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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3245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3245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盧翔宇指定辯護人 高慶福律師被 告 傅國華指定辯護人 莊博文律師被 告 徐文瑞指定辯護人 歐陽志宏律師被 告 戴文宗

王峰緒陳致安原名陳建佑.劉振企王敏熏原名王曉雯.上五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吳保仁律師被 告 王曉琴選任辯護人 蔡定生律師被 告 賴亭文

陳月英曾美瑜賴靜茹

8號林恩佑(原名吳玉枝)陳雅君上六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李淑欣律師被 告 郭祥麟

吳玉葉

3黃聖斌張齋烽張仕旻上五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連立堅律師被 告 吳美琴

鄭懿茵蔡建林(原名蔡侑達)

樓何東岳上四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李靜怡律師被 告 陳珮娸

洪怡君

號李玉美穆淑蓁

5弄7號上四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徐建光律師被 告 吳采融(原名吳欣怡)選任辯護人 吳豐賓律師被 告 陳冠蘭

林鴻安林秀鳳邱欽姿上四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劉啟輝律師被 告 簡孟儀

呂育龍何宜靜張忠昌許翌歆上五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洪世崇律師被 告 李宗傑選任辯護人 楊譜諺律師被 告 翁凌瑄選任辯護人 邱明政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21417 、22190 號、94年度偵字第7104、13536 、18152 號)及追加起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5734號),暨移送併案審理(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8372 、18373 、27213 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4112 、18786 號、95年度偵字第59

92、10736 、15148 號、96年度偵字第88、89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0864 、1759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盧翔宇共同連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罪,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壹佰萬元,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六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傅國華、徐文瑞共同連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罪,均處有期徒刑伍年,均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各以罰金總額與六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戴文宗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六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王峰緒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陳致安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六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劉振企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六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王敏熏共同連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六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減為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曉琴、賴亭文共同連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均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各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均併科罰金新臺幣柒萬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各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各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郭祥麟、吳玉葉、黃聖斌共同連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均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各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吳美琴、陳珮娸共同連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均處有期徒刑拾月,均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各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張齋烽共同連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張仕旻、陳月英、吳采融、曾美瑜、陳冠蘭、洪怡君、簡孟儀、呂育龍共同連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均處有期徒刑捌月,均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各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何宜靜、賴靜茹、李玉美、林鴻安共同連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均處有期徒刑柒月,均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各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林秀鳳、邱欽姿、張忠昌、許翌歆、穆淑蓁共同連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均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各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均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各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林恩佑共同連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陳雅君、鄭懿茵、蔡建林、李宗傑、翁凌瑄、何東岳共同連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均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各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均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各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

事 實

一、張齋烽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0年度易字第210 號判決處以有期徒刑6 月確定,入監服刑後,於民國91年4 月2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盧翔宇為設於高雄市○○區○○○路○○○ 號18樓之1 之亞太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太智通公司;業於96年12月

4 日廢止)之負責人,其明知股東應確實繳納應收股款,不得僅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竟為使亞太智通公司完成公司變更增資登記:(一)基於未收足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已收足及違反商業會計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概括犯意,於90年9 月間,明知於90年8 月底匯入亞太智通公司所申設之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雄中小企銀行)四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新臺幣(下同)

2 千8 百萬元並非股東出資之股款,於取得上揭款項之存款證明書後,作為增資股款業經股東繳納之存款證明,並製作不實之亞太智通公司存款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亞太智通資產負債表,再委由不知情之會計師李善餘於90年8 月28日出具查核報告書,表明查核屬實,嗣盧翔宇即向主管機關即經濟部表明已向股東收足增資股款,而申請辦理增資變更登記,該主管機關之承辦公務員於實質審查後,於90年9 月24日准予變更登記;(二)又盧翔宇承前未收足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已收足及違反商業會計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概括犯意及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明知於92年2 月中旬左右匯入亞太智通公司所申設之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板信銀行)前鎮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2 千8 百萬元,及匯入亞太智通公司所申設之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復華銀行;現經合併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之2 百萬元等,均非由股東實際出資之股款,於取得上揭款項之存款證明書後,作為增資股款業經股東繳納之存款證明,並製作不實之亞太智通公司存款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亞太智通資產負債表,再委由不知情之會計師梅伯龍於92年2月20日出具查核報告書,表明查核屬實,嗣盧翔宇即向主管機關即經濟部表明已向股東收足增資股款,而申請辦理增資變更登記,使該主管機關之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即將亞太智通公司實收資本總額增加3 千萬元之不實事項,登載於亞太智通公司之變更登記表上,並於92年3 月11日准予變更登記,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經濟部管理公司登記資料之正確性。

三、傅國華、徐文瑞均明知股東應確實繳納應收股款,不得僅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竟基於未收足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已收足、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違反商業會計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共同概括犯意聯絡,而為下列行為:

(一)傅國華、徐文瑞於90年6 月間籌設位於臺中市○區○○路○○○ 號7 樓亞星世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星世紀公司;業於93年9 月14日解散),由徐文瑞擔任該公司負責人;傅國華、徐文瑞為使亞星世紀公司完成公司設立登記,於91年6 月間,均明知於90年6 月22日匯入亞星世紀公司所申設之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彰化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1 千萬元並非均係由股東實際出資之股款,於取得上揭款項之存款證明文件後,作為增資股款業經股東繳納之存款證明,並製作不實之亞星世紀公司存款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亞星世紀公司資產負債表,再委由不知情之會計師鄭維仁於90年6 月23日出具查核報告書,表明查核屬實,嗣由徐文瑞向主管機關即經濟部表明已向股東收足增資股款,而申請辦理設立登記,傅國華、徐文瑞隨即於90年6 月26日將上揭帳戶內1千萬元提領一空,使該主管機關之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即將亞星世紀公司實收資本總額1 千萬元之不實事項,登載於亞星世紀公司之設立登記表上,並於90年6 月29日准予設立登記,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經濟部管理公司登記資料之正確性。

(二)傅國華自91年7 月10日起至93年1 月9 日止係擔任位於臺中市○○區○○路2 段51號7 樓之水果之叢林股份有限公司(91年7 月10日核准設立,於92年9 月間更名為「水果叢林股份有限公司」,另遷址於臺南市○○區○○路2 段

41 號1樓,並業於99年10月8 日廢止;下稱水果叢林公司)之董事長,徐文瑞則擔任該公司之監察人。傅國華、徐文瑞於91年7 月間為籌設水果叢林公司,其等為使水果叢林公司完成公司設立登記,於91年7 月間,均明知於91年

7 月3 日匯入水果叢林公司所申設之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合併於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復華銀行〉;下稱亞太銀行)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之2 億元並非均係股東實際出資之股款,於取得上揭款項之存款證明文件後,作為股款業經股東繳納之存款證明,並製作不實之水果叢林公司存款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水果叢林公司資產負債表,再委由不知情之會計師鄭維仁於91年7 月4 日出具查核報告書,表明查核屬實,嗣由傅國華向主管機關即經濟部表明已向股東收足增資股款,而申請辦理設立登記,傅國華、徐文瑞隨即於91年7 月

5 日將上揭帳戶內之2 億元提領一空,使該主管機關之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即將水果叢林公司實收資本總額2億元之不實事項,登載於水果叢林公司之設立登記表上,並於91年7 月10日准予設立登記,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經濟部管理公司登記資料之正確性。

(三)傅國華、徐文瑞於92年8 月間籌設位於臺中市○○區○○路2 段51號16樓之浩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浩穎公司;嗣遷址於臺中市○○區○○路2 段252 號18樓,另業於93年9 月30日解散),並由戴文宗擔任該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傅國華、徐文瑞及戴文宗為使浩穎公司完成公司設立登記,傅國華、徐文瑞均承上揭未收足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已收足、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違反商業會計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概括犯意而與戴文宗共同基於未收足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已收足、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違反商業會計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概括犯意聯絡,於92年8 月間,均明知於92年8 月5 日匯入浩穎公司所申設之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合併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銀行〉;下稱建華銀行)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 00000000 號帳戶內之3 百萬元並非係由股東實際出資之股款,於取得上揭款項之存款證明文件後,作為股款業經股東繳納之存款證明,並製作不實之浩穎公司存款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浩穎公司資產負債表,再委由不知情之會計師詹啟吉於92年8 月7 日出具查核報告書,表明查核屬實,嗣由戴文宗向主管機關即經濟部表明已向股東收足增資股款,而申請辦理設立登記,傅國華、徐文瑞隨即於92年8 月11日將上揭帳戶內3 百萬元提領一空,使該主管機關之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即將浩穎公司實收資本總額3 百萬元之不實事項,登載於浩穎公司之設立登記表上,並於92年8 月15日准予設立登記,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經濟部管理公司登記資料之正確性。

(四)傅國華、徐文瑞於93年1 月間籌設位於臺中市○○區○○○路○ 段○○○ 號6 樓之1 之禾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禾新公司;業於93年9 月29日解散),並由王峰緒擔任該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傅國華、徐文瑞及王峰緒為使禾新公司完成公司設立登記,傅國華、徐文瑞均承上揭未收足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已收足、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違反商業會計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概括犯意而與王峰緒共同基於未收足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已收足、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違反商業會計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犯意聯絡,於93年1 月間,均明知於93年1 月30日匯入禾新公司所申設之建華銀行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1 百萬元並非係由股東實際出資之股款,於取得上揭款項之存款證明文件後,作為股款業經股東繳納之存款證明,並製作不實之禾新公司存款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禾新公司資產負債表,再委由不知情之會計師簡志宏於93年1 月30日出具查核報告書,表明查核屬實,嗣由王峰緒向主管機關即經濟部表明已向股東收足增資股款,而申請辦理設立登記,使該主管機關之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即將禾新公司實收資本總額1 百萬元之不實事項,登載於禾新公司之設立登記表上,並於93年2 月12日准予設立登記,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經濟部管理公司登記資料之正確性。

(五)傅國華、徐文瑞於93年2 月間籌設位於臺中市○區○○路○○○ 號7 樓之乾陞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乾陞宏公司;業於93年9 月29日解散),並由陳致安(原名為陳建佑,於

97 年1月22日更名;下同)擔任該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傅國華、徐文瑞及陳致安為使乾陞宏公司完成公司設立登記,傅國華、徐文瑞均承上揭未收足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已收足、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違反商業會計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概括犯意而與陳致安共同基於未收足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已收足、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違反商業會計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犯意聯絡,於93年2 月間,均明知於93年2 月13日匯入乾陞宏公司所申設之建華銀行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1 百萬元並非係由股東實際出資之股款,於取得上揭款項之存款證明文件後,作為股款業經股東繳納之存款證明,並製作不實之乾陞宏公司存款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乾陞宏公司資產負債表,再委由不知情之會計師簡志宏於93年2 月14日出具查核報告書,表明查核屬實,嗣由陳致安向主管機關即經濟部表明已向股東收足增資股款,而申請辦理設立登記,傅國華、徐文瑞隨即分別於93年2 月20日、93年2 月24日將上揭帳戶內之1 百萬元提領一空,使該主管機關之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即將乾陞宏公司實收資本總額1百萬元之不實事項,登載於乾陞宏公司之設立登記表上,並於93年2 月24日准予設立登記,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經濟部管理公司登記資料之正確性。

(六)傅國華、徐文瑞於93年7 月間籌設位於臺中市○區○○○街1 段143 號1 樓之日豐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豐公司;業於93年9 月30日解散),並由劉振企擔任該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傅國華、徐文瑞及劉振企為使日豐公司完成公司設立登記,傅國華、徐文瑞均承上揭未收足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已收足、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違反商業會計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概括犯意而與劉振企共同基於未收足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已收足、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違反商業會計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犯意聯絡,於93年7 月間,均明知於93年7 月30日匯入日豐公司所申設之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信銀行)進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1 百萬元並非係由股東實際出資之股款,於取得上揭款項之存款證明文件後,作為股款業經股東繳納之存款證明,並製作不實之日豐公司存款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日豐公司資產負債表,再委由不知情之會計師詹啟吉於93年7 月31日出具查核報告書,表明查核屬實,嗣由劉振企向主管機關即經濟部表明已向股東收足增資股款,而申請辦理設立登記,傅國華、徐文瑞隨即於93年8 月2 日將帳戶內百萬元提領一空使該主管機關之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即將日豐公司實收資本總額

1 百萬元之不實事項,登載於日豐公司之設立登記表上,並於93年8 月11日准予設立登記,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經濟部管理公司登記資料之正確性。

四、又戴文宗、王峰緒、陳致安、劉振企、王敏熏(原名為王曉雯,於93年5 月5 日更名)、王曉琴、賴亭文(別名賴姿云)、陳月英、曾美瑜、賴靜茹、林恩佑(原名為吳玉枝,於96年4 月20日更名)、陳雅君、郭祥麟、吳玉葉(別名吳佩帆)、黃聖斌、張齋烽、張仕旻、吳美琴(別名吳佳珍)、鄭懿茵、蔡建林(原名為蔡侑達,於99年8 月24日更名)、何東岳、陳珮娸、洪怡君、李玉美、穆淑蓁、吳采融(原名為吳欣怡,於97年8 月26日更名)、陳冠蘭、林鴻安、林秀鳳、邱欽姿、簡孟儀、呂育龍、何宜靜、張忠昌、許翌歆、李宗傑、翁凌瑄等人(下稱被告戴文宗等37人)及羅玉娟、年籍姓名不詳自稱羅玉娟姊夫之成年男子、賴慧甄、沈意蘋、年籍姓名不詳自稱「佳芬」之成年人、鄭佩玲、陳曉蘭、年籍姓名不詳自稱陳曉蘭堂哥之成年男子、年籍姓名不詳自稱「陳先生」之成年男子、申明麗、劉冠伶、年籍姓名不詳自稱許翌歆姊夫之成年男子、陳佩瑜、曾桂娟、邱小慧、鄭巧玲、沈筱恩、年籍姓名不詳自稱鄭巧玲姊夫之成年男子、年籍姓名不詳自稱林秀鳳乾哥「劉先生」之成年男子、邱鵬勳、王曉彤、王慧婷、年籍姓名不詳自稱王曉彤姊夫之成年男子、黃麗芳、黃淑誼、年籍姓名不詳自稱「林鴻安」之成年男子、王慧雄、李欣怡、李明蕙、簡志清、年籍姓名不詳自稱「賴亭文」之成年女子、年籍姓名不詳自稱劉冠伶表哥之成年男子、吳玉芳、陳宗漢、吳美娟、黃瓊珍、潘憲雄、魏惠子、陳俊翰、沈衍亨、張穎潔、張朝東、吳郁雯、洪蕙芳、洪藝瑄、陳秀筠、李佩姍、陳智育、李怡圻、鄭國宗、賴俊余、李建安、李曉玲、李秀年、鄒寶盈、闕耀宗、楊鎮帆、張焰燃及年籍姓名不詳之成年男、女子等人(下稱羅玉娟等業務員;均非本案被告)等人分別係水果叢林公司、亞星世紀公司、浩穎公司、禾新公司、乾陞宏公司或日豐公司之職員(戴文宗等37人之任職公司、期間均詳見附表一所示)。盧翔宇、傅國華、徐文瑞與戴文宗等37人(合稱盧翔宇、傅國華、徐文瑞等40人)及羅玉娟等業務員均明知水果叢林公司、亞星世紀公司、浩穎公司、禾新公司、乾陞宏公司、日豐公司等均非證券商,而證券商須經證券主管機關「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現已改制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以下簡稱為證期局)許可並發給證照,始得經營證券業務及對非特定人士公開招募或出售公司股票;戴文宗等37人與羅玉娟等業務員在其等於水果叢林公司、亞星世紀公司、浩穎公司、禾新公司、乾陞宏公司或日豐公司之任職期間,與盧翔宇、傅國華、徐文瑞3 人就亞太智通公司股票、領袖世界公司認股權證(下稱股權)部分,及與傅國華、徐文瑞2 人就水果叢林公司股票或股權部分,竟仍共同基於非證券商而經營證券業務之犯意聯絡,又盧翔宇、傅國華、徐文瑞明知亞太智通公司、領袖世界公司均營運不良、傅國華、徐文瑞亦均明知水果叢林公司經營不善,盧翔宇、傅國華、徐文瑞3 人就亞太智通公司股票、領袖世界公司股權部分及傅國華、徐文瑞2 人就水果叢林公司之股票或股權部分,竟同時分別基於違反有價證券之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行為之規定之共同犯意聯絡,提供亞太智通公司、水果叢林公司或領袖世界公司營運良好、值得投資等虛偽訊息予戴文宗等37人與羅玉娟等業務員,使戴文宗等37人與羅玉娟等業務員信以為真,傅國華、徐文瑞並親自指示或透過浩穎公司、禾新公司、乾陞宏公司、日豐公司之名義負責人戴文宗、王峰緒、陳致安、劉振企,指示不知情(對詐偽買賣股票、股權而言)之上揭戴文宗等37人與羅玉娟等業務員,對外居間販售亞太智通公司股票、水果叢林公司及領袖世界公司股票或股權,遂由如附表二所示接洽之行為人,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向如附表二所示之投資人,以如附表二所示之居間販售上揭股票、股權之方式,致使如附表二所示之投資人陷於錯誤以為亞太智通公司、水果叢林公司或領袖世界公司之營運良好且值得投資,以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購買如附表二所示之股票或股權。

五、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移送及臺中市(99年12月25日改制前為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移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甲、程序部分:

壹、按「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7 條第2款、第26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盧翔宇等39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21417 、22190 號、94年度偵字第7104、13536 、18152 號,於該案辯論終結前,檢察官以數人共犯一罪之相牽連案件之事由,追加起訴被告賴亭文涉嫌本件犯行(95年度偵字第5734號),就該追加起訴部分,核與法並無不合。

貳、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者,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3 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查證人即投資人陳元國(原名為陳維信,於95年9 月22日更名)於警詢之陳述,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雖原則上不具有證據能力;惟其經本院依法傳喚及囑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命警按址拘提,均未能傳、拘到庭等情,有本院98年9 月22日雄院高刑往94訴3245字第4481

1 號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10月16日中檢輝誠98助911 字第125596號函暨所附拘票、臺中市(99年12月25日改制前為臺中縣)政府警察局報告書各1 份及本院送達證書

1 份附卷可證(見本院〈七〉卷第287 頁、第332 頁至第33

4 頁;本院〈八〉卷第239 頁、第312 頁),足見證人即投資人陳元國確有所在不明而傳喚不到之情形。參以證人即投資人陳元國於警詢之陳述,係就其之前親身經歷所為,且在員警告知相關訴訟上權利後所述,並無違背其意願為陳述之可能,又全程錄音,復以,證人即投資人陳元國於警詢最後亦陳述該警詢所述係屬實在並於筆錄上簽名捺印,是可推論其陳述時之外在環境及情況,均無妨礙證人即投資人陳元國出於自由意志陳述之因素,而有可信之特別狀況,其證述之內容亦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認證人即投資人陳元國於警詢中之證詞有證據能力。

二、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

9 條之1 至之4 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 亦有明文。查本案所引用之證據資料(詳後引證據),其中各項言詞或書面傳聞證據部分,縱無刑事訴訟法第15

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或其他規定之傳聞證據例外情形,亦業經本院審理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且各經檢察官、被告表示意見,當事人已知上述證據乃屬傳聞證據,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該等證據聲明異議(見本院〈十六〉卷第26頁至第32頁、第98頁、第202 頁),依上開規定,已擬制同意其有證據能力,且本院審酌該等傳聞證據作成時之狀況,並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形,均應認於本案有證據能力。

乙、實體部分:

壹、關於公司法第9 條之部分:

一、關於事實欄二所示之犯罪事實,為被告盧翔宇於本院審理時所坦承不諱(見本院〈十三〉卷第46頁),復有亞太智通公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亞太智通公司90年8 月27日資產負債表、上揭高雄中小企銀行四維分行存摺節本、存款證明書、李善餘會計師90年8 月28日查核報告書、亞太智通公司90年9 月24日變更登記表、上揭板信銀行前鎮銀行存摺節本、上揭亞太智通公司申設之復華銀行三民分行存摺節本、存款存額證明書、亞太智通公司92年2 月19日資產負債表、梅伯龍會計師92年2 月20日查核報告書各1 份附卷可稽(見亞太智通公司案卷〈下稱A7卷〉第9 頁至第20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A5〉刑案偵查卷宗〈下稱A5卷〉第803 頁至第

805 頁、第826 頁至第828 頁);又關於事實欄三(一)(四)(五)(六)所示之犯罪事實,各為被告傅國華、徐文瑞、王峰緒、陳致安、劉振企於本院審理時所坦認(見本院

〈五〉卷第164 頁、第165 頁;本院〈十三〉卷第48頁、第

216 頁),並有亞星世紀公司90年6 月26日設立登記申請書、股東名簿、鄭維仁會計師90年6 月23日查核報告書、亞星世紀公司90年6 月22日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亞星世紀公司所申設之彰化銀行臺中分行帳戶存摺節本、亞星世紀公司設立登記表、禾新公司93年2 月9 日設立登記申請書、股東名簿、93年1 月30日之資產負債表、簡志宏會計師93年1 月31日查核報告書、上揭禾新公司申設之建華銀行南臺中分行存摺節本、禾新公司設立登記表、乾陞宏公司93年2 月20日設立登記申請書、股東名簿、93年1 月30日之資產負債表、簡志宏會計師93年2 月14日查核報告書、上揭乾陞宏公司申設之建華銀行南臺中分行存摺節本、乾陞宏公司設立登記表、永豐銀行南臺中分行96年5 月3 日永豐銀南臺中分行(096 )字第00011 號所附乾陞宏公司所申設之上揭建華銀行帳戶歷史往來明細查詢一覽表、日豐公司93年8 月

2 日設立登記申請書、股東名簿、詹啟吉會計師93年7 月31日查核報告書、日豐公司93年7 月30日資產負債表、日豐公司所申設之三信銀行進化分行帳戶存摺節本、日豐公司設立登記表各1 份附卷可憑(見本院〈二〉卷第496 頁、第497頁;亞星世紀公司案卷〈下稱A8卷〉第45頁、第50頁、第69頁、第71頁至第76頁;禾新公司案卷〈下稱A10 卷〉第3 頁、第9 頁、第20頁至第23頁;乾陞宏公司案卷〈下稱A11 卷〉第17頁、第21頁、第33頁、第34頁、第36頁;日豐公司案卷〈下稱A12 卷〉第12頁、第24頁、第27頁至第34頁);是上揭被告盧翔宇、傅國華、徐文瑞、王峰緒、陳致安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合,均得為認定事實之依據,則關於事實欄

