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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3 年交聲字第 18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聲字第一八二號

原處分機關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交通事件裁決處異 議 人 甲○○即受處分人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交通事件裁決處所為之處分(原處分:高市府交裁字第裁三二─B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固於九十三年一月六日晚間六時三十分許,於飲酒後騎乘車號0000000號輕型機車,於行經高雄市○○路與金福路口為警查獲,經呼氣酒測,每公升呼氣酒精濃度高達零點九公克。惟其因係一時失慮始涉及本案,異議人已數段時間未領工作報酬,本次遭科處之罰鍰又高達新台幣(下同)六萬九千六百元,請求審酌異議人之家庭環境予以撤銷前開裁罰處分。縱未能撤銷原處分,亦請准予分期給付罰鍰等語。

二、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 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二 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扣留其車輛牌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處分人未考領有輕型機車駕駛執照,卻前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因無照駕駛及酒後駕車之交通違規事件,為警查獲;且又於九十三年一月六日下午六時三十分許,飲用酒精飲料後,駕駛車號0000000輕型機車,在高雄市○○○路與金福路口為警查獲等事實,除為受處分人所不否認外,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高市警交字第B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酒精濃度測試報告、違規查詢報表、本院電話查詢紀錄單各一紙附卷可稽,堪信受處分人確有於上開時、地因前揭交通違規事項遭警查獲。是原處分機關據以認定異議人未考領有駕駛執照,且於一年內因酒後駕車為警查獲二次,故援引上揭規定而分別裁處異議人九千六百元及六萬元,均在法定罰鍰金額內,並無違誤之處,異議人以家境困難而為異議理由尚難准許。從而,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異議人聲請分期給付罰鍰,應由異議人向原處分機關洽辦,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林 勇 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 雅 惠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0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