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訴字第2272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寅○○
卯○○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施秉慧律師
焦文城律師被 告 宇○○
午○○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魁元律師被 告 丑○○
巳○○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蔡鴻杰律師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10681、108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寅○○、卯○○、宇○○、午○○、丑○○、巳○○,均無罪。
理 由
壹、公訴意旨係以:
一、被告寅○○於民國87年3 月與6 月間,先後籌組成立嘉雲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嘉雲公司)、東岳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岳公司),二家公司均址設高雄市○○○路○○號11樓之1 ,由其擔任董事長;被告卯○○擔任二家公司總經理;被告宇○○任嘉雲公司協理、東岳公司管理部協理;被告丑○○任東岳公司企劃部副理;被告未○○(業經本院通緝中)曾任嘉雲公司經理。渠等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詐欺犯意聯絡,均明知嘉雲公司名下坐落嘉義縣水上鄉南鄉村牛稠埔112 之4 號,登記名稱「私立嘉雲寶城納骨堂」(下稱「嘉雲寶塔」)之納骨塔位係喪葬用品,非一般消費財,塔高12樓層,塔位總數量龐大,出售不易,為增加銷售業績,87年間起寅○○經卯○○建議,以東岳公司為塔位經銷總代理,提供經費及辦公場所,自斯時起,除由上揭員工外,並加入具共同犯意聯絡之被告午○○、巳○○籌組下游代銷公司,以壯大渠等聲勢,包括有:(1)午○○、宇○○、丑○○先後擔任仕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位在高雄市○鎮區○○○路○○○ 號17樓之1 ,下稱仕聯公司,最初名稱為東儀全生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後陸續更名為東月友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東岳休閒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2)未○○擔任仕聯公司總監,後擔任東森友聯股份有限公司(位在高雄市○○區○○○路○○○ 號8 樓,下稱東森友聯公司,最初名稱為固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3)丑○○擔任錦田事業有限公司(位在高雄市○○○路○○○ 號8 樓,下稱錦田公司)負責人、巳○○擔任錦田公司總監;(4)丑○○任聚豐事業有限公司(位在高雄市○○○路○○○ 號8 樓,下稱聚豐公司、前身為錦田公司)負責人。而東岳公司為完全掌控前開公司營運,上開公司之財務均由東岳公司控管並代保管各公司大小章、存摺、帳戶印章及辦理所有收支事宜。嘉雲公司則將「嘉雲寶塔」之第2、3 樓層計約31,000個納骨塔位委由東岳公司銷售,契約價格每塔位新臺幣(下同)8,000 元;東岳公司再以每塔位24,000元至38,000千元不等之價格,交由上揭下游代銷商銷售,待下游代銷商售出塔位將所得款項交付東岳公司後,渠等再據職等高低,依一定比例朋分利潤。
二、寅○○、卯○○、宇○○、午○○、丑○○、巳○○(下稱寅○○等6 人)共同為達成出脫塔位目的,明知上開公司並無實際經營教育、營造等事業,為吸引購買者上門,竟由巳○○、未○○分別虛以「南臺灣老人大學教育中心、大都會老人大學藝文中心、F0RM0SA廣告設計公司、悠境也閒農場、臺灣文化藝術工作坊、豐督工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個不存在之公司行號名義,在自由時報、中國時報刊登徵求「總機、人事主管、講師助理、藝文助理、行政文書、輔導諮詢、美工設計、園區人員、客服接待、營造工程師」等不實之徵求人員廣告,並書明20,000元至27,000元不等之待遇引誘求職者。待應徵人誤信前開求職廣告徵才條件電詢時,即以惡意設計接聽電話應答要點、編製欺瞞應徵人之伎倆參考資料,偽稱有18家關係企業,刻意隱瞞銷售塔位之目的,待應徵者經通知錄用後,渠等即以講習名義吹噓公司前景好,投資塔位獲利性高等內容逐步引導,並由相關輔導人員(部分由先前留任被害求職者擔任)再以個別隔離方式,向應徵人表示如要成為正式員工,至少必須購買1 個塔位,每塔位為65,000元至75,000元不等價格,然實際上東岳公司每塔位僅售價24,000元至28,000元(起訴書誤載為21萬8千元)不等,塔位將來轉售極為容易,每個價格高達10萬元以上,利潤豐厚,購買或販出越多將高升主任、經理等云云,利用求職者冀求一份安定工作及渴望上爬之人性弱點,誤信至此將謀得正當職業並賺取豐厚利潤,逐步陷於錯誤,而以前開顯不相當價格購買1 個至數個不等之塔位,渠等在出售塔位予求職者後,為逃避廣告所稱每月支付求職者薪資之責任,竟蓄意不予告知契約內容係承銷納骨塔位並無薪資可領之事實,並安排求職者在匆忙情況下,再次陷於錯誤而簽立必須出售塔位方有佣金抽取等條件內容合約書,復指使求職者於上班期間從事接聽電話或研閱詐術技巧資料,要求以前開伎倆繼續詐財,而求職者多迫於已出資購買塔位及工作已有時日之無奈,多數不得不為之,嗣因塔位終究出售不易,多數求職者長期未能領得工作薪資渡日而自行離職,至此始知前後係騙局一場。期間已知出面受騙者包括如附表一所示之陳明銓、酉○○○、亥○○、癸○○、辰○○、天○○、丙○○、蔡欣妮、丁○○、玄○○、黃○○、壬○○、子○○及辛○○(下稱陳明銓等14人,起訴書所載依報紙前往應徵之職務、購買塔位、金額及應徵公司,均如附表一所示)。而據查扣之嘉雲寶塔塔佳位狀申購書留存聯核算,仕聯公司、東森友聯公司、錦田公司(後更名為聚豐公司)以前開詐術,共計銷售塔位金額高達135,075,000 元,被害人高達700 人次以上。
三、被告巳○○任職錦田公司總監期間,除前揭刊登不實廣告徵求人員以銷售塔位所為外,為圖前開求職者丙○○、潘敏慧刷卡消費購買塔位,明知丙○○、潘敏分別於91年11月、12月上旬始至錦田公司應職,在此之前並未在錦田公司支領薪資或擔任職務,而錦田公司並無每月支付員工薪資等事實,竟基於偽造文書之概括犯意,偽造丙○○先前曾經任職之薪資袋、到職證明書(蓋有錦田公司印章及丑○○印章)、潘敏慧於91年9 月、10月、11月之薪資袋3 只(每月薪資為41,000元)、蓋有錦田公司印章90年5 月26日到職擔任人事行政部主任在職證明書(蓋有錦田公司印章及丑○○印章)等不實文書後,復交由不具犯罪意思之丙○○、潘敏慧持以向銀行申辦現金卡或提昇信用卡消費額度行使,致使萬泰商業銀行、大眾商業銀行陷於錯,核發潘敏慧信用卡,並提高其原來向匯豐商業銀行、台新商業銀行申請信用卡之消費額度;而丙○○部分則因銀行查證徵信後而未能得逞而未遂,足以生損害於前開銀行對於信用卡、現金卡申請人資格審核之正確性。因認被告寅○○等6 人共同涉犯修正前刑法第
340 條之常業詐欺罪:被告巳○○另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
216 條、第210 條、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關於服務之證書等罪嫌。
貳、公訴意旨認被告寅○○等6 人涉犯常業詐欺罪及被告巳○○另涉犯刑法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係以下列證據,為其依據:
一、附表一所示被害人陳明銓等14人於調詢或偵查中之證述。
二、附表二所示扣案之報紙小廣告38則。
三、被告寅○○等6 人及同案被告未○○(通緝中)於調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證人陳志銘即東岳公司副總經理、王櫻靜即東岳公司財務部副理兼總會計、己○○即東森友聯公司副理、地○○即東森友聯公司儲備經理、乙○○即東森友聯公司經理於調詢之證述。
四、在嘉雲公司、東岳公司查扣之資料(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四部分):
東岳公司與錦田公司塔位商品代銷契約書、嘉雲公司與東岳公司經銷契約書、東森友聯團保勞健保名單、聚豐團保人員點名單4 張、塔位商品經銷書、東岳公司代理商新職人員課程表、代銷契約書、東岳企業機構員工教育訓練資料、東岳公司存摺信函、東岳公司與錦田公司代銷契約書、嘉雲寶塔介紹書、嘉雲寶塔代理銷售契約書、客戶吳天星、陳佩如、陳容瑜、黃進清、饒寶丹報告暨處理單、高雄市勞工局致仕聯公司開會通知單、寅○○之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通知書5 張、高雄市政府通知錦田公司開會通知單6 張、東岳永桓公司高雄市民政局開會通知書3 張、寅○○高雄總工會協調爭議案開會通知書8 張、東岳公司客戶申訴會議3 張、高雄市政府函覆陳雅琴購買塔位糾紛案函3 張、黃惠玉致東岳公司董事長信函4 張、客戶購買塔位銀行單4 張、寅○○致東岳公司信函5 張、行政院公平會覆函劉仁芳信函14張、陳孟澤存證信函1 張、錦田公司糾紛案件處理紀錄10張、錦田公司送件清單、報紙詐欺案剪報3 張、吳義人塔位刷卡交易單1 張、嘉雲寶塔塔位權狀申請書6 張、仕聯公司人員報聘規章9 張、東森友聯公司高市勞動基準法罰鍰處分書4 張、合作經銷商之公司大小章(蓋出印文)1 張。
