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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4 年聲字第 13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三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男 三右列被告因聲請免除監護處分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免除監護處分(九十四年度執聲字第六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之監護處分應予免除。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張世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唐美玲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裁判日期:2005-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