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二號
原 告 丁○○被 告 戊○○被 告 丙○○被 告 兼法定代理人 乙○○
甲○○○右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四三四一號妨害婚姻案件,經原告提起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六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二號
原 告 丁○○被 告 戊○○被 告 丙○○被 告 兼法定代理人 乙○○
甲○○○右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四三四一號妨害婚姻案件,經原告提起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六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