五、在東森友聯公司查扣之資料(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五部分):
東森友聯公司以各種名義刊登之徵才廣告38則(如附表二所示)、東岳機構與東森友聯、聚豐及華同公司往來公函2 張、嘉雲公司執照暨嘉雲寶塔起造及宣傳資料10張、嘉雲寶塔塔位(空白)申購書1 冊、嘉雲寶塔塔位永久使用權(空白)契約書1 冊、東森友聯公司新人輔導程序表2 張、東森友聯公司教育訓練輔導手冊134 張、玄○○向仕聯公司購買塔佳申請書文件8 張、東森友聯公司電話接聽教戰規定3 張、高邱淑洋向東森友聯公司購買塔仕申請書文件10張、辛○○向仕聯公司購買塔位申請書文件8 張、東森友聯公司92年工月份出售嘉雲寶塔塔位權狀申購書留存聯59張、東森友聯公司92年2 月份出售嘉雲寶塔塔位權狀申購書留存聯30張、東森友聯公司92年3 月份出售嘉雲寶塔塔位權狀申購書留存聯46張、東森友聯公司92年4 月份出售嘉雲寶塔塔位權狀申購書留存聯47張、東森友聯公司92年5 月份出售嘉雲寶塔塔位權狀申購書留存聯40張、東森友聯公司92年6 月份出售嘉雲寶塔塔佳權狀申購書留存聯18張、東森友聯公司92年7 月份出售嘉雲寶塔塔位權狀申購書留存聯23張、東森友聯公司92年8 月份出售嘉雲寶塔塔位權狀申購書留存聯15張、東森友聯公司92年9 月份出售嘉雲寶塔塔位權狀申購書留存聯7 張、東森友聯公司92年10月份出售嘉雲寶塔塔位權狀申購書留存聯19張、柯美盞、林秋慧、張月芝向東森友聯公司購買嘉雲寶塔塔位永久契約書暨使用權狀3 份、仕聯公司91年度及東森友聯公司92年度嘉雲寶塔塔位申購書領取明細表12張、仕聯公司91年度及東森友聯公司91及92年度嘉雲寶塔塔位契約書領取明細表12張、東森友聯公司團保、健保名單6 張、東盈開發公司、錦田公司及東森友聯公司向新安產物保險公司投保名冊33張、仕聯公司經銷嘉雲寶塔塔位權狀申購書影本9 冊、錦田公司與聚豐公司經銷之嘉雲寶塔塔位權狀申購書影本16冊。
六、仕聯公司、錦田公司、聚豐公司、東森友聯公司銷售塔位申購書、整理明細表(購買塔位人數約700 人,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五部分)。
七、證人丙○○、亥○○(起訴書誤載為潘敏慧)之證述(證人二人持虛偽之在職證明向銀行申辦信用卡、現金卡,以利購賣嘉雲寶塔塔位之事實)。
八、證人即同案被告未○○之證述(有出具虛偽在職證明供求職者申辦信用卡之事實)。
參、訊據被告寅○○等6 人固坦承有擔任上開公司負責人之事實,惟均堅決否認涉有上開犯行,並於本院97年2 月13日最後一次審理中辯稱如下:
一、被告寅○○、卯○○部分:
(一)被告寅○○辯稱我是業主,單純提供塔位給經銷商銷售,經銷商銷售手法我不清楚,也不知道等語;被告卯○○辯稱我沒有參與經銷商之銷售過程等語。
(二)辯護人則辯稱:被告寅○○、卯○○因銷售嘉雲寶塔之塔位,需要經銷商來經銷,對仕聯及東森友聯公司僅係投資並無參與實際運作,對二家公司執行業務情形並不清楚;本件消費者以個別需求購買,非購買多數就是被詐欺,且塔位證明書上有記載永久使用權,亦可以隨時轉讓,並有塔位使用、轉讓之相關約定,並無不能使用之狀況,而銷售塔位價格,只要有售出都有開發票,塔位分別依照樓層高底風水等情形分別訂立價格,不見得都是由嘉雲、仕聯、東岳等公司去銷售,尚有其他經銷公司代為銷售,此也為企業銷售模式;況本件起訴時點係93年間,嘉雲寶塔迄今尚在經營,遇有節慶也都有辦普渡法會等語。
二、被告宇○○、午○○部分:
(一)被告宇○○辯稱我沒有參與直接銷售塔位,也不了解銷售過程及內容等語;被告午○○辯稱我是掛名負責人,而實際負責人是未○○,我受聘於他擔任講座,我都講授激勵性及成功學方面的課程,我年紀高所以未○○叫我專心授課等語。
(二)辯護人則辯稱:從己○○於調詢及偵查中證稱,其刊登廣告係幹部自行刊登並付費,若有兩人來購買塔位即可支付廣告費用,無法證明刊登廣告前是否需呈閱公司負責人核可;且本件被害人從報紙刊登之廣告到公司求職,前來應徵者有其選擇性是否接受公司訓練課程後擔任公司營業員,或是要離開,可由應徵者自行判斷,而應徵者來公司應徵時應知悉其應徵工作後要從事銷售業務員,應徵者都是成年人,應有判斷力,公司不會因不購買就不讓其成為正式員工,應徵者可能受業務員之鼓吹者而購買塔位當成投資商品,或因自己有需求才購買,本件購買之塔位均有使用權,購買者無非對其有增值空間或有需求,應非受詐術所致等語。
二、被告丑○○、巳○○部分:
(一)被告丑○○辯稱我是東岳公司企劃部副理,但我以籌組資金為專業,我沒有參與塔位買賣,而係以總監身分全權負責等語;被告巳○○辯稱我加入錦田公司時,員工都比我資深,而刊登報紙是業務員自費,不用經過我許可,業務單位沒有底薪只有業績,刊登報紙廣告是由各區經理決定,他們有權利這樣做等語。
(二)辯護人則辯稱:本案係單純業務員買賣納骨塔之糾紛,並無涉及價格顯不相當之問題,而案內刊登廣告並非被告丑○○、巳○○二人所為,係公司副理級幹部負責,且本案前來應徵之業務員,都有到嘉雲寶塔看過塔位才簽約,銷售過程並有拿到應得之佣金,公司並無詐欺之事實。又本件塔位可隨時劃位使用、轉讓,而塔位售價有向嘉義縣政府報備,另就卷內相關書證及嘉雲公司之函件,塔位之價格均低於市價,;況本件被害人壬○○部分,其購買塔位後反悔,公司亦於
7 日內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予以退款。另被告巳○○沒有經手錦田公司大小章,本件之偽造私文書部分不是他製作,而證人丙○○、潘敏慧於調查局稱係由戌○○提供給他,顯然係戌○○偽造,而戌○○雖偵查中稱公司有提供不實之薪資單等資料給求職者,但此部分並無任何資料,可資證明被告巳○○有偽造文書之犯行等語。
肆、關於證據能力部分:本件檢察官所提上開傳聞證據,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96年5 月16日審理中,均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前開言詞及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均屬正常,且與本案相關之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證明力非明顯過低,均認適當作為本案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規定,認上開陳述均具有證據能力。
伍、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
339 條第1 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最高法院46年臺上字第260 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
甲、被告寅○○等6 人,共同涉犯修正前刑法常業詐欺罪嫌部分:
一、附表一所示被害人陳明銓等14人於調詢或偵查中之證述如下:
(一)被害人陳明銓於調詢證稱:我於91年11月底(詳細時間我記不清楚)看到自由時報刊登「高工所(處)」徵求工地主任、現場工程師職務之徵人廣告,我依徵人廣告上的電話去詢問,洽詢後即前往位於高雄市○○區○○○路○○○ 號8 樓的錦田公司應徵,任職期間為91年11月底迄於92年2 月間(前後不到3 個月時間)。我赴錦田公司應徵時,由該公司副理宙○○接待我並負責面試,他向我表示本公司有要徵求工地主任人才,問我是否願意擔任該項職務,並說明工地主任職務係負責監工該公司預計推出位於屏東市河濱公園附近之賽車場工程案件及大樹鄉佛光山旁之寶塔及安養院之興建工程,並表示由於上述寶塔、安養院及賽車場等工程尚未施工,宙○○要我暫時先做新進人員職前訓練工作,面試後宙○○叫我先行離去等候通知,宙○○事後打電話通知我被錄取,要我2 日後到錦田公司上班,我於2 日後即前往錦田公司上班。我進入該公司工作後,即接受3 天的教育訓練,從教育訓練課程中瞭解到該公司係以販售納骨塔位為主要業務,所販售之納骨塔位係東岳企業機構旗下嘉雲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所興建,但當時教育人員並未說明我等新進人員亦須從事銷售塔位。3 天教育訓練後,宙○○並未指派我做任何工作,只要我接聽求職者應徵電話及處理求職者到公司的文字資料,並要我研讀一些東岳企業機構、嘉雲寶塔的相關資料,這樣的情形持續約1 個多月後,宙○○就要我賣嘉雲寶塔塔位。宙○○告訴我新進人員必須購買2 個塔位,每個塔位價值
7 萬元,共14萬元之嘉雲寶塔塔位才能當專員職務,我購入後約一個禮拜,宙○○再向我表示,如果購買6 個塔位銷售業績就可晉升主任職務,購買12個塔位銷售業績就可晉升副理職務,並表示該塔位市場價值高,轉賣很容易,1 個塔位
7 萬元,我購入後至少可以9 萬元轉賣,1 個塔位至少能獲利2 萬元。我因想擔任副理職務,陸續再出資購買10個塔位(前後我總購買12個塔位),在宙○○極力遊說下,我誤信他所說為真,以為銷售嘉雲寶塔塔位可以獲利豐厚,除了領固定薪資外還可賺取佣金,我便分3 次刷卡共84萬元購買12個塔位,但後來我聽同事們談起錦田公司銷售塔位係騙人的,我於是親自向宙○○要求退塔位,宙○○卻說不能退,只能登記辦理託售,該公司工作人員要我等待,必須要有人來購買才能順利出售,至今我所購買12個塔位都還沒有脫手,我認為我被宙○○詐騙,詐騙我金額共84萬元。我並未擔任工地主任職務,我在錦田公司並未支領任何固定薪資,僅領取我所購買12個塔位共10萬2 千元佣金(4,000 ×6 + 13,0
