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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4 年聲字第 114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142號聲 請 人 甲○○ 男 33歲(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降低保證金具保停止羈押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提出新台幣叁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施用第1 級毒品罪嫌重大,經通緝到案,本院認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追訴審判,於94年2 月3 日予以羈押在案。茲聲請人即被告以本院於94年4 月13日辯論終結時諭知得以新台幣(下同)5 萬元具保停止羈押,惟因家境關係無法籌得5 萬元,而聲請本院降低具保金額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罪嫌,於本院93年度訴字第2691號審理期間,因通緝到案而予以羈押在案,該案業經於94年4 月20日判決,有判決書1 份在卷可稽。本院認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罪嫌雖屬重大,惟該案業經判決,已無羈押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30000 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裁判案由:聲請降低保證金
裁判日期:2005-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