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2年度訴字第809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李育任律師
蔡鍚欽律師被 告 乙○○指定辯護人 庚○○律師被 告 丙○○選任辯護人 程高雄律師被 告 戊○○選任辯護人 蔡錫欽律師
李育任律師被 告 辛○○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蔡錫欽律師
李育任律師林樹根律師被 告 丁○○
(現於臺灣屏東戒治所強制戒治中)指定辯護人 庚○○律師被 告 壬○選任辯護人 衛佐邦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1年度偵字第23496 號、92年度偵字第37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丁○○、戊○○、甲○○、辛○○、乙○○、丙○○、壬○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丁○○、辛○○、丙○○、壬○各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戊○○、甲○○、乙○○各處有期徒刑肆年。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四號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如附表一編號五至八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丁○○、戊○○、甲○○、辛○○(起訴書誤載為蔡志忠)、乙○○、丙○○、壬○等七人,均明知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製造及持有,渠等竟共同基於製造安非他命牟取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由丁○○負責提供品相不佳(有臭味,色澤不佳,無法吸食)之安非他命作為製造原料,戊○○受丁○○之委託負責代為找尋、徵求製造安非他命之師傅,後委託甲○○代為尋找師傅,甲○○受戊○○之委託負責代為找尋、徵求製造安非他命之師傅及代為向丁○○收取品相不佳之安非他命作為製造原料後運送交付乙○○,並透過辛○○之介紹委託乙○○代為找尋師傅製造安非他命,辛○○受甲○○之委託負責代為找尋、徵求製造安非他命之師傅,並提供100公克氧化鈀作為製造安非他命過程中之催化劑,乙○○受辛○○之介紹給甲○○後負責代為找尋、徵求製造安非他命之師傅及將品相不佳之安非他命製造原料交付丙○○,並再透過丙○○徵求師傅,丙○○受乙○○之委託負責代為找尋、徵求製造安非他命之師傅壬○及代為向乙○○收取品相不佳之安非他命作為製造原料後,並提供自己位於高雄市○○區○○○路○○○ 巷○○○ 號住處作為加工製造安非他命之場所,壬○則為負責加工製作安非他命之師傅。於民國91年8 月間,丁○○因其所擁有之安非他命品相不佳,為製造該毒品販售圖利,乃委託友人戊○○代為尋覓負責為其製造安非他命之師傅,戊○○隨即轉而委託友人甲○○物色適當之人選,並向甲○○稱「事成之後」視出售價格將給付甲○○「好處」,繼而甲○○透過辛○○之居間介紹認識乙○○,辛○○並與乙○○約定待本次及後續20餘公斤品相不佳之安非他命製造成功,將給與新台幣(下同)10萬元之代價,委由乙○○尋找負責製造安非他命師傅。嗣後乙○○又經由丙○○之介紹,徵得製造安非他命師傅壬○。旋於91年8 月下旬,丁○○透過戊○○約甲○○至高雄市○鎮區○○○路高雄市警察局前鎮分局附近,由丁○○將裝有1 公斤品相不佳(有臭味,色澤不佳,無法吸食)之安非他命之紅色布袋交給甲○○,甲○○隨即將該裝有品相不佳安非他命之紅色布袋交給乙○○,乙○○即前往丙○○位於高雄市○○區○○○路○○○ 巷○○○ 號住處,並將上開裝有1 公斤品相不佳安非他命之紅色布袋交給丙○○,丙○○收取前開紅色布袋後立即聯絡壬○處理,翌日壬○撥打電話告知尚須6 萬元購買配料「鈀金」(氧化鈀),經丙○○轉知乙○○十數日後,由辛○○提供製造安非他命所必須之催化劑氧化鈀100 公克,會同乙○○於高雄市後火車站大廳前交給丙○○。丙○○收到該1公斤品相不佳安非他命及催化劑氧化鈀100 公克後,立即再次聯絡加工製造安非他命師傅壬○進行加工,惟壬○當時將出國,故另囑託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劉仔」之成年男子代為製造。翌日,綽號「劉仔」之成年男子即前往丙○○住處將1 公斤品相不佳安非他命、催化劑氧化鈀100 公克及相關製造器具帶往丙○○住處隔壁(高雄市○○○路○○○ 巷○○○號)進行製造。嗣於91年10月中旬,壬○以電話通知丙○○已製造完成,經丙○○通知乙○○、辛○○前往丙○○處,由辛○○以錫箔紙試用後認為成品仍有腥味,2 日後,即將試用之成品拿回給丁○○,又經2 日,乙○○會同辛○○將試用品拿回丙○○住處,再由乙○○以電話要求壬○重新製造,壬○遂先請上開綽號「劉仔」之成年男子先行將製造安非他命所用之冰箱、真空馬達及氫氣瓶等製造器具運送至丙○○住處,再於91年10月26日間,壬○與綽號「劉仔」之成年男子一同前往丙○○住處利用該處既有瓦斯鋼瓶等廚房設備進行製造安非他命之作業,並將反應後之液態安非他命放置於二樓陽台之冰箱內結晶。嗣於91年10月29日下午4 時許,戊○○、乙○○、丙○○三人進入前開丙○○住處檢視再加工之毒品安非他命時,旋為現場附近監控之專案組人員當場查獲,並扣得安非他命液態半成品合計重5.85公斤(含器皿2 個重量,詳如附表一編號1 、2 號所示)、盛裝上開液態安非他命而沾染及殘留安非他命之塑膠器皿2 個(附表一編號3 、4 號所示)及屬壬○、丙○○所有,供製造安非他命所用之冰箱1 台、氫氣鋼瓶1 瓶、真空馬達1 具、液態石油氣鋼瓶1 桶(詳如附表一編號5 至8 號所示)。
二、案經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高雄市調查處、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高雄港務警察局偵辦後移送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法務部調查局91年11月21日調科壹字第0912306200號檢驗通知書,有證據能力。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上開條文所謂「法律另有規定者」係指同法第159 條之
1 至第159 條之5 及第206 條等規定。㈡經查,卷附法務部調查局91年11月21日調科壹字第09123062
00號檢驗通知書(含檢驗結果表)1 份,固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98 條、第208 條之規定,所謂鑑定乃指於刑事訴訟程序中為取得證據資料而由檢察官或法官指定具有特別知識經驗之鑑定人、學校、機關或團體,就特定之事物,以其專業知識加以分析、實驗而作判斷,以為偵查或審判之參考。故而,不論鑑定人或鑑定機關、學校、團體,均應由檢察官或法官視具體個案之需要而為選任,始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98 條、第208 條之規範本旨,否則所為鑑定,仍屬於傳聞證據。但對於司法警察機關調查中之案件,或有量大或急迫之情形,為因應實務之現實需求,認為當然有鑑定之必要者,基於檢察一體原則,得由該管檢察長對於轄區內之案件,以事前概括選任鑑定人或囑託鑑定機關(團體)之方式,俾便轄區內之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對於調查中之此類案件,得即時送請事前已選任之鑑定人或囑託之鑑定機關(團體)實施鑑定,業經法務部92年
9 月1 日法檢字第0920035083號函釋甚詳。而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概括選任法務部調查局為「毒品種類、成份鑑定」之鑑定機關(參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92年9 月9日檢文允字第0921001203號函)。是扣案毒品檢驗鑑定,雖係由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但法務部調查局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概括選任鑑定機關,衡諸上開說明,應仍屬受檢察官囑託鑑定,則鑑定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06 條所出具之上揭檢驗鑑定通知書,屬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中之「法律另有規定」,則依上開規定之反面解釋,屬傳聞證據之例外,自有證據能力。
二、被告戊○○、甲○○、辛○○、乙○○於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下稱高雄市調查處)之陳述,就自身以外之其他共同被告,亦有證據能力。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
同被告等)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定有明文。所謂「前後陳述不符」之要件,應就前後階段之陳述進行整體判斷,以決定其間是否具有實質性差異,惟無須針對全部陳述作比較,陳述之一部分有不符,亦屬之。
㈡本件被告戊○○於高雄市調查處中陳述:我受友人綽號「阿
信」之請託,代詢懂得再加工處理「安非他命」之人,代為處理乙批品相不佳安非他命,我遂透過綽號「鐵牛」之友人即甲○○代為接洽詢問,隨後我將甲○○介紹給「阿信」認識,並覓得會再加工處理安非他命之人。約在1 、2 個月之前,阿信主動電約我到高雄市○鎮○○○○路邊見面,他表示目前有乙批品相不佳「安非他命」,央求我代洽懂得加工再處理之人士代為加工處理,事後我幫忙找到友人甲○○接手,進行物色再處理人士,且甲○○有向「阿信」取得重約
1 公斤品相不佳安非他命等語(見偵四卷第11、12頁),惟其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是紅猴說他有一批原料,要找會化工的人,甲○○說他有一個朋友會,要問看看,東西是紅猴的云云(見院二卷第122 至127 頁),其於高雄市調查處中及法院審理時之證述已有前後陳述不符之情形。
㈢本案被告甲○○於高雄市調查處陳述:約2 個多月前,戊○
○問我是否有認識「可以製造安非他命」的朋友,我答應幫他介紹看看,過幾天我告訴戊○○說已找到「可以製造安非他命的人」(即乙○○)。過2 天後,戊○○要我到高雄市前鎮分局附近向戊○○綽號「信仔」之朋友拿1 包(重約1公斤,以紅色袋子包裝)次級安非他命,委託我拿給乙○○鑑定看看能否加以加工改良,當天我即約了乙○○見面,並將該包安非他命交給乙○○,乙○○並向我表示說他會處理等語(見偵四卷第43頁),惟其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我是說我去找丁○○,丁○○說紅猴在找我,我要回去的時候,丁○○就順路載我,開到一半時候紅猴打電話給丁○○,我就跟丁○○在九如路那裡等,去的時候乙○○在那,紅猴的小弟就拿一個東西給乙○○云云(見院二卷第28、40頁),其於高雄市調查處中及法院審理時之證述已有前後不符之情形。
㈣本案被告辛○○於高雄市調查處陳述:約在2 個月前甲○○
向我表示,要求我介紹會「製造安非他命」的師傅給他認識,我就問乙○○(平時均稱他為張仔)是否有認識製造安非他命的師傅,乙○○表示他有認識。於是我就聯絡甲○○約乙○○見面,隔了2 、3 天後甲○○就約乙○○見面,並交給乙○○1 公斤之次級品安非他命,要求乙○○改製為一級品等語(見偵四卷第51、52頁調查筆錄),惟其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沒見過紅色布袋裝的東西,我開始做筆錄不是寫甲○○要我介紹會製造安非他命之師傅,是7 、8 個人說我筆錄和其他人不一樣才變成這樣云云(見院二卷第46至48頁),其於高雄市調查處中及法院審理時之證述,已有前後不符之情形。
㈤被告乙○○於高雄市調查處陳述:約2 個多月前,甲○○約
我到高雄市,甲○○將1 只以紅布包裏拉鏈袋,塑膠袋內裝有安非他命次級品交給我,由我打「阿輝」持用之0000000000行動電話約他本人到其住處門口之公園,由我單獨將該裝有安非他命次級品之紅色袋子交給阿輝本人等語(見偵四卷第22頁),惟其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安非他命是辛○○交給丙○○(見院二卷第36、38頁),其於高雄市調查處中及法院審理時之證述,已有前後不符之情形。