00 ×6 =102,000) 及新進人員林憲一所購買6 個塔位共5萬4 千元佣金(但是扣繳憑單都不是錦田公司所開的)。我都是拿我所持有之荷蘭銀行、華信安泰銀行、大眾銀行、富邦銀行、美邦信用卡公司等銀行之信用卡支付,刷卡目的係為購買嘉雲寶塔塔位之用。我向錦田公司所購納骨塔位之所有權狀,其上並未標明在寶塔建物中的詳細位置,員工購買塔位價格均相同,價格未因位置不同而異等語(偵B卷第
230 至235 頁93年03月10日調詢筆錄);復於偵查中證稱:對方是以「高公所」名義在報紙上登廣告,業界一般認為這是以大工程名義徵人才,該公司是宙○○來接待我,賴某說在屏東有一賽車場,高雄有養老院等工程,我是應徵工地主任或工地監工,賴某又說該工程尚未核准下來,但要先招募人才,問我是否願先進公司協助,進公司要先上3 天的課。
他說我被錄取,要我先上3 天課,上完課賴某說要進公司要先投資二個靈骨塔位,1 個是7 萬。我進公司有看到賽車場或養老院的文件,賴某也有拿賽車照片給我們看。刷卡之信用卡是之前就申請的。我確實有到現場看塔位並且拿到權狀等語(偵B卷第244 至245 頁93年03月10日偵訊筆錄)。
(二)酉○○○於調詢證稱:我於91年9 月間(詳細時間已記不得)看到報紙刊登徵行政人員的徵人廣告(徵人公司名稱已不記得,但不是錦田公司名義刊登),我依徵人廣告上的電話去電詢問,洽詢後即前往位於高雄市○○區○○○路○○○ 號
8 樓應徵,我抵達前述地址時,才發覺該址係懸掛錦田公司的招牌。任職期間為91年9 月間迄於92年4 月間,期間我曾轉至錦田公司另一營業地點工作(位於高雄市大同醫院對面之大樓三樓),由該公司副理宙○○接待我並負責面試,他向我表示雖然我年紀較大,但還是可以錄取我作為行政人員,工作內容為面試、應徵新進人員,薪資待遇每月約18,000元,皆如同報上所刊登的廣告。我接受教育訓練課程後過幾天,錦田公司總監巳○○、經理林正輝、副理宙○○告訴我,我至少要買1 個嘉雲寶塔塔位才能繼續待在錦田公司,我誤以為真,為了求得1 份工作的機會幫我兒子還債,就向我媽媽借貸30萬元、向我先生黃松金借貸12萬元,共花了42萬元買了6 個塔位(1 個塔位7 萬元,買6 個塔位才能升副理,銷售佣金較多),而且他們還告訴我,日後我要做的就是應徵、輔導新進人員,其真正內容就是假借應徵人員名義,詐騙新進人員購買嘉雲寶塔塔位,這樣我就可以從中抽取銷售佣金獲取利益。後來我應徵不到新人,又沒有銷售業績,再加上巳○○嫌我沒有業績要離職走路,所以我就離開錦田公司了。宙○○、林正輝教我在自由時報刊登徵人廣告(因為自由時報在南部的閱報率較高),但不可以用錦田公司的名義刊登,而是要用不同的公司名義,也不要提到銷售塔位的業務,而是以老人安養、幼兒托育、作業員、行政人員、保全人員、工程人員等名目來吸引求職者來電洽詢,進而安排應徵,上完教育訓練後,就向新進人員表示要買錦田公司銷售的嘉雲寶塔塔位才能獲得工作機會,以此方式詐騙銷售寶塔。我等副理級以上之幹部才有刊登徵人廣告之資格,但必須自費刊登,我每月大約要花費2 至4 萬元刊登廣告,廣告上所刊登之電話就是我個人在錦田公司的專用電話。我在在錦田公司沒有領取到任何薪資,我所領取的是我銷售塔位的佣金,金額約10餘萬元。當初宙○○、林正輝告訴我除固定薪資外,我還可以抽取銷售塔位的佣金,我才誤信他們所言,後來我才知道我沒有固定薪資,報酬全都來自銷售塔位的佣金。我知道巳○○對於無足夠財力購買塔位之新進人員,會提供不實之在職及薪資證明去申辦信用卡、現金卡來購買塔位。我向錦田公司所購納骨塔位之所有權狀,其上並未標明在寶塔建物中的詳細位置,且我等員工購買塔位之價格均相同,價格一律7 萬元,未因位置不同而異等語(偵B卷第236 至242 頁93年03月10日調詢筆錄);復於偵查中證稱:我看報紙應徵行政工作,錦田公司的人說是有底薪,做行政人員,我有買靈骨塔,是分期付現金,我質問錦田公司的人,他說要買靈骨塔或仲介人進來,才有錢可以拿等語(偵B卷第246 頁93年03月10日偵訊筆錄)。
(三)亥○○於調詢證稱:我於91年12月間看到報紙刊登錦田公司徵倉管的徵人廣告,遂前往位於高雄市○○區○○○路的錦田公司應徵,任職期間為91年12月間迄於92年1 月間。我赴錦田公司應徵時,由該公司副理戌○○接待我並負責面試,她向我表示該公司已無倉管職缺,問我是否願意擔任助理職務,並說明助理的工作內容就是接聽電話、紀錄留言,薪資約2 萬3 至2 萬8 千元;面試後我被錄取,翌日即至錦田公司上班並接受教育訓練。我進入該公司工作後有接受教育訓練,從教育訓練中瞭解到該公司係以經營販售納骨塔為主要業務,所販售之納骨塔係東岳企業機構旗下嘉雲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所興建,錦田公司並要我等新進員工出資購買東岳企業機構答客問集錦及簡介(每本40元)作為上課教材,課程中並說明每個靈骨塔位7 萬元,員工每售出1 個塔位可抽佣
3 千元。我面試時戌○○並未告知我有何條件始能成為該公司員工,待我進入該公司任職之後未久,他就告訴我一定要有買賣納骨塔的業績才能報聘為正式員工,而且她又積極遊說我,表示該公司所售塔位完全合法、具增值價值、轉售容易,我誤信她所言為真,就自行出資刷卡35萬元購買5 個塔位。我向錦田公司所購納骨塔位之所有權狀,其上並未標明在寶塔建物中的詳細位置,且我等員工購買塔位之價格均相同,未因位置不同而異。我曾經至嘉雲公司位於嘉義水上鄉南鄉村牛稠埔112-4 號的嘉雲寶塔,在場嘉雲寶塔工作人員曾告訴我嘉雲公司有委託錦田公司銷售納骨塔等語(偵B卷第277 至282 頁92年7 月21日調詢筆錄)。
(四)癸○○於調詢證稱:我於91年12月中旬(詳細時間已記不清楚)看到報紙刊登「盈田文具百貨批發」徵總機小姐的徵人廣告,我依徵人廣告上的電話去電詢問,洽詢後即前往位於高雄市○○區○○○路○○○ 號8 樓應徵,到了那裡才發現懸掛的是錦田公司的招牌,任職期間為91年12月間迄於92 年1月間(前後不到1 個月的時間)。我赴錦田公司應徵總機時,由該公司副理戌○○接待我並負責面試,並表示工作內容和薪資就如同徵人廣告上所刊登的,薪資每月2 萬2 千元。
教育訓練後,戌○○並未指派我做任何工作,透過同事亥○○要我研讀、默背一些東岳企業機構、嘉雲寶塔的相關資料,並要求我核對來電求職者,以前是否曾來錦田公司求職過,若從名單中核對出重複求職者,就告訴同事亥○○,亥○○就不會約那些求職者來面試。這樣的情形持續約二個星期,戌○○就要我販售嘉雲寶塔塔位給我朋友,我並不願意,戌○○就要我自己買1 個塔位,後來我發覺有異,覺得錦田公司和戌○○在行詐騙的行為,所以我就離職。在戌○○極力遊說下,我誤信她所說為真,以為銷售嘉雲寶塔塔位可以獲利豐厚,除了領固定薪資外還可賺取佣金,便刷卡1 萬訂購一個塔位(餘款6 萬元未付),但後來我覺得被騙,向戌○○要求退塔位,戌○○卻未出面。我從未擔任我要應徵之總機職務,雖然戌○○一再保證我有薪資可領,但錦田公司從未支付我任何薪資或酬勞佣金。因我未付清餘款6 萬元,所以我未取得塔位的所有權狀等語(偵B卷第186 至191 頁
93 年3月9 日調詢筆錄)。
(五)辰○○於調詢證稱:我於91年12月初(詳細時間我記不清楚)看到報紙刊登「盈田文具百貨批發」徵求行政助理及倉管人員等職務之徵人廣告,我依徵人廣告上的電話去電詢問,洽詢後即前往位於高雄市○○區○○○路○○○ 號8 樓的錦田公司應徵,任職期間為91年12月間迄於92年1 月間(前後不到2 個月時間)。3 天教育訓練後,戌○○並未指派我做任何工作,只要我接聽求職者應徵電話及處理求職者到公司的文字資料,並要我研讀一些東岳企業機構、嘉雲寶塔的相關資料,這樣的情形持續約一個禮拜後,戌○○就要我賣嘉雲寶塔塔位,後來我發覺有異,認為我被戌○○詐騙購買塔位,工作1 個多月後即離職。戌○○告訴我擔任行政助理的工作必須先購買1 個價格7 萬元嘉雲寶塔塔位,我購入約1 個禮拜後,戌○○再向我表示,如果有8 個塔位銷售業績就可晉升主任職務,並表示該塔位市場價值高,轉賣很容易,1個塔位7 萬元,我購入後至少可以10萬元轉賣,1 個塔位至少能獲利3 萬元,我因想擔任主任職務,遂再出資購2 個塔位(前後我總共購買3 個塔位),在戌○○極力遊說下,我誤信她所說為真,以為銷售嘉雲寶塔塔位可以獲利豐厚,除了領固定薪資外還可賺取佣金,我便分次刷卡共21萬元購買
3 個塔位,但後來我同事癸○○告訴我錦田公司銷售塔位係騙人的,我乃與我同事亥○○一起前往向戌○○要求塔位,戌○○卻說不能退,只能登記辦理託售,我與同事亥○○共同前往位於高雄市○○○路○○○ 號17樓之1 東森友聯公司辦理託售,該公司工作人員私下告訴我有客戶託售塔位多年都還沒有脫手,事後我亦發現戌○○根本沒有購買塔位幫我做業績。我並無擔任行政助理工作,我在錦田公司並未支領任何固定薪資,僅領取我所購買3 個塔位共3 千餘元佣金。我向錦田公司所購納骨塔位之所有權狀,其上並未標明在寶塔建物中的詳細位置,員工購買塔位價格均相同,價格未因位置不同而異等語(偵B卷第193 至197 頁93年3 月9 日調詢筆錄)。
