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九二號
原 告 丁○○原 告 丙○○原 告兼右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戊○○原 告 乙○○共 同訴訟代理人 歐陽志宏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七八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