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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238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389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丙○○選任辯護人 江雍正律師

李汶哲律師吳晉賢律師被 告 丁○○選任辯護人 周村來律師

周元培律師被 告 戊○○

巷1弄2(另案羈押於臺灣苗栗看守所)被 告 辛○○

(另案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被 告 乙○○被 告 庚○○

號前列四人共同公設辯護人 壬○○被 告 己○○指定辯護人 林弘明律師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7年8 月6 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賢

法 官 王奕勛法 官 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裁判日期:2008-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