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訴緝字第201號公 訴 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何曜男律師
曾慶雲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十六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 李麗珠
法官 林勇如法官 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明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