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八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右列被告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捌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所犯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三條第一項之罪嫌重大,且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被告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為確保審判程序之進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仁松
法 官 陳威龍法 官 陳玉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淑臻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