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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27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七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常業竊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上午十點在本院刑事第十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裁判案由:常業竊盜等
裁判日期:2004-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