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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2211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2211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庚○○上列被告因常業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5376號),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庚○○以犯竊盜罪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参年,扣案之繩索貳綑、未扣案之F 型扳手、螺絲起子、鐵撬各壹支均沒收;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参年,扣案之繩索貳綑、未扣案之F 型扳手、螺絲起子、鐵撬各壹支均沒收。

事 實

一、庚○○前於民國90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易字第3797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於92年3 月

6 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竟基於常業竊盜之犯意,於如附表1 所示之時間、地點,分別為附表1 所示之竊盜行為,並以之為常業。得手後即將其中所竊得之手機及金飾分別持往位於高雄縣鳳山市○○○路○○號「豆豆通訊行」變賣及位於高雄縣鳳山市○○路○○○ 號「金五美銀樓」典當,得款均花用殆盡。嗣於93年11月3 日15時許,在高雄縣鳳山市○○路○○○ 號樓下,因子○○發現庚○○身上背有其失竊之物品,經會同警方配合高雄縣鳳山市○○路○○○ 號大樓管理員,徵得庚○○之弟林家弘同意進入庚○○所居住而由林家弘所承租之高雄縣鳳山市○○路○○○ 號5 樓之14套房內查訪時,當場查獲如附表2 所示申○○等人遭竊之物品

201 件及庚○○所有之繩索2 綑,始悉上情。

二、庚○○原受僱於辰○○,於竊得如附表1 編號17所示之辰○○所有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貨車後,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隨即於93年10月20日20時許,傳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簡訊至辰○○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及曾采萱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並向辰○○恐嚇稱若不將新臺幣(下同)30,000元匯入先前竊自申○○所有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 號帳戶,則不交還其所有之上開自小貨車,致辰○○因恐無法尋回上開自小貨車,而蒙受更大財產上損失,而心生畏懼,惟辰○○事後並未依約支付上開款項,致未得逞。辰○○並於93年10月21日向警方報案,始悉上情。

三、案經高雄縣警察局鳳山分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庚○○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故本件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認不諱,就竊盜部分,有被害人申○○、壬○○、甲○○、丑○○、未○○、王怡閔、辛○○、乙○○○、巳○○、戊○○、寅○○、己○○、子○○、丙○○、酉○○、卯○○、辰○○、丁○○、午○○分別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綦詳,並壬○○、甲○○、丑○○、未○○、王怡閔、辛○○、乙○○○、巳○○、戊○○、寅○○、己○○、子○○、丙○○、酉○○、卯○○、丁○○分別簽具之贓物認領收據16張、照片12幀、豆豆通訊行讓渡書5 份、金五美銀樓之金飾買入登記簿6 紙在卷可稽,復有附表2 被告竊自被害人之物品,及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繩索2 綑扣案足資佐證;且就恐嚇取財部分,亦據被害人辰○○指訴歷歷,核與證人曾綵萱於警訊中陳述之情節相符,且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記錄、恐嚇簡訊相片影本、申○○合作金融帳戶資料各1 紙附卷足參,足認被告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為認定被告有罪之證據。

