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1105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子○○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250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子○○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事 實
一、子○○(原名林俊帥)係高雄市唐暉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稱唐暉旅行社)之負責人,主要從事販售大陸航線機票業務。民國84年至89年間,因轉投資失利,造成鉅額負債,財務窘迫,其明知已無資力,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90年10月間起,連續大量向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酉○○○○等14家上游旅行社訂購機票及委託代訂飯店房間(附表編號4 部分),再簽發該唐暉旅行社有限公司為發票人,帳號第1886-8號,付款人為上海商銀前金分行之遠期支票抵付(支票號碼、面額及發票日均詳如附表所示),以資取信,或約定月底結帳,未及簽發支票之賒帳方式,購入大量機票或代訂飯店房間,使上開旅行社陷於錯誤,出售並交付如附表所示金額之機票或代墊客房費用,子○○再以低於市價轉售同業或一般客戶,套取現金,詐取財物。迄91年3 月間下旬,子○○所交付支票屆期,並陸續以存款不足為由遭退票後,其即無預警宣布結束營業,並避不見面,所簽發之支票亦全數退票,上開告訴人始知受騙,共計詐騙總金額高達新台幣(下同)11,014,798元(各告訴人遭詐騙金額明細,詳如附表所示;附表編號11、12部分起訴書因有誤計,應予更正)。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下稱市調處)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 條之1至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
5 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查證人即附表所示告訴人公司之負責人等於市調處之調查筆錄及所提出之退票理由單、購票確認書、外出單、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認購機票簽認單、積欠帳款明細表、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書、繳款通知書等,分別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被告及檢察官於本院調查證據時,均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尚無預見日後將作為證據之偽造動機,其虛偽之可能性極小,且對被告簽發支票支付機票款之待證事實,具有相當之關聯性,認為適當,依上開說明,應視為有前項之同意而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對於其確有以唐暉旅行社名義向附表所示告訴人購買機票、委請代訂飯店房間,並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支付上開費用,支票屆期均遭退票,且積欠告訴人如附表所示款項之事實,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辯稱:伊之所以無法付清票款,係因所收款項用以支付先前簽發之支票款,而先前之票款則係因投資失利而無法付清,並無詐欺之故意云云。惟查:
㈠上揭被告坦承之事實,業經證人即附表所示旅行社之負責人
亥○○等人於市調處指述綦詳,並有如附表所示被告簽發並交付之支票及告訴人提出之支票退票理由單、購票確認書、外出單、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認購機票簽認單及繳款通知書在卷足資佐證,堪認被告確有訂購附表所示機票及委請代訂飯店房間,而未付款之實。
㈡被告於市調處調查時自承:自84至89年間轉投資失敗,共損
失1,600 萬元以上,造成其個人及唐暉旅行社資金缺口,需靠旅行社之資金週轉,因資金缺口實在太大,難以旅行社資金補足,致支票退票,因而倒閉等語在卷(詳市調處卷第1、2 頁)。其於本院訊問時亦自陳:主要是投資台北貿易公司,支票之發票人倒帳,才會一直補洞,香港旅行社減縮伊業務,才找高雄的旅行社等語在卷(詳本院95年5 月3 日審判筆錄第15頁),並提出證明其投資之支票及收據等為證(詳市調處卷第8-12頁)。被告於向告訴人訂購本案機票之際,確處於財務週轉困難之狀況,亦堪認定。
㈢證人即辰○○○○副總經理癸○○於本院證稱:91年1 月份
交易759585元,91年2 月2 日至同年月25日交易196963 元,均已經付清,91年3 月4 日至同年18日短短15日,交易量共為0000000 元,以前沒有這種情形,被告交付之支票,全部未兌現;唐暉旅行社以低於成本販售機票時,同業也會跟他們買,這件事情爆發之後,同業告訴我,我才知道(詳本院94年3 月8 日審判筆錄第2-3 頁)。己○○○○負責人丑○○證稱:以前不管是訂購機票或是業務往來都是很正常,沒有退票情形,金額很少,沒有這麼大;退票的時間集中在
91 年2、3 月,高雄市有十幾家旅行社遭被告退票,十幾家旅行社的票都在他們那裡,這十幾家是代理航空公司票價是最低的(詳本院94年3 月28日審判筆錄第3-5 頁)。酉○○○○總經理午○○證稱:唐暉在90年9 月交易7 、8 萬元,
