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2496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e○○選任辯護人 鄭國安律師
吳麗珠律師許瑜容律師被 告 F○○○
I○○O○○
之1前三人共同 陳正男律師選任辯護人 陳裕文律師
侯勝昌律師被 告 l○○指定辯護人 義務辯護人陳炳彰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99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e○○連續違反有價證券之買賣不得有虛偽、使人誤信之行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O○○、I○○共同法人之負責人違反出售所持有之表明公司股東權利之證書而公開招募,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之規定,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均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F○○○共同法人之負責人違反出售所持有之表明公司股東權利之證書而公開招募,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之規定。
,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l○○共同法人之負責人違反出售所持有之表明公司股東權利之證書而公開招募,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之規定,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e○○係澤丕行銷管理顧問公司(88年設於高雄市○○○路○○○ 號13樓之1 ,下稱澤丕公司)負責人,其因投資設於中國大陸之新華光電有限公司(民國89年設立,代表人楊一江,中國籍)而成為股東,再擔任監察人,從事LED (發光二極體)相關產品之製造、銷售。c○○係蘋果星球國際資訊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設於高雄市○鎮區○○○路○○號12樓之1 、2 ,下稱蘋果星球公司)公司代表人,旗下由秦振武擔任華振聯合科技有限公司(設於高雄市○鎮區○○○路○號13樓之3 ,下稱華振公司)代表人,陳尚林擔任尚揚光電科技有限公司(設於高雄市○○區○○○路○○○ 號4 樓之
1 ,下稱尚揚公司)代表人,f○○擔任冠輝資訊時尚休閒實業有限公司(設於高雄市○○區○○○路○○號12樓之2 、
3 ,下稱冠輝公司,92年10月17日解散後另於高雄市○○區○○○路○○○ 號設立龍騰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龍騰公司)代表人,范金山擔任悅豪資訊實業有限公司(設於高雄市○鎮區○○○路○號16樓之1 、2 ,下稱悅豪公司)代表人,黃琬珺擔任廣翰時尚休閒企業有限公司(設於高雄市○○區○○○路○○○ 號4 樓之2 ,下稱廣翰公司,已解散)代表人(以上c○○、秦振武、陳尚林、f○○、范金山、黃琬珺等人,另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在本院審理中)。而O○○、張蔓菁則為冠輝公司及龍騰公司副總經理,F○○○則為龍騰公司負責人。l○○(原名蔡信明,於92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 月,於92年11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91年4 、5 月間起擔任e○○經營之澤丕公司副總經理(月薪4 萬元),並於92年2 月間兼任新華企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高雄辦事處股務室主管。
二、e○○因新華光電有限公司董事會於90年4 月2 日決議向外籌募資金,目標為募資美金824 萬元,以達資本額美金1400萬元,乃於90年5 月9 日在香港成立新華企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SUN HWA ENTERPRISE INVESTMENT HOLDING LIMITED,下稱香港新華公司),成為控股公司,以持股方式投資大陸之LED 製造公司。香港新華公司復擬在台銷售股份籌募資金,再於91年4 月2 日與e○○經營之澤丕公司簽訂承銷授權書,授權澤丕公司承銷新華公司百分之49股權,計6,860萬股,並授權e○○代表香港新華公司執行規劃、辦理有關上述股票之全部承銷業務及公認證手續,並承認e○○就上述授權行為所簽署之一切法律文件有效。而e○○為銷售新華公司大股東楊一江、林英隆之上開持股以籌集資金,先於91年4 、5 月間雇請蔡信明為澤丕公司副總經理,籌劃在台釋股之工作,並復於91年8 月間委託前衛公關公司在台函請各大創投公司及特定自然人於91年9 月26日在台北六福皇宮飯店舉辦法人說明會,佯稱開曼新華公司預計於92年11月在美國道瓊市場以15美元公開掛牌上市,前景可期,藉此披露訊息予工商時報、經濟日報、ET TODAY、中央社等媒體。再委託動點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動點公司)於91年9 月20日在開曼群島設立新華企業股資集團有限公司(SUN HWAENTERPRISE INVESTMENT HOLDINGLIMITED.Cayman Island.,下稱開曼新華投資公司),將該公司股權信託登記於楊一江、e○○名下,且製作表彰開曼新華公司股份之股權憑證。
三、e○○因未能與上開創投公司及特定自然人談妥投資條件,乃思對不特定人公開招募其股份,其明知新華公司並無於美國其他相關市場上市之可能,亦未與摩根士丹利公司談妥承銷合約,更無意負買回之責,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買賣有價證券之犯意,而與喻建明、秦振武、陳尚林、f○○、范金山、黃琬珺、I○○、F○○○、I○○、O○○、蔡信明等人均明知經營有價證券之投資顧問事業應經主管機關即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現已改制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下稱證期會)之核准,其承銷及買賣居間等證券經紀之業務,須經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後,方得營業,而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且澤丕公司及蘋果星球公司、冠輝公司、龍騰公司均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亦未經許可經營證券承銷及買賣居間經紀商業務並發給許可證照;又出售表彰原有股東持股之開曼新華投資公司股權憑證而公開招募,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為之,竟共同基於經營投資顧問、承銷、買賣居間等有價證券業務並公開招募之犯意聯絡,先由e○○於91年10月間經由有共同犯意聯絡之陳麒任(未經檢察官偵查)結識不知其詐欺之情之經營蘋果星球公司c○○及其旗下公司負責人秦振武、陳尚林、f○○、范金山、黃琬珺等人,得知蘋果星球公司大量招募業務人員,從事銷售蘋果星球公司之未上市(櫃)股票及會員卡業務,而喻建明亦得知e○○需向外銷售股份以籌募資金,並稱新華公司前景看好,已經委託摩根史坦利公司為承銷商,將在美國「道瓊」股市公開上市,屆時每股至少可有5 美元或4 美元之承銷價格,獲利非凡云云,乃協議合作。e○○即於同年10月16日由c○○轉介委託陳尚林、范金山、f○○、黃琬珺等人以尚揚、悅豪、冠輝、廣翰公司向非特定人出售表彰開曼新華投資公司股份之股權憑證,而e○○於每銷售1 單位(1500股)股權憑證抽取新台幣(下同)27, 000 元(每股18元),陳麒任則抽取1,000 元(合計銷售公司每單位應支付28,000元)。
四、喻建明、陳尚林、范金山、黃琬珺、f○○等人分別以蘋果星球公司及旗下尚揚、悅豪、廣翰、冠輝等公司以底薪2 萬(專案)、2 萬4 千元(主任)、2 萬8 千元(經理)不等招募大批不知情之業務人員,區分組別,授以協理、經理、主任、專員不等職位,並施以訓練,負責銷售工作。e○○並為公開銷售之準備,於91年10月24日以香港新華公司之名義與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簽訂股務代理契約,自91年11月1 日起委託代辦該公司股票交割及股東資料之登錄與寄發等股務業務。e○○再於91年10月31日先在華振公司會議室向冠輝公司副總經理O○○、I○○及各公司業務人員說明新華公司上市流程及計劃,及股票公開承銷之過程,且銷售股票均附買回之條件,所簽立之附買回協議書均有公證人公證云云,以取信於人,致該公司業務人員陷於錯誤,陸續自行或推介親朋購買上開新華公司股權憑證。而O○○、張蔓菁即訓綀公司不知情業務人員於91年底起循街頭搭訕、網路交友或由軍中胞澤推薦等方式招攬不特定人士投資,以公開招募方式推銷上開開曼新華公司之股權憑證,並均稱:伊公司代銷開曼新華公司股權憑證,每1500股為1 單位,僅售9萬8000元不等(嗣改為每3000股為1 單位,價格16萬8000元不等,實際售出價格詳如附表一所示),而開曼新華投資公司將於92年11月30日前,接受輔導並於美國或相關股票市場公開上市,至遲亦不超過93年5 月31日,若於美股公開上市○○○道瓊股市」每股承銷商最低承銷價格為5 美元,獲利非凡,且倘於93年5 月31日前無法公開上市時,則將以所購價格加計年利率百分之10之價格買回。而為取信投資人,於販賣時均稱可代將所簽署之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持向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公證,致投資人不疑有他,以開曼新華股權憑證之買賣契約既經公證,權益必有保障,而陷於錯誤出資購買。其業務人員則依業績及階級不同,每銷售1 單位上開股權憑證,可抽取獎金8000元(專員)、10000 元(主任)、17000 元(經理)、20000 元(協理)、30000 元(副總經理)、30000 元(總經理)不等,惟需負擔下線員工之薪水,及公司營運開銷。而投資人購買後,繳納之股款則由業務人員收齊集中匯入蘋果星球公司之帳戶,再由c○○、秦振武與e○○結算,並於業務人員提供e○○所制定之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簽名,書明所購金額及股數,並提出身分證及護照影本交業務人員,而蘋果星球等公司則定期將上開股東資料及e○○應得之股款交予澤丕公司會計收受匯入e○○之帳戶,並由蔡信明負督導之責。而e○○並將上開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並交予其所委任,有幫助未經核准公開招募有價證券犯意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v○○(曾任律師,嗣轉任公證人,未經檢察官偵查起訴)公證,製發公證書予投資人,並將投資人身分資料交予太平洋證券公司彙整,送由動點公司製作股權憑證,轉送開曼群島證券管理委員會辦理過戶登記,俟完成登記後再寄往大陸新華公司由楊一江簽署(嗣授權由e○○簽署),再由e○○簽名,再交由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通知投資人至該公司領取。
五、e○○再於91年12月14日、92年2 月22日、7 月5 日多次在高雄市漢來大飯店舉行公開說明會,亦佯稱上開新華公司將於美國上市之不實資訊,由業務人員邀請已投資者或有投資意願者前往聽講,除堅定已投資者之意願外,並圖招徠更多投資者。e○○亦於92年2 月間在其所經營之澤丕公司成立新華投資公司高雄辦事處,並指派蔡信明擔任辦事務股務室主管,由蔡信明負責處理股東資料、股務諮詢等事宜,並於92年9 月1 日e○○終止太平洋證券公司委託合約後,接續股權憑證之過戶交割寄發事宜。e○○再於92年4 月間發函通知各投資人,以新華集團去年營收為每股稅後淨利新台幣
5.18元,並訂於92年5 月20日召開股東大會,會中決議無償配股及有償配股,投資人可以每股12元之低價認購股份,致部分投資人直接匯款予e○○以購買股份,再由e○○所設立之新華公司高雄辦事處通知領取投資增資新股。此外e○○亦於92年6 月間起多次在國內工商時報、經濟日報、蘋果日報之財經專業媒體,接受訪問或刊登廣告,宣揚新華公司即將進軍美國「道瓊股市」之計劃,加強投資人購買之意願。
六、嗣於92年8 月25日蘋果星球集團因銷售未上市股票遭檢調人員搜索而查獲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行,f○○所經營之冠輝公司與秦振武發生帳款1000餘萬元之財務爭執,致f○○無法順利交割已銷售之開曼新華投資公司股權憑證予投資人,其為撫平投資人使能順利取得上開股權憑證,另自行與e○○達成以上開條件承銷開曼新華公司股權憑證之協議,乃先於同年10月17日解散冠輝公司,並委由F○○○於同年92年10月23日以負責人名義設立龍騰光電科技有限公司(設於高雄市○○區○○○路○○○ 號B1F 、1F、2F)。f○○再與O○○、張蔓菁延續前開犯意,並與F○○○基於共同犯意聯絡,再以龍騰公司名義由業務人員循上開方式,對外銷售開曼新華投資公司之股權憑證(惟以每3000股為1 單位,每單位16萬8 千元不等,且有部分承諾之上市日期延至93年11月30日)。其銷售所得差價,有部分則購買開曼新華公司股權憑證以履行交割、或轉換予因購入其銷售之蘋果星球股票而遭受損失之投資人(轉換發給之開曼新華股權憑證以1000股為單位)。而e○○則續於92年11月15日在漢來大飯店舉行公開說明會,亦佯稱上開新華公司將於美國上市之不實資訊,由業務人員邀請已投資者或有投資意願者前往聽講。先後致至少如附表一所示之投資人誤以為新華投資公司即將於美國之股票市場上市,股價即將暴漲,前景可期而值得投資,以同表所示每單位16萬8 千元不等之價格承購而受有損失(至少為5,024萬9,668元)。
七、e○○為取信投資人,再於92年11月24日在美國德拉瓦州設立新華投資控股公司(Sun Hwa Enterprise InvestmentHolding Corporation, DELAWARE ,下稱美國新華投資公司)。至92年11月30日e○○所承諾之上市第一時間,新華公司仍未上市,為安撫投資人,乃於92年12月14日,於高雄市漢來飯店舉辦新華集團業務發表會,吹噓新華公司在紹興已購買土地增設廠房,財測每1000股可配500 股,其在美國證管會已輔導多家公司上市云云,藉以取得投資人之信任。又於92 年12 月間,發函通知各投資人,佯稱新華公司即將進軍美國市場,投資人可將上開所投資之新華投資公司之股權憑證寄送至設於澤丕公司之新華公司辦事處,由該公司以1比2 之比例轉換為美國新華投資公司之股票,而投資人寄回之開曼新華公司股權憑證則集中保管於新華公司深圳辦公室。投資人不疑有他,亦陸續交寄原購之開曼新華公司股權憑證,由該公司以上開比例轉換成美國新華投資公司股票。
八、惟美國新華公司遲未上市,e○○復未履行買回承諾,經投資人檢舉後,由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及高雄憲兵隊所組成之專案小組,於93年2 月26日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所核發之搜索票,至附表二所示之處所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九、案經經濟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及法務部調查局高雄縣調查站移送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官及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 由
甲、證據能力
一、被告e○○部分⒈共同被告蔡信明及證人N○○、黃天佑(原名甲辰○)、H
○○、z○○、w○○、丁○○、甲○○、i○○、q○○、C○○、寅○○、L○○、未○○、丙○○、t○○、n○○、D○○、酉○○、黃○○之警詢筆錄(含調查局筆錄),均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且上開證人均於本院審判中到庭作證,所為陳述亦大致相符,其先前警詢之陳述即非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自不得作證據。
⒉共同被告O○○所提出被告e○○於90年10月31日、91年12
月14日、92年2 月22日、7 月5 日、11月15日歷次新華說明會及93年6 月v○○、O○○及楊一江之對話光碟譯文(見本院卷一210 頁以下),因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且被告e○○爭執其證據能力,自不得作為證據。惟被告e○○就上開光碟亦提出自行製作之錄音譯文為證(本院卷二225 頁以下),並主張該錄音譯文中被告e○○以外之人之陳述並無證據能力,因e○○所提出譯文既為其自行製作,公訴人亦未質疑其真實性,則其內容關於被告e○○本人之陳述,並非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之陳述,並無傳聞法則之適用,自得作為證據。
⒊辯護人以證人H○○於94年1 月27日於檢察署之訊問筆錄未
經具結,而無證據能力(偵9948卷94頁),惟查,證人H○○該次詢問,係檢察事務官所為,本無需具結,然其仍屬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陳述,被告既提出爭執,且H○○已至本院審判中出庭作證,依上開說明,該次詢問筆錄亦不得作為證據。
⒋證人f○○提出之授權書(正本核閱無誤發還,影本存卷,
本院卷四244 頁),其內容係載明新華企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授權冠輝公司在台灣辦理釋股業務,並經冠輝公司負責人f○○到庭證明其為真正,且其上所蓋用之「新華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楊一江」印章,被告e○○並未主張其為偽造(本院卷五30頁),是以該授權書屬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所製作之證明文書,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
155 條之四第2 款規定,得作為本案之證據。⒌卷內各投資人所提出之公證書,均係公證人v○○接受被告
e○○以新華公司名義委託,於執行職務時所製作,業經證人v○○到庭證述明確(本院卷0000-000 頁),自屬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所製作之證明文書,且該公證書既經專業公證人製作,其可信度更高,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第2款規定,亦得作為本案之證據。
二、被告O○○、I○○部分共同被告e○○所提出之新華投資有限公司股權管制表影本,被告O○○、I○○爭執其證據能力,因該文書並無正本可資核對,且其上之記載並未經當事人(即股東)之確認,復係境外公司製作,仍有不可信之情形,自不能作為證據。
三、證人林民浩、w○○、蔡喬伊、高珮容、涂景棠、曾俊嘉、唐曉雲、方惠伶、方惠玉、余建國、甲辰○、N○○、丁○○、王志呈、夏玉真、K○○、吳淑君、李秋億、陸祈癸、王明德、許義鴻、邱梅英、徐國城、葉雅芳、i○○、顏美鳳、陳乃嘉、z○○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官偵查中之證詞,均經具結,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第2項規定自得為證據。
四、其餘本判決下引各項筆錄與文書證據,固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者,或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中同意作為證據,或未經當事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證據作成之情況,筆錄部分為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所製作,並無故為虛偽記載之情形,文書部分為當事人交易過程中所製作之證明文件,被告並不爭執其真偽,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第2 項規定,自得作為本案證據。
乙、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e○○固坦承伊為澤丕公司負責人,並為大陸新華光電公司股東兼監察人,為籌集資金,來台銷售開新華公司股權,並彼露訊息予媒體;而由蘋果星球等公司銷售之開曼新華股權憑證,伊均以新華公司名義與投資人簽立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並依投資人選擇公證,約定開曼新華公司將於92年11月30日前,接受輔導並於美國或相關股票市場公開上市,至遲亦不超過93年5 月31日,倘於93年5 月31日前無法公開上市時,則將以加計年利率百分之10之價格買回,迄未能在任何集中市場公開上市,亦未對附表一所示之投資人履行買回義務;以及於上開時間與太平洋證券公司簽定股務代理契約,並在自己經營之澤丕公司成立新華公司股務室,處理股票交割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行,辯稱:伊係以每股18元之價格出售予開曼新華公司股權
450 萬股予喻建明,並依喻建明等人之指定將股份過戶予第三人,並非委託蘋果星球等公司代銷開曼新華公司股權憑證,嗣f○○離開蘋果星球公司後,又以上開條件售予300 萬股,並陸續出售至700 萬股,此乃私人海外債權之轉讓,並無公開發行股票之行為,且伊承諾之買回價格,係以伊所收受之款項(即每股18元)加計百分之10利息計算,至蘋果星球公司之業務人員等承諾予投資人以銷售價格買回,與伊無涉。伊確實積極進行新華公司在美國上市之事宜,惟因IT產業泡沫化,始無法上市,且伊承諾之買回金額,均載明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係投資人堅持以其出資額要求買回,始未能履行,並無詐欺之意云云。
二、訊據被告O○○、I○○對於伊於上開時地擔任冠輝、龍騰公司副總經理,未經主管機關證期會核准,受e○○委任承銷開曼新華公司股權憑證,並聘雇業務人員推介、居間銷售、公開招募開曼新華公司股權憑證等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行均坦承不諱,僅辯稱附表一所示之投資人有部分並非由冠輝或龍騰公司售出,不應由其負責云云;被告蔡信明對於伊於上開時地受e○○聘僱擔任新華公司高雄辦事處股務室主管,受理冠輝、龍騰等公司銷售開曼新華股權憑證之股東資料彙整、督導股款收受、股票(指憑證)交割及股務諮詢等業務,而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行亦坦承不諱;被告F○○○固坦承於上開時地擔任龍騰公司負責人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行,辯稱:伊係受f○○之拜託而擔任龍騰公司掛名負責人,對於公司之業務均不知情,亦未參與,實不知有何違法情事云云。
三、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分向蘋果星球旗下之各公司業務人員購買開曼新華公司股權憑證,並與e○○代理新華公司簽立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之事實,為被告等人所不爭執,並有該表所示之各項證據在卷可憑(購買時地、股數、金額、販賣人員、證據出處均詳如該表),自堪以認定。
