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337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受刑人因違反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係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違反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6 月確定,並於民國88年
6月16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94年9 月2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刑後終結日期為98年8 月15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
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15庭 法 官 呂憲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