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二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常業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捌月拾壹日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常業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 邱明弘
法官 胡宜如法官 廖建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翌翔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