二、事實欄三(一)(四)(五)(六)所示之犯行,均堪以認定。

二、至關於事實欄三(一)所示犯行,被告傅國華、徐文瑞雖另於本院審理時矢口否認有何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犯行,辯稱:當時有向股東募足股款云云(見本院〈十三〉卷第47頁、第215 頁)。惟查,被告傅國華、徐文瑞未能舉證以實其等上揭辯詞,且該辯詞業與其等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亞星世紀公司於90年間設立,真正有出資的股東只有被告傅國華、徐文瑞,其餘股東都是人頭,被告傅國華、徐文瑞各出資百分之50,即各500 萬元,當時登記負責人為被告徐文瑞,設立登記是公司請會計師去辦的,相關個人資料是被告徐文瑞本人交給會計師去辦的,亞星世紀之員工係被告傅國華、徐文瑞僱用的,被告傅國華在公司任監察人,被告傅國華、徐文瑞在公司的權責都是一樣,負責相同業務等語(見本院〈二〉卷第166 頁;本院〈五〉卷第164 頁、第165 頁)不符,則其等上揭辯詞是否可信,已非無疑;再者,關於90年6 月22日匯入亞星世紀公司所申設之彰化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作為設立募集股款之

1 千萬元,在經不知情之會計師鄭維仁於90年6 月23日出具查核報告書表明查核屬實後,隨即由被告傅國華、徐文瑞於

90 年6月26日將上揭帳戶內之1 千萬元提領一空乙情,為被告傅國華、徐文瑞所不爭執,並有彰化銀行臺中分行96年4月26日彰臺中字第0961108 號函所附亞星世紀公司所申設之上揭帳戶交易明細表附卷可按(見本院〈二〉卷第466 頁、第477 頁),衡情,上揭款項倘確係均由股東出資募集而來,該等款項自應置於該公司帳戶內,以作為日後公司營運所需,豈有於主管機關於90年6 月29日核准公司設立之前,即急於匯出公司帳戶內,足徵上揭資金並非係募集自股東,該款項始有立即匯出他用之必要,是被告傅國華、徐文瑞於本院審理時另辯稱:亞星世紀公司設立時均有確實向股東收足股款,顯係事後推卸之詞,要不足採。另關於事實欄三(六)所示犯行,被告徐文瑞固另於本院審理時矢口否認有何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犯行(見本院〈十三〉卷第216 頁、第217 頁),惟查,其於警詢、本院審理時業供承:日豐公司係其與被告傅國華所共同出資等語(見本院

〈十三〉卷第215 頁;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站93年11月16日中法字第09360411240 號盧翔宇等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詐欺等案二卷〈下稱A2卷〉第109 頁反面),另參以證人即被告傅國華於本院審理時證陳:(日豐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是何人去辦的?)公司請會計師去辦的。(日豐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登記時,相關的個人資料是何人交給公司的會計?)劉振企。(劉振企是否有出資?)沒有,出資是由我跟徐文瑞。(日豐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是何人?)是我和徐文瑞。」等語(見本院〈二〉卷第169 頁),又證人即被告劉振企於警詢時證述:93年7 月間,被告傅國華出資成立日豐公司,叫其擔任該公司之負責人等語(見A2卷第252 頁、第253 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A4〉刑案偵查卷宗〈下稱A4卷〉第74頁),另被告劉振企復於本院審理時供陳:其是日豐公司掛名負責人,實際負責人是被告傅國華、徐文瑞,其並未出資等語(見本院〈一〉卷第167頁、第168 頁;本院〈五〉卷第140 頁),足見日豐公司設立之時,均係由被告傅國華、徐文瑞提供資金,並未向股東募足股款乙節,此節另觀之關於93年7 月30日匯入日豐公司所申設之三信銀行進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內作為設立募集股款之1 百萬元,在經不知情之會計師詹啟吉於93年

7 月31日出具查核報告書表明查核屬實後,隨即由被告傅國華、徐文瑞於93年8 月2 日將上揭帳戶內1 百萬元提領一空乙節,為被告徐文瑞所不爭執,並有三信銀行96年4 月30日三信銀管字第9601299 號函所附日豐公司所申設之上揭帳戶交易明細表在卷可徵(見本院〈二〉卷第500 頁、第501 頁),衡之上揭款項若確係均由股東出資募集而來,該等款項自應置於公司帳戶內,以作為日後公司營運所需,才為合理,然如前所述,該等款項竟於主管機關於93年8 月11日核准公司設立之前,即迅速匯出公司帳戶內,可見上揭款項並非係募集自股東,始有立即匯出他用之必要,是被告徐文瑞上揭於本院審理時另否認事實欄三(六)所示之犯行,與事實不合,委不足採。

三、關於事實欄三(二)所示部分:

(一)訊據被告傅國華、徐文瑞固不否認水果叢林公司係其等於91年7 月間發起設立之事實,但矢口否認有何公司法第9條第1 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犯行,辯稱:當時有向股東募足股款云云。然查:

1、關於被告傅國華、徐文瑞於91年7 月間擔任水果叢林公司之設立發起人,於91年7 月3 日共計有2 億元之現金匯入水果叢林公司所申設之亞太銀行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

000 號帳戶內,在取得上揭款項匯入該帳戶之證明文件後,復製作水果叢林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水果叢林公司資產負債表,再委由不知情之會計師鄭維仁於91年

7 月4 日出具查核報告書,表明查核屬實後,嗣由被告傅國華向主管機關即經濟部表明已向股東收足增資股款,而申請辦理設立登記,該主管機關之承辦公務員審查後,即將水果叢林公司實收資本總額2 億元之事項,登載於水果叢林公司之設立登記表上,並於91年7 月10日准予設立登記,被告傅國華並擔任該公司之董事長、被告徐文瑞則擔任該公司之監察人等節,為被告傅國華、徐文瑞所不爭執,並有水果叢林公司91年7 月5 日設立申請書、發起人會議紀錄、董事會會議紀錄暨相關文件、鄭維仁會計師91年

7 月4 日之查核報告書、水果叢林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水果叢林公司91年7 月3 日資產負債表、水果叢林公司所申設之亞太銀行北屯分行帳戶存摺節本、水果叢林公司設立登記表各1 份附卷可參(見A5卷第840 頁、第

84 9頁至第924 頁、第931 頁),是該部分之事實,應堪足證明。

2、又被告傅國華、徐文瑞雖以前詞爭辯;然觀之卷附之水果叢林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水果叢林公司所申設之亞太銀行北屯分行帳戶存摺節本、該公司設立登記表各

1 份(見A5卷第859 頁至第891 頁、第893 頁至第924 頁、第944 頁),可知水果叢林公司設立之際,資本總額為

2 億元,共募集6 百多位之股東,而該6 百多位股東之股金,均係於91年7 月3 日同一日匯入上揭帳戶中,則考量高達6 百多位股東必須繳納股款,衡情,該股款之繳納應或多或少會有前後繳納之情,始為合理,然該等股款竟可於同日匯入上揭帳戶中,該情已是啟人疑竇,再查,會計師係於91年7 月4 日完成水果叢林公司股東繳足2 億元之查核報告書乙節,有上揭查核報告書1 份附卷可查(見A5卷第858 頁),隨即,上揭帳戶內之2 億元款項竟於91年

7 月5 日分為127 筆全數匯出乙情,有復華銀行96年5 月

3 日復崇得字第09500000037 號函所附之水果叢林公司所申設之上揭帳戶明細表各1 份附卷可據(見本院〈二〉卷第410 頁至),可見上揭2 億元在經會計師完成查核後,隨即就經被告傅國華、徐文瑞所匯出,復酌以一般公司在業務上雖會有一定之支出之必要,然亦應以長期陸續支出之情形,才為合理,是上揭2 億元之匯出顯然非係為公司業務所需之支出,綜上,毋寧應認係因上揭2 億元並非向股東募集而來,而係由被告傅國華、徐文瑞借貸而來,或由某金主所提供,以供被告傅國華、徐文瑞完成水果叢林公司之設立,以致,在會計師完成股款資金查核後,始有立即有全數將之匯出之必要,則被告傅國華、徐文瑞均辯稱:當時有向股東募足股款云云,顯與事實不合,不足採信。

(二)綜上,被告傅國華、徐文瑞上揭所辯並不足採,關於事實欄三(二)所示犯行,事證明確,得以認定。

四、關於事實欄三(三)所示部分:

(一)訊之被告傅國華、徐文瑞及戴文宗,被告傅國華、徐文瑞均坦承有如事實欄三(三)所示之犯行(見本院〈十三〉卷第48頁、第49頁、第216 頁),被告戴文宗則否認有何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犯行本院〈十三〉卷第49頁。然查:

1、關於被告戴文宗於92年8 月15日間擔任浩穎公司之設立發起人,於92年8 月5 日共計有3 百萬元之現金匯入浩穎公司所申設之永豐銀行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取得上揭款項匯入該帳戶之證明文件後,復製作浩穎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再委由不知情之會計師詹啟吉於92年8 月7 日出具查核報告書,表明查核屬實後,嗣以被告戴文宗之名義向主管機關即經濟部表明已向股東收足增資股款,而申請辦理設立登記,該主管機關之承辦公務員審查後,即將浩穎公司實收資本總額3 百萬元之事項,登載於浩穎公司之設立登記表上,復於92年8 月15日准予設立登記,被告戴文宗並擔任該公司之負責人等情,為被告被告傅國華、徐文瑞及戴文宗所不爭執,並有浩穎公司92年8 月15日設立申請書暨公司章程、股東名簿、發起人會議紀錄、董事會會議紀錄暨相關文件、詹啟吉會計師92年8 月7 日之查核報告書、浩穎公司

92 年8月5 日資產負債表、浩穎公司所申設之建華銀行南臺中分行帳戶存摺節本、浩穎公司設立登記表各1 份附卷可參(見浩穎公司案卷〈下稱A9卷〉第36頁至第50頁、第

60 頁 至第62頁),是該部分之事實,足以證明。

2、又查被告戴文宗於警詢時供陳:被告傅國華、徐文瑞於92年8 、9 月間,出資成立浩穎公司,並指派其擔任負責人,93年9 月底公司解散等語(見A2卷第221 頁、第222 頁反面;A4卷第84頁),復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其係浩穎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並未出資成立浩穎公司,實際負責人為被告傅國華、徐文瑞,其有提供證件、印章供辦理浩穎公司之設立等語(見本院〈一〉卷第168 頁;本院〈五〉卷第140 頁),核與證人即被告傅國華於本院審理時證述:

(浩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是何人去辦的?)公司請會計師去辦的。(浩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登記時,相關的個人資料是何人交給公司的會計?)是戴文宗本人交其本人的相關資料交給會計師去辦的。(戴文宗是否有出資?)沒有,出資是由我跟徐文瑞。……(是否有人向戴文宗應徵?)要問戴文宗本人,……。(浩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戴文宗本人是否有出資?)沒有。……」等語(見本院〈二〉卷第166 頁、第167 頁),及證人即被告徐文瑞於警詢時證謂:浩穎公司係其被告傅國華共同出資設立的等語相合(見A2卷第109 頁反面),足見浩穎公司設立之時,均係由被告傅國華、徐文瑞提供資金,並未向股東募足股款乙事,又此由關於92年8 月5 日匯入日豐公司所申設之永豐銀行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作為設立募集股款之3 百萬元,在經不知情之會計師詹啟吉於92年8 月7 日出具查核報告書表明查核屬實後,隨即上揭帳戶內之3 百萬元於92年8 月11日遭人提領一空之事實,為被告戴文宗所不爭執,並有永豐銀行96年5 月3日永豐銀南臺中分行(096 )字第00012 號函所附浩穎公司所申設之上揭帳戶交易明細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二〉第476 頁、第477 頁),考量上揭款項倘確係均由股東出資募集而來,衡情,該等款項自應置於公司帳戶內,以作為日後公司營運陸續之需,業如所述,豈有於主管機關於92年8 月15日核准浩穎公司設立之前,隨即匯出公司帳戶內,可知上揭款項並非係募集自股東,該款項始有迅及匯出他用之必要,是被告戴文宗上揭否認事實欄三(三)所示之犯行,核與事實相違,尚不足採。

(二)綜上,被告傅國華、徐文瑞上揭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合,均足為認定事實之依據,另被告戴文宗上揭所辯,顯係事後推諉卸責之詞,要不足採,是關於事實欄三(三)所示犯行,事證明確,足以認定。

貳、關於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

一、關於被告盧翔宇、傅國華、徐文瑞等40人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分別任職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且關於如附表二所示接洽之行為人,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向如附表二所示之投資人,以如附表二所示之居間購買上揭股票或股權之方式,致使如附表二所示之投資人,以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購買如附表二所示之股票或股權之事實,訊據被告盧翔宇、傅國華、徐文瑞等40人,除被告陳致安否認曾出面接洽介紹投資人陳瓊琦、陳秀筠、許晏青購買亞太智通公司、領袖世界公司或水果叢林公司之股票或股權,被告王敏熏否認曾出面接洽介紹投資人陳瓊琦、陳秀筠購買上揭公司股票或股權,被告郭祥麟否認曾出面接洽介紹投資人陳義方購買上揭公司股票或股權,被告陳月英否認曾出面接洽介紹投資人陳建興購買上揭公司股票或股權,被告簡孟儀否認曾出面接洽介紹投資人林于恆(原名林駿頡,於94年6 月9 日更名;下同)、周俊宏購買上揭公司股票或股權,被告賴亭文否認曾出面接洽介紹投資人范忠偉、黃挺豪、徐俊龍購買上揭公司股票或股權,被告劉振企否認曾出面接洽介紹投資人周俊宏、連建賀、詹智鈞、羅明義、施耀宗、鄭榮富、劉紹謙投資上揭公司股票或股權外,均為被告盧翔宇、傅國華、徐文瑞等40人所不否認;又被告盧翔宇辯稱:亞太智通公司、領袖世界公司之經營獲利很好,況其並未參與被告傅國華、徐文瑞及伊等雇用之業務員推薦亞太智通公司、領袖世界公司之股票或股權之行為云云,被告傅國華、徐文瑞則辯稱:水果叢林公司當時營業情形不錯,又其等均不知亞太智通公司、領袖世界公司之營業狀況,其等係因相信被告盧翔宇所提供亞太智通公司、領袖世界公司之營運資料,且被告盧翔宇亦告知其等亞太智通公司、領袖世界公司之業績、前景很好,,其等乃認為亞太智通公司、領袖世界公司係值得投資之公司,其等均無詐欺之犯意云云。經查:

(一)關於被告盧翔宇、傅國華、徐文瑞等40人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分別任職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又由如附表二所示接洽之行為人,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向如附表二所示之投資人,以如附表二所示之居間買賣上揭股票、股權之方式,致使如附表二所示之投資人以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購買如附表二所示之股票或股權之事實,除被告陳致安、王敏熏、郭祥麟、陳月英、簡孟儀、賴亭文、劉振企上揭所分別否認之部分外,均為被告盧翔宇、傅國華、徐文瑞等40人所不爭執,核與(1)證人即投資人鍾進中、李名豐、李仕任、陳建良、莊媖媚、鄭科閩、劉育惠、李錦禧、林育弘、范澄志、黃淑誼、陳德明、林世閎、陳義方、連建賀、林宏璩、廖志勝、詹智鈞、王繹舒、林健良、陳元國、王榮昌、吳建和、馮淑棉、陳建興、羅明義、梁原華、彭仁建、余朝訓、鄧文祥、洪昭棋、林文廷、許勝興、陳阿明、朱元寶、郭文德、趙進昌、施耀宗、謝巧惠、蔡明憲、江柏樑、林鈞東、徐首意、林附蔚、吳啟銘、蘇俊生、莊惠琪、蘇淑珍、許志維、蔡榮富、鄭榮德、李士賢、陳伯漢、徐俊龍、鄒貴榕、潘俊鋒、蘇立人、邱國晏、何豐年、黃雯禧、卓以立、易謀宏、古曜碩、洪慧姬、劉紹謙、呂俊杰、李建鋒、黃挺豪、陳金發、陳建宏、余俊坤、顏國巽、葉義信、梅繼榮、蔡承宏、邱志雄、吳維哲、章世芳、洪志明、涂森傑、甘志堅、陳俊嘉、何嘉吉、白根州、陳月香、李彥輝、吳文芯、林正杰、李國正、張智評、吳雅婷、楊宛倫、陳桂碧、陳靜音、曾合坤、陳秀筠、林于恆、徐元章、楊馥穗、范忠偉、陳瓊琦、楊祥宜、王典龍、卓宜伯、蔡麗君、證人即投資人呂育龍之母呂李連金、證人即投資人楊政凱之父楊清欽、證人即投資人辛名士之父辛水影、證人即投資人林樹宏之父林木同於警詢之證詞(見本院〈二〉卷第7 頁、第8 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1887 9號卷〈下稱A25 卷〉第10頁至第13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8094 號卷〈下稱F2卷〉第11頁、第12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發查字第1366號卷〈下稱E1卷〉第15頁至第18頁;A2卷第295 頁至第297 頁、第307 頁至第30

9 頁、第311 頁、第312 頁、第319 頁、第320 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事偵查〈A4〉卷宗〈下稱A4卷〉第

216 頁至第221 頁、第226 頁、第227 頁、第236 頁、第

237 頁、第241 頁、第242 頁、第250 頁、第251 頁、第

260 頁、第261 頁、第271 頁、第27 2頁、第279 頁至第

284 頁、第290 頁至第296 頁、第29 7頁至第300 頁、第

304 頁至第309 頁、第310 頁、第31 1頁、第314 頁、第

315 頁、第319 頁至第322 頁、第32 7頁至第329 頁、第

334 頁至第336 頁、第338 頁至第34 3頁、第348 頁至第

352 頁、第357 頁至第360 頁、第36 5頁至第367 頁、第

370 頁至第372 頁、第381 頁至第38 3頁、第388 頁至第

390 頁、第396 頁至第398 頁、第40 0頁至第406 頁、第

410 頁至第412 頁、第418 頁至第42 0頁、第426 頁至第

431 頁、第434 頁至第436 頁、第43 8頁至第446 頁、第

448 頁至第471 頁、第472 頁至第47 9頁、第482 頁、第

483 頁、第486 頁、第487 頁、第49 2頁、第493 頁、第

495 頁、第496 頁;A5卷第500 頁、第501 頁、第507 頁至第509 頁、第513 頁、第520 頁至第523 頁、第531 頁至第533 頁、第538 頁、第539 頁、第546 頁、第547 頁、第549 頁、第550 頁、第554 頁、第555 頁、第558 頁、第559 頁、第562 頁、第563 頁、第567 頁、第568 頁、第573 頁、第574 頁、第579 頁、第580 頁、第588 頁、第589 頁、第592 頁、第593 頁、第595 頁、第596 頁、第603 頁至第610 頁、第611 頁、第618 頁、第619 頁、第624 頁、第625 頁、第627 頁、第628 頁、第634 頁、第635 頁、第640 頁至第642 頁、第643 頁、第648 頁至第651 頁、第654 頁、第655 頁、第660 頁、第661 頁、第667 頁至第670 頁、第674 頁至第677 頁、第681 頁至第684 頁、第693 頁、第694 頁、第699 頁、第700 頁、第709 頁、第710 頁;臺中市〈99年12月25日改制前為臺中縣〉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94年1 月7 日烏警刑字第0940050072號刑案偵查卷宗〈下稱A6卷〉第6 頁、第7 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中分五偵字第0950050184號刑事案件偵查卷宗〈下稱H3卷〉第5 頁至第9 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8424號卷〈下稱I3卷〉第7頁;臺南市政府第一分局刑事偵查〈J1〉卷宗〈下稱J1卷〉第13頁至第15頁)、(2)證人即投資人林世閎、李大同、陳俊嘉、詹銘豐(原名詹聖助,94年4 月4 日更名:

下同)、陳桂碧、林于恆、江晟輝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見本院〈二〉卷第16頁至第20頁;A25 卷第44頁至第46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他字第5802號卷〈下稱B1卷〉第3 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交查字第391 號卷〈下稱C1卷〉第57頁至第59頁、第79頁、第80頁;E1卷第155 頁、第156 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交查字第613 號卷〈下稱G1卷〉第108 頁、第

123 頁、第124 頁、第128 頁、第129 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核交字第2410號卷〈下稱J2卷〉第3 頁、第4 頁、第11頁、第12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交查字第911 號卷〈下稱L2卷〉第17頁、第18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交查字第1100號卷〈下稱L3卷〉第3 頁、第4 頁、第10頁反面)、(3)投資人廖建順、賴瑢豐之檢舉信、投資人黃耀慶、劉明廉、余俊坤之陳報狀、投資人林琪硯、徐元章之附帶民事起訴狀各1 份(見本院〈十六〉卷第431 頁、第432 頁、第435 頁至第

437 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21417 號卷〈下稱A24 卷〉第580 頁、第593 頁、第598 頁、第60

0 頁、第714 頁)、(4)證人即投資人張世金、陳志樺、周俊宏、李建鋒、陳建宏、陳山裕、涂森傑、詹銘豐、林于恆、江晟輝、王典龍、卓宜伯、蔡麗君、張世金、陳志樺於偵訊時之證言(見A25 卷第67頁、第78頁、第79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他字第43號卷〈下稱A2