㈥本院審酌渠等上開於高雄市調查處中之陳述為案發當日,當
時記憶自較深刻,可立即反應所知,不致因時隔日久而遺忘案情,且較無來自共同被告或其他成員同庭在場之壓力或事後串謀而故為迴護其他被告之機會,揆諸上開說明,渠等於高雄市調查處中所為之陳述,客觀上應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亦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上揭規定,渠等於高雄市調查處中之陳述,就自身以外之其他被告,亦有證據能力。
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有證據能力。㈠按除前三條(即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159 條之3)之
情形外,下列文書亦得為證據:1、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2、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3、除前二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
4 定有明文。㈡經查,卷附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雖屬被告以外
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惟均係具公務員身分之人本於法定職務所製作,具例行性,且無顯不可信之情形,衡諸上開規定,上開文書自得為證據,而具有證據能力。
四、又按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而為之規範。卷附查獲時之照片,乃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於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應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丁○○、戊○○、甲○○、辛○○、乙○○、丙○○、壬○均矢口否認有何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行,被告丁○○辯稱:我沒有委託戊○○介紹及找尋處理安非他命之師傅,安非他命是「阿弟仔」拿來的,不是我的,也不是我交付,是紅猴的小弟交給甲○○云云;被告戊○○辯稱:我沒有接受丁○○之委託,也沒有跟甲○○說安非他命加工後要給他好處,我只是介紹甲○○與丁○○、綽號「紅猴」之人認識,我沒有參與共同製造安非他命,且本件並不該當製造毒品云云;被告甲○○辯稱:我只是純粹介紹朋友認識而已,他們要做什麼我不知道,我沒有獲得利益。那包紅色的東西,是紅猴的小弟拿給乙○○,沒有共同製造安非他命。
又本案並非製造,且本案縱使成立,亦非共同製造安非他命而僅係幫助,且係未遂云云;被告辛○○辯稱:我沒有介紹,也沒有參與,亦沒有與乙○○把催化劑氧化鈀交給丙○○,沒有共同製造安非他命。又本案並不該當製造第二級毒品,且本案縱使成立,亦非共同製造安非他命而僅係幫助,且係未遂云云;被告乙○○辯稱:我只是介紹他們認識,未共同製造安非他命云云;被告丙○○辯稱:我只是介紹,不知道他們要做安非他命,也沒有參與製造安非他命之行為。又本案並非「製造」,且縱使成立犯罪,亦僅係幫助及未遂犯云云;被告壬○辯稱:我沒有能力且未參與製造毒品,扣案物品並非我所有云云。惟查:
㈠被告戊○○、甲○○、辛○○、乙○○、丙○○五人明知被
告丁○○所要製造之物品係屬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依法不得製造,被告戊○○仍受丁○○之委託負責代為找尋、徵求製造安非他命之師傅,後委託被告甲○○代為尋找師傅等情;被告甲○○受被告戊○○之委託負責代為找尋、徵求製造安非他命之師傅及代為向被告丁○○收取品相不佳安非他命作為製造原料後運送交付被告乙○○,並透過被告辛○○之介紹委託被告乙○○代為找尋師傅加工製造安非他命等情;被告辛○○受被告甲○○之委託負責代為找尋、徵求製造安非他命之師傅及提供100 公克氧化鈀作為製作安非他命過程中之催化劑等情;被告乙○○受被告辛○○之居中介紹給被告甲○○後負責代為找尋、徵求製造安非他命之師傅,並再透過被告丙○○徵求師傅等情;被告丙○○受被告乙○○之委託負責代為找尋、徵求製造安非他命之師傅即被告壬○及代為向辛○○收取品相不佳安非他命作為製造原料後,並提供自己位於高雄市○○區○○○路○○○ 巷○○○ 號住處作為製造安非他命之場所等上揭犯罪事實,業據戊○○、甲○○、辛○○、乙○○、丙○○五人在高雄市調處調查中供述綦詳且互核一致,爰分述如下:
1、被告戊○○於高雄市調查處調查中供承:我受友人綽號「阿信」之請託,代詢懂得再加工處理「安非他命」之人,代為處理乙批品相不佳安非他命,我遂透過綽號「鐵牛」之友人即甲○○代為接洽詢問,隨後我將甲○○介紹給「阿信」認識,並覓得會再加工處理安非他命之人。於今日(即91年10月29日)下午由我不認識之某男(到案對象乙○○)駕駛我的車載我前往高雄市○○○路○○○ 巷○○○ 號我不認識綽號「阿輝」(到案對象丙○○)住家,察看「阿信」所委託處理之品相不佳安非他命處理情形,當我等抵達後,丙○○帶我們上二樓前陽台察看代處理之品相不佳安非他命後不久,隨即為到場之貴處人員以現行犯逮捕。貴處於91年10月29下午4 時10分起依法搜索上述丙○○住處所查扣安非他命半成品,正是我今日下午在丙○○住處察看,由「阿信」委託再加工處理之品相不佳安非他命無誤,該批安非他命半成品是「阿信」所有。約在1 、2個月之前,阿信主動電約我到高雄市○鎮○○○○路邊見面,他表示目前有乙批品相不佳「安非他命」,央求我代洽懂得加工再處理之人士代為加工處理,事後我幫忙找到友人甲○○接手,進行物色再處理人士,且甲○○有向「阿信」取得重約1 公斤品相不佳安非他命。該前科大頭照之人(丁○○)就是我前述「阿信」本人無誤等語甚詳在卷(見偵四卷第11、12頁調查筆錄)。
2、被告甲○○在高雄市調查處調查中供承:貴處人員查扣之
5.8 公斤安非他命液態半成品(含容器重量),是我的朋友戊○○透過我介紹認識乙○○,而委託乙○○製造的。今日即91年10月29日我在丙○○住處附近,開計程車載乙○○和辛○○前往臥龍路「冰點」冰品店與戊○○見面,之後戊○○自行開車搭載乙○○離去後,我和辛○○隨即在該「冰點」冰品店遭貴處人員逮捕。約2 個多月前,戊○○問我是否有認識「可以製造安非他命」的朋友,我答應幫他介紹看看,過幾天我告訴戊○○說已找到「可以製造安非他命的人」(即乙○○)。過2 天後,戊○○要我到高雄市前鎮分局附近向戊○○綽號「信仔」之朋友拿1包(重約1 公斤,以紅色袋子包裝)次級安非他命,委託我拿給乙○○鑑定看看能否加以加工改良,當天我即約了乙○○見面,並將該包安非他命交給乙○○,乙○○並向我表示說他會處理。我將該批安非他命交給乙○○後,戊○○有一直詢問我到底我那位朋友(乙○○)會不會處理,我也曾問過乙○○處理好了沒,但是乙○○一直回答我說尚未處理好,所以今日才會邀乙○○、戊○○見面,由他們親自討論如何處理該批安非他命。戊○○將該包次級安非他命交給我要我轉交給乙○○時曾向我表示,等處理好該批安非他命之後,看賣的價錢如何,會酌予給我好處等語甚詳在卷(見偵四卷第42至44頁調查筆錄)。
3、被告辛○○於高雄市調查處調查中供承:甲○○綽號「鐵牛仔」,是我國中同學,平常與我交往密切,約在2 個月前甲○○向我表示,要求我介紹會「製造安非他命」的師傅給他認識,我就問乙○○(平時均稱他為張仔)是否有認識製造安非他命的師傅,乙○○表示他有認識。於是我就聯絡甲○○約乙○○見面,隔了2 、3 天後甲○○就約乙○○見面,並交給乙○○1 公斤之次級品安非他命,要求乙○○改製為一級品。約在一星期前乙○○帶我到高雄市○○○路○○○ 巷一處空民宅,將改製過的安非他命拿給我看,當天我看到該安非他命與改製前差不多,於是我向乙○○表示,應自行向甲○○解釋。甲○○向我表示戊○○的朋友有一批安非他命的次級品需要改製,要求我介紹會製造安非他命的師傅給他,我答稱:找看看。貴處今日在高雄市○○○路○○○ 巷○○○ 號丙○○住處查扣之安非他命就是戊○○朋友所有的。本次是試做性質,如品質達到要求,以後我、甲○○及乙○○會跟戊○○及其朋友再談其他剩下之安非他命改製合作抽佣等問題等語甚詳在卷(見偵四卷第51至53頁調查筆錄)。
4、乙○○於高雄市調查處調查中供稱:約2 個多月前,甲○○約我到高雄市,甲○○將1 只以紅布包裹拉鏈袋,塑膠袋內裝有安非他命次級品交給我,由我打「阿輝」持用之0000000000行動電話約他本人到其住處門口之公園,由我單獨將該裝有安非他命次級品之紅色袋子交給阿輝本人。我曾與阿輝及綽號「饒董」之男子,在阿輝住處門口公園見面,請阿輝及饒董協助將安非他命次級品加工處理為可吸食、品質較佳之成品,當時該「饒董」曾表示其係製造安非他命之師父,但因有前科,「阿輝」沒有前科,所以要我把安非他命次級品交給「阿輝」以便進行加工,之後我便前述安非他命次級品交給阿輝,這次再加工,只是試做性質,如果成功,再繼續加工。28日晚上8 點多我曾到阿輝住處查看安非他命加工情形,當時饒董也在場,饒董曾拿出1 粒安非他命結晶成品給我看,並告訴我要等3天俟全部結晶完成,才知道是否加工成功。丙○○就是「阿輝」等語甚詳在卷(見高雄市調查處第22至24頁);其於高雄市調查處調查中復供稱:阿忠跟我說他有一些安非他命要改良,而我人面廣,問我「有沒有認識改良安非他命師傅」,如果有的話,他有一些安非他命是試做性質的樣本,如果試做成功,後續還有20餘公斤安非他命要改良,若成功,將給我10萬元介紹費。因為我知道阿輝認識製造安非他命師傅「饒董」,就跟阿忠說我有管道可以改良安非他命,阿忠便約我見面要將次級安非他命透過我交給阿輝。貨交給阿輝後的第二天,阿輝即打電話告訴我還需要準備6 萬元買一些配料以便加工改良,我將此情形跟阿忠說,阿忠即表示他願意提供1 瓶約100 公克「鈀金」做為改良次級安非他命所必須的配料。約半個月後,阿忠即在高雄後火車站將該瓶「鈀金」交給阿輝,當時我也在場。又阿輝親自將該改良好的安非他命及試用的鋁箔紙交給阿忠試用,阿忠說還不可以,還有腥味,要阿輝「再處理」。3 天後,我同阿忠再前往阿輝那裡將樣品由阿忠拿回交給原貨主,再隔2 日,我同阿忠再前往阿輝那裡將樣品又送回給阿輝。隔了半個月後,阿忠又問我好了沒,我再打電話問阿輝,阿輝說饒董出國過幾天才回來,然後到10月28日,阿忠一直催我貨處理的如何,我就去找阿輝,阿輝也約了饒董在場,在場有阿輝、饒董及一名我不認識之男子,饒董當場拿鋁鉑紙試吸食,叫我聞味道,我表示尚有臭味,饒董說再隔3 日脫水取出以後可能就沒有臭味等語,之後我就回屏東,但阿忠還是一直催該樣品,於是我建議阿忠明日找1 個人一起去看,我再打電話給阿輝說有貨主去看樣品,第2 天阿忠到火車站載我去「冰品冰店」去等他的2 位朋友,其中1 位綽號鐵牛,另1 位我不認識(被抓後才知叫阿榜),阿忠叫我帶阿榜去阿輝那裡去看,由阿榜決定是否要取回,到達沒多久,就被貴局抓了等語甚詳(見偵四卷第108 至110 頁)。又證人即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並證稱:丙○○打電話給我要6 萬元買鈀金,我轉告辛○○,辛○○說他不提供錢,他要去買鈀金,在火車站交鈀金。辛○○試的結果說不可以要重做,當時我有在場,把東西交給丙○○由他交給會做的人,聽丙○○講是壬○等語(見本院卷第37、38頁審判筆錄)。
5、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紅包東西是只有乙○○交給我,在調查局陳述阿忠是調查局人員要我配合那樣說,配料即鈀金是乙○○在後火車站交給我,有幫乙○○介紹壬○,我家冰箱紅色塑膠盆內東西,是誰做的我不知道,但事情發生的前2 、3 天前(91年10月26日左右)壬○或劉董(約60、70歲之男子)一起去的,要我借給他們廚房,我不知道誰做的,應該是他們二個人做的,他們就要我不要去動冰箱,試的那次是壬○交給我的,他要我把東西交給乙○○,我拿給乙○○後跟我說不能用,要我找師傅壬○再做,我有拿給他。10月26日他們二人(指壬○及劉仔)就在我住處那裡做等語(見本院卷第131 至137 頁審判筆錄)
6、綜上,被告戊○○、甲○○、辛○○、乙○○等4 人上開於高雄市調查處所述,為渠等遭逮捕後在高雄市調查處由不同之調查員隔離訊問所述,且互核情節大致相符,亦與丙○○上開於本院證述內容一致,自足認渠等上開供述確與事實相符,而堪以採信。
