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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216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六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拾貳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其所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百六十一條搶奪、脫逃等罪嫌重大,並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復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九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賢

法 官 洪榮家法 官 林韋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慧君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 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裁判日期:2003-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