7 號卷〉第98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414號卷〈下稱A28 卷〉第7 頁、第8 頁;B1卷第21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他字第174 號卷〈下稱D1卷〉第47頁、第48頁;F2卷第30頁、第31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緝字第511 號卷〈下稱F3卷〉第29頁、第30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8號卷〈下稱H1卷〉第47頁、第48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4112 號卷〈下稱I5卷〉第44頁至第46頁、第99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他字第1223號卷〈下稱K1卷〉第3 頁至第5 頁、第27頁至第29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他字第4479號卷〈下稱M1卷〉第51頁、第52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他字第3348號卷〈下稱G2卷〉第10頁、第11頁)、(5)證人即投資人鄭科閩、陳義方、林宏璩、王榮昌、馮淑棉、陳建興、梁原華、彭仁建、余朝訓、鄧文祥、林附蔚、鄭榮德、徐俊龍、鄒貴榕、邱國晏、鄭凱文、周俊宏、黃挺豪、陳建宏、葉義信、梅繼榮、許晏青、洪志明、詹銘豐、李國正、張智評、陳秀筠、林于恆、范忠偉、陳瓊琦、楊祥宜、卓宜伯、周俊宏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詞相符(見本院〈七〉卷第33頁至第50頁、第115 頁至第136 頁、第178 頁至第182 頁、第18 2頁至第188 頁、第217 頁至第224 頁、第265 頁第271 頁、第303 頁至第318 頁、第363 頁至第372 頁;本院〈十〉卷第22頁至第29頁、第57頁至第67頁、第103 頁至第109 頁、第136 頁至第161 頁、第175頁至第190 頁、第299 頁至第305 頁、第324 頁至第332頁、第343 頁至第362 頁;本院〈十三〉卷第9 頁至第15頁、第59頁至第66頁、第154 頁至第165 頁、第260 頁至第269 頁),復有勞工保險局99年11月24日保承資字第09910493640 號函所附被告盧翔宇、傅國華、徐文瑞等40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99年11月26日函所附被告盧翔宇、傅國華、徐文瑞等40人之保險對象投保資料列印各1 份、投資人鍾進中所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92年4 月18日(1 千股)股票4 張、投資人李名豐所提出水果叢林公司93年5 月6 日(5 千股)股票、水果叢林股份有限公司93年5 月6 日(1 萬股)股票各1 張、投資人李仕任所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91年6月5 日(1 千股)股票2 張、投資人莊媖媚所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91年6 月5 日(1 千股)股票2 張、投資人鄭科閩所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91年6 月5 日(1 千股)股票5張、新竹國際商業銀行91年11月21日匯款通知書、新竹國際商銀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 份、投資人劉育惠所提出之匯款日期及被告張仕旻建華銀行帳戶字條1 紙、投資人李錦禧所提出之水果叢林公司93年5 月6 日(1 萬股)股票、水果叢林公司開立之90年10月19日收據各1 紙、投資人林育弘所提出之水果叢林公司93年5 月6 日(1 萬股)股票1 張、水果叢林公司93年股票領取單1 紙、投資人范澄志所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91年6 月5 日(1 千股)股票、中華郵政91年12月2 日跨行匯款申請書、新竹國際商業銀行92年3 月3 日匯款通知書影本各1 紙、投資人黃淑誼所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91年1 月2 日股東股權申請書、亞太智通公司92年1 月17日股東股權申請書、92年1 月23日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繳稅額繳款書、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繳稅額繳款書影本各1 紙、投資人呂育龍所提出亞太智通公司91年6 月5 日(1 千股)股票2 張、投資人陳德明所提出之合作金庫銀行91年1 月29日匯款回條聯、合作金庫92年1 月23日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合作金庫92年1 月24日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合作金庫92年1 月20日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各1 份、水果叢林公司93年5 月6 日(

1 萬股)股票、亞太智通公司91年6 月5 日(1 千股)股票各1 張、投資人林世閎所提出之水果叢林公司股東權益協議書2 份、銀行存摺交易往來明細1 紙、投資人陳義方所提出之被告郭祥麟於91年8 月1 日簽立之收據2 張,水果叢林公司93年5 月6 日(5 千股)股票1 張、亞太智通公司(1 千股)股票8 張、投資人連建賀所提出之水果叢林公司91年5 月26日股東權益協議書1 份、亞太智通公司91年6 月5 日(1 千股)股票2 張、投資人林宏璩所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股東股權申請書、郵政儲金匯業局存簿劃撥儲金92年2 月20自動櫃員機儲戶交易明細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91年5 月14日自動櫃員機交易記錄各1 份、亞太智通公司91年6 月5 日(1 千股)股票1 張、林宏璩與水果叢林公司於91年5 月5 日簽立之協議書1 份、投資人廖志勝所提出之水果叢林公司93年5 月6 日(1 萬股)股票

1 張、投資人王繹舒所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91年6 月5 日(1 千股)股票1 張、投資人王榮昌所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股票4 紙、臺新銀行存摺及貸款資料各1 份、投資人陳建興所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股票18張、水果叢林公司93年

5 月6 日(1 萬股)股票1 張、水果叢林公司股票4 張、相關匯款、轉帳交易資料、投資人羅明義提出之92年1 月23日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繳稅額繳款書、亞太智通公司92年1 月20日股東股權申請書各

1 紙、投資人彭仁建所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91年6 月5 日(1 千股)股票3 張、投資人楊政凱所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91年6 月5 日(1 千股)股票2 張、水果叢林公司於91年9 月4 日開立之收據1 張、投資人李大同所提出之水果叢林公司93年5 月6 日(5 千股)股票、水果叢林股份有限公司93年5 月6 日(1 萬股)股票各1 張、91年9 月9日水果叢林公司股東權益協議書1 份、投資人洪昭棋所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91年6 月5 日(1 千股)股票2 張、投資人許勝興所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91年6 月5 日(1 千股)股票1 張、投資人陳阿明所提出之亞大智通公司91年6月5 日(1 千股)股票影本4 張、92年1 月23日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繳稅額繳款書1 紙、投資人朱元寶所提出之世華聯合商業銀行92年1 月16日匯出匯款回條、亞太智通公司股票(1 千股)股票3 張、投資人郭文德所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股票3 張、92年1月13日水果叢林公司股東權益協議書1 份、投資人趙進昌所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91年6 月5 日(1 千股)股票2 張、投資人謝巧惠所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1 千股)股票1張、投資人江柏樑所提出91年12月15日轉讓亞太智通公司股票同意書1 份、水果叢林公司93年5 月6 日(1 萬股)股票1 張、投資人林鈞東所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91年6 月

5 日(1 千股)股票1 張、投資人徐首意所提出之92年1月23日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繳稅額繳款書1 份、亞太智通公司91年6 月5 日(1 千股)股票1 張、投資人林附蔚所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股票2 張、投資人蘇俊生所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股票2 張、投資人莊惠琪所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1 千股) 股票1 張、亞太智通公司92年1 月17日股東股權申請書、水果叢林公司於92年2 月20日收據、92年1 月23日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繳稅額繳款書影本各1 份、投資人蘇淑珍所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92年1 月23日股東股權申請書、被告吳佩帆92年2 月19日收據各1 份、亞太智通公司91年6 月5 日(1 千股)股票2 張、投資人蔡榮富所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91年6 月5 日(1 千股)股票2 張、投資人鄭榮德所提出之臺南市第六信用合作社92年1 月24日匯款回條、亞太智通公司股東股權申請書各1 份、亞太智通公司(1 千股)股票2 張、投資人李士賢所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91年6 月5 日(1 千股)股票1 張、92年4 月21日財政部臺灣省中區稅局年度證券一般代繳稅額繳款書、水果叢林公司92年2 月21日收據各1 份、投資人徐俊龍所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91年6 月5 日(1 千股)股票1 張、91年1 月2 日水果叢林公司股東權益協議書1 份、水果叢林公司93年5 月6 日(1 萬股)股票6 張、投資人鄒貴榕所提出之92年1 月24日中華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 份、亞太智通公司91年6 月5 日(1 千股)股票1 張、投資人潘俊鋒所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92年4 月18日(1 千股)股票

1 張、投資人邱國晏所提出之新竹國際商業銀行92年1 月20日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投資人呂俊杰所提出之亞大智通公司92年4 月8 日(1 千股)股票2 張、玉山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帳戶交易往來明細2 紙、投資人李建鋒所提出92年5 月4 目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亞太智通公司(

1 千股)股票9 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2年5 月5 日匯款申請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2年5 月5 日匯款申請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2年6 月5 日、92年6 月9 日10萬元匯款申請書各1 份、投資人黃挺豪所提出之亞太智公司(1 千股)股票14張、領袖世界股權憑證(2 千股)1 張、申辨銀行貸款相關資料1 份、投資人陳金發所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92年4 月18日(1 千股)股票1 張、中國國際商業銀行92年5 月30日國內匯款申請書1 份、投資人陳建宏所提出之銀行存摺交易往來明細1 紙、亞太智通公司91年6 月

5 日(1 千股)股票5 張、萬泰商業銀行借款利息及手續費收入收據補發證明單、萬泰銀行消費性貸款申請書暨相關資料、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新臺幣存摺類存款存摺交易往來明細各1 份、投資人陳山裕所提出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92年6 月13日自動櫃員機交易紀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92年6 月13日自動櫃員機交易記錄、銀行存摺交易往來明細各1 份、亞太智通公司92年4 月18日(1 千股)股票5 張、投資人顏國巽所提出之92年6 月3 日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臺灣土地銀行92年6 月12日入戶電匯申請書各1 份、亞太智通公司92年4 月18日(1 千股)股票1 張、投資人葉義信所提出之水果叢林公司91年8 月29日股東權益協議書4 份、投資人梅繼榮所提出之92年7 月13日簽立之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被告郭祥麟92年6 月30日收據各1 份、亞太智通公司92年4 月18日(1 千股)股票1 張、投資人許晏青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92年4 月18日(1 千股)股票

4 張、92年10月20日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繳稅額繳款書1 紙、投資人洪志明所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92年4 月18日(1 千股)股票1 張、投資人涂森傑所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92年4 月18日(1 千股)股票

1 張、亞太智通公司92年9 月17日股東股權申請書、第一銀行北屯分行帳戶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交易往來明細、合作金庫銀行豐原分行帳戶綜合存款存摺交易往來明細各1 份、投資人甘志堅所提出之復華銀行彰化分行帳戶綜合存款存摺交易往來明細、92年10月7 日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繳稅額繳款書各1 份、亞太智通公司92年4 月18日(1 千股)股票1 張、投資人陳俊嘉所提出之第七商業銀行93年3 月29日匯款回條、第七商業銀行93年5 月24日匯款回條、第七商業銀行93年6 月1 日匯款回條、第七商業銀行93年4 月12日匯款回條、第七商業銀行太平分行帳戶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交易往來明細各1 份、亞太智通公司91年6 月5 日(1 千股)股票1 張、領袖世界公司2004年6 月28日(7 千股)股權憑證1 份、陳俊嘉簽發面額24萬元之支票1 紙、投資人何嘉吉所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92年4 月18日(1 千股)股票3 張、92年10月

3 日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繳稅額繳款書1 紙、投資人詹銘豐所提出之92年11月14日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繳稅額繳款書

1 份、亞太智通公司(1 千股)股票10張、投資人辛名士所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92年4 月18日(1 千股)股票1 張、投資人賴瑢豐所提出之銀行存摺交易往來明細、領袖世界公司93年3 月19日(5 千股)股權憑證各1 份、亞太智通公司91年6 月5 日股票(1 千股)股票1 張、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1 份、投資人李彥輝所提出之領袖世界公司(4 千股)股權憑證1 份、投資人吳文芯所提出之93年

3 月19日領袖世界公司(4 千股)股權憑證、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活期存款存摺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表、臺新銀行西台中分行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表、富邦銀行帳戶存摺存款客戶往來交易綜合明細表各1 份、投資人林正杰所提出之領袖世界股份(8 千股)收據、彰化市第五信用合作社93年2 月23日匯款回條、領袖世界公司93年4 月9 日(8 千股)股權憑證各1 份、投資人張智評所提出之領袖世界公司2003年8 月16日(5160股)股權憑證、領袖世界公司92年11月27日股東股權申請書、富邦商業銀行92年12月15日自動櫃員機交易記錄、富邦商業銀行92年12月15日自動櫃員機交易記錄各1 份、投資人吳雅婷所提出之領袖世界公司93年3 月12日(2 千股)股權憑證1 份、投資人林樹宏所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92年10月22日股東股權申購書1 份、亞太智通公司92年4 月18日(1 千股)股票2 張、投資人楊宛倫所提出之93年2 月27日領袖世界公司(2千股)股權憑證、富邦銀行存摺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表、復華銀行臺中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帳戶交易往來明細各1份、投資人陳靜音所提出之領袖世界公司93年8 月17日(2080股)股權憑證、領袖世界公司93年7 月7 日(2 千股)股權憑證各1 份、投資人曾合坤所提出之領袖世界公司93年5 月5 日(2 千股) 股權憑證1 份、投資人陳秀筠所提出之領袖世界公司93年5 月26日(4 千股)股權憑證1份、投資人林于恆所提出之93年5 月5 日領袖世界公司(

6 千股)股權憑證、93年3 月3 日領袖世界公司股東股權申請書、93年3 月31日被告郭祥麟簽立之收據、復華銀行台中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交易往來明細、臺新國際商業銀行93年3 月31日自動付款機客戶交易明細單、復華銀行消費金融信用借款約據、93年4 月1 自信用借款約定書、93年4 月1 目簽立45萬元本票、授權書各1 份、投資人江晟輝所提出之臺灣銀行帳戶綜合存款存摺交易往來明細、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存款存摺交易往來明細、被告張齋烽簽立之收據、領袖世界公司93年6 月8 日股東股權申請書、江晟輝93年6 月30日切結書、復華銀行臺中分行帳戶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交易往來明細、領袖世界公司93年7 月1 日股東股權申請書、領袖世界公司2004年

7 月21日(1 萬股)股權憑證、被告張齋烽93年9 月8 日收據、富邦銀行帳號帳戶綜合存款存摺交易往來明細、領袖世界公司93牛10月4 日股東股權申請書、93年6 月15日(2 萬6 千股)股權憑證各1 份、投資人徐元章所提出之領袖世界公司股東(股權)申請書、領袖世界國際集團洽商面談需知、委託代辦信用貸款契約書影本各1 份、投資人楊馥穗所提出之領袖世界公司93年7 月26日(8 千股)股權憑證1 份、投資人范忠偉所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92年

4 月18日(1 千股)股票2 張、投資人楊祥宜所提出之領袖世界公司93年5 月3 日股東股權申請書、領袖世界公司93年6 月23日(3 千股)股權憑證各1 份、投資人王典龍所提出之領袖世界公司2004年7 月7 日(1 萬2 千股)股權憑證2 份、投資人卓宜伯所提出之領袖世界公司2004年

7 月7 日(5 千股)股權憑證、委託領取股票委託書、投資人廖建順提出之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帳戶交易往來明細、領袖世界公司2004年8 月16日(1 萬2 千股)股權證明書、復華銀行臺中分行帳戶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交易往來明細影本各1 份、亞太智通公司92年4 月18日(1 千股)股票4 張、投資人蔡麗君所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92年

4 月18日(1 千股)股票4 張、92年10月3 日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繳稅額繳款書、投資人張世金提出之領袖世界公司股東股權申請書、被告郭祥麟93年7 月12日收據、被告郭祥麟於93年8 月2 日收據、領袖世界公司2004年7 月29日(6 千股)股權憑證、領袖世界公司2004年9 月10日(3 千股)股權憑證各1 份、投資人陳志樺提所出之復華銀行93年8 月16日存摺類取款支出憑條1 紙、投資人黃耀慶所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92年4月18(1 千股)股票1 張、領袖世界公司2004年7 月26日(6 千股)股權憑證1 份、亞太智通公司92年4 月18日(

1 千股)股票1 張、投資人周俊宏所提出之領袖世界公司股東股權申請書、彰化銀行93年8 月2 日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彰化銀行93年8 月3 日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臺灣中小企業銀行93年8 月5 日匯款申請書、被告劉振企93年8 月5 日收據、領袖世界公司2004年8 月23日(6 千股)股權憑證各1 份、投資人林琪硯所提出之交通銀行存摺交易明細、領袖世界公司(2 萬股)股權證明書、領袖世界公司2004年9 月20日(1 千股)股權憑證各1 份附卷可查(見本院〈七〉卷第65頁至第74頁、第144 頁至第14

7 頁、第233 頁至第240 頁、第320 頁至第324 頁、第37

9 頁至第397 頁、第404 頁至第405 頁);本院〈十〉卷第191 頁至第197 頁、第206 頁至第291 頁、第335 頁至第346 頁;本院〈十三〉卷第67頁至第93頁、第171 頁至第185 頁;本院〈十六〉卷第13 2頁反面至第434 頁、第

438 頁至第440 頁;A2卷第213 頁至第21 8頁、第298 頁至第301 頁、第310 頁、第324 頁至第33 0頁;A4卷第22

2 頁至第225 頁、第228 頁、第230 至第234 頁、第238頁至第240 頁、第243 頁至第249 頁、第254 至第259 頁、第263 頁、第266 頁、第267 頁、第27 3頁至第278 頁、第285 頁至第289 頁、第301 頁至第30 3頁、第312 頁至第313 頁、第316 頁、第323 頁至第32 6頁、第344 頁至347 頁、第354 頁至第356 頁、第361 頁至第364 頁、第368 頁至第369 頁、第373 頁至第380 頁、第384 頁至第387 頁、第391 頁至第395 頁、第399 頁、第407 頁至第409 頁、第413 頁至第417 頁、第421 頁至424 頁、第

437 頁、第480 頁至第481 頁、第484 頁至第485 頁、第

488 頁、第489 頁、第491 頁、第494 頁、第497 頁至第

499 頁;A5卷第502 頁至第506 頁、第50 9至第512 頁、第514 頁至第566 頁、第519 頁、第524 頁至第530 頁、第534 頁至第537 頁、第540 頁、第542 頁至第545 頁、第548 頁、第551 頁至第553 、第556 頁至第557 頁、第

560 頁至第561 頁、第564 頁至第566 頁、第569 頁至第

571 頁、第575 頁至578 頁、第581 頁至第587 頁、第59

0 頁至第591 頁、第594 頁、第597 頁至第600 頁、第60

3 頁、第604 頁、第612 頁至第617 頁、第626 頁、第62

0 頁至第623 頁、第629 頁至第633 頁、第636 頁至第63

9 頁、第644 頁至第647 頁、第652 頁至第653 頁、第65

6 頁至第659 頁、第663 頁至第666 頁、第671 頁至第67

2 頁、第678 頁至680 頁、第685 頁至第692 頁、第695頁至第698 頁、第701 頁至第708 頁、第711 頁至第712頁;A6卷第15頁至第19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發查字第3289號〈下稱A22 卷〉第17頁至第20頁;A24卷第581 頁至第586 頁、第588 頁至第59 2頁、第594 頁至第596 頁、第601 頁至第608 頁;A25 卷第17頁至第19頁、第70頁至第75頁;A27 卷第51頁;B1卷第4 頁至第14頁;C1卷第44頁;D1卷第50頁至第55頁、第65頁;E1卷第

7 頁、第8 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發查字第2392號卷〈下稱F1卷〉第14頁至第19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7919號卷〈下稱F5卷〉第12頁至第17頁;G1卷第15頁至第39頁;H3卷第10頁至第13頁、第17頁;I5卷第10頁至第12業、第15頁至第23頁;J1卷第19頁至第23頁;K1卷第7 頁至第9 頁、第11頁、第12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2158號卷〈下稱L1卷〉第3 頁至第18頁;M1卷第53頁、第54頁),是被告盧翔宇、傅國華、徐文瑞等40人所不爭執之上揭事實,堪以認定。

(二)又被告陳致安、王敏熏雖不爭執投資人陳瓊琦曾於如附表二編號111 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二編號111 所示之金額,投資如附表二編號111 所示之股權乙節,然矢口否認係由渠等出面接洽介紹投資人陳瓊琦購買上揭股權,惟查,證人即投資人陳瓊琦於本院審理時證謂:(你是否有買領袖世界公司的股票?)有。(你在什麼情況之下買這個股票?)我一個朋友的好朋友的女朋友叫王曉琴,她時常有跟我們聯絡要出去吃東西,她說她姐姐的男朋友叫陳致安是作證券的業務,我那時候本來沒有興趣,但是王曉琴一直跟我聯絡,並且引薦陳致安跟我認識,王曉琴、陳致安及王曉琴的姐姐就跟我談股票的利潤及投資股票東西,……王曉琴、王曉琴的姐姐、陳致安與我們約在臺中談未上市的股票,但是談的股票內容到底是做什麼的我忘記了,我有買股票,但是我沒有拿到股票,……我買了40萬元,壹張是19萬多,我買了貳張……,我是把錢交給陳致安,並且跟我說我可以到他們公司上班,我就到他們公司上班,該公司是叫我們找客戶來買股票,該公司叫乾陞宏公司,……剛開始談陳致安有跟我說可以配股、配息,而且說大概半年就可以上市了,就可以去美國掛牌,掛牌價約5塊美金。……(你為什麼要投資這個股票?)因為陳致安跟我說肯定會在美國上市,利潤很好。……(你說你有在公司上班,公司是否有教你們銷售的方式?)陳致安、王曉琴、王曉琴的姐姐(當庭指認是王敏熏)、……,他們四人都有教我說跟客戶說股票會賺錢,……」等語(見本院〈七〉卷第34頁至第36頁),另參以被告盧翔宇、王敏熏於證人陳瓊琦在本院審理時作證完畢後,復均供陳:陳瓊琦進入公司後,渠等當時有介紹購買領袖世界公司股權等語(見本院〈七〉卷第38頁),可見被告陳致安、王敏熏確有出面介紹投資人陳瓊琦購買上揭領袖世界公司股權之事實。

(三)又被告陳致安、王敏熏對於投資人陳秀筠曾於如附表二編號105 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二編號105 所示之金額,投資如附表二編號105 所示之股權乙節雖均不否認,然矢口否認係由渠等出面接洽介紹陳秀筠購買上揭股權,惟查,證人即投資人陳秀筠於本院審理時結證:「(你有無購買領袖世界公司及亞太智通公司股票?)我的印象中我有買領袖世界公司股票,……(你購買股票的過程如何?)當初是我的好朋友洪慧芳跟我說買這個股票會賺錢,我沒有問詳細的內容,我相信她我就買了,她是介紹人而已,主要是別人來說明這個產品,是陳致安、王敏熏來跟我說領袖世界公司股票的優點,就說這家公司的產品如何賺錢及獲利,是說該公司是作電腦軟體,有說大概一年左右就可以賺錢,說可以用貸款的方式,……我有去跟銀行借錢,當初是用信用貸款去復華銀行借錢,所以我是買了40萬元的股票,共計貳張,壹張19萬多,我有拿到股票,是洪慧芳把股票拿來給我。……(你在93年10月13日於調查筆錄中說有人告訴你領袖世界公司股票會在美國上市,投資利益不錯,是否屬實?那個人是誰?)有三個人跟我說,就是洪慧芳、陳致安、王敏熏都跟我說過同樣的話。……」等語(見本院〈七〉卷第39頁至第41頁),再酌以投資人陳秀筠提出之領袖世界公司2004年5 月26日股權憑證(4千股)1紙(見A4卷第437 頁),堪認被告陳致安、王敏熏確有上揭出面介紹陳秀筠投資上揭領袖世界公司股權之事實。