㈡高雄市調查處自91年7 月起至91年11月15日止,經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通訊監察書合法監聽被告乙○○門號0000000000號、被告丙○○門號0000000000號、被告辛○○門號0000000000號等電話通話內容,而製有煙毒監譯報告表即通訊監察譯文數份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94年2 月24日函及隨函所附通訊監察書16紙、錄音帶34卷及通訊監察譯文等在卷可佐(見院二卷第201 至218 頁等,錄音帶外放)。又上開通訊監察譯文中有爭執部分(就錄音帶內容是否與譯文相符等),復經本院逐一勘驗,有本院94年7 月29日、94年11月17日、94年12月15日堪驗筆錄在卷可稽。而觀渠等之通話內容(日期、時間、監察對象、監察內容等均參附表二所示),亦核與被告戊○○、甲○○、辛○○、乙○○、丙○○上開供述內容互核相符。
㈢於91年10月29日下午4 時許,由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指揮專案小組搜索被告丙○○之住處,當場查獲被告戊○○、乙○○、丙○○3 人進入被告丙○○住處檢視製造之毒品安非他命之犯行,並扣得黑色水溶液即安非他命液態半成品(滷水)共重5.85公斤(含盛裝器皿重量)、盛裝上開液態安非他命之塑膠器皿2 個、冷藏結晶用冰箱1 台、氫氣鋼瓶
1 桶、製造用馬達1 具、液態石油氣鋼瓶1 瓶等物品,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責付單各1 份及照片18幀(見偵四卷第28、29頁,偵五卷第
11 頁 、第15至23頁)。㈣此外,上開扣案物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檢驗,檢驗結果如下:
1、經檢驗查獲自高雄市○○○路○○○ 巷○○○ 號工廠之各項相關證物暨設備研判,該工廠係製造第二級第89項甲基安非他命「結晶純化階段製程之小型工廠」;2、查獲自該工廠編號壹之一之黑色水溶液經檢驗結果含甲基安非他命,淨重3,00 0公克,純度19.83%,純質淨重594.9 公克,編號壹之二之黑色水溶液經檢驗結果含甲基安非他命,合計淨重770公克,純度55.64%,純質淨重428.4 公克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檢驗通知書1 紙在卷足憑(見偵四卷第5 頁)。綜上,被告丁○○等七人有事實欄所載犯行,事證明確,應堪以認定。
㈤被告丁○○雖辯稱:我沒有委託戊○○介紹及找尋處理安非
他命之師傅,安非他命是「阿弟仔」拿來的,不是我的,也不是我交付,是紅猴的小弟交給甲○○,沒有共同製造安非他命云云。惟查:
1、被告丁○○有委託戊○○介紹及找尋處理安非他命之師傅,並有交付安非他命1 公斤與甲○○等情,業據共同被告戊○○於高雄市調查處調查中陳述:我受友人綽號「阿信」之請託,代詢懂得再加工處理「安非他命」之人,代為處理乙批品相不佳安非他命,我遂透過綽號「鐵牛」之友人即甲○○代為接洽詢問,隨後我將甲○○介紹給「阿信」認識,並覓得會再加工處理安非他命之人。於今日(即91年10月29日查獲當日)我係到綽號「阿輝」(丙○○)住家,察看「阿信」所委託處理之品相不佳安非他命處理情形。高雄市調查處於91年10月29下午4 時10分起依法搜索上述丙○○住處所查扣安非他命半成品,正是我今日下午在丙○○住處察看,由「阿信」委託再加工處理之品相不佳安非他命無誤,該批安非他命半成品是「阿信」所有。約在1 、2 個月之前,「阿信」主動電約我到高雄市○鎮○○○○路邊見面,他表示目前有乙批品相不佳「安非他命」,央求我代洽懂得加工再處理之人士代為加工處理,事後我幫忙找到友人甲○○接手,進行物色再處理人士,且甲○○有向「阿信」取得重約1 公斤品相不佳之安非他命。今日我所以前往丙○○住處,係因大約一星期前,「阿信」來電問我甲○○所取走1 公斤安非他命加工處理情形,我即連絡甲○○,因此甲○○於今日下午3 、4 時連絡我表示上述安非他命仍在,帶我前往查看該安非他命。該前科大頭照之人(丁○○)就是我前述「阿信」本人無誤等語甚詳在卷(見偵四卷第11、12頁調查筆錄)。
2、共同被告甲○○於高雄市調查處調查時亦陳述:約2 個多月前,戊○○問我是否有認識「可以製造安非他命」的朋友,我答應幫他介紹看看,過幾天我告訴戊○○說已找到可以製造安非他命的人(即乙○○)。過2 天後,戊○○要我到高雄市前鎮分局附近向戊○○綽號「信仔」之朋友拿1 包(重約1 公斤,以紅色袋子包裝)次級安非他命,委託我拿給乙○○鑑定看看能否加以加工改良等語(見偵四卷第43頁反面)。
3、共同被告戊○○、甲○○上開於高雄市調查處所述,為渠等遭逮捕後隨即於「當日」在高雄市調查處由不同之調查員「隔離訊問」所述,然渠等均已明確供稱係綽號「阿信」、「信仔」之人即丁○○交付安非他命與甲○○,並非綽號「紅猴」的小弟交給張甲○○等語甚明,且互核相符一致,復衡以被告戊○○與被告丁○○互相認識,且彼此間並無恩怨及金錢糾紛之事實,業據被告丁○○、戊○○於本院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492 頁)。又被告甲○○與被告丁○○彼此間並無恩怨,且甲○○是透過被告戊○○才認識丁○○等情,亦據被告甲○○、丁○○於本院審理時分別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491 、492 頁),則被告戊○○、甲○○自無設詞誣陷被告丁○○之理。是被告戊○○、甲○○上開於高雄市調查處之供述,自堪信為真實。被告上開辯稱:我沒有委託戊○○介紹及找尋處理安非他命之師傅,安非他命是「阿弟仔」拿來的,不是我的,也不是我交付,是紅猴的小弟交給甲○○云云,自不足採信。
4、至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雖附和被告丁○○上開辯詞,而證稱:丁○○沒有拿安非他命給我,是紅猴的小弟用一個紅色袋子直接將東西拿給乙○○云云,然與其前上開調查處供述前後不一,亦與共同被告戊○○於調查處供述明顯不符,復佐以被告甲○○於檢察官偵訊中仍供稱:製毒現場查獲之物品係丁○○所有等語(見偵四卷第159 頁反面),自堪認證人甲○○上開所證為犯後迴護之詞,不足採信。
㈥被告戊○○雖辯稱:我沒有接受丁○○之委託,也沒有跟甲
○○說安非他命加工後要給他好處,我只是介紹甲○○與丁○○、綽號「紅猴」之人認識,我沒有參與共同製造安非他命云云。惟查:
1、被告戊○○有受丁○○之委託,而代為介紹及找尋處理安非他命之師傅,後委託甲○○代為尋找製造安非他命之師傅,並向甲○○稱安非他命處理完成售出後要給甲○○好處等情,業據被告戊○○自己於高雄市調查處調查中坦承:我受友人綽號「阿信」之請託,代詢懂得再加工處理「安非他命」之人,代為處理乙批品相不佳安非他命,我遂透過綽號「鐵牛」之友人即甲○○代為接洽詢問,隨後我將甲○○介紹給「阿信」認識,並覓得會再加工處理安非他命之人。約在1 、2 個月之前,阿信主動來電約我到高雄市○鎮○○○○路邊見面,他表示目前有乙批品相不佳「安非他命」,央求我代洽懂得加工再處理之人士代為加工處理,事後我幫忙找到友人甲○○接手,進行物色再處理人士。該前科大頭照之人(丁○○)就是我前述「阿信」本人無誤等語甚詳在卷(見偵四卷第11、12頁調查筆錄)及共同被告甲○○在高雄市調查處調查中陳述:約2 個多月前,戊○○問我是否有認識「可以製造安非他命」的朋友,我答應幫他介紹看看,過幾天我告訴戊○○說已找到「可以製造安非他命的人」(即乙○○)。過2 天後,戊○○要我到高雄市前鎮分局附近向戊○○綽號「信仔」之朋友拿1 包(重約1 公斤,以紅色袋子包裝)次級安非他命,委託我拿給乙○○鑑定看看能否加以加工改良。我將該批安非他命交給乙○○後,戊○○有一直詢問我到底我那位朋友(乙○○)會不會處理。戊○○曾向我表示等處理好該批安非他命之後,看賣的價錢如何,會酌予給我好處等語甚詳在卷(見偵四卷第42至44頁調查筆錄)。
2、被告戊○○、共同被告甲○○上開於高雄市調查處所述,為渠等遭逮捕後隨即於「當日」在高雄市調查處由不同之調查員「隔離訊問」所述,然渠等供述之情互核相符一致,復衡以被告戊○○與被告甲○○相識20餘年,常有電話聯絡,交往關係良好,且彼此間並無恩怨及金錢糾紛等情,業據被告戊○○、甲○○於高雄市調查處及本院分別供承在卷(見偵四卷第43頁、本院卷第491 、492 頁),則共同被告甲○○自無設詞誣陷被告戊○○之理。是被告戊○○、甲○○上開於高雄市調查處之供述,自堪信為真實。再者,復衡以被告戊○○係前往高雄市○○○路○○○ 巷丙○○住處查看安非他命,而為高雄市調查處人員當場以現行犯逮捕,且被告戊○○受丁○○委託負責代為找尋、徵求製造安非他命之師傅,後委託甲○○代為尋找製造安非他命之師傅,經甲○○表示已找到「可以製造安非他命的人」後,戊○○仍續與甲○○聯繫相約交付「安非他命」事宜,嗣後並迭催安非他命處理情形,及曾向甲○○表示等處理好該批安非他命之後,看賣的價錢如何,會酌予給甲○○好處等情,是被告戊○○對本案製造安非他命犯行,顯已有共同製造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非僅止於幫助之情。從而,被告戊○○上開所辯:我沒有接受丁○○之委託,也沒有跟甲○○說安非他命加工後要給他好處而已,我只是介紹甲○○與丁○○、綽號「紅猴」之人認識,我沒有參與共同製造安非他命云云,自不足以採信。
㈦被告甲○○雖辯稱:我只是純粹介紹朋友認識而已,他們要
做什麼我不知道,我沒有獲得利益。那包紅色的東西,是紅猴的小弟拿給乙○○,沒有共同製造安非他命云云。惟查:
1、被告甲○○係受戊○○之委託負責代為找尋、徵求「製造安非他命」之師傅及代為向丁○○收取次級安非他命為製造原料後運送交付乙○○等情,業據被告甲○○在高雄市調查處調查坦承:貴處人員查扣之5.8 公斤安非他命液態半成品(含容器重量),是我的朋友戊○○透過我介紹認識乙○○,而委託乙○○製造的。約2 個多月前,戊○○問我是否有認識「可以製造安非他命」的朋友,我答應幫他介紹看看,過幾天我告訴戊○○說已找到「可以製造安非他命的人」(即乙○○)。過2 天後,戊○○要我到高雄市前鎮分局附近向戊○○綽號「信仔」之朋友拿1 包(重約1 公斤,以紅色袋子包裝)次級安非他命,委託我拿給乙○○鑑定看看能否加以加工改良,當天我即約了乙○○見面,並將該包安非他命交給乙○○,乙○○並向我表示說他會處理。我將該批安非他命交給乙○○後,戊○○有一直詢問我到底我那位朋友(乙○○)會不會處理,我也曾問過乙○○處理好了沒,但是乙○○一直回答我說尚未處理好,所以今日才會邀乙○○、戊○○見面,由他們親自討論如何處理該批安非他命。戊○○將該包次級安非他命交給我要我轉交給乙○○時曾向我表示,等處理好該批安非他命之後,看賣的價錢如何,會酌予給我好處等語甚詳在卷(見偵四卷第42至44頁調查筆錄)及共同被告戊○○於高雄市調查處調查中亦陳述:我受友人綽號「阿信」之請託,代詢「懂得再加工處理安非他命之人」,代為處理乙批品相不佳安非他命,我遂透過綽號「鐵牛」之友人即甲○○代為接洽詢問,隨後我將甲○○介紹給「阿信」認識,並覓得會再加工處理安非他命之人等語甚詳在卷(見偵四卷第11頁)。
2、被告甲○○、共同被告戊○○上開於高雄市調查處所述,為渠等遭逮捕後隨即於「當日」在高雄市調查處由不同之調查員「隔離訊問」所述,然渠等供述之情互核相符一致,復衡以被告甲○○與被告戊○○相識20餘年,常有電話聯絡,交往關係良好,且彼此間並無恩怨及金錢糾紛等情,業據被告戊○○、甲○○於高雄市調查處及本院分別供承在卷(見偵四卷第43頁、本院卷第491 、492 頁),則共同被告戊○○自無設詞誣陷被告甲○○之理。是被告甲○○、戊○○上開於高雄市調查處之供述,自堪信為真實。衡以被告甲○○受戊○○委託負責代為找尋、徵求製造安非他命之師傅,並透過辛○○之介紹委託乙○○代為找尋師傅製造安非他命及代為向丁○○收取品相不佳之安非他命作為製造原料後運送交付乙○○,嗣後並數次電催乙○○安非他命處理情形,且戊○○並曾向甲○○表示等處理好該批安非他命之後,看賣的價錢如何,會酌予給甲○○好處等情,自堪認被告甲○○對本案製造安非他命犯行,顯已有共同製造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非僅止於幫助之情。從而,被告甲○○上開所辯:我只是純粹介紹朋友認識而已,他們要做什麼我不知道,我沒有獲得利益。那包紅色的東西,是紅猴的小弟拿給乙○○,沒有共同製造安非他命云云,自非可採。
㈧被告辛○○雖辯稱:我沒有介紹,也沒有參與,亦沒有與乙
○○把催化劑氧化鈀交給丙○○,沒有共同製造安非他命云云。惟查:
1、被告辛○○受甲○○之委託負責代為找尋、徵求製造安非他命之師傅及提供100 公克氧化鈀作為製造安非他命過程中之催化劑等情,業據被告辛○○於高雄市調查處調查中坦承:甲○○綽號「鐵牛仔」,是我國中同學,平常與我交往密切,約在2 個月前甲○○向我表示,要求我介紹會「製造安非他命」的師傅給他認識,我就問乙○○(平時均稱他為張仔)是否有認識製造安非他命的師傅,乙○○表示他有認識,於是我就聯絡甲○○約乙○○見面。隔了
