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七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
丙○○甲○○選任辯護人 李衍志被 告 丁○○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周村來
周元培右列被告因常業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乙○○、丙○○、甲○○、丁○○均自民國玖拾參年捌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乙○○等四人因常業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第八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六月十七日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查:被告四人連續竊取他人之車輛再予恐嚇取財,件數高達一百九十二件,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甚明;且被告四人就所犯常業竊盜之罪,業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判決有罪在案,被告等人均可再提起上訴,從而,如非予羈押顯有難以繼續審判及執行之虞。是被告四人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應自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銘
法 官 柯盛益法 官 高英賓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雯琪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