(六)天○○於調詢證稱:我於91年12月間(詳細時間已記不得)看到報紙刊登「盈田文具百貨批發」徵總機小姐的徵人廣告,我依徵人廣告上的電話去電詢問,洽詢後即前往位於高雄市○○區○○○路○○○ 號8 樓應徵,我抵達前述地址時,才發覺該址係懸掛錦田公司的招牌,任職期間為91年12月間迄於92年1 月間(前後不到2 個月)。應徵時,由該公司副理戌○○接待我並負責面試,她向我表示該公司已無總機小姐職缺,問我是否願意擔任倉管或收銀人員的職務,並說明倉管人員的工作性質係負責清點盤存貨,收銀人員則負責收銀事務,兩者的工作內容及薪資待遇就如同徵人廣告上所刊登的。3 天教育訓練後,戌○○並未指派我做任何工作,而是要我研讀一些東岳企業機構、嘉雲寶塔的相關資料,以及如何接聽求職者應徵電話、吸引求職者到公司的文字資料,這樣的情形持續約1 、2 個星期,戌○○就要我負責銷售嘉雲寶塔塔位,每個塔位售價為7 萬元,戌○○並向我表示,為使我自身求得好的銷售績效,遂要我自己先購買塔位。在戌○○極力遊說下,我誤信她所說為真,以為銷售嘉雲寶塔塔位可以獲利豐厚,除了領固定薪資外還可賺取佣金,便分次刷卡21萬元購買3 個塔位,但後來我發覺塔位不易銷售,容易受騙,在我離職後約1 、2 個星期,我便打電話向戌○○表示我要求要退塔位及償還我當初購買之款項,戌○○卻置之不理,只向我表示可以在半年後登記辦理託售,我覺得錦田公司及戌○○毫無解決誠意,所以我迄今都未辦理託售。我從未在錦田公司擔任總機、倉管或收銀人員等相關職務,我在錦田公司任職期間,僅領取過1 萬2 千元的佣金報酬,並未支領任何固定薪資,雖戌○○在要我自行出資購買該3個塔位時,曾向我說明日後我每賣出1 個塔位就可以獲得4千元佣金,惟當我領取前述1 萬2 千元佣金時,我才知道該
1 萬2 千元佣金係來自我自己購買的塔位業績。我向錦田公司所購買納骨塔位之所有權狀,其上並未標明在寶塔建物中的詳細位置,且我等員工購買塔位之價格均相同,價格未因位置不同而異等語(偵B卷第186 至191 頁93年3 月9 日調詢筆錄)。
(七)丙○○於調詢證稱:我於91年11月間看到報紙刊登錦田公司徵總機的徵人廣告,我遂前往位於高雄市○○區○○○路的錦田公司應徵,任職期間為91年11月間迄於92年1 月間。我赴錦田公司應徵時,由該公司副理戌○○接待我並負責面試,她向我介紹該公司現場工作環境,並說明擔任電話總機的工作內容就是接聽電話、紀錄留言、資料處理,薪資約2 萬
2 千至2 萬3 千元,面試後她要我回家等候通知,當日我就接到她通知我翌日去錦田公司上班擔任電話總機職員。我面試時戌○○並未告訴我任職錦田公司需特殊條件,是我進入錦田公司工作後,她才會告訴我一定要買錦田公司推出的納骨塔產品,否則就沒有薪水可領。在我進入錦田公司約二星期後,戌○○私下向我表示她要我幫我賺錢,方法就是由我出資先購買錦田公司的納骨塔產品,每個塔位之價格為7 萬元,待購入後,我隨即可轉手出售賺取利潤,戌○○又告訴我若我不買錦田公司的納骨塔,我就領不到薪資,我因戌○○態度十分誠懇,再加上懼怕若不購買錦田公司的靈骨塔,就會領不到薪水,就答應戌○○購買1 個納骨塔位,後來因我未付足7 萬元購塔款項,所以我未取得使用權狀,不知道我所購塔位在寶塔建物中的詳細位置,不過我的同事亥○○所夠塔位的使用權狀及契約書,均未登載塔位在寶塔建物中的詳細位置等語(偵B卷第286 至290 頁92年6 月13日調詢筆錄)。
(八)蔡欣妮於調詢證稱:於91年11月中○○○鎮區○○○路○○○號17樓應徵講師助理一職,隨即仕聯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午○○)及安排兩天的職前訓練,上班1 個星期之後即安排我購買嘉雲寶塔塔位1 個,其經理乙○○隔離我於會議室,並告訴我如果不買塔,就不能成為員工且無法領得薪水,並要我簽署許多文件,未給我充分時間閱讀,關於其於報紙上所登載的廣告及於上班期間所知訊息,都與是事實上要從事的工作其職務不符,依據上述說明,我認為其主觀具詐欺故意,並使我陷於錯誤,而認為有底薪及從事的是行政助理的工作,告訴我錄取名額有限,只有先買塔位的人,才可以上班領薪水(1 個月的勞力付出)。通訊應徵時曾詢問是否有無底薪、是否為業務,其回答都說不是,薪水職務都與報紙上相同,而且職前訓練時有人詢問公司所經營的事業為何,是否是銷售靈骨塔,訓練的幹部都說不是,而且上班期間我亦曾詢問為何一直講授關於銷售骨塔的知識,其幹部告訴我必須瞭解公司之相關產業及目前所推之企劃案,且告訴我說老人大學的計畫就快開始,所以現在所學知識都是為了老人大學之計畫所需。職訓過後就隔離我於會議室,說公司在新進人員間舉辦1 個競賽,當日下班前需購買1 個塔位,才能優先錄取,而且名額只有1 個,只要先付訂金,就能錄取成為公司員工。我誤以為有底薪,誤以為是行政工作(實是叫新人購買靈骨塔),且誤以為沒買塔位就不能工作等語(偵B卷第11頁92年3 月17日調詢筆錄);復於偵查中證稱:我是11月中應徵行政助理,對方說有底薪,1 個禮拜後,乙○○說要買寶塔才可領薪水,我上班時是接電話,我發現該公司有很多線電話,且報紙上應徵稿內容也一直在換,我有付訂金,刷卡刷3000元,對方有退我錢等語(偵B卷第41頁背頁92年04月25日偵訊筆錄)。
(九)丁○○於調詢證稱:我於91年11月間依報紙所刊登之「大都會老人藝文中心」徵人廣告,以電話聯繫後前往位於高雄市○鎮區○○○路○○○ 號17樓的仕聯公司應徵「講師助理」之職務,我經面試錄取並被安排接受4 天的職前訓練,之後我又是上班約1 星期後,該公司督導地○○隨即單獨把我帶進會議室,向我表示該公司在我等新進人員中舉辦1 個競賽,當日下班前必須購買4 個嘉雲寶塔塔位,才能優先錄取成為正式員工,且如此我才能有薪資可領取,而購買該4 個嘉雲寶塔塔位只要先付訂金即可,而且能被優先錄取成為正式員工之名額只有1 個,要買就要快,要我當下就要做決定,我將地○○所言誤以為真,為了成為公司的正式員工,在考量當時自身的經濟能力後,遂以我原有之信用卡刷卡花費14萬萬元購買2 個嘉雲報塔塔位,但我之後從事的工作卻不是我當初所應徵的「講師助理」,而是被要求販售嘉雲寶塔,而且我在仕聯公司工作約1 個多月,卻只領到8 千元,所以我認為我被該公司負責人午○○、主管區經理乙○○、區副理己○○及地○○等人詐騙,因而損失1 個月的勞務付出及購買嘉雲寶塔之14萬元。我前往仕聯公司應徵時,係由己○○與我面試會談的,他當時回答說講師助理不是業務員,並非以業績件數來計算酬勞,是有底薪,固定薪資的,而且工作薪資就如同報紙上刊登的,薪資約3 萬2 千元,工作內容為負責行政文書工作。該公司職前訓練都是講授如何銷售嘉雲寶塔的靈骨塔位,我曾對此提出質疑,但是該公司人員負責人午○○及區副理己○○告訴我嘉雲寶塔係該公司相關產品及目前所推出之企畫案,而且老人大學的計畫就快開始了,職前訓練的課程都是為了老人大學的計畫所需,另外,仕聯公司發給我的工作要點,內容是擔任講師助理,鼓勵前來應徵,向新進人員介紹嘉雲寶塔並鼓勵購買等各式應答方式及技巧,和當初我應徵時地○○所說單純的講師助理為行政文書工作完全不符。我自91年11月在仕聯公司任職迄同年12月間,共約1 個多月,實際工作內容為偶而幫區副理己○○面試新進人員,並依據仕聯公司所給我的書料,向新進人員說明公司的企業組織及工作內容,惟大部分時間,都是由午○○以上課方式向我等公司新進人員吹噓公司當時現有之組織架構及未來發展性有多美好,根本不是我當初所應徵講師助理的工作性質,而我所領取之8 千元也不是薪資,而是我自己購買2 個嘉雲寶塔塔位的佣金收入。如我前述,因為當時地○○告訴我下班前必須購買四個塔位,才能被優先錄取,而且名額只有1 個,要買就必須動作快,我為了想擁有該份講師助理工作,便誤信為真的為了趕在其他應徵者前完成購買手續,遂在未充分閱讀及瞭解由己○○拿給我並要求我需簽名蓋章的文件內容之情形下,就匆忙在前述文件上簽名蓋章及填寫個人基本資料,雖當時我數度要求需仔細閱讀,但己○○一直藉故推諉及催促而無法如願,若我當時有詳閱該份條約,我是絕對不會同意的。我所購買之嘉雲寶塔塔位有永久使用權契約書,經手人為地○○,但該份契約書內並未載明塔位的確切位置。因為每張嘉雲寶塔塔位永久使用權契約書都是一模一樣,且當初午○○、乙○○、己○○及地○○等人都向我保證使用權契約書不會有問題,要我放心。我不知道仕聯公司「大都會老人藝文中心」實際位於何處,當初我向午○○、乙○○、己○○及地○○等人詢問時,渠等亦總是推諉,從未向我說明等語(調查卷第143 至146 頁92年10月17日調詢筆錄)。
(十)玄○○於調詢證稱:我於91年11月間依報紙所刊登「南台灣老人大學教育中心」徵人廣告上之電話,洽詢後前往位於高雄市○鎮區○○○路○○○ 號17樓的仕聯公司應徵「講師助理」之職務,依該份徵人廣告所示,該「講師助理」薪資每月約有3 萬2 千元。我經面試錄取後被安排接受2 天的職前訓練,之後約經過1 星期,該公司副理己○○單獨把我帶進會議室,告訴我該公司在我等新進人員中舉辦競賽,當日下班前必須購買1 個嘉雲寶塔塔位,才能被優先錄取為正式員工,而且名額只有1 個,要買就要動作快,要我馬上做決定。
我將己○○所言誤以為真,為了成為該公司的正式員工,遂花費七萬元購買1 個嘉雲寶塔塔位,但我之後從事的工作卻不是我當初所應徵的「講師助理」,而是被要求販售嘉雲寶塔塔位,而且我在仕聯公司工作約1 個月,卻只領到3 千多元。我自91年11月在仕聯公司任職迄同年12月間,約1 個月左右,實際工作內容為接聽應徵者的洽詢電話、鼓勵前來應徵、向新進人員介紹嘉雲寶塔並鼓勵購買塔位,根本不是我當初所應徵「講師助理」的工作性質,我覺得有受騙的感覺,遂向己○○質疑,並表示我要依當初報紙徵人廣告上所登載每月3 萬2 千元之報酬,依我所工作的日數核新給我,己○○卻表示已經過了退貨期,不能將塔位退回,而且我當初買塔位時,就已簽具同意我的酬勞係來自銷售嘉雲寶塔塔位之佣金,所以我只能領取我自己購買塔位的佣金4 千元,扣稅後為3 千多元(該筆3 千多元匯入我設在高雄市○○路合作金庫的帳戶)。我所購買之嘉雲寶塔塔位有永久使用權契約書,經手人為該公司主管乙○○,但該份契約書內並未載明塔位的確切位置等語(調查卷第151 至154 頁92年10月17日調詢筆錄)。
