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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2 年附民字第 19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九四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右被告因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一八號重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 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致死等
裁判日期:2003-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