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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61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一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右列被告因重傷害致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乙○○自民國玖拾貳年陸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乙○○因重傷害致死等案件,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永 宋

法 官 張 茹 棻法 官 林 家 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 雅 惠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 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致死等
裁判日期:2003-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