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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4 年聲字第 392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392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4年執聲字第16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甲○○因稅捐稽徵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受刑人違反稅捐稽徵法及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以民國89年訴字第1104號定其應執行刑為6 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茹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裁判日期:2005-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