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四○二號 原 告 乙○○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罪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裁判案由:家暴傷害罪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4-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