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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3 年易字第 8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八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廖虹羚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曾吉雄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 李勝琛

法官 陳明呈法官 曾吉雄不得抗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唐美玲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裁判案由:菸酒管理法等
裁判日期:2004-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