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4132號
聲 請 人 甲○○即 被 告
現於臺灣屏東戒治所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戒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屏監戒治中,無違規紀錄,已戒除毒癮,且雙親年邁乏人照料,爰聲請停止強制戒治等語。
二、按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於中華民國93年1 月9 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已刪除停止戒治之規定(刪除修正前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2條),故聲請人所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宣撫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