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九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洪士宏律師
林易玫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八九八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自民國玖拾叁年玖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訊問後,認為所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攜帶兇器竊盜、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二項、第一項加重強盜未遂等罪嫌重大,且多次攜帶兇器竊盜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所犯加重強盜罪嫌,係最輕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犯後駕車衝撞警員,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以被告受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遂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訊問被告後,復認為其受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三友
法 官 王雅苑法 官 涂裕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佳慧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