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七五號
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脫逃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七二四號、第三二九四號、第四七七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柒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脫逃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以強暴縱放依法逮捕之人脫逃等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四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經訊問後,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七月四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宗翰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真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