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簡字第673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4 年 度偵字第43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甲○○連續行使變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明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潘先生」所交付如附表所示之統一發票(統一發票係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所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予買受人之憑證)計32紙,均係經他人變造之不實中獎統一發票,竟與「潘先生」共同基於行使變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由甲○○自民國92年6 月11日起迄同年7 月4 日止,連續持附表所示變造之統一發票,先後前往如附表所示之銀行,以甲○○個人名義持向前開銀行承辦行員行使兌領,致前開銀行之承辦行員陷於錯誤,如數給付如附表之發票獎金予甲○○,共計詐領得獎金新台幣(下同)6 萬2 千元。再由甲○○交還上開6 萬2 千元予「潘先生」收受,足以生損害於財政部對統一發票兌獎管理之正確性及銀行核發統一發票兌領之正確性,甲○○則自「潘先生」處獲得1 萬元之報酬。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固於警詢中坦承持如附表所示變造統一發票前往各該銀行兌領獎金之事實,並有被告持往兌得獎金計6萬2 千元之變造統一發票計32紙附卷可稽,而扣案統一發票原件經財政部印刷廠鑑定結果,發票紙張為真,發票號碼及底紋圖騰經變造處理,堪認扣案發票係以實際取得之發票,變造發票號碼及底紋圖騰使符合得獎號碼,而非另行偽造具有得獎號碼之空白發票及商行戳章,有鑑定結果分析表1 份在卷可憑,惟辯稱:伊第一次兌換統一發票時並不知道係變造的,後來要再兌換時就發現不對云云。然查,被告於警訊中供稱:「綽號『潘先生』之男子第一次係於92年6 月11日拿統一發票給我,再去銀行換領獎金…。」(參94年1 月18日警訊筆錄),而被告於94年6 月11日首次兌領日,即分別持如附表所示之變造統一發票至該金融行庫兌換獎金乙節,有各該變造統一發票上含有日期之該金融行庫印文可證。衡以被告於首日兌領獎金時,其兌換統一發票張數即達十九張,而被告復自承為「潘先生」兌領獎金時,亦有獲得報酬乙節不諱,且若該中獎之統一發票為真,何以該綽號「潘先生」之男子不親自兌領,卻額外花錢僱請被告為其兌領?此實與常情有違,而被告就此亦當無不知之理,惟被告仍貪圖而應允代為兌領大量張數之統一發票,足認被告於兌領之初,就如附表所示之統一發票均屬變造乙節,已有所認知,卻仍持之向如附表所示之各該金融行庫領獎金,則其行使變造統一發票向金融行仲詐財之行犯,已足認定。
二、按統一發票係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予買受人之憑證,屬於私文書之一種;統一發票給獎辦法,係為鼓勵買受人向營業人索取統一發票以免漏稅而設。是統一發票並不因事後公佈中獎得依給獎辦法兌領獎金之偶然事實,變易其私文書之性質。核被告甲○○持經變造之統一發票,向銀行行員行使兌領,使行員陷於錯誤,如數給付獎金之行為,係犯刑法第
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
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與姓名年籍不詳之「潘先生」間,就上開二罪,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先後多次行使變造統一發票、詐領獎金之行為,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均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應各依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犯上開連續行使變造私文書、連續詐欺取財2 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斷。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存卷可參,而其於本件變造統一發票詐領獎金之犯罪中,僅擔任最下游出面兌領獎金之角色,惡性並非重大,且於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頗具悔意,然被告與「潘先生」以變造統一發票詐領獎金,侵害國庫對於核發統一發票獎金之正確性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扣案變造統一發票32紙,已因被告兌領行使而交付於各該金融行庫,顯非被告所有甚明,且無得就該變造之統一發票予以沒收之特別規定,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第