()黃○○於調詢證稱:我於91年12月間看到報紙刊登「盈田文具百貨批發」徵總機小姐的徵人廣告,我依徵人廣告上的電話去電,洽詢後前往位於高雄市○○區○○○路○○○ 號8 樓的錦田公司應徵,任職期間為91年12月間迄於92年1 月間,由該公司副理戌○○接待我並負責面試,她向我表示該公司已無總機小姐職缺,問我是否願意任倉管或收銀人員,並說明倉管人員的工作係負責清點盤存貨,收銀人員則負責收銀事務,兩者的工作內容及薪資待遇就如同徵人廣告上所刊登的。3 天教育訓練後,戌○○並未指派我做任何工作,而是要我研讀一些東岳企業機構、嘉雲寶塔的相關資料,以及如何接聽求職者應徵電話、吸引求職者到公司的文字資料,這樣的情形持續約1 、2 個星期,戌○○就要我賣嘉雲寶塔塔位。在戌○○極力遊說下,我誤信她所說為真,以為銷售嘉雲寶塔塔位可以獲利豐厚,除了領固定薪資外還可賺取佣金,便分次刷卡21萬購買3 個塔位,並遊說我的朋友沈柔佑也購買1 個塔位,但後來我發覺塔位不易銷售,覺得被騙,向戌○○要求退塔位,戌○○卻說不能退,只能登記辦理託售,我前往位於高雄市○○○路○○○ 號17樓之1 東森友聯公司辦理託售,工作人員黃慧蓮卻私下告訴我有客戶託售塔位2年多都還沒有脫手。我從未擔任總機、倉管或收銀人員等相關職務,我在錦田公司僅領取1 萬4 千餘元的佣金,並未支領任何固定薪資,戌○○是等我買了3 個塔位後,才告訴我銷售1 個塔位可得佣金4 千元,我本人是沒有固定薪資的。
我向錦田公司所購納骨塔位之所有權狀,其上並標明在寶塔建物中的詳細位置,員工購買塔位價格均相同,價格未因位置不同而異等語(調查卷第186 至188 頁93年1 月13日調詢筆錄)。
()壬○○於調詢證稱:我於92年8 月8 日看到中國時報刊登「豐督工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徵「行政辦事員」的徵人廣告,我依徵人廣告上的電話(00-0000000)去電詢問,洽詢後即前往位於高雄市○○區○○○路○○○ 號8 樓應徵,我抵達前述地址時,才發覺該址係懸掛「聚豐事業有限公司」的招牌,任職期間為92年8 月間迄於92年9 月初(前後不到1 個月)。應徵時,由該公司經理林佳德(後來我才知道他本名為林大明)負責面試,並向我說明工作內容及薪資待遇就如同徵人廣告上所刊登的,工作內容為協助處理行政業務,薪資待遇每月約2 萬2 千元。在林佳德一直吹噓及催促之下,我誤信為真,便刷卡消費買了2 個嘉雲寶塔塔位,每個塔位
7 萬5 千元,共花費15萬元,惟我買了塔位之後,林佳德只教我如何接聽求職者電話、安排面試,並核對求職者以前是否曾來應徵過,我發覺有異,認為被詐騙購買塔位,並沒有得到我當初想要應徵的工作,所以不到1 個月我就離職了。
林佳德告訴我達到6 個塔位銷售業績就可晉升專員,再者若我所購之塔位在2 年後還未銷售出去,聚豐公司可以原價收購回去,林佳德還表示聚豐公司可以幫忙託售塔位,在他極力遊說及催促下,我誤信他所說為真,便刷卡15萬元購買2個塔位,還簽署1 份「人事報聘書」。我從未在聚豐公司擔任行政辦事員相關職務,我在聚豐公司任職期間,未領取過任何金錢。我向聚豐公司所購納骨塔位之所有權狀,其上並未標明在寶塔建物中的詳細位置,且我等員工購買塔位價格均相同,價格未因位置不同而異等語(調查卷第190 至193頁93年4 月6日調詢筆錄)。
()子○○於調詢證稱:我於92年7 、8 月間在報上看到「管理幹部」的徵人廣告(公司名稱我已記不清楚,但確定不是聚豐公司),我依徵人廣告上的電話洽詢後,前往位於高雄市三民區458 號8 樓應徵,我抵達前述地址時,才發覺該址係懸掛「聚豐事業有限公司」的招牌。由該公司經理林佳德(後來我才知道他本名為林大明)負責面試,林佳德表示聚豐公司屬於東岳集團企業之子公司,他並說明聚豐公司業務分為營造、科技、貿易等部分,營造部分目前聚豐公司正在高屏大橋下興建賽車場、在大樹鄉興建養老院,科技部分目前有工廠在大陸生產10多種PDA 科技產品,至於貿易部分則是經銷飲水機、中國大陸茶葉,又強調聚豐公司具有遠大的願景,具有高度發展性,林佳德又說該公司提供有健全的勞健保,要栽培我成為主管協助他處理公事,就當場錄取我,向我說明工作內容就是訓練教育公司人員,薪資待遇每月約2萬元,我誤信林佳德所言為真,便至聚豐公司報到上班。錄取後接受3 天教育訓練,林佳德並未指派我做任何工作,而是以一對一的方式要我研讀一些行銷、訓練管理之資料,這樣的情形持續約2 個星期,後來林佳德表示聚豐公司所經銷的嘉雲寶塔塔位市場價值高,很搶手,只要我先購買再轉售出去,即可獲利豐厚,林佳德還說若在1 年半之內我沒有將手上的塔位轉售出去,公司還可以原價買回或協助託售,而且我買了塔位之後,就可以晉升較高的職務,在林佳德一直吹噓及催促之下,我誤信為真,先以刷卡方式花費7 萬5 千元購買1 個塔位,之後林佳德以再購買1 個塔位可晉升主任為由,鼓勵我再購買,我就以現金7 萬5 千元再購買了1 個塔位,不過我事後得知,林佳德將該筆7 萬5 千元私吞侵占,並沒有用於購置塔位,而且聚豐公司也沒有提供我勞健保等福利。我買了塔位之後,林佳德只教我如何接聽求職者電話、安排面試,並核對求職者以前是否曾來應徵過,我發覺有異,認為被詐騙購買塔位,並沒有得到我當初想要應徵的工作,所以待了1 個多月我就離職了。聚豐公司內之員工分成好幾組,各有不同的代號,各組每隔一段時間就使用不同的公司名稱、職缺刊登徵人廣告,再將登出的廣告剪報貼於接聽求職者電話旁的記事簿上,要接聽電話者依據各組刊登內容來回答求職者,這是聚豐公司為避免應徵者重複應徵瞭解公司的工作性質,或發現實際係同一家公司在徵人,才做核對篩選,如果核對時發現應徵者曾來應徵過,即以額滿或不回覆電話的方式處理。我從未在聚豐公司擔任管理幹部等職務,我在聚豐公司任職期間,未領取過任何薪資,只領取我塔位銷售佣金2 千多元。員工購買塔位價格均相同,價格均相同,價格未因位置不同而異等語(調查卷第195 至198頁93年4 月16日調詢筆錄)。
()辛○○於偵訊時證稱:我購買塔位1 個7 萬元,有交權狀與契約給我們,叫我們依我們買塔位模式像老鼠會方式,在向新應徵人鼓吹買塔位,報紙廣告與我們實際工作不符等語(偵A卷第3、4頁偵訊筆錄)。
二、就上述證人即被害人陳明銓等14人(即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之證詞觀之,渠等購買如附表一所示之嘉雲寶塔,均非向被告寅○○等6 人購買;且被告寅○○等6 人或其公司職員對於推銷嘉雲寶塔契約之重要內容,均無隱瞞未告知,或故意為不實告知之情事。上開被害人在是否購買嘉雲寶塔之前,本身均有決定之自由(或認為嘉雲寶塔此項產品具有發展潛力,可決定購買該產品;或於應徵求職時,知悉認為推銷嘉雲寶塔之工作性質與登報內容不符,亦可決定不購買,而隨時離開公司);本件被害人對契約內容既已充份了解,基於雙方之合意而訂立契約,尚難認上開被害人對購買嘉雲寶塔之契約內容,係因被告寅○○等6 人或上開公司職員之隱瞞未告知或告知不實而有陷於錯誤之情形(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677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起訴意旨另以:被告寅○○等6 人係利用應徵者求職心切之心理,以不實廣告為誘餌,以附表二所示「假徵才、真詐欺」之38則廣告手法,誘騙新進人員購買嘉雲寶塔,且利用求職者資力不佳之機會,予以密集的洗腦課程,趁渠等陷於錯誤,無法辨別真假之際,誘使渠等購買嘉雲寶塔,此顯為求職陷阱,求職者未賺取所謂薪資前即早已負債累累,嗣於新進人員無力開發客源之際,即使該人員黯然離職,藉此取得新進人員因購買嘉雲寶塔所支出的價金等語。惟查:
(一)證人己○○即東森友聯公司副理證稱:本公司招募職員的方式都是透過在報紙上刊登徵人廣告,但我不清楚是以何名義刊登,至於我先前至仕聯公司求職,也是看報紙廣告洽詢後前往應徵講師,但當時我所應徵的徵才廣告上並未刊登任何公司名稱和薪資,只有刊登職稱。我的上司地○○經理會評估應徵者的特質是否適合所應徵的職務,如講師或講師助理,若不適合,就會告知公司尚有銷售塔位的業務員職缺,所已有的應徵者確實有擔任應徵的職務,有的則願意擔任銷售塔位的業務員;至於一般人員的薪資就依照公司規定,我並不清楚其規定,而擔任銷售塔位之業務員,其報酬係獎金制,無固定薪資,依照上下線職等來抽取佣金,每售出1 個塔位,新進業務人員可抽取新台幣4 千元,並成為專員,副理可抽取獎金8 千元,每位專員賣6 個塔位之後,可以晉升為主任,賣12個塔位的可晉升為副理,主任的薪資來源則靠底下所屬的專員每月所賣的塔位來分獎金。主任與副理的薪資來源則靠個人底下所屬專員每月所賣的塔位來分獎金,專員每售出1 個塔位,主任和副理可獲得8 千元獎金,主任和副理自己每銷售1 個塔位則可抽取佣金1 萬2 千元,經理每月的薪資為所屬下線的副理、主任、專員每月所銷售的塔位來分獎金,至於經理以上職務的佣金如何計算我就不清楚。地○○告訴我公司開放我等副理以上幹部可以自行刊登徵才廣告,但公司規定不可以用東森友聯公司名義刊登求職廣告,廣告上之聯絡電話也要我等刊登者自費裝設,但我不清楚其中原因為何。我所刊登求職廣告並無載明銷售嘉雲塔位。有時我會自己面試求職者,先詢問有無相關工作經驗,再告訴他們講師的工作性質就是幫公司訓練人才,講師助理則幫助講師安排課程、在課堂上給予協助,行政文書則是接聽電話、整理文書資料,在安排接受3 天的教育訓練,前2 天教育訓練課程先讓新進人員瞭解公司概況,第3 天才會告訴新進人員要成為講師必須先接受公司銷售塔位的業務性質,就是要先負責銷售塔位,才能對新進人員有一個示範作用。告訴人玄○○之徵人廣告非我刊登,亦非由我面試,但我確實曾告訴她公司有舉辦銷售競賽,但那是公司為激勵員工銷售塔位所舉辦,並不以此條件購買塔位才能獲得講師助理之職務。玄○○購買塔位後的工作性質也確實是講師助理。玄○○擔任講師助理工作其酬勞係來自銷售塔位的佣金等語(調查卷第111至115頁93年4月13日筆錄)。
