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3年度簡字第538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丙○○
甲○○○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2年度偵字第1184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丙○○、甲○○○共同以詐術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未遂,均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緣丙○○與甲○○○係同居關係,2 人於民國86年3 月20日,在乙○○位於高雄市○○區○○路○○○ 巷○○號
6 樓之住處,向乙○○借款新台幣(下同)600,000 元,並約定自同年6 月20日起按月攤還50,000元,二人並共同書立收據1 紙及共同簽發面額均為50,000元,發票日為86年3 月20日之本票共12紙(詳如附表1), 交由乙○○收執。嗣丙○○與甲○○○屆期均未返款,經乙○○向本院聲請於89年
6 月21日,以89年度票字第89 60 號裁定准予乙○○得強制執行上開12紙本票。詎丙○○於89年7 月7 日收受本院上開本票裁定後,與甲○○○為免除債務,2 人竟共同基於意圖為其等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於90年3 月1 日,丙○○、甲○○○在丙○○位在高雄市○○區○○○ 路511 之1 號3 樓之2 之住處,向乙○○佯稱其2 人將重新簽發相同金額之新本票12紙(詳如附表2 ,下稱新本票)以換回前開業經准予本票裁定之12紙舊本票(下稱舊本票),並保證自90年3 月起必定按月攤還50,000元,惟丙○○實際上並未於12紙新本票上簽名、捺印,僅在乙○○面前佯裝在本票上簽名、捺印後,即將之交予甲○○○,除由甲○○○於其上簽署「黃麗花」之姓名及按捺指印外,甲○○○復於12紙新本票上簽署「丙○○」之姓名,並於「丙○○」姓名下按捺指印,乙○○不疑有他,誤以為丙○○及甲○○○已共同簽發新本票,遂予以允諾而收受上開12紙新本票,嗣亦向本院撤回前開對丙○○、甲○○○2 人之強制執行。詎丙○○、甲○○○於新本票屆期後,亦拒不還款,乙○○乃於90年4 月17日對丙○○寄發催告書,要求其等於七日內還清所有欠款,丙○○則於同年月26日,以高雄郵局存證信函答覆乙○○謂:「經查本人並無在本票上簽章或捺指印,更無法知曉台端收受之本票係何人所給付或簽章,為此台端若以不實之事污衊致使本人權益受損時,將依法追訴」等語,予以否認其有重新簽發新本票之情事,並以「甲○○○業已返還乙○○上開600,000 元欠款,並取回舊本票12紙,而乙○○聲請本票裁定之12紙新本票,並非由其本人簽名及按捺指印,亦未授權他人為之,無需負任何票據責任」等理由,向本院民事庭起訴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嗣經本院民事庭於91年5月30日,以91年度簡上字第61號判決丙○○之訴駁回(即丙○○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敗訴),致丙○○、甲○○○並未因此而獲得任何財產上之不法利益,始查悉上情。
二、本案被告丙○○、甲○○○之犯罪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三、查被告丙○○、甲○○○以上開重新開立12紙新本票之詐術,向告訴人乙○○騙回舊本票12紙後,卻否認重新簽立本票之行為,而圖免除票據債務之不法利益,核其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3 項、第2 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被告二人著手於詐欺得利行為而未遂,應依刑法第26條前段規定,按詐欺得利既遂犯之刑減輕之。被告丙○○、甲○○○二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二人為圖免除票據債務,竟以詐術向告訴人騙回所開立之舊本票,嗣後即否認債務,有損告訴之權益等一切情狀,均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刑法第28條、第339 條第3 項、第2 項、第26條前段、第41條第
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鴻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王高山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3 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3 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 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3 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1(舊本票)┌──┬───┬───────┬───┬──────┐│編號│ 票號 │ 發票人 │ 面額 │ 到期日 │├──┼───┼───────┼───┼──────┤│1 │188907│黃麗花、丙○○│5萬元 │86年 6月20日│├──┼───┼───────┼───┼──────┤│2 │188908│黃麗花、丙○○│5萬元 │86年 7月20日│├──┼───┼───────┼───┼──────┤│3 │188909│黃麗花、丙○○│5萬元 │86年 8月20日│├──┼───┼───────┼───┼──────┤│4 │188910│黃麗花、丙○○│5萬元 │86年 9月20日│├──┼───┼───────┼───┼──────┤│5 │188911│黃麗花、丙○○│5萬元 │86年10月20日│├──┼───┼───────┼───┼──────┤│6 │188912│黃麗花、丙○○│5萬元 │86年11月20日│├──┼───┼───────┼───┼──────┤│7 │188913│黃麗花、丙○○│5萬元 │86年12月20日│├──┼───┼───────┼───┼──────┤│8 │188914│黃麗花、丙○○│5萬元 │87年 1月20日│├──┼───┼───────┼───┼──────┤│9 │188915│黃麗花、丙○○│5萬元 │87年 2月20日│├──┼───┼───────┼───┼──────┤│10 │188916│黃麗花、丙○○│5萬元 │87年 3月20日│├──┼───┼───────┼───┼──────┤│11 │188917│黃麗花、丙○○│5萬元 │97年 4月20日│├──┼───┼───────┼───┼──────┤│12 │188918│黃麗花、丙○○│5萬元 │87年 5月20日│└──┴───┴───────┴───┴──────┘
附表2(新本票)┌──┬───┬───────┬───┬──────┐│編號│ 票號 │黃麗花、丙○○│ 面額 │ 到期日 │├──┼───┼───────┼───┼──────┤│1 │697115│黃麗花、丙○○│5萬元 │ 未載 │├──┼───┼───────┼───┼──────┤│2 │697116│黃麗花、丙○○│5萬元 │ 未載 │├──┼───┼───────┼───┼──────┤│3 │697117│黃麗花、丙○○│5萬元 │ 未載 │├──┼───┼───────┼───┼──────┤│4 │697118│黃麗花、丙○○│5萬元 │ 未載 │├──┼───┼───────┼───┼──────┤│5 │697119│黃麗花、丙○○│5萬元 │ 未載 │├──┼───┼───────┼───┼──────┤│6 │697120│黃麗花、丙○○│5萬元 │ 未載 │├──┼───┼───────┼───┼──────┤│7 │697121│黃麗花、丙○○│5萬元 │ 未載 │├──┼───┼───────┼───┼──────┤│8 │697122│黃麗花、丙○○│5萬元 │ 未載 │├──┼───┼───────┼───┼──────┤│9 │697123│黃麗花、丙○○│5萬元 │ 未載 │├──┼───┼───────┼───┼──────┤│10 │697135│黃麗花、丙○○│5萬元 │ 未載 │├──┼───┼───────┼───┼──────┤│11 │697136│黃麗花、丙○○│5萬元 │ 未載 │├──┼───┼───────┼───┼──────┤│12 │697150│黃麗花、丙○○│5萬元 │ 未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