四、被告e○○固以上開情詞抗辯,惟查:㈠被告e○○早於91年4 月2 日即與香港新華公司簽定承銷授
權書,由香港新華公司授權澤丕公司負責承銷新華公司百分之49股權,計6,860 萬股,並授權e○○全權代表新華公司執行規劃、辦理有關上述股票之全部承銷業務及公、證手續,並承認e○○就上述授權行為所簽署之一切法律文件有效,而此份授權書並於92年8 月25日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v○○公證之情,有證人v○○所提出之承銷授權書備忘錄、授權書、公證書、公證請求書、楊一江護照影本(見本院卷三248 、271 頁以下)在卷可憑,是以e○○所經營之澤丕公司本即受託承銷香港新華公司股份,e○○本人亦受託處理上開承銷事宜,堪以認定。
㈡被告e○○已自承伊係於91年10月間結識蘋果星球之負責人
c○○,雙方即洽談新華公司之投資事宜(見本院卷五64頁、卷七195 頁),此核與證人c○○到庭證述情節相符(本院卷八59頁)。而被告e○○於91年10月24日即以香港新華公司名義與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簽訂股務代理契約,委由該公司辦理股東資料登錄及股東印鑑卡、股票領取單寄發等業務,至92年9 月1 日始終止契約,此有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95年7 月10日函及所附之股務代理契約、新華企業投資集團函影本在卷可憑(本院卷四15頁以下),此並為被告e○○所自承。則太平洋證券公司係經營證券業務之綜合券商,e○○若非預見將有大批股東投資,股務繁雜,何需委託綜合券商代為處理,設若e○○與c○○僅單純談及個人間海外公司股權之讓與,則e○○可於c○○完款時,逕由新華公司為股權之過戶,實無需與綜合券商簽訂繼續性之股務代理契約之必要,可知e○○與c○○結識時,即已談及委託蘋果星球公司及旗下公司代為公開銷售開曼新華股權憑證事宜甚明。況e○○亦自承:伊與太平洋證券公司簽約,係認識c○○後,而作一個「前置作業」,以進行股權轉讓等語(本院卷八165 頁),益證被告e○○係委託蘋果星球旗下公司公開銷售開曼新華公司股權憑證後,為應付大批投資人股票交割事宜,始需與太平洋證券公司簽約,處理所生之股務事宜。
㈢再被告e○○確係經c○○之介紹委託蘋果星球旗下之冠輝
、悅豪、廣翰、尚揚公司代銷開曼新華股權憑證,業經證人c○○即蘋果星球公司負責人到庭證稱:伊於91年下旬經友人陳麒任介紹認識e○○,覺得e○○說的這檔股票不錯,就介紹合作的冠輝、悅豪、廣翰、尚揚等公司幫新華公司賣股票,每單位好像是1500股或3000股,賣9 萬8 千元,而底價為2 萬8 千元,伊本人並沒有購買新華股票,亦未與e○○簽立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或未同意e○○以每股18元買回等語(見本院卷八43頁以下);證人f○○即冠輝公司負責人到庭證稱:冠輝是蘋果星球旗下公司,當時因為蘋果星球自己的股票要釋出,希望能夠上市,後來透過秦振武與c○○接觸到新華股票,就代銷新華股票。後來92年8 月25日調查局人員來搜索後,伊決定離開,c○○、秦振武乃扣留1000餘萬之帳款,不履行交割新華股票之責任,乃另行成立龍騰公司,並與e○○達成以相同條件代銷新華股票之協議(本院卷四頁134 以下);此亦核與共同被告O○○、I○○證述情節相符(本院卷七頁107 、108 、163 、164) ,並有f○○所提出授權書在卷可證。觀之該授權書內容載明:「委託人:新華企業投資企團有限公司 代表人:楊一江,受託人:冠輝資訊時尚休閒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f○○ 本企業為於開曼群島登記註冊控股公司,全名為新華企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新華),登記資本額為美金一千四百萬元整,每股面額美金十分之一元整,共計一億四千萬股整。緣本公司規劃在美國股票市場公開上市,並經董事會同意在台灣地區釋出部分公司股票,為求股票釋出作業順暢,特委託受託人辦理本公司上揭釋股相關業務。授權期限:自西元2002年10月16日起至西元2004年1 月30日止」,其上並有楊一江及新華企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之用印,而被告e○○亦不否認上開印文之真正,顯見證人上開證詞,應與事實相合,堪予採信。
㈣且被告e○○曾於91年10月31日至華振公司會議室為蘋果星
球旗下各公司業務人員說明新華公司上市流程及計劃,業經共同被告O○○證述明確(本院卷七頁107 以下),並有e○○依O○○提出光碟影片製作之譯文在卷可憑(本院卷二
225 頁以下),若e○○與c○○係存有私人間之投資約定,何需至c○○經營之公司為業務人員說明新華公司之前景及上市計劃。而觀諸上開譯文內容,e○○稱:「美國市場規定若要到美國上市,必須至全世界各洲做公開承銷的動作,作公開說明,參與的人有產業的CEO 即楊一江,因為是公開承銷所以就是公開釋股的意思,公開承銷的過程全都是依據所有法定程序在辦理,新華公司承銷的過程中都會由太平洋證券辦理再將股票交給客戶,所有的股票都必須送至香港交給新華總裁楊一江簽名,另一個簽名人就是我,我是監察人,這些股票在香港簽完後,會送回台北的太平洋證券,太平洋證券會通知股東,看是自行前往領取或用掛號寄至股東處...」「未上市就是PRE IPO ,現在所釋放的股票,未來到美國上市就是以現在這些(你們買的這些)股票為主,來上市,在公證人的公證書裡也有保證」等語,更可證被告e○○本意即欲在台灣公開釋股,銷售上開股權憑證無疑。再被告e○○復於91年12月14日、92年2 月22日、92年7 月
5 日在漢來飯店之公開說明會中,說明新華公司經營情形及至美國上市之原因,亦有上開譯文在卷可憑(本院卷二229頁以下)。而在漢來飯店舉辦之說明會,顯然係不特定人均得自由出入之公開場合,若被告e○○僅係將股份售予c○○、f○○等人,則渠坐收股款即可,何需出席該說明會大談新華公司之業務狀況及上市計劃。其上開辯解,均係飾詞圖卸,不足採信。
㈤又投資人購買開曼新華股權憑證時,均在被告e○○制定之
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上簽名,由冠輝等銷售公司匯集後,交由e○○轉送至香港新華公司交楊一江蓋章簽約,為被告e○○自承,此觀卷附各份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上均為投資人及香港新華公司代表人楊一江之署名亦可佐證,是以本件買賣契約顯係存在於投資人與e○○代理之新華公司間,並非冠輝等銷售公司,被告e○○自不能以伊僅與喻建明或f○○存在買賣契約置辯。而e○○復委任公證人v○○為上開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為公證,此亦為e○○自承,並經證人v○○到庭證述明確。v○○證稱:本件公證書是受新華公司監察人e○○委託製作,因為e○○說有些股份或股票要找太平洋證券公司辦理交割,交割前與買受人有份協定書,希望能保障買受人之權益等語(見本院卷三201 頁以下)。可知e○○雖非直接負責股權憑證之銷售業務,惟其制定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交予冠輝等銷售公司作為與投資大眾締約之用,並轉送或代理新華公司與投資大眾直接簽定買賣契約,更委託公證人及證券公司處理契約公證及憑證交割事宜,所為均屬有價證券之公開招募買賣行為。不論其與冠輝等銷售公司是否存有「代銷」合約,被告e○○均不能謂其並未參與股權憑證之公開招募行為甚明。
㈥且被告e○○再於92年4 月間發函通知各投資人,以新華集
團去年營收為每股稅後淨利新台幣5.18元,並訂於92年5 月20日召開股東大會,會中決議無償配股及有償配股,即投資人可以每股12元之低價認購股份,致部分投資人直接匯款予e○○設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帳戶以購買股份,再由e○○所設立之新華公司高雄辦事處通知領取投資增資新股之情,已為被告e○○自承,並有認股通知(警卷653 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戶名e○○之交易明細在卷可憑(本院卷五
147 頁以下),則就上開「有償配股」部分,被告e○○所為亦屬對多數人之公開招募行為。
㈦至於證人f○○於警詢時雖曾證稱伊係向e○○購買權證後
轉賣予員工,由員工再轉賣予其他人云云(他二卷793 頁以下),共同被告I○○於警詢時供稱:員工親友購股票是員工讓渡給親友或向龍騰主管購買云云,惟證人f○○此部分證詞,業經其到庭證稱,係於警詢前經律師建議所為陳述,目的在脫免證券交易法之罪責,並不實在等語在卷(本院卷八頁62),自不足採。
㈧再者被告e○○曾多次於新華公司召開之法人說明會、各大
媒體及為新華投資人召開之業務說明會中宣稱新華公司將於美股「道瓊」上市掛牌,此有新華企業投資集團控股公司赴美國道瓊上市掛牌成果報告、新華企業投資集團控股公司美國上市計劃說明書影本(見另案93年度重訴104 號案件之證物影本卷),並有被告e○○所製作之上開光碟譯文在卷可查(見本院卷二229 頁以下)。查道瓊工業指數Dow JonesIndustrial Average,由Charles H. Dow創立於1884年,乃美國最為人所熟知的一種股價指數,其成分股也通常是歷史悠久,獲利穩定的大型企業,在產業中具有極大的影響力和代表性,其並非證券集中交易市場,e○○之新華公司本無在「道瓊」掛牌上市之可能。而依上開說明會之光碟譯文所示,e○○於92年2 月22日於業務說明會提及:「目前IPO的程序是承銷商都在等我,2003年8 月時,我會帶我們的總裁楊一江及董事以及台灣目前『承銷』的幾個高級幹部,我們一起到美國的紐約直接進去NYSE,在某天的9:30,你就可以看到我們敲鐘的儀式,宣示股市開始,一般給客人來敲就是宣告我們要來上市了,我們會上所有美國的各大媒體雜誌,時間就訂在八月的中旬,目前楊一江在辦他的簽證,因為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身分上有問題,因摩根使坦利已提出邀請,所有一切應該沒有問題...」(本院卷二230 頁)。可知e○○宣稱新華公司將於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NYSE)掛牌上市,且係委託摩根士丹利公司為證券承銷商云云。㈨惟查,關於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美國企業權益證券之上市標
準(詳細規範參NYSE Listing Campany Manual 第102 節):㈠首次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權分散標準:在美國持有一交易單位之股東人數達400 人以上,且公眾持股數達0000000 股。㈡首次公開發行公司之市值標準均應達60,000,000美元,㈢財務標準應符合下列任一測試:⒈獲利能力測試(Earnings Test) :調整後之繼續營業部門稅前淨利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均為正數且合計達10,000,000美元以上,暨最近兩個會計年度均至少2,000,000 美元;或調整後之繼續營業部門稅前淨利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合計達12,000,000美元以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至少5,000,000 美元,且未來一個會計年度至少2,000,000 美元。⒉價值或收入測試(Valuation/Revenue Test):⑴現金流量測試:市值(global marketcapitalization)至少50,000,000美元,最近12個月營業收入至少000000000 美元,且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營業活動產生淨現金流入且合計至少25,000,000美元,或⑵純價值收入測試:市值至少750,000,000 美元,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至少75,000,000美元。⒊聯屬公司測試(AffliatedCompany Test):市值至少500,000,000 美元,營運至少12個月,母公司或聯屬公司是經營良善之上市公司,且母公司對申請公司保有相當之控制能力或申請公司對聯屬公司具有相當之控制能力。此業經本院依職權函詢明確,有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5年12月18日台證上字第0950033000號函在卷可憑(本院卷六96頁以下)。而被告e○○業自承伊為於美國上市始於92年11月24日在美國德拉瓦州設立新華投資控股公司(警卷28頁以下),並通知投資人寄回開曼新華股權憑證再以1 比2 之比例換為美國新華公司股票之情,則依上開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之上市標準,該美國新華公司不過為剛成立之紙上公司,如何能達上開股權分散標準(股東多在台灣)、獲利能力測試、價值或收入測試等標準,甚至其母公司即香港新華公司亦非上市公司,亦顯不能達到聯屬公司之測試標準,亦即上開美國新華公司根本無在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之可能甚明。又香港摩根士丹利添惠亞洲有限公司亦從未與香港新華企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往來,亦經本院向台灣摩根士丹利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查詢明確,有該公司95年12月5 日 (95) 摩證法字第24號函在卷可查(本院卷六95頁)。況新華公司迄未能於美國或其他相關市場公開上市,為被告e○○所不爭執,若果被告e○○確致力於執行公司上市計劃,且新華公司體質健全,獲利良好,僅因一時市場變化而未能如期上市,豈有迄今已逾4 年仍未於任何公開市場上市之理。是以被告e○○大肆向投資人吹噓新華公司即將在美國上市,經摩根士丹利公司承銷,每股承銷價格最低為5 美元云云,全屬不實事項,其詐欺之意至為明確。
㈩被告e○○曾承諾開曼新華公司股票,將於92年11月30日前
,接受輔導於美國或相關股票市場公開上市,至遲不得超過93年5 月31日,如未能於93年5 月31日前在集中市場公開上市時,應負購回責任,購回成本為交易金額加百分之十,惟迄今均未能在任何公開上市之情,為e○○所自承,並經如附表一所示之各投資人證述在卷,復有附買回及買賣協議書及公證書影本在卷可憑。被告e○○雖辯稱:伊已在上開協議書第六條第一項載明:購回成本為「第三條之交易總金額」外加年利率百分之十,而依第三條之約定,該交易總金額係指匯入乙方指定帳戶之金額,而伊僅收取每股18元之股金,則其應負之購回成額應以每股18元計算,因投資人不同意,始無從履行購回云云。惟查:本件冠輝等銷售公司係以每單位(1500股)9 萬8 千元、(3000股)16萬8 千元不等之價格向投資人兜售開曼新華股權憑證,業經共同被告O○○、張蔓菁、證人f○○及如附表一所示之投資人證述綦詳。而證人c○○到庭亦證稱,伊之賣價係與被告e○○聯絡後,他覺得可以就賣(本院卷八頁47),且被告e○○並自承其明知末端賣價(本院卷七198 頁)。而上開附買回及買賣協議書上均載明投資人購買之金額,確為每1500股9 萬8 千元或每3000股16萬8 千元不等,e○○自然明知該末端賣價與其收取之價格有顯著落差。而被告e○○已自承其對投資人之演講中,從未告知新華公司僅取得每股18元(見他二卷
820 頁),則投資人如何能得知被告e○○願負之購回價格竟僅為每股18元。再者,投資人q○○、C○○、寅○○、L○○、未○○、丙○○、t○○、辛○○、n○○、x○○、壬○○、D○○、g○、酉○○、黃○○、a○○、Y○○等人到庭後,無一人能明瞭上開附買回及買賣協議書第三條所稱之金額為何,均認e○○應負之買回價格當然係以投資人買入之金額為準。此復由上開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經公證後之公證書第5 條亦載明「股票之購回:乙方(即新華公司)同意在下列之情況下向甲方(即投資人)購回其所購買之全部股票;⑴截至民國92年5 月31日前,倘乙方無法完成公開上市時,乙方願以『本件買賣金額』外加年利率百分之10向甲方購回其公司股票。」而證人v○○到庭後亦證稱:我公證時的認知是以買賣金額為主,因為我不知道他們有轉賣的情形,這中間的差額我不知道等語(見本院卷三209頁),可知e○○於上開附買回買賣協議書所定之買回條件,縱然是專業之公證人亦不明其中玄機,投資大眾何能明瞭。而本件新華公司乃境外公司,其營運狀況或上市可能性,均非國內投資人所能掌握,是以上開買回之金額即係投資人決定是否簽立契約之重要考慮事項,被告e○○亦不能諉為不知。是以被告e○○明知冠輝等銷售公司對外銷售之價格,遠高於伊與銷售公司拆帳所得之金額,其既然僅願依後者之金額附買回責任,竟故意隱瞞此一重大交易訊息,致誤導投資人對事實之瞭解發生偏差,圖以契約中之語意不詳之約款,脫免自己之責,益證其無本無意負買回責任,預謀施詐之心,已昭然若揭。
綜上,本件被告e○○確實委託冠輝等公司承銷開曼新華股
權憑證,由該等公司在台灣推介、公開招募,且明知新華公司無在美國或其他市場上市之可能,復無履行不能上市之買回責任之意,仍然為不實之陳述,致投資人陷於錯誤而出資購買,造成損失,其犯行至為明確,堪以認定。
辯護人雖於本院最後審判期日時聲請傳訊證人陳麒任,欲證
明被告e○○與c○○間並無承銷關係,惟蘋果星球旗下各公司確實承銷開曼新華股權憑證,且e○○代理或轉由新華公司與投資人直接簽立買賣契約之行為亦屬銷售行為,已如上述,不論其間是否有承銷關係,均無礙於被告e○○犯罪之成立,是本件事證已經明瞭,依刑事訴訟法第163 條之2規定,其聲請傳訊證人陳麒任,核無必要,尚難准許。
五、被告O○○、張蔓菁固辯以附表一之部分業務人員並非冠輝公司或龍騰公司員工,自不能全由其負責云云,惟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參照)。查被告e○○係經由c○○之轉介而委託蘋果星球公司旗下之冠輝、悅豪、廣翰、尚揚等公司公開銷售開曼新華股權憑證,已經證人c○○、f○○證述如前,且f○○亦證稱冠輝所收股款均集中匯入蘋果星球總公司帳戶由c○○、秦振武與e○○結算等語(見卷四138 頁)。是以如表一所示之交易雖另有由悅豪、廣翰、尚揚等公司業務人員招募者,惟渠與被告O○○、I○○所經營冠輝公司,既均與c○○所經營蘋果星球公司合作,依上開判例意旨,自得認其與各公司負責人間均存有共同犯意之聯絡,依共犯共同負責之理論,仍應就部分行為負全部責任,上開辯解亦不足採。
六、被告F○○○固辯以伊僅擔任龍騰公司掛名負責人,對於公司之業務均不知情,亦未參與云云。惟查被告F○○○於調查局詢問時,即已供明:「(龍騰公司如何對外銷售代銷商品、股權憑證,招攬客戶方式為何?)都是從每個員工所認識之親朋好友作為招攬對象,通常向客戶推銷購買新華公司的股權憑證,我們找親友來聽其說明新華公司營運之報導資料給客戶參考,並輔以介紹新華公司之發光二極體產品」、「(購買新華公司股權憑證之客戶所取得之股權憑證資料有哪些?)包括資料有:「新華公司英文版股權憑證」、「授權委託書」、「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v○○律師之公證書」等」、「(公司如何收取親友之認購的新華公司股權憑證之款項?)公司專員均是以現金方式收取親友認購新華公司款項,然後再以現金或匯款方式至e○○銀行帳戶,其他另有銀行帳戶,但是記不清楚了」「(龍騰公司代銷新華公司股權憑證,雙方對價關係為何?)三千股為一個單位(即一張)新華公司提供給龍騰公司的每一張新華公司股權憑證價格有一定利潤折扣,龍騰公司就拿折扣來做支付公司營運管理費用,包括房屋租金、員工薪津、水電費用、員工獎金等」、「我擔任董事長從未領過薪水,總經理f○○曾向我表示公司有賺錢會給我吃紅」(見調查局卷77背面、78頁)。是以被告張吳香對於龍騰公司銷售新華公司股權憑證、其價格、銷售方式及與e○○間之拆帳關係,以及公司營運之模式均能了解,實不能謂對公司業務均不知情。且被告F○○○係被告I○○之母,亦不否認曾到公司探望女兒,其更同意擔任公司負責人,豈有完全不知其女兒專營股權憑證銷售之理。況擔任公司負責人幾無何資格限制,被告F○○○更供明伊因f○○前經營之冠輝公司出事,始受邀擔任公司負責人等語在卷(本院卷八頁167) ,惟龍騰公司經營之模式與冠輝如出一轍,其組織編制、員工多屬相同,業經f○○、O○○、I○○等人證述在卷,被告F○○○就其有違法之嫌,更應了然於胸,其辯稱全然不知,實不足採,其擔任龍騰公司負責人,而承銷並居間、推介、公開招募有價證券之犯行亦堪以認定。
七、此外,復有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證物足資佐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均堪認定。
丙、論罪科刑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再按本次法律變更,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95年度第8 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查本件被告行為後,有關論罪科刑所適用之刑法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1 日起施行,而有下列變更,茲分述如下:
㈠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之規定已經修正,然以被告等人基於共
同犯罪聯絡並已著手實行犯罪而言,適用修正前後規定並無不同,故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逕依修正後之刑法第28條論處(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589號判決參照)。
㈡按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
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修正後則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是修正後之規定顯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規定,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㈢法定刑及法金刑部分:被告等人行為後刑法第33條關於罰金
數額之規定,由銀元1 元以上,修正為新臺幣1 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其修正結果,上開各罪法定刑之罰金刑最高額部分數額雖與修正前相同,惟最低額部分則均已提高為新臺幣1 千元,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應以被告行為時之舊法對其較為有利。
㈣被告行為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已有修正,被告行為時
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 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1 日,易科罰金。」又行為人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 倍折算1 日,則本件行為人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900 元折算為1 日。至於94年1 月7 日修正、95年