(二)證人地○○即東森友聯公司儲備經理證稱:仕聯公司招徠購買嘉雲寶塔靈骨塔位之方式,係由組訓部透過廣告公司設計以南台灣老人大學教育中心或大都會老人藝文中心徵人等方式為號召,在中國時報及自由時報上刊登人事廣告,內容大略都是徵求人事主管、講師助理、藝文助理、行政文書、輔導諮詢等職務,並明列人事主管的薪資約2 萬6 千元,輔導諮詢薪資約2 萬5 千元,至於抽佣及招徠購買嘉雲寶塔靈骨塔位等字眼從未刊登在報上。求職者循仕聯公司廣告刊登之電話應徵查詢時,仕聯公司人員並不會告知求職者是要銷售嘉雲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嘉雲寶塔靈骨塔位」,本公司只是告知求職者先留下姓名、出生年月日、學歷、聯絡電話及工作經歷再等候通知,等到本公司審核覺得可以進一步面試後,即主動打電話告知求職者本公司營業地址前來面試應徵。求職者前往仕聯公司後,都是由本公司組訓部主任層級以上的人員進行面試,並無固定的專人負責面試工作,由我進行面試或口試時,我都是告知求職者本公司的工作範圍都是協助主管各項文書工作、電話接聽、行政客服、人員訓練及公司的上班時間與休假制度,並會向求職者談及仕聯公司有在招徠購買嘉雲寶塔靈骨塔位的業務,同時告知若要更進一步了解仕聯公司可參加4 天的職前訓練講習,新進人員在進入公司接受職前訓練這4 天內,公司會向求職者談及銷售或購買嘉雲寶塔靈骨塔位的情形,並告訴求職者能儘快完成公司規定的銷售或購買數個嘉雲寶塔塔位,就可被優先錄取為正式員工。仕聯公司辦理教育訓練講習都是由組訓部副總午○○、經理呂慧蘭、經理鍾嘉真等人負責上課,講習內容是公司簡介、產業介紹、行政手續、工作展望、工作態度等,同時會向求職者談及仕聯公司有在招徠購買嘉雲寶塔靈骨塔位的業務,並告訴求職者能儘快完成公司規定的銷售或購買數個嘉雲寶塔塔位,就可被優先錄取成為正式員工。本公司的人事資料表上有設計一信用狀況欄,內容有信用卡、支票、其他等三個欄位供求職者自行勾取,目的是要了解求職者的經濟狀況及信用度。本公司人員都是告訴求職者能儘快完成公司規定的銷售或購買數個嘉雲寶塔塔位,就可被優先錄取成為正式員工。仕聯公司人員會告訴求職者廣告登載之職務係公司未來規劃發展的方向,目前公司並未有如廣告所載的職務,但可安排求職者至公司其他部門服務。因求職者急於謀職,而本公司廣告中登載之職位又還沒著落,於是允諾求職者許以其他部門同性質職位代替,所以求職者即同意銷售或購買靈骨塔位爭取進入仕聯公司的機會。在錦田公司與仕聯公司會先篩選對銷售或購買靈骨塔位業務較有意願的求職者進入仕聯公司服務,讓求職者可以憑本公司開立的「在職證明」或「薪資證明」申請信用卡,以支付購買靈骨塔位之費用。求職者進入公司後主要是銷售靈骨塔位,沒有薪資待遇,以銷售數量抽取佣金。部分求職者發現仕聯公司廣告刊載的職務與實際職務不合後即自動離開公司,小部分求職者會留下繼續幫忙公司招募其他求職者購買靈骨塔位,有鑒於招募業務人員不易,故公司透過廣告公司以每週刊登徵才廣告3 日的方式,持續徵員等語(調查卷第121 至125 頁92年11月25日筆錄)。
(三)證人乙○○即東森友聯公司經理於調詢證稱:依據報紙廣告前來應徵者,並無擔任廣告中的工作項目,而是由公司的幹部介紹應徵者加入本公司販售嘉雲寶塔塔位的工作,成為本公司的專員,薪資的計算是採獎金制,並無固定的底薪,專員每賣1 個塔位可獲得獎金3 千元,每位專員賣6 個塔位之後,可以晉升為主任,賣12個塔位的可晉升為副理,主任的薪資來源則靠底下所屬的專員所賣的塔位來分獎金。應徵者發現擔任公司非本公司徵求人員廣告之工作項目後,通常會選擇離開,本公司會告知應徵者廣告之工作項目是公司未來的規劃,將來若有相關方面的職缺,公司會另行通知應徵者是否願意前來工作。本公司員工每月獎金均是由東岳公司財務部發放的。各類徵才廣告確為東森友聯股份有限公司在各媒體報紙上刊登用以招募職員之廣告,事實上並沒有各廣告徵才的公司及職位存在,其目的是為了吸引應徵者前來本公司,再由本公司幹部鼓勵應徵者加入銷售「嘉雲寶塔」塔位的工作,本公司並沒有勉強錢來應徵者一定要加入本公司,純粹是當事人的自願行為等語(調查卷第126 至131 頁92年11月25日筆錄)。
(四)就上述證人己○○、地○○及乙○○之證詞觀之,本件依報紙廣告內容前往應徵者,一聽到要購買嘉雲寶塔,實際上大部分之應徵者,是離開公司而選擇不購買嘉雲寶塔;嗣後應徵者繼續留在公司,雖係受公司幹部遊說,進而購買嘉雲寶塔,然均係在充分考量並盤算相關條件(例如多買幾個塔位才可陞遷、購買塔位增值可以轉售牟利等),出於自由之意思所為之決定,應非係求職心切,而陷於錯誤所致;起訴意旨認此部分,係以虛偽不實之求職廣告陷阱,誘使應徵者購買嘉雲寶塔一節,尚有誤會。
四、起訴意旨另以:本件據查扣之嘉雲寶塔塔位權狀申購書留存聯核算,仕聯公司、東森友聯公司、錦田公司(後更名為聚豐公司)觀之,共計銷售塔位金額高達135,075,000 元,受騙之被害人高達700 人以上等語。惟查:
(一)起訴書稱本件被害人高達700 人以上,係從仕聯公司、錦田公司、聚豐公司、東森友聯公司所扣得之嘉雲寶塔塔位權狀申購書(下稱塔位申購書)約700 多份,為其認定依據。然本件除附表一所示被害人陳明銓等14人之外(併案部分另有被害人申○○、甲○○、庚○○、載子琪、蔡孟捷等5 人),其他塔位申購書之購買者,均未向警察局、調查局或檢察署提出告訴或以證人身分說明被騙之經過。起訴意旨就此部分,僅憑扣案之塔位申購書約700 多份,即率以認定本件共計銷售塔位金額高達1 億3 千多萬元,且受騙之被害人高達
700 人以上,實屬無據。
(二)本件嘉雲公司所有之嘉雲寶塔於86年11月22日建造完成,並於87年1 月19日取得使用執照,有卷附嘉義縣政府建設局使用執照在卷可查(本院第一卷第22頁);且附表一所示被害人陳明銓等14人,如已購買嘉雲寶塔之使用權,均有取得嘉雲寶塔永久使用權契約書;此據附表一所示被害人陳明銓等14人證述甚詳(見上述被害人證詞),並有塔位申購書、塔位永久使用權契約書、塔位使用權狀領取簽執單在卷可資佐證。至上開被害人雖證稱購置塔位之所有權狀,其上並未標明在寶塔建物中的詳細位置;惟依塔位永久使用權契約書第
7 條規定:「寶塔塔位於使用時,應先取得寶塔塔位使用權狀,主管機關核發之火葬許可證或起掘證明書,向嘉雲寶塔辦妥入塔使用手續,始得於安置使用。」顯見嘉雲公司係於申購者表示已有往生者,且有主管機關核發之火葬許可證或起掘證明書,方有交付塔位之義務。是本件購買嘉雲寶塔之人於簽約時,縱未知塔位之編號及位置為何,亦難認被告寅○○等6 人有何施用詐術之行為。
五、本件以上開方式推銷嘉雲寶塔,雖有可議,然登報廣告僅係一種吸引客戶的手段,如有不實廣告情形,本件得依修正前(89年1 月26日)就業服務法第39條規定,招募員工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欺瞞或提供不實之勞動條件,或利用招募員工之機會,使求職人為一定之交易行為,而從中謀取不當利益者,得依同法第61條之規定科以行政處罰。是本件有無刑法之詐欺犯行,應以推銷嘉雲寶塔之人與本件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接洽時有無施用詐術為斷,而非以附表二所示廣告內容作為判斷之基準。又被告寅○○等6 人全部依約履行交付塔位永久使用權契約書,已詳如前述。本件係附表一所示陳明銓等14人對於購得嘉雲寶塔使用權後,因申請退費不易,而向檢調機關提出告訴;惟偵查中,附表一編號8 之蔡欣妮僅係刷卡繳費3 千元訂金,提出告訴後,公司知悉原委,即已退還刷卡費用(見偵B卷第41頁背頁蔡欣妮偵訊筆錄);另於本院審理中,被告寅○○等6 人得知起訴書所載如附表一所示之其餘13位被害人亦發生消費糾紛時,即陸續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有被害人玄○○、辛○○、丁○○(附表一編號9 、10、14)共同出具之撤回告訴狀1 紙(本院第二卷第
312 頁,其上載明告訴人與被告已達成和解,告訴人所受損害已經獲得填埔等語);被害人陳明銓、酉○○○、亥○○、子○○(附表一編1 、2 、3 、13)之和解書4 紙(本院第二卷第323 至326 頁);被害人壬○○(附表一編號12)之高雄市勞工局調處勞資爭議協議書1 紙(本院第二卷第
327 頁)附卷可查。
六、綜上所述,本件被告寅○○等6 既未使用詐術,且附表一所示之14位被害人亦無陷於錯誤之情形;況被告寅○○等6 人於偵、審中得知渠等經營之公司與被害人有爭議情形,幾已全部與消費者達成和解,是本件核屬民事糾葛,核與修正前刑法之常業詐欺罪無涉。
乙、被告巳○○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特種文書罪嫌部分:
一、起訴意旨認被告巳○○涉犯此部分之犯行,係以證人丙○○、潘敏慧之上開證述及即同案被告未○○(本院通緝中)之證述為認定依據。惟查:
(一)證人丙○○於調詢證稱:我當時答應戌○○購買1 個納骨塔位,不過因我當時持有的VISA金融卡(以存款帳戶內之金額當作刷卡額度),帳戶內存款額度不足7 萬元,所以我無法全額刷卡購買錦田公司的納骨塔位,戌○○就要我先付2 萬
