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1255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選任辯護人 林石猛律師
蔡坤展律師鄭瑞崙律師上列被告因常業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5077號),又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乙○○以故買贓物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補充如下):乙○○明知庚○○(現另案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94年偵字第3907、3908號偵查中)、戊○○(現另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偵字第6138號、94年偵字第17308號偵查中)等人係竊車集團,其為收買舊車改裝後加以販賣圖利,竟自93年4 月某日起,基於常業故買贓物之犯意,先向不知情之人收買合法之舊車、車籍後,再將所需相同之車輛款式告知庚○○、戊○○2 人,庚○○、戊○○2 人遂依乙○○所指定之舊車車籍款式,在屏東縣市及高雄縣市等地尋找同款之機車,符合者即加以竊取,得手後以新台幣(下同)4500元或5000元不等之價格賣給乙○○,乙○○買得上開贓車後,將其中部分車輛委請陳忠信(現另案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3908號偵查中)加以改裝,改裝方法係依乙○○指示,將乙○○取得之合法車輛上刻有引擎號碼之引擎蓋及車牌更換至贓車上(即所謂借屍還魂方式),改裝完成後再交予乙○○對外販賣;另部分車輛則以約8000元至8500元之價格賣給林信智、甲○○(現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偵字第3907、3908號偵查中),由其等以不詳方法改裝後,置放於其等分別所經營之「信智機車行」、「明興機車行」內販售,而以此方法牟利為業,恃以維生,總計迄94年2 月止,乙○○共向戊○○購買約15部贓車,多由戊○○以電話與乙○○連絡交車之時間後,再指示旗下姓名年籍不詳車手前往交車,交車地點均在高雄縣大寮鄉金倫汽車旅館附近,另向楊鎮州共購買約10部贓車,多在屏東縣萬丹鄉某處交車給乙○○。嗣警方於獲得情資後,對乙○○實施跟監,於94年2 月4 日18時許,在高雄縣大寮鄉「金倫汽車賓館」附近,發現乙○○與戊○○交易車號000-00
0 號贓車時,乃將之拍照存證,並一路尾隨乙○○至屏東縣○○鄉○○路後方之產業道路,然為乙○○識破而將該機車棄置路旁,改搭計程車逃逸而未逮捕到案,嗣經警再循線將其逮獲,並於林信智所開設之機車行內及庚○○、陳忠信、甲○○、王瑞香(即乙○○之妻,現另案經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3908號偵查中)等人住處內起出失竊贓車共12部(詳如附表所示,附表所示車輛見檢察官補充理由書所載,按:該車輛經承辦員警向原生產廠商調閱原始出產型號、資料比對後,查得與合法車輛出產資料不符,研判係贓車),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0 條之常業故買贓物罪。
二、證據:㈠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審理卷頁13、28、108)㈡被告乙○○於警詢、偵查時之自白(警卷頁2-7 、9-11、15
、偵查卷頁9-1 、22-23)㈢共同被告甲○○於警詢時之陳述(警卷頁18-19、25)㈣共同被告林信智於警詢時之陳述(警卷頁33-35、37)㈤共同被告陳忠信於警詢時之陳述(警卷頁41、45)㈥共同被告庚○○於警詢時之陳述(警卷頁57)㈦被害人丙○○於警詢時之陳述(警卷頁66-67)㈧被害人己○○於警詢時之陳述(警卷頁68、69)㈨被害人丁○○於警詢時之陳述(警卷頁70-72)㈩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頁76、89、101 、102 、110 、116
)車輛竊盜及車牌遺失資料個別查詢表(警卷頁118 、119)車籍集中查詢基本資料及贓車照片26幀(警卷頁120-135)
三、本件被告已經當庭認罪,並與檢察官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其等協商合意內容為:被告涉犯刑法第350 條、第349條第2 項常業故買贓物罪,願受有期徒刑1 年6 月之宣告。
經查:上開協商合意內容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四、所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條之8 ,刑法第350 條。