7 月1 日公布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施行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95年7 月1 日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則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定其折算標準。
㈤牽連犯及連續犯部份: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5條後段之牽連
犯及刑法第56條連續犯規定業經刪除,是於新法修正施行後,被告本件所為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8條第1 項、第22條第1項、第3 項、第44條第1 項、及被告e○○所為多次違反第20條第1 項,即須分論併罰。經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對於被告較為不利,是仍應適用行為時且較有利於被告之修正前刑法。
㈥綜上,僅刑法第31條規定修正後,有利於被告,餘刑法第33
條、第41條第1 項、第55條後段、第56條規定,均以修正前規定較為有利,依整體比較之結果,以適用行為時之舊法於被告較為有利,爰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刑法規定予以論處。
二、按被告行為後,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業於93年4 月28日修正公布,其法定刑由「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
0 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罰金」;證券交易法第18條第1 項亦於95年1 月11日修正公布,其修正前原規定:「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其他證券服務事業,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而違反此一規定者,依同法第175 條規定,應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80 萬元以下罰金。其中關於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另於93年11月1日施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 條則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 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其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依特別法優先原則,原應優先適用。是以證券交易法第18條第1 項再於95年1 月11日修正公布為「經營證券金融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其他證券服務事業,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排除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處罰。法律均已有變更,經比較新舊法後,被告行為後之法律並未較有利,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仍應適用93年4 月28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規定及93年11月1 日證券投資顧問法第107 條制定公布前,即95年1 月11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8條第1 項之規定。
三、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8條第1 項、第22條、第44條第1 項至第3 項,應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8
0 萬元以下罰金;又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證券交易法第175 條、第179條定有明文。
㈠按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有價證券之募
集及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第一項規定,於出售所持有之公司股票、公司債券或其價款繳納憑證、表明其權利之證書或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而公開招募者,準用之」。再證券交易法所稱募集,謂發起人於公司成立前或發行公司於發行前,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有價證券之行為;所稱發行,謂發行人於募集後製作並交付,或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有價證券之行為,同法第7 條第1 項、第8條第1 項亦有明文。而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證券交易法第179 條亦有明文。復按證券交易法所稱有價證券,指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同法第6 條定有明文,而主管機關財政部業於76年9 月12日(76)台財證㈡0900號公告核定:「外國之股票、公司債、政府債券、受益憑證及其他有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凡在我國境內募集、發行、買賣或從事上開有價證券投資服務,均應受我國證券管理法令之規範」,是以被告等銷售之開曼新華公司之股權憑證,係表彰其股份權利之證書,為有價證券,自屬證券交易法所規範之證券範圍。是以,外國公司股票係經主管機關核定為證券交易法第6 條之有價證券,並非依同法第22條第1 項核定為不需申報即得募集、發行之有價證券,被告e○○辯護人此項辯解自不足採。查被告e○○設立之開曼新華公司其原有股東為e○○、楊一江、林英隆,有該公司議事錄影本在卷可憑(見警卷96頁、本院卷三275 頁),而被告e○○以該公司名義印製股權憑證銷售屬於原股東楊一江、林英隆之股份,已為其自承在卷(本院卷八頁164) ,而被告等人公開銷售表彰原有股東股份之股權憑證,雖非新股之募集、發行,仍為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3 項所定之出售持有之表明股份權利之證書而公開招募之行為。被告等人未向主管機關即證期會申報辦理公開發行及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上開股權憑證,有證期會93年6 月4 日台財證一字第093011
627 號函在卷可憑(他二卷頁910) ,竟公開發行、招募,所為自屬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3 項、第1 項之規定。
㈡次按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 項規定:「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
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而承銷,謂依約定包銷或代銷發行人發行有價證券之行為。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定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而有價證券之承銷及經紀(居間)屬於證券商依證券交易法經營之業務,此觀同法第10條、第15條、第16條自明。而證券持有人公開出售有價證券時,亦由承銷商協助完成(賴英照著最新證券交易法解析頁265 參照)。查被告e○○經營之澤丕公司與香港新華公司簽定承銷授權書,約定由澤丕公司承銷新華公司股權,並由e○○負責執行,而e○○則代理開曼新華公司,與另案被告f○○、被告O○○、I○○、F○○○所經營之冠輝、龍騰公司簽定股權憑證承銷契約,並且向投資人居間買賣該股權憑證,e○○再固定收取每股18元,其銷售差價作為承銷利潤,l○○則負責監督股款收受、憑證之交割等事務,已如前述,而澤丕、冠輝、龍騰公司等均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發給證券商執照,有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在卷可憑,其承銷及居間買賣有價證券行為自屬違反證券交易法第
44 條第1項規定。㈢又按95年1 月11日修正前之證券交易法第18條第1 項規定:
「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其他證券服務事業,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再依證期會制定公告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2 條規定:「本規則所稱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指為獲取報酬,經營或提供有價證券價值分析、投資判斷建議,或基於該投資判斷,為客戶執行有價證券投資之業務者。」(93年11月1 日因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制定公布而廢止)。查被告等人公開介紹新華公司營運情形,並推薦其股權憑證即將在美國上市,上市承銷價格至少為每股5 美元,獲利不凡,e○○除固定每股賺取18元,並僱用l○○處理事務,被告O○○、張蔓菁、F○○○等人則自投資人賺取差價,獲有利潤,已如上述,自屬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而冠輝、龍騰公司均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所為即為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8條第1 項規定。
㈣查被告e○○係澤丕公司負責人、另案被告c○○、秦振武
、陳尚林、f○○、范金山、黃琬珺等人分係蘋果星球公司、華振公司、尚揚公司、冠輝公司、悅豪公司、廣瀚公司負責人,被告F○○○係龍騰公司之負責人,有公司登記資料可憑,而被告等人均係以上開公司名義對外從事證券交易行為,是其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3 項、第1 項、第44條第
1 項、第18條第1 項之規定,應依同法第179 條、第175 條規定處罰。又證券交易法第179 條既規定係處罰「為行為」之負責人,自非代罰之性質(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7884號判決意旨參照),自得與無身分關係之人成立共同正犯。被告O○○、I○○、l○○雖非公司之負責人,但因與有特定身分之被告e○○、F○○○、另案被告f○○、喻建明、秦振武、陳尚林、f○○、林民浩、范金山、黃琬珺間,就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8條第1 項、第22條第3 項、第1 項、第44條第1 項規定犯行部分,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而共同實行犯罪,爰依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論以共同正犯。公訴人僅認應論以證券交易法第175 條之罪,未慮及被告以法人名義從事證券交易,尚有未合,惟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尚屬同一,爰就此部分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四、按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因違反同法第20條第1 項成立之罪,須有價證券之買賣,行為人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所謂虛偽係指陳述之內容與客觀之事實不符;所謂詐欺,係指以欺罔之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所謂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係指陳述內容有缺漏,或其他原因,產生誤導相對人對事實之瞭解發生偏差之效果。無論虛偽、詐欺或其他使人誤信等行為,均須出於行為人之故意,否則尚不為罪(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4931號判決參照)。又被告e○○明知新華公司並無於美國其他相關市場上市之可能,亦未與摩根士丹利公司談妥承銷合約,且隱瞞其願負之買回價格,於銷售新華公司股權憑證時,竟對投資人佯稱新華公司即將於美國公開上市,如未上市得以加計百分之10之利息買回,致投資人陷於錯誤而出資購買,自屬買賣有價證券而有虛偽及使人誤信之行為,核被告e○○所為另涉犯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規定,應依修正前同法第171 條規定處罰。
五、被告等人利用不知情之業務人員向投資人推介、公開招募有價證券,以及被告e○○利用不知情之被告O○○、I○○、F○○○、l○○及另案被告c○○、秦振武、陳尚林、f○○、范金山、黃琬珺等人詐欺買賣有價證券,為間接正犯。又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8條第1 項之未經核准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罪、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3 項、第1 項之未經申報公開招募有價證券罪、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之未許可經營證券商罪,其本質均係反覆實施同種類事務之業務行為,被告等人多次違反而推介、承銷、居間並公開招募有價證券之行為,係基於同一之犯意為之,應分別為實質上一罪。而詐欺買賣有價證券罪,本質上並非業務行為,是以被告e○○所為多次詐欺買賣有價證券犯行,時間緊接,所犯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所為,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
被告等人所為上開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8條第1 項、第22條第
3 項、第1 項、第44條第1 項行為,以及被告e○○另涉犯連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 項行為,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被告O○○、I○○、F○○○、l○○部分,應依情節較重之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3 項、第1 項之規定,依同法第175 條規定處罰,被告e○○部分,則應從一重之連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 項規定,依同法第171 條規定處罰。檢察官雖未就被告等如附表一編號52至81部分承銷並公開招募有價證券之事實,以及被告涉犯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8條第1 項未經核准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罪之事實提起公訴,然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刑事訴訟法第267條定有明文,上開部分與已起訴之部分有實質上一罪或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理。被告l○○於92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 月,於92年11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於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不論依修正前之刑法第47條,或修正後之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均構成累犯,對被告而言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即應依裁判時之修正後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至被告O○○雖前於84年間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6 月,假釋出獄後,於
86 年10 月10日假釋期滿以執行完畢論,惟本件被告已供明其公司向投資人招募開曼新華股權憑證之時間係91年12月間,尚不構成累犯,併此指明。爰審酌被告e○○為其投資之外國企業籌募資金,無視我國證券管理法令,即來台銷售股權憑證,並以巧語炫惑,使投資人誤以其企業即將在美上市,前景看好,紛紛投入鉅資,更惡意於契約設下缺陷文字,以圖脫免買回之責,居心可議,且事後卸詞狡卸,堅拒以原價負買回責任,未見悔意;被告O○○、I○○、F○○○、l○○等人均未經核准即擅自經營有價證券之買賣,影響證券金融交易之安全、安定,以及本件被害人數眾多,金額可觀(至少達5 千餘萬元),其中不乏有貸款購買,因而負債累累者,而被告均尚未完全賠償投資人之損失,惟念被告O○○、I○○、l○○坦承犯行,態度尚可,被告F○○○雖擔任公司負責人,惟尚非立於主導地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O○○、I○○、F○○○、l○○等人之本件犯罪係在96年4 月24日之前,查無其他法定不能減刑之情事,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減輕其刑,並就被告F○○○部分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諭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即新台幣900 元折算1 日之標準。至被告e○○所犯違反證券交易法罪名,既經本院諭知逾有期徒刑1 年6 月之刑,依同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10款規定,不予減刑。
六、查公司公開發行之股票,其買賣通常應委託證券商為之,至於公開發行之股票雖有上市、未上市、上櫃、未上櫃之區分,何種股票係在公開市場買賣,何種股票得在非公開市場買賣,苟非專業之人士,固有不熟稔之處,惟經營股票買賣之業務,需經主管機關准許發給執照始得為之、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特許及發給特許證,方得營業,係證券交易法行之多年(57年4 月30日制定公布)之規定,此應為一般具普通智識經驗之人所能知悉判斷、理解之常識,則被告等人辯稱其不知法律,顯有可議。況被告等人公開招募新華公司股權憑證,獲利匪淺,且被害人數眾多,金額龐大,嚴重破壞社會金融秩序,辯護人均請求刑法第16條但書減輕其刑,自不足憑,並此敘明。
丁、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O○○、I○○、F○○○、l○○基於意圖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龍騰公司招募大量業務員,以公開招募推銷新華公司股票,佯稱新華公司將於92年11月
30 日 前接受輔導於美國或相關股票市場公開上市,至遲亦不超過93年5 月31日,倘於93年5 月31日前無法公開上市時,則將以加計年利率百分之10不等之價格將販售之股票買回,致m○○等投資人陷於錯誤,以每單位16萬8 千元不等價格承購受有損失,所為另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規定,應依同法第171 條規定處罰。訊據被告O○○、I○○、F○○○、l○○等人均堅決否認有何詐欺之犯行,O○○、I○○辯稱:伊係聽信e○○之言以開曼新華公司確能在美國上市,事先並至大陸、美國進行徵信,且買賣契約均經公證人公證,乃自行或介紹親友購買股票,並無詐欺之意;被告F○○○辯稱:伊僅為公司掛名負責人,未參與公司營運,更難e○○並無詐欺之犯意聯絡;被告l○○辯稱:伊僅受雇於e○○,所有訊息均自e○○告知,事先並不知新華股票不能如期在美國上市等語。經查:
㈠本件股權憑證係由被告e○○欲為新華公司籌資而引進國內
銷售,而被告O○○、I○○、F○○○等人,均係透過c○○、f○○等人結識e○○之情,已如前述;被告l○○則是e○○僱用處理新華公司在台股務事宜,一切資訊均由e○○告知之情,亦經e○○到庭證述明確(本院卷七191頁)。是以被告O○○、I○○、F○○○、l○○等人均係由被告e○○單方面取得新華公司之資訊,堪以認定。而新華公司為境外公司,其各項業務訊息取得管道本為有限,e○○為取信於人,甚至委任具有律師資格之民間公證人v○○就其各項證件為認證或公證,業經證人v○○到庭證述明確,並有其所提之經認證之開曼新華公司之公司登記證、章程以及新華公司董事會會議紀錄、備忘錄、會計師驗資報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影本在卷可憑(本院卷三224 頁)。而被告e○○於本院審理時,亦提出新華公司網頁資料、香港新華公司、富士光電科技控股公司註冊證書、深圳市富士新華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紹興富士光電科技控股有限公司、科普電子技術有限公司、深圳藍普科技有限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台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影本、中國大陸專利證書等文書(本院卷二46頁以下),觀諸上開文書或為外國政府之公文書,或經公證人公證,形式上均有相當之公信力。再者,被告e○○亦利用工商時報、經濟日報等財經專業媒體宣傳其新華公司業績及上市計劃,此有有剪報多份在卷可查(本院卷一116 頁以下)。又被告e○○確實委任民間公證人v○○擔任買賣暨附買回協議書之公證人,委任太平洋證券公司負責股務事宜,已如前述,均極易使人誤會,是以被告O○○、I○○、F○○○、l○○等人辯稱實不知新華公司經營及上市情形,並非無據。
㈡再者,被告e○○確與中國籍之楊一江經營大陸新華公司之
情,業經證人v○○證述在卷。v○○證稱:為了辦理新華的案件,我有到大陸見過楊一江,因有部分文件,包括他提供之身分證明文件及護照需要查證,我還有到東莞、浙江紹興、深圳去參觀他們的工廠等語(見本院卷三202 頁);而被告I○○辯稱伊曾於92年9 月間親至大陸新華公司參訪,同年11月間至大陸義烏參加光電展、92年12月至美國紐約與楊一江、e○○及銀行人員討論上市事宜等,亦提出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影本、相片14紙為證(本院卷一105 頁以下);被告O○○辯稱伊曾於93年1 月初前往新華公司深圳、廣州、紹興廠參訪,亦提出其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影本。是以確有多人曾經參訪大陸新華公司,被告O○○、I○○因此誤認,尚屬可信。