2 、3 天後甲○○就約乙○○見面,並交給乙○○1 公斤之次級品安非他命,要求乙○○改製為一級品。約在一星期前乙○○帶我到高雄市○○○路○○○ 巷一處空民宅,將改製過的安非他命拿給我看,當天我看到該安非他命與改製前差不多,於是我向乙○○表示,應自行向甲○○解釋。甲○○向我表示戊○○的朋友有一批安非他命的次級品需要改製,要求我介紹會製造安非他命的師傅給他,我答稱:找看看。貴處今日在高雄市○○○路○○○ 巷○○○ 號丙○○住處查扣之安非他命就是戊○○朋友所有的。本次是試做性質,如品質達到要求,以後我、甲○○及乙○○會跟戊○○及其朋友再談其他剩下之安非他命改製合作抽佣等問題等語(見偵四卷第51至53頁調查筆錄)及共同被告乙○○於高雄市調查處調查中供稱:阿忠跟我說他有一些安非他命要改良,而我人面廣,問我「有沒有認識改良安非他命師傅」,如果有的話,他有一些安非他命是試做性質的樣本,如果試做成功,後續還有20餘公斤安非他命要改良,若成功,到時會給我10萬元介紹費。因為我知道阿輝認識製造安非他命師傅「饒董」,就跟阿忠說我有管道可以改良安非他命,阿忠便約我見面要將次級安非他命透過我交給阿輝。貨交給阿輝第二天,阿輝即打電話告訴我還需要準備6 萬元買一些配料以便加工改良,我將此情形跟阿忠說,阿忠即表示他願意提供1 瓶約100 公克「鈀金」做為改良次級安非他命所必須的配料。約半個月後,阿忠即在高雄後火車站將該瓶「鈀金」交給阿輝,當時我也在場。又阿輝親自將該改良好的安非他命及試用的鋁箔紙交給阿忠試用,阿忠說還不可以,還有腥味,要阿輝「再處理」。3 天後,我同阿忠再前往阿輝那裡將樣品由阿忠拿回交給原貨主,再隔2 日,我同阿忠再前往阿輝那裡將樣品又送回給阿輝。隔了半個月後,阿忠又問我好了沒,我再打電話問阿輝,阿輝說饒董出國過幾天才回來,然後到10月28日,阿忠一直催我貨處理的如何,我就去找阿輝,阿輝也約了饒董在場,在場有阿輝、饒董及一名我不認識之男子,饒董當場拿鋁箔紙試吸食,叫我聞味道,我表示尚有臭味,饒董說再隔3 日脫水取出以後可能就沒有臭味等語,之後我就回屏東,但阿忠還是一直催該樣品,於是我建議阿忠明日找1 個人一起去看,我再打電話給阿輝說有貨主去看樣品,第2 天阿忠到火車站載我去「冰品冰店」去等他的2 位朋友,其中1 位綽號鐵牛,另1 位我不認識(被抓後才知叫阿榜),阿忠叫我帶阿榜去阿輝那裡去看,由阿榜決定是否要取回,到達沒多久,就被貴局抓了等語甚詳(見偵四卷第108 至110 頁)。
2、高雄市調查處自91年7 月起至91年11月15日止,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通訊監察書合法監聽被告乙○○門號0000000000號、被告丙○○門號0000000000號、被告辛○○門號0000000000號等電話通話內容,而製有煙毒監譯報告表即通訊監察譯文數份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94年2 月24日函及隨函所附通訊監察書16紙、錄音帶34卷及通訊監察譯文等在卷可佐(見院二卷第20
1 至218 頁等,錄音帶外放),上開譯文並經本院就爭執部分逐一勘驗在卷。而觀渠等91年9 月16日通話內容中:
⑴下午4 時35分許,乙○○對丙○○告知「那一罐」已在「他」手上,而他因為在忙, 所以晚點再打電話給乙○○,乙○○再過去拿,最遲明天早上一定有,已經準備好了;⑵下午5 時42分許,辛○○要被告乙○○現在來高雄拿,乙○○回稱現在在吃飯要晚一點;⑶下午5 時52分許,乙○○告知丙○○拿到東西再過去找丙○○,可能要晚上
9 點以後,丙○○答稱無所謂;⑷晚上6 時54分許,乙○○約辛○○於晚上7 時30分許在高雄後火車站見面;⑸晚上6 時54分許,乙○○約丙○○於晚上7 時40分許,在高雄後火車站見面等情(參附表二),亦與共同被告乙○○上開供述:貨交給阿輝第二天,阿輝即打電話告訴我還需要準備6 萬元買一些配料以便加工改良,我將此情形跟阿忠說,阿忠即表示他願意提供1 瓶約100 公克「鈀金」做為改良次級安非他命所必須的配料。約半個月後,阿忠即在高雄後火車站將該瓶「鈀金」交給阿輝,當時我也在場等情互核相符,而堪信乙○○上開供述確屬實情。
3、綜上,被告辛○○有受甲○○之委託負責代為找尋、徵求加工製造安非他命之師傅及提供100 公克氧化鈀作為製造安非他命過程中之催化劑等情,業據被告辛○○、共同被告乙○○分別於高雄市調查處供承詳確在卷,且互核相符,復與卷附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一致,自屬真實。衡以被告辛○○受甲○○之委託負責代為找尋、徵求製造安非他命之師傅,並仲介甲○○與乙○○認識,復居間聯繫相關製造安非他命事宜及提供100 公克氧化鈀作為製造安非他命過程中之催化劑,其於高雄市調查處並坦承:本次是試做性質,如品質達到要求,以後我、甲○○及乙○○會跟戊○○及其朋友再談其他剩下之安非他命改製合作抽佣等問題等語(見偵四卷第53頁調查筆錄),是被告甲○○對本案製造安非他命犯行,顯已有共同製造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非僅止於幫助之情,實屬灼然至明。從而,被告辛○○上開所辯:我沒有介紹,也沒有參與,亦沒有與乙○○把催化劑氧化鈀交給丙○○,沒有共同製造安非他命云云,為犯後飾卸之詞,不足採信。
㈨被告乙○○辯稱:我只是介紹他們認識,未共同製造安非他命云云。惟查:
1、乙○○受辛○○之介紹給甲○○後負責代為找尋、徵求製造安非他命之師傅及將品相不佳安非他命製造原料交付丙○○,並再透過丙○○徵求師傅等情,業據乙○○於高雄市調查處調查中坦承:約2 個多月前,甲○○約我到高雄市,甲○○將1 只以紅布包裏拉鏈袋,塑膠袋內裝有安非他命次級品交給我,由我打「阿輝」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約他本人到其住處門口之公園,由我單獨將該裝有安非他命次級品之紅色袋子交給阿輝本人。我曾與阿輝及綽號「饒董」之男子,在阿輝住處門口公園見面,請阿輝及饒董協助將安非他命次級品加工處理為可吸食、品質較佳之成品。丙○○就是「阿輝」。阿忠跟我說他有一些安非他命要改良,而我人面廣,問我「有沒有認識改良安非他命師傅」,如果有的話,他有一些安非他命是試做性質的樣本,如果試做成功,後續還有20餘公斤安非他命要改良,若成功,到時會給我10萬元介紹費,因為當時我從事情趣用品生意缺錢,家境困苦,想說若成功可以取得10萬元報酬可以當做情趣用品買賣生意的本錢,因此心存「拚看看」心態,且我知道阿輝認識製造安非他命師傅「饒董」,就跟阿忠說我有管道可以改良安非他命,阿忠便約我見面要將次級安非他命透過我交給阿輝。貨交給阿輝後的第二天,阿輝即打電話告訴我還需要準備6 萬元買一些配料以便加工改良,我將此情形跟阿忠說,阿忠即表示他願意提供1 瓶約100 公克「鈀金」做為改良次級安非他命所必須的配料。約半個月後,阿忠即在高雄後火車站將該瓶「鈀金」交給阿輝,當時我也在場。又阿輝親自將該改良好的安非他命及試用的鋁箔紙交給阿忠試用,阿忠說還不可以,還有腥味,要阿輝「再處理」。3 天後,我同阿忠再前往阿輝那裡將樣品由阿忠拿回交給原貨主,再隔2日,我同阿忠再前往阿輝那裡將樣品又送回給阿輝。隔了半個月後,阿忠又問我好了沒,我再打電話問阿輝,阿輝說饒董出國過幾天才回來,然後到10月28日,阿忠一直催我貨處理的如何,我就去找阿輝,阿輝也約了饒董在場,在場有阿輝、饒董及一名我不認識之男子,饒董當場拿鋁箔紙試吸食,叫我聞味道,我表示尚有臭味,饒董說再隔
3 日脫水取出以後可能就沒有臭味等語,之後我就回屏東,但阿忠還是一直催該樣品,於是我建議阿忠明日找1個人一起去看,我再打電話給阿輝說有貨主去看樣品,第2天阿忠到火車站載我去「冰品冰店」去等他的2 位朋友,其中1 位綽號鐵牛,另1 位我不認識(被抓後才知叫阿榜),阿忠叫我帶阿榜去阿輝那裡去看,由阿榜決定是否要取回,到達沒多久,就被貴局抓了等語甚詳在卷(見偵四卷第22至24頁、第108 至110 頁)。
2、共同被告辛○○於高雄市調查處調查中亦陳述:約在2 個月前甲○○向我表示,要求我介紹會「製造安非他命」的師傅給他認識,我就問乙○○(平時均稱他為張仔)是否有認識製造安非他命的師傅,乙○○表示他有認識。於是我就聯絡甲○○約乙○○見面,隔了2 、3 天後甲○○就約乙○○見面,並交給乙○○1 公斤之次級品安非他命,要求乙○○改製為一級品。約在一星期前乙○○帶我到高雄市○○○路○○○ 巷一處空民宅,將改製過的安非他命拿給我看,當天我看到該安非他命與改製前差不多,於是我向乙○○表示,應自行向甲○○解釋。本次是試做性質,如品質達到要求,以後我、甲○○及乙○○會跟戊○○及其朋友再談其他剩下之安非他命改製合作抽佣等問題等語(見偵四卷第51至53頁調查筆錄),經核與被告乙○○上
開自白內容互核一致,是自堪信乙○○上開於高雄市調查處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而堪以採信。
3、衡以被告戊○○係前往高雄市○○○路○○○ 巷丙○○住處查看安非他命,而為高雄市調查處人員當場以現行犯逮捕,且被告乙○○明知所要製造之物品係屬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仍受辛○○之介紹給甲○○後負責代為找尋、徵求製造安非他命之師傅及居間聯繫相關製造安非他命事宜,並將品相不佳安非他命製造原料交付丙○○及再透過丙○○徵求師傅,復審酌被告乙○○坦承辛○○向其允諾待安非他命製造成功,將給與其10萬元報酬,其因從事情趣用品生意缺錢,且家境困苦,而心存「拚看看」心態加以允諾,及共同被告辛○○於高雄市調查處亦陳述:本次是試做性質,如品質達到要求,以後我、甲○○及乙○○會跟戊○○及其朋友再談其他剩下之安非他命改製合作抽佣等問題等語(見偵四卷第53頁調查筆錄),自堪認被告乙○○對本案製造安非他命犯行,顯已有共同製造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從而,被告乙○○上開所辯:我只是介紹認識他們認識,未共同製造安非他命云云,自不足採。
㈩被告丙○○辯稱:我只是介紹,不知道他們要做安非他命,也沒有參與製造安非他命之行為云云。惟查:
1、丙○○受乙○○之委託負責代為找尋、徵求製造安非他命之師傅壬○及代為向乙○○收取品相不佳安非他命作為製造原料後,並提供自己位於高雄市○○區○○○路○○○ 巷○○○ 號住處作為加工製造安非他命之場所等情,業據被告丙○○於高雄市調查處及偵訊中坦承在卷,其於高雄市調查處坦承:安非他命半成品係綽號「張仔」男子於1 、2個月前拿給我的。約2 個月前,張仔打電話給我約我在我家門口見面,見面時,張仔將1 個紅色布質料袋子交給我,當時他告訴我袋子裡裝有1 公斤安非他命,要我交給饒董處理。我拿到毒品時,要饒董來拿,饒董說我比較乾淨(沒有前科),也沒有做壞事情,先放我那裡不會出事,他有空再過來拿,當時饒董既這麼說,我也不好意思推辭,所以我就收下。安非他命饒董一直沒來拿,但在饒董出國前幾天,饒董帶1 個劉姓男子(我不認識)來我這裡,饒董當時告訴我他要出國,東西交給劉仔處理。隔天劉仔
1 人前來找我,將寄放我那裡的安非他命拿到163 號 (即大順三路361 巷168 號), 且他一個人乘機車分好幾次將東西載進163 號。當天半夜,他跟我說冰箱不能打開然後就離開了,約4 、5 天後,張仔就來拿該東西走,隔1 、
2 天,張仔又打電話給我告訴我東西不行,我要他去找饒董,隔天張仔又把東西拿給我,並叫我聯絡饒董,我回答饒董出國,要等饒董回來才有辦法,等到約10月25日左右,我再次和饒董聯絡表示張仔急著要將對方東西成功取回。隔天饒董又和劉仔來我這裡,叫我去找二瓶礦泉水,跟我借地方說要煮一下,即是要煮安非他命之意,我不知如何回答,就讓他在我的廚房借用我煮湯鍋來煮安非他命。不久饒董先走,我則一直在客廳看電視,約1 、2 個小時後劉仔把煮好的東西拿到冰箱,跟我說冰箱不要開。10月29日,張仔和另一男子準備來拿東西時,還來不及拿走,就遭調查局人抓了。前述10月25日前幾天,饒董打電話跟我說有交待劉仔載東西過來,不久劉仔就把冰箱、馬達、氫氣桶載到我168 號住所,說若有用才用,而前述煮好的東西就是冰在他載來的冰箱裡面。前述煮好「東西」之原料即我前述張仔交給我紅色布質料袋子內所裝1 公斤安非他命等語甚詳(見偵四卷第89至91頁),其於檢察官偵訊中亦坦稱:扣案安非他命是「張仔」在1 、2 個月前寄收在我那,他要我找朋友「改」那些東西,因為東西不能用,我有找了一個「董仔」等語(見偵四卷第59頁)。
2、共同被告乙○○於高雄市調查處調查中亦陳述:甲○○將紅布包裏拉鏈袋,塑膠袋內裝有安非他命次級品交給我,由我打「阿輝」持用之0000000000行動電話約他本人到其住處門口之公園,由我單獨將該裝有安非他命次級品之紅色袋子交給阿輝本人。我曾與阿輝及綽號「饒董」之男子,在阿輝住處門口公園見面,請阿輝及饒董協助將安非他命次級品加工處理為可吸食、品質較佳之成品,當時該「饒董」曾表示其係製造安非他命之師父,但因有前科,「阿輝」沒有前科,所以要我把安非他命次級品交給「阿輝」以便進行加工,之後我便如前述將安非他命次級品交給阿輝。丙○○就是「阿輝」等語甚詳在卷(見高雄市調查處第22至24頁);其於高雄市調查處調查中復供稱:貨交給阿輝後的第二天,阿輝即打電話告訴我還需要準備6萬元買一些配料以便加工改良,我將此情形跟阿忠說,阿忠即表示他願意提供1 瓶約100 公克「鈀金」做為改良次級安非他命所必須的配料。約半個月後,阿忠即在高雄後火車站將該瓶「鈀金」交給阿輝,當時我也在場。又阿輝親自將該改良好的安非他命及試用的鋁箔紙交給阿忠試用,阿忠說還不可以,還有腥味,要阿輝「再處理」。3 天後,我同阿忠再前往阿輝那裡將樣品由阿忠拿回交給原貨主,再隔2 日,我同阿忠再前往阿輝那裡將樣品又送回給阿輝。隔了半個月後,阿忠又問我好了沒,我再打電話問阿輝,阿輝說饒董出國過幾天才回來,然後到10月28日,阿忠一直催我貨處理的如何,我就去找阿輝,阿輝也約了饒董在場,在場有阿輝、饒董及一名我不認識之男子,饒董當場拿鋁箔紙試吸食,叫我聞味道,我表示尚有臭味,饒董說再隔3 日脫水取出以後可能就沒有臭味等語,之後我就回屏東,但阿忠還是一直催該樣品,於是我建議阿忠明日找1 個人一起去看,我再打電話給阿輝說有貨主去看樣品,第2 天阿忠到火車站載我去「冰品冰店」去等他的2位朋友,其中1 位綽號鐵牛,另1 位我不認識(被抓後才知叫阿榜),阿忠叫我帶阿榜去阿輝那裡去看,由阿榜決定是否要取回,到達沒多久,就被貴局抓了等語甚詳(見偵四卷第108 至110 頁)。