(四)被告陳致安雖不爭執投資人許晏青曾於如附表二編號82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二編號82所示之金額,購買如附表二編號82所示之股票乙情,然矢口否認係由其等出面接洽介紹投資人許晏青購買上揭股票,然查,證人即投資人許晏青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提示……亞太智通公司股票影本四張),你是否有購買上開股票?)有。……(你是向何人購買該股票?)曾美瑜。(是一次購買四張股票?)對。(總共花了多少錢?)我不是很確定,大概40、50萬元。(你是否一次付清?)他們幫我找銀行信貸,全部的錢都是用信貸支付的。(是誰跟你講要用信貸去支付股票的錢?)曾美瑜跟我們講,她有一個姊夫陳致安在作販賣亞太智通公司股票,是曾美瑜及陳致安跟我說用信貸去付股票的錢。……(貸款下來的錢,你是交給誰?)曾美瑜。……(曾美瑜、陳致安是怎麼跟你講要你購買這四張股票的?)曾美瑜找我去喝茶,她就說她要介紹姊夫陳致安給我認識,陳致安就拿報章資料及他自己準備的文件給我看,這是92年的事情。(他們是否有跟你講該公司什麼時候會上市?)曾美瑜及陳致安那時候跟我說公司會上市的時間,但是時間我忘記了……(曾美瑜及陳致安是否有跟你講,公司上市後你購買的股票的獲利狀況?)有,但是我忘記了。……曾美瑜及陳致安有拿一些報章雜誌及他們準備的資料。……(陳致安拿所謂的報章資料給你看,報章及雜誌是什麼資料?)就是剪報資料,報紙有寫亞太智通公司,是什麼報紙我忘記了,雜誌應該是商業週刊。(雜誌的內容你是否記得,他為何要拿雜誌給你看?)就是亞太智通公司未來發展的趨勢,我那時候看覺得很好。(你買股票的錢是交給誰?)曾美瑜。……(股票是何人交付給你的?)我忘記了,應該是曾美瑜或陳致安二人其中一人。……」等語(見本院〈十〉卷第23頁至第28頁),另參以當時係被告曾美瑜、陳致安與許晏青接洽後,許晏青同意購買上揭股票乙節,業經被告曾美瑜於本院審理時亦供陳在卷(見本院〈十〉卷第29頁、第30頁),復酌以有投資人許晏青所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92年4 月18日增資股(1 千股)股票4 張(見A24 卷第588 頁至第592 頁),據上,可證被告陳致安確有與被告曾美瑜一同出面介紹許晏青投資購買亞太智通公司股票之情事。

(五)又關於投資人林于恆曾於如附表二編號106 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二編號106 所示之金額,投資如附表二編號106所示之股權乙節,為被告簡孟儀所不爭執;另關於投資人周俊宏曾於如附表二編號122 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二編號122 所示之金額,投資如附表二編號122 所示之股權等情,則均為被告簡孟儀、劉振企所不爭執,復參以投資人林于恆所提供之93年5 月5 日領袖世界公司(6 千股)股權憑證、93年3 月3 日領袖世界公司股東股權申請書、93年3 月31日郭祥麟簽立之10萬元收據、復華銀行臺中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0000000000000 號交易往來明細、臺新國際商業銀行93年3 月31日10萬元自動付款機客戶交易明細單、復華銀行45萬元消費金融信用借款約據、93年4 月

1 日信用借款約定書、林于恆於93年4 月1 日簽立之45萬元本票、授權書影本各1 份、投資人周俊宏所提供之領袖世界公司股東股權申請書、彰化銀行93年8 月2 日10萬元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彰化銀行93年8 月3 日2 萬元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臺灣中小企業銀行93年8 月5 日50萬元匯款申請書、被告劉振企於93年8 月5 日簽立之60萬元收據、領袖世界公司2004年8 月23日(6 千股)股權憑證各1 份在卷可按(見A2卷第298 至301 頁;A25 卷第19頁、第70頁至第75頁;A22 卷第17頁至第20頁;A27 卷第51頁),足認關於林于恆、周俊宏於上揭時間投資上揭股票之事實,得以證明。惟被告簡孟儀矢口否認係由其出面接洽介紹投資人林于恆、周俊宏投資上揭股權;被告劉振企則否認出面接洽介紹投資人周俊宏投資上揭股權。惟查,證人即投資人林于恆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你有沒有購買過領袖世界國際集團的股票?)有。(買過幾次?)分兩次買,一次10萬,一次43萬。……(簡孟儀今天有沒有出庭?)有。(哪一個?)當庭指認在庭的簡孟儀。(你為何會認識簡孟儀?)當時接到電話,蠻談得來的,就約見面。(在接到簡孟儀來電前,就已經認識他了嗎?)不認識。……(在他第一次打電話給你時,他如何自我介紹?有沒有說他是做什麼的?)不太記得。……(為什麼簡孟儀會跟你提到上開股票?)聊天聊到的。(第一次見面就聊到了嗎?)好像是第二次見面。(為什麼後來會購買該股票?)簡孟儀講說會賺。……(是什麼意思?)就是會漲。……(你後來買了多少張股票?)好像6000股。

(這個過程只有簡孟儀跟你接觸過嗎?)還有郭祥麟。……(為什麼郭祥麟會來跟你接觸,講到領袖世界股票的事情?)簡孟儀介紹的。(郭祥麟跟領袖世界國際集團有何關係?)推薦我買股票,他們二人都有推薦。(你是跟誰買上開股票?)透過簡孟儀買的。(你向誰買的,你知道嗎?)我是向簡孟儀買的。……(你說你分兩次交款?你是如何交款的?)一次就是用提款機轉帳,另一次貸款45萬,領出來43萬。(為什麼還要貸款來買股票?)我錢不夠,買股票總數是57萬6000元。(你如何辦理貸款的?)透過簡孟儀介紹黃美惠貸款的。……(你第一次給錢時,錢是給誰?還有誰在場?)第一次給錢是提款機轉帳,我不知道轉到誰的戶頭。總共有三個人在場,郭祥麟、簡孟儀,還有一名男子,我不認識。我都是透過簡孟儀、郭祥麟接觸,另一個男子很少接觸。(第一次要轉入的帳號是誰給你的?)簡孟儀帶我去提款機轉帳,轉入的帳戶是簡孟儀說的。(該次你給了錢後,有沒有給你任何憑據證明你給錢了?)有給我一張收據。我那時有跟郭祥麟要收據。(第二次給錢時,錢是給誰了?)連存摺都在簡孟儀那邊,由簡孟儀去領出來,她把存摺交給我時,已經被扣除43萬元。(你最後有沒有拿到股票?)隔一陣子才拿到的,……(是誰拿股票給你的?)簡孟儀下午拿給我的。……(本件投資款,有無取回?)當時和解時總共拿回49萬。(你是跟誰和解?)我沒帶和解書,是跟簡孟儀、郭祥麟及另一男子,總共三個。……(……調查筆錄,你有提到簡孟儀向妳表示他姊夫有投資管道,要介紹給你認識,93年3 月31日郭祥麟一直跟你介紹領袖世界股票,到底是誰一直跟你介紹該股票?)簡孟儀跟他姊夫都有介紹。」等語(見本院〈十〉第137 頁至第148 頁),另查證人即投資人周俊宏於本院審理時證陳:「(有沒有看過在庭的被告簡孟儀?)有。(你如何認識簡孟儀?)經由中華民國單身福利協會臺中路分會在英才路、中港路的交叉口介紹認識的。……(簡孟儀當時是做什麼工作?)該協會介紹時說他是民間企業職員。……(你認不認識在庭的郭祥麟?)認識。(怎麼會認識郭祥麟?)簡孟儀介紹的。……(你所謂這家的股票是什麼股票?)領袖世界集團,英文為FIRST LEAD INVESTMENT LIMITED 。(你有買這家公司股票嗎?)有。上面是寫憑證。(為何會買該股票?)是郭祥麟介紹的。……(郭祥麟介紹你該股票時,簡孟儀在場嗎?)在場。(簡孟儀為何要介紹郭祥麟讓你認識?)……提起他有個姊夫時,說他姊夫有投資管道可以投資

20 06 年會在美國上市的領袖世界股票。……(你當時是跟誰買股票?)郭祥麟。(你買多少股票?)我只知道金額,但不知道有多少股份。(你總共花了多少錢買上開股票?)60萬。(錢如何給?)第一次在臺中市○○路附近的一個提款機,由郭祥麟交給簡孟儀一個帳號,要我匯款10萬元,但顯示該帳號是有問題帳號,所以我就提款10萬元現金交給簡孟儀。……(你第二次給多少錢?)應該是50萬,他有找我一萬多零錢。(誰找你零錢?)郭祥麟。

(你錢交給誰?)匯50萬是簡孟儀帶我到台中的一個銀行匯款50萬。(你說的匯款是指第二次付款?)是,他還給我一萬多元是第三次交付股票的時候。(簡孟儀帶你去匯款時,帳號是誰的帳號?)是劉振企的帳號。(是誰提供該帳號給你的?)簡孟儀拿一張紙給我的。……(你只交付這兩次錢嗎?)交錢只有這兩次。(在你購買上開股票過程,劉振企有出現過嗎?)出現兩次。(劉振企出現的時候,簡孟儀、郭祥麟都在場嗎?)第一次三人都在場,第二次只有郭祥麟、劉振企、盧翔宇在場。(你這邊講的第一次跟第二次是在你拿到股票之前或之後的事情?)這兩次都是在拿到股票之前。(劉振企第一次出現時,是誰帶他跟你見面的?)簡孟儀。……當時是跟郭祥麟一起出現。……確切日期我不曉得,大概是93年8 月4 日前後,見面地點不是到亞太智通公司的地址,劉振企、郭祥麟又帶我到另一個領袖集團公司的地址,在那棟大樓我看到被告盧翔宇。……(〈……提示劉振企93年8 月5 日開具之收據並告以要旨〉有無看過這張收據?)有,這張收據是由簡孟儀交給我的。(簡孟儀何時交該張收據給你?是匯款當日嗎?)是。……不是當場寫的,我匯完款,簡孟儀從皮包拿出來給我,已經填寫好了。……(你決定買亞太智通公司前,有沒有見過劉振企?劉振企有沒有跟你推薦買亞太智通公司?)我知道這家公司股票時,劉振企、郭祥麟、簡孟儀都在場,是劉振企、郭祥麟拿著筆記型電腦讓我看亞太智通公司股票的資料。……(電腦裡面的亞太智通公司介紹些什麼?)有一段影片,裡面是2003年金峰獎,由副總統呂秀蓮頒獎給盧翔宇的影片,還有亞太智通公司的產品型錄還有公司製造的產品說明。(簡孟儀或劉振企或郭祥麟他們有沒有拿過任何雜誌、報紙給你看?)都在電腦裡面。我有看到裡面有報紙、雜誌的介紹。……(在臺中時,郭祥麟是怎麼跟你介紹該股票?有沒有提到獲利情形?)他只跟我提到有很大獲利前景,2006年會在美國上市,沒有提到獲利金額。……(你到高雄找盧翔宇那次,劉振企、郭祥麟有沒有再跟你介紹領袖世紀國際集團的股票?)有。……(簡孟儀、郭祥麟跟你說預計2006年在美國上市,他講這樣,有無提示資料給你看?)沒有,只是口頭說明而已。」等語(見本院〈十〉卷第149 頁至第155 頁、第157 頁、第158 頁至第160 頁),再參以被告簡孟儀自承其曾陪同投資人林于恆辦理貸款並轉交領袖世界公司股權證書予投資人林于恆,且曾對投資人林于恆轉述領袖世界公司前景不錯,且其與投資人林于恆達成和解;又其曾與被告劉振企、郭祥麟邀約投資人外出等節(見本院〈五〉卷第40頁、第41頁),另參酌投資人林于恆與被告郭祥麟、簡孟儀於94年2 月1 日簽立和解書1 份在卷可考(見A25 卷第80頁),則衡之常情,若被告簡孟儀無介紹投資人林于恆、周俊宏購買上揭領袖世界公司股權證書意思,其豈會洽辦投資人林于恆、周俊宏繳付購買上揭股權證書事宜,再者,被告劉振企亦自承:其確有提供帳戶予投資人周俊宏匯款,且當初有給周俊宏看永昌證券幫領袖世界做的上市計劃等節(見本院〈十〉第161 頁;A2 7卷第78頁);據上,顯見被告簡孟儀確有與被告郭祥麟一同出面介紹投資人林于恆投資投資領袖世界公司股權之事實,又被告簡孟儀、劉振企確有與被告郭祥麟一同出面介紹投資人周俊宏投資投資領袖世界公司股權證書之事實,得以認定。

(六)再被告劉振企雖不爭執投資人連建賀、詹智鈞、羅明義、施耀宗、蔡榮富、劉紹謙曾於如附表二編號16、19-1、27、41、53、68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二編號16、19-1、27、41、53、68所示之金額,投資如附表二編號16、19-1、

27、41、53、68所示之股票或股權等情,然矢口否認係由其出面接洽介紹投資人連建賀、詹智鈞、羅明義、施耀宗、蔡榮富、劉紹謙投資上揭股票或股權,然查,證人即投資人連建賀警詢時證謂:其於91年4 月間其因參加臺中市「怡心社」交友社認識申明麗,向我介紹水果叢林公司說投資遠景非常好,獲利很好,且介紹被告劉振企給其認識,其在該2 人不斷鼓吹下才以16萬8 千元購買2 張,嗣於92年5 月被告劉振企約其到公司並介紹其買亞太公司股票,告訴其該公司投資遠景非常看好,所以其貸款又以21萬

6 千元買4 張亞太公司股票等語(見A4卷第683 頁、第28

4 頁),證人即投資人羅明義於警詢時證述:其於91年透過「臺中市松田企業諮詢顧問中心」認識1 名女子,該女子介紹其認識被告劉振企,向其推薦亞太智通公司股票,表示該該公司投資利潤很好,其在鼓吹下以20萬4 千元購亞太智通公司股票買3 張等語(見A5卷第669 頁、第670頁),證人即投資人施耀宗於警詢證陳:其於91年11月間接到水果叢林員工被告邱欽姿的電話,並介紹被告劉振企給其認識,該2 人告訴其亞太智通公司股票投資利潤很好,其在鼓吹下就貸款以35萬元購買5 張亞太公司股票等語(見A5卷第648 頁、第649 頁),證人即投資人劉紹謙於警詢時證謂:其於92年初,因朋友詹智鈞介紹認識被告劉振企,被告劉振企告訴向其推薦亞太公司股票,表示該公司上市後非常看好,其遂以36萬元購買亞太智通公司股票

5 張等語(見A4卷第473 頁、第474 頁),證人即投資人蔡榮富於警詢時證述:其於92年1 月間參加「中華民國單身福利協進會」交友認識被告賴靜茹,並介紹認識被告劉振企,被告劉振企不斷向其鼓吹該公司有投資大陸市場,營運狀況很好,其鼓吹下以21萬元購買6 張亞太智通公司股票等語(見A4卷第321 頁、第322 頁),證人即投資人詹智鈞於警詢時證陳:其91年間透過婚友社認識劉冠伶,其在劉冠伶鼓吹下才以45萬元購買水果叢林公司股票6 張;劉冠伶又介紹的被告劉振企給其認識,被告劉振企又鼓吹亞太公以23萬元購買亞太智通公司股票5 張等語(見A5卷第681 頁、第682 頁);復參以當時推薦投資人蔡榮富、詹智鈞購買上揭股票之人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為0000000000號乙節,業經證人即投資人蔡榮富、詹智鈞證述明確在卷(見A4卷第321 頁反面;A5卷第682 頁),核與被告劉振企當時所持之行動電話門號相合(見被告劉振企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A2卷第252 頁),復觀之卷附之投資人連建賀所提出之水果叢林股份有限公司91年5 月26日股東權益協議書1 份、亞太智通公司91年6 月5 日普通股(1 千股)股票2 張、投資人羅明義所提出之92年1 月23日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繳稅額繳款書、亞太公司92年1 月20日股東股權申請書各1 份、投資人蔡榮富所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91年6 月5 日(1千股)股票2 張(見A4卷第323 頁至326 頁;A5卷第671頁、第672 頁、第685 頁至第692 頁),足徵被告劉振企確有出面接洽推薦連建賀、詹智鈞、羅明義、施耀宗、蔡榮富、劉紹謙購買上揭股票、股權之情事。至起訴意旨雖認被告劉振企有於如附表二編號19所示之時間,出面推薦投資人詹智鈞以如附表二編號19所示之金額,購買如附表二編號19所示之股票云云(見起訴書附件二編號93),然細繹證人投資人詹智鈞之上揭證詞,尚難認被告劉振企有與劉冠伶一同出面推薦投資人詹智鈞購買上揭水果叢林公司股票,是上揭該部分之起訴意旨尚有誤會。

(七)又被告賴亭文雖不爭執投資人黃挺豪、范忠偉曾於如附表二編號71、110 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二編號71、110 所示之金額,投資如附表二編號71、110 所示之股票或股權等節,另有投資人黃挺豪所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1 千股)股票14張及領袖世界股權憑證1 份、申辨銀行貸款相關資料、投資人范忠偉所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92年4 月18日(1 千股) 股票2 張在卷可憑(見本院〈十三〉卷第67頁至第93頁、第170 頁至第185 頁;A5卷第509 頁至第512頁),是該部分之事實,應得認定。然被告賴亭文矢口否認係由其出面接洽介紹黃挺豪、范忠偉投資上揭股票或股權,惟查,證人即投資人黃挺豪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如何得知亞太智通公司、領袖世界的投資案?)當初是在婚友社認識「賴姿云」她說她親戚或表哥、堂哥剛好有這個投資案。(亞太智通公司跟領袖世界是什麼樣的投資案?)當初說未上市,打算要上櫃。(你要買的是什麼?)買股票。(整個介紹過程,除了賴姿云外,還有別人來介紹這個投資案?)只有她壹個。……(他們對投資案描述如何?)具體數據我現在記不清楚,他們說有暴利。可以賺至少一年二十幾或三十幾%。(他們如何說服你亞太智通公司、領袖世界是合法立案且可經營股票買賣?)我聽他們口頭說而已。……(你投資金額為多少?)第一次是股票,第二次說要在美國那斯達克上市,兩次加起來是

140 多萬。(你投資的資金如何來?)貸款的。……(當時誰陪你一起去貸款?)賴姿云。(你如何把貸款的金額交付給亞太智通公司或領袖世界?)賴姿云陪我去領現金,我交給賴姿云。……到一段時間,對方有給我股票。……沒有,我工作在工地跑來跑去,相見都是晚上,沒有拍照。……(你購買幾張幾股票?)股票14張,還有壹張是英文的。……(〈提示……黃挺豪警詢筆錄並告以要旨〉)你當時說投資金額是200 萬,與剛才陳述不同,有何意見?)我當時說兩百萬是因為有部分是用信用卡以債養債,今天沒提這部分。(賴姿云是否有介紹你認識他表哥郭文凱?)有,印象中是在臺中咖啡廳見面。……(你見過郭文凱幾次?)三次。我對他的長相比較模糊。……」等語(見本院〈十三〉卷第60頁至第64頁),再查,證人即投資人范忠偉於本院審理時證謂:「(你是否持有亞太智通公司股票?)有。(有幾張?)6 張。(你花多少錢買的?)50、60萬元。(你是向誰買股票的?)朋友介紹的,我不知道對方的名字。(是何人把股票給你?)賴姿云。(你的錢是否也是交給賴姿云?)是。(當時你為何會買亞太智通公司的股票?)賴姿云的親戚跟我說,她說有投資買股票可以賺錢的公司,她沒有說該家公司做什麼,我也沒有問,她有拿雜誌,雜誌上有登這家公司,我就買了,我是因賴姿云的介紹而認識她的親戚,我與賴姿云是在交友社認識的,賴姿云的親戚在跟我講這家公司的時候,賴姿云也有跟我講她也有買,並且告訴我說這家公司不錯。……(你買股票的錢是如何而來?)跟銀行借的。(為何會去向銀行借錢?)是賴姿云跟我說叫我去向銀行借錢。(賴姿云或她的親戚有無說你買的股票會賺錢,過程為何?)有,她說等上市上櫃後就會賺錢,但是並沒有告訴我說什麼時候會上市上櫃。(賴姿云與她的親戚是否有在庭上?經當庭指認賴姿云就是賴亭文,但是她的親戚沒有在庭上。……(為何第一次與你見面向你推銷你就買?)我與賴姿云是在交友社認識的,我與她有先電話、寫信聯絡,之後我與她約見面後,她就跟我推銷股票,我就買了。……(你剛剛說你買股票花了50、60萬元,之前你於警詢說是花了42萬元買股票,每張7 萬元,有何意見?)我忘記我是否有這樣講,我現在確實買的金額也忘記了。……」等語(見本院〈七〉卷第110 頁至第114 頁),另觀之上揭卷附之投資人黃挺豪所購買之上揭亞太智通公司股票14張及投資人范忠偉所購買之上揭亞太智通公司股票,可知關於投資人黃挺豪所購之上揭股票之讓與人,有8張載為被告賴亭文;投資人范忠偉所購上揭亞太智通公司股票,其中亦有讓與人係載為被告賴亭文等情,核與上揭證人即投資人黃挺豪、范忠偉之證詞相合,是該等證人之證詞應屬可信,據此,關於上揭被告賴亭文曾出面介紹投資人黃挺豪、范忠偉投資亞太智通公司股票或領袖世界公司股權等情,足堪認定。

(八)又證人即投資人邱國晏於本院審理時證謂:「(在92年初是如何知道有水果叢林公司、亞太智通公司?)接到電話訪問。我後來有去臺中跟邱欽姿小姐面談。一開始我們約在外面餐廳,就像一般市場調查這樣,問到一定程度,就開始聊到投資。她說希望我投資亞太智通公司,並且有提到跟網虎有關係。(當時你們在作訪問時,除了邱欽姿外,還有誰在場?)訪問時沒有其他人,後來講到投資,換了地點,詳細地址我不清楚,在臺中某商業大樓裡面,這時來的是邱欽姿小姐說是她的姊夫,看起來像主管,但她姊夫的名字我沒印象了。(邱欽姿跟自稱她姊夫的人如何向你推銷亞太智通公司?有說會獲利嗎?)是的,他們所述著重公司前景,雄厚的背景,及未來的發展。……(後來為何又決定投資?)後來又有另一位王慧雄先生表示他在那個公司任職,他跟我熟識是在軍中,他也說一樣的事情,該公司前景不錯,值得投資,且他說他自己也投資了,至於投資會有什麼獲利,我不記得了。……(你投資多少?)具體數字不記得了。大約一、兩萬左右。(你是否曾經委託你女友到警局作筆錄?)是。(〈提示邱國晏女友筆錄並告以要旨〉你女友說你投資6 萬元買3000股亞太智通公司股份?)我女友應該不知道細節,當初的金額我沒有付全額,只有付訂金,訂金的數字我不記得,大約在