㈢又被告O○○、I○○本人確實亦向被告e○○購買開曼新
華股權憑證,核與證人e○○證述情節相符(本院卷七195頁)。其中被告O○○先於91年12月16日以98萬元購買15000 股,再於92年1 月、93年6 月向投資人賴俊光、林祈斌以58 萬8千元、62萬2 千元買回9000股、10500 股,此有其所提之附買回協議書、美國新華公司股票、開曼新華股權憑證、讓渡書影本(正本核閱發還,本院卷八196 頁以下)在卷可憑;而被告I○○亦以4,746,000 元購買795,000 股,亦有其所提附買回協議書及美國新華公司股票影本(卷一
127 、143 頁),可知被告O○○、I○○本人亦投入資金購買開曼新華股權憑證,足認其亦誤認該公司即將上市,前景可期,而被告F○○○因係I○○之母,而擔任龍騰公司負責人,所知當與I○○相同,自均不能認渠與被告e○○有詐欺之犯意聯絡。
㈣綜上,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既不足使本院形成被告O○○、
I○○、F○○○、l○○等人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
1 項第1 款之有價證券買賣詐欺罪之有罪確信,原應依法為被告O○○、I○○、F○○○、l○○均無罪之諭知。惟因公訴人認被告O○○、I○○、F○○○、l○○等人所犯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即證券交易法第175 條)罪 部分,具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二、公訴意旨另以被告e○○、O○○、I○○、F○○○、l○○等人就如附表三之銷售開曼新華股權憑證部分,另涉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75 條之罪嫌,惟被告O○○辯稱,此部分係龍騰公司以1000股為1 單位無償轉換予原購蘋果星球股票之投資人,並非銷售等語。經查:附表三之各投資人,原係購買冠輝公司所銷售之蘋果星球股票,嗣經新華公司無償轉換為新華公司股權憑證之情,有該表所示之投資人筆錄在卷可憑。而證人f○○到庭後亦證稱:冠輝之前是蘋果星球旗下之代銷公司,後來透過秦振武、c○○接觸到新華股票,就在賣新華股票,後來92年8 月25日調查局人員來搜索,伊就決定離開,因秦振武沒收其1000餘萬元之帳款,e○○無從交割股票,乃另與e○○達成以同一條件代銷之協議,再以銷售所得差價購入新華股票給原來未能交割之客戶及原來蘋果星球之股東等語(本院卷四131 頁以下),核與被告O○○、I○○所辯相符,此並有扣案蘋果星球認股同意書及轉讓同意書可資證明。是以附表三部分被告e○○所交割之開曼新華股權憑證,係龍騰公司購入後無償轉換予其客戶,並無買賣或銷售等交易行為,並非證券交易法所規範,應不成立同法第171 條、第175 條之罪,惟公訴人認此一部分亦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亦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三、公訴人另以被告等人以投資新華公司股份為名義,吸收資金,並向投資人約定買回,其金額並加計年息百分之10之利息,遠逾當時銀行利率水準,所為另涉犯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
1 之非銀行吸收存款規定,應依同法第125 條第1 項規定處罰。按銀行法所稱收受存款,指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金額之行為;而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為78年7 月17日增訂之銀行法第5 條之1 、第29條之1所明定。考其立法旨趣,以當前社會所謂之地下投資公司,每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巧立各種名義,不一而足,大量違法吸收社會資金,以遂其收受存款之實,而經營其公司登記範圍以外之收受存款業務,危害社會投資大眾權益及經濟金融秩序,為期有效遏止,乃予以明確規範,用杜爭議。經查,本件被告所銷售之開曼新華公司股權憑證,固於上開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第6 條第1 項明定:「截至民國93年5 月31日前,無法執行第5 條(公開上市)時;購回成本為第三條之交易總金額外加年利率百分之十(10%)」,已如上述,惟觀諸該協議書第5 條可知,被告e○○係承諾投資人購買股份後,該公司得於92年11月30日,至遲於93年5 月31日前在美國或相關市場公開上市,使投資人得就其所購入之股份在公開市場交易購取價差,而被告e○○係於無法履行公開上市承諾時,始應加計年利率百分之十返還投資金額,是以上開年息之約定,係附有未公開上市之條件,並非當然得以領取,此以一般地下投資公司巧立名目,固定發放利息者不同,而其利率雖較銀行利率水準為高,惟性質應屬未公開上市之懲罰性違約金,自不以此即認定與本金顯不相當。再按銀行法第29條之1 第1 項所謂「與本金顯不相當」係就原本利率時期核算並參酌當地之經濟狀況,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者以決定之(參照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520 號例就重利罪之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說明),而民法第205 條僅以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20,為法定利率之上限,再參諸一般民間借貸往來,以月息三分為利率者,所在多有(其週年利率為百分之36),則被告e○○約定附加年利率百分之十返還投資金額,實難謂與一般債務利率有特殊之超額,而可認與本金顯不相當,被告所為與上開銀行法第29條之1 所定要件,尚屬有間,惟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開論罪部分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93年4 月28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證券交易法第175 條、第179 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
55 條 、第56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1條第1 項,刑法第28條、第47條第1 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折算新臺幣標準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林瑋桓法 官 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祺雯附錄法條:
93年4 月28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 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者。
證券交易法第175條:
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三條之五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一項、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十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六條至第九十八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條或第一百六十條之規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編號│被害人│時間地點 │股數(股)│金額(元)│販賣人員│ 證據(出處) ││ │ │購買經過 │開曼新華│ │ │ ││ │ │ │股權憑證│ │ │ │├──┼───┼──────┼────┼────┼────┼────────────────┤│ 1 │h○○│時間: │ 1,500 │9萬8千元│1.白家榮│1.93.03.08警訊筆錄(第1 次)(他││ │ │91年12月2日 │ │ │(公司不│ 卷(一),頁175-177)** h○○││ │ │ │ │ │詳) │2.美國新華投資公司股票影本1 張(││ │ │地點: │ │ │ │ 300 0 股), 他卷(一),頁183 ││ │ │高雄市光華二│ │ │ │ 。 ││ │ │路二信合作社│ │ │ │3.授權委託書影本1 張,同卷,頁 ││ │ │對面談 │ │ │ │ 178 。 ││ │ │ │ │ │ │4.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1 張,同││ │ │ │ │ │ │ 卷,頁180-181 : ││ │ │ │ │ │ │5.換美股通知書(股票轉換說明)影││ │ │ │ │ │ │ 本,同卷,頁182 。 ││ │ │ │ │ │ │6.新華公司股東大會開會通知書影本││ │ │ │ │ │ │ ,同卷,頁179 。 │├──┼───┼──────┼────┼────┼────┼────────────────┤│ 2 │s○○│時間: │ 9,000 │50萬4千 │1.丁○○│1.93.03.08警訊筆錄(第1 次)(他││ │ │92年1月12日 │ │元 │2.蕭維諄│ 卷(一),頁184-186)** s○○││ │ │、93年2月16 │ │ │(冠輝公│2.93.04.06警訊筆錄(第1 次)(偵││ │ │ │ │ │公司) │ 卷(二),頁489-492)** 丁○○││ │ │地點: │ │ │ │3.93.04.06偵訊筆錄(偵卷(二),││ │ │s○○家鄰近│ │ │ │ 頁531- 533)**丁○○ ││ │ │餐廳內談 │ │ │ │4.95年8 月11日審判筆錄(本院卷⑷││ │ │ │ │ │ │ 第57-71、73頁)**丁○○ ││ │ │ │ │ │ │5.美國新華投資公司股票影本1 張(││ │ │ │ │ │ │ 180 00 股) ,他卷(一),頁 ││ │ │ │ │ │ │ 188 ) ││ │ │ │ │ │ │6.收據影本1 張,同卷,頁189 ; ││ │ │ │ │ │ │7.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1 張,同││ │ │ │ │ │ │ 卷,頁189 。 │├──┼───┼──────┼────┼────┼────┼────────────────┤│ 3 │X○○│時間: │ 1,500 │12萬6千 │1.林景民│1.93.03.08警訊筆錄(第1 次)(他││ │ │92年4月30日 │ │元 │(冠輝公│ 卷(一),頁206-208)** X○○││ │ │ │ │ │司) │2.美國新華投資公司股票影本1 張(││ │ │地點: │ │ │ │ 3000股),他卷(一),頁210 。││ │ │咖啡店 │ │ │ │3.授權委託書影本1 張,同卷,頁 ││ │ │ │ │ │ │ 211 。 ││ │ │ │ │ │ │4.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1 張,同││ │ │ │ │ │ │ 卷,頁212。 ││ │ │ │ │ │ │5.收據影本1 紙,同卷,頁209 。 │├──┼───┼──────┼────┼────┼────┼────────────────┤│ 4 │庚○○│時間: │ 22,500 │127萬元 │1.方惠玉│1.93.03.12警訊筆錄(第1 次)(他││ │ │93年2月間 │ │ │(龍騰公│ 卷(一),頁246-248)** 庚○○││ │ │ │ │ │司) │2.93.04.05警訊筆錄(第1 次)(偵││ │ │地點: │ │ │ │ 卷(一),頁396-397)** 方惠玉││ │ │某咖啡廳 │ │ │ │3.93.04.05偵訊筆錄(偵卷(一),││ │ │ │ │ │ │ 頁448- 449)**方惠玉 ││ │ │ │ │ │ │4.美國新華投資公司股票影本1 張(││ │ │ │ │ │ │ 450 00 股) ,他卷(一),頁 ││ │ │ │ │ │ │ 249 。 ││ │ │ │ │ │ │5.授權書影本1 張,同卷,頁253 。││ │ │ │ │ │ │ (此項附表列為收據1 紙) ││ │ │ │ │ │ │6.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2 張,同││ │ │ │ │ │ │ 卷,頁251-252 ││ │ │ │ │ │ │7.授權委託書影本1 張,同卷,頁 ││ │ │ │ │ │ │ 254 。 ││ │ │ │ │ │ │8.收據影本一紙,同卷,頁250 。 │├──┼───┼──────┼────┼────┼────┼────────────────┤│ 5 │巳○○│時間: │ 27,000 │151萬元 │1.王志呈│1.93.03.09警訊筆錄(第1 次)(他││ │ │93年1月買300│ │ │(龍騰公│ 卷(一),頁269-271)** 巳○○││ │ │0股、93年2月│ │ │司) │2.93.04.06警訊筆錄(第1 次)(偵││ │ │買24000股 │ │ │ │ 卷(二),頁493-496)** 王志呈││ │ │ │ │ │ │3.93.04.06偵訊筆錄(偵卷(二),││ │ │地點: │ │ │ │ 頁534- 536)**王志呈 ││ │ │高雄市九如一│ │ │ │4.美國新華投資公司股票影本1 張(││ │ │路276號龍騰 │ │ │ │ 6000股),他卷(一),頁273 。││ │ │公司 │ │ │ │5.授權委託書影本1 張,同卷,頁 ││ │ │ │ │ │ │ 274 。 ││ │ │ │ │ │ │6.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1 張,同││ │ │ │ │ │ │ 卷,頁275 ││ │ │ │ │ │ │7.收據1 紙,同卷,頁272 。 ││ │ │ │ │ │ │8.龍騰股東資料明細,警卷頁163 、││ │ │ │ │ │ │ 165 │├──┼───┼──────┼────┼────┼────┼────────────────┤│ 6 │k○○│時間: │ 1,500 │11萬8千 │1.林景民│1.93.03.09警訊筆錄(第1 次)(他││ │ │92年04月14日│ │元 │(冠輝公│ 卷(一),頁276-279)** k○○││ │ │ │ │ │司) │2.美國新華投資公司股票影本1 張(││ │ │地點: │ │ │ │ 300 0 股),他卷(一),頁282 ││ │ │高雄市中華四│ │ │ │ 。 ││ │ │路冠輝公司 │ │ │ │3.授權委託書影本1 張,同卷,頁 ││ │ │ │ │ │ │ 280 。 ││ │ │ │ │ │ │4.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1 張,同││ │ │ │ │ │ │ 卷,頁283 │├──┼───┼──────┼────┼────┼────┼────────────────┤│ 7 │戌○○│時間: │ 6,000 │50萬4千 │1.綽號「│1.93.03.09警訊筆錄(第1 次)(他││ │ │92年4月30日 │ │元 │佩佩」之│ 卷(一),頁284-286)** 戌○○││ │ │ │ │ │人(悅豪│2.美國新華投資公司股票影本1 張(││ │ │地點: │ │ │ │ 120 00 股) ,他卷(一),頁 ││ │ │高雄市中山一│ │ │ │ 288 。 ││ │ │路2號16 樓之│ │ │ │3.授權委託書影本1 張,同卷,頁 ││ │ │2 悅豪公司 │ │ │ │ 287 。 ││ │ │ │ │ │ │4.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1 張,同││ │ │ │ │ │ │ 卷,頁289 ││ │ │ │ │ │ │5.收執聯1 紙,同卷,頁290 。 │├──┼───┼──────┼────┼────┼────┼────────────────┤│ 8 │d○○│時間: │ 15,000 │84萬元 │1.王志呈│1.93.03.10警訊筆錄(第1 次)(他││ │ │93年02月中旬│ │ │(龍騰公│ 卷(一),頁297-299)** d○○││ │ │左右 │ │ │司) │2.93.04.06警訊筆錄(第1 次)(偵││ │ │ │ │ │ │ 卷(二),頁493-496)** 王志呈││ │ │地點: │ │ │ │3.93.04.06偵訊筆錄(偵卷(二),││ │ │高雄市九如一│ │ │ │ 頁534- 536)**王志呈 ││ │ │路27 6號龍騰│ │ │ │4.美國新華投資公司股票影本1 張(││ │ │公司對面 │ │ │ │ 300 00 股) ,他卷(一),頁 ││ │ │ │ │ │ │ 303 。 ││ │ │ │ │ │ │5.授權委託書影本1 張,同卷,頁 ││ │ │ │ │ │ │ 301 。 ││ │ │ │ │ │ │6.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1 張,同││ │ │ │ │ │ │ 卷,頁302 : ││ │ │ │ │ │ │7.股票轉換說明1 紙,同卷,頁300 ││ │ │ │ │ │ │ 。 │├──┼───┼──────┼────┼────┼────┼────────────────┤│ 9 │玄○○│時間: │ 3,000 │16萬元 │1.高珮容│1.93.03.11警訊筆錄(第1 次)(他││ │ │93年1月間 │ │ │(龍騰公│ 卷(一),頁304-306)** 玄○○││ │ │ │ │ │司) │2.93.04.05警訊筆錄(第1 次)(偵││ │ │地點: │ │ │ │ 卷(一),頁383-385)** 高珮容││ │ │高雄市九如一│ │ │ │3.93.04.05偵訊筆錄(偵卷(一),││ │ │路27 6號龍騰│ │ │ │ 頁437- 439)**高珮容 ││ │ │公司 │ │ │ │4.美國新華投資公司股票影本1 張(││ │ │ │ │ │ │ 600 0 股),他卷(一),頁307 ││ │ │ │ │ │ │ 。 ││ │ │ │ │ │ │5.授權委託書影本1 張,同卷,頁 ││ │ │ │ │ │ │ 309 。 ││ │ │ │ │ │ │6.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1 張,同││ │ │ │ │ │ │ 卷,頁308 ││ │ │ │ │ │ │7.收執聯影本1 紙,同卷,頁310 。│├──┼───┼──────┼────┼────┼────┼────────────────┤│ 10 │乙○○│時間: │ 3,000 │16萬8千 │1.吳淑君│1.93.03.11警訊筆錄(第1 次)(他││ │ │93年2月 │ │元 │(龍騰公│ 卷(一),頁311-313)** 乙○○││ │ │ │ │ │司) │2.93.04.06警訊筆錄(第1 次)(偵││ │ │地點: │ │ │ │ 卷(二),頁505-508)** 吳淑君││ │ │高雄市城市光│ │ │ │3.93.04.06偵訊筆錄(偵卷(二),││ │ │廊搭訕,再至│ │ │ │ 頁545- 547)**吳淑君 ││ │ │高雄市九如一│ │ │ │4.美國新華投資公司股票影本1 張(││ │ │路276號龍騰 │ │ │ │ 600 0 股),他卷(一),頁315 ││ │ │公司對面麥當│ │ │ │ 。 ││ │ │勞 │ │ │ │5.授權委託書影本1 張,同卷,頁 ││ │ │ │ │ │ │ 314 。 ││ │ │ │ │ │ │6.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1 張,同││ │ │ │ │ │ │ 卷,頁316 。 │├──┼───┼──────┼────┼────┼────┼────────────────┤│ 11 │酉○○│時間: │ 4,500 │69萬4千 │1.K○○│1.96年2月9日審判筆錄(本院卷六第││ │ │92年4月29日 │ 2,000 │元 │(冠輝公│ 256-26 8頁)**酉○○ ││ │ │ │ │ │司) │2.93.04.06警訊筆錄(第1 次)(偵││ │ │地點: │ │ │ │ 卷(二),頁502-504)** K○○││ │ │經前妻K○○│ │ │ │3.93.04.06偵訊筆錄(偵卷(二),││ │ │之鼓吹購買,│ │ │ │ 頁542- 544)**K○○ ││ │ │在冠輝及龍騰│ │ │ │4.美國新華投資公司股票影本2 張(││ │ │公司 │ │ │ │ 9000、4000股),他卷一,頁331 ││ │ │ │ │ │ │ 、333 。 ││ │ │ │ │ │ │5.授權委託書影本2 張,同卷,頁 ││ │ │ │ │ │ │ 324 。 ││ │ │ │ │ │ │6.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2 張,同││ │ │ │ │ │ │ 卷,頁 ││ │ │ │ │ │ │ 330、335 。 ││ │ │ │ │ │ │7.開曼新華公司股權憑證影本1 張,││ │ │ │ │ │ │ 他卷(一),頁332 。 ││ │ │ │ │ │ │8.2000股為原購蘋果星球股權憑證而││ │ │ │ │ │ │ 由龍騰公司轉換 ││ │ │ │ │ │ │9.本院卷六264頁以下 │├──┼───┼──────┼────┼────┼────┼────────────────┤│ 12 │D○○│時間: │ 7,500 │59萬元 │1.E○○│1.96年1月19日審判筆錄(本院卷六 ││ │ │92年3月31日 │ │ │(悅豪公│ 第144 ~154 頁) ││ │ │ │ │ │司) │2.美國新華投資公司股票影本1 張(││ │ │地點: │ │ │ │ 150 00 股) ,他卷(一),頁 ││ │ │高雄市中山二│ │ │ │ 348 。 ││ │ │路2號16 樓之│ │ │ │3.致新華公司請求買回股票存證信函││ │ │2 悅豪資訊公│ │ │ │ ,同卷,頁349-350 。 ││ │ │司內談 │ │ │ │4.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1 張,同││ │ │ │ │ │ │ 卷,頁351 ││ │ │ │ │ │ │5.授權委託書影本1 張,同卷,頁 ││ │ │ │ │ │ │ 354 。 ││ │ │ │ │ │ │6.參加新華公司股東大會通知書影本││ │ │ │ │ │ │ ,同卷,頁353 。 ││ │ │ │ │ │ │7.本院卷六第144頁。 │├──┼───┼──────┼────┼────┼────┼────────────────┤│ 13 │B○○│時間: │ 6,000 │49萬6千 │1.林鈺蓉│1.93.03.08警訊筆錄(第1 次)(他││ │ │92年04月30日│ │元 │(悅豪公│ 卷(一),頁355-357) ││ │ │ │ │ │司) │2.美國新華投資公司股票影本1 張(││ │ │地點: │ │ │ │ 120 00 股) ,他卷(一),頁 ││ │ │高雄市中山一│ │ │ │ 358 。 ││ │ │路2號 悅豪資│ │ │ │3.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3 張,同││ │ │訊公司內談 │ │ │ │ 卷,頁359、360、362。 ││ │ │ │ │ │ │4.授權委託書影本1 張,同卷,頁 ││ │ │ │ │ │ │ 361 。 ││ │ │ │ │ │ │5.公證書影本2 份,同卷,頁363-36││ │ │ │ │ │ │ 4 。 │├──┼───┼──────┼────┼────┼────┼────────────────┤│ 14 │丙○○│時間: │ 6,000 │33萬9 千│1.楊大正│1.95年12月8日審判筆錄(本院卷六 ││ │ │92年8月22日 │ │900元( │(尚揚公│ 第7 ~15頁) ││ │ │ │另12000 │含公證費│司) │2.購買新華公司股份之收據 (編號:││ │ │地點: │股係王吉│3900元)│ │ 一六五)影 本,他卷(二),頁 ││ │ │透過尚揚光電│賢於93年│ │ │ 843 。 ││ │ │向新華公司購│1月5日前│ │ │3.公證書影本1 份,同卷,頁847 。││ │ │買 │往辦理買│ │ │4.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1 張,同││ │ │ │回手續時│ │ │ 卷,頁848 ││ │ │ │為安撫王│ │ │5.新華投資公司股票 ( 憑 證)影 本││ │ │ │吉賢而加│ │ │ 1 張(6 000 股),他卷(二),││ │ │ │給部分 │ │ │ 頁845 。 ││ │ │ │ │ │ │6.美國新華投資公司股票影本1 張(││ │ │ │ │ │ │ 120 00 股) ,他卷(二),頁 ││ │ │ │ │ │ │ 846 。 ││ │ │ │ │ │ │7.授權委託書影本1 張,同卷,頁 ││ │ │ │ │ │ │ 844 。 ││ │ │ │ │ │ │8.本院卷六第7~8、10、12頁。 ││ │ │ │ │ │ │9.繳款收據影本一張,他卷二頁843 ││ │ │ │ │ │ │ 。 │├──┼───┼──────┼────┼────┼────┼────────────────┤│ 15 │辛○○│時間: │ 9,000 │50萬4千 │1.張峻崎│1.95年12月8日審判筆錄(本院卷六 ││ │ │92年09月24日│ │元 │(尚揚公│ 第26~33頁) ││ │ │ │ │ │司) │2.公證書影本1 份(55 萬4千元, ││ │ │地點:不詳 │ │ │ │ 9000股),他卷(二),頁850 。││ │ │ │ │ │ │3.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1 張,同││ │ │ │ │ │ │ 卷,頁851 ││ │ │ │ │ │ │4.授權委託書影本,同卷,頁852 。││ │ │ │ │ │ │5.美國新華投資公司股票影本1 張(││ │ │ │ │ │ │ 180 00 股) ,他卷(二),頁 ││ │ │ │ │ │ │ 854 。 ││ │ │ │ │ │ │6.消費信貸信用保險證明書暨收據,││ │ │ │ │ │ │ 同卷,頁853 ││ │ │ │ │ │ │7.本院卷六第26~27頁。 ││ │ │ │ │ │ │8.消費爭議協調會議記錄(本院卷六││ │ │ │ │ │ │ 第46頁)。 │├──┼───┼──────┼────┼────┼────┼────────────────┤│ 16 │壬○○│時間: │ 7,500 │59萬元 │1.吳淑君│1.96年1月19日審判筆錄(本院卷六 ││ │ │92年2月26日 │ │ │(尚揚公│ 第136 ~143 頁)**壬○○ ││ │ │ │ │ │司) │2.93.04.06警訊筆錄(第1 次)(偵││ │ │地點: │ │ │ │ 卷(二),頁505-508)** 吳淑君││ │ │某家咖啡館,│ │ │ │3.93.04.06偵訊筆錄(偵卷(二),││ │ │後至尚揚光電│ │ │ │ 頁545- 547)**吳淑君 ││ │ │公司 │ │ │ │4.授權委託書影本1 張,他卷(二)││ │ │ │ │ │ │ ,頁901 。 ││ │ │ │ │ │ │5.美國新華投資公司股票影本1 張(││ │ │ │ │ │ │ 150 00 股) ,他卷(二),頁 ││ │ │ │ │ │ │ 902 。 ││ │ │ │ │ │ │6.股份買回申請書影本,同卷,頁 ││ │ │ │ │ │ │ 903 。 ││ │ │ │ │ │ │7.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1 張,同││ │ │ │ │ │ │ 卷,頁904 ││ │ │ │ │ │ │8.收據影本1 紙,同卷,頁907 。 ││ │ │ │ │ │ │9.本院卷六第136 -137頁。 ││ │ │ │ │ │ │10.調查筆錄影本(本院卷六第 ││ │ │ │ │ │ │ 159~160 頁) │├──┼───┼──────┼────┼────┼────┼────────────────┤│ 17 │甲巳○│時間: │ 3,000 │16萬8千 │1.洪雅慧│1.93.05.25偵訊筆錄(93偵字第 ││ │(起訴│92年5、6月間│ │元 │(冠輝公│ 1543號他卷(他卷(三)),頁 ││ │書誤載│經x○○介紹│ │ │司) │ 31 ) ││ │為潘慧│認識 │ │ │ │2.公證書1紙 ││ │賢) │ │ │ │ │3.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1 紙(93發查││ │ │ │ │ │ │ 1543卷,頁6-7) │├──┼───┼──────┼────┼────┼────┼────────────────┤│ 18 │x○○│時間: │ 3,000 │ 51萬元 │1.洪雅慧│1.95年12月15日審判筆錄(本院卷六││ │ │92年間 │ │ │(冠輝公│ 第76~85頁) ││ │ │ │ │ │司) │2.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1 紙 ││ │ │地點: │ │ │ │3.美國新華投資公司股票 (記載6000││ │ │在桃子園營區│ │ │ │ 股)l 紙 ││ │ │門口搭訕,再│ │ │ │出處:他卷(三),頁11;12-13 。││ │ │於自由路與裕│ │ │ │4.本院卷六第76、80 、84 頁。 ││ │ │誠路交接的蘋│ │ │ │ ││ │ │果星球 │ │ │ │ │├──┼───┼──────┼────┼────┼────┼────────────────┤│ 19 │甲寅○│時間: │ 7,500 │ 63萬元 │1.李美玲│1.93.06.12警訊筆錄(第1 次)(他││ │ │92年10月間 │ │ │(龍騰公│ 卷(二),頁965-967) ││ │ │ │ │ │司) │2.公證書影本,他卷(二),頁 ││ │ │地點: │ │ │ │ 968-969。 ││ │ │高雄市左營區│ │ │ │3.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1 張,同││ │ │ │ │ │ │ 卷,頁970 。 ││ │ │ │ │ │ │4.美國新華投資公司股票影本1 張(││ │ │ │ │ │ │ 150 00 股) ,他卷(二),頁 ││ │ │ │ │ │ │ 971 。 ││ │ │ │ │ │ │5.授權委託書影本1 張,同卷,頁 ││ │ │ │ │ │ │ 972 │├──┼───┼──────┼────┼────┼────┼────────────────┤│ 20 │甲未○│時間: │ 9,000 │50萬4千 │1.沈秀亭│1.93.06.01警訊筆錄(第1 次)(他││ │ │92年07月 │ │元 │2.吳淑君│ 卷(二),頁973-976)** 甲未○││ │ │ │ │ │(尚揚光│2.93.04.06警訊筆錄(第1 次)(偵││ │ │地點: │ │ │電) │ 卷(二),頁505-508)** 吳淑君││ │ │高雄市左營區│ │ │ │3.93.04.06偵訊筆錄(偵卷(二),││ │ │明誠二路三皇│ │ │ │ 頁545- 547)**吳淑君 ││ │ │三家談 │ │ │ │4.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2 張,他││ │ │ │ │ │ │ 卷(二),頁977 、978 ││ │ │ │ │ │ │5.公證書影本二張,偵卷(二),頁││ │ │ │ │ │ │ 979 、981 。 ││ │ │ │ │ │ │6.收據一紙影本,同卷,頁980 。 ││ │ │ │ │ │ │7.授權委託書影本1 張,同卷,頁 ││ │ │ │ │ │ │ 983 。 ││ │ │ │ │ │ │8.美國新華投資公司股票影本1 張(││ │ │ │ │ │ │ 180 00 股) ,同卷,頁984 反面│├──┼───┼──────┼────┼────┼────┼────────────────┤│ 21 │甲丑○│時間: │ 7,500 │ 59萬元 │1.許政璞│1.93.06.01警訊筆錄(第1 次)(他││ │ │92年1月17日 │ │ │2.張偉志│ 卷(二),頁985-987) ││ │ │、4月30日 │ │ │(冠輝公│2.公證書影本一張,偵卷(二),頁││ │ │ │ │ │司) │ 98 8。 ││ │ │地點: │ │ │ │3.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3 張,他││ │ │高雄市左營區│ │ │ │ 卷 ( 二),頁989-991 ││ │ │中華四路47號│ │ │ │4.授權委託書影本1 張,同卷,頁 ││ │ │12樓之二公司│ │ │ │ 992 。 ││ │ │ │ │ │ │5.美國新華投資公司股票影本1 張(││ │ │ │ │ │ │ 150 00 股) ,同卷,頁993 │├──┼───┼──────┼────┼────┼────┼────────────────┤│ 22 │甲庚○│時間: │ 4500 │47萬2千 │1.田宜臻│1.翁陳美蝶(甲庚○之母)93.06.02││ │ │92年05月12日│ │元,另公│(尚揚公│ 警訊筆錄(第1 次)(他卷(二)││ │ │ │ │證費3000│司) │ ,頁994-997 ) ││ │ │地點: │ │元 │ │2.繳費收據,他卷(二),頁998 。││ │ │網路交友認識│ │ │ │3.美國新華投資公司股票(編號0319││ │ │,約高雄市左│ │ │ │ )影本1 張(9000股), 同卷,頁││ ○ ○○區○○○路│ │ │ │ 999 。 ││ │ │三皇三家商談│ │ │ │4.空白公證書影本1 張,他卷(二)││ │ │ │ │ │ │ ,頁1000。 ││ │ │ │ │ │ │5.空白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1 張││ │ │ │ │ │ │ ,他卷(二),頁1001 。 ││ │ │ │ │ │ │6.編號0319授權委託書影本1 張( ││ │ │ │ │ │ │ 4500股),同卷,頁1002。 ││ │ │ │ │ │ │7.股東名單,警卷132 頁 │├──┼───┼──────┼────┼────┼────┼────────────────┤│ 23 │n○○│時間: │ 9,000 │50萬4千 │1.陳俊良│1.95年12月15日審判筆錄(本院卷六││ │ │92年10月02日│ │元 │(廣翰公│ 第68~78頁) ││ │ │ │ │ │司) │2.授權委託書影本1 張,他卷(二)││ │ │地點: │ │ │ │ ,頁1006。 ││ │ │岡山火車站前│ │ │ │3.美國新華投資公司股票(編號1325││ │ │之車內(簽契│ │ │ │ )影本1 張 (18000 股), 同卷,││ │ │約書) │ │ │ │ 頁1007。 ││ │ │ │ │ │ │4.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1 張,他││ │ │ │ │ │ │ 卷(二),頁1008。 ││ │ │ │ │ │ │5.公證書影本一張,偵卷(二),頁││ │ │ │ │ │ │ 0000-0000 │├──┼───┼──────┼────┼────┼────┼────────────────┤│ 24 │甲辛○│時間: │18,000 │10萬零8 │1.吳淑君│1.張銀芳(甲辛○之姊)93.06.02警││ │ │92年11月中 │ │百元 │(龍騰公│ 訊筆錄第1 次)(他卷(二),頁││ │ │ │ │ │司) │ 0000-0000) ││ │ │地點: │ │ │ │2.93.04.06警訊筆錄(第1 次)(偵││ │ │網路交友 │ │ │ │ 卷(二),頁505-508)** 吳淑君││ │ │ │ │ │ │3.93.04.06偵訊筆錄(偵卷(二),││ │ │ │ │ │ │ 頁545-547)** 吳淑君 ││ │ │ │ │ │ │4.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2 張,他││ │ │ │ │ │ │ 卷(二),頁1015。 ││ │ │ │ │ │ │5.美國新華投資公司股票(編號2607││ │ │ │ │ │ │ )影本1 張 (36000 股),同 卷,││ │ │ │ │ │ │ 頁1016。 ││ │ │ │ │ │ │6.公證書影本2 張,偵卷(二),頁││ │ │ │ │ │ │ 0000-0 000。 │├──┼───┼──────┼────┼────┼────┼────────────────┤│ 25 │甲卯○│時間: │ 6,000 │47萬2千 │1.陳稚育│1.93.06.02警訊筆錄(第1 次)(他││ │ │92年4月25日 │ │元 │(起訴書│ 卷(二),頁0000-0000) ││ │ │ │ │ │誤載陳稚│2.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2 張,他││ │ │地點: │ │ │肓)(尚│ 卷(二),頁0000-0000 ││ │ │左營區明誠二│ │ │揚公司)│3.美國新華投資公司股票(編號0257││ │ │路33 2號4 樓│ │ │ │ )影本1 張 (12000 股), 同卷,││ │ │之一公司 │ │ │ │ 頁1026。 ││ │ │ │ │ │ │4.授權委託書影本1 張,同卷,頁 ││ │ │ │ │ │ │ 1027。 │├──┼───┼──────┼────┼────┼────┼────────────────┤│ 26 │甲丁○│時間: │ 18,000 │151萬2千│1.黎詠婕│1.93.06.05警訊筆錄(第1 次)(他││ │ │92年04月30日│ │元 │2.鍾志明│ 卷(二),頁0000-0000) ││ │ │ │ │ │(悅豪公│2.公證書影本1 張,偵卷(二),頁││ │ │地點: │ │ │司) │ 1032、1035。 ││ │ │網路交友認識│ │ │ │3.授權委託書影本1 張,同卷,頁 ││ │ │,約在高雄市│ │ │ │ 1033。 ││ │ │中山二路二號│ │ │ │4.美國新華投資公司股票(編號1175││ │ │16樓之二公司│ │ │ │ )影本1 張 (36000 股),同 卷,││ │ │ │ │ │ │ 頁1034。 ││ │ │ │ │ │ │5.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1 張,他││ │ │ │ │ │ │ 卷(二),頁1035。 │├──┼───┼──────┼────┼────┼────┼────────────────┤│ 27 │甲戊○│時間: │6000( │47萬2千 │1.方惠玉│1.93.06.07警訊筆錄(第1 次)(他││ │ │91年07月間 │1500、45│元 │(冠輝公│ 卷(二),頁0000-0000)** 洪精││ │ │ │00) │ │司) │ 忠 ││ │ │地點: │ │ │ │2.93.04.05警訊筆錄(第1 次)(偵││ │ │冠輝公司 │ │ │ │ 卷(一),頁396-397)** 方惠玉││ │ │ │ │ │ │3.93.04.05偵訊筆錄(偵卷(一),││ │ │ │ │ │ │ 頁448-449)** 方惠玉 ││ │ │ │ │ │ │4.新華投資公司股票憑證影本1 張(││ │ │ │ │ │ │ 309 6 股), 他卷(二),頁 ││ │ │ │ │ │ │ 1010-40 。 ││ │ │ │ │ │ │5.美國新華投資公司股票(編號0190││ │ │ │ │ │ │ )影本1 張 (12000 股),同 卷,││ │ │ │ │ │ │ 頁1041。 ││ │ │ │ │ │ │6.授權委託書影本1 張,同卷,頁 ││ │ │ │ │ │ │ 1042。 ││ │ │ │ │ │ │7.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1 張,他││ │ │ │ │ │ │ 卷(二),頁1043。 ││ │ │ │ │ │ │8.公證書影本1 張,偵卷(二),頁││ │ │ │ │ │ │ 1044。 │├──┼───┼──────┼────┼────┼────┼────────────────┤│ 28 │甲午○│時間: │ 1,500 │12萬6千 │1.黎詠婕│1.93.06.07警訊筆錄(第1 次)(他││ │ │92年4月30日 │ │元 │2.鍾志明│ 卷(二),頁0000-0000) ││ │ │ │ │ │(悅豪公│2.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1 張,他││ │ │地點: │ │ │司) │ 卷(二),頁1049。 ││ │ │高雄市中山二│ │ │ │3.公證書影本1 張,偵卷(二),頁││ │ │路16 樓 之一│ │ │ │ 0000-0 000反面。 ││ │ │公司樓下 │ │ │ │4.美國新華投資公司股票(編號1189││ │ │ │ │ │ │ )影本1 張(3000股), 同卷,頁││ │ │ │ │ │ │ 1051。 │├──┼───┼──────┼────┼────┼────┼────────────────┤│ 29 │甲子○│時間: │ 12,000 │67萬2千 │1.葉雅芳│1.93.06.14警訊筆錄(第1 次)(他││ │ │92年11月30日│ │元 │(龍騰公│ 卷(二),頁0000-0000)** 陳俊││ │ │ │ │ │司) │ 仁 ││ │ │地點: │ │ │ │2.93.04.07警訊筆錄(第1 次)(偵││ │ │服役時網路交│ │ │ │ 卷(二),頁584-586)** 葉雅芳││ │ │友認識,約在│ │ │ │3.93.04.07偵訊筆錄(偵卷(二),││ │ │高雄市○○路│ │ │ │ 頁613- 616)**葉雅芳 ││ │ │一家餐廳(簽│ │ │ │4.股票領取單(股東戶號2610)影本││ │ │約) │ │ │ │ 1 紙,他卷(二),頁1076 。 ││ │ │ │ │ │ │5.美國新華投資公司股票(編號2610││ │ │ │ │ │ │ )影本1 張(24000 股), 同卷,││ │ │ │ │ │ │ 頁0000-0000 。 ││ │ │ │ │ │ │6.授權委託書影本1 張,同卷,頁 ││ │ │ │ │ │ │ 1079。 ││ │ │ │ │ │ │7.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1 張,他││ │ │ │ │ │ │ 卷(二),頁1080。 ││ │ │ │ │ │ │8.公證書影本1 張,偵卷(二),頁││ │ │ │ │ │ │ 0000-0 000。 │├──┼───┼──────┼────┼────┼────┼────────────────┤│ 30 │林祺斌│時間: │10,500 │ 62萬元 │1.w○○│1.93.05.19警訊筆錄(調查局警卷,││ │ │92年12月初(│股(6000│ │(龍騰公│ 頁7-10 )** 林祺斌 ││ │ │6000、1500股│、3000、│ │司) │2.93.04.05警訊筆錄(第1 次)(偵││ │ │)、93年1月 │1500股)│ │ │ 卷(一),頁375-377)** w○○││ │ │(3000股) │ │ │ │3.93.04.05偵訊筆錄(偵卷(一),││ │ │ │ │ │ │ 頁431- 433)**w○○ ││ │ │地點: │ │ │ │4.93.07.07警訊筆錄(調查局警卷,││ │ │高雄市九如一│ │ │ │ 頁53-5 5)**w○○ ││ │ │路276號龍騰 │ │ │ │5.95年8 月11日審判筆錄(本院卷四││ │ │光電公司嗣於│ │ │ │ 第37~56頁)**w○○ ││ │ │93年6月4日以│ │ │ │6.切結書影本乙份,警卷,頁366 。││ │ │66萬2千元讓 │ │ │ │7.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2 紙,警││ │ │予O○○ │ │ │ │ 卷,頁367-368 。 ││ │ │ │ │ │ │8.美國新華投資公司股票(編號2637││ │ │ │ │ │ │ )影本2 張(6000股、1500 0股) ││ │ │ │ │ │ │ ,警卷,頁369 、370 。 ││ │ │ │ │ │ │9.授權委託書影本2 張,警卷,頁 ││ │ │ │ │ │ │ 371- 372 。 ││ │ │ │ │ │ │10.讓渡書(本院卷一137 頁) │├──┼───┼──────┼────┼────┼────┼────────────────┤│ 31 │申○○│時間: │ 30,000 │ 168萬元│1.方惠玉│1.93年3月29日警訊筆錄(警卷,頁 ││ │(起訴│92年12月中旬│ │ │(龍騰公│ 373- 376)。**申○○ ││ │書誤載│、93年01月30│ │ │司) │2.93.04.05警訊筆錄(第1 次)(偵││ │為周世│日 │ │ │ │ 卷(一),頁396-397)** 方惠玉││ │思) │ │ │ │ │3.93.04.05偵訊筆錄(偵卷(一),││ │ │地點: │ │ │ │ 頁448- 449)**方惠玉 ││ │ │台南市○○路│ │ │ │4.股東名單(30000 股,警卷頁146 ││ │ │小桔子飲食店│ │ │ │ 背面) │├──┼───┼──────┼────┼────┼────┼────────────────┤│ 32 │t○○│時間: │12,000(│88萬4千 │1.陳嘉琪│1.95年12月8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三 ││ │ │92年4月間 │7500、 │元(59萬│2.吳佳欣│ 第16- 24頁) ││ │ │ │1500、 │元、12萬│(龍騰公│2.本院卷六第16-17、20、23、24頁 ││ │ │地點: │3000) │6千元、 │司) │ 。 ││ │ │在蘋果星球網│另1000股│16萬8千 │ │3.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1 張(本││ │ │咖店搭訕,約│為轉換股│) │ │ 院卷六第50頁)。 ││ │ │在高雄市區九│ │ │ │4.附買回暨買買協議書4 張(本院卷││ │ │如路的麥當勞│ │ │ │ ⑺頁) ││ │ │購買蘋果星球│ │ │ │5.股東名單(13000 股,警卷頁132 ││ │ │的股票,嗣再│ │ │ │ 背面) ││ │ │購入新華股權│ │ │ │ ││ │ │憑證,其中蘋│ │ │ │ ││ │ │果星球股票並│ │ │ │ ││ │ │轉換為新華公│ │ │ │ ││ │ │司權證1000 │ │ │ │ ││ │ │股 │ │ │ │ │├──┼───┼──────┼────┼────┼────┼────────────────┤│ 33 │黃○○│時間: │ 7500 │ 57萬元 │1.吳淑君│1.96年3月23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七 ││ │ │92年04月中旬│ │ │(冠輝公│ 第38~48頁)**柯經 ││ │ │ │ │ │司) │ 政 ││ │ │地點: │ │ │ │2.93.04.06警訊筆錄(第1 次)(偵││ │ │高雄市某咖啡│ │ │ │ 卷(二),頁505-508)** 吳淑君││ │ │ │ │ │ │3.93.04.06偵訊筆錄(偵卷(二),││ │ │ │ │ │ │ 頁545- 547)**吳淑君 ││ │ │ │ │ │ │4.公證書影本1 件(本院卷六第49頁││ │ │ │ │ │ │ ) ││ │ │ │ │ │ │5.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1 張(同卷49││ │ │ │ │ │ │ 頁後)。 ││ │ │ │ │ │ │6.收執聯影本(同卷第49頁後)。 ││ │ │ │ │ │ │7.股東名單(13500 股,警卷頁137 ││ │ │ │ │ │ │ ) ││ │ │ │ │ │ │8.本院卷七頁48 │├──┼───┼──────┼────┼────┼────┼────────────────┤│ 34 │J○○│時間: │ 24,000 │148萬元 │1.蔡喬依│1.93.03.25警訊筆錄(警卷,頁385-││ │ │92年02月 │(18000 │(100萬 │(龍騰公│ 388)** J○○ ││ │ │ │、6000)│8000、47│司) │2.93.04.05警訊筆錄(第1 次)(偵││ │ │地點: │ │萬2000)│ │ 卷(一),頁378-382)** 蔡喬依││ │ │高雄市○○路│ │ │ │3.93.04.05警訊筆錄(第2 次)(偵││ │ │中華路口之冠│ │ │ │ 卷(一),頁381-382)** 蔡喬依││ │ │輝公司 │ │ │ │4.93.04.05偵訊筆錄(偵卷(一),││ │ │ │ │ │ │ 頁434- 436)**蔡喬依 ││ │ │ │ │ │ │5.公證書影本乙份,警卷,頁390 。││ │ │ │ │ │ │6.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2 紙,警││ │ │ │ │ │ │ 卷,頁390-391 。 ││ │ │ │ │ │ │7.新華投資公司股票影本1 張(3096││ │ │ │ │ │ │ 股), 警卷,頁392 。 ││ │ │ │ │ │ │8.美國新華投資公司股票影本2 張(││ │ │ │ │ │ │ 編號0241)(36000 股、12000 股││ │ │ │ │ │ │ ), 警卷,頁393-394 。 ││ │ │ │ │ │ │9.0241授權委託書影本1 張,警卷,││ │ │ │ │ │ │ 頁395 。 ││ │ │ │ │ │ │10.股東名單(24000 股,警卷頁131││ │ │ │ │ │ │ 背面) │├──┼───┼──────┼────┼────┼────┼────────────────┤│ 35 │R○○│時間: │ 12,000 │67萬2千 │1.紀凱玲│1.93年3月25日警訊筆錄(警卷,頁 ││ │ │93年01月初 │ │元 │2.唐縣勇│ 396- 399)。 ││ │ │ │ │ │(龍騰公│2.股東名單(警卷頁147) ││ │ │地點: │ │ │司) │ ││ │ │屏東市某咖啡│ │ │ │ ││ │ │店洽談 │ │ │ │ │├──┼───┼──────┼────┼────┼────┼────────────────┤│ 36 │Q○○│時間: │24000 (│134萬4千│1.王志呈│1.93.03.25警訊筆錄(警卷,頁 ││ │ │92年10月底、│15000、 │元(84萬│2.蕭維諄│ 400-403)** Q○○ ││ │ │92年11月20日│3000、 │、16萬8 │(龍騰公│2.93.04.06警訊筆錄(第1 次)(偵││ │ │、92年11月30│3000、 │千、16萬│司) │ 卷(二),頁493-496)** 王志呈││ │ │日、93年01月│3000) │8千、16 │ │3.93.04.06偵訊筆錄(偵卷(二),││ │ │30日 │ │萬8千元 │ │ 頁534- 536)**王志呈 ││ │ │ │ │) │ │4.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4 紙,警││ │ │地點: │ │ │ │ 卷,頁406-409 。 ││ │ │高雄市耕讀園│ │ │ │5.美國新華投資公司股票影本3 張(││ │ │茶坊洽談 │ │ │ │ 編號257 9) (6000股、6000 股 ││ │ │ │ │ │ │ 、36000 股), 警卷,頁410 、 ││ │ │ │ │ │ │ 413-414 。 ││ │ │ │ │ │ │6.公證書影本2 份,警卷,頁 ││ │ │ │ │ │ │ 411-412 。 ││ │ │ │ │ │ │7.附民卷第50頁。 ││ │ │ │ │ │ │8.股票影本3 張(同卷第51~53頁)││ │ │ │ │ │ │ 。 ││ │ │ │ │ │ │9.公證書影本3 張(同卷第54、56頁││ │ │ │ │ │ │ )。 ││ │ │ │ │ │ │10.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3 張( ││ │ │ │ │ │ │ 同卷第 ││ │ │ │ │ │ │ 55、57~59頁)。 │├──┼───┼──────┼────┼────┼────┼────────────────┤│ 37 │丑○○│時間: │ 20,500 │121萬6千│1.子○○│1.93.03.25警訊筆錄(警卷,頁 ││ │ │92年07月下旬│ │元 │2.蕭維諄│ 415-419) ││ │ │買3張、92年 │ │ │(龍騰公│2.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3 紙,警││ │ │12月下旬買2 │ │ │司) │ 卷,頁420-422 。 ││ │ │張、93年01月│ │ │ │3.授權委託書影本2 紙,警卷,頁 ││ │ │初買4張 │ │ │ │ 423- 424 。 ││ │ │ │ │ │ │4.公證書影本1 份,警卷,頁425 。││ │ │地點: │ │ │ │5.美國新華投資公司股票影本3 張(││ │ │①蘋果星球咖│ │ │ │ 編號0053)(2000股、15 000股、││ │ │啡店搭訕 │ │ │ │ 24000 股),警 卷頁426-428 。 ││ │ │②高雄市九如│ │ │ │6.股東名單(20500 股,警卷頁148 ││ │ │路的龍騰光電│ │ │ │ 背面) │├──┼───┼──────┼────┼────┼────┼────────────────┤│ 38 │G○○│時間: │ 6,000 │16萬8千 │1.高佩容│1.93年3月31日警訊筆錄(警卷,頁 ││ │ │92年10月初,│ │元 │(龍騰公│ 429- 432)。**G○○ ││ │ │於92年10月中│ │ │司) │2.93.04.05警訊筆錄(第1 次)(偵││ │ │旬買1張,同 │ │ │ │ 卷(一),頁383-385)** 高佩容││ │ │學高佩容介紹│ │ │ │3.93.04.05偵訊筆錄(偵卷(一),││ │ │ │ │ │ │ 頁437- 439)**高佩容 ││ │ │ │ │ │ │4.股東名單(6000股,警卷頁145) │├──┼───┼──────┼────┼────┼────┼────────────────┤│ 39 │y○○│時間: │ 9,000 │44萬6千 │1.唐曉雲│1.93年5月12日警訊筆錄(調查局警 ││ │ │92年09、10月│ │元(公證│(龍騰公│ 卷,頁29-32) 。**y○○ ││ │ │間,同鄉唐曉│ │書所載之│司) │2.93年3 月31日警訊筆錄(警卷,頁││ │ │雲介紹 │ │金額為 │ │ 433- 435)。**y○○ ││ │ │ │ │504000 │ │3.93.04.05警訊筆錄(第1 次)(偵││ │ │ │ │元) │ │ 卷(一),頁398-400)** 唐曉雲││ │ │ │ │ │ │4.93.04.05偵訊筆錄(偵卷(一),││ │ │ │ │ │ │ 頁450- 452)**唐曉雲 ││ │ │ │ │ │ │5.93.08.20警訊筆錄(調查局警卷,││ │ │ │ │ │ │ 頁72-7 5)**唐曉雲 ││ │ │ │ │ │ │6.公證書影本一件(本院卷六第51頁││ │ │ │ │ │ │ )。 ││ │ │ │ │ │ │7.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1 張(同││ │ │ │ │ │ │ 卷第51 頁 後)。 ││ │ │ │ │ │ │8.收執聯影本(同卷第52頁後)。 │├──┼───┼──────┼────┼────┼────┼────────────────┤│ 40 │r○○│時間: │ 3000 │16萬8千 │1.李正一│1.93年3月31日警訊筆錄(警卷,頁 ││ │ │92年11月初國│ │元 │(龍騰公│ 437- 440) ││ │ │中同學李正一│ │ │司) │2.公證書影本一件(本院卷六第53頁││ │ │介紹,並於同│ │ │ │ )。 ││ │ │月中旬買1 張│ │ │ │3.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一張(同││ │ │ │ │ │ │ 卷第53 頁 後)。 ││ │ │ │ │ │ │4.收執聯影本(同卷第53頁後)。 ││ │ │ │ │ │ │5.股東名單(3000股,警卷144 頁背││ │ │ │ │ │ │ 面) │├──┼───┼──────┼────┼────┼────┼────────────────┤│ 41 │p○○│時間: │ 10,500 │62萬2千 │1.葉雅芳│1.93年3月29日警訊筆錄(警卷,頁 ││ │ │92年01月底,│ │元 │(冠輝公│ 441- 444)**鄭正祺 ││ │ │買4張 │ │ │司) │2.93.04.07警訊筆錄(第1 次)(偵││ │ │ │ │ │ │ 卷(二),頁584-586)** 葉雅芳││ │ │地點: │ │ │ │3.93.04.07偵訊筆錄(偵卷(二),││ │ │網友葉雅芳相│ │ │ │ 頁613- 616)**葉雅芳 ││ │ │約高雄市五福│ │ │ │4.公證書影本一件(本院卷六第52頁││ │ │路某咖啡店 │ │ │ │ ) ││ │ │ │ │ │ │5.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1 張(同││ │ │ │ │ │ │ 卷52頁後)。 ││ │ │ │ │ │ │6.收執聯影本(同卷第52頁後)。 ││ │ │ │ │ │ │7.股東名單(10500 股,警卷頁131 ││ │ │ │ │ │ │ 背面) │├──┼───┼──────┼────┼────┼────┼────────────────┤│ 42 │未○○│時間: │ 12,000 │67萬2千 │1.夏玉真│1.93.03.29警訊筆錄(警卷,頁 ││ │ │92年11月30日│ │元 │2.蕭維諄│ 445-448)** 未○○ ││ │ │ │ │ │(龍騰光│2.93.05.19警訊筆錄(調查局警卷,││ │ │地點: │ │ │電) │ 頁1-3 )**未○○ ││ │ │高雄市○○路│ │ │ │3.93.06.01警訊筆錄(第2 次)(他││ │ │「大遠百」附│ │ │ │ 卷(二),頁0000-0000)** 阮建││ │ │近麥當勞 │ │ │ │ 盛 ││ │ │ │ │ │ │4.95年11月24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五││ │ │ │ │ │ │ 第230 ~235 頁)**未○○ ││ │ │ │ │ │ │5.93.04.06警訊筆錄(第1 次)(偵││ │ │ │ │ │ │ 卷(二),頁499-1 ~501)** 夏││ │ │ │ │ │ │ 玉真 ││ │ │ │ │ │ │6.93.04.06偵訊筆錄(偵卷(二),││ │ │ │ │ │ │ 頁539- 541)**夏玉真 ││ │ │ │ │ │ │7.授權委託書影本1 紙,警卷,頁 ││ │ │ │ │ │ │ 449 。 ││ │ │ │ │ │ │8.美國新華投資公司股票影本1 張(││ │ │ │ │ │ │ 編號263 1) (24000 股), 警卷││ │ │ │ │ │ │ ,頁451-450 。 ││ │ │ │ │ │ │9.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1 紙,警││ │ │ │ │ │ │ 卷,頁452 。 ││ │ │ │ │ │ │10.公證書影本1 份,警卷,頁 ││ │ │ │ │ │ │ 453-454 。 ││ │ │ │ │ │ │11.股東名單(12000 股,警卷頁145││ │ │ │ │ │ │ 背面) │├──┼───┼──────┼────┼────┼────┼────────────────┤│ 43 │己○○│時間: │ 15,000 │ 84萬元 │1.黃詳智│1.93.03.29警訊筆錄(警卷,頁455-││ │ │92年12月間 │ │ │(龍騰公│ 458)** 余祺豐 ││ │ │ │ │ │司) │2.93.05.19警訊筆錄(調查局警卷,││ │ │地點: │ │ │ │ 頁14-1 5)**余祺豐 ││ │ │高雄市左營麥│ │ │ │3.93.06.01警訊筆錄(第2 次)(他││ │ │當勞洽談 │ │ │ │ 卷(二),頁0000-0000)** 余祺││ │ │ │ │ │ │ 豐 ││ │ │ │ │ │ │4.93.07.09警訊筆錄(調查局警卷,││ │ │ │ │ │ │ 頁56-5 9)**黃詳智 ││ │ │ │ │ │ │5.公證書影本1 張,警卷,頁459-46││ │ │ │ │ │ │ 0 。 ││ │ │ │ │ │ │6.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1 張,警││ │ │ │ │ │ │ 卷,頁461 。 ││ │ │ │ │ │ │7.美國新華投資公司股票(編號2674││ │ │ │ │ │ │ )影本1 張(30000 股), 同卷,││ │ │ │ │ │ │ 頁463-462 。 ││ │ │ │ │ │ │8.股東名單(警卷頁14 6) │├──┼───┼──────┼────┼────┼────┼────────────────┤│ 44 │甲甲○│時間: │ 3,000 │16萬8千 │1.蔡喬伊│1.93.03.23警訊筆錄(第1 次)(警││ │ │92年12月間 │ │元 │(龍騰公│ 卷,頁682-685)** 甲甲○ ││ │ │ │ │ │司) │2.93.04.05警訊筆錄(第1 次)(偵││ │ │地點: │ │ │ │ 卷(一),頁378-382)** 蔡喬伊││ │ │民生一路簡餐│ │ │ │3.93.04.05警訊筆錄(第2 次)(偵││ │ │店談 │ │ │ │ 卷(一),頁381-382)** 蔡喬伊││ │ │ │ │ │ │4.93.04.05偵訊筆錄(偵卷(一),││ │ │ │ │ │ │ 頁434- 436)**蔡喬伊 ││ │ │ │ │ │ │5.美國新華投資公司股票影本1 張(││ │ │ │ │ │ │ 編號2634)(6000股),警 卷,頁││ │ │ │ │ │ │ 687 。 ││ │ │ │ │ │ │6.授權委託書影本1 紙,警卷,頁 ││ │ │ │ │ │ │ 686 。 ││ │ │ │ │ │ │7.股票轉換說明,警卷,頁688 。 ││ │ │ │ │ │ │8.股東名單(3000股,警卷頁146) │├──┼───┼──────┼────┼────┼────┼────────────────┤│ 45 │T○○│時間: │ 3,000 │16萬8 千│1.翁余喬│1.93年3月23日警訊筆錄(警卷,頁 ││ │ │93年農曆年前│ │元 │2.余建國│ 692- 695)。**T○○ ││ │ │後買 │ │ │(龍騰公│2.93.04.05警訊筆錄(第1 次)(偵││ │ │ │ │ │司) │ 卷(一),頁415-420)** 余建國││ │ │ │ │ │ │3.93.04.05偵訊筆錄(偵卷(一),││ │ │ │ │ │ │ 頁461- 463)**余建國 ││ │ │ │ │ │ │4.股東名單(3000股,警卷頁146) │├──┼───┼──────┼────┼────┼────┼────────────────┤│ 46 │卯○○│時間: │ 6,000 │33萬6千 │1.許義鴻│1.93年3月25日警訊筆錄(警卷,頁 ││ │ │93年01月 │ │元 │2.辛炫廷│ 701- 704)。**卯○○ ││ │ │ │ │ │(龍騰公│2.93.04.07警訊筆錄(第1 次)(偵││ │ │地點: │ │ │司) │ 卷(二),頁573-575)** 許義鴻││ │ │岡山分局附近│ │ │ │3.93.04.07偵訊筆錄(偵卷(二),││ │ │一家三皇三家│ │ │ │ 頁602- 605)**許義鴻 ││ │ │咖啡廳見面 │ │ │ │4.股東名單(6000股,警卷頁146 背││ │ │ │ │ │ │ 面) │├──┼───┼──────┼────┼────┼────┼────────────────┤│ 47 │P○○│時間: │ 7,500 │49萬8千 │1.蔡喬伊│1.93年3月25日警訊筆錄(警卷,頁 ││ │ │92年11月份網│ │元 │2.邱永祥│ 705- 708)。**P○○ ││ │ │路交友結識蔡│ │ │(龍騰光│2.93.04.05警訊筆錄(第1 次)(偵││ │ │喬伊買2 張(│ │ │電) │ 卷(一),頁378-382)** 蔡喬伊││ │ │16萬8 千元)│ │ │ │3.93.04.05警訊筆錄(第2 次)(偵││ │ │,前亦向學長│ │ │ │ 卷(一),頁381-382)** 蔡喬伊││ │ │邱瑞祥買3 張│ │ │ │4.93.04.05偵訊筆錄(偵卷(一),││ │ │(每張1 千5 │ │ │ │ 頁434- 436)**蔡喬伊 ││ │ │百股33萬元)│ │ │ │5.股東名單(7500股,警卷頁141 背││ │ │ │ │ │ │ 面) ││ │ │地點: │ │ │ │ ││ │ │新光三越後三│ │ │ │ ││ │ │皇三家咖啡廳│ │ │ │ ││ │ │見面 │ │ │ │ │├──┼───┼──────┼────┼────┼────┼────────────────┤│ 48 │u○○│時間: │ 6,000 │33萬6千 │1.唐憲勇│1.93.03.26警訊筆錄(警卷,頁 ││ │ │92年10月間 │ │元 │2.余建國│ 709-712)** u○○ ││ │ │ │ │ │(龍騰光│2.93.04.05警訊筆錄(第1 次)(偵││ │ │地點: │ │ │電) │ 卷(一),頁415-420)** 余建國││ │ │六合路某泡沫│ │ │ │3.93.04.05偵訊筆錄(偵卷(一),││ │ │紅茶店 │ │ │ │ 頁461- 463)**余建國 ││ │ │ │ │ │ │4.授權委託書影本1 紙,警卷,頁 ││ │ │ │ │ │ │ 713 。 ││ │ │ │ │ │ │5.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1 紙,警││ │ │ │ │ │ │ 卷,頁713-1 。 ││ │ │ │ │ │ │6.美國新華投資公司股票影本1 張(││ │ │ │ │ │ │ 編號2660,6000股), 警卷,頁 ││ │ │ │ │ │ │ 714 。 ││ │ │ │ │ │ │7.收執聯影本1 份,警卷,頁715 。││ │ │ │ │ │ │8.股東名單(警卷146 頁) │├──┼───┼──────┼────┼────┼────┼────────────────┤│ 49 │戊○○│時間: │ 25,500 │164萬4千│1.繆奇森│1.93.03.26警訊筆錄(警卷,頁 ││ │ │92年07月買3 │ │元 │2.洪雅惠│ 716-720) ││ │ │張(每張1500│ │ │3.曾智隆│2.公證書影本1 紙,警卷,頁721-72││ │ │股)、92 年 │ │ │(冠輝公│ 2 。 ││ │ │09月再買7張 │ │ │司) │3.美國新華投資公司股票影本2 張(││ │ │(每張3000股│ │ │ │ 編號0737)(9000股、42000 股) ││ │ │) │ │ │ │ ,警卷,頁724-725 。 ││ │ │ │ │ │ │4.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3 紙,警││ │ │地點: │ │ │ │ 卷,頁725-727 。 ││ │ │三多路一間三│ │ │ │5.授權委託書影本1 紙,警卷,頁 ││ │ │皇三家見面 │ │ │ │ 728 。 ││ │ │ │ │ │ │6.股東名單(警卷頁137) │├──┼───┼──────┼────┼────┼────┼────────────────┤│ 50 │A○○│時間: │ 6,000 │32萬元 │1.張庭娟│1.93.03.23警訊筆錄(警卷,頁 ││ │ │92年10月間 │ │ │(冠輝公│ 729-731) ││ │ │ │ │ │司) │2.美國新華投資公司股票影本1 張(││ │ │地點: │ │ │ │ 編號0925)(12000 股), 警卷,頁││ │ │在新崛江搭訕│ │ │ │ 732 。 ││ │ │,約至高雄市│ │ │ │3.公證書影本一件(本院卷六第54頁││ │ │中山路三皇三│ │ │ │ ) ││ │ │家咖啡廳見面│ │ │ │4.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1 張(同││ │ │ │ │ │ │ 卷第54頁後)。 ││ │ │ │ │ │ │5.收執聯影本(同卷第54頁後)。 │├──┼───┼──────┼────┼────┼────┼────────────────┤│ 51 │蘇文弘│時間: │ 9,000 │44萬6千 │1.唐曉雲│1.93.05.12警訊筆錄(調查局警卷,││ │(起訴│92年10月間 │ │元 │(龍騰公│ 頁19)**蘇文弘 ││ │書誤載│ │ │ │司) │2.93.04.05警訊筆錄(第1 次)(偵││ │為謝凱│地點: │ │ │ │ 卷(一),頁398-400)** 唐曉雲││ │倫) │由y○○介紹│ │ │ │3.93.04.05偵訊筆錄(偵卷(一),││ │ │唐曉雲 │ │ │ │ 頁450- 452)**唐曉雲 ││ │ │ │ │ │ │4.93.08.20警訊筆錄(調查局警卷,││ │ │ │ │ │ │ 頁72-7 5)**唐曉雲 ││ │ │ │ │ │ │5.美國新華公司股票影本(18000 股││ │ │ │ │ │ │ ),調查局警卷頁49; ││ │ │ │ │ │ │6.授權委託書,同卷頁50 ││ │ │ │ │ │ │7.附買回記買賣協議書影本,同卷頁││ │ │ │ │ │ │ 51 ││ │ │ │ │ │ │8.公證書,同卷頁52 │├──┼───┼──────┼────┼────┼────┼────────────────┤│ 52 │L○○│先於91年10月│11,000(│62萬8千 │①蔡喬伊│1.93.03.17警訊筆錄(第1 次)(他││ │ │間在陸戰隊桃│1500、 │元,另增│②馬仕賢│ 卷(一),頁162-165)** L○○││ │ │子園營區遭蔡│3000、 │資股部分│(冠輝公│2.95年11月24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五││ │ │喬伊搭訕購買│4500)另│18,468元│司) │ 第219 -229頁)**L○○ ││ │ │蘋果星球股票│2000股為│ │③向曾平│3.93.04.05警訊筆錄(第1 次)(偵││ │ │,再於92年初│轉換股 │ │忠購買增│ 卷(一),頁378-382)** 蔡喬伊││ │ │購買新華股權│ │ │資股 │4.93.04.05警訊筆錄(第2 次)(偵││ │ │憑證,嗣蘋果│ │ │ │ 卷(一),頁381-382)** 蔡喬伊││ │ │星球股票部分│ │ │ │5.93.04.05偵訊筆錄(偵卷(一),││ │ │由龍騰公司轉│ │ │ │ 頁434- 436)**蔡喬伊 ││ │ │換為新華股權│ │ │ │6.美國新華公司股票影本2 張( ││ │ │憑證(2000股│ │ │ │ 18000 股、4000股各1 張),他 ││ │ │),另於92年│ │ │ │ 卷(一),頁166 、167 。 ││ │ │5 月間向曾平│ │ │ │7.新華公司股票憑證影本一張( ││ │ │忠購買增資股│ │ │ │ 4644股), 同卷,頁168 。 ││ │ │ │ │ │ │8.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4 張,同││ │ │ │ │ │ │ 卷,頁169-172 : ││ │ │ │ │ │ │9.授權委託書影本2 張,同卷,頁 ││ │ │ │ │ │ │ 173 、174 。 ││ │ │ │ │ │ │10.本院卷五第219-220 、223 、228││ │ │ │ │ │ │ 頁。 ││ │ │ │ │ │ │11.