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211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常業竊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5 日 鳳山刑事第1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佳慧裁判案由:常業竊盜等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5-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