五、本判決非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不得上訴。如不服本件判決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啟強
法 官 卓立婷法 官 蔡川富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淑蓮民國刑法第349條收受贓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中華民國刑法第350條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附表┌──┬─────────┬───────┬─────┬──────┬───┐│編號│懸掛車牌及機種代號│原生產廠商品牌│車身外觀比│製造年月日 │比對結││ │引擎號碼 │、車籍年份(民│對之機種代│(民國) │果 ││ │ │國) │號 │ │ │├──┼─────────┼───────┼─────┼──────┼───┤│1. │車牌號碼000-000 │光陽 │ │ │ ││ │機種代號SD20AE │85年5月18日製 │SA20EC │87年7月25日 │贓車 ││ │引擎號碼102841 │造 │ │製造 │ │├──┼─────────┼───────┼─────┼──────┼───┤│2. │車牌號碼000-000 │光陽 │ │ │贓車 ││ │機種代號GY6D │81年7月29日發 │SA25GD │93年1月19日 │ ││ │引擎號碼708488 │照 │ │製造 │ │├──┼─────────┼───────┼─────┼──────┼───┤│3. │車牌號碼000-000 │山葉 │ │ │贓車 ││ │機種代號YA90B │85年7月15日 │YJ90AE │85年8月1日製│ ││ │引擎號碼4NF-04109 │ │ │造 │ │├──┼─────────┼───────┼─────┼──────┼───┤│4. │車牌號碼000-000 │山葉 │ │ │贓車 ││ │機種代號XC12582 │86年4月9日 │XC125ME │86年7月1日製│ ││ │引擎號碼4JK-708488│ │ │造 │ │├──┼─────────┼───────┼─────┼──────┼───┤│5. │車牌號碼000-000 │山葉 │ │ │贓車 ││ │機種代號XC12582 │86年9月27日 │XC125ME │86年7月1日製│ ││ │引擎號碼4JK-711490│ │ │造 │ │├──┼─────────┼───────┼─────┼──────┼───┤│6. │車牌號碼000-000 │山葉 │ │ │贓車 ││ │機種代號YA50B │85年11月29日 │Y150C │87年11月1日 │ ││ │引擎號碼4NG-038660│ │ │製造 │ │├──┼─────────┼───────┼─────┼──────┼───┤│7. │車牌號碼000-000 │山葉 │ │ │贓車 ││ │機種代號XC125D │85年9月17日 │XC125RA │90年5月1日製│ ││ │引擎號碼4TF-038065│ │ │造 │ │├──┼─────────┼───────┼─────┼──────┼───┤│8. │車牌號碼000-000 │光陽 │ │ │贓車 ││ │機種代號GY6D2 │84年1月5日製造│SA25SAC │91年7月23日 │ ││ │引擎號碼199537 │ │ │ │ │├──┼─────────┼───────┼─────┼──────┼───┤│9. │車牌號碼000-000 │光陽 │ │ │贓車 ││ │機種代號SA20EG │88年5月6日製造│SA20EA │87年7月25日 │ ││ │引擎號碼307686 │車籍年份:90年│ │ │ │├──┼─────────┼───────┼─────┼──────┼───┤│10. │車牌號碼000-000 │光陽 │ │ │贓車 ││ │機種代號SA25AX │84年6月6日製造│SA25GD │93年1月19日 │ ││ │引擎號碼246888 │車籍年份:86年│ │ │ │├──┼─────────┼───────┼─────┼──────┼───┤│11. │車牌號碼000-000 │山葉 │ │ │贓車 ││ │機種代號YA50S │車籍年份: │YA50S │89年9月1日 │ ││ │引擎號碼3XY-279490│82年10月13日 │ │ │ │├──┼─────────┼───────┼─────┼──────┼───┤│12. │車牌號碼000-000 │三陽 │ │ │贓車 ││ │機種代號 │86年12月24日發│ │ │ ││ │引擎號碼RL009104 │照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