股東名單(11000 股,148 頁背 ││ │ │ │ │ │ │ 面) │├──┼───┼──────┼────┼────┼────┼────────────────┤│ 53 │V○○│時間: │ 6,000 │33萬6千 │1.O○○│1.96年1 月19日偵訊筆錄(本院卷 ││ │ │92.10月間 │ │元 │(龍騰公│ 六第238 ~239 頁)**O○○ ││ │ │ │ │ │司) │2.96年2月9日審判筆錄(本院卷六 ││ │ │地點: │ │ │ │ 第255 、266 ~268頁)**O○○ ││ │ │高雄市○○街│ │ │ │3.本院卷二第184-185 頁 ││ │ │248 號恩德宮│ │ │ │4.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2 張(本││ │ │處受推銷 │ │ │ │ 院卷二第186 ~187 頁) ││ │ │ │ │ │ │5.股票影本2 張(本院卷二第188. ││ │ │ │ │ │ │ 189 頁) ││ │ │ │ │ │ │6.授權委託書2 張(本院卷六第201 ││ │ │ │ │ │ │ 、202 頁) ││ │ │ │ │ │ │7.股東名單(警卷146 頁背面) │├──┼───┼──────┼────┼────┼────┼────────────────┤│ 54 │Y○○│時間、地點同│ 12,000 │67萬2千 │ 同上 │1.96年1 月19日訊問筆錄(本院卷六││ │ │上 │ │元 │ │ 第238 ~239 頁)**O○○ ││ │ │ │ │ │ │2.96年2月9日審判筆錄(本院卷六 ││ │ │ │ │ │ │ 第255 、266 ~268頁)**O○○ ││ │ │ │ │ │ │3.本院卷二第190-191 頁 ││ │ │ │ │ │ │4.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3 張(附││ │ │ │ │ │ │ 民卷宗第9 ~11頁 ││ │ │ │ │ │ │5.股票影本2 張(附民卷12~13頁)││ │ │ │ │ │ │6.授權委託書2 張(本院卷六192 ││ │ │ │ │ │ │ 、193 頁) │├──┼───┼──────┼────┼────┼────┼────────────────┤│ 55 │陳蔡金│時間地點同上│ 21,000 │117萬6千│ 同上 │1.96年1 月19日訊問筆錄(本院卷 ││ │秀 │ │ │元 │ │ 六第238 ~239 頁)**O○○ ││ │ │ │ │ │ │2.96年2月9日審判筆錄(本院卷六 ││ │ │ │ │ │ │ 第255 、266 ~268頁)**O○○ ││ │ │ │ │ │ │3.本院卷二第192-193 頁 ││ │ │ │ │ │ │4.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1 張(本││ │ │ │ │ │ │ 院卷二第194 頁) ││ │ │ │ │ │ │5.股票影本1 張(本院卷二第195 頁││ │ │ │ │ │ │ ) ││ │ │ │ │ │ │6.授權委託書1 張(本院卷六第187 ││ │ │ │ │ │ │ 頁) │├──┼───┼──────┼────┼────┼────┼────────────────┤│ 56 │a○○│時間地點同上│ 21,000 │117萬6千│ 同上 │1.96年3月23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七 ││ │ │ │ │元 │ │ 第49- 62頁)**a○○ ││ │ │ │ │ │ │2.96年1 月19日訊問筆錄(本院卷 ││ │ │ │ │ │ │ 六第238 ~239 頁)**O○○ ││ │ │ │ │ │ │3.96年2 月9 日審判筆錄(本院卷六││ │ │ │ │ │ │ 第255 、266 ~268 頁)**O○○││ │ │ │ │ │ │4.本院卷二第196-197 頁 ││ │ │ │ │ │ │5.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3 張(本││ │ │ │ │ │ │ 院卷二第198 ~200 頁) ││ │ │ │ │ │ │6.股票影本二張(本院卷二第201 、││ │ │ │ │ │ │ 202 頁) ││ │ │ │ │ │ │7.授權委託書二張(本院卷六第207 ││ │ │ │ │ │ │ 、208 頁) │├──┼───┼──────┼────┼────┼────┼────────────────┤│ 57 │宇○○│時間地點同上│ 15,000 │117萬6千│1.O○○│1.96年1 月19日偵訊筆錄(本院卷 ││ │ │ │ │元 │2.張偉志│ 六第238 ~239 頁)**O○○ ││ │ │ │ │ │ │2.96年2月9日審判筆錄(本院卷六 ││ │ │ │ │ │ │ 第255 、266 ~268頁)**O○○ ││ │ │ │ │ │ │3.本院卷二第203 ~204 頁 ││ │ │ │ │ │ │4.公證書影本1 張(本院卷二第205 ││ │ │ │ │ │ │ 頁) ││ │ │ │ │ │ │5.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2 張(本││ │ │ │ │ │ │ 院卷二第206~207頁) ││ │ │ │ │ │ │6.股票影本2 張(本院卷二第208 、││ │ │ │ │ │ │ 209 頁) ││ │ │ │ │ │ │7.授權委託書2 張(本院卷六第215 ││ │ │ │ │ │ │ 、216 頁) │├──┼───┼──────┼────┼────┼────┼────────────────┤│ 58 │g○ │時間地點同上│ 75,000 │420萬元 │1.O○○│1.96年1月19日偵訊筆錄(本院卷六 ││ │ │ │(36000 │(201萬6│2.張庭娟│ 第236 -239頁)**g○ ││ │ │ │、3000、│千、16萬│ │2.96年2 月9 日審判筆錄(本院卷六││ │ │ │3000、 │8千、16 │ │ 第248-255頁)**g○ ││ │ │ │15000、 │萬8千、 │ │3.96年1 月19日訊問筆錄(本院卷 ││ │ │ │3000、 │84萬、16│ │ 六第238 ~239 頁)**O○○ ││ │ │ │6000、 │萬8千、 │ │4.96年2 月9 日審判筆錄(本院卷六││ │ │ │9000) │33萬6千 │ │ 第255 、266 ~268 頁)**O○○││ │ │ │ │、50萬4 │ │5.本院卷二第210-211 頁 ││ │ │ │ │千元) │ │6.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7 張(本││ │ │ │ │ │ │ 院卷二第212~218頁) ││ │ │ │ │ │ │7.公證書影本4 張(本院卷二第219 ││ │ │ │ │ │ │ ~222 頁) ││ │ │ │ │ │ │8.股票影本4 張(本院卷六第171 ~││ │ │ │ │ │ │ 174 頁) ││ │ │ │ │ │ │9.轉換股數通知書(本院卷六183 頁││ │ │ │ │ │ │ ) │├──┼───┼──────┼────┼────┼────┼────────────────┤│ 59 │q○○│時間: │ 9,000 │62萬8千 │1.林婉軒│1.93.03.01警訊筆錄(第1 次)(他││ │ │91年12月10日│(6000、│元(39萬│(原名林│ 卷(一),頁197-199) ││ │ │、92年4月30 │3000) │2千、20 │慧蘭) │2.93.06.04警訊筆錄(第2 次)(他││ │ │日 │ │萬6千元 │(尚揚公│ 卷(二),頁0000-0000) ││ │ │ │ │) │司) │3.95年11月3 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五││ │ │地點: │ │ │ │ 第164 ~171 頁) ││ │ │網路交友認識│ │ │ │4.本院卷五第166 、170 、171 頁 ││ │ │,約至高雄市│ │ │ │5.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2 張(同││ │ │左營區明誠二│ │ │ │ 卷第190 、191 頁) ││ │ │路332 號4 樓│ │ │ │6.公證書影本1 件(偵卷一第200 頁││ │ │之1 面談,後│ │ │ │ ) ││ │ │至自由路的尚│ │ │ │7.股票影本1 張(他卷一第202 頁)││ │ │揚公司購買股│ │ │ │8.授權委託書影本1 張(他卷一第 ││ │ │票 │ │ │ │ 203 頁) │├──┼───┼──────┼────┼────┼────┼────────────────┤│ 60 │寅○○│時間: │ 6,000 │54萬4千 │1.楊明顯│1.95年11月3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五 ││ │ │92年11月間 │ │元 │(尚揚公│ 第179 ~185 頁) ││ │ │ │ │ │司) │2.93年3 月16日偵訊筆錄(他卷一第││ │ │地點: │ │ │ │ 337 頁) ││ │ │高雄市左營區│ │ │ │3.93.06.03警訊筆錄(第2 次)(他││ │ │明誠二路332 │ │ │ │ 卷二,頁0000-0000) ││ │ │號4 樓之一尚│ │ │ │4.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1 張(同││ │ │揚公司 │ │ │ │ 卷第340 頁) ││ │ │ │ │ │ │5.新股領取單影本1 張(同卷第341 ││ │ │ │ │ │ │ 頁) ││ │ │ │ │ │ │6.新華公司股票影本1 張(同卷第 ││ │ │ │ │ │ │ 342 頁) ││ │ │ │ │ │ │7.繳款收據影本1 張(同卷第343 頁││ │ │ │ │ │ │ ) │├──┼───┼──────┼────┼────┼────┼────────────────┤│ 61 │甲癸○│時間: │ 3,000 │16萬8千 │1.黃詳智│1.93年5月19日警詢筆錄(高雄調查 ││ │ │92年11月~12│ │元 │(龍騰公│ 站卷11 頁 背面)**甲癸○ ││ │ │月間 │ │ │司) │2.93.06.01警訊筆錄(第2 次)(他││ │ │ │ │ │ │ 卷二,頁0000-0000)** 甲癸○ ││ │ │地點:不詳 │ │ │ │3.93.07.09警訊筆錄(調查局警卷,││ │ │ │ │ │ │ 頁56-5 9)**黃詳智 ││ │ │ │ │ │ │4.股東名單(3000股,警卷頁146 背││ │ │ │ │ │ │ 面) │├──┼───┼──────┼────┼────┼────┼────────────────┤│ 62 │甲壬○│時間: │ 6,000 │33萬6千 │1.黃詳智│1.93年5月19日警詢筆錄(高雄縣調 ││ │ │93年2月中 │ │元 │(龍騰公│ 查站卷16、17頁)**甲壬○ ││ │ │ │ │ │司 │2.93.06.01警訊筆錄(第2 次)(他││ │ │地點: │ │ │ │ 卷(二),頁0000-0000)** 許文││ │ │①岡山某咖啡│ │ │ │ 竹 ││ │ │廳洽談 │ │ │ │3.93.07.09警訊筆錄(調查局警卷,││ │ │②高雄市九如│ │ │ │ 頁56-5 9)**黃詳智 ││ │ │路附近的龍騰│ │ │ │4.股東名單(6000股,警卷頁146 背││ │ │公司洽談 │ │ │ │ 面) │├──┼───┼──────┼────┼────┼────┼────────────────┤│ 63 │蘇文弘│時間: │ 9,000 │44萬6 千│1.唐曉雲│1.93年5月12日警詢筆錄(高雄縣調 ││ │ │92年8月間軍 │ │元 │(龍騰公│ 查站卷19頁背面**蘇文弘) ││ │ │中同事y○○│ │ │司) │2.93.04.05警訊筆錄(第1 次)(偵││ │ │介紹 │ │ │ │ 卷(一),頁398-400)** 唐曉雲││ │ │ │ │ │ │3.93.04.05偵訊筆錄(偵卷(一),││ │ │ │ │ │ │ 頁450- 452)**唐曉雲 ││ │ │ │ │ │ │4.93.08.20警訊筆錄(調查局警卷,││ │ │ │ │ │ │ 頁72-7 5)**唐曉雲 ││ │ │ │ │ │ │5.股票影本1 張(同卷第46頁) ││ │ │ │ │ │ │6.授權委託書影本1 張(同卷第47頁││ │ │ │ │ │ │ ) ││ │ │ │ │ │ │7.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1 張(同││ │ │ │ │ │ │ 卷第48頁) ││ │ │ │ │ │ │8.公證書影本1 件(同卷第49頁) ││ │ │ │ │ │ │9.股東名單(警卷146 頁) │├──┼───┼──────┼────┼────┼────┼────────────────┤│ 64 │甲己○│時間: │ 6,000 │33萬6千 │1.唐曉雲│1.93年5月12日警詢筆錄(高雄縣調 ││ │ │92年11月間 │ │元 │(龍騰公│ 查站卷22頁背面)**甲己○ ││ │ │ │ │ │司) │2.93.04.05警訊筆錄(第1 次)(偵││ │ │地點: │ │ │ │ 卷(一),頁398-400)** 唐曉雲││ │ │屏東市亞堤咖│ │ │ │3.93.04.05偵訊筆錄(偵卷(一),││ │ │啡館 │ │ │ │ 頁450- 452)**唐曉雲 ││ │ │ │ │ │ │4.93.08.20警訊筆錄(調查局警卷,││ │ │ │ │ │ │ 頁72-7 5)**唐曉雲 ││ │ │ │ │ │ │5.股票影本1 張(同卷第25頁) ││ │ │ │ │ │ │6.授權委託書影本1 張(同卷第26頁││ │ │ │ │ │ │ ) ││ │ │ │ │ │ │7.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1 張(同││ │ │ │ │ │ │ 卷第27頁) ││ │ │ │ │ │ │8.公證書影本1 件(同卷第28頁) ││ │ │ │ │ │ │9.股東名單(警卷145 頁背面) │├──┼───┼──────┼────┼────┼────┼────────────────┤│ 65 │甲丙○│時間: │ 12,000 │67萬2千 │1.陸祈葵│1.93年11月23日檢事官詢問筆錄(他││ │ │92年11月間 │ │元 │(龍騰公│ 卷四2 頁背面)**甲丙○ ││ │ │ │ │ │司) │2.94.04.15警訊筆錄(檢察事務官)││ │ │地點: │ │ │ │ (93年發查字第5455號他卷(他卷││ │ │高雄市○○路│ │ │ │ (四)),頁8 反面-9) ││ │ │、覺民路附近│ │ │ │3.93.04.06警訊筆錄(第1 次)(偵││ │ │的耕讀園 │ │ │ │ 卷(二),頁514-516)** 陸祈葵││ │ │ │ │ │ │4.93.04.06偵訊筆錄(偵卷(二),││ │ │ │ │ │ │ 頁553- 555)**陸祈葵 ││ │ │ │ │ │ │5.94.04.15警訊筆錄(檢察事務官)││ │ │ │ │ │ │ (93年發查字第5455號偵卷 ││ │ │ │ │ │ │ (偵卷(四)),頁9)**陸祈葵 ││ │ │ │ │ │ │6.股票影本1 張(同卷4 頁) ││ │ │ │ │ │ │7.公證書1 件(同卷第5 頁) ││ │ │ │ │ │ │8.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1 張(同││ │ │ │ │ │ │ 卷第6 頁) ││ │ │ │ │ │ │9.授權委託書影本1 張(同卷第6 頁││ │ │ │ │ │ │ 背面) ││ │ │ │ │ │ │10.股東名單(警卷146 頁) │├──┼───┼──────┼────┼────┼────┼────────────────┤│ 66 │宙○○│時間: │ 4,500 │35萬4千 │1.李鳳梅│1.93年3月8日警詢筆錄(他卷一191 ││ │ │92年3月間 │ │元 │2.翁睿楊│ 頁) ││ │ │ │ │ │(悅豪公│2.收執聯影本1 張(同卷第193 頁)││ │ │地點: │ │ │司) │3.授權委託書影本1 張(同卷第194 ││ │ │高雄市中山一│ │ │ │ 頁) ││ │ │路2號 悅豪資│ │ │ │4.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1 張(同││ │ │訊公司 │ │ │ │ 卷第195 頁) ││ │ │ │ │ │ │5.美國新華股票影本1 張(同卷第 ││ │ │ │ │ │ │ 196 頁) ││ │ │ │ │ │ │6.股東名單(警卷132 頁) │├──┼───┼──────┼────┼────┼────┼────────────────┤│ 67 │o○○│時間: │ 1,500 │11萬8千 │1.吳淑君│1.93年2月27日警訊筆錄(他卷一 ││ │ │92年3 月間 │ │元 │(尚揚公│ 214 頁)**o○○ ││ │ │ │ │ │司) │2.93.04.06警訊筆錄(第1 次)(偵││ │ │地點: │ │ │ │ 卷(二),頁505-508)** 吳淑君││ │ │網路交友認識│ │ │ │3.93.04.06偵訊筆錄(偵卷(二),││ │ │,約在高雄市│ │ │ │ 頁545- 547)**吳淑君 ││ │ │左營區明誠二│ │ │ │4.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1 張(同││ │ │路332 號4 樓│ │ │ │ 卷第216 頁) ││ │ │之一(尚揚公│ │ │ │5.收執聯影本1 張(同卷第217 頁)││ │ │司) │ │ │ │6.美國新華公司股票影本1 張(同 ││ │ │ │ │ │ │ 卷第218 頁) ││ │ │ │ │ │ │7.繳款收據影本1 張(同卷第220 頁││ │ │ │ │ │ │ ) ││ │ │ │ │ │ │8.股東名單(警卷頁131) │├──┼───┼──────┼────┼────┼────┼────────────────┤│ 68 │Z○○│時間: │6,000 │47萬2千 │1.吳淑君│1.93年3月9日警訊筆錄(他卷一223 ││ │ │92年4月 │ │元 │(尚揚公│ 頁)** Z○○ ││ │ │ │ │ │司) │2.93.04.06警訊筆錄(第1 次)(偵││ │ │地點: │ │ │ │ 卷(二),頁505-508)** 吳淑君││ │ │同上 │ │ │ │3.93.04.06偵訊筆錄(偵卷(二),││ │ │ │ │ │ │ 頁545- 547)**吳淑君 ││ │ │ │ │ │ │4.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1 張(同││ │ │ │ │ │ │ 卷第228 頁) ││ │ │ │ │ │ │5.收執聯影本1 張(同卷第230 頁)││ │ │ │ │ │ │6.美國新華公司股票影本1 張(同卷││ │ │ │ │ │ │ 第227 頁) ││ │ │ │ │ │ │7.繳款收據影本1 張(同卷第225 頁││ │ │ │ │ │ │ ) ││ │ │ │ │ │ │8.授權委託書影本1 張(同卷第229 ││ │ │ │ │ │ │ 頁) ││ │ │ │ │ │ │9.新華公司配股及召開股東會通知影││ │ │ │ │ │ │ 本1 張(同卷第226 頁) │├──┼───┼──────┼────┼────┼────┼────────────────┤│ 69 │地○○│時間: │ 4,500 │35萬4千 │1.吳淑君│1.93年3月9日警訊筆錄(偵一卷232 ││ │ │92年10月3日 │ │元 │(尚揚公│ 頁)**地○○ ││ │ │ │ │ │司 │2.93.04.06警訊筆錄(第1 次)(偵││ │ │地點:同上 │ │ │ │ 卷(二),頁505-508)** 吳淑君││ │ │ │ │ │ │3.93.04.06偵訊筆錄(偵卷(二),││ │ │ │ │ │ │ 頁545- 547)**吳淑君 ││ │ │ │ │ │ │4.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1 張(同││ │ │ │ │ │ │ 卷第235 頁) ││ │ │ │ │ │ │5.授權委託書影本1 張(同卷第236 ││ │ │ │ │ │ │ 頁) ││ │ │ │ │ │ │6.美國新華公司股票影本1 張(同卷││ │ │ │ │ │ │ 第237 頁) ││ │ │ │ │ │ │7.繳款收據影本1 張(同卷第238 頁││ │ │ │ │ │ │ ) │├──┼───┼──────┼────┼────┼────┼────────────────┤│ 70 │天○○│時間: │ 21,000 │117萬6千│1.陳瑞峰│1.93年3月12日警訊筆錄(他卷一 ││ │ │92年9 月間 │ │元 │(尚揚公│ 317頁) ││ │ │ │ │ │司) │2.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3 張(同││ │ │地點: │ │ │ │ 卷第320、322、325頁) ││ │ │高雄市明誠二│ │ │ │3.增資新股領取單影本1 張(同卷第││ │ │路332號4樓的│ │ │ │ 323 頁) ││ │ │尚揚資訊公司│ │ │ │4.美國新華公司股票影本2 張( ││ │ │ │ │ │ │ 21000 股、15000 股;同卷第32 ││ │ │ │ │ │ │ 1、324頁) │├──┼───┼──────┼────┼────┼────┼────────────────┤│ 71 │甲乙○│時間: │ 12,000 │67萬2千 │1.許政樸│1.公證書影本2 件(警卷149 頁) ││ │ │92年11月3日 │ │元 │(龍騰公│2.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1 件(同││ │ │ │ │ │司) │ 卷第151 頁) ││ │ │地點:不詳 │ │ │ │3.股票影本1 張(同卷第152 頁) ││ │ │ │ │ │ │4.授權委託書影本1 件(同卷第153 ││ │ │ │ │ │ │ 頁) │├──┼───┼──────┼────┼────┼────┼────────────────┤│ 72 │U○○│時間: │ 20,500 │ 23萬元 │1.「李明│1.93年3月23日警詢筆錄(警卷696頁││ │ │91年5月間 │ │ │芳」真實│ ) ││ │ │ │ │ │姓名年籍│2.美國新華股票影本1 張(8000股)││ │ │地點: │ │ │不詳 │ ,同卷第700 頁 ││ │ │在大遠百誠品│ │ │ │3.股東名單(000000股,警卷148 頁││ │ │搭訕,再約至│ │ │ │ ) ││ │ │高雄市新光三│ │ │ │ ││ │ │越百貨公司後│ │ │ │ ││ │ │的三皇三家咖│ │ │ │ ││ │ │啡店面談 │ │ │ │ │├──┼───┼──────┼────┼────┼────┼────────────────┤│ 73 │m○○│時間: │ 1,500 │11萬8千 │尚揚公司│1.警卷第355-356頁 ││ │ │92年4月間 │ │元 │ │2.美國新華公司股票影本1 張(3000││ │ │ │ │ │ │ 股),同卷第357 頁 ││ │ │地點: │ │ │ │ ││ │ │尚揚公司 │ │ │ │ │├──┼───┼──────┼────┼────┼────┼────────────────┤│ 74 │j○○│時間: │ 1,500 │9萬8千元│廣翰公司│1.警卷第358-359頁 ││ │ │92年1月 │ │ │ │2.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1 張,警││ │ │ │ │ │ │ 卷第360 頁 ││ │ │地點: │ │ │ │3.美國新華公司股票影本1 張(3000││ │ │廣翰時尚休閒│ │ │ │ 股),警卷第361 頁 ││ │ │公司 │ │ │ │ │├──┼───┼──────┼────┼────┼────┼────────────────┤│ 75 │N○○│任職於冠輝公│1500,後│9 萬8 千│1.