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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4 年聲字第 304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304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4年度執聲字第13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偽造貨幣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偽造貨幣及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楊智守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814 日

書記官 王美玲

裁判日期:2005-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