一、兩萬左右。(你是否認識張忠昌?)張忠昌應該就是我前面所說的邱欽姿說的姊夫,就是好像主管的那個。(張忠昌、邱欽姿兩人如何跟你說讓你相信亞太智通公司是合法上市、上櫃公司,可以經營股票買賣?他們有拿證件給你看嗎?)拿股東名冊,還有公司資料。(你投資之後拿到什麼?)我付訂金之後,還沒付尾款時,發現不對,想要退出,後面就沒有後續。……(他們拿你訂金後有沒有給你什麼?)沒有,我退出之後,他們也沒退回訂金。……(她〈即被告邱欽姿〉如何表示?)她希望我可以付尾款,她試圖說服我繼續。接下來就是我拿不回尾款,雙方意見不相同,就不了了之。……(你女友在警詢說你一部份是現金,兩萬元是匯款,你有無支付現金?)沒有,只有電匯。」等語(見本院〈十〉卷第299 頁至第304 頁),另酌以被告邱欽姿、張忠昌均坦承其等曾向投資人邱國晏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等節,可知當時投資人在被告邱欽姿、張忠昌及王慧雄之介紹下,僅投資對亞太智通公司1 、2 萬元之事實,是起訴書意旨認投資人邱國晏在被告邱欽姿、張忠昌及王慧雄之推薦下,係投資6 萬元購買亞太智通公司股票云云(見起訴書附件二編號17),顯然有誤。

(九)再查,證人即投資人李國正於本院審理時證謂:「(你持有亞太智通公司股票幾張?)印象中1 張。(多少錢買的?)20幾萬出頭。(交易過程為何?)開始在交友社認識自稱李玉美,我沒有看她的證件,後來見面幾次,她就自稱一名自稱是她舅舅的人叫黃聖斌,他們二人一起介紹亞太智通公司這家公司希望我投資,說這家公司作電腦軟體LINUX 作業系統,前景良好,李玉美也說她自己也會買,……(你的錢如何交付對方?)我記得我是貸款出來一筆錢,我忘記是親手現金交給李玉美或是轉帳,我是錢交出去後,李玉美親自拿股票給我。(他們有無說股票會上市,詳情為何?)他們說大概1 年後會上市,當時軟體會前景不錯,利潤不錯會賺,他們有說一些股票的術語,但是我不太清楚。……(他們二位跟你講的時候,你是否有看到他們有拿出雜誌或報紙讓你看?)我沒有印象,我知道一般雜誌有介紹LINUX ,我是聽到電視好像有介紹過這種系統,所以我有一些印象。……(你於警詢中說是林玉美,是李玉美或是林玉美?)她跟我認識的時候她說她叫李玉美,但是在警察局作筆錄的時候警察說她叫林玉美,我沒有看過她的證件。」等語(見本院〈七〉卷第133 頁至第135 頁),再參以證人即投資人李國正證詞情節核與被告李玉美自承:當時其會加入聯聯誼社認識客戶,再介紹客戶認識被告黃聖斌後,一起與被告黃聖斌推銷客戶購買股票等語相符(見A4卷第160 頁反面;A24 頁第651 頁),足見當時確係被告李玉美與被告黃聖斌一同推薦李國正購買亞太智通公司股票甚為明確,起訴書意旨載為係被告洪聖斌與被告「林玉美」一同推薦李國正購買上揭股票(見起訴書附件二編號50),顯係誤載。

(十)又關於投資人陳建興曾於如附表二編號26、26-1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二編號26、26-1所示之金額,購買如附表二編號26、26-1所示之股票乙情,為被告陳月英所不否認,並有投資人陳建興所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91年6 月5 日(

1 千股)股票、水果叢林公司93年5 月6 日(1 萬股)股票、水果叢林公司93年5 月6 日(5 千股)股票各1 張、亞太智通公司股票18紙、水果叢林股票4 張、匯款單、轉帳交易單各1 份附卷可參(見本院〈七〉卷第379 頁至第

397 頁;A5卷第540 頁至第545 頁),此部分之事實,足以認定;然被告陳月英否認曾出面接洽介紹投資人陳建興購買亞太智通公司、水果叢林公司之股票,查證人即投資人陳建興於本院審理時證陳:「(你是否於91年間購買水果叢林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的股票6 張及亞太智通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股票18張?)我都有買,……(你……稱是參加臺中中華民國單身福利協進會之婚友社認識自稱是吳佳珍的女子,是否屬實?)是。……(吳佳珍帶你到水果叢林公司,並介紹陳月英、陳冠蘭與你認識?)先介紹陳月英,過了一段時間再介紹陳冠蘭,一開始是帶我到臺中市水果叢林公司。(吳佳珍為何要帶你去水果叢林公司?)她說她阿姨陳月英在臺中有開水果叢林公司,說這是一個機會,問我是否有興趣去投資。……(為何後來會介紹陳冠蘭給你認識?)吳佳珍說陳冠蘭是她的主管,我們吃飯的地方在水果叢林美村路的分店,剛好陳冠蘭也有來,就介紹我們認識,……(是誰介紹你購買水果叢林公司未上市股票?)吳佳珍。(陳月英、陳冠蘭是否有向你介紹或推銷水果叢林公司的股票?)去她們公司的時候她們也有介紹水果叢林公司的股票。(她們三人是否都任職於水果叢林公司?)當時是。(是誰向你推銷亞太智通公司的股票?)陳冠蘭及吳佳珍。(她們推薦你購買上開股票時,是否有跟你說都是未上市的股票?)有。……(你為何會決定購買上開未上市股票?)也是因為把吳佳珍、陳冠蘭當成朋友,而她們也一直打電話說這是難得的機會,要我去投資。……總共交付的金額是152 萬元沒有錯,但是我是分批給的……有時候我是匯款,有時候我是給現金。(你匯款是匯到何帳戶?)陳冠蘭、吳佳珍有給我銀行的帳戶,我是用轉帳的過去,該帳戶我還要再查。……(你給現金的時候是交給何人?)交給吳佳珍及陳冠蘭,她們當初還有給我收據。(你是否有看到自稱吳佳珍的人?)有,當庭指認在庭的吳佳珍(即被告吳美琴)。……(你購買6 張水果叢林公司未上市股票及亞太智通公司18張未上市股票,你是否有全數拿到?)有。……(當時購買水果叢林公司的股票是否陳冠蘭、陳月英及吳佳蓁珍都有參與?)是。(當時你購買股票的時候,她們是否有提供資料給你看?)應該是有該公司的型錄。……(你剛才說亞太智通公司的股票是透過陳冠蘭……購買的,當時吳佳珍是否有參與?)……主要是陳冠蘭及吳佳珍介紹我購買的。……(你剛才陳述你購買水果叢林公司的股票有6 張,可是你於警詢中說有7 張,你到底是購買幾張?)我有帶股票過來(庭呈亞太智通公司面額1 萬元的18張;水果叢林公司面額10萬元的3 張,面額5 萬元的1 張……),這就是我所有購買的股票。……(水果叢林公司的股票上面記載的日期為93年5 月6 日是否就是你購買轉讓的時間?)我買的時候還沒有發行,這些都是後來補的。……(這幾張水果叢林公司的股票,93年間你是如何拿到的?)吳佳珍拿給我的。……(你購買的水果叢林公司的股票到底是幾張?)有1 張5 萬元,3 張10萬元,票面額總共35萬元。(你是用匯款或是現金交付的?)都有,我有交給陳冠蘭也有交給吳佳珍,我拿現金過去給她們的時候,她們會開收據。(陳月英是否有介紹你買亞太智通公司的股票?)沒有。……你買水果叢林公司的股票,你是否曾經交錢給陳月英過?)有,她有開收據給我。……(你是先給了水果叢林公司未上市股票的錢,而後再拿到卷附及今日庭呈水果叢林公司未上市股票?)是。(你給付購買水果叢林公司股票的錢多久後才拿到水果叢林公司的股票?)可能有將近快2 年,因為當時股票還沒有發行,她們還沒有印製好。……(你曾用匯款的方式給付股票的價金,給你匯款帳號的人是誰?)好像是陳冠蘭。……(你是否還有印象你在簽股東權益協議書的時候陳月英是否在場?)第一次有。……」等語(見本院〈七〉卷第345 頁至第35

8 頁),另參酌被告陳月英於本院審理時業不否認曾介紹投資人陳建興投資水果叢林公司,據上,可證被告陳月英與被告吳美琴、陳冠蘭確有一同出面介紹投資人陳建興投資上揭水果叢林公司股票之事實,又亞太智通公司股票則係由被告吳美琴、陳冠蘭出面介紹投資人陳建興出錢投資之事實,是起訴意旨認被告陳月英有出面介紹投資人陳建興購買上揭亞太智通公司股票乙事(見起訴書附件二編號63),實有誤會。

(十一)又關於投資人陳義方曾於如附表二編號15、15-1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二編號15、15-1所示之金額,購買如附表二編號15、15-1所示之股票乙情,雖為被告陳致安、郭祥麟所不否認,並有投資人陳義方所提出之被告郭祥麟於91年8 月1 日簽立之10萬元收據、被告郭祥麟於91年8 月29日簽立之5 萬5 千元收據,水果叢林公司93年

5 月6 日(5 千股)股票、亞太智通公司91年6 月5 日(1 千股)股票各1 張、亞太智通股票8 紙(見本院〈七〉卷第233 頁至240 頁;A5卷第620 頁至第623 頁),是此部分之事實,雖得以證明;且就投資人陳義方投資水果叢林公司股票部分,係由被告郭祥麟出面介紹陳義方購買乙情,另為被告郭祥麟所供承(見本院〈五〉卷第21頁);然被告陳致安堅決否認係由其出面接洽陳義方介紹購買上揭股票,被告郭祥麟則否認其有出面接洽投資人陳義方購買亞太智通公司股票;經查,證人即投資人陳義方於本院審理時證謂:「(你是否有購買亞太智通公司及水果叢林公司的股票?)有,亞太智通公司股票我忘記是多少錢買的,我今日有帶股票過來,亞太智通公司的股票共計有8 張……水果叢林公司的股票我有買2 張,2 張共計20幾萬元。(上述股票是誰介紹你買的?)郭祥麟的下屬沈意蘋。(你如何認識沈意蘋?)我與她是在婚友社認識的。(沈意蘋如何向你介紹買股票?)她說公司有吃的連鎖店,生意不錯,看我是否要加入。(沈意蘋是說股票是吃方面的連鎖店?)是,臺中那時候也有分店。(沈意蘋是否有帶其他公司的主管介紹你認識?)她說她表哥在亞太智通公司裡面當主管,她表哥的名字我忘記了,我有看到那個人,我去臺北市刑大作筆錄,警察跟我說那個人住大肚,姓陳,……(你是否見過郭祥麟?)見過,是沈意蘋介紹認識的,是在水果叢林公司裡面見面,那時候她帶我去她們公司,剛好碰到,她就說是她的主管。(郭祥麟及陳先生有無向你介紹購買股票?)有,沈意蘋先介紹一次,我買第1 張5 千股水果叢林公司的股票,郭祥麟又介紹我加買水果叢林公司的股票,陳先生是介紹我買亞太智通公司的股票,沈意蘋約我去一個地方吃晚餐,就一個人出現說是沈意蘋的表哥,就跟我介紹股票。(他們三人是否有說購買股票後獲利多少?)沒有說獲利多少,只是說前景不錯。……(陳先生除了跟你講前景好之外,他還如何跟你推銷?)他說公司是永昌證券下去處理承銷股票,他介紹說過2 年就會上櫃。……(你的股票是誰交付給你?)亞太智通公司及水果叢林公司的股票都是沈意蘋交給我的。……我是先買水果叢林公司的股票,過了半年才買亞太智通公司的股票,……(亞太智通公司的股票是沈意蘋介紹你或是陳先生講過以後你才決定要買的?)是沈意蘋介紹說陳先生是她的表哥,我一半是因為沈意蘋,一半是因為她的表哥介紹說不錯,我才決定買的,他們二人都有跟我介紹這家不錯。……」等語(見本院〈七〉卷第217 頁至第221 頁),足見投資人陳義方係先經被告郭祥麟與沈意蘋介紹投資水果叢林公司股票後,始再由沈意蘋與自稱「陳先生」之人出面接洽介紹購買亞太智通公司股票之事實,可知被告郭祥麟並未出面介紹投資人陳義方購買亞太智通公司股票,再者,證人即投資人陳義方於本院審理時另證陳:

(陳先生你是否知道他的姓名?)我不清楚,要問沈意蘋才知道。」等語(見本院〈七〉卷第220 頁),足見陳義方並不知陳先生之姓名為何,此外,亦查無證據該「陳先生」係指被告陳致安,自難認被告陳致安有出面接洽投資人陳義方購買上揭股票之情事;起訴意旨認被告陳致安出面介紹陳義方購買上揭股票,被告郭祥麟出面介紹投資人陳義方購買亞太智通公司股票之情事(見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9),均自有未合。

(十二)又關於投資人陳元國曾於如附表二編號22、22-1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二編號22、22-1所示之金額,購買如附表二編號22、22-1所示之股票,且被告陳月英曾出面介紹陳元國購買水果叢林公司股票乙情,為被告陳月英所不否認(見本院〈十六〉卷第267 頁),然被告陳月英否認曾出面接洽介紹陳元國購買亞太智通公司之股票,查證人即投資人陳元國於警詢時證陳:其於91年間認識

1 名自稱吳佳珍(即被告吳美琴)之筆友,吳佳珍帶其到任職的水果叢林公司介紹被告陳月英給其認識,渠等告訴其公司營運不錯,推薦我購買水果叢林未上市股票,之後吳佳珍又向其推銷亞太智通未上市股票,其在鼓吹下購買1 張亞太及2 張水果股票,共投資32萬元,部分付現金給被告陳月英,部分以現金卡領現金支付等語(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事偵查案A4卷〈下稱A4卷〉第451 頁至第453 頁),可知被告陳月英、吳美琴確有一同出面介紹投資人陳元國購買上揭水果叢林公司股票,另由被告吳美琴出面介紹投資人陳元國購買上揭亞太智通公司股票之事實,是起訴意旨認被告陳月英曾出面介紹陳元國購買上揭亞太智通公司股票乙情(見起訴書附件二編號44),要有誤會。

(十三)又被告陳致安雖不爭執投資人余朝訓、張智評曾於如附表二編號32、98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二編號32、98所示之金額,購買如附表二編號32、98所示之股票或股權等情,核與證人即余朝訓、張智評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詞相合(見本院〈七〉卷第179 頁、第180 頁、第185 頁至第187 頁),另有投資人張智評所提出之領袖世界公司2004年8 月16日(5160股)股權憑證、領袖世界公司92年11月27日股東股權申請書、富邦商業銀行92年12月15日自動櫃員機交易記錄、富邦商業銀行92年12月15日自動櫃員機交易記錄影本各1 份在卷可查(見A5卷第55

1 頁至第553 頁),是該部分之事實,雖得以證明。然被告陳致安否認曾出面接洽介紹投資余朝訓、張智評購買上揭股票或股權;經查,證人即投資人余朝訓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你以多少錢買何種股票被騙?)我買水果叢林公司的股票,買了幾張我忘記了,總共40幾萬元。(是何人介紹你買?)陳曉蘭及陳曉蘭的堂哥(陳先生)。(該名堂哥,今日是否有在庭?)〈當庭指認〉並沒有在庭。(是否有看過在庭的陳致安?)沒有。

……(當時他們如何介紹水果叢林公司的股票?)她說這家公司的賣冰品的,我有去看這家公司(在臺中西屯,我覺得不錯,所以我就決定購買。(你的錢如何交付給對方?)20萬元我是直接付款,另20萬元我是貸款,我都是給陳曉蘭現金。……(你在警局有提到陳建佑,是何人告訴你陳致安的名字?)那時候警察做筆錄的時候我好像聽到有人提到陳致安的名字,我就自己聯想陳致安是陳曉蘭的堂哥,但是今日我看確實不同人。」等語(見本院〈七〉卷第187 頁);據此,足見被告陳致安並未與被告陳曉蘭一同接洽介紹投資人余朝訓購買上揭股票。再查,證人即投資人張智評於本院審理時證陳:(「你買領袖世界公司股票有幾張、多少錢?)……價格共40幾萬元。(請你敘述購買股票的過程?)是朋友洪藝瑄介紹我買的,她跟我說這家公司怎麼樣的話,說買賣這家公司的股票,可以賺到一些錢,大部分都是她與我接觸的,她有介紹這家公司的前景,我是基於對朋友的信任才會購買,她有跟我介紹內容,錢我應該是匯給她,……(你與洪藝瑄如何認識的?)網路認識的。(洪藝瑄是否有帶你去找陳致安?)當庭指認,在庭的被告我沒有看過,……(你是否有領到公司的股票?)有,是洪藝瑄拿給我的。……(洪藝瑄是否有向你提過這家公司會上市?)有,她說會在美國上市。……(為何你在警詢說陳致安有和洪藝瑄一起向你介紹股票?)我覺得已經事隔很久了,有些部分我已經記不清楚了。……」等語(見本院〈七〉卷第178 頁至第182 頁),是證人即投資人張智評已無法指認係由被告陳致安與洪藝瑄一同出面向投資人張智評介紹購買上揭領袖世界公司股權,且其亦證陳未曾見過被告陳致安,此外,亦查無其他證據可證被告陳致安有與洪藝瑄一同出面接洽投資人張智評之情事,自難認被告陳致安有出面介紹投資人張智評之事實。則起訴意旨認被告陳致安出面介紹投資人余朝訓、張智評投資上揭股票或股權證書云云(見起訴書附件二編號11、65),尚有誤會。

(十四)又關於投資人楊祥宜曾於如附表二編號112 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二編號112 所示之金額,購買如附表二編號

112 所示之股票,為被告陳致安、王敏熏所不否認,核與投資人楊祥宜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相符(見本院〈七〉卷第182 頁至第184 頁),另有投資人楊祥宜所提出之領袖世界公司93年5 月3 日股東股權申請書、領袖公司2004年6 月23日(3 千股)股權證書各1 份在卷可稽(見A5卷第590 頁、第591 頁),該等情節雖可認業已證明,然被告陳致安、王敏熏均否認曾出面接洽介紹投資人楊祥宜投資上揭領袖世界公司股權;經查,證人即投資人楊祥宜於本院審理時證陳:(你買領袖世界公司的股票有幾張、多少錢?)……20幾萬元……(是何人介紹你買的?)一個姓陳的女生,我之前做筆錄的時候還記得她的名字,我現在忘記了。(你買股票的過程?)姓陳的女生說她姐姐及她姊夫她公司,她姐姐及她姊夫有出來講,她有帶我去上網查,並且說過一陣子要帶我去看公司,但是都沒有帶我去,她姐姐及姊夫的名字我忘記了,事發後她有跟我她表姐及姊夫的名字,但是我不太確定她說的名字是否就是我看到的那對夫妻,我見過她的姐姐及姊夫一、二次,在庭的被告(指被告陳致安、王敏熏)並不是我看到的她的姐姐及姊夫。(你在警局說除陳秀筠介紹外,有提到表姐、表姊夫,但還有另一個人是否有印象?)我先認識姓陳的女生,她有介紹我認識另一位朋友,那名姓陳的女生說那個人是她的朋友,她也有做投資,姓陳的那個女生的朋友跟我說她也是買這個股票賺錢,姓陳的自己也有說,她也是投資有賺錢所以買車。(買股票的錢如何交付給對方?)分次交給那名姓陳的女生,我身邊有15萬元,姓陳的跟我去領,又跟我說如果買二張可以賺更多,又帶我去貸款。(這個過程,另三名人士(一男二女),有無參與?)沒有,他們只是第一次跟我解說,那時候跟我解說公司的情形,主要解說的是那個姐姐及姊夫,領錢的部分都是姓陳的女生帶我去的。……(你在警詢中所述是否實在?)除了姐姐、姊夫的名字,我不知道姓陳的女生跟我講的是否是實在,其餘的部分都正確。」等語(見本院〈七〉卷第182 頁至第184 頁),據此,可知投資人楊祥宜雖經陳秀筠等4 人之介紹而購買上揭領袖世界公司股權證書,然被告陳致安、王敏熏並非屬上揭陳秀筠等4 人之成員,是起訴意旨認被告陳致安、王敏熏出面介紹投資人楊祥宜購買上揭領袖世界公司股權憑證之情事(見起訴書附件二編號73),自有誤會。

(十五)又被告林鴻安雖不爭執投資人鄭榮德曾於如附表二編號54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二編號54所示之金額,購買如附表二編號54所示之股票等情,核與證人即鄭榮德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詞相合(見本院〈七〉卷第30 3頁至第31

7 頁),另有投資人鄭榮德所提出之臺南市第六信用合作社92年1 月24日10萬6 千元匯款回條、亞太智通公司92年1 月25日股東股權申請書各1 份、亞太智通公司(

1 千股)股票2 張在卷可按(見A4卷第391 頁至第395頁;本院〈七〉卷第320 頁至第324 頁),則該部分情節,固得認定。然被告林鴻安否認曾出面接洽介紹鄭榮德購買上揭亞太智通公司股票;經查,證人即投資人鄭榮德於本院本院審理時證述:「(你是否認識在庭的被告林鴻安?)不認識,我認不出來。(你是否有購買過亞太智通公司的股票?)有。(你何時、何地購買上開股票?)我在92年1 月25日在臺南市○○路的三皇三家購買該公司股票二張。(你是用每張多少的價格購買的?)每張新臺幣6 萬8 千元。(你是否有給付購買上開股票的價金?)有,3 萬元給現金,其餘用匯款的,另外還有要買亞太智通公司的增資股,給了2 萬元的現金。(上開3 萬元的現金,是在92年1 月25日給付的嗎?)不是,是在前一天(92年1 月24日)在同一家三皇三家交給林鴻安,向我收錢的人自稱是林鴻安。……(92年1 月25日你是否有拿到前揭二張股票?)我是92年1月24日給錢,但是是92年1 月25日後之一個禮拜我才拿到股票,92年1 月25日我是拿到申請書。……(向你收

3 萬元現金,拿申請書及前揭二張股票給你的人,是否都是同一個林鴻安?)對,……(你是向何人購買上開股票?)林鴻安。(為何你會向林鴻安購買股票?)林鴻安有向我介紹。……他拿了亞太智通公司的資料跟我說購買未上市股票,以後上市後獲利會很大。……(林鴻安是透過何人介紹認識你的?)一名女子,……(……,你於警詢中說你是經由陳珮娸介紹認識亞太智通公司經理林鴻安,你警詢時所述是否屬實?)屬實,……(你是如何認識陳珮娸的?)婚友社介紹我認識她的。

……(陳珮娸是否有鼓勵你購買亞太智通公司股票?)她有跟我推薦,她說未上市股票獲利會很大,她也說她自己也有買。……(陳珮娸、林鴻安跟你推薦的未上市的股票,所指是否都是亞太智通公司的股票?)對。……(被告林鴻安問:你是否認識我?)我確定不是在庭的林鴻安。……」等語(見本院〈七〉卷第303 頁至第