甲辰○│1.93.04.06警訊筆錄( 第1 次)( ││ │(員工│司兩個多月時│換股成45│元 │2.蕭維諄│ 他卷(二),頁483-488)** 許凌 ││ │) │ │00 │ │ │ 誠 ││ │ │ │ │ │ │2.93.04.06偵訊筆錄( 他卷(二) ││ │ │ │ │ │ │ ,頁528-530)** N○○ ││ │ │ │ │ │ │3.95年7 月7 日審判筆錄 (本院卷三││ │ │ │ │ │ │ 第83~106 頁)** N○○ ││ │ │ │ │ │ │4.93.04.06警訊筆錄( 第1 次)( ││ │ │ │ │ │ │ 他卷(二),頁480-482)** 黃致││ │ │ │ │ │ │ 豪 ││ │ │ │ │ │ │5.93.04.06偵訊筆錄( 他卷(二) ││ │ │ │ │ │ │ ,頁524-527)** 甲辰○6.95年7 ││ │ │ │ │ │ │ 月7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三第10 6 ││ │ │ │ │ │ │ ~127 頁)** 甲辰○ ││ │ │ │ │ │ │7.本院卷三第85、89、90、94、95、││ │ │ │ │ │ │ 97 頁 ││ │ │ │ │ │ │8.公證書影本1 張(本院卷三第281 ││ │ │ │ │ │ │ ~282 頁) ││ │ │ │ │ │ │9.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1 張(本││ │ │ │ │ │ │ 院卷三第283 頁) ││ │ │ │ │ │ │10.授權委託書影本1 張(本院卷三 ││ │ │ │ │ │ │ 第284 頁) ││ │ │ │ │ │ │11.股票影本1 張(同卷第285 頁) ││ │ │ │ │ │ │12.新股領取單影本1 張(同卷第286││ │ │ │ │ │ │ 頁) │├──┼───┼──────┼────┼────┼────┼────────────────┤│76 │甲辰○│任職冠輝公司│ 10500 │68萬6 千│ │1.93.04.06警訊筆錄( 第1 次)( ││ │改名為│時時 │ │元( │ │ 他卷(二),頁480-482) ││ │黃天佑│ │ │98000*7 │ │2.93.04.06 偵訊筆錄( 他卷(二)││ │(員工│ │ │) │ │ ,頁524-527) ││ │) │ │ │ │ │3.95年7 月7 日審判筆錄 (本院卷三││ │ │ │ │ │ │ 第106 ~127 頁) ││ │ │ │ │ │ │4.本院卷三第108 、113 頁 ││ │ │ │ │ │ │5.股東名單(警卷132 頁背面) │├──┼───┼──────┼────┼────┼────┼────────────────┤│77 │H○○│ │ 3500 │19萬6 千│ │1.93.02.26警訊筆錄( 第1 次)( ││ │(員工│ │ │元 │ │ 他卷(一),頁144-146 頁) ││ │) │ │ │ │ │2.93.04.05警訊筆錄( 第1 次)( ││ │ │ │ │ │ │ 他卷(一),頁372-374) ││ │ │ │ │ │ │3.93.04.05 偵訊筆錄(他卷(一) ││ │ │ │ │ │ │ ,頁429-430) ││ │ │ │ │ │ │4.93.10.07 警訊筆錄(調查局警卷 ││ │ │ │ │ │ │ ,頁76-78) ││ │ │ │ │ │ │5.94.01.27檢察事務官筆錄(93偵字││ │ │ │ │ │ │ 第9948號偵卷,頁94) ││ │ │ │ │ │ │6.95年7 月14日審判筆錄 (本院卷三││ │ │ │ │ │ │ 第175 ~191 頁)7.本院卷三第180││ │ │ │ │ │ │ 、182、190頁 ││ │ │ │ │ │ │8.股東名單(警卷134 頁) │├──┼───┼──────┼────┼────┼────┼────────────────┤│ 78 │z○○│任職於冠輝公│ 6000 │33萬6千 │組長蕭維│1.93.04.07警訊筆錄(第1次)(他 ││ │(員工│司時 │ │元 │諄 │ 卷(二),頁595-597) ││ │) │ │ │ │ │2.93.04.07偵訊筆錄( 他卷(二) ││ │ │ │ │ │ │ ,頁628-631) ││ │ │ │ │ │ │3.95年7 月14日審判筆錄 (本院卷三││ │ │ │ │ │ │ 第192 ~200 頁) ││ │ │ │ │ │ │4.本院卷三第195 、198 、199 頁 ││ │ │ │ │ │ │5.股東名單(警卷頁138) │├──┼───┼──────┼────┼────┼────┼────────────────┤│79 │w○○│任職於冠輝時│1500 │ 9萬8千 │直接跟冠│1.93.04.05警訊筆錄( 第1 次)( ││ │(員工│ │ │ │輝公司買│ 他卷(一),頁375-377) ││ │) │ │ │ │,無他人│2.93.04.05 偵訊筆錄(他卷(一) ││ │ │ │ │ │經手 │ ,頁431-433) ││ │ │ │ │ │ │3.93.07.07 警訊筆錄(調查局警卷 ││ │ │ │ │ │ │ ,頁53-55) ││ │ │ │ │ │ │4.95年8 月11日審判筆錄(本院卷四││ │ │ │ │ │ │ 第37~56頁) ││ │ │ │ │ │ │5.本院卷四第38、42、44、50頁 │├──┼───┼──────┼────┼────┼────┼────────────────┤│ 80 │丁○○│92年11月、12│9000+300│84萬1 千│O○○ │1.93.04.06警訊筆錄( 第1 次)( ││ │ │月 │0+3000 │500元 (│ │ 他卷(二),頁489-492)** 王統 ││ │ │ │ │50400+16│ │ 右 ││ │ │ │ │800+1680│ │2.93.04.06偵訊筆錄(他卷(二),││ │ │ │ │0+1500公│ │ 頁531-533)** 丁○○ ││ │ │ │ │證費) │ │3.95年8 月11日審判筆錄(本院卷四││ │ │ │ │ │ │ 第57- 71、73頁)**丁○○ ││ │ │ │ │ │ │4.95年9 月08日審判筆錄(本院卷四││ │ │ │ │ │ │ 第130 、149 頁)**O○○ ││ │ │ │ │ │ │5.本院卷四第59、60、61頁 ││ │ │ │ │ │ │6.股東名單(警卷頁138) ││ │ │ │ │ │ │7.扣案新華完款明細 │├──┼───┼──────┼────┼────┼────┼────────────────┤│ 81 │i○○│92年9 月、92│24000 │134 萬4 │ │1.93.04.07警訊筆錄( 第1 次)( ││ │ │年12月 │ │千元 │ │ 他卷(二),頁587-589) ││ │ │ │ │( │ │2.93.04.07 偵訊筆錄(他卷(二) ││ │ │ │ │168000*8│ │ ,頁617-620) ││ │ │ │ │) │ │3.95 年9 月08日審判筆錄(本院卷 ││ │ │ │ │ │ │ 四第118 ~129 頁) ││ │ │ │ │ │ │4.本院卷四第119 、122 頁 ││ │ │ │ │ │ │5.股東名單(警卷141 頁) │├──┴───┴──────┴────┴────┴────┴────────────────┤│ 合計 5,024萬9668元 │└─────────────────────────────────────────────┘附表二┌──────┬───────────┬───┬───────┬──┬──┐│ 搜索日期 │ 搜索地點 │ 編號 │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單位│├──────┼───────────┼───┼───────┼──┼──┤│93年2月26日 │高雄市○○區○○○路56│ 一 │ 磁片 │ 6 │ 片 ││ │號24樓之5 ├───┼───────┼──┼──┤│ │ │ 二 │ 光碟片 │ 19 │ 片 ││ │ ├───┼───────┼──┼──┤│ │ │ 三 │ 授權委託書 │ 27 │ 張 ││ │ ├───┼───────┼──┼──┤│ │ │ 四 │ 請款單 │ 6 │ 份 ││ │ ├───┼───────┼──┼──┤│ │ │ 五 │ 股利憑單 │ 2 │ 張 ││ │ ├───┼───────┼──┼──┤│ │ │ 六 │澤丕行銷管理公│ 1 │ 份 ││ │ │ │司職員名冊 │ │ ││ │ ├───┼───────┼──┼──┤│ │ │ 七 │營利事業所得申│ 1 │ 份 ││ │ │ │請書 │ │ ││ │ ├───┼───────┼──┼──┤│ │ │ 八 │鴻海探索公司票│ 1 │ 份 ││ │ │ │據明細 │ │ ││ │ ├───┼───────┼──┼──┤│ │ │ 九 │ 股東名冊 │ 1 │ 份 ││ │ ├───┼───────┼──┼──┤│ │ │ 十 │ 手寫資料 │ 1 │ 份 ││ │ ├───┼───────┼──┼──┤│ │ │ 十一 │ 電腦主機 │ 1 │ 台 ││ │ ├───┼───────┼──┼──┤│ │ │ 十二 │ 筆記型電腦 │ 1 │ 台 │├──────┼───────────┼───┼───────┼──┼──┤│93年2月26日 │高雄市○鎮區○○○路 │ 一 │ e○○名片 │ 1 │ 批 ││ │62號13樓 ├───┼───────┼──┼──┤│ │ │ 二 │中國信託商業銀│ 13 │ 頁 ││ │ │ │行匯款申請書 │ │ ││ │ ├───┼───────┼──┼──┤│ │ │ 三 │丁國峰寄存證信│ 1 │ 封 ││ │ │ │函 │ │ ││ │ ├───┼───────┼──┼──┤│ │ │ 四 │國稅局前鎮稽徵│ 1 │ 張 ││ │ │ │所函 │ │ ││ │ ├───┼───────┼──┼──┤│ │ │ 五 │深圳市新華電子│ 2 │ 張 ││ │ │ │公司便條紙 │ │ ││ │ ├───┼───────┼──┼──┤│ │ │ 六 │ 財務收入明細 │ 2 │ 份 ││ │ ├───┼───────┼──┼──┤│ │ │ 七 │泰國英文協議書│ 1 │ 張 ││ │ ├───┼───────┼──┼──┤│ │ │ 八 │新華企業投資資│ 1 │ 批 ││ │ │ │產財務報表 │ │ ││ │ ├───┼───────┼──┼──┤│ │ │ 九 │中華人民共和國│ 1 │ 批 ││ │ │ │土地使用執照 │ │ │├──────┼───────────┼───┼───────┼──┼──┤│93年2月26日 │高雄市○○區○○路○○巷│ 一 │磁碟片與光碟片│ 1 │ 批 ││ │24號18樓之3 ├───┼───────┼──┼──┤│ │ │ 二 │新華完款明細1 │ 1 │ 份 ││ │ │ │份 │ │ ││ │ ├───┼───────┼──┼──┤│ │ │ 三 │新華公司股東資│ 1 │ 份 ││ │ │ │料明細表暨員工│ │ ││ │ │ │薪資表 │ │ ││ │ ├───┼───────┼──┼──┤│ │ │ 四 │蘋果星球股東資│ 1 │ 份 ││ │ │ │料表 │ │ ││ │ ├───┼───────┼──┼──┤│ │ │ 五 │客服系統知識管│ 1 │ 本 ││ │ │ │理簿 │ │ ││ │ ├───┼───────┼──┼──┤│ │ │ 六 │ 電腦 │ 1 │ 台 ││ │ ├───┼───────┼──┼──┤│ │ │ 七 │蘋果星球認股同│ 62 │ 份 ││ │ │ │意書 │ │ ││ │ ├───┼───────┼──┼──┤│ │ │ 八 │ 轉讓同意書 │ 60 │ 張 ││ │ ├───┼───────┼──┼──┤│ │ │ 九 │蘋果星球公司股│ 1 │ 批 ││ │ │ │票(1385張) │ │ │├──────┼───────────┼───┼───────┼──┼──┤│93年2月26日 │高雄市○○區○○○路 │ 一 │筆記本、行事曆│ 15 │ 本 ││ │276號 ├───┼───────┼──┼──┤│ │ │ 二 │2003冠輝資訊休│ 1 │ 份 ││ │ │ │閒公司計畫書 │ │ ││ │ ├───┼───────┼──┼──┤│ │ │ 三 │高雄銀行存褶 │ 2 │ 本 ││ │ │ │龍騰光電 │ │ ││ │ ├───┼───────┼──┼──┤│ │ │ 四 │ 聘書 │ 1 │ 張 ││ │ ├───┼───────┼──┼──┤│ │ │ 五 │ 印章 │ 2 │ 枚 ││ │ ├───┼───────┼──┼──┤│ │ │ 六 │新華公司股票(│ 6 │ 張 ││ │ │ │NO.0475、0137 │ │ ││ │ │ │、0423、0036、│ │ ││ │ │ │0061、0294) │ │ ││ │ ├───┼───────┼──┼──┤│ │ │ 七 │ 開曼群島憑證 │ 3 │ 張 ││ │ ├───┼───────┼──┼──┤│ │ │ 八 │ 公司登記影本 │ 1 │ 張 ││ │ ├───┼───────┼──┼──┤│ │ │ 九 │ 扣繳憑單 │ 62 │ 份 ││ │ ├───┼───────┼──┼──┤│ │ │ 十 │房屋租賃契約書│ 2 │ 份 ││ │ │ │等資料 │ │ ││ │ ├───┼───────┼──┼──┤│ │ │ 十一 │ 離職同意書 │ 40 │ 張 ││ │ ├───┼───────┼──┼──┤│ │ │ 十二 │切結書與轉讓同│ 1 │ 批 ││ │ │ │意書 │ │ ││ │ ├───┼───────┼──┼──┤│ │ │ 十三 │蘋果星球股東資│ 1 │ 批 ││ │ │ │料與薪資明細表│ │ ││ │ ├───┼───────┼──┼──┤│ │ │ 十四 │新華公司美國道│ 1 │ 份 ││ │ │ │瓊上市掛牌企劃│ │ ││ │ │ │本 │ │ ││ │ ├───┼───────┼──┼──┤│ │ │ 十五 │新華企業投資集│ 1 │ 份 ││ │ │ │團美國道瓊上市│ │ ││ │ │ │說明書(含CD一│ │ ││ │ │ │片) │ │ ││ │ ├───┼───────┼──┼──┤│ │ │ 十六 │ 銷控十大語法 │ 1 │ 份 │└──────┴───────────┴───┴───────┴──┴──┘附表三:原購蘋果星球股票因轉換而得新華股權憑證者┌──┬───┬──────┬────┬────┬────┬──────────────┐│編號│投資人│時間地點 │股數(股)│金額(元)│販賣人員│ 證據(出處) ││ │ │購買經過 │開曼新華│ │ │ ││ │ │ │股權憑證│ │ │ │├──┼───┼──────┼────┼────┼────┼──────────────┤│ 1 │M○○│原向冠輝購買│ 1,000 │17萬元 │1.童琬媚│1.93.03.13警訊筆錄(第1 次)││ │ │蘋果星球股票│ │ │ │ (他卷(一),頁240-242) ││ │ │,嗣蘋果星球│ │ │ │2.美國新華投資公司股票影本1 ││ │ │違法案件遭警│ │ │ │ 張(2000 股) ,他卷(一)││ │ │查獲,龍騰公│ │ │ │ ,頁243 。 ││ │ │司於92年底轉│ │ │ │3. 授權委託書影本1 張,同卷 ││ │ │發而得 │ │ │ │ ,頁245 。 ││ │ │ │ │ │ │4.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1 張││ │ │ │ │ │ │ ,同卷,頁244 │├──┼───┼──────┼────┼────┼────┼──────────────┤│ 2 │C○○│91年底原向冠│1000 │28萬5千 │1.蕭維諄│1.95年11月3日審判筆錄(本院 ││ │ │輝購買蘋果星│ │元 │2.子○○│ 卷五第172 ~178 頁) ││ │ │球2.5 張股票│ │ │ │2.美國新華投資公司股票影本1 ││ │ │,嗣蘋果星球│ │ │ │ 張(編號2739,2000股),警││ │ │違法案件遭警│ │ │ │ 卷,頁576 。 ││ │ │查獲,龍騰公│ │ │ │3.本院卷五第172- 173 ; ││ │ │司於92年底轉│ │ │ │ 176-177 頁 ││ │ │發 │ │ │ │4.龍騰股東資料明細,警卷176 ││ │ │ │ │ │ │ 頁 │├──┼───┼──────┼────┼────┼────┼──────────────┤│ 3 │W○○│原向冠輝購蘋│ 1,000 │13萬元 │1.H○○│1.93.03.11警訊筆錄(第1 次)││ │ │果星球公司股│ │ │(冠輝星│ (他卷(一),頁258-260) ││ │ │票,再由龍騰│ │ │球) │2.美國新華投資公司股票影本1 ││ │ │公司轉換發給│ │ │2.許玉青│ 張(2000 股) ,他卷(一)││ │ │ │ │ │(龍騰公│ ,頁261 。 ││ │ │ │ │ │司) │3. 授權委託書影本1 張,同卷 ││ │ │ │ │ │ │ ,頁263 。 ││ │ │ │ │ │ │4.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1 張││ │ │ │ │ │ │ ,同卷,頁262 │├──┼───┼──────┼────┼────┼────┼──────────────┤│ 4 │辰○○│原購蘋果星球│1,000 │17萬元 │1.蔡喬伊│1.93.03.09警訊筆錄(第1 次)││ │ │公司股票,後│ │ │ │ (他卷(一),頁264-265) ││ │ │經龍騰員工蔡│ │ │ │2.美國新華投資公司股票影本1 ││ │ │喬伊轉換發給│ │ │ │ 張(2000 股) ,他卷(一)││ │ │ │ │ │ │ ,頁266 。 ││ │ │ │ │ │ │3. 授權委託書影本1 張,同卷 ││ │ │ │ │ │ │ ,頁267 。 ││ │ │ │ │ │ │4.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1 張││ │ │ │ │ │ │ ,同卷,頁268 │├──┼───┼──────┼────┼────┼────┼──────────────┤│ 5 │S○○│原購蘋果星球│ 1,000 │13萬元 │1.O○○│1.93.03.10警訊筆錄( ││ │ │公司股票,後│ │ │ │ 第1 次)(他卷(一),頁 ││ │ │經O○○轉換│ │ │ │ 291-293) ││ │ │發給 │ │ │ │2.美國新華投資公司股票影本1 ││ │ │ │ │ │ │ 張(200 0 股),他卷(一)││ │ │ │ │ │ │ ,頁295 。 ││ │ │ │ │ │ │3.授權委託書影本1 張,同卷,││ │ │ │ │ │ │ 頁296 。 ││ │ │ │ │ │ │4.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1 張││ │ │ │ │ │ │ ,同卷,頁294 │├──┼───┼──────┼────┼────┼────┼──────────────┤│ 6 │t○○│92年4 月間在│ 1,000 │17萬元 │1.陳嘉琪│1.95年12月8日審判筆錄(本院 ││ │ │蘋果星球網咖│ │ │2.吳佳欣│ 卷六第16~24頁) ││ │ │店搭訕,約在│ │ │(龍騰公│2.本院卷六第16~17、20、23、││ │ │高雄市區九如│ │ │司) │ 24頁。 ││ │ │路的麥當勞購│ │ │ │3.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1 張││ │ │買蘋果星球的│ │ │ │ (本院卷六第50頁)。 ││ │ │股票,嗣再購│ │ │ │4.附買回暨買買協議書4 張(本││ │ │入新華股權憑│ │ │ │ 院卷八185 頁以下) ││ │ │證,其中蘋果│ │ │ │5.股東名單(13000 股,警卷 ││ │ │星球股票並轉│ │ │ │ 132 背面) ││ │ │換為新華公司│ │ │ │ ││ │ │股權憑證1000│ │ │ │ ││ │ │股) │ │ │ │ │├──┼───┼──────┼────┼────┼────┼──────────────┤│ 7 │b○○│原購蘋果星球│ 1,000 │17萬元 │1.劉佐龍│1.93年3月18日警訊筆錄(警卷 ││ │ │股票嗣93年02│ │ │ │ ,頁671- 673) ││ │ │月龍騰公司轉│ │ │ │2.股票影本一張(本院卷三第 ││ │ │換寄交股票憑│ │ │ │ 287 頁)。 ││ │ │證。 │ │ │ │3.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1 張(同││ │ │地點:高雄市│ │ │ │ 卷第288 頁)。 ││ │ │九如一路276 │ │ │ │4.股東名單(1000股,警卷147 ││ │ │號對面 │ │ │ │ 頁) │├──┼───┼──────┼────┼────┼────┼──────────────┤│ 8 │午○○│92年原購買蘋│ 1,000 │13萬元 │1.許玉青│1.93.03.17警訊筆錄(第1 次)││ │ │果星球股票,│ │ │(冠輝公│ (警卷,頁674-676) ││ │ │嗣經龍騰公司│ │ │司) │2.美國新華投資公司股票影本1 ││ │ │轉換發給 │ │ │ │ 張(編號2733)(2000股), ││ │ │ │ │ │ │ 警卷,頁677 。 ││ │ │ │ │ │ │3.2733授權委託書影本1 紙,警││ │ │ │ │ │ │ 卷,頁678 。 ││ │ │ │ │ │ │4.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1 紙││ │ │ │ │ │ │ ,警卷,頁679 。 ││ │ │ │ │ │ │5.轉讓同意書影本1 份,警卷,││ │ │ │ │ │ │ 頁680 ││ │ │ │ │ │ │6.股東名單(1000股,警卷147 ││ │ │ │ │ │ │ 頁) ││ │ │ │ │ │ │7.新華公司寄交股票信封影本,││ │ │ │ │ │ │ 警卷,頁681 。 │├──┼───┼──────┼────┼────┼────┼──────────────┤│ 9 │癸○○│原購蘋果星 │ 1,000 │18萬元 │1.方惠玉│1.93年3月24日警訊筆錄(警卷 ││ │ │球股票6000股│ │ │(冠輝公│ ,頁689- 691)。 ││ │ │,嗣由龍騰公│ │ │司) │2.股東名單(1000股,警卷頁 ││ │ │司轉換發給 │ │ │ │ 147) ││ │ │地點: │ │ │ │ ││ │ │在蘋果星球資│ │ │ │ ││ │ │訊公司買 │ │ │ │ │├──┼───┼──────┼────┼────┼────┼──────────────┤│ 10 │L○○│先於91年10月│ 2,000 │34萬元 │①蔡喬伊│1.93.03.17警訊筆錄(第1 次)││ │ │間在陸戰隊桃│ │ │②馬仕賢│ (他卷(一),頁162-165) ││ │ │子園營區遭蔡│ │ │(冠輝公│2.95年11月24日審判筆錄(本院││ │ │喬伊搭訕購買│ │ │司) │ 卷五第219 ~229 頁) ││ │ │蘋果星球股票│ │ │ │3.美國新華公司股票影本2 張(││ │ │,再於92年初│ │ │ │ 18000 股、4000股各1 張),││ │ │購買新華股權│ │ │ │ 他卷(一),頁166、167。 ││ │ │憑證,嗣蘋果│ │ │ │4.新華公司股票憑證影本1 張(││ │ │星球股票部分│ │ │ │ 4644股),同 卷,頁168 。 ││ │ │由龍騰公司轉│ │ │ │5.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4 張││ │ │換為新華股權│ │ │ │ ,同卷,頁169-172 : ││ │ │憑證(2000股│ │ │ │6.授權委託書影本2 張,同卷,││ │ │),另於92年│ │ │ │ 頁173 、174 。 ││ │ │5 月間向曾平│ │ │ │7.本院卷五第219-220 、223 、││ │ │忠購買增資股│ │ │ │ 228 頁。 ││ │ │ │ │ │ │8.股東名單(11000 股,148 頁││ │ │ │ │ │ │ 背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