3、經核被告丙○○前揭高雄市調查處自白與共同被告乙○○上開供述互核相符一致,亦與卷附如附表二所示通聯內容互核一致,自堪信為真實。是衡以丙○○係於共同被告乙○○、戊○○前往其位於高雄市○○○路○○○ 巷住處查看安非他命之際,為高雄市調查處人員當場以現行犯逮捕,而當時被告壬○並未在場,顯見被告丙○○對於製造安非他命乙事知之甚詳,又被告丙○○明知乙○○交付所要製造之物品係屬第二級毒品,仍受乙○○之委託負責代為找尋、徵求製造安非他命之師傅壬○及居間聯繫相關製造安非他命事宜,並代為向乙○○收取品相不佳安非他命作為製造原料及提供自己位於高雄市○○區○○○路○○○ 巷○○○ 號住處作為製造安非他命之場所等情,自堪認被告乙○○對本案製造安非他命犯行,顯已有共同製造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非僅止於幫助之情。從而,被告丙○○上開所辯:我只是介紹,不知道他們要做安非他命,也沒有參與製造安非他命之行為云云,為犯後飾卸之詞,不足採信。
被告壬○辯稱:我沒有能力且未參與製造毒品,扣案物品並非我所有云云。惟查:
1、壬○係製造安非他命之師傅,且有共同製造安非他命等情,業據共同被告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有幫乙○○介紹壬○,我家冰箱紅色塑膠盆內東西,是誰做的我不知道,但事情發生的前2 、3 天前(91年10月26日左右)壬○或劉董(約60、70歲之男子)一起去的,要我借給他們廚房,我不知道誰做的,應該是他們二個人做的,他們就要我不要去動冰箱,試的那次是壬○交給我的,他要我把東西交給乙○○,我拿給乙○○後跟我說不能用,要我找師傅壬○再做,我有拿給他。10月26日他們二人(指壬○及劉仔)就在我住處那裡做等語甚詳(見本院卷第131 至
137 頁審判筆錄)。
2、高雄市調查處自91年7 月起至91年11月15日止,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通訊監察書合法監聽被告乙○○門號0000000000號、被告丙○○門號0000000000 號、被告辛○○門號0000000000號等電話通話內容,而製有煙毒監譯報告表即通訊監察譯文數份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94年2 月24日函及隨函所附通訊監察書16紙、錄音帶34卷及通訊監察譯文等在卷可佐,且上開譯文並經本院就爭執部分逐一勘驗在卷,已詳如前述。而觀⑴91年9 月22日下午1 時12分許,乙○○與辛○○之通話內容中明確提及:「這是饒董親自去改的,還有誰比他厲害」、「第一次試本來就需要時間」、「那一鍋馬上往下鍋去試,那一斤也要4 日才能結起來給他」等語;⑵91年9月22日下午1 時15分許,乙○○與丙○○之通話內容中提及:「『董仔』說第一次吃不下(指無法起有效的化學變化),還要等第二次」、「董仔已經去了大陸」等語;⑶91年9 月16日晚上7 時17分、同日7 時47分,被告丙○○均有與壬○連繫,並表示他(依通話前後文相互對照,當指乙○○)有約丙○○去拿那罐東西及嗣後已拿到「咖啡」(參酌乙○○之供述及其他通話內容,當指鈀金),要壬○前往丙○○住處;⑷91年10月14日上午11時31分許,丙○○與壬○之通話內容中:丙○○對壬○告知乙○○的那「一萬」對方催得很急,但壬○卻都還沒有時間回去看;⑸91年10月18日晚上6 時30分許,丙○○與壬○之通話內容中:丙○○告知壬○,張仔(乙○○)非常擔心,壬○要他不要擔心,另外壬○叫丙○○去載冰箱;⑹91年10月25日上午11時25分許,丙○○與壬○之通話內容中:丙○○對壬○告知對方不太滿意,有腥味,又有黑褐色,乙○○還表示把這二樣除去後,星期日整批還回去就好了;⑺91年10月28日晚上10時57分許,丙○○與壬○對話內容中:丙○○對壬○說,乙○○說對方不信任,要來看現場才會放心,壬○問對方何時要來看,丙○○回答明天;⑻91年10月19日、10月25日等日,被告丙○○均有與「劉仔」聯絡,且由91年10月19日晚上10時21分通話內容可知「劉仔」與「董仔」顯非同一人等情(詳參附表二所示),亦與共同被告丙○○於本院上開證詞互核相符,而堪信丙○○上開供述確屬實情。
3、綜上,被告壬○係製造安非他命之師傅,且有共同製造安非他命等情,業據共同被告丙○○於本院證稱詳確在卷,並與卷附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一致,復佐以丙○○、壬○彼此間並無恩怨及金錢糾紛,共同被告丙○○自無捏造事實誣陷被告壬○之理,是證人即共同被告丙○○上開證詞,自堪信為真實。從而,被告壬○上開所辯:我沒有能力且未參與製造毒品云云,為犯後飾卸之詞,不足採信。
綜上,被告丁○○、戊○○、甲○○、辛○○、乙○○、丙
○○、壬○有事實欄所載共同製造安非他命之犯行,事證明確,渠等上開所辯,為犯後飾卸之詞,不足採信,犯行堪以認定。
二、按關於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亦同)製造過程大致可分為前段(鹵化或氯化反應步驟)、中段(氫化反應步驟)、後段(純化結晶步驟)等三個階段,其中所使用之重要化學原料、溶劑、器具及產物分述如下:「⑴前段(鹵化反應步驟)-鹽酸麻黃素(前段原料)經溶劑(如丙酮、乙醚等)浸溶後,再加亞硫醯二氯經攪拌器攪拌,再經溶洗過濾風乾後,可製成氯假麻黃素(為前段主要產物);⑵中段(氫化反應步驟)-氯假麻黃素(中段原料)加入催化劑(如氯化鈀,俗稱鈀金及硫酸鋇等)與緩衝液(如醋酸鈉加醋酸等)後,置於氫氣壓力攪拌桶內,通入氫氣進行氫化反應,即可將氯假麻黃素轉化成甲基安非他命,俟反應完成後再經側孔燒瓶過濾之,即可製得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毒品成分之滷水(即黑色水溶液,俗稱黑水或黑油,為中段主要產物)。由於黑水中除甲基安非他命毒品成分外,可能存有其他未反應之原料等物質,該階段產物人體無法直接施用。因此,黑水需再經純化結晶步驟以取得可供施用之甲基安非他命結晶;⑶後段(純化結晶步驟)-甲基安非他命滷水(後段原料)經加熱設備熬煮,再加入食鹽後,置於冰櫃(或冷凍櫃)低溫冷凍,甲基安非他命結晶會漸漸生成,將生成之結晶物脫水風乾,即可製得高純度甲基安非他命結晶。經查:
1、本案扣案物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檢驗,檢驗結果如下:⑴經檢驗查獲自高雄市○○○路○○○ 巷○○○ 號工廠之各項相關證物暨設備研判,該工廠係「製造第二級第89項甲基安非他命結晶純化階段製程之小型工廠」;⑵查獲自該工廠編號壹之一之黑色水溶液經檢驗結果含甲基安非他命,淨重3,000 公克,純度19.83%,純質淨重594.9 公克,編號壹之二之黑色水溶液經檢驗結果含甲基安非他命,合計淨重
770 公克,純度55.64%,純質淨重428.4 公克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檢驗通知書1 紙在卷足憑(見偵四卷第5 頁)。又參以卷附通訊監察譯文中丙○○、壬○、劉仔、乙○○等人之通話內容:⑴91年10月25日上午11時25分許,丙○○與壬○間之通話內容:丙○○告知壬○,對方不太滿意,有腥味,又有黑褐色,乙○○表示要把上開二樣除去完成後再交給對方;⑵91年10月25日上午11時37分許,丙○○與乙○○的通話內容:乙○○表示只要把腥味和顏色弄好,對方自然會脫手,不管成份或藥性如何,而請求師傅把它處理好;⑶91年10月28日下午3 時24分許,丙○○與劉仔之通話內容:丙○○告訴劉仔,沒有結起來,只有上面有結一點點,下面呈黏稠狀;⑷91年10月28日晚上10時54分許,丙○○與乙○○之對話:丙○○對乙○○說東西水水的怎麼拿去給他看等語(參附表二)及本案係於91年10月29日下午4 時許為高雄市調查處人員當場查獲,並扣得上開尚未凝固之液態安非他命等情,自堪認本案被告壬○等7 人雖已開始製造安非他命第三階段純化結晶之步驟,但尚未完成即為高雄市調查處人員查獲,且扣案之黑色水溶液即液態安非他命2 盆,屬安非他命之半成品,尚未結晶,並因色澤不佳及有臭味,尚待脫色、去味及完成純化結晶之階段成為結晶體始可售出及供市面上施用者施用。則衡諸行為人之主觀認知、社會上普遍交易之常情及參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1 項:「本條例所稱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規定,自應認被告壬○等
7 人就本案安非他命之製造雖已著手,然尚未達已製造完成之階段,而屬未遂。
2、被告甲○○、辛○○、戊○○等人及辯護人雖辯稱:一般所謂安非他命之製造,係指以鹽酸麻黃素為原料,經化學反應後,合成安非他命的過程,若僅將已經有安非他命成份之液態安非他命或品質不佳之安非他命加工為品質較佳的安非他命,因為安非他命分子結構並沒有兩樣,不能以製造安非他命論處云云,然而:
⑴按關於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亦同)製造過程既分為前
段(鹵化或氯化反應步驟)、中段(氫化反應步驟)、後段(純化結晶步驟)等三個階段,已如前述,則從事後段製造行為即純化結晶步驟行為,以便脫色、除臭及去除其他未反應之有害成份成為結晶體,以成為市場上交易之客體及供施用毒品者施用,此段過程自屬製造安非他命行為。
⑵本案是否製造安非他命行為,與安非他命何時製造完成之
認定息息相關,因安非他命如已製造完成且既遂,則後續行為則非製造行為。而安非他命是否製造完成,除考量客觀上製造之流程是否係在最終之階段外,尚應參酌被告主觀之認知及社會上普遍交易之常情及參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1 項:「本條例所稱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規定綜合研判,不宜以檢驗結果為唯一證據,以免偏失,是所謂製造安非他命行為之完成,自應指行為人已製造出可供市面上施用者施用之安非他命而言,並非製造過程中,產生任何含有安非他命之物質,即可認安非他命之製造已完成,是將含有安非他命成份之物質加以純化結晶成為可供市場上施用者施用之安非他命之行為,自亦屬製造安非他命之行為。經查,本案被告丙○○、壬○及綽號「劉仔」之成年男子所收取供製造安非他命使用之原料,雖因已全數供製造安非他命使用致未能查扣而無法送驗查悉成份,然由被告辛○○、甲○○、乙○○、丙○○等人上揭於高雄市調查處之供述及參如附表二之通話內容相互佐證以觀,應堪認係有臭味、色澤不佳,致無法成為市場交易標的及供施用者施用之品相不佳安非他命。而綽號劉仔之成年男子及被告壬○等人收取上開品相不佳之安非他命後,已添加催化劑氧化鈀(即鈀金)等物及將氫氣瓶、冰箱、真空馬達等相關器具運往被告丙○○住處加以使用,並進行製造安非他命後段行為即純化結晶步驟行為,欲將上開有臭味、色澤不佳之安非他命加以脫色、除臭或去除其他未反應之有害成份成為結晶體,以成為市場上施用者願購買及施用之安非他命。是渠等上開所為,既已將上開品相不佳之安非他命重回液態狀態及添加相關化學物質,並再次進行製造安非他命之純化結晶步驟行為,而欲將原無法直接施用之安非他命變成可販賣流通及供吸食毒品者施用之安非他命,造成毒品流通泛濫危害社會之風險,衡之客觀上安非他命製造流程、被告主觀之認知、社會上普遍交易之常情及社會觀念評價及認知等綜合加以判斷,渠等上開所為應屬製造安非他命之行為。從而,被告甲○○、辛○○、戊○○等人上開所辯:本案並非製造安非他命行為云云,自非可採。
三、本案被告丁○○、戊○○、甲○○、辛○○、乙○○、丙○○、壬○等七人(下稱被告丁○○等七人)共同著手安非他命之製造,然所產生安非他命之黑色水溶液(即附表一編號