314 頁),再觀之投資人鄭榮德所提出載有其所稱林鴻安之電話號碼便條紙(見本院〈七〉第312 頁;A4卷第

392 頁),該便條紙上之電話號碼載有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均與被告林鴻安當時所使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不同(見被告林鴻安調查筆錄「受訊問人欄」;A4第115 頁),足知被告陳珮娸與自稱林鴻安之人雖確有一同出面接洽介紹鄭榮德購買上揭亞太智通公司股票之事實,然該自稱林鴻安之人並非被告林鴻安無訛,則起訴意旨認被告林鴻安出面介紹投資人鄭榮德購買上揭亞太智通公司股票乙節(見起訴書附件二編號30),實有誤會。

(十六)又關於投資人梁原華曾於如附表二編號28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二編號28所示之金額,購買如附表二編號28所示之股票,為被告邱欽姿所不否認,核與證人即投資人梁原華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相同(見本院〈七〉卷第36

3 頁至第371 頁),該情雖堪可證明,然被告邱欽姿否認曾出面接洽介紹投資人梁原華購買上揭亞太智通公司股票;經查,證人即投資人梁原華於本院本院審理時證謂:「(你是否於91年間購買亞太智通公司未上市股票

6 張?)有。……(你是經由在臺中婚友社認識邱欽姿介紹她叔叔的朋友劉振企,才向他們二人購買上開股票?)是。(是為了要交友才去婚友社認識邱欽姿?)是。(你現在如果看到邱欽姿是否認的出來?)可以。(她是否有在這個法庭上?)當庭指認不是在庭的被告邱欽姿,因為在庭的邱欽姿比較瘦,當時她給我的名片是叫邱小慧,名片上面記載她在松田企業工作,她是婚友社的員工,我在那邊跟她認識的,我和她都是用國語或台語交談,和在庭的邱欽姿說話的語調、長相都不一樣,所以在庭的被告邱欽姿,不是邱小慧。……(邱小慧從頭到尾都自稱邱小慧?)對。……(你以多少錢購買上開未上市股票?)新臺幣40萬元整。……(你是否一次付清?)我印象中是分2 次匯款。……2 次都是匯款到劉振企的帳戶內。……(你是否有拿到上開未上市的股票?)有。……(你這6 張股票是否分二次購買的?)我們談妥40萬元,我分2 次匯款付清後,約二個星期我一次拿到購買的股票,但是我現在不確定是否為6張股票,但是我確定我購買的金額是40萬元。(你購買的未上市股票是誰交給你的?)邱小慧。……(提供劉振企帳號的人為何人?)劉振企本人。……(他除了告訴你投資利潤很好這句話外,還有告訴你什麼,讓你相信後而購買股票?)就拿簡介及報紙給我看,我相信了,而且他說40萬可以變成80萬元,我覺得合理,所以就沒有想太多。」等語(見本院〈七〉卷第363 頁至第369頁),再觀之證人即投資人梁原華於警詢時所稱邱欽姿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顯與被告邱欽姿當時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不同(見A4卷第674 頁;被告邱欽姿警詢筆錄「受訊問人欄」,A5卷第97頁),據上,足徵係由自稱邱小慧之人與被告劉振企一同出面接洽介紹投資人梁原華購買上揭亞太智通公司股票,被告邱欽姿並無接洽梁原華介紹購買股票之情事;則起訴意旨認被告邱欽姿曾出面介紹投資人梁原華購買上揭亞太智通公司股票乙情(見起訴書附件二編號91 ) ,顯有誤會。

(十七)又被告林秀鳳雖不爭執投資人鄭科閔、彭仁建曾於如附表二編號6 、29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二編號6 、29所示之金額,購買如附表二編號6 、29所示之股票等情,核與證人即鄭科閔、彭仁建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詞合致(見本院〈七〉卷第175 頁至第178 頁、第184 頁至第18

6 頁),另有投資人鄭科閔所提出亞太智通公司91年6月5 日(1 千股)股票5 張、新竹國際商業銀行91年11月21日13萬8 千元匯款副通知書、新竹國際商銀8 萬2千元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投資人彭仁建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91年6 月5 日(1 千股)股票3 張在卷可酌(見本院〈十〉卷第191 頁至第

197 頁;A4卷第222 頁至第224 頁、第24頁至第259 頁),則該部分事實,雖得認定。然被告林秀鳳否認曾出面接洽介紹投資人鄭科閔、彭仁建購買上揭亞太智通公司股票;經查,證人即投資人鄭科閔於本院審理時證述:「(90年9 月間如何得知有亞太智通公司投資案?)我參加怡心交友社,我交錢之後,他們安排我認識一位叫羅玉娟的小姐,羅玉娟約我在臺中的餐廳見面多次,講說他有壹個姊夫在玩股票,羅玉娟說她要買,但沒錢,我們見面三、四次,他都一直講這個事情,我回家跟我媽商量,羅玉娟說要跟我借20萬要買股票,我在媽媽同意下,匯款2 次給羅玉娟,讓她去買股票,羅玉娟買之後我就聯絡不上她了。羅玉娟叫她的朋友從臺中送四張證券給我,我上網去看,發現她給我的股票根本沒用。之後我就聯絡不到羅玉娟了。(投資前是誰跟你介紹你要投資的公司?)羅玉娟,只有她壹個人。〈(提示……鄭科閩警詢筆錄並告以要旨)〉當初是這樣講的嗎?警詢所說是照實陳述嗎?)是。(當時是誰來跟你解說這個公司相關的投資事宜?)羅玉娟稱為姊夫的一個人,我不知道他的名字。(說明中對亞太智通公司的描述,這個姊夫他如何說這間公司?)細節忘記了,大概是說等上市就會賺錢。……(你的投資金額多少?)給他20萬。(如何交付投資金額?)匯款二次。第一次匯款13萬,第二次7 萬。(交付金錢之後,對方給你什麼東西?)四張股票。……(誰交付股票給你?)自稱羅玉娟的人的朋友。約在新竹土地銀行交付。……(這個自稱羅玉娟的人,年齡、相貌、身材如何?)稍微瘦瘦的,大概165 公分左右,臉型清秀,膚色白色類似外面賣檳榔的,當時大概24、25歲左右。(在場的人哪個人〈指被告林秀鳳〉符合你剛剛的描述?)我不太能確認,這麼多年了。(請再仔細看一下?)有點像在庭的被告〈指被告林秀鳳〉。(哪裡像?)臉型。但不敢確定,她當時穿著比較時髦。……〈審判長請證人鄭科閩跟被告林秀鳳交談、並觀察再確認〉羅玉娟的聲音沒有那麼低。羅玉娟的聲音比較嗲。(除了這個之外,她們兩人有何什麼共通點?)沒有。我回想羅玉娟的輪廓,我跟她在餐廳見過三、四次,比對起來不太像林秀鳳。聲音、臉型都不像,自稱羅玉娟的人臉型是瓜子臉,臉型有點差距,羅玉娟比較高、林秀鳳較矮。……(你的匯款單沒有戶名,你在警詢當中如何回答匯入款項的戶名為羅玉娟?)那是羅玉娟抄給我的帳戶。……(你能否確認抄給你這個帳戶的人叫做羅玉娟?)對。……(羅玉娟的匯款帳戶是何人告訴你的?)羅玉娟本人。……(你有沒有聽過那個自稱羅玉娟的人的姊夫如何稱呼自稱羅玉娟的人?)叫她玉娟。……」等語(見本院〈十〉卷第175 頁至第180 頁),再參以其於警詢時證謂:

其於90年9 月間參加新竹市○○路的「怡心社」交友聯誼社,認識自稱羅玉娟之小姐,有1 次羅玉娟帶其至乾陞宏公司,公司有一名自稱羅玉娟姐夫的男子向其推薦亞太智通公司票,表示該公司投資遠景非常好,其在羅玉娟及其姐夫之游說下,將13萬8 千元、8 萬2 千元共

22 萬 元匯到羅玉娟建華銀行臺中分行帳戶,買5 張亞太智通公司股票等語(見4 卷第220 頁反面、第221 頁);再查,證人即投資人彭仁建於本院審理時證述:「(91 年6月間如何得知有亞太智通公司的投資案?)羅玉娟跟我講的。(為何認識羅玉娟?)參加婚友聯誼社認識的。羅玉娟介紹我買未上市的股票。(何人出面跟你解說投資的事情?)羅玉娟說是她姊夫,在臺中。(自稱羅玉娟的人及他姊夫,如何跟你描述亞太智通公司?)說在中國大陸做什麼,我忘記了,他說要回來臺灣上市。(他有說投資有何利益嗎?)他說股票會漲,會賺錢,說會賺多少忘記了,他說股價會一直翻,他說等上市之後股票就會漲。……(你投資多少錢?)……20萬。(如何交付投資金額?)我直接拿給羅玉娟。當場沒有人陪同羅玉娟,只有我們兩人在場。我是一次交付。……(除了亞太智通公司外,自稱羅玉娟的人有沒有鼓吹、介紹你投資其他公司?)沒有,……(你應該對這個人有印象,請依照回憶描述羅玉娟的年齡、相貌、身材等?)她不到160 公分,蠻瘦的、膚色蠻白的、五官清秀、看起來蠻順眼的。(講話聲音如何?)聲音細細的,講話速度不快,平常速度。(在庭的人〈指被告林秀鳳〉有沒有符合你這個描述的人?)應該不是,我在庭外已經有看過了。(請你仔細再觀察一下?)好像不是。跟我的印象不一樣。身材差不多,羅玉娟的臉型比較瓜子臉,看到在庭被告就覺得不像。(請指認出來哪裡不像?)之前認識的羅玉娟比較瓜子臉,聲音細細的。說真的那麼久了,我也只剩下印象,但今天的在庭被告感覺就是不像。……(你交付金錢投資之後,公司給你什麼東西?)三、四張股票。(什麼人拿給你的?)羅玉娟說他沒空拿給我,請他朋友從北部要到臺中,在頭份交流道拿給我,……(你有沒有看過或跟自稱羅玉娟的女子的姊夫聊過天?)有一次介紹股票時有看過。(聊天過程羅玉娟有無在場?)有。……(警詢有提過這20萬是現金交付,也提過是用匯款,你是如何交付?)現金交付,不是匯款。……(審判長請證人彭仁建跟在庭的被告林秀鳳對話,再確認林秀鳳的聲音跟羅玉娟的聲音是否相似?)……本人不像,聲音也不像。羅玉娟的聲音沒那麼粗,比較細。……」等語(見本院〈十〉卷第184 頁至第189 頁);另細繹羅玉娟當時所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為0000000000號乙節,業經證人即投資人鄭科閔、彭仁建供陳明確在卷(見本院〈十〉卷第

17 8 頁 、第186 頁;A4卷第221 頁、第251 頁),核與被告林秀鳳於當時所使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見被告林秀鳳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A4卷第222頁至第224 頁)明顯不同,此外,亦查無證據可證被告林秀鳳與自稱「羅玉娟」之人係屬同一人,據上,足見當時並非係被告林秀鳳出面接洽介紹鄭科閔、彭仁建購買上揭亞太智通公司股票,而係由自稱「羅玉娟」之女子出面介紹鄭科閔、彭仁建購買上揭股票無訛,則起訴意旨認被告林秀鳳出面介紹投資人鄭科閔、彭仁建購買上揭亞太智通公司股票云云(見起訴書附件一編號21),要有誤會。

(十八)又關於投資人陳金發、涂森傑曾於如附表二編號72、85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二編號72、85所示之金額,購買如附表二編號72、85所示之股票,為被告吳采融所不否認,核與投資人陳金發於本院審理時、證人即投資人涂森傑於警詢時之證述相同(見本院〈十三〉卷第243 頁至第250 頁;見A4卷第579 頁、第580 ;頁I3卷第9 頁),復有投資人陳金發所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92年4 月18日92年股票(1 千股)股票1 張、中國國際商業銀行92年5 月30日25 萬5千元國內匯款申請書1 份、投資人涂森傑所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92年4 月18日(1 千股)股票1 張、亞太智通公司92年9 月17日股東股權申請書、第一銀行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 號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交易往來明細、合作金庫銀行豐原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 號綜合存款存摺交易往來明細各1 份在卷可據(見A5卷第569 頁至第571 頁、第581 頁至587 頁),是上揭情事雖堪可證明,然被告吳采融否認曾出面接洽介紹投資人陳金發、涂森傑購買上揭亞太智通公司股票;經查,證人即投資人陳金發於本院審理時證陳:(如何知道有亞太智通公司的投資案?)透過吳美琴知道的。(是否知道亞太智通公司投資案是投資什麼?)……(你說吳美琴跟你介紹,她自稱她擔任公司何職?)她說她表姐在亞太智通公司任職,有開放給員工認股,如果沒有認很多,她表姐在公司發展可能比較困難。(她表姐的姓名?)好像叫吳采融。(你在考慮要不要投資時,是誰出面跟你解說?)有次到臺中,吳美琴跟她表姐在場,有拿壹張關於公司前景發展的資料來介紹。(她們介紹時,如何描述這家公司?)沒提到獲利,但說公司很有發展性。沒有說投資公司可以獲得什麼好處。

是說有發展性,公司剛起步,以後可能會獲利、有前景。……(你是如何決定要投資這家公司?)我純粹是想說幫忙一下。……(你投資多少?)當初她希望我認領五張,後來我認領三張,投資了25萬5 千元。……(你把錢交給對方,對方有給你什麼?)三張亞太智通公司股票。……(吳美琴他們除了跟你介紹亞太智通公司外,有無鼓吹你投資其他公司?)沒有,只有亞太智通公司。……(對吳采融你有無印象?)我當初見的那位不是在庭的這位〈指吳采融〉。我見過吳采融一次,她大概二十多歲,很秀氣。(讓你認,你認得出來嗎?)應該還可以。(今天你說的吳美琴的表姐,在場之人有沒有符合你印象中的人?)〈陳金發辨識在庭被告之後答稱〉不像。……(你剛才說的吳美琴的表姐,你能確定他的名字叫吳采融或李欣怡嗎?)好像叫欣怡,因為只見過一次,吳美琴說那是他表姐,姓氏我不確定。……(你透過吳美琴表姐的介紹,也認為亞太智通公司這家公司不錯,未來也可能會獲利?)是。……(〈提示……警詢筆錄〉筆錄第二頁你跟警察說吳美琴的表姐名叫李欣怡,跟你剛剛所講的不太相同,何者為準?)警詢為準。那時是事發沒多久。……(你說你買三張亞太智通公司股票,你有無拿到三張股票?)有,吳美琴用郵寄給我。……」等語(見本院〈十三〉卷第243 頁至第

249 頁),再比對證人即投資人陳金發於警詢所證陳與其接洽之女子「李欣怡」當時所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為0000000000號(見本院〈十三〉卷第249 頁;A5卷第56

7 頁反面),顯與被告吳采融當時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見被告吳欣怡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A4卷第186 頁至第224 頁)不合,是顯徵當時出面與被告吳美琴一同介紹投資人陳金發購買上揭股票者係為「李欣怡」,並非被告吳采融,應無疑義。再者,證人即投資人涂森傑於警詢時證謂:其92年9 月經由網路認識「吳微如」,吃過幾次飯後「吳微如」就介紹陳宗漢給其認識,開始介紹領袖世界公司股票,告訴其說公司遠景非常看好,值得投資,且即將上市,其以每張8萬5 千元購買4 張共計34萬元,股款第一次以匯款8萬5千元匯到建華銀行南台中分行,第二次是開立一張25萬

5 千元的支票給陳宗漢等語(見A5卷第9 頁第579 頁反面、第580 頁;I3卷第9 頁),觀之上揭證人即投資人涂森傑之證詞,可知介紹其購買股票之女子係為「吳微如」,復查,證人陳宗漢於偵訊時又供陳:「吳微如」本名為吳玉芳等語(見I3卷第24頁),嗣經另案被告吳玉芳於偵查中到庭供承確有介紹投資人涂森傑購買股票之情事(見I5卷第46頁),再參酌當時「吳微如」當時所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為0000000000號一節,業經證人即投資人涂森傑於警詢時證陳確實(見A5卷第579 頁反面),核與被告吳采融當時所持用之上揭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不同(見被告吳欣怡調查筆錄「受訊問人欄」;A5卷第186 頁),是顯見當時出面與被告吳美琴一同介紹投資人購買上揭股票者係為吳玉芳,並非被告吳采融無疑。據上,則起訴意旨認被告吳采融出面介紹投資人陳金發購買上揭亞太智通公司股票及併辦意旨認被告吳采融出面介紹投資人涂森傑購買上揭亞太智通公司股票云云(見起訴書附件一編號26;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4112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要有誤會。

(十九)另被告賴亭文雖不爭執投資人梅繼榮曾於如附表二編號78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二編號78所示之金額,購買如附表二編號78所示之股票等情,核與證人即梅繼榮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詞合致(見本院〈十〉卷第103 頁至第10

7 頁),另有投資人即梅繼榮所提出被告郭祥麟與梅繼榮於92年7 月13日所簽立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被告郭祥麟於92年6 月30日簽立之42萬5 千元收據各1 份、亞太智通公司92年4 月18日中華民國92年(1 千股)股票

1 張在卷可憑(見A5卷第575 頁至第578 頁),則該部分情節,固得認定。然被告賴亭文否認曾出面接洽介紹投資人梅繼榮購買上揭亞太智通公司股票;經查,證人即投資人梅繼榮於本院審理時證謂:「(是否曾購買亞太智通公司未上市股票?)有。(你為何會購買該公司未上市股票?)我之前認識壹個女孩叫賴姿云,她介紹我買的。(如何認識賴姿云?)之前在婚姻介紹所認識的。(賴姿云現在有沒有在法庭上?)沒有。(賴姿云是如何跟你介紹該未上市股票?)她講說應該有利潤,以後上市股價會超過這個價值。……(你購買幾張該公司未上市股票?)5 張。(你是一次買這5 張股票的嗎?)是。(是誰賣股票給你的?)是賴姿云拿給我的,……(購買股票的錢,你有給清嗎?)有。(給了多少錢?)總共肆拾貳萬五千元。(如何給付購買股票的錢?)之前用郵局匯款的。……(你在警詢時稱郭祥麟有因此開壹張收據給你是否屬實?)是。(是郭祥麟本人拿收據給你的嗎?)……應該也是賴姿云。……(請再次確認是否認識在庭的所有的人〈含被告賴亭文〉?)都不認識。……(提示梅繼榮……警詢所言……)你當時說賴姿云、郭祥麟鼓吹你買亞太智通公司股票,並說股票上市後後市非常看好,之後股票都沒什麼消息,讓你因此受騙,有何意見?)我忘記她當時有沒有講是她姊夫。後面幾乎都是跟賴姿云碰面,她之前有帶壹個男的,但我不知道是不是他姊夫,不是在庭的女的〈指賴亭文〉)。……」等語(見本院〈十〉卷第103 頁至第

108 頁),堪認當時係為1 名年籍不詳自稱「賴姿云」之女子與被告郭祥麟一同出面介紹梅繼榮購買上揭股票,然該女子並非為被告賴亭文乙節。則起訴意旨認被告賴亭文出面介紹投資人梅繼榮購買上揭亞太智通公司股票云云(見起訴書附件二編號70),要有誤會。

(二十)又關於投資人李大同曾於如附表二編號31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二編號31所示之金額,購買如附表二編號31所示之股票,為被告張忠昌所不否認,核與投資人李大同於警詢時之證述相同(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交查字第911 號卷〈下稱L2卷〉第17頁、第18頁),復有投資人李大同所提出之水果叢林公司93年5 月6 日(5 千股)股票、水果叢林公司93年5 月6 日(1 萬股)股票各1 張、91年9 月9 日簽立之水果叢林公司股東權益協議書1 份附卷可查(見L1卷第3 頁至第7 頁),是部分情事雖固可證明,然查,證人即投資人李大同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陳:於91年9 月初,百里候的經銷人員介紹其到位於臺南市○○○路○段○○號百浬餱臺南總經銷,向其推銷認購水果叢林公司的股票,第2 天該經銷人員帶其到臺南市○○路○段○○號被告傅國華的店內,找1 名年籍不詳的男子介紹公司環境及營運狀況,要其認購股份,之後其領錢到中華東路購股,是1 位不知姓名之女主任替其辦理認股,共買1 萬5 千股,15萬元,另權利金7 萬5000元,共22萬5 千元,一次交付股款現金交付該女主任。但其從未與被告張忠昌接觸過,會對被告張忠昌提告係因股票上面有被告張忠昌的名字等語(見L2卷第17頁、第18頁;L3卷第3 頁),足知被告張忠昌當時並未出面接洽介紹李大同購買上揭水果叢林公司股票。則檢察官併案意旨認被告張忠昌出面介紹投資人李大同購買上揭水果叢林公司股票云云(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0964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要有誤會。

(二十一)另被告賴亭文雖不爭執投資人徐俊龍曾於如附表二編號57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二編號57所示之金額,購買如附表二編號57所示之股票等情,核與證人即徐俊龍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詞合致(見本院〈七〉卷第45頁、第46頁),另有投資人即徐俊龍所提出之91年1 月

2 日水果叢林公司股東權益協議書1 份、水果叢林公司93年5 月6 日(1 萬股)股票4 張附卷可按(見本院〈七〉卷第65頁至第68頁、第72頁至第74頁;A4卷第230 頁至第234 頁),此部分事實,固得認定。然被告賴亭文否認曾出面接洽介紹投資人徐俊龍購買上揭水果叢林公司股票。經查,證人即投資人徐俊龍於本院審理時證陳:(你買股票的過程為何?)水果叢林公司有一個經理叫戴文宗,是朋友介紹認識他的,戴文宗跟我說他們剛開始出來成立一家公司,就像麥當勞一樣會全省開分店,說他們是賣餐飲,像是香港流行的冰砂之類的,他說他自己也有要投資,但是他的錢不夠,他說要我與他合夥一起出資80萬元,我就出資60萬元,但是只有領到40萬元的股票,另20萬元算是公司的管理費用,我算是公司特別股東,除了股票的錢,還要負擔管理費用的錢,……公司寄通知來給我們說要我們把協議書寄回公司可以換股票,我總共換回40萬元的股票,共計4 張,……(股東協議書是否為91年1 月簽立的?)是(為何你會想要去買這家店?)水果叢林公司裡面有一個戴文宗協理,說他自己要去投資,叫我一起投資……(當時在談投資的事情,是何人跟你說的?)是戴文宗。……(水果叢林公司的協議書收回去之後,是否有換股票給你?)有,換了4 張股票……。」等語(見本院〈七〉卷第45頁至第49頁),細量上揭證人即投資人徐俊龍並未提及被告賴亭文乙節,足知被告賴亭文當時並未出面接洽投資人徐俊龍投資購買水果叢林公司股票,而係由被告戴文宗出面接洽徐俊龍購買上揭股票乙情。則起訴意旨認被告賴亭文出面介紹投資人徐俊龍購買上揭水果叢林公司股票云云(見起訴書附件二編號3 ),尚有誤會。

