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4年度交聲字第444號原處分機關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交通事件裁決中心異 議 人即受處分人 甲○○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交通事件裁決中心所為如附表所示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處分均撤銷。
甲○○不罰。
理 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甲○○雖係遭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交通事件裁決中心裁決共計15件違規事件,車牌號碼00-0000號及ZA-9808號自用小客車之所有權人,然上開車輛均係異議人之前夫陳榮圳未經異議人同意,擅自透過不知情之2人所生之女兒陳冠紋取走異議人身分證並私自盜刻印章辦理車籍資料等相關手續,迄至民國89年5 月,陳榮圳遭彰化縣二林刑事組逮捕,異議人受通知始知有上開車牌號碼00-0000號及ZA-9808號以異議人為名義登記之車輛,又因其於93年才變更新的戶籍地址,罰單可能都寄到舊的戶籍地址,直到變更戶籍地址後,才收到上開15張違規罰單,但車子是陳榮圳在使用,其並不知情,爰依法提出異議等語。
二、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關於車輛所有人之處罰,如應可歸責於車輛駕駛人者,處罰車輛駕駛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證人即異議人之女兒陳冠紋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稱:「我們全家人的身分證,都是放在媽媽房間的抽屜,爸爸不住在家裡,他打電話叫我拿媽媽的身分證,他說要辦車子,叫我不要跟媽媽講‧‧‧後來我也都沒有跟媽媽講這件事,一直到收到罰單後,媽媽才問我,我才說出爸爸曾經拿媽媽身分證去辦理過戶的事情‧‧‧2 台我都有看過,因為他會載我們小朋友出去玩,沒有載媽媽‧‧‧爸爸一直都有在使用那兩台車」等語(見本院94年9 月14日訊問筆錄),核與證人即異議人之前夫陳榮圳到庭結證稱:「我叫我女兒(即陳冠紋)拿我太太的身分證去辦的,因為那時候我被通緝,車子2 台都是我在用‧‧‧15張罰單都是我開車造成的」等語(見本院94年10月4 日訊問筆錄)相符,足認上開2 台車輛之實際使用人確係陳榮圳無訛,則本件如附表所示之違規行為自應歸責於駕駛人陳榮圳為當,堪以認定,從而,原處分機關未斟酌是否有可歸責於該車所有人之情事存在,徒以異議人為該車所有人即以之為對象逕行裁罰,顯有未合,自應由本院裁定將原處分撤銷,另為異議人不罰之諭知,以資適法。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 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淑臻附表:
┌──┬───┬─────┬────┬────┬──────┬─────┬────┐│編號│ 車號 │裁決書字號│違規時間│違規地點│ 違規事實 │應到案時間│備註 │├──┼───┼─────┼────┼────┼──────┼─────┼────┤│一 │VF- │高市府交 │88年3月 │七賢三路│在道路收費停│88年6月21 │ZA-9809 ││ │3688 │裁字第裁 │30日13時│ │車處停車,不│日 │換牌前車││ │ │32- │33分 │ │依規定繳費 │ │號 ││ │ │00000000號│ │ │ │ │ │├──┼───┼─────┼────┼────┼──────┼─────┼────┤│二 │VF- │高市府交裁│88年4月 │九如、平│紅燈超越停止│88年7月28 │ZA-9809 ││ │3688 │字第裁32- │29日9時 │等路口 │線臨停 │日 │換牌前車││ │ │00000000號│11分 │ │ │ │號 │├──┼───┼─────┼────┼────┼──────┼─────┼────┤│三 │KD- │高市府交裁│88年5月 │國道244 │超速。限速 │88年6月21 │ ││ │8848 │字第裁32- │23日12時│公里北向│100公里時速 │日 │ ││ │ │00000000號│21分 │ │117公里,超 │ │ ││ │ │ │ │ │速017公里 │ │ │├──┼───┼─────┼────┼────┼──────┼─────┼────┤│四 │ZA- │高市府交裁│88年10月│國道305 │超速。