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八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被 告 甲○○被 告 丙○○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乙○○、甲○○及丙○○均自民國玖拾貳年肆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乙○○、甲○○及丙○○均因涉犯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條之常業強盜罪罪嫌重大,所犯又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難以進行追訴及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依法訊問被告乙○○、甲○○及丙○○等三人後,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怡諄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孟瑩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