(二十二)又關於投資人陳德明曾於如附表二編號13-1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二編號13-1所示之金額,購買如附表二編號13-1所示之股票,為被告黃聖斌所不否認,復有投資人陳德明所提出之水果叢林公司93年5 月6 日(

1 萬股)股票1 張(見A5卷第614 頁、第615 頁),是部分情節雖可證明,然被告黃聖斌否認係由其出面接洽介紹投資人陳德明購買上揭水果叢林公司股票;查證人即投資人陳德明於警詢時證陳:其於91年1 月間經臺中市的中華民國單身福利協會介紹認識陳曉蘭之女子,陳曉蘭又介紹堂哥給我其認識,該名男子向其推銷水果叢林股票,其投資50萬元購買4 張水果叢林公司股票等語(見A5卷第610 頁反面),觀之證人即投資人陳德明之上揭證詞,並未述及被告黃聖斌有出面接洽介紹其購買水果叢林公司股票之情事,且該名介紹投資人陳德明購買水果叢林公司股票之男子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為0000000000乙節,業經證人即投資人陳德明證陳在卷(見A5卷第610 頁反面),顯與被告黃聖斌當時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不同(見被告黃聖斌調查筆錄「受訊問人欄」,A4卷第65頁),足見當時出面與陳曉蘭一同介紹投資人陳德明購買上揭水果叢林公司股票之男子並非被告黃聖斌無疑,起訴意旨認係由被告黃聖斌出面介紹陳德明投資水果叢林公司股票(見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8),自有誤會。

(二十三)又被告盧翔宇雖辯稱:當時亞太智通公司、領袖世界公司之經營業績很好云云,另被告傅國華、徐文瑞則辯稱:水果叢林公司當時營業情形不錯,又其等均不知水果叢林公司、領袖世界公司之營業狀況,其等係相信被告盧翔宇之介紹及所提供之亞太智通公司、領袖世界公司之營運相關資料,相信亞太智通公司、領袖世界公司之業績、前景很好,所以才會指示業務員對外推銷亞太智通公司、水果叢林公司及領袖世界公司之股票或股權,其等並無詐欺之犯意云云。然查被告盧翔宇、傅國華、徐文瑞對於亞太智通公司、水果叢林公司、領袖世界公司之營業獲利佳之情事,均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則其等上揭辯稱是否可信,已非無疑;再觀之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7年度11月21日財高國稅資字第0970093022號函復本院所檢附之亞太智通公司90至92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各1 份(見本院〈五〉卷第365 頁至第

374 頁),可知亞太智通公司於90年間,該公司當時申報之流動資產雖為34,418,854元,然其主要流動資產係「銀行存款」(15,103,729元),公司之「固定資產」僅有1,693,459 元,「累積盈虧」僅列報26,437元,「法定盈餘公積」為0 元,「營業淨利」則申報-189,846元,「全年所得額」僅申報26,437元,復經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依其所申報予以核定;又該公司於91年間,當時申報之流動資產雖為29,973,821元,然其主要流動資產係「銀行存款」(22,288,108元),公司之「固定資產」僅有1,907,175 元,「累積盈虧」僅列報23,793元,「法定盈餘公積」僅為2,64

4 元,「營業淨利」僅為116,600 元,「全年所得額」僅申報109,458 元,嗣經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依其所申報予以核定;又於92年間,該公司申報當時之流動資產雖為68,993,448元,然其主要流動資產係「銀行存款」(45,073,864元),公司之「固定資產」僅有1,640,202 元,「累積盈虧」僅列報104,536 元,「法定盈餘公積」僅列報為11,616元,「營業淨利」為-7,295,067元,「全年所得額」僅申報-7,289,455元,復經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依其所申報予以核定等情,據上,顯見亞太智通公司當時之營運並不順遂,業績成長不良,呈現虧損之狀態;再者,領袖世界公司係設於摩里西斯未實際營業之紙上境外控股公司,而亞太智通公司則係領袖世界公司之主要子公司乙情,為被告盧翔宇、傅國華、徐文瑞所供承(見本院〈二〉卷第246 頁反面、第178 頁、第247 頁;第A2卷第1 頁、第2 頁、第9 頁、第53頁反面、第109 頁反面、第110 頁),然遍查卷內資料,領袖世界公司之實際盈虧不明,惟考量身為該公司之子公司之亞太智通公司之營業情形不佳乙節,已如前述,且衡之被告盧翔宇、傅國華、徐文瑞均未能舉證證明領袖世界公司有何營運狀況良好之情,自難認領袖世界公司當時能有和獲利良好之可能;綜上,亞太智通公司及領袖世界公司顯然均未有獲利良好,前景看好之情;而被告盧翔宇身為亞太智通公司、領袖世界公司之實際負責營運之負責人,其對之自應詳細知悉;另查被告傅國華、徐文瑞共同投資亞太智通公司1 千萬元左右,共同投資領袖世界公司1 千6 百萬元左右等節,為被告盧翔宇、傅國華、徐文瑞所供認(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聲羈字第845 號卷〈下稱A36 卷〉第6 頁反面、第7 頁反面;A2卷第2 頁、第54頁、第56頁、第109 頁反面、第110 頁;A4卷第14頁;A24 卷第19

9 頁、第200 頁),足知被告傅國華、徐文瑞一同對亞太智通公司及領袖世界公司投資高額金額,則其等

2 人顯然為亞太智通公司、領袖世界公司之重要股東,衡情自均應會關心亞太智通公司、領袖世界公司之營運,始為合理,再細衡被告盧翔宇與被告傅國華間係相識多年之好友乙情為被告傅國華供陳在卷(見A4卷第15頁),另酌以被告盧翔宇於本院審理時供述:

「……我們公司預定在93年底要做第一次第一次的公開發行,因為還有一年的時間可以衝刺營運,完成公開發行的程序後,就可以規劃上市、上櫃的時程。(你是否有告訴傅國華或其他的股東因為SARS的關係,所以延後上市、上櫃的時間?)對傅國華我有提到會影響上市的時間,其他的股東有來問的我也有說。……」等語(見本院〈二〉卷第252 頁),則衡情被告傅國華、徐文瑞自應會透過被告盧翔宇瞭解亞太智通公司、領袖世界公司之上揭營業現況,始為合理,是以可知被告傅國華、徐文瑞亦均知悉當時亞太智通公司及領袖世界公司並未有獲利良好,前景看好之情。

又關於水果叢林公司於91年間,「累積盈虧」列報0元,「法定盈餘公積」則為0 元,「營業淨利」申報310,798 元,「全年所得額」僅申報364,300 元,嗣經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核定「營業淨利」為310,

798 元,「全年所得額」核定為1,022,513 元;又該公司於92年間,「累積盈虧」列報已-15,244,890 元,「法定盈餘公積」列報0 元,「營業淨利」列報-23,746,271 元,「全年所得額」申報-25,186,281 元,復經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依其所申報予以核定;再於93年間,該公司列報「累積盈虧」為-40,431,

171 元,法定盈餘公積為0 元,「營業淨利」則申報-14,708,018 元,「全年所得額」申報-15,809,778元,再經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核定「營業淨利」為-8,085,483元,「全年所得額」核定為-6,265,845元;另該公司於94年間,列報「累積盈虧」為-56,405,502 元,法定盈餘公積為0 元,「營業淨利」則申報-10,069,319 元,「全年所得額」申報-10,100,14

5 元,嗣經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核定「營業淨利」為-10,069,319 元,「全年所得額」核定為-10,099,175 元等情,分別經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於97年11月20日以中區國稅一字第0970059760號函檢附水果叢林公司91、92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核定通知書各1 份、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於97年12月1 日南區國稅南市一字第0970058444號函檢附水果叢林公司93、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暨相關資料各1 份附卷可查(見本院〈五〉卷第352 頁至第362 頁、第379 頁至第40

1 頁),可見水果叢林公司於91年度雖稍有業績,然其92年後,其經營顯然急速陷於困難,營業虧損連連之情事,參以被告傅國華當時係為水果叢林公司之董事長,被告徐文瑞於當時則擔任擔任該公司之監察人等情,有水果叢林公司91年7 月10日設立登記表暨董監事名單各1 份附卷可據(見A5卷第944 頁、第945頁),又其等亦供承:其等當時係擔任水果叢林公司之營運主管人員乙情,為被告傅國華、徐文瑞所供承(見本院〈二〉卷第283 頁;A4卷第13頁),則被告傅國華、徐文瑞對於水果叢林公司當時已營運不良乙情,要無不知之理,此亦為被告傅國華、徐文瑞所自承(見A4卷第19頁;A36 頁第7 頁)。則綜上,被告盧翔宇、傅國華、徐文瑞既均知悉亞太智通公司、領袖世界公司之營運不佳之情,被告傅國華、徐文瑞對於水果叢林公司當時之狀況已然不良有所認識,其等猶執前詞予以爭辯,辯稱:其等無詐欺之犯意云云,顯不足採。

(二十四)又查被告傅國華於警詢供陳:其因投資房地產,所以委請之前水果叢林公司員工,即浩穎公司名義負責人被告戴文宗、禾新公司名義負責人被告王峰緒、乾陞宏公司名義負責人被告陳致安、日豐公司名義負責人被告劉振企代為販售本件亞太智通公司股票、領袖世界公司股權等語(見A2卷第53頁),又查被告徐文瑞於警詢時供承:亞星世紀公司有販售亞太智通公司股票、領袖世界公司股權,因其與被告傅國華有投資水果叢林公司、亞太智通公司、領袖世界公司,持有亞太智通公司股票、領袖世界公司股權,就透過浩穎公司、禾新公司、乾陞宏公司、日豐公司的業務員介紹客戶投資上揭股票、股權等語(見A2卷第109 頁),可知被告傅國華、徐文瑞係透過浩穎公司名義負責人被告戴文宗、禾新公司名義負責人被告王峰緒、乾陞宏公司名義負責人被告陳致安、日豐公司名義負責人被告劉振企,指示浩穎公司、禾新公司、日豐公司及乾陞宏公司之職員向大眾推薦投資上揭股票、股權之事實,另查關於任職於水果叢林公司、亞星世紀公司、浩穎公司、禾新公司、乾陞宏公司或日豐公司之員工,在成功推薦客戶投資購買亞太智通公司股票、領袖世界公司股權或水果叢林公司股票、股權後,除將自客戶處取得之投資款匯入亞星世紀公司之帳戶外,另由該員工透過其所屬公司之名義負責人陳致安、王峰緒、劉振企或戴文宗將投資客戶之料資交予被告傅國華、徐文瑞,製作成上揭公司業績總表,再由被告傅國華、徐文瑞依該資料,按該員工之職位係專員、主任、副理、經理、協理、執行協理或其他之不同,每推薦1 筆股票或股權,由上揭亞星世紀公司帳戶之款項支付予該員工數千至數萬之佣金;且為鼓勵公司員工推薦客戶購買上揭股票或股權,上揭公司間會舉辦業績評比,給予業績較好之公司獎金等情,業經被告傅國華、徐文瑞、陳致安、王峰緒、戴文宗、王敏熏、張仕旻、張齋烽、陳月英、黃聖斌、吳玉葉、郭祥麟、林恩佑、賴靜茹、陳雅君、曾美瑜、鄭懿茵、何東岳、吳美琴、林鴻安、王曉琴、陳冠蘭、林秀鳳、邱欽姿、洪怡君、吳采融、李玉美、陳珮娸、許翌歆、何宜靜、簡孟儀、翁凌瑄、蔡建林等供陳確實在卷(見本院〈五〉第112 頁至第114 頁、第124 頁、第16 4頁、第165 頁;本院〈七〉卷第226 頁、;A2卷第10 9頁、第111 頁反面至第11 3頁、第144 頁、第145 頁、第147 頁反面、第222 頁、第223 頁、第

233 頁、第235 頁;A4卷第16頁至第18頁、第25頁反面、第26頁、第43頁、第49頁、第62頁、第67頁、第71頁、第81頁、第86頁、第90頁、第102 頁、第110頁、第113 頁反面、第115 頁反面、第117 頁、第13

6 頁反面、第157 頁、第160 頁反面、第165 頁反面、第168 頁反面、第172 頁反面、第173 頁、第180頁、第184 頁反面、第187 頁反面;A24 卷第630 頁、第634 頁、第644 頁至第646 頁、第649-1 頁、第

651 頁、第656 頁;K1卷第53頁),並有業績報表1份附卷可考(見A5卷第1147頁至第1209頁),再觀以亞太智通公司、亞星世紀公司、浩穎公司、禾新公司、乾陞宏公司之名義負責人或職員即被告戴文宗等37人及羅玉娟等業務員在經被告傅國華、徐文瑞指示對外推薦投資水果叢林公司、亞太智通公司、領袖世界公司成功後,均需將股款交予被告傅國華、徐文瑞後,始得由被告傅國華、徐文瑞發放佣金,且浩穎公司、禾新公司、乾陞宏公司、日豐公司另辦理銷售業績競賽,可知被告戴文宗等37人及羅玉娟等業務員均知悉亞星世紀公司、浩穎公司、禾新公司、乾陞宏公司、日豐公司之業務員有對外推薦投資上揭股票、股權以賺取佣金之情事,則被告傅國華、徐文瑞、被告陳致安及羅玉娟等業務員間,就仲介販售上揭股票股權之犯行,顯有犯意之聯絡、行為分擔無疑。至被告盧翔宇雖辯稱:其並未參與被告傅國華、徐文瑞及伊等雇用之業務員推薦亞太智通公司、領袖世界公司之股票或股權之行為云云,惟查,被告盧翔宇曾帶著亞太智通公司及領袖世界公司之資料,報導該公司之報章雜誌等物,至浩穎公司、禾新公司、乾陞宏公司、日豐公司向該等公司之職員說明亞太智通公司、領袖世界公司之計畫、營業情形等情,為被告盧翔宇所不爭執(見本院〈七〉卷第13頁),並經被告劉振企、郭祥麟、張齋烽、林恩佑、翁凌瑄、蔡建林、何東岳、吳美琴、洪怡君、呂育龍、李宗傑等供述屬實在卷(見本院〈一〉卷第207 頁;本院〈五〉卷第20頁、第21頁、第82頁、第83頁、第99頁、第112 頁至第114頁;第140 頁;A24 卷第634 頁;見本院〈七〉卷第51頁、第57頁、第226 頁、第227 頁),再者,證人即亞星世紀公司職員陳宗漢於本院審理時證陳:公司指示業務員推薦客戶投資亞太智通公司、領袖世界公司前,會訓練業務員行銷的方式,當時被告盧翔宇也有派人來介紹亞太智通公司、領袖世界公司的營業情形讓業務員瞭解等語(見本院〈十三〉卷第240 頁、第241 頁),被告傅國華亦供承:其會提供亞太智通公司、領袖世界公司提供之資料給業務員使用,使業務員以被告盧翔宇提供之資料向客戶說明等語(見本院〈二〉卷第175 頁、第178 頁;A2卷第110 頁反面),另觀以被告傅國華、徐文瑞自浩穎公司名義負責人被告戴文宗、禾新公司名義負責人被告王峰緒、乾陞宏公司名義負責人被告陳致安、日豐公司名義負責人被告劉振企處取得投資亞太智通公司、領袖世界公司之投資人名單後,透過梁嘉慧彙整後轉交予被告盧翔宇作為交割股票之依據乙情,為被告盧翔宇所不爭執,並經證人即亞星世紀公司職員梁嘉慧於警詢證陳相合(見A2卷第262 頁至第264 頁),復經被告傅國華供陳確實在卷(見A2卷第55頁反面至第58頁),可知被告盧翔宇顯有參與被告傅國華、徐文瑞指示公司業務員推銷上揭股票、股權之相關事宜,則其與被告傅國華、徐文瑞及亞星世紀公司、浩穎公司、禾新公司、乾陞宏公司名義負責人或職員即被告戴文宗等37人及羅玉娟等業務員間,就仲介販售上揭亞太智通公司股票、領袖世界公司股權之犯行,自有犯意之聯絡,應無疑義,則被告盧翔宇猶執前詞予以爭辯,委不足採。

參、論罪科刑部分:

一、新舊法之比較適用:

(一)關於違反商業會計法之部分:查被告盧翔宇、傅國華、徐文瑞、戴文宗、王峰緒、陳致安、劉振企等人行為後,商業會計法業已於95年5 月24日修正,該法第71條原法定刑為: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萬元以下罰金。比較修正前後規定,修正後規定,並非有利於被告2 人,依刑法第

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本件自應適用修正前商業會計法之規定論處。

(二)關於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按連續犯實施中如法律有變更,其一部觸犯舊法,一部涉及新法時,應依最後行為時之新法處斷,並無行為後法律變更須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866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之規定業於93年4 月28日修正公布,該法第171 條第1 項之法定刑規定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被告盧翔宇、傅國華、徐文瑞以上述方式連續詐騙投資者購買上揭股票或股權,其等本件最後1 次犯行係於94年1 月間,揆之上揭判例意旨,自應適用修正後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規定論處,而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

(三)刑法部分:被告盧翔宇、傅國華、徐文瑞等40人行為後,刑法於民國94年2 月2 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於95年7 月1 日施行,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條規定與刑法第1 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是刑法第2 條本身雖經修正,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 條,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敘明。又本次修正涵蓋之範圍甚廣,而比較新舊法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至於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於新法施行後,應另依新法第2 條第1項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不在上開應綜合比較事項之列,自得依其比較結果,另行適用與上開綜合比較事項不同之法律(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刑事庭第8次會議決議參照)。經查:

1、被告盧翔宇、傅國華、徐文瑞等40人行為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關於罰金刑之規定業經修正,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

5 款規定:「罰金:1 元(銀元)以上」,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以銀元1 元折算新臺幣3 元,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則規定:「罰金:新臺幣1000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惟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

5 款所定罰金刑最低數額,較修正前提高,自以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2、被告盧翔宇、傅國華、徐文瑞等40人行為後,關於共同正犯部分,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則規定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依修法意旨乃為強調個人責任,及犯罪係處罰行為,而非處罰行為人之思想或惡性,即重視客觀之犯罪行為,故有修正共同正犯之參與類型,確定在「實行」概念下之共同參與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以別於舊法時代將「實施」二字涵蓋陰謀、預備、著手、實行之概念在內。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刑法對於共同正犯之規定較為限縮,自以適用修正後刑法對於被告較為有利。

3、被告盧翔宇、傅國華、徐文瑞、陳致安、王峰緒、劉振企、戴文宗行為後,刑法第31條第1 項關於無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之共犯規定,由原條文:「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修正為:「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其所增訂之但書「得減輕其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後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對本件被告較為有利。

4、又新修正之刑法業已刪除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行為人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罪名,僅論以1 罪,並加重其刑,而依修正後刑法規定,行為人之數犯罪行為,原則須分論併罰,是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應以行為時法即修正前刑法規定對本件被告較為有利。

5、復被告盧翔宇、傅國華、徐文瑞、陳致安、王峰緒、劉振企、戴文宗行為後,刑法第55條關於想像競合犯之規定,現行刑法第55條增列但書「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係科刑之限制,為法理之明文化,非屬法律之變更,故無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之適用,自無新舊法比較及綜合比較之問題,應逕行適用現行法第55條規定。

6、再被告盧翔宇、傅國華、徐文瑞、陳致安、王峰緒、劉振企、戴文宗犯罪後,修正後刑法第55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業經刪除,故上揭被告所犯各罪,修正後即應予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結果,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之規定,自較有利於上揭被告。

7、被告陳雅君、鄭懿茵、蔡建林、李宗傑、翁凌瑄、何東岳行為後,刑法第74條關於緩刑要件之規定有所修正,惟不論依修正前後刑法第74條規定皆得宣告緩刑,故本件緩刑之宣告即無新舊法之比較問題,應當然適用新法第74條第

1 項第1 款宣告之(最高法院刑事庭95年第8 次會議決議參照)。

8、被告張齋烽行為後,刑法第47條原規定:「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新法修正為:「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但依最高法院97年度第2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僅需綜合全體罪刑之結果比較後,配合整體適用法律即可。

9、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均以修正前之刑法規定,較有利於被告盧翔宇、傅國華、徐文瑞等40人,自應依修正前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予以論處。

10、又被告盧翔宇、傅國華、徐文瑞、陳致安、劉振企、戴文宗、王敏熏、王曉琴、賴亭文行為時,關於易服勞役之規定,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2 項規定:「易服勞役以(銀元)1 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1 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6 個月。」然修正後刑法第42條第3 項則規定:「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 元、2,000 元或3,000 元折算1 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1 年。」,經比較修正前後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就被告盧翔宇、傅國華、徐文瑞、陳致安、劉振企、戴文宗部分,其等所折算易服勞役日數已逾6 個月時,應以修正前規定有利於上揭被告盧翔宇、傅國華、徐文瑞、陳致安、劉振企、戴文宗;被告王敏熏部分,減刑前其所折算易服勞役日數已逾6 個月,應以修正前規定有利於上揭被告王敏熏,減刑後則其所折算易服勞役日數未逾6 個月,應以修正後規定有利於被告王敏熏;被告王曉琴、賴亭文部分,其等所折算易服勞役日數未逾6 個月時,應以修正後規定有利於被告王曉琴、賴亭文。

11、另被告王敏熏、林恩佑、黃聖斌、吳玉葉、張仕旻、張齋烽、陳月英、林鴻安、郭祥麟、賴靜茹、陳雅君、曾美瑜、翁凌瑄、鄭懿茵、蔡建林、何東岳、吳美琴、王曉琴、陳冠蘭、林秀鳳、邱欽姿、洪怡君、穆淑蓁、吳采融、李玉美、陳珮娸、許翌歆、何宜靜、呂育龍、李宗傑、張忠昌、簡孟儀、賴亭文(下稱被告王敏熏等33人)行為後關於易科罰金之規定,依95年7 月1 日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

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規定,有期徒刑或拘役易科罰金,以銀元100 元以上300 元以下(即新臺幣300 元以上900 元以下)折算1 日,修正後刑法第41條前段則改為以新臺幣1,000 元、2,000 元或3,000元折算1 日,比較新舊法,亦以95年7 月1 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上揭被告;至刑法第41條雖於98年1 月21日再行修正公布,並自98年9 月1 日施行,該次修法中將刑法第41條第2 項增列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6 小時折算1 日,易服社會勞動,惟此係屬判決確定後如何執行之問題,而就如何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刑法第41條第1 項並無修正,自無新舊法適用比較之問題。