10 月 份為10萬元,以後逐月增加,到91年2 月份暴增到
200 多萬,其後到91年3 月10餘日他說要延票,我們不知詳情就同意,統一在3 月23日退票;被告在一段期間內訂購機票,機票均須經過訂票系統,所以都有訂票乘客的姓名,沒有空白的機票,且均有使用期限,沒有辦法賣給他人,退票還得由我們公司辦理,但都沒有退票的情形,這表示他所出售的票都有使用,一定經過長時間的佈局(詳本院94年3 月28日審判筆錄第5-8 頁)等語。復以機票上均有訂票人姓名及使用期限,所購機票全無退票情形觀之,被告顯係以低價變現方式,始得以於短期間內全數出售得款。足證被告明知其已陷於財務窘境,仍於獲取告訴人信任後,在短時間內大量訂購機票得手,並集中於3 月下旬退票,以致於退票金額高達11,014,798元,其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亦已明確。
㈣被告雖辯稱:伊與往來之上游旅行社票務主管協商,以退佣
方式購買旅行社機票,實際購入金額較收據價格為低,因此可次較低價格出售而仍有利潤,並非削價換取現金云云。惟查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均為高雄市代理航空公司之旅行社,機票價格已屬最低,業據證人丑○○證述如上,參酌被告於短短2 、3 個月間,訂購機票達1 千餘萬元,復全數出售一空,所得款項無一用以支付告訴人,顯然非僅為低價變現而已,其有為己不法所有之意圖,灼然至明。其雖使用支票支付機票款,惟所簽發之支票,竟於91年3 月下旬全數退票,有卷附之退票理由單可憑,是知其交付支票,僅係在取信告訴人而已。被告係以先前交易均付款正常之方式取信於告訴人,使告訴人公司不疑有他,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同意交易,於所詐得之機票均已變現得款後,於91年3 月下旬支票退票後宣告倒閉,被告有詐欺之犯行已明。
㈤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詐欺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先後多次向告訴人公司詐騙機票或代墊客房費用之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以一罪論,並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素行、智識,其明知投資失利,業已週轉不靈,卻仍佯稱訂購機票及訂房,使告訴人因此陷於錯誤而交付機票及代墊客房費用,造成告訴人損害,紊亂旅行業之正常交易,詐得金額高達1千餘萬元,暨其犯罪後迄未與告訴人和解,賠償告訴人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56條、第339 條第1 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楊佩蓉法 官 李 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何慧娟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 表
┌──┬─────┬──────────────┬─────┬─────┐│編號│被 害 人│犯 罪 所 憑 證 據 │受害金額(│支票發票日││ │ │ │新台幣:元│ ││ │ │ │) │ │├──┼─────┼──────────────┼─────┼─────┤│① │酉○○○○│①唐暉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商銀│2,015,292 │91.03.23 ││ │(股)公司│ 前金分行支存第1886-8帳號,│ │ ││ │ │ 票號CKA0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 ,面額分別為899, │ │ ││ │ │ 165 元、72,020元、1,044, │ │ ││ │ │ 107 元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各3 │ │ ││ │ │ 紙。 │ │ ││ │ │②負責人亥○○、總經理午○○│ │ ││ │ │ 之調查筆錄 │ │ │├──┼─────┼──────────────┼─────┼─────┤│② │山富國際旅│①同上帳號,票號:CKA34882 │ 780,880 │91.03.28. ││ │行社(股)│ 22,面額252,508 元支票暨退│ │ ││ │份有限公司│ 票理由單各乙紙。 │ │ ││ │高雄分公司│②91/03/18~91/03/22 購票 │ │ ││ │ │ 確認書15張,總計528,372 │ │ ││ │ │ 元。 │ │ ││ │ │③財務長荊安杞之調查筆錄 │ │ ││ │ │ │ │ │├──┼─────┼──────────────┼─────┼─────┤│③ │丁○○○○│①91/03/04~91/03/22 購票確認│1,160,000 │ ││ │(股)公司│ 單61張。 │ │ ││ │ │②台北分公司經理王俊年之調查│ │ ││ │ │ 筆錄 │ │ ││ │ │ │ │ │├──┼─────┼──────────────┼─────┼─────┤│④ │庚○○○○│①同上帳號,票號:CKA0000000│ 104,150 │91.03.25. ││ │有限公司高│ ,面額53,550元支票乙紙。 │ │ ││ │雄分公司 │②91/03/06~91/03/28 外出單28│ │ ││ │ │ 張。 │ │ ││ │ │③高雄分公司會計蕭惠娟之調查│ │ ││ │ │ 筆錄 │ │ ││ │ │ │ │ │├──┼─────┼──────────────┼─────┼─────┤│⑤ │巳○○○○│①同上帳號,票號:CKA0000000│ 387,800 │91.03.26. ││ │(股)公司│ ,面額234,016元支票暨退票 │ │ ││ │高雄分公司│ 理由單各乙紙。 │ │ ││ │ │②91/03/11~91/03/22 旅行業代│ │ ││ │ │ 收轉付收據5 份。 │ │ ││ │ │③南區經理寅○○之調查筆錄 │ │ │├──┼─────┼──────────────┼─────┼─────┤│⑥ │甲○○○○│①同上帳號,票號:CKA0000000│ 131,868 │91.03.28. ││ │(有)公司│ ,面額13 1,868元支票暨退票│ │ ││ │ │ 理由單各乙紙。 │ │ ││ │ │②91/03/12、91/03/15認購機票│ │ ││ │ │ 簽認單2紙。 │ │ ││ │ │③業務總經理王錦章之調查筆錄│ │ ││ │ │ │ │ ││ │ │ │ │ │├──┼─────┼──────────────┼─────┼─────┤│⑦ │丙○○○○│①同上帳號,票號:CKA0000000│ 77,619 │91.03.27. ││ │(股)公司│ ,面額77,619元支票及退票理│ │ ││ │高雄分公司│ 由單各乙紙。 │ │ ││ │ │②91.03.13. 購票確認書乙紙。│ │ ││ │ │ │ │ ││ │ │③票務副理林良絹之調查筆錄 │ │ ││ │ │ │ │ │├──┼─────┼──────────────┼─────┼─────┤│⑧ │戌○○○○│①同上帳號,票號:CKA0000000│ 940,653 91.03.26. ││ │(股)公司│ 、0000000、0000000,面額分│ │91.03.28. ││ │高雄分公司│ 別為63,850元、718,999元、 │ │ ││ │ │ 157,804 元之支票暨退票理由│ │ ││ │ │ 單3紙。 │ │ ││ │ │②91/03/08~91/03/14 旅行業代│ │ ││ │ │ 收轉付收據14張。 │ │ ││ │ │③協理辛○○之調查筆錄 │ │ ││ │ │ │ │ │├──┼─────┼──────────────┼─────┼─────┤│⑨ │己○○○○│①同上帳號,票號:CKA0000000│ 833,224 │91.04.08 ││ │(有)公司│ 、0000000 ,面額306,372 元│ │91.03.27 ││ │ │ 、526,852 元支票各乙紙。 │ │ ││ │ │②91/02/27~91/ 03/18積欠 │ │ ││ │ │ 帳款明細表。 │ │ ││ │ │③負責人丑○○之調查筆錄 │ │ ││ │ │ │ │ ││ │ │ │ │ │├──┼─────┼──────────────┼─────┼─────┤│⑩ │乙○○○○│①同上帳號,票號CKA0000000、│1,468,675 │91.03.23. ││ │(股)公司│0000000、000 00000 ,面額 │ │91.03.23. ││ │ │分別為211,670 元、1,118,605 │ │91.03.26. ││ │ │元、138,400元支票各乙紙。 │ │ ││ │ │②負責人卯○○之調查筆錄 │ │ │├──┼─────┼──────────────┼─────┼─────┤│⑪ │辰○○○○│①同上帳號,票號CKA0000000 │2,119,292 │91.03.30. ││ │有限公司 │ 、 0000000,面額分別為 │(起訴書誤│91.03.26. ││ │ │ 787,198元、1,079,402元之支│計為 │ ││ │ │ 票各乙紙 │2,143,807 │ ││ │ │ 。 │) │ ││ │ │②91/03/04~91/03/15 旅行業代│ │ ││ │ │ 收轉付收據86張。 │ │ ││ │ │③副總經理癸○○之調查筆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⑫ │戊○○○○│①同上帳號,票號CKA0000000 │ 556,416 │91.03.26. ││ │有限公司高│ ,面額300,571 元支票暨退票│(起訴書誤│ ││ │雄分公司 │ 理由單各乙紙。 │計為 │ ││ │ │②91/03/08~91/03/25 購票確認│560,116 )│ ││ │ │ 書、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各15│ │ ││ │ │ 份。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 │ ││ │ │ 或折讓證明書5 紙。 │ │ ││ │ │③經理盧紅紅之調查筆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⑬ │壬○○○○│①同上帳號,票號CKKA0000000 │ 248,279 │91.03.22. ││ │(股)公司│ ,面額248,279 元支暨退票理│ │ ││ │高雄分公司│ 由單各乙紙。 │ │ ││ │ │②負責人未○○之調查筆錄 │ │ │├──┼─────┼──────────────┼─────┼─────┤│⑭ │申○○○○│①同上帳號,票號:CKA0000000│ 190,650 │91.03.23 ││ │(股)公司│ ,面額190,650票暨退票理由 │ │ ││ │高雄分公司│ 單各乙紙。 │ │ ││ │ │②91/03/11~91/03/20 繳款通知│ │ ││ │ │ 書14份。 │ │ ││ │ │ │ │ │├──┴─────┴──────────────┴─────┴─────┤│詐欺金額合計新台幣11,014,798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