216 條、第210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28條、第56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心儀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 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 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 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統一發票 │兌獎時間│兌換獎金銀行│得獎金額 ││ │號碼 │ │ │(新台幣)│├──┼─────┼────┼──────┼────┴┤│ 1 │SG00000000│92.6.11 │台灣銀行三多│1 千元 ││ │ │ │分行 │ │├──┼─────┼────┼──────┼─────┤│ 2 │SG00000000│92.6.11 │高新銀行 │1 千元 │├──┼─────┼────┼──────┼─────┤│ 3 │SG00000000│92.6.11 │合作金庫灣內│1千元 ││ │ │ │分庫 │ │├──┼─────┼────┼──────┼─────┤│ 4 │SG00000000│92.6.11 │高新銀行三民│1千元 ││ │ │ │分行 │ │├──┼─────┼────┼──────┼─────┤│ 5 │SG00000000│92.6.11 │土地銀行三民│1千元 ││ │ │ │分行 │ │├──┼─────┼────┼──────┼─────┤│ 6 │SG00000000│92.6.11 │高新銀行營業│1千元 ││ │ │ │部 │ │├──┼─────┼────┼──────┼─────┤│ 7 │TB00000000│不詳 │土地銀行高雄│4千元 ││ │ │ │分行 │ │├──┼─────┼────┼──────┼─────┤│ 8 │TB00000000│92.6.11 │台灣銀行三民│4千元 ││ │ │ │分行 │ │├──┼─────┼────┼──────┼─────┤│ 9 │TD00000000│92.6.11 │中央信託局北│4千元 ││ │ │ │高雄分行 │ │├──┼─────┼────┼──────┼─────┤│10│TD00000000│92.6.11 │合作金庫三民│4 千元 ││ │ │ │分庫 │ │├──┼─────┼────┼──────┼─────┤│11│TB00000000│92.6.11 │合作金庫北高│4千元 ││ │ │ │雄分庫 │ │├──┼─────┼────┼──────┼─────┤│12│TB00000000│92.6.11 │合作金庫大發│4 千元 ││ │ │ │分庫 │ │├──┼─────┼────┼──────┼─────┤│13│TB00000000│92.6.11 │合作金庫前金│4 千元 ││ │ │ │分庫 │ │├──┼─────┼────┼──────┼─────┤│14│TE00000000│92.6.12 │合作金庫前鎮│4 千元 ││ │ │ │分庫 │ │├──┼─────┼────┼──────┼─────┤│15│TD00000000│92.6.11 │土地銀行左營│4 千元 ││ │ │ │分行 │ │├──┼─────┼────┼──────┼─────┤│16│TE00000000│92.6.13 │台灣銀行平鎮│4 千元 ││ │ │ │分行 │ │├──┼─────┼────┼──────┼─────┤│17│TD00000000│92.6.11 │高新銀行 │1 千元 │├──┼─────┼────┼──────┼─────┤│18│TD00000000│92.6.17 │台灣企銀苓雅│1 千元 ││ │ │ │分行 │ │├──┼─────┼────┼──────┼─────┤│19│TD00000000│92.6.? │合作金庫中壢│1 千元 ││ │ │ │分庫 │ ││ │ │ │ │ │├──┼─────┼────┼──────┼─────┤│20│TD00000000│92.6.13 │合作金庫中壢│1 千元 ││ │ │ │分庫 │ │├──┼─────┼────┼──────┼─────┤│21│TD00000000│92.6.11 │合作金庫灣內│1 千元 ││ │ │ │分庫 │ │├──┼─────┼────┼──────┼─────┤│22│TD00000000│92.6.13 │華僑銀行中壢│1 千元 ││ │ │ │分行 │ │├──┼─────┼────┼──────┼─────┤│23│TD00000000│92.6.11 │土地銀行三民│1 千元 ││ │ │ │分行 │ │├──┼─────┼────┼──────┼─────┤│24│TB00000000│92.6.13 │華僑銀行中壢│1 千元 ││ │ │ │分行 │ │├──┼─────┼────┼──────┼─────┤│25│TE00000000│不詳 │土地銀行中壢│1 千元 ││ │ │ │分行 │ │├──┼─────┼────┼──────┼─────┤│26│TD00000000│92.6.11 │高新銀行營業│1 千元 ││ │ │ │部 │ │├──┼─────┼────┼──────┼─────┤│27│TD00000000│92.6.11 │高新銀行三民│1 千元 ││ │ │ │分行 │ │├──┼─────┼────┼──────┼─────┤│28│TB00000000│92.6.11 │台灣銀行三多│1 千元 ││ │ │ │分行 │ │├──┼─────┼────┼──────┼─────┤│29│TD00000000│92.6.13 │台灣銀行中壢│1 千元 ││ │ │ │分行 │ │├──┼─────┼────┼──────┼─────┤│30│TD00000000│92.6.? │台灣銀行建國│1 千元 ││ │ │ │分行 │ │├──┼─────┼────┼──────┼─────┤│31│TH00000000│92.6.13 │台灣銀行中壢│1 千元 ││ │ │ │分行 │ ││ │ │ │ │ │├──┼─────┼────┼──────┼─────┤│32│TB00000000│92.7.4 │台灣銀行建國│1 千元 ││ │ │ │分行 │ │├──┼─────┼────┼──────┼─────┤│合計│32張 │ │ │6萬2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