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604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寄押中)乙○○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寄押中)選任辯護人 楊申田律師
余如惠律師被 告 丙○○選任辯護人 蘇精哲律師
劉家榮律師洪世崇律師本件被告因常業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5年8 月7 日以94年度訴字第1604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 項規定,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逕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惠玲
法 官 蔣志宗法 官 郭宜芳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素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