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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2 年附民字第 37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七五號

原 告 甲○○○

乙○○○丙○○丁○○被 告 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兼右一人 戊○○法定代理人右列被告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裁判日期:2003-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