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一一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裁判案由:菸酒管理法等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4-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