3 千元做為購買塔位的部分款項(現金1 萬5 千元及以刷卡方式支付8 千元),至於其他未付款,戌○○表示該公司可提供在職證明、薪資證明代辦信用卡,核卡後再刷卡支付未付餘額,戌○○就拿了一張我在錦田公司的在職證明書、3個我在錦田公司任職的薪資袋,去幫我申請信用卡,但因為我才到錦田公司任職未久,不瞭解該公司營運狀況及統一編號,以致於為通過銀行電話徵信,無法獲得發卡。後來戌○○見我申辦信用卡不成功,又帶我去一家信用卡代辦仲介,要幫我申辦5 張信用卡,但是因為戌○○在我的申請書上填寫較高額薪資、較長工作年資的不實資料,銀行以電話向我父親余祖壯徵信時發覺有異,亦未核發信用卡給我。因為我係91年11月間才至錦田公司任職,但薪資袋卻是91年9 、10、11月份,且薪資金額27,000元、責任津貼1,000 元、皆勤獎金2,000 元、實支總額30,000元,都是戌○○偽造的,事實上我從未領過錦田公司任何款項,至於在職證明書上登載我的到職日為90年10月12日並擔任人事部職員,亦與事實不符等語(偵B卷第288 至290 頁92年6 月13日調詢筆錄)。
(二)證人亥○○於調詢證稱:我面試時戌○○並未告知我有何條件始能成為該公司員工,待我進入該公司任職之後未久,他就告訴我一定要有買賣納骨塔的業績才能報聘為正式員工,而且她又積極遊說我,表示該公司所售塔位完全合法、具增值價值、轉售容易,我誤信她所言為真,就自行出資刷卡35萬元購買5 個塔位。我誤信戌○○所言要購買納骨塔位時,因我現金不足,戌○○便要我申辦現金卡及提高信用卡消費額度,戌○○還提供我在錦田公司的在職證明、薪資證明便於申辦,透過此種方式,我申辦到萬泰商業銀行、大眾商業銀行的現金卡,並調高我在匯豐商業銀行、台新商業銀行信用卡消費額度。因為我係91年12月初才至錦田公司任職,但薪資袋卻是91年9 、10、11月份,而且新資金額36,000元、皆勤獎金2,000 元、加班2,000 元、伙食費1,000 元,實支總額41,000元,都是戌○○偽造的,事實上我從僅領取錦田公司15,000元,而且該15,000元係我買5 個納骨塔位之佣金,並非薪資收入;至於在職證明書上登載我的到職日為90年
5 月26日並擔任人事行政部主任,亦與事實不符等語(偵B卷第279 至282 頁92年7 月21日調詢筆錄)。
(三)證人戌○○於調詢證稱:我是於91年3 月間從報紙廣告欄得知「南部就業輔導中心」在應徵行政櫃臺人員,該份職務薪資為2 萬5 千元,我依該公司廣告上電話(電話號碼已忘記)聯繫,依指示前往公司位於高雄市○○區○○○路○○○ 號
8 樓處所,該處所懸掛東岳企業機構招牌,經公司經理歐純名面試,渠告知行政櫃臺之工作內容為記流水帳、接聽電話、資料整理等項目,薪資每月新台幣2 萬5 千元左右。職前訓練講習結束之後,由我的輔導幹部許惠菁副理開始向我個別輔導嘉雲寶塔,許惠菁告訴我當月是試用期,還不能成為正式職員,必須推銷6 個嘉雲寶塔塔位後,才能成為正式的職員,許惠菁建議我,因1 個月期間要推銷6 個寶塔位不容易,所以她要我自己先購買塔位,以確保工作,但因為我財力不夠,而且信用卡額度只能購買3 個塔位,許惠菁為了留住我在公司,她答應幫我刷卡支付3 個塔位,我誤信許惠菁所說為真,誤以為購買塔位就可以成為正式員工,而且領固定薪資外還可以加領銷售塔位的獎金,所以我才同意以信用卡刷卡方式購買3 個寶塔塔位,每個塔位6 萬5 千元,共刷卡支付19萬5 千元,完成6 個塔位的工作績效。歐純名曾表示公司要我等新進人員簽署「人事報聘書」,其最主要目的係有新進人員購買塔位後,發現沒有領到固定薪資要向公司理論時,公司就可以出示該份「人事報聘書」,表示係新進人員自己同意成為銷售寶塔抽取佣金的業務人員,這樣公司就可以免責了。當公司輔導新進人員發現其財力不足購買塔位時,公司主管歐純名、許惠菁等會提供上開已蓋好負責人丑○○印章之不實在職證明、薪資袋,由輔導人員帶新進人員去申辦信用卡、現金卡,提供新進人員的購買塔位的經濟能力。我只購買3 個塔位,而公司為了取信購買塔位者,曾帶我們至嘉義縣水上鄉的嘉雲寶塔所在地看寶塔,雖然依權狀擁有塔位的使用權,但並未分配塔位位置(調查卷第177至181 頁92年12月16日筆錄)。
(四)證人即同案被告未○○證稱:我87年在嘉雲公司任經理,任銷售工作,91年底開始開設東森友聯公司任董事長,業務內容係銷售嘉雲寶塔,應徵者來公司上班後,希望我們開在職證明給他辦信用卡,我們才開的等語(偵D卷第66頁、70頁93年7 月22日筆錄)。
二、就上開證人丙○○、亥○○、戌○○、未○○之證詞觀之,本件顯係錦田公司主管歐純名、許惠菁授意戌○○提供不實之在職證明書、薪資袋,而由戌○○帶領新進人員丙○○、亥○○去申辦信用卡、現金卡;上開證人均未提及被告巳○○有共同參與提供不實在職證明書、薪資袋之行為。是本件自難僅憑被告巳○○任職錦田公司總監,即推論被告巳○○亦有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及特種文書之犯行。至歐純名、許惠菁、戌○○、丙○○及亥○○,共同以不實之在職證明書、薪資袋,向銀行申辦現金卡或提昇信用卡消費額度,另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取財部分,應由檢察官另行處理,併此敘明。
陸、綜上所述,起訴意旨所舉上開證據,均不足為被告寅○○等
6 人有上開常業詐欺或被告巳○○有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積極證明;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寅○○等6 人有何檢察官所指之犯行,揆諸首揭法條及裁判意旨,自應為被告寅○○等6 人無罪判決之諭知。
柒、本件起訴部分既經判決被告寅○○等6 人均無罪,移送併辦部分(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3747號、96年度偵字第94790 號)與起訴部分即無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原移送機關另為處理,附此敘明。
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李殷君法 官 蘇揚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正彬附表一:
1、陳明銓:應徵工地主任職務,購買塔位12個,計84萬元(依自由時報廣告應徵錦田公司)。
2、酉○○○:應徵行政人員職務,購買塔位6 個,計42萬元。
3、亥○○:應徵總機人員職務,購買塔位1 個,計付訂金1萬元(應徵錦田公司)。
4、癸○○:應徵總機人員職務,購買塔位1個 ,計付訂金1 萬元(依自由時報廣告應徵錦田公司)。
5、辰○○:應徵行政助理人員職務,購買塔位3 個,計21 萬元(依自由時報廣告應徵錦田公司)。
6、天○○:應徵總機人員職務,購買塔位3 個個,計21萬元(依自由時報廣告應徵錦田公司)。
7、丙○○:應徵行政助理人員職務,購買塔位1 個,計付部分款項23,000元(應徵錦田公司)。
8、蔡欣妮:應徵行政文書人員職務,購買塔位1 個,計付訂金3,000 元(起訴書誤載三千萬元,依自由時報廣告應徵錦田公司)。
9、丁○○:應徵講師助理人員職務,購買塔位2 個,計14 萬元(依自由時報廣告應徵仕聯公司)。
10、玄○○:應徵講師助理人員職務,購買塔位1 個,計7 萬元(依自由時報廣告應徵錦田公司)。
11、黃○○:應徵總機人員職務,購買塔位3 個,計21萬元(依自由時報廣告應徵錦田公司)。
12、壬○○:應徵行政辦事員人員職務,購買塔位3 個,計21萬元(依中國時報廣告應徵錦田公司)。
13、子○○:應徵行政管理幹部人員職務,購買塔位1 個,計75,000 元 (應徵聚豐公司)。
14、辛○○:應徵講師助理人員職務,購買塔位1 個,計75,000元(應徵錦田公司)。
附表二:報紙徵才廣告38則┌─┬────┬───────┬──────┬────────┬──────┐│編│企業性質│ 應徵人員 │ 工作內容 │ 待遇 │ 電話 ││號│ │ │ │ (上班時間) │ ││ │ │ │ │ (薪水) │ ││ │ │ │ │ (福利) │ │├─┼────┼───────┼──────┼────────┼──────┤│1 │FORMOSA │ 人事主管 │ 人事工作 │ 42000元 │(00)000-0000││ │廣告設計│ 主管助理 │ 電腦操作 │ 30000元 │ ││ │ │ 美工設計 │ 接聽電話 │ 28500元 │ ││ │ │ 總 機 │ 接 待 │ 22500元 │ │├─┼────┼───────┼──────┼────────┼──────┤│2 │綠色童年│ 助理老師 │ 協助教學 │ 28000元-32000元│(00)000-0000││ │課輔安親│ 櫃臺行政 │ 接聽電話 │ 24000元-26000元│ ││ │ │ 幼教媽媽 │ 文書處理 │ 23000元-25000元│ ││ │ │ 招生人員 │ │ │ │├─┼────┼───────┼──────┼────────┼──────┤│3 │兒童雙語│ 安親老師 │ 帶 班 │ 30000元 │(00)000-0000││ │藝術學院│ 櫃檯助理 │ 接聽電話 │ 26000元 │ ││ │ │ 導護媽媽 │ 人員接待 │ 23000元 │ ││ │ │ 招生人員 │ 班務處理 │ │ │├─┼────┼───────┼──────┼────────┼──────┤│4 │薰衣草 │ 教育主管 │ 人員管理 │38000元-42000元 │(00)000-0000││ │藝術工作│ 花藝助理 │ 培育部門 │22000元-25000元 │ ││ │ │ 行政職員 │ 管理協助 │23000元-26000元 │ ││ │ │ 空間設計師 │ 花藝設計 │ │ ││ │ │ │文書資料處理│ │ │├─┼────┼───────┼──────┼────────┼──────┤│5 │雨澤兒童│ 教育主管 │人員管理培育│ 38000元-42000元│(00)000-0000││ │感覺統合│ 輔導老師 │ 部門管理 │ 28000元-32000元│ ││ │學園 │ 保育媽媽 │ 電話接聽 │ 23000元-26000元│ ││ │ │ 櫃檯行政 │人員接待諮詢│ │ ││ │ │ │ 文件處理 │ │ │├─┼────┼───────┼──────┼────────┼──────┤│6 │小貝貝 │ 幼兒律動助教 │帶動現場氣氛│28000元-30000元 │(00)000-0000││ │幼兒園 │ 護士小阿姨 │ 傷病處理 │ 26000元 │ ││ │ │ 櫃檯諮詢 │處理行政業務│ 25000元 │ ││ │ │ 保姆媽媽 │ 照護孩童 │ │ │├─┼────┼───────┼──────┼────────┼──────┤│7 │ㄅㄆㄇ安│ 幼教助理 │協助幼教老師│ 23000元-26000元│(00)000-0000││ │親才藝中│ 活動助理 │ 教導帶動唱 │ 25000元-27000元│ ││ │心 │ 文書行政 │接聽電話諮詢│ 24000元-26000元│ ││ │ │ 安親媽媽 │ │ 22000元-24000元│ │├─┼────┼───────┼──────┼────────┼──────┤│8 │長青族才│ 講師助理 │ 協助教學 │ 28000元 │(00)000-0000││ │藝學苑 │ 行政助理 │處理行政庶務│ 24000元 │ ││ │ │ 導護媽媽 │ 照護孩童 │ 22000元 │ ││ │ │ 藝文助理 │ │ 20000元 │ │├─┼────┼───────┼──────┼────────┼──────┤│9 │寶貝龍才│ 安親課輔老師 │ 教導學童 │ 30000元 │(00)000-0000││ │藝學園 │ 幼保助教 │ 協助教學 │ 28000元 │ ││ │ │ 行政文書 │ 資料處理 │ 25000元 │ ││ │ │ 督導媽媽 │ 電話接聽 │ 24000元 │ │├─┼────┼───────┼──────┼────────┼──────┤│10│漫畫圖書│ 中心主任 │ 人事行政 │ 28000元 │(00)000-0000││ │休閒中心│ 圖書諮詢員 │ 書籍整理 │ 24000元 │ ││ │ │ 櫃檯行政人員 │ 資料建檔 │ 22000元 │ ││ │ │ │ 電話接聽 │ │ │├─┼────┼───────┼──────┼────────┼──────┤│11│健康兒童│ 保健人員 │處理緊急狀況│ 26000元-28000元│(00)000-0000││ │歡樂村 │ 助理媽媽 │ 幼兒護理 │ 24000元-26000元│ ││ │ │ 行政助理 │行政事務處理│ 22000元-24000元│ │├─┼────┼───────┼──────┼────────┼──────┤│12│萬花筒才│ 才藝助理 │ 協助教學 │ 30000元 │(00)000-0000││ │藝安親教│ 櫃檯文書 │ 教材準備 │ 26000元 │ ││ │室 │ 課輔媽媽 │ 電話接聽 │ 25000元 │ ││ │ │ │ 櫃檯諮詢 │ │ ││ │ │ │ 資料處理 │ │ │├─┼────┼───────┼──────┼────────┼──────┤│13│陽光溫馨│ 儲備店長 │ 管理企畫 │ 32000元 │(00)000-0000││ │庭園 │ 吧檯人員 │ 調製茶飲 │ 22000元 │ ││ │ │ 服務工作伙伴 │ 處理事務 │ 22000元 │ ││ │ │ 美工人員 │ 繪製POP海報│ 23000元 │ ││ │ │ │ │ │ │├─┼────┼───────┼──────┼────────┼──────┤│14│Imaginat│ 人事主管 │ 人事管理 │ 40000元 │(00)000-0000││ │ion廣告 │ 主管助理 │協助主管工作│ 30000元 │ ││ │設計 │ 辦公職員 │ 文書彙整 │ 28500元 │ ││ │ │ 櫃檯總機 │ 接聽電話 │ 25500元 │ │├─┼────┼───────┼──────┼────────┼──────┤│15│森活SPA │ 人事主管 │ 人事管理 │ 28000元-30000元│(00)000-0000││、│養身舒活│ 行政人員 │ 流程控管 │ 23000元-25000元│ ││17│館 │ 櫃檯人員 │文書資料彙整│ 23000元-25000元│ ││、│ │ 助理美療師 │ 接聽電話 │ 25000元-27000元│ ││35│ │ │ 人員接待 │ │ │├─┼────┼───────┼──────┼────────┼──────┤│16│歡樂成長│ 管理園長 │ 人員督導 │ 28000元-30000元│(00)000-0000││、│學園 │ 行政文書 │ 電話接聽 │ 22000元-24000元│ ││20│ │ 輔育媽媽 │ 文件處理 │ 22000元-24000元│ ││、│ │ │ │ │ ││34│ │ │ │ │ │├─┼────┼───────┼──────┼────────┼──────┤│18│星星教學│ 櫃檯行政 │ 櫃檯諮詢 │ 26000元 │(00)000-0000││ │樂園 │ 美勞助理 │ 電話接聽 │ 28000元 │ ││ │ │ 文書行政 │協助準備教材│ 26000元 │ ││ │ │ 廚房媽媽 │檔案資料整理│ 25000元 │ ││ │ │ │準備營養午餐│ │ │├─┼────┼───────┼──────┼────────┼──────┤│19│小豆豆才│ 幼教助教 │ 協助教學 │ 28000元 │(00)000-0000││、│藝中心 │ 後勤行政 │ 資料處理 │ 26000元 │ ││36│ │ 櫃檯行政 │ 接聽電話 │ 26000元 │ ││ │ │ 安親媽媽 │ 櫃檯諮詢 │ 25000元 │ │├─┼────┼───────┼──────┼────────┼──────┤│21│幼幼樂園│ 保健人員 │ 照護孩童 │ 26000元-28000元│(00)000-0000││ │潛能才藝│ 愛心媽媽 │ 文件整理 │ 24000元-26000元│ ││ │中心 │ 行政人員 │ 協助主管 │ 20000元-24000元│ ││ │ │ 行政助理 │ │ │ │├─┼────┼───────┼──────┼────────┼──────┤│22│悠境 │ 園區組長 │ 未記載 │ 未記載 │(00)000-0000││、│休閒農場│ 客服接待 │ │ │ ││28│ │ 保健人員 │ │ │ ││ │ │ 全職人員 │ │ │ ││ │ │ 人事助理 │ │ │ │├─┼────┼───────┼──────┼────────┼──────┤│23│臺灣文化│ 行政主管 │安排人事行政│ 48000元 │(00)000-0000││、│藝術工作│ 行政職員 │處理行政事務│ 26000元 │ ││30│坊 │ 總 務 │採 購│ 28000元 │ ││ │ │ 活動助理 │活 動 企 畫 │ 24000元 │ │├─┼────┼───────┼──────┼────────┼──────┤│24│東 聯│ 人事主管 │人事行政管理│ 42000元 │(00)000-0000││、│ │ 主管秘書 │會議行程安排│ 30000元 │ ││32│ │ 企畫美工 │專案企劃美工│ 28000元 │ ││ │ │ 總務行政 │ 庶務、倉管 │ 26000元 │ │├─┼────┼───────┼──────┼────────┼──────┤│25│東氏有限│ 人事主管 │ 人事管理 │ 無刊登 │(00)000-0000││、│公司 │ 主管特助 │ │ │ ││31│ │稽核/品管專員 │ │ │ ││ │ │ 機電工程師 │ │ │ ││ │ │客服/行政助理 │ │ │ ││ │ │ 駐衛警 │ │ │ │├─┼────┼───────┼──────┼────────┼──────┤│26│眼觀四面│ 企劃助理 │ 無刊登 │ 無刊登 │(00)000-0000││、│設計工作│ 美工人員 │ │ │ ││33│室 │ 文宣活動 │ │ │ ││ │ │ 總機接待 │ │ │ │├─┼────┼───────┼──────┼────────┼──────┤│27│年輪藝術│ 櫃檯客服 │ 櫃檯諮詢 │ 24000元-26000元│(00)000-0000││ │文化走廊│ 導覽人員 │ 電話接聽 │ 23000元-25000元│ ││ │ │ 行政事務 │ 資料建檔 │ 22000元-24000元│ │├─┼────┼───────┼──────┼────────┼──────┤│29│巴卡地 │ 人事主管 │ 人事管理 │ 38000元 │(00)000-0000││ │ │ 儲備幹部 │ │ 28000元 │ ││ │ │ 吧檯調製員 │ │ 23000元 │ ││ │ │ 內外場伙伴 │ │ 22000元 │ │├─┼────┼───────┼──────┼────────┼──────┤│37│蘇格蘭牛│ 儲備店長 │ 人事管理 │ 32000元 │(00)000-0000││ │排館 │ 服務員 │ │ 22000元 │ ││ │ │ 櫃檯人員 │ │ 22000元 │ ││ │ │ 企業行銷高手 │ │ │ │├─┼────┼───────┼──────┼────────┼──────┤│38│達文西廣│ 主管秘書 │ 協助主管 │ 30000元 │(00)000-0000││ │告設計公│ 行政職員 │ 文書彙整 │ 28500元 │ ││ │司 │ 櫃檯總機 │ 電話接聽 │ 25500元 │ ││ │ │ 電腦文書人員 │ 人員接待 │ 23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