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八О七號
聲 請 人即 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趙建華律師右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提出新台幣貳拾萬元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二十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啟強
法 官 楊宗翰法 官 張茹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忠霖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