1 、2 所示之液態安非他命)尚未完成純化結晶步驟,而無法供人體直接施用,尚未達既遂之程度,已如前述。是核被告丁○○等七人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6項、第2 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起訴意旨認渠等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既遂罪嫌,尚有誤會,應予更正,又行為既遂、未遂係犯罪狀態之不同,而非處罰之獨立規定,自不生變更法條之問題,併予敘明。渠等製造安非他命後進而持有,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丁○○等七人與綽號「劉仔」之成年男子就上揭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皆為共同正犯。被告丁○○等七人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施,而未達既遂之程度,為未遂犯,依刑法第26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甲○○前有殺人未遂、違反肅清煙毒條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違反麻醉藥品管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前科,素行非佳;被告戊○○、乙○○、丙○○前均無犯罪前科紀錄,素行各良好;被告甲○○前有妨害自由、違反商業登記法、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前科,素行非佳;被告辛○○前有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前科,素行非佳;被告壬○前有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違反票據法等前科,素行非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數份在卷可按。渠等為圖私利,無視國家禁絕毒品之政策,竟共同著手製造第二級毒品,厥為毒品氾濫之始作俑者,倘若順利製造完成流入市面將戕害他人身心健康,行為殊不可取。另衡以被告丁○○提供本案製造安非他命所需之原料,且為本案發生之起源;被告辛○○居間策應最力,並提供氧化鈀;被告丙○○居間聯繫及提供場所供製造安非他命;被告壬○負責加工製造安非他命工作,渠等參與本案情節較重,被告戊○○、甲○○、乙○○僅係居間聯繫等工作,參與情節相較輕微,併酌以渠等製造之數量非鉅,犯後均否認犯行,難認已有悔意及被告丁○○、戊○○、甲○○、辛○○、乙○○、丙○○、壬○分別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至檢察官雖請求量處負責加工製造安非他命之被告壬○及居間策應最力並提供氧化鈀之被告辛○○二人,均無期徒刑;提供場所供製造之被告丙○○有期徒刑15年、其餘居間策應者被告戊○○、甲○○、丁○○3 人量處有期徒刑10年,至被告乙○○部分,因犯後態度良好,頗知悔悟,請量處有期徒刑7年等語,惟本院審酌本案製造第二級毒品係屬未遂,且渠等製造之數量非鉅,復未流入市面戕害他人身心健康,及渠等分別參與情節輕重等上情,認檢察官上開求刑略嫌過重,而未為本院所採,併予敘明。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2 號所示黑色水溶液即液態安非他命半成品,經檢驗結果均含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有法務部調查局檢驗通知書1 紙在卷足憑(見偵四卷第5 頁),另附表一編號3 、4 號即裝盛上開液態安非他命而沾染及殘留安非他命之塑膠器皿2 個,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如附表一編號5 至7 號所示之冰箱、真空馬達、氫氣鋼瓶,被告壬○雖否認為其所有,然上開物品為被告壬○叫綽號「劉仔」載至丙○○住處,業據被告丙○○於本院審理中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493 頁),應屬被告「壬○」所有,又如附表一編號8 所示之瓦斯鋼瓶為被告丙○○所有,業據被告丙○○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494 頁),且上開如附表一編號5 至8 號所示之物為供製造安非他命所使用之物,應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6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第19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26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銘
法 官 林勇如法 官 林永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祥銘附表一┌─┬─────────┬───┬──────────┐│編│品 名│數 量│備 註││號│ │ │ │├─┼─────────┼───┼──────────┤│一│安非他命液態半成品│4.3 公│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斤(含│淨重3,000 公克,純度││ │ │編號三│19.83%,純質淨重594.││ │ │容器重│9 公克(原扣案物編號││ │ │) │壹之一)。 │├─┼─────────┼───┼──────────┤│二│安非他命液態半成品│1.55公│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斤(含│淨重770 公克,純度55││ │ │編號四│.64% , 純質淨重428.││ │ │容器重│4 公克(原扣案物編號││ │ │) │壹之二)。 │├─┼─────────┼───┼──────────┤│三│裝盛編號一安非他命│1個 │ ││ │而沾染及殘留安非他│ │ ││ │命之塑膠器皿 │ │ │├─┼─────────┼───┼──────────┤│四│裝盛編號二安非他命│1個 │ ││ │而沾染及殘留安非他│ │ ││ │命之塑膠器皿 │ │ │├─┼─────────┼───┼──────────┤│五│冰箱 │1台 │壬○所有。 ││ │ │ │ ││ │ │ │ │├─┼─────────┼───┼──────────┤│六│真空馬達 │1具 │壬○所有。 ││ │ │ │ ││ │ │ │ │├─┼─────────┼───┼──────────┤│七│氫氣鋼瓶 │1瓶 │壬○所有,責付丙○○││ │ │ │同居人吳素珍保管。 │├─┼─────────┼───┼──────────┤│八│液態石油氣鋼瓶 │1桶 │丙○○所有,責付郭秋││ │ │ │輝同居人吳素珍保管。│└─┴─────────┴───┴──────────┘附表二┌──┬──┬─────┬─────┬──────────────────┐│日期│時間│監察對象A │通聯對象B │通訊監察內容摘要 │├──┼──┼─────┼─────┼──────────────────┤│0916│1635│乙○○ │丙○○ │A 告訴B,那一罐確定已在他手上, 而他因││ │ │ │ │為在忙, 所以他晚點再打電話給A,A 再過││ │ │ │ │去拿, 最遲明天早上一定有,已經準備好││ │ │ │ │了。(見偵五卷第24頁及院二卷第337 、││ │ │ │ │338 頁勘驗筆錄) │├──┼──┼─────┼─────┼──────────────────┤│0916│1742│乙○○ │辛○○ │B 告知A 可以下來了, A 則告知現在在吃││ │ │ │ │飯要晚一點。(見偵五卷第25頁及院二卷││ │ │ │ │第338 、339) │├──┼──┼─────┼─────┼──────────────────┤│0916│1752│乙○○ │丙○○ │A 告知拿到東西再過去找他, 可能要晚上││ │ │ │ │九點以後。B 說無所謂。(見偵五卷第25││ │ │ │ │頁) │├──┼──┼─────┼─────┼──────────────────┤│0916│1854│乙○○ │辛○○ │A 約B晚上七點三十於高雄後火車站見。 ││ │ │ │ │ (見偵五卷第第25頁) │├──┼──┼─────┼─────┼──────────────────┤│0916│1854│乙○○ │丙○○ │A約B晚上七點四十分於高雄後火車站見。││ │ │ │ │(見偵五卷第25頁) │├──┼──┼─────┼─────┼──────────────────┤│0918│1037│乙○○ │丙○○ │B 告知「東西」董仔已經拿走了, 另三、││ │ │ │ │五天可以處理完。而處理這些東西, 「董││ │ │ │ │仔」自行貼了一、二萬元買壓力桶及其它││ │ │ │ │相關器具。 (見偵五卷第26頁) │├──┼──┼─────┼─────┼──────────────────┤│0919│1718│辛○○ │乙○○ │A :順利嗎? ││ │ │ │ │B :還沒,要再等一、二天,沒有那麼快││ │ │ │ │ ,星期一才開始炒,你自己算時間也││ │ │ │ │ 知道。 ││ │ │ │ │A :有試了嗎? ││ │ │ │ │B :試了。 ││ │ │ │ │A :等那個模子做好了,要給我們看,我││ │ │ │ │ 看是可以,但黑黑的,我有留下來。││ │ │ │ │B :那是模子的關係,沒差,擦乾淨就好││ │ │ │ │ 。 ││ │ │ │ │A :你們回來再去看,我有留下來,我再││ │ │ │ │ 看那台油壓的可不可以,用油壓的比││ │ │ │ │ 較好,沒有聲音。 ││ │ │ │ │(見偵五卷第27頁及院二卷第340頁) │├──┼──┼─────┼─────┼──────────────────┤│0920│1335│乙○○ │丙○○ │A問B進行得如何,B說這一、二天應該差不││ │ │ │ │多了, 屆時會再通知A 。(見偵五卷第27││ │ │ │ │頁) │├──┼──┼─────┼─────┼──────────────────┤│0920│1416│乙○○ │辛○○ │B 問A 何時可以用?A 答稱沒那麼快, 差││ │ │ │ │不多星期日、星期一看看是否可完成。 ││ │ │ │ │ (見偵五卷第28頁及偵五卷第342頁) │├──┼──┼─────┼─────┼──────────────────┤│0920│2134│乙○○ │辛○○ │B 問A 是否可催看看,是否可於月底前全││ │ │ │ │部完成。A 說試試看,星期日、星期一。││ │ │ │ │B 則說如果星期日、星期一如可完成, 他││ │ │ │ │拿給他們(貨主)後, 反過來可以催他們││ │ │ │ │快一點。 (見院二卷第343 頁及偵五卷第││ │ │ │ │30頁) │├──┼──┼─────┼─────┼──────────────────┤│0922│0003│乙○○ │辛○○ │B告知對方現在在他那邊,並急著想知道結││ │ │ │ │果,如果一切順利的話,對方手上其餘的料││ │ │ │ │才能再送進去。(見偵五卷第32頁) │├──┼──┼─────┼─────┼──────────────────┤│0922│1116│乙○○ │丙○○ │B 告知A 「董仔」昨天有過去找B,並表示││ │ │ │ │「弄不起來」, 而今天會再試。 (見偵 ││ │ │ │ │五卷第32頁) │├──┼──┼─────┼─────┼──────────────────┤│0922│1117│乙○○ │辛○○ │A 告知B 第1 次不成功,要再試第2次 ││ │ │ │ │ (見偵五卷第33頁) │├──┼──┼─────┼─────┼──────────────────┤│0922│1130│乙○○ │辛○○ │A 告知昨晚已再試第二次, 並且這是很正││ │ │ │ │常的現象。 (見偵五卷第33頁) │├──┼──┼─────┼─────┼──────────────────┤│0922│1312│乙○○ │辛○○ │B : 對方急欲知道何時才能好, 給他消息││ │ │ │ │ 。 ││ │ │ │ │A : 這是饒董親自去改的, 還有誰比他厲││ │ │ │ │ 害? 第一次試本來就需要時間, 沒有││ │ │ │ │ 人第一次就能弄好, 誰來試都一樣。││ │ │ │ │ 那一鍋馬上再下鍋去試, 那一斤也要││ │ │ │ │ 4 日才能結起來給他,如果試不起再││ │ │ │ │ 給他! ││ │ │ │ │B :盡量把它試驗成功,就對了。 ││ │ │ │ │A :在等那一罐就等了快二個禮拜, 而這││ │ │ │ │ 種東西你也要給人家二、三次的機會││ │ │ │ │ 。 ││ │ │ │ │B : 現在我這邊的介紹人 (甲○○)也在 ││ │ │ │ │ 擔心, 如果弄不起來, 而又耗時這麼││ │ │ │ │ 久了, 他對貨主不好交待。 ││ │ │ │ │A : 不會啦, 東西弄不好, 也會把結起來││ │ │ │ │ 的東西給他啦, 損失有限。 ││ │ │ │ │(見偵五卷第33頁及院二卷第293至298頁)│├──┼──┼─────┼─────┼──────────────────┤│0922│1315│乙○○ │丙○○ │B :董仔說第一次"吃不下"(指無法起有效││ │ │ │ │ 的化學作用),還要等第二次。 ││ │ │ │ │A :希望大嗎? ││ │ │ │ │B :我不知道。董仔已經去了大陸,而他叫││ │ │ │ │ 了 一組人我不認識, 董仔只叫他和我││ │ │ │ │ 聯絡。而董仔就是一直在等你們這邊,││ │ │ │ │ 而大陸那邊一直在催。 ││ │ │ │ │A :董仔何時回來? ││ │ │ │ │B :我再問問看,說不定這些工作還要等董││ │ │ │ │ 回來才能處理。 ││ │ │ │ │A :董仔出去多久了? ││ │ │ │ │B :這幾天, 他只是去鑑定而已,馬上就回││ │ │ │ │ 來了, 可能要等董仔回來, 再用第二 ││ │ │ │ │ 次了吧 ││ │ │ │ │(見偵五卷第34頁) │├──┼──┼─────┼─────┼──────────────────┤│0929│2116│乙○○ │辛○○ │B : 像你說的, 他有拿給人家看, 人家給││ │ │ │ │ 他打槍, 說不給錢。 ││ │ │ │ │A : 那一定的,這早知。 ││ │ │ │ │B : 那天他老大不是說能何時還他就何時││ │ │ │ │ 還他, 我要走時還問我何時會好。 ││ │ │ │ │A : 我是有加了,萬一加的時候頭一鍋出││ │ │ │ │ 錯,那就還要第二鍋也說不定,但應││ │ │ │ │ 該是不會了,因為那東西有一點一點││ │ │ │ │ 的一直在走出去。 ││ │ │ │ │B :之前鐵牛跟對方講話時,姿態放太低││ │ │ │ │ 了,今天才會被悶成這樣,但也不能││ │ │ │ │ 怪他或怪誰,大家都是要賺錢,所以││ │ │ │ │ 現在都在忙碌辛苦中。 ││ │ │ │ │(見偵五卷第38頁及院二卷第344頁) │├──┼──┼─────┼─────┼──────────────────┤│0930│1854│乙○○ │丙○○ │A告訴B,東西已交代給B妻。 ││ │ │ │ │(偵五卷第40頁) │├──┼──┼─────┼─────┼──────────────────┤│1001│1159│乙○○ │丙○○ │B說已收到東西,稍後會聯絡董仔。 ││ │ │ │ │(偵五卷第40頁) │├──┼──┼─────┼─────┼──────────────────┤│1003│1346│乙○○ │辛○○ │A告知董仔尚未回國。 ││ │ │ │ │(偵五卷第41頁) │├──┼──┼─────┼─────┼──────────────────┤│1003│1829│乙○○ │辛○○ │B 問A,那就都沒有動囉!A 回 答, 人沒回││ │ │ │ │來, 當然是無法動。 ││ │ │ │ │(偵五卷第41頁) │├──┼──┼─────┼─────┼──────────────────┤│1005│2001│乙○○ │辛○○ │B告知對方又打來問了,A告知董仔還沒回 ││ │ │ │ │來,另A亦無法自己處理。 ││ │ │ │ │(偵五卷第43頁) │├──┼──┼─────┼─────┼──────────────────┤│ │ │ │ │ ││1005│2048│乙○○ │丙○○ │A 請B 了解一下, 董仔何時回來,B 回 答││ │ │ │ │也聯絡不到董娘, 亦不知董仔去向。 ││ │ │ │ │ (偵五卷第43頁) │├──┼──┼─────┼─────┼──────────────────┤│1005│2132│乙○○ │甲○○(鐵│B告知對方無法接受董仔尚未回國。A告知││ │ │ │牛) │最壞打算即將原物歸還。 ││ │ │ │ │(見偵五卷第44頁) │├──┼──┼─────┼─────┼──────────────────┤│1005│2231│乙○○ │辛○○ │B告知對方快翻臉了,要A趕緊聯絡董仔。 ││ │ │ │ │(偵五卷第44頁) │├──┼──┼─────┼─────┼──────────────────┤│1006│0234│乙○○ │辛○○ │B告知對方快氣炸了,仍要A趕快聯絡上董 ││ │ │ │ │仔。A 回董仔真的出國還沒回國。C 即被││ │ │ │(C:甲○○│告甲○○非常不諒解A,逼問A 要怎樣向對││ │ │ │) │方交待, 已經一個月了, 出國這理由行不││ │ │ │ │通, 對方快翻臉了。 ││ │ │ │ │ (見偵五卷第45頁及院二卷第346 、347││ │ │ │ │ 頁) │├──┼──┼─────┼─────┼──────────────────┤│1006│1111│乙○○ │辛○○ │B問A聯絡了沒,A尚未聯絡,並建議,乾脆東││ │ │ │ │西退還給對方,等董仔回國後再處理。 ││ │ │ │ │(見偵五卷第45頁) │├──┼──┼─────┼─────┼──────────────────┤│1006│1244│乙○○ │丙○○ │A問B,有否聯絡上董仔,如果尚未回國,就 ││ │ │ │ │把東西還給對方,等董仔回國再處理。B建││ │ │ │ │議A 直接告訴對方「正牌的師父出國」另││ │ │ │ │真的無法溝通, 乾脆把這一萬的東西歸還││ │ │ │ │物主。(見偵五卷第46頁) │├──┼──┼─────┼─────┼──────────────────┤│1006│1248│乙○○ │辛○○ │A 告訴B,人真的尚未回國, 看是要把這「││ │ │ │ │一萬」的東西拿回去, 還先放著, A 怕出││ │ │ │ │事,如要拿回去,就明天處理。 ││ │ │ │ │ (見偵五卷第46卷及院二卷第347 、348││ │ │ │ │ 頁) │├──┼──┼─────┼─────┼──────────────────┤│ │ │ │ │B 問A 他要是還沒回來,B 想叫阿生處理││1006│1517│乙○○ │辛○○ │怎樣?A 回答稱阿生沒有辦法處理,再等││ │ │ │ │幾天看看,不然先拿一粒給別人試看看好││ │ │ │ │了,這之前已經處理過2 次,現在叫別人││ │ │ │ │處理也沒有辦法。B 說:如果現在留著,││ │ │ │ │他又處理不起來,更不能交待,更頭痛。││ │ │ │ │(見偵五卷第47頁及院二卷第348 、349 ││ │ │ │ │頁) │├──┼──┼─────┼─────┼──────────────────┤│1007│1753│乙○○ │辛○○ │B 問A 如果要還原成加工前的狀況可行嗎││ │ │ │ │? A 回答再看看。B 則提議乾脆由B 、鐵││ │ │ │ │牛(甲○○)等三人將這批貨吃下, 但對││ │ │ │ │方卻開價26萬。 ││ │ │ │ │(見偵五卷第49頁及院二卷第350頁) │├──┼──┼─────┼─────┼──────────────────┤│1009│1451│乙○○ │丙○○ │B告訴A,董仔已經回國,並且晚一點會去B ││ │ │ │ │處拿取東西。 ││ │ │ │ │(見偵五卷第52頁) │├──┼──┼─────┼─────┼──────────────────┤│1015│1015│乙○○ │辛○○ │A 告訴B 現在才弄。B 回答這樣來不及,││ │ │ │ │對方會翻臉。 ││ │ │ │ │A 告知B最快星期日或星期一,最慢星期 ││ │ │ │ │三,要不要隨他,而且東西現在「細綿綿││ │ │ │ │」,要弄大不可能。B 答稱:如果這樣 ││ │ │ │ │就只有2 條路,一是買下它,二是與對 ││ │ │ │ │方吵架。 ││ │ │ │ │(見偵五卷第54頁) │├──┼──┼─────┼─────┼──────────────────┤│1015│1926│乙○○ │甲○○ │A:之前那一罐人家處理不成功,又自已││ │ │ │ │ 花錢買了一罐,從上星期就在等這一││ │ │ │ │ 罐的錢再籌出來,為了籌這一罐,要││ │ │ │ │ 買、要處理,一定要星期一或星期二││ │ │ │ │ ,我就乾脆說星期三,多兩天給人家││ │ │ │ │ 。 ││ │ │ │(C :蔡至│B :你已經給別人拖一個月了。萬一星期││ │ │ │忠) │ 三還是處理不起來,就還錢,其他的││ │ │ │ │ 別說了。 ││ │ │ │ │A:還錢!全世界沒這種裡由,叫人家改││ │ │ │ │ 東西不起來還要賠錢。 ││ │ │ │ │B :不然你是跟我說多久?一天拖過一天││ │ │ │ │ ,別人也聽不下去,不然日後誰要 ││ │ │ │ │ 跟你配合。 ││ │ │ │ │A:我也很痛苦,阿忠每天打電話給我,││ │ │ │ │ 我也很痛苦,你再與對方商量一下,││ │ │ │ │ 不然我們再講再久也沒有用。 ││ │ │ │ │B :拿錢,不然其他不用講。 ││ │ │ │ │A:東西還幼幼的不然是能怎辦?東西要││ │ │ │ │ 改就是要時間,他入出國又拖那麼久││ │ │ │ │ 才回來。人家又籌這罐的錢,他自己││ │ │ │ │ 那罐處理的不成功又自己花錢買一罐││ │ │ │ │ ,最後期限就是下星期三事情都解決││ │ │ │ │ ,那一粒(一萬)拿出來大家看這樣││ │ │ │ │ ,只能這樣。 ││ │ │ │ │ B:你要我怎麼跟別人講?沒有時間給 ││ │ │ │ │ 你了。 ││ │ │ │ │ A:沒辦法,不是一天兩天,那一定要 ││ │ │ │ │ 花時間的。又不是十天都花在這, ││ │ │ │ │ 人家沒在說好的時間回國,一回來 ││ │ │ │ │ 怎知之前那罐又糊掉,自己又多籌 ││ │ │ │ │ 那罐錢出來再重頭處理。 ││ │ │ │ │ B:看怎跟別人交代,這樣子說不過去 ││ │ │ │ │ 人家會抓人,你們當初怎麼樣答應 ││ │ │ │ │ 人家,聽不下去了。 ││ │ │ │ │ A:我們又不是黑吃黑,把這一萬吞下 ││ │ │ │ │ 去,阿忠阿不然你想想看。 ││ │ │ │ │ C:又不是只有我和鐵牛的問題。 ││ │ │ │ │ A:不然這幼幼的拿去還他?你要我煮 ││ │ │ │ │ ,我也要明天叫他煮起來,這至少 ││ │ │ │ │ 也要三、四天的時間給人家,才能 ││ │ │ │ │ 變出來。 ││ │ │ │ │ C:你向另外那個朋友解釋清楚就可以 ││ │ │ │ │ 了。我不是擔心對方怎麼想,我是 ││ │ │ │ │ 擔心朋友怎麼想,朋友認為我們沒 ││ │ │ │ │ 辦法處理,事實上我們確實給人家 ││ │ │ │ │ 拖了整個月。 ││ │ │ │ │ A:你叫人家來處理,那天我給人家押 ││ │ │ │ │ 字,不然叫那邊的人出來,當場講 ││ │ │ │ │ 不要改、拿回去,大家把情形說一 ││ │ │ │ │ 下,他就算改得起來也不要改了, ││ │ │ │ │ 我還要說什麼。我跟他說盡量把它 ││ │ │ │ │ 改起來,他都說沒問題,之前都沒 ││ │ │ │ │ 做,最近才開始。 ││ │ │ │ │ C:我之前就跟你說過,你應該一開始 ││ │ │ │ │ 就給他盯一下。 ││ │ │ │ │ A:人家禮拜三才回來,忙自己的事又 ││ │ │ │ │ 籌這罐的鐵,自己花5 萬元下去, ││ │ │ │ │ 不但沒賺到錢自己還花5 萬元,改 ││ │ │ │ │ 不起來,要變粗一點,也是要等到 ││ │ │ │ │ 下星期。 ││ │ │ │ │ C:你去向另外那個朋友解釋清楚就可 ││ │ │ │ │ 以了。 ││ │ │ │ │ A:好,我會跟他說一下。 ││ │ │ │ │ (見偵五卷第54、55頁及院二卷第371 ││ │ │ │ │ 再373頁) │├──┼──┼─────┼─────┼──────────────────┤│1016│1620│乙○○ │丙○○ │A問B,董仔已經著手代工了嗎?B不清楚,A ││ │ │ │ │則提醒B,期限是下星期三,B表示應該沒問││ │ │ │ │題。 ││ │ │ │ │(見偵五卷第56頁) │├──┼──┼─────┼─────┼──────────────────┤│1021│1138│乙○○ │丙○○ │A告訴B,如果今天試好了,再打給A,A再過 ││ │ │ │ │去找B拿 ││ │ │ │ │(見偵五卷第59頁) │├──┼──┼─────┼─────┼──────────────────┤│1021│1900│乙○○ │丙○○ │B 告訴A :第2 批貨的「水」烹煮的過程││ │ │ │ │完全沒有油,完全不會結冰,應該沒有救││ │ │ │ │;第1 批貨的一萬應該沒問題,已經慢慢││ │ │ │ │在結冰了,但成份不好,明晚會好。 │├──┼──┼─────┼─────┼──────────────────┤│1025│0840│乙○○ │丙○○ │B告訴A成品不成顆粒,品質不好,問B何時 ││ │ │ │ │要過來拿去給對方看。 ││ │ │ │ │(見偵五卷第62頁) │├──┼──┼─────┼─────┼──────────────────┤│1025│0843│乙○○ │辛○○ │A告訴B成品品質不好,要拿給B看,問B中午││ │ │ │ │會不會在。B說不能再拖了,中午他會在。││ │ │ │ │A問收起來的成品有多少,B說只收一部分,││ │ │ │ │剩下的要看對方接不接受再說。 ││ │ │ │ │(見偵五卷第62頁) │├──┼──┼─────┼─────┼──────────────────┤│1026│2302│乙○○ │丙○○ │B告知,現在處理完會更白,更漂亮,預計下││ │ │ │ │星期一晚上可以完成,而A打算星期二再交││ │ │ │ │給對方。 ││ │ │ │ │(見偵五卷第64頁) │├──┼──┼─────┼─────┼──────────────────┤│1025│1131│乙○○ │丙○○ │A與B討論東西只要沒臭味,可以賣就好,以││ │ │ │ │及若可成交如何分錢等問題。 ││ │ │ │ │(見偵五卷第65頁) │├──┼──┼─────┼─────┼──────────────────┤│0830│1014│丙○○ │乙○○ │B:你問看看「咖啡」.., 現金還要多少? ││ │ │ │ │(見偵五卷第69頁) │├──┼──┼─────┼─────┼──────────────────┤│0831│2048│丙○○ │乙○○ │A問B,阿忠"咖啡"處理了沒? ││ │ │ │ │B 回A,阿忠星期一 (即91年9 月1 日)會 ││ │ │ │ │處理。(見偵五卷第70頁) │├──┼──┼─────┼─────┼──────────────────┤│0910│1210│丙○○ │某男 │A:到現在都沒消息。 ││ │ │ │ │B:東西放你那了嗎? ││ │ │ │ │A:有啦! ││ │ │ │ │B:那沒關係,我先去煮,因為我要出國。 ││ │ │ │ │A:都沒有消息,就只是"一萬"放我這。 ││ │ │ │ │B:對啊,就只是放那"一萬元"在你那,我現││ │ │ │ │ 在急著出,去又不敢走。 ││ │ │ │ │(見偵五卷第73、74頁) │├──┼──┼─────┼─────┼──────────────────┤│0910│1725│丙○○ │乙○○ │A問B,進行得如何?B回因還未與阿忠聯絡,││ │ │ │ │所以狀況不明。 ││ │ │ │ │(見偵五卷第75頁) │├──┼──┼─────┼─────┼──────────────────┤│0911│2054│丙○○ │乙○○ │B告訴A,請A告訴饒董,先暫停。 ││ │ │ │ │(見偵五卷第76頁) │├──┼──┼─────┼─────┼──────────────────┤│0914│1509│丙○○ │乙○○ │B跟A說,B正在等人拿那罐東西。 ││ │ │ │ │(見偵五卷第77頁) │├──┼──┼─────┼─────┼──────────────────┤│0914│1748│丙○○ │乙○○ │B告訴A,星期一就可以拿到了(鈀金)。 ││ │ │ │ │(見偵五卷笫78頁) │├──┼──┼─────┼─────┼──────────────────┤│0914│2032│丙○○ │某男 │B交待A有事情打話給B老婆,B後天要出去,││ │ │ │ │告訴A會叫師父來接待A。(p78) │├──┼──┼─────┼─────┼──────────────────┤│0916│1917│丙○○ │壬○ │A 向B 說他約我晚上7 點40在後站拿那罐││ │ │ │ │東西。 ││ │ │ │ │(見偵五卷笫79頁) │├──┼──┼─────┼─────┼──────────────────┤│0916│1929│丙○○ │乙○○ │B跟A說我人已經在後站了,你現在過來。 ││ │ │ │ │(見偵五卷笫79頁) │├──┼──┼─────┼─────┼──────────────────┤│0916│1947│丙○○ │壬○ │A向B說,"咖啡"已經拿到了,...你現在過 ││ │ │ │ │來我家...。 ││ │ │ │ │(見偵五卷笫79頁) │├──┼──┼─────┼─────┼──────────────────┤│0921│2037│丙○○ │劉先生 │B要向A拿些東西再作(因東西都散掉了)。││ │ │ │ │(見偵五卷笫80頁) │├──┼──┼─────┼─────┼──────────────────┤│0921│2112│丙○○ │劉先生 │B已拿完東西,B向A道謝。 ││ │ │ │ │(見偵五卷第80頁) │├──┼──┼─────┼─────┼──────────────────┤│0922│1121│丙○○ │乙○○ │A告訴B饒董第一次作的不成,他今天會再 ││ │ │ │ │用一次。 ││ │ │ │ │(見偵五卷第80頁) │├──┼──┼─────┼─────┼──────────────────┤│0923│1553│丙○○ │劉先生 │A向B說他們在問進行得順利嗎? ││ │ │ │ │A也告訴他們試出來不是很理想,B也告訴 ││ │ │ │ │A後天試看看。 ││ │ │ │ │(見偵五卷第81頁) │├──┼──┼─────┼─────┼──────────────────┤│0925│1930│丙○○ │乙○○ │B問A說沒問題嗎?A答不是很理想。 ││ │ │ │ │(見偵五卷第82頁) │├──┼──┼─────┼─────┼──────────────────┤│0927│0950│丙○○ │乙○○ │B:對方要拿回那一萬元的樣本交待,並要A││ │ │ │ │準備袋子裝。 ││ │ │ │ │(見偵五卷第84頁) │├──┼──┼─────┼─────┼──────────────────┤│0930│1859│丙○○ │乙○○ │B告訴A東西已經拿到你家了,也交待你老 ││ │ │ │ │婆要拿給你。 ││ │ │ │ │(見偵五卷第85頁) │├──┼──┼─────┼─────┼──────────────────┤│1001│1205│丙○○ │乙○○ │B:東西收到了嗎? ││ │ │ │ │A:有啦。我較晚時候會跟董仔聯絡。 ││ │ │ │ │(見偵五卷第86頁) │├──┼──┼─────┼─────┼──────────────────┤│1009│1747│丙○○ │乙○○ │B請A轉告姚董(壬○?),他晚上沒辦法到, ││ │ │ │ │A答沒關係,看東西做得如何,他再打電話 ││ │ │ │ │告訴B。 ││ │ │ │ │(見偵五卷第87頁) │├──┼──┼─────┼─────┼──────────────────┤│1012│1341│乙○○ │丙○○ │東西還沒處理,董仔晚上才會來處理。 ││ │ │ │ │(見偵五卷第88頁) │├──┼──┼─────┼─────┼──────────────────┤ │ ││1014│1131│丙○○ │壬○ │A告知張仔的那"一萬",對方催得很急,但B││ │ │ │ │卻都還沒時間回去看。 ││ │ │ │ │(見偵五卷第89頁) │├──┼──┼─────┼─────┼──────────────────┤│1018│1830│丙○○ │壬○ │A告知B,張仔非常擔心。 ││ │ │ │ │B回,叫他不用擔心,另B叫A去載冰箱過去,││ │ │ │ │A則明天會等B電話,去載冰箱。 ││ │ │ │ │(見偵五卷第91頁) │├──┼──┼─────┼─────┼──────────────────┤│1018│1832│丙○○ │乙○○ │A告訴B,明天會正式進行,所有的資料都已││ │ │ │ │準備好了。A明天要去載冰箱。 ││ │ │ │ │(見偵五卷第91頁) │├──┼──┼─────┼─────┼──────────────────┤│1019│2221│丙○○ │劉仔 │A告訴B,董仔要過來了,問B要不要過來。 ││ │ │ │ │B答要,且也要A聯絡董仔,叫董仔現在過來││ │ │ │ │。(見偵五卷第92頁) │├──┼──┼─────┼─────┼──────────────────┤│1023│1150│丙○○ │乙○○ │B已忘記昨天A所告訴B的事情,即昨晚董仔││ │ │ │ │及劉仔不放心,又到A家看,發現東西不對 ││ │ │ │ │勁,又馬上重煮,目的就是要把水氣蒸發, ││ │ │ │ │把油給弄出來,所以昨晚才又送進去冰,最││ │ │ │ │少也要二、三天才會好。 ││ │ │ │ │(見偵五卷第93頁) │├──┼──┼─────┼─────┼──────────────────┤ │ ││1023│1205│丙○○ │乙○○ │B 問星期五可好嗎?A 回 明天可給一點成││ │ │ │ │品作交待。 ││ │ │ │ │(見偵五卷第93頁) │├──┼──┼─────┼─────┼──────────────────┤│1023│1533│丙○○ │乙○○ │B問A,星期五可以嗎? ││ │ │ │ │A打包票說絕對可以,只是東西好與不好而││ │ │ │ │已。 ││ │ │ │ │(見偵五卷第94頁) │├──┼──┼─────┼─────┼──────────────────┤│1025│0800│丙○○ │劉仔 │A問B是否可以拿起來了,都已乾了,顏色有││ │ │ │ │點黃褐色,都已經結起來了。 ││ │ │ │ │B回可以撈出來了,放旁邊晾乾。 ││ │ │ │ │(見偵五卷第94頁) │├──┼──┼─────┼─────┼──────────────────┤│1025│0847│丙○○ │乙○○ │A告訴B,有結成片狀了,有部分可以拿給對││ │ │ │ │方看。 ││ │ │ │ │B回,樣品不是整粒的嗎? ││ │ │ │ │A回,裡面的化學成份不好,巴水也不好,但││ │ │ │ │比上次更大片。 ││ │ │ │ │(見偵五卷第94頁) │├──┼──┼─────┼─────┼──────────────────┤│1025│1125│丙○○ │壬○ │A告知,對方不太滿意,有腥味,又有黑褐色││ │ │ │ │,張仔表示,把這二樣除去弄完之後,星期 ││ │ │ │ │天整批還回去就好了。 ││ │ │ │ │(見偵五卷第95頁) │├──┼──┼─────┼─────┼──────────────────┤│1025│1137│丙○○ │乙○○ │B表示只要把腥味和顏色弄好,對方自然會││ │ │ │ │脫手, 不管成份或藥性如何, 故要A 請師││ │ │ │ │傅把它處理好。 ││ │ │ │ │(見偵五卷第96頁) │├──┼──┼─────┼─────┼──────────────────┤│1025│1142│丙○○ │乙○○ │B約對方下星期一中午交貨,只要照B所吩 ││ │ │ │ │咐,對方自然就會脫手賣出。 ││ │ │ │ │(見偵五卷第96頁) │├──┼──┼─────┼─────┼──────────────────┤│1026│2228│丙○○ │劉仔 │B要自己處理就好了,不用叫董仔。 ││ │ │ │ │(見偵五卷第98頁) │├──┼──┼─────┼─────┼──────────────────┤ │ ││1028│1237│乙○○ │丙○○ │A要B晚上就把"東西"撈起來,有多少算多 ││ │ │ │ │少,不管他了,因為對方一早就在催。 ││ │ │ │ │(見偵五卷第99頁) │├──┼──┼─────┼─────┼──────────────────┤│1028│1524│丙○○ │劉仔 │A告訴B,沒有結起來,只有上面有結一點點││ │ │ │ │起來,而下面呈黏稠狀。 ││ │ │ │ │(見偵五卷第99頁) │├──┼──┼─────┼─────┼──────────────────┤│1028│2254│丙○○ │乙○○ │B告訴A對方懷疑他們把東西私吞了,要來 ││ │ │ │ │看現場,B說要看把東西拿去給他們看就好││ │ │ │ │了,A說東西水水的怎麼拿去給他看,讓他 ││ │ │ │ │們來看一下就會安心了。 (見偵五卷第10││ │ │ │ │0 頁) │├──┼──┼─────┼─────┼──────────────────┤│1028│2257│丙○○ │壬○ │A告訴B,張仔說對方不信任,要來看現場才││ │ │ │ │會放心。 ││ │ │ │ │B 說他們來看應該是沒有關係,同意給他││ │ │ │ │們來看,並問對方何時要來看,A 答 明天││ │ │ │ │。(見偵五卷第100頁) │├──┼──┼─────┼─────┼──────────────────┤│1028│2301│丙○○ │乙○○ │A叫B明天中午過後再帶人過來看,A說他並││ │ │ │ │不是很願意讓對方來看,因為是在他那裡,││ │ │ │ │他的地方是儘量不讓不認識的人過來,而 ││ │ │ │ │且看會影響到東西,B說他也不願意這樣, ││ │ │ │ │只是對方要求。A 說你就明天過中午後再││ │ │ │ │帶他們過來看(見偵五卷第100 頁)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