速限 │88年11月25│ ││ │9809 │字第裁32- │28日3時 │公里南下│100公里時速 │日 │ ││ │ │00000000號│34分 │ │118公里超速 │ │ ││ │ │ │ │ │018公里 │ │ │├──┼───┼─────┼────┼────┼──────┼─────┼────┤│五 │ZA- │高市府交裁│88年11月│九如、澄│紅燈超越停止│89年1月15 │ ││ │9809 │字第裁32- │4日12時 │清路口 │線臨停 │日 │ ││ │ │00000000號│38分 │ │ │ │ │├──┼───┼─────┼────┼────┼──────┼─────┼────┤│六 │ZA- │高市府交裁│88年11月│國道317 │超速。速限 │88年12月17│ ││ │9809 │字第裁32- │17日2時9│公里南向│100公里時速 │日 │ ││ │ │00000000號│分 │ │116公里超速 │ │ ││ │ │ │ │ │016公里 │ │ │├──┼───┼─────┼────┼────┼──────┼─────┼────┤│七 │ZA- │高市府交裁│88年12月│國道229 │超速。速限 │89年1月21 │ ││ │9809 │字第裁32- │11日13時│公里南下│100公里時速 │日 │ ││ │ │00000000號│37分 │ │115公里超速 │ │ ││ │ │ │ │ │015公里 │ │ │├──┼───┼─────┼────┼────┼──────┼─────┼────┤│八 │ZA- │高市府交裁│89年4月7│國道1號 │速限100公里 │89年5月7日│ ││ │9809 │字第裁32- │日9時42 │244公里 │時速146公里 │ │ ││ │ │ZD0000000 │分 │南向 │超速46公里 │ │ ││ │ │號 │ │ │ │ │ │├──┼───┼─────┼────┼────┼──────┼─────┼────┤│九 │KD- │高市府交裁│89年11月│南榮路 │停車時間、位│89年11月29│ ││ │8848 │字第裁32- │14日15時│ │置、方式、車│日 │ ││ │ │N00000000 │3分 │ │種不依規定 │ │ ││ │ │號 │ │ │ │ │ │├──┼───┼─────┼────┼────┼──────┼─────┼────┤│十 │KD- │高市府交裁│90年3月1│國道1號 │速限100公里 │90年4月8日│ ││ │8848 │字第裁32- │日11時35│241公里 │時速142公里 │ │ ││ │ │ZD0000000 │分 │北向 │超速42公里 │ │ ││ │ │號 │ │ │ │ │ │├──┼───┼─────┼────┼────┼──────┼─────┼────┤│十一│KD- │高市府交裁│90年3月1│國道1號 │速限100公里 │90年5月2日│ ││ │8848 │字第裁32- │日14時8 │276公里 │時速133公里 │ │ ││ │ │ZD0000000 │分 │南向 │超速33公里 │ │ ││ │ │號 │ │ │ │ │ │├──┼───┼─────┼────┼────┼──────┼─────┼────┤│十二│KD- │高市府交裁│90年3月 │自由、曾│汽、重機車限│90年5月28 │ ││ │8848 │字第裁32- │25日16時│子路口 │速50公里,經│日 │ ││ │ │BC0000000 │48分 │ │測時速67公里│ │ ││ │ │號 │ │ │,超速17公里│ │ │├──┼───┼─────┼────┼────┼──────┼─────┼────┤│十三│ZA- │高市府交裁│90年8月 │ │不依限期參加│90年10月4 │ ││ │9809 │字第裁32- │20日 │ │定期檢驗者 │日 │ ││ │ │000000000 │ │ │ │ │ ││ │ │號 │ │ │ │ │ │├──┼───┼─────┼────┼────┼──────┼─────┼────┤│十四│KD- │高市府交裁│90年9月8│自由四路│1、使用註銷 │90年10月30│ ││ │8848 │字第裁32- │日17時40│重愛路口│ 之駕照駕 │日 │ ││ │ │B00000000 │分 │ │ 車 │ │ ││ │ │號 │ │ │2、使用他車 │ │ ││ │ │ │ │ │ 牌照行駛(│ │ ││ │ │ │ │ │ 原車號0 │ │ ││ │ │ │ │ │ ZJ-5262 │ │ ││ │ │ │ │ │ 5262) │ │ ││ │ │ │ │ │ │ │ │├──┼───┼─────┼────┼────┼──────┼─────┼────┤│十五│KD- │高市府交裁│ 91年8月│ │不依限期參加│91年9月7日│ ││ │8848 │字第裁32- │ 8日 │ │定期檢驗者 │ │ ││ │ │000000000 │ │ │ │ │ ││ │ │號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