三、按刑法上之所謂常業犯,係指反覆以實施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85年度臺上字第510 號判例可資參照,被告因失業缺錢花用而行竊,且於93年2 月間起至93年11月2 日18時止,實施如附表1 所示之20次竊盜犯行,足認被告確有恃竊盜所得維生之意。是核被告就事實欄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22 條之常業竊盜罪;被告就事實欄二所為,雖已著手恐嚇取財犯罪行為之實施,惟被害人辰○○尚未依被告恫嚇內容交付財物,尚屬未遂,係犯刑法第346 條第3 項、第1 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其恐嚇取財犯行,係未遂犯,依刑法第26條前段減輕其刑。被告竊取被害人辰○○之自小貨車得手後,另行起意恐嚇被害人,其所犯上開2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被告前於90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易字第3797號判處有期徒刑

1 年2 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於92年3 月6 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竟不思循正當方式謀取收入,而以竊取他人財物為業,造成多達19名被害人受有財物損失,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惡性非輕,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犯罪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再者,被告係以犯竊盜罪為常業,為矯正其常業竊盜之惡習,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併予以宣告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3 年。被告用以行竊之F 型扳手、螺絲起子、鐵撬各1 支、繩索2 綑,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陳明在卷,除繩索2 綑外,雖未據扣案,惟既無證據足資證明業已滅失,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

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至被告用以恐嚇被害人辰○○之行動電話為辰○○車內之名片電話,屬辰○○所有,此據被告於警詢中陳明在卷,而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為電信公司所有,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273 條之1第1 項、第284 條之1 ,刑法第322 條、第346 條第3 項、第1項、第26條前段、第47條、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2 款、第4 條、第5條 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癸○○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1 日

鳳山刑事第1 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佳慧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22條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46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1┌──┬──────┬────┬──────┬────┐│編號│犯 罪 時 間│被 害 人│損 失 財 物│犯罪手法││ │犯 罪 地 點│姓 名│ │ │├──┼──────┼────┼──────┼────┤│ │93年 2月間17│ │金戒子、 DVD│以F 型扳││ │時許 │ │放影機、照相│手破壞大││1 ├──────┤申○○ │機、證件、信│門喇叭鎖││ │高雄縣鳳山市│ │用卡、存摺、│侵入房間││ │維新路126號5│ │提款卡等物 │ ││ │樓之13 │ │ │ │├──┼──────┼────┼──────┼────┤│ │93年 6月16日│ │銅板新台幣 │以F 型扳││ │ 5時許 │ │30,000元、電│手破壞大││2 ├──────┤壬○○ │腦、金飾、皮│門喇叭鎖││ │高雄縣鳳山市│ │包、手錶、香│侵入房間││ │維新路126號3│ │水、信用卡、│ ││ │樓之 1 │ │相機、護照、│ ││ │ │ │VCD 放影機、│ ││ │ │ │手電筒等物品│ │├──┼──────┼────┼──────┼────┤│ │93年 7月 7日│ │手機2 支、金│以F 型扳││ │19時許 │ │項鍊、港幣 │手破壞大││3 ├──────┤甲○○ │500 元、人民│門喇叭鎖││ │高雄縣鳳山市│ │幣1,000 元、│侵入房間││ │維新路126號5│ │皮包1 只、手│ ││ │樓之12 │ │錶、陳翰林大│ ││ │ │ │陸人民身分證│ ││ │ │ │ │ │├──┼──────┼────┼──────┼────┤│ │93年 7月間17│ │鋁棒1支 │以F 型扳││ │時許 │ │ │手破壞大││4 ├──────┤丑○○ │ │門喇叭鎖││ │高雄縣鳳山市│ │ │侵入房間││ │維新路126號5│ │ │ ││ │樓之 3 │ │ │ │├──┼──────┼────┼──────┼────┤│ │93年 7月間凌│ │車號0000-00 │以螺絲起││ │晨 │ │號自小客車內│子破壞車││5 ├──────┤未○○ │行車執照1枚 │窗玻璃侵││ │高雄縣鳳山市│ │ │入車內 ││ │中山路 4-4號│ │ │ ││ │對面道路 │ │ │ │├──┼──────┼────┼──────┼────┤│ │93年 7月14日│ │金飾1 批、新│以F 型扳││ │ 0時許 │ │台幣20,000元│手破壞大││6 ├──────┤王怡閔 │、皮包、鞋子│門喇叭鎖││ │高雄縣鳳山市│ │、檢定證書、│侵入房間││ │維新路126號4│ │證件等物 │ ││ │樓之 2 │ │ │ │├──┼──────┼────┼──────┼────┤│ │93年 7月22日│ │車號00-0000 │車門未關││ │凌晨 │ │號自小客車內│,徒手打││7 ├──────┤辛○○ │皮夾、新台幣│開侵入車││ │高雄市三民區│ │500 元、信用│內 ││ │平等路段 │ │卡4 張、行動│ ││ │ │ │電話1 支、公│ ││ │ │ │事包2 只、駕│ ││ │ │ │照、軍人身份│ ││ │ │ │證各1 枚 │ │├──┼──────┼────┼──────┼────┤│ │93年 8月 3日│ │新台幣30,000│F 型扳手││ │零時許 │ │元、日幣 │破壞大門││8 ├──────┤乙○○○│50,000元、金│喇叭鎖侵││ │高雄縣鳳山市│ │飾1 批、珍珠│入房間 ││ │維新路128號7│ │耳環1 只、鑽│ ││ │樓之 3 │ │石戒子2 只、│ ││ │ │ │背包、化妝品│ ││ │ │ │等物品 │ │├──┼──────┼────┼──────┼────┤│ │93年 8月11日│ │金飾1 批、珍│以F 型扳││ │23時許 │ │珠耳環1 對、│手破壞大││9 ├──────┤巳○○ │外幣約30張、│門喇叭鎖││ │高雄縣鳳山市│ │人壽險保單、│侵入房間││ │維新路126號7│ │硬幣500 元、│ ││ │樓之 4 │ │印章 │ │├──┼──────┼────┼──────┼────┤│ │93年 8月間17│ │新台幣約 │由10樓通││ │時許 │ │10,000元、手│風管以繩││10 ├──────┤戊○○ │機1 支、黃金│索垂吊至││ │高雄縣鳳山市│ │項鍊、戒子各│8 樓之廁││ │維新路126號8│ │1只、DVD放影│所後,撬││ │樓之 1 │ │機、皮包1只 │開8 樓鐵││ │ │ │ │門侵入房││ │ │ │ │間 │├──┼──────┼────┼──────┼────┤│ │93年 8月間17│ │新台幣15,000│以F 型扳││ │時許 │ │元、金質耳環│手破壞大││11 ├──────┤寅○○ │1 對、皮包2 │門喇叭鎖││ │高雄縣鳳山市│ │只、存摺 │侵入房間││ │維新路126號5│ │ │ ││ │樓之 2 │ │ │ │├──┼──────┼────┼──────┼────┤│ │93年 8月25日│ │新台幣1,000 │以鐵撬破││ │凌晨 │ │元、飲料封口│壞大門鐵││12 ├──────┤己○○ │機1 台、果汁│捲門侵入││ │高雄縣鳳山市│ │機2 台、白水│ ││ │維新路66號 (│ │晶、紫水晶各│ ││ │水能量茶舖) │ │1 個、電鑽1 │ ││ │ │ │具、攝影鏡頭│ ││ │ │ │1 個、磅秤1 │ ││ │ │ │台、水質檢驗│ ││ │ │ │器1 具、名片│ ││ │ │ │夾、記事本各│ ││ │ │ │1 本、鐵製首│ ││ │ │ │飾盒1 個、首│ ││ │ │ │飾1批等 │ │├──┼──────┼────┼──────┼────┤│ │93年 8月26日│ │新台幣12,000│以F 型扳││ │23時許 │ │元、數位相機│手破壞大││13 ├──────┤子○○ │、液晶螢幕、│門喇叭鎖││ │高雄縣鳳山市│ │金項鍊、戒子│侵入房間││ │維新路128號8│ │、手鍊各1 只│ ││ │樓之 7 │ │、存摺、信用│ ││ │ │ │卡、手機1 支│ ││ │ │ │、手錶4 只、│ ││ │ │ │皮包10個、香│ ││ │ │ │水20瓶等 │ │├──┼──────┼────┼──────┼────┤│ │93年 9月間 │ │皮包1 只、新│徒手竊取││14 ├──────┤丙○○ │台幣50元、身│ ││ │高雄縣鳳山市│ │分證件、學生│ ││ │體育館籃球場│ │證、行車執照│ ││ │ │ │各1枚 │ │├──┼──────┼────┼──────┼────┤│ │93年10月 9日│ │車號00-0000 │以螺絲起││ │14時許 │ │號自小貨車內│子破壞車││15 ├──────┤酉○○ │汽車音響、新│窗玻璃侵││ │高雄縣鳳山市│ │台幣1,200 元│入車內 ││ │維新路 126號│ │、手錶、皮包│ ││ │地下室停車場│ │、名片夾、小│ ││ │ │ │皮包、印章、│ ││ │ │ │證件等物品 │ │├──┼──────┼────┼──────┼────┤│ │93年10月間23│ │車號00-0000 │以螺絲起││ │時許 │ │號自小貨車內│子破壞車││16 ├──────┤卯○○ │汽車音響、新│窗玻璃侵││ │高雄縣鳳山市│ │台幣200 元、│入車內 ││ │維新路 126號│ │手錶、皮包、│ ││ │地下室停車場│ │回數票、CD、│ ││ │ │ │印章、證件等│ ││ │ │ │物品 │ │├──┼──────┼────┼──────┼────┤│ │93年10月19日│ │車號0000-00 │徒手開啟││ │ 7時許 │ │號自小貨車1 │車門並竊││17 ├──────┤辰○○ │部 │取之 ││ │高雄縣鳳山市│ │ │ ││ │立信街 101號│ │ │ ││ │前 │ │ │ │├──┼──────┼────┼──────┼────┤│ │93年10月25日│ │車號00-0000 │以螺絲起││ │ 7時許 │ │號自小客車內│子破壞車││18 ├──────┤丁○○ │身分證、駕照│窗玻璃侵││ │高雄縣鳳山市│ │、行照、保險│入車內 ││ │維新路 126號│ │卡、汽車維修│ ││ │地下室停車場│ │會員卡 │ │├──┼──────┼────┼──────┼────┤│ │93年10月31日│ │果汁機3 台、│以鐵撬破││ │ 8時許 │ │西瓜刀1 把、│壞大門鐵││19 ├──────┤午○○ │原料1批 │捲門侵入││ │高雄縣鳳山市│ │ │ ││ │光復路81號 (│ │ │ ││ │優的果汁店) │ │ │ │├──┼──────┼────┼──────┼────┤│ │93年11月 2日│ │PS遊樂器、電│以F 型扳││ │18時許 │ │腦主機、CD盒│手破壞大││20 ├──────┤子○○ │、電視解碼器│門喇叭鎖││ │高雄縣鳳山市│ │、背包、存摺│侵入房間││ │維新路128號8│ │等 │ ││ │樓之 7 │ │ │ │└──┴──────┴────┴──────┴────┘附表2┌──┬────┬──┬──┬───────┬─────┐│編號│品 名│單位│數量│所有人 │備 考│├──┼────┼──┼──┼───────┼─────┤│1 │黑色公事│ 個 │ 1 │辛○○ │ ││ │包 │ │ │ │ │├──┼────┼──┼──┼───────┼─────┤│2 │黑色公事│ 個 │ 1 │辛○○ │ ││ │包 │ │ │ │ │├──┼────┼──┼──┼───────┼─────┤│3 │駕照 │ 張 │ 1 │辛○○ │ │├──┼────┼──┼──┼───────┼─────┤│4 │軍人身分│ 張 │ 1 │辛○○ │ ││ │證 │ │ │ │ │├──┼────┼──┼──┼───────┼─────┤│5 │K2-9317 │ 張 │ 1 │辛○○ │ ││ │汽車行照│ │ │ │ │├──┼────┼──┼──┼───────┼─────┤│6 │K2-9317 │ 張 │ 1 │辛○○ │ ││ │汽車保險│ │ │ │ ││ │證 │ │ │ │ │├──┼────┼──┼──┼───────┼─────┤│7 │毛刷 │ 支 │ 1 │巳○○ │ │├──┼────┼──┼──┼───────┼─────┤│8 │裝金飾小│ 個 │ 1 │巳○○ │ ││ │皮夾 │ │ │ │ │├──┼────┼──┼──┼───────┼─────┤│9 │裝外幣小│ 個 │ 1 │巳○○ │ ││ │袋子 │ │ │ │ │├──┼────┼──┼──┼───────┼─────┤│10 │剪刀 │ 支 │ 1 │巳○○ │ │├──┼────┼──┼──┼───────┼─────┤│11 │裝指甲刀│ 個 │ 1 │巳○○ │ ││ │空盒 │ │ │ │ │├──┼────┼──┼──┼───────┼─────┤│12 │地毯墊 │ 張 │ 1 │巳○○ │ │├──┼────┼──┼──┼───────┼─────┤│13 │毛巾 │ 條 │10 │巳○○ │ │├──┼────┼──┼──┼───────┼─────┤│14 │外幣 │ 張 │14 │巳○○ │ │├──┼────┼──┼──┼───────┼─────┤│15 │背包 │ 只 │ 1 │壬○○ │壬○○ │├──┼────┼──┼──┼───────┼─────┤│16 │LV皮包 │ 只 │ 1 │壬○○ │ │├──┼────┼──┼──┼───────┼─────┤│17 │背包 │ 只 │ 1 │壬○○ │ │├──┼────┼──┼──┼───────┼─────┤│18 │LV皮包 │ 只 │ 1 │壬○○ │ │├──┼────┼──┼──┼───────┼─────┤│19 │背包 │ 只 │ 1 │壬○○ │ │├──┼────┼──┼──┼───────┼─────┤│20 │香水 │ 瓶 │ 1 │壬○○ │ │├──┼────┼──┼──┼───────┼─────┤│21 │手電筒 │ 支 │ 1 │壬○○ │ │├──┼────┼──┼──┼───────┼─────┤│22 │照相機 │ 台 │ 1 │壬○○ │ │├──┼────┼──┼──┼───────┼─────┤│23 │臉部按摩│ 支 │ 1 │壬○○ │ ││ │器 │ │ │ │ │├──┼────┼──┼──┼───────┼─────┤│24 │胡椒罐 │ 組 │ 1 │壬○○ │ │├──┼────┼──┼──┼───────┼─────┤│25 │記事本 │ 本 │ 1 │壬○○ │ │├──┼────┼──┼──┼───────┼─────┤│26 │台新、中│ 張 │ 2 │壬○○ │ ││ │華信用卡│ │ │ │ │├──┼────┼──┼──┼───────┼─────┤│27 │嚴文良護│ 本 │ 2 │壬○○ │ ││ │照 │ │ │ │ │├──┼────┼──┼──┼───────┼─────┤│28 │壬○○護│ 本 │ 1 │壬○○ │ ││ │照 │ │ │ │ │├──┼────┼──┼──┼───────┼─────┤│29 │香水 │ 瓶 │ 1 │壬○○ │ │├──┼────┼──┼──┼───────┼─────┤│30 │香水 │ 瓶 │ 1 │壬○○ │ │├──┼────┼──┼──┼───────┼─────┤│31 │手錶 │ 支 │ 1 │壬○○ │ │├──┼────┼──┼──┼───────┼─────┤│32 │手錶 │ 支 │ 1 │壬○○ │ │├──┼────┼──┼──┼───────┼─────┤│33 │手錶 │ 支 │ 1 │壬○○ │ │├──┼────┼──┼──┼───────┼─────┤│34 │香水 │ 瓶 │ 1 │壬○○ │ │├──┼────┼──┼──┼───────┼─────┤│35 │手錶 │ 支 │ 1 │壬○○ │ │├──┼────┼──┼──┼───────┼─────┤│36 │手錶 │ 支 │ 1 │壬○○ │ │├──┼────┼──┼──┼───────┼─────┤│37 │紅玉項鍊│ 支 │ 1 │壬○○ │ │├──┼────┼──┼──┼───────┼─────┤│38 │綠玉項鍊│ 支 │ 1 │壬○○ │ │├──┼────┼──┼──┼───────┼─────┤│39 │紅寶石項│ 支 │ 1 │壬○○ │ ││ │鍊 │ │ │ │ │├──┼────┼──┼──┼───────┼─────┤│40 │VCD │ 台 │ 1 │壬○○ │ │├──┼────┼──┼──┼───────┼─────┤│41 │印表機 │ 台 │ 1 │壬○○ │ │├──┼────┼──┼──┼───────┼─────┤│42 │身分證 │ 張 │ 1 │丁○○ │ │├──┼────┼──┼──┼───────┼─────┤│43 │會員卡 │ 張 │ 1 │丁○○ │ │├──┼────┼──┼──┼───────┼─────┤│44 │機車駕照│ 張 │ 1 │丁○○ │ │├──┼────┼──┼──┼───────┼─────┤│45 │KV-6777 │ 張 │ 1 │丁○○ │ ││ │汽車行照│ │ │ │ │├──┼────┼──┼──┼───────┼─────┤│46 │保險卡 │ 張 │ 1 │丁○○ │ │├──┼────┼──┼──┼───────┼─────┤│47 │CD包 │ 個 │ 1 │子○○ │ │├──┼────┼──┼──┼───────┼─────┤│48 │香水 │ 瓶 │ 1 │子○○ │ │├──┼────┼──┼──┼───────┼─────┤│49 │肩包 │ 個 │ 1 │子○○ │ │├──┼────┼──┼──┼───────┼─────┤│50 │手提包 │ 個 │ 1 │子○○ │ │├──┼────┼──┼──┼───────┼─────┤│51 │手提包 │ 個 │ 1 │子○○ │ │├──┼────┼──┼──┼───────┼─────┤│52 │香水 │ 瓶 │ 1 │子○○ │ │├──┼────┼──┼──┼───────┼─────┤│53 │香水 │ 瓶 │ 1 │子○○ │ │├──┼────┼──┼──┼───────┼─────┤│54 │香水 │ 瓶 │ 1 │子○○ │ │├──┼────┼──┼──┼───────┼─────┤│55 │電視遊樂│ 台 │ 1 │子○○ │ ││ │器 │ │ │ │ │├──┼────┼──┼──┼───────┼─────┤│56 │手提包 │ 個 │ 1 │子○○ │ │├──┼────┼──┼──┼───────┼─────┤│57 │背包 │ 個 │ 1 │子○○ │ │├──┼────┼──┼──┼───────┼─────┤│58 │相機揹帶│ 條 │ 1 │子○○ │ │├──┼────┼──┼──┼───────┼─────┤│59 │皮包 │ 個 │ 1 │子○○ │ │├──┼────┼──┼──┼───────┼─────┤│60 │LV背包 │ 個 │ 1 │子○○ │ │├──┼────┼──┼──┼───────┼─────┤│61 │皮包 │ 個 │ 1 │子○○ │ │├──┼────┼──┼──┼───────┼─────┤│62 │手提包 │ 個 │ 1 │子○○ │ │├──┼────┼──┼──┼───────┼─────┤│63 │手提包 │ 個 │ 1 │子○○ │ │├──┼────┼──┼──┼───────┼─────┤│64 │香水 │ 瓶 │ 1 │子○○ │ │├──┼────┼──┼──┼───────┼─────┤│65 │印章 │ 個 │ 1 │子○○ │ │├──┼────┼──┼──┼───────┼─────┤│66 │彰化存摺│ 本 │ 1 │子○○ │ ││ │簿 │ │ │ │ │├──┼────┼──┼──┼───────┼─────┤│67 │合作金庫│ 本 │ 1 │子○○ │ ││ │存摺 │ │ │ │ │├──┼────┼──┼──┼───────┼─────┤│68 │全民健保│ 張 │ 1 │子○○ │ ││ │卡 │ │ │ │ │├──┼────┼──┼──┼───────┼─────┤│69 │富邦銀行│ 張 │ 1 │子○○ │ ││ │信用卡 │ │ │ │ │├──┼────┼──┼──┼───────┼─────┤│70 │富邦銀行│ 張 │ 1 │子○○ │ ││ │VISA信用│ │ │ │ ││ │卡 │ │ │ │ │├──┼────┼──┼──┼───────┼─────┤│71 │匯豐銀行│ 張 │ 1 │子○○ │ ││ │信用卡 │ │ │ │ │├──┼────┼──┼──┼───────┼─────┤│72 │匯豐銀行│ 張 │ 1 │子○○ │ ││ │信用卡 │ │ │ │ │├──┼────┼──┼──┼───────┼─────┤│73 │富邦銀行│ 張 │ 1 │子○○ │ ││ │信用卡 │ │ │ │ │├──┼────┼──┼──┼───────┼─────┤│74 │印章 │ 枚 │ 1 │子○○ │ │├──┼────┼──┼──┼───────┼─────┤│75 │行照 │ 張 │ 1 │子○○ │ │├──┼────┼──┼──┼───────┼─────┤│76 │手錶 │ 只 │ 1 │子○○ │ │├──┼────┼──┼──┼───────┼─────┤│77 │首飾盒 │ 個 │ 1 │子○○ │ │├──┼────┼──┼──┼───────┼─────┤│78 │解碼器 │ 台 │ 1 │子○○ │ │├──┼────┼──┼──┼───────┼─────┤│79 │黑色背包│ 