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三О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王進勝
黃淑芬張清雄右列被告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拾貳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經本院認其犯罪嫌重大,且有被告偵訊時之自白,及扣案之偽鈔等證物佐證,另有共有「阿源」在逃有串供之虞,又被告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賢
法 官 施添寶法 官 呂曾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慧君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