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簡字第四四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女 五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核退偵字第二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甲○○○連續明知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原聲請書附表編號一記載「黑色大衛朵夫香菸五條」應更正為「白色大衛朵夫香菸五條」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之商品而販賣罪。其意圖販賣而陳列使用與他人相同註冊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同時販賣如附表所示物品之行為,係同時侵害如附件所示之數個商標專用權人之法益,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處斷。另被告前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所犯又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販賣仿冒商標之香菸,非僅擾亂國內菸品價格市場之健全發展,且侵害商標專用權人之權益,影響國家經濟體系及我國貿易形象甚鉅,並兼衡其販入數量非微;另被告前因違反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案件,屢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月、四月及拘役五十日確定,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本院被告院內索引卡紀錄表各一件在卷可憑,是其猶不知警惕,復行涉犯本件違反商標法犯行,雖未構成累犯,然足見其法治觀念薄弱,惟念及其僅因一時貪圖小利,及犯後尚能坦承部分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香菸,係被告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所販賣之物,除其中黑色大衛朵夫、紅色大衛朵夫及白色大衛朵夫各經警取樣八包(共二十四包),送請該商品德國原廠進行專業鑑定化驗及煙草成份分析後,已無法回復其原貌,有卷附商真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函一份可參,且查無積極事證足認其尚屬存在,爰不予宣告沒收外,餘均應依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明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 林明忠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六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八十一條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八十二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扣案物品種│侵害商標名稱│核准使用商品│商標專用權人│商標專用期限││號│類、數量 │及圖樣 │範圍 │ │及審定字號 │├─┼─────┼──────┼──────┼──────┼──────┤│ │黑色大衛朵│DAVIDOFF │菸、菸草及其│瑞士商大衛朵│九十四年三月││ │夫牌香菸貳│ │他應屬本類之│夫公司 │十五日 ││ │拾陸條、紅│ │商品 │ │註冊字號:二││ │色大衛朵夫│ │ │ │五五0三六號││ │牌香菸參拾│ │ │ │ ││ │玖條、白色│ │ │ │ ││㈠│大衛朵夫牌│ │ │ │ ││ │香菸伍條(│ │ │ │ ││ │其中各捌包│ │ │ │ ││ │、共貳拾包│ │ │ │ ││ │業因鑑定而│ │ │ │ ││ │無法恢復原│ │ │ │ ││ │狀) │ │ │ │ │├─┼─────┼──────┼──────┼──────┼──────┤│ │MILD SEVEN│MILD SEVEN及│各種菸、菸草│日商日本香菸│九十五年六月││ │牌香菸肆拾│圖 │、菸絲、捲菸│產業公司 │三十日 ││ │壹條、MILD│ │、雪茄煙 │ │註冊字號:三││ │SEVEN LIGH│ │ │ │二九九八二號││ │T牌香菸貳 │ │ │ │ ││㈡│拾捌條 ├──────┼──────┼──────┼──────┤│ │ │MILD SEVEN及│菸草、雪茄、│日商日本香菸│九十五年六月││ │ │圖 │嚼菸、濾嘴香│產業公司 │三十日 ││ │ │ │菸、香菸 │ │註冊字號:六││ │ │ │ │ │七五七三一號│├─┼─────┼──────┼──────┼──────┼──────┤│ │SILVER STA│SILVER STARL│香菸、菸草、│日商日本香菸│一0二年八月││ │RLET牌香菸│ET │菸、煙具(非│產業公司 │十五日 ││㈢│壹拾貳條 │ │貴重金屬)、│ │註冊字號:一││ │ │ │火柴 │ │0五五一七六││ │ │ │ │ │號 │├─┼─────┼──────┼──────┼──────┼──────┤│ │「峰」牌香│MINE峰 │各種煙具、火│日商日本香菸│九十五年六月││ │菸肆拾柒條│ │柴、打火機、│產業公司 │三十日 ││㈣│ │ │濾嘴、煙盒、│ │註冊字號:三││ │ │ │煙灰缸、火柴│ │二九九七八號││ │ │ │盒、火柴棒 │ │ │├─┼─────┼──────┼──────┼──────┼──────┤│ │SEVEN STAR│SEVEN STAR │各種菸、菸草│日商日本香菸│九十五年六月││ │S CUSTOM L│LIGHTS │、菸絲、捲煙│產業公司 │三十日 ││㈤│IGHTS牌香 │ │、雪茄煙 │ │註冊字號:三││ │菸壹拾柒條│ │ │ │二九九八五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