個 │ 1 │乙○○○ │ │├──┼────┼──┼──┼───────┼─────┤│80 │木製首飾│ 盒 │ 1 │乙○○○ │ ││ │盒 │ │ │ │ │├──┼────┼──┼──┼───────┼─────┤│81 │首飾盒 │ 盒 │ 1 │乙○○○ │ │├──┼────┼──┼──┼───────┼─────┤│82 │黑色修剪│ 盒 │ 1 │乙○○○ │ ││ │刀盒 │ │ │ │ │├──┼────┼──┼──┼───────┼─────┤│83 │手錶盒 │ 盒 │ 1 │乙○○○ │ │├──┼────┼──┼──┼───────┼─────┤│84 │身分證 │ 張 │ 1 │乙○○○ │ │├──┼────┼──┼──┼───────┼─────┤│85 │黑色皮包│ 個 │ 1 │乙○○○ │ │├──┼────┼──┼──┼───────┼─────┤│86 │黑色化妝│ 只 │ 1 │乙○○○ │ ││ │箱 │ │ │ │ │├──┼────┼──┼──┼───────┼─────┤│87 │SK-2化妝│ 瓶 │ 1 │乙○○○ │ ││ │水 │ │ │ │ │├──┼────┼──┼──┼───────┼─────┤│88 │黑色旅行│ 個 │ 1 │不詳 │ ││ │袋 │ │ │ │ │├──┼────┼──┼──┼───────┼─────┤│89 │米色旅行│ 個 │ 1 │不詳 │ ││ │袋 │ │ │ │ │├──┼────┼──┼──┼───────┼─────┤│90 │灰色旅行│ 個 │ 1 │不詳 │ ││ │袋 │ │ │ │ │├──┼────┼──┼──┼───────┼─────┤│91 │汽車音響│ 台 │ 1 │酉○○ │ │├──┼────┼──┼──┼───────┼─────┤│92 │汽車音響│ 台 │ 1 │不詳 │ │├──┼────┼──┼──┼───────┼─────┤│93 │歌樂牌汽│ 台 │ 1 │卯○○ │ ││ │車音響 │ │ │ │ │├──┼────┼──┼──┼───────┼─────┤│94 │DVD放映 │ 台 │ 1 │戊○○ │ ││ │機 │ │ │ │ │├──┼────┼──┼──┼───────┼─────┤│95 │CVD放映 │ 台 │ 1 │不詳 │ ││ │機 │ │ │ │ │├──┼────┼──┼──┼───────┼─────┤│96 │SANYO牌 │ 台 │ 1 │不詳 │ ││ │電話 │ │ │ │ │├──┼────┼──┼──┼───────┼─────┤│97 │電熱封口│ 台 │ 1 │不詳 │ ││ │機 │ │ │ │ │├──┼────┼──┼──┼───────┼─────┤│98 │淺藍色手│ 個 │ 1 │王怡閔 │ ││ │提袋 │ │ │ │ │├──┼────┼──┼──┼───────┼─────┤│99 │黑色手袋│ 個 │ 1 │不詳 │ │├──┼────┼──┼──┼───────┼─────┤│100 │女用黑色│ 個 │ 1 │寅○○ │ ││ │手提袋 │ │ │ │ │├──┼────┼──┼──┼───────┼─────┤│101 │土黃色手│ 個 │ 1 │王怡閔 │ ││ │提袋 │ │ │ │ │├──┼────┼──┼──┼───────┼─────┤│102 │咖啡色手│ 個 │ 1 │不詳 │ ││ │提袋 │ │ │ │ │├──┼────┼──┼──┼───────┼─────┤│103 │米灰色手│ 個 │ 1 │不詳 │ ││ │提袋 │ │ │ │ │├──┼────┼──┼──┼───────┼─────┤│104 │咖啡色背│ 個 │ 1 │戊○○ │ ││ │包 │ │ │ │ │├──┼────┼──┼──┼───────┼─────┤│105 │LV土黃色│ 個 │ 1 │不詳 │ ││ │手提袋 │ │ │ │ │├──┼────┼──┼──┼───────┼─────┤│106 │LV女用深│ 個 │ 1 │王怡閔 │ ││ │咖啡色手│ │ │ │ ││ │提袋 │ │ │ │ │├──┼────┼──┼──┼───────┼─────┤│107 │黑色手提│ 個 │ 1 │甲○○ │ ││ │袋 │ │ │ │ │├──┼────┼──┼──┼───────┼─────┤│108 │面紙放置│ 個 │ 1 │不詳 │ ││ │盒 │ │ │ │ │├──┼────┼──┼──┼───────┼─────┤│109 │黑色背包│ 個 │ 1 │不詳 │ │├──┼────┼──┼──┼───────┼─────┤│110 │黑色背包│ 個 │ 1 │不詳 │ │├──┼────┼──┼──┼───────┼─────┤│111 │黑色手提│ 個 │ 1 │王怡閔 │ ││ │袋 │ │ │ │ │├──┼────┼──┼──┼───────┼─────┤│112 │藍色霹靂│ 個 │ 1 │不詳 │ ││ │腰包 │ │ │ │ │├──┼────┼──┼──┼───────┼─────┤│113 │粉紅色手│ 個 │ 1 │王怡閔 │ ││ │提包 │ │ │ │ │├──┼────┼──┼──┼───────┼─────┤│114 │LV名片夾│ 個 │ 1 │酉○○ │ │├──┼────┼──┼──┼───────┼─────┤│115 │咖啡色長│ 個 │ 1 │不詳 │ ││ │皮夾 │ │ │ │ │├──┼────┼──┼──┼───────┼─────┤│116 │紅色長皮│ 個 │ 1 │不詳 │ ││ │夾 │ │ │ │ │├──┼────┼──┼──┼───────┼─────┤│117 │LV零錢包│ 個 │ 1 │酉○○ │ │├──┼────┼──┼──┼───────┼─────┤│118 │灰色皮夾│ 個 │ 1 │酉○○ │ │├──┼────┼──┼──┼───────┼─────┤│119 │紅色皮夾│ 個 │ 1 │不詳 │ │├──┼────┼──┼──┼───────┼─────┤│120 │黑色皮夾│ 個 │ 1 │不詳 │ │├──┼────┼──┼──┼───────┼─────┤│121 │雨傘牌紅│ 個 │ 2 │甲○○ │ ││ │色皮夾 │ │ │ │ │├──┼────┼──┼──┼───────┼─────┤│122 │眼鏡 │ 付 │ 1 │不詳 │ │├──┼────┼──┼──┼───────┼─────┤│123 │眼鏡 │ 付 │ 1 │不詳 │ │├──┼────┼──┼──┼───────┼─────┤│124 │眼鏡 │ 付 │ 1 │不詳 │ │├──┼────┼──┼──┼───────┼─────┤│125 │眼鏡 │ 付 │ 1 │不詳 │ │├──┼────┼──┼──┼───────┼─────┤│126 │眼鏡 │ 付 │ 1 │不詳 │ │├──┼────┼──┼──┼───────┼─────┤│127 │眼鏡 │ 付 │ 1 │不詳 │ │├──┼────┼──┼──┼───────┼─────┤│128 │眼鏡 │ 付 │ 1 │不詳 │ │├──┼────┼──┼──┼───────┼─────┤│129 │眼鏡 │ 付 │ 1 │不詳 │ │├──┼────┼──┼──┼───────┼─────┤│130 │眼鏡 │ 付 │ 1 │卯○○ │ │├──┼────┼──┼──┼───────┼─────┤│131 │白金戒指│ 只 │ 2 │不詳 │ │├──┼────┼──┼──┼───────┼─────┤│132 │勞力士手│ 個 │ 1 │不詳 │ ││ │錶 │ │ │ │ │├──┼────┼──┼──┼───────┼─────┤│133 │暗紅色首│ 個 │ 1 │不詳 │ ││ │飾盒 │ │ │ │ │├──┼────┼──┼──┼───────┼─────┤│134 │耳環1對 │ 枚 │ 2 │不詳 │ │├──┼────┼──┼──┼───────┼─────┤│135 │戒指 │ 只 │ 1 │不詳 │ │├──┼────┼──┼──┼───────┼─────┤│136 │黑色皮帶│ 條 │ 1 │不詳 │ │├──┼────┼──┼──┼───────┼─────┤│137 │耳環1對 │ 枚 │ 2 │不詳 │ │├──┼────┼──┼──┼───────┼─────┤│138 │黑色皮帶│ 條 │ 1 │王怡閔 │ │├──┼────┼──┼──┼───────┼─────┤│139 │咖啡色皮│ 條 │ 1 │王怡閔 │ ││ │帶 │ │ │ │ │├──┼────┼──┼──┼───────┼─────┤│140 │咖啡色皮│ 條 │ 1 │不詳 │ ││ │帶 │ │ │ │ │├──┼────┼──┼──┼───────┼─────┤│141 │咖啡色皮│ 條 │ 1 │王怡閔 │ ││ │帶 │ │ │ │ │├──┼────┼──┼──┼───────┼─────┤│142 │耳環1對 │ 枚 │ 1 │不詳 │ │├──┼────┼──┼──┼───────┼─────┤│143 │銀色化妝│ 個 │ 1 │不詳 │ ││ │盒 │ │ │ │ │├──┼────┼──┼──┼───────┼─────┤│144 │水晶球 │ 顆 │ 1 │己○○ │ │├──┼────┼──┼──┼───────┼─────┤│145 │扇子 │ 把 │ 1 │不詳 │ │├──┼────┼──┼──┼───────┼─────┤│146 │扇子 │ 把 │ 1 │不詳 │ │├──┼────┼──┼──┼───────┼─────┤│147 │扇子 │ 把 │ 1 │不詳 │ │├──┼────┼──┼──┼───────┼─────┤│148 │首飾盒 │ 個 │ 1 │不詳 │ │├──┼────┼──┼──┼───────┼─────┤│149 │銀色筆記│ 本 │ 1 │己○○ │ ││ │本 │ │ │ │ │├──┼────┼──┼──┼───────┼─────┤│150 │語言學習│ 台 │ 1 │不詳 │ ││ │機 │ │ │ │ │├──┼────┼──┼──┼───────┼─────┤│151 │天諾思手│ 盒 │ 1 │不詳 │ ││ │機盒 │ │ │ │ │├──┼────┼──┼──┼───────┼─────┤│152 │名片夾 │ 盒 │ 1 │己○○ │ │├──┼────┼──┼──┼───────┼─────┤│153 │銀色手錶│ 個 │ 1 │不詳 │ │├──┼────┼──┼──┼───────┼─────┤│154 │陳翰林大│ 張 │ 1 │陳翰林 │甲○○代領││ │陸居留證│ │ │ │ │├──┼────┼──┼──┼───────┼─────┤│155 │7137-DT │ 張 │ 1 │未○○ │ ││ │行照 │ │ │ │ │├──┼────┼──┼──┼───────┼─────┤│156 │銀色手錶│ 個 │ 1 │甲○○ │ │├──┼────┼──┼──┼───────┼─────┤│157 │手錶 │ 個 │ 1 │不詳 │ │├──┼────┼──┼──┼───────┼─────┤│158 │懷錶 │ 個 │ 1 │不詳 │ │├──┼────┼──┼──┼───────┼─────┤│159 │懷錶 │ 個 │ 1 │不詳 │ │├──┼────┼──┼──┼───────┼─────┤│160 │手錶 │ 個 │ 1 │不詳 │無錶帶 │├──┼────┼──┼──┼───────┼─────┤│161 │銀色錶帶│ 個 │ 1 │不詳 │ │├──┼────┼──┼──┼───────┼─────┤│162 │銀色手錶│ 個 │ 1 │酉○○ │ │├──┼────┼──┼──┼───────┼─────┤│163 │銀色手錶│ 個 │ 1 │甲○○ │ │├──┼────┼──┼──┼───────┼─────┤│164 │銀色錶帶│ 個 │ 1 │不詳 │ │├──┼────┼──┼──┼───────┼─────┤│165 │金色手錶│ 個 │ 1 │不詳 │ │├──┼────┼──┼──┼───────┼─────┤│166 │金色手錶│ 個 │ 1 │卯○○ │ │├──┼────┼──┼──┼───────┼─────┤│167 │銀色錶帶│ 個 │ 1 │不詳 │ │├──┼────┼──┼──┼───────┼─────┤│168 │銀色耳環│ 枚 │ 2 │不詳 │ ││ │1對 │ │ │ │ │├──┼────┼──┼──┼───────┼─────┤│169 │銀色耳環│ 枚 │ 2 │不詳 │ ││ │1對 │ │ │ │ │├──┼────┼──┼──┼───────┼─────┤│170 │銀色耳環│ 枚 │ 2 │不詳 │ ││ │1對 │ │ │ │ │├──┼────┼──┼──┼───────┼─────┤│171 │金色髮夾│ 個 │ 1 │不詳 │ │├──┼────┼──┼──┼───────┼─────┤│172 │金色髮夾│ 個 │ 1 │不詳 │ │├──┼────┼──┼──┼───────┼─────┤│173 │銀色戒指│ 只 │ 1 │王怡閔 │ │├──┼────┼──┼──┼───────┼─────┤│174 │珍珠色耳│ 枚 │ 1 │不詳 │ ││ │環1對 │ │ │ │ │├──┼────┼──┼──┼───────┼─────┤│175 │銀色耳環│ 枚 │ 1 │王怡閔 │ ││ │1對 │ │ │ │ │├──┼────┼──┼──┼───────┼─────┤│176 │銀色耳環│ 枚 │ 1 │不詳 │ ││ │1對 │ │ │ │ │├──┼────┼──┼──┼───────┼─────┤│177 │黑色皮帶│ 條 │ 1 │己○○ │ │├──┼────┼──┼──┼───────┼─────┤│178 │銀色耳環│ 枚 │ 1 │不詳 │ ││ │1個 │ │ │ │ │├──┼────┼──┼──┼───────┼─────┤│179 │銀色戒指│ 只 │ 1 │不詳 │ │├──┼────┼──┼──┼───────┼─────┤│180 │銀色墜子│ 個 │ 1 │不詳 │ │├──┼────┼──┼──┼───────┼─────┤│181 │銀色項鍊│ 條 │ 1 │甲○○ │ │├──┼────┼──┼──┼───────┼─────┤│182 │銀色項鍊│ 條 │ 1 │王怡閔 │ │├──┼────┼──┼──┼───────┼─────┤│183 │銀色項鍊│ 條 │ 1 │不詳 │ │├──┼────┼──┼──┼───────┼─────┤│184 │銀色項鍊│ 條 │ 1 │不詳 │ │├──┼────┼──┼──┼───────┼─────┤│185 │英文能力│ 張 │ 1 │王怡閔 │ ││ │測驗合格│ │ │ │ ││ │證書 │ │ │ │ │├──┼────┼──┼──┼───────┼─────┤│186 │銀色項鍊│ 條 │ 1 │己○○ │ │├──┼────┼──┼──┼───────┼─────┤│187 │銀色手錶│ 個 │ 1 │王怡閔 │ │├──┼────┼──┼──┼───────┼─────┤│188 │銀色手錶│ 個 │ 1 │不詳 │ │├──┼────┼──┼──┼───────┼─────┤│189 │銀色手錶│ 個 │ 1 │不詳 │ │├──┼────┼──┼──┼───────┼─────┤│190 │金色手錶│ 個 │ 1 │王宜榛 │ │├──┼────┼──┼──┼───────┼─────┤│191 │金色胸針│ 枚 │ 1 │不詳 │ │├──┼────┼──┼──┼───────┼─────┤│192 │金色手錶│ 個 │ 1 │不詳 │ │├──┼────┼──┼──┼───────┼─────┤│193 │水藍色首│ 盒 │ 1 │己○○ │ ││ │飾盒 │ │ │ │ │├──┼────┼──┼──┼───────┼─────┤│194 │賓志保全│ 張 │ 1 │不詳 │ ││ │卡 │ │ │ │ │├──┼────┼──┼──┼───────┼─────┤│195 │詹嘉綺國│ 張 │ 1 │詹嘉綺 │王怡閔代領││ │民身分證│ │ │ │ │├──┼────┼──┼──┼───────┼─────┤│196 │魏慧雯合│ 張 │ 1 │魏宜榛 │ ││ │作金庫金│ │ │ │ ││ │融卡 │ │ │ │ │├──┼────┼──┼──┼───────┼─────┤│197 │張育贏學│ 張 │ 2 │張育贏 │ ││ │生證 │ │ │ │ │├──┼────┼──┼──┼───────┼─────┤│198 │0000000│ 張 │ 1 │不詳 │ ││ │連單 │ │ │ │ │├──┼────┼──┼──┼───────┼─────┤│199 │亞伯加油│ 張 │ 1 │不詳 │ ││ │站加油卡│ │ │ │ │├──┼────┼──┼──┼───────┼─────┤│200 │丙○○國│ 張 │ 1 │丙○○ │ ││ │民身分證│ │ │ │ │├──┼────┼──┼──┼───────┼─────┤│201 │ZII-1633│ 張 │ 1 │不詳 │ ││ │汽車行照│ │ │ │ │└──┴────┴──┴──┴───────┴─────┘

裁判案由:常業竊盜等
裁判日期:2005-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