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604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羈押中)乙○○
(現於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楊申田律師
余如惠律師被 告 丙○○選任辯護人 劉家榮律師上列被告因常業竊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郭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素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