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七八號 原 告 丙○○被 告 甲○○ 乙○○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五九一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三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樹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三 日裁判案由:傷害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4-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