二、違反公司法部分之論罪科刑:

(一)按修正前公司法第7 條規定,公司之設立、變更或解散之登記或其他處理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委託地方主管機關審核之。該條文於90年11月12日修正為「公司申請設立、變更登記之資本額,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於91年3 月6 日訂定「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第2 條規定「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或合併、分割、增減實收資本額等變更登記,除依證券交易法第218 條之2 規定辦理庫藏股減資外,應檢送設立、合併、分割、增減實收資本額基準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及於同辦法第8 條第2 項、第9條第2 項分別規定「會計師對應行查核事項,應備具工作底稿,主管機關得隨時調閱之」、「會計師查核公司之資本額,如發現有虛偽情事者,應拒絕簽證」。另修正前公司法第412 條第2 項關於「主管機關對於前項之申請,應派員檢查,並得通知公司限期申復」,及修正前公司法第

419 條第2 項關於「前項第4 款、第5 款所列事項,如有冒濫或虛偽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公司限期申復,經派員檢查後得裁減或責令補足」等規定,均於90年11月12日修正時,予以刪除;並將第9 條第4 項修正為「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依修正後規定觀之,除縮小第7 條之範圍外,並將「公司申請設立、變更登記之資本額」事項,改由會計師負責查核簽證,及將應派員檢查等相關規定刪除。至於修正後公司法第388 條雖仍規定「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之申請,認為有違反本法或不合法定程式者,應令其改正,非俟改正合法後,不予登記」,然僅形式上審查其是否「違反本法」或「不合法定程式」而已,倘其申請形式上合法,即應准予登記,不再為實質之審查。且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如涉及偽造、變造文書時,須經裁判確定後,始撤銷或廢止其登記。則行為人於公司法修正後辦理公司登記事項,如有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即有刑法第214 條之適用(最高法院96年度第5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次按資產負債表乃商業會計法第28條第1 項第1 款所列之財務報表,而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虛列股本之不正當方法,使公司或行號之資產負債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應成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之罪。

(二)查被告盧翔宇為亞太智通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被告傅國華為水果叢林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被告徐文瑞為亞星世紀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被告戴文宗為浩穎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被告王峰緒為禾新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被告陳致安為乾陞宏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被告劉振企日豐公司為之登記負責人,被告盧翔宇、傅國華、徐文瑞、戴文宗、王峰緒、陳致安、劉振企自分別各屬上揭公司法第8 條之負責人,亦分別為商業會計法第4 條規定之商業負責人。是就事實欄

二、三部分,被告盧翔宇、傅國華、徐文瑞、戴文宗、王峰緒、陳致安、劉振企論罪科刑如下:

1、就事實欄二(一)所示部分,核被告盧翔宇所為,均係犯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又該部分既係於90年11月12日公司法修法前所為,審核公司變更登記之主管機關具有實質審查權,與刑法第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構成要件自屬不符,是此部分尚無成立刑法第214 條之明知不實事項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餘地,特予敘明。

2、就事實欄二(二)所示部分,核被告盧翔宇所為,均係犯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及刑法第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3、就事實欄三(一)(二)所示部分,核被告傅國華、徐文瑞所為,均係犯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及刑法第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4、就事實欄三(三)所示部分,核被告傅國華、徐文瑞、戴文宗所為,均係犯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及刑法第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5、就事實欄三(四)所示部分,核被告傅國華、徐文瑞、王峰緒所為,均係犯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及刑法第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6、就事實欄三(五)所示部分,核被告傅國華、徐文瑞、陳致安所為,均係犯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及刑法第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7、就事實欄三(六)所示部分,核被告傅國華、徐文瑞、劉振企均係犯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及刑法第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8、又被告傅國華、徐文瑞就事實欄三(一)(二)所示之上揭犯行、被告傅國華、徐文瑞、戴文宗就事實欄三(三)所示之上揭犯行、被告傅國華、徐文瑞、王峰緒就事實欄三(四)所示之上揭犯行、被告傅國華、徐文瑞、陳致安就事實欄三(五)所示之上揭犯行、被告傅國華、徐文瑞、劉振企就事實欄三(六)所示之上揭犯行,均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就事實欄三(一)所示犯行部分,被告傅國華雖無公司名義負責人之,就事實欄三(二)所示犯行部分,被告徐文瑞雖無公司名義負責人之身分,就事實欄三(三)至(六)所示犯行部分,被告傅國華、徐文瑞雖各均無公司名義負責人之身分,然另依據修正前之刑法第28條、第31條之規定,被告盧翔宇、傅國華、徐文瑞、戴文宗、王峰緒、陳致安、劉振企,亦均分別各論以共同正犯。

9、又被告盧翔宇多次為上揭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之犯行,及被告傅國華、徐文瑞多次為上揭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及刑法第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犯行,均為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均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皆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依刪除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應各論以連續犯,並分別加重其刑。

10、又公司負責人明知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檢具相關文件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所犯公司法第9條 第1 項前段及刑法第214 條之2 罪,就行為人而言,僅有自然行為概念之一行為,且係基於一個意思決定為之,自應評價為一個犯罪行為;又刑法第214 條之罪係在保護一般公共信用,除行為人已為不實之申請外,尚待該管公務員將之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始足成立;至於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之罪,係在防止虛設公司及防範經濟犯罪,只要行為人提出不實之申請,即足成立,不以該管公務員已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為必要;二者之犯罪構成要件並不相同,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較重之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處斷(最高法院96年度第7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是被告盧翔宇、傅國華、徐文瑞、戴文宗、王峰緒、陳致安、劉振企上揭所犯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及刑法第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犯行間,各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分別從一重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斷。

11、至被告盧翔宇、傅國華、徐文瑞、戴文宗、王峰緒、陳致安、劉振企所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及刑法第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部分,雖未經檢察官起訴,但與起訴之部分,屬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均亦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三、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之論罪科刑:

(一)按所謂有價證券,乃表彰具有財產價值之私權的證券,其權利之發生、移轉或行使,須全部或一部依證券為之;另證券交易法第6 條第1 項、第2 項明定:「本法所稱之有價證券,謂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財政部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及前項各種有價證券之價款繳納憑證或表明其權利之證書,視為有價證券」,故界定是否為證券交易法規範之「有價證券」,應參酌上開基本定義,及針對證券交易法之證券特性,即應著重於是否有「表彰一定之價值」,而具有「投資性」與「流通性」。又查本件投資人與水果叢林公司簽訂之「水果叢林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權益協議書」之約款內容所示,其中均載有投資人認購之股數及股款繳納、權利金等內容,再參以被告傅國華亦自承:該權益書係將水果叢林公司之股份賣給投資人,在發行股票後,會將股票交予投資人等語(見本院卷〈十三〉第49頁),顯見該協議書係表明投資人認購水果叢林公司股票之權利證書,依證券交易法第6 條第2 項規定,應視為有價證券,自仍有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適用。另領袖世界公司係在模里西斯共和國(Republic of Mauritius )註冊登記之外國公司乙節,為被告盧翔宇供陳在卷(見A2卷第1 頁反面、第4頁;A27 卷第78頁、第79頁),復有資誠會計師事務所91年9 月24日證明書、精博顧問有限公司證明書暨相關登記資料各1 份附卷可查(見A5卷第835 頁至第839 頁),再者,觀之投資人投資領袖世界公司後所取得抬頭載有「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MPANY SHARE CERTIFICATE」之證明文件,其備註4 載明:待我們的公司登記國確認之後,該形式上之股份證件始得以轉換為有效之股票(4.Afte

r the authentication of our company′sregistered countries ,the formal stock voucher starts to beco

me the active stock voucher.)等語,復參以被告盧翔宇另供述:精博公司業已向模里西斯共和國政府申請辦理股交割但尚未完成,投資人所取得之抬頭載有「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MPANY SHARE CERTIFICATE」之文件,係領袖世界公司之認股憑證等語在卷(見A2卷第4 頁反面、第6 頁、第7 頁),足證投資人投資領袖世界公司後所取得之抬頭載有「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MPANY SHA

RE CERTIFICATE」之證明文件,係表明本件投資人認購領袖世界公司之認股權證,自屬證券交易法第6 條第2 項規定之有價證券,至領袖世界公司係在模里西斯共和國註冊登記之外國公司,其雖在我國雖無辦理設立登記或公開發行股票,但其股票或上揭有價證券既在我國境內買賣,自應受我國證券管理法令之規範(最高法院89年度臺上字第5732號判決意旨參照),是領袖世界公司股權自屬我國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規範之範疇。又證券業務之種類包括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居間、代理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 項、第15條第3 款定有明文。又民法第565 條規定: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是根據民法第565 條對於居間所為定義,居間有兩種型態,一為報告居間(或稱指示居間),即受他人之委託,搜索及報告可與訂約之相對人,以供訂約之機會;一為媒介居間,即周旋於他人間,作為契約當事人雙方訂立契約之媒介,使雙方訂立契約;據此,有價證券買賣之居間,不論是一方為他方報告與他人訂立有價證券買賣契約之機會,因而使他方與該他人訂立有價證券買賣契約而獲取報酬之情形,或是在有價證券交易過程中,一方向他方報告有價證券買賣之機會,促成有價證券買賣契約之訂立,從中獲取報酬之情形,均屬符合「有價證券買賣之居間」。查本件被告向投資人推銷水果叢林公司股權或股票、亞太智通公司股票、領袖世界公司股權而促使投資人簽約購買上揭股票、股權,成交後即可抽取部分佣金,顯係立於居間人之地位,向投資人告知有認購上揭股權、股票之機會,媒介投資人購買上揭股權、股票,嗣投資人完成簽約認購上揭股權、股票程序後,被告則因居間報告訂約之機會,並因有價證券買賣之成交,而從中獲取佣金報酬,是被告所為,乃達成有價證券買賣為目的所為之居間行為,依據前述法律解釋,自屬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居間行為。

(二)又對於亞太智通公司、水果叢林公司、亞星世紀公司、禾新公司、浩穎公司、禾新公司、乾陞宏公司、日豐公司均非證券商,被告盧翔宇、傅國華、徐文瑞等40人亦均非證券交易員,並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取得證照等情,為被告盧翔宇、傅國華、徐文瑞等40人所供承,並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4 月21日金管證一字第0970014467號函附卷可參(見本院〈五〉卷第36頁),是就事實欄四所示部分,被告盧翔宇、傅國華、徐文瑞等40人論罪科刑如下:

1、被告盧翔宇、傅國華、徐文瑞均係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罪。

2、被告戴文宗等37人均係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

3、又按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因違反同法第20條第1 項成立之罪,已包含詐欺取財罪質,為刑法第339 第1 項之特別規定,毋庸再論以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名,此有最高法院84年度臺上字第112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常業詐欺罪之規定,原係指以犯該法第339 條普通詐欺罪為日常之職業、賴以維生而言,其本質乃多數詐欺行為之集合(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4492號判決猜照參照),是觀之上揭最高法院之見解,起訴意旨認被告盧翔宇、傅國華、徐文瑞上開所為,另涉犯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取財罪嫌部分,即非允恰,併此敘明。

4、又就上揭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犯行:被告盧翔宇、傅國華、徐文瑞3 人就亞太智通公司股票、領袖世界公司股權部分,與被告戴文宗等37人及羅玉娟等業務員間,被告傅國華、徐文瑞就水果叢林公司之股票或股權部分,與被告戴文宗等37人及羅玉娟等業務員間,分別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5、另就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罪,被告盧翔宇、傅國華、徐文瑞就亞太智通公司股票、領袖世界公司股權部分,被告傅國華、徐文瑞就水果叢林公司之股票或股權間,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6、就上揭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罪,被告盧翔宇、傅國華、徐文瑞利用無詐偽犯意之被告陳致安等37人及羅玉娟等業務員,對本件投資人行使詐術,遂行上揭詐偽犯行,均為間接正犯。

7、另被告盧翔宇、傅國華、徐文瑞等40人本件多次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犯行、被告盧翔宇、傅國華、徐文瑞上揭多次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犯行,其犯罪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均各相同,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均各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

8、又被告盧翔宇、傅國華、徐文瑞以一行為同時連續觸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犯行及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犯行,為想像競合,應擇一重之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罪處斷。

9、又公訴意旨對於投資人詹銘豐、陳俊嘉、李建鋒、陳桂碧、陳靜音、陳建宏、江晟輝、王典龍、卓宜伯、陳山裕、涂森傑、林世閎、陳志樺、張世金、李大同、余俊坤、林琪硯、徐元章部分,檢察官雖未起訴(其中投資人詹銘豐、陳俊嘉、李建鋒、陳桂碧、陳靜音、陳建宏、江晟輝、王典龍、卓宜伯、陳山裕、涂森傑、林世閎、陳志樺、張世金、李大同部分,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4年度偵字第18372 、18373 、27213 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4112 、18786 號、95年度偵字第5992、10736 、15148 號、96年度偵字第88、89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0864 、17591 號移送併案審理),惟此部分與上揭被告有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依法併予審理。

四、再被告盧翔宇、傅國華、徐文瑞上揭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犯行與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犯行,均各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均應從一重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處斷;被告陳致安、王峰緒、劉振企、戴文宗上揭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犯行與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犯行,均各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均應從一重依據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處斷。又被告張齋烽有如事實欄一所述前科事實,而於91年4 月2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乙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張齋烽)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

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且因被告張齋烽有2 種以上刑之加重事由,應均依法遞加重之。

五、爰審酌被告盧翔宇、傅國華、徐文瑞、陳致安、王峰緒、劉振企、戴文宗上揭未向股東收足股款,以他項借款存入公司帳戶查驗後隨即返還之方式,製作不實之財務報表虛列資本,使主管機關核准成立公司,除使上揭公司資本不健全外,又影響主管機關對於公司之管理,實值非難;另被告傅國華、徐文瑞明知亞太智通公司、水果叢林公司及領袖世界公營運情況不佳,被告盧翔宇則明知亞太智通公司、領袖世界公司營運情形不良,竟為圖私利,明知水果叢林公司、乾陞宏公司、禾新公司、日豐公司、浩穎公司均非證券商,竟先由被告傅國華、徐文瑞指派被告陳致安、王峰緒、劉振企、戴文宗分別為乾陞宏公司、禾新公司、日豐公司、浩穎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並親自指示或透過被告陳致安、王峰緒、劉振企、戴文宗指示水果叢林公司、乾陞宏公司、禾新公司、日豐公司、浩穎公司業務員對外向投資者傳遞亞太智通公司、水果叢林公司或領袖世界公司情況良好不實資訊以銷售該等公司之股票或股權,致投資者誤信該等公司值得投資,而投資亞太智通公司、水果叢林公司或領袖世界公司,除漠視主管機關對於證券業之管理外,破壞證券市場之秩序,亦使投資人蒙受鉅額損害,被告盧翔宇、傅國華、徐文瑞乃在從中謀求鉅額利益(其中水果叢林公司股票、股權部分之交易金額近千萬元;亞太智通公司股票、領袖世界公司股權部分之交易金額逾4 千萬元),又被告陳致安、王峰緒、劉振企、戴文宗為圖私利,竟分別甘受被告傅國華、徐文瑞指派為上揭乾陞宏公司、禾新公司、日豐公司、浩穎公司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並明知該等公司均非證券商,為圖賺取佣金,竟猶指示上揭公司業務員對外仲介販售亞太智通公司、水果叢林公司或領袖世界公司之股票或股權,被告王敏熏等33人則為賺取佣金,知悉上揭公司均非證券商,仍甘受指示對外介紹客戶投資亞太智通公司、水果叢林公司或領袖世界公司,被告戴文宗等37人,除影響主管機關對證券商之管理外,亦對證券交易市場有不利之影響,另酌以被告盧翔宇、傅國華、徐文瑞等40人各因本件犯罪所得利益之數額、各參與犯罪之程度及檢察官之求刑,再考量被告郭祥麟與其直接接洽投資人林于恆;被告林恩佑與其直接接洽之投資人洪志明;被告陳雅君與其直接接洽之投資人鄭凱文;被告鄭懿茵與其直接接洽之投資人張凱羚;被告蔡建林與其直接接洽之投資人蘇立人、蘇紋嬉;被告林鴻安與其直接接洽之投資人呂育龍;被告林秀鳳與其直接接洽之投資人朱元寶、林鈞東、許勝興;被告林秀鳳與其直接接洽之投資人朱元寶、林鈞東、許勝興;被告邱欽姿與其直接接洽之投資人楊政凱、邱國晏、施耀宗;被告洪怡君與其直接接洽之投資人林附蔚;被告李宗傑與其直接接洽之投資人王繹舒、陳嘉正;被告簡孟儀與其直接接洽之投資人林于恆等均業已達成和解並得到該等投資人諒解等節,業經證人即投資人林于恆、洪志明、邱國晏、林附蔚證陳在卷(見本院〈七〉卷第127 頁、第269 頁;本院〈十〉卷第146 頁、第303 頁、第304 頁),復有被告郭祥麟、簡孟儀與投資人林于恆94年2 月1 日和解書、被告林恩佑與投資人洪志明和解書、被告陳雅君與投資人鄭凱文99年2 月7 日和解書、被告鄭懿茵與投資人張凱羚和解書、被告蔡建林與投資人蘇紋嬉97年7 月16日和解書、投資人蘇立人94年11月24日之說明書、被告林鴻安與投資人呂育龍97年10月13日和解書、被告林秀鳳與投資人朱元寶、林鈞東、許勝興和解書、被告邱欽姿與投資人施耀宗97年6 月7 日和解書、被告邱欽姿與投資人楊政凱97年10月18日和解書、被告邱欽姿與投資人邱國晏97年10月30日和解書、被告洪怡君與投資人林附蔚和解書、投資人王繹舒94年12月12日證明書、投資人陳嘉正95年2 月1 日證明書各1 份附卷可參(見本院

〈一〉卷第295 頁、第315 頁;本院〈五〉卷第154 頁;本院〈七〉卷第79頁、第143 頁;本院〈十〉卷第49頁;本院

〈十六〉卷第173 頁、第179 頁至第180 頁、第338 頁至第

340 頁;A25 卷第80頁),暨被告盧翔宇、傅國華、徐文瑞等40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對社會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盧翔宇、傅國華、徐文瑞、戴文宗、陳致安、劉振企、王敏熏、王曉琴、賴亭文科處罰金部分,分別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對被告林秀鳳、邱欽姿、張忠昌、許翌歆、穆淑蓁、林恩佑、陳雅君、鄭懿茵、蔡建林、李宗傑、翁凌瑄、何東岳科處有期徒刑部分,分別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又被告王敏熏等33人所為本案犯行,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

4 月24日之減刑基準日以前,且所犯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條例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相符,復無同條例第3條限制減刑之除外情形;又按上揭減刑條例第5 條不得減刑之情形,按其法條文義,應限於該條例施行前發布通緝,施行後始緝獲到案者(最高法院97年度臺非字第185 號判決、97年度臺非字第259 號判決參照),經查,本案被告賴亭文前雖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傳拘未到,於94年3 月31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發布通緝,而於94年4 月1 日緝獲到案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3 月31日中檢惠偵忠緝字第1051號通緝書、查捕逃犯作業個別查詢報表、臺中市警察局通緝案件移送書、解送人犯報告書暨調查筆錄、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訊問筆錄各1 份在卷可按(見F2卷第49頁;F3卷第2 頁至第10頁、第14頁、第15頁),則本件被告賴亭文係於上開減刑條例施行之前即遭發布通緝,並於減刑條例施行之前即經緝獲到案;是雖被告賴亭文曾經通緝後遭逮捕到案,惟觀之上開規定及最高法院之見解,自應無同條例第5 條不得減刑規定之適用。是對被告王敏熏等33人上揭所犯各罪,均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各減其刑期2 分之1 ;復對被告賴亭文、王曉琴、賴亭文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

1 仟元折算1 日之標準,就被告林秀鳳、邱欽姿、張忠昌、許翌歆、穆淑蓁、林恩佑、陳雅君、鄭懿茵、蔡建林、李宗傑、翁凌瑄、何東岳、王敏熏、王曉琴、賴亭文、郭祥麟、吳玉葉、黃聖斌、吳美琴、陳珮娸、張仕旻、陳月英、吳采融、曾美瑜、張齋烽、陳冠蘭、洪怡君、簡孟儀、呂育龍、何宜靜、賴靜茹、李玉美、林鴻安等人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900 元折算1 日之標準。另按裁判上一罪,如其中一部分為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所定不予減刑之罪,則其據以處罰之他罪雖非同條列舉之罪名,亦應不予減刑(參考司法院院解字第3454號、第3661號解釋),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0點已規定明確;本件被告陳致安、王峰緒、劉振企、戴文宗係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與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斷,而屬裁判上一罪,且宣告刑均為有期徒刑1 年8 月,其中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部分,依上開減刑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10款之規定,經宣告逾有期徒刑1 年6 月之刑者,不予減刑,則本件據以處罰之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雖非上開減刑條例第3 條列舉之罪名,依前揭注意事項第10點之規定,亦應不予減刑,附此敘明。末查被告陳雅君、鄭懿茵、蔡建林、李宗傑、翁凌瑄、何東岳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素行均尚稱良好,前無任何犯罪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陳雅君、鄭懿茵、蔡建林、李宗傑、翁凌瑄、何東岳)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按,其等係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且被告陳雅君、鄭懿茵、蔡建林、李宗傑事後均復已積極與其所等直接接洽之投資人進行和解事宜,彌補該等投資人之損失,如前所述,均顯見其等悔意,被告翁凌瑄、何東岳則考量其等並無直接接洽投資人致使有何投資人受害之情事,本院認被告陳雅君、鄭懿茵、蔡建林、李宗傑、翁凌瑄、何東岳所受刑罰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仍併予諭知緩刑2 年,以啟自新。

肆、不另為無罪諭知之部分

一、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無相當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得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可資參照)。又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亦為同法第161 條第1 項所明定。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亦有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 號判例足參。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且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其以情況證據(即間接證據)斷罪時,尤須基於該證據在直接關係上所可證明之他項情況事實,本乎推理作用足以確證被告有罪,方為合法,不得徒憑主觀上之推想,將一般經驗上有利被告之其他合理情況逕予排除,此觀諸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32年度上字67號判例亦甚明顯。另刑法第339條第1 項之詐欺罪,必須行為人自始即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始能構成,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最高法院46年臺上字第260 號著有判例;又按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因違反同法第20條第1 項成立之罪,須有價證券之募集,行為人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所謂虛偽係指陳述之內容與客觀之事實不符;所謂詐欺,係指以欺罔之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所謂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係指陳述內容有缺漏,或其他原因,產生誤導相對人對事實之瞭解發生偏差之效果。無論虛偽、詐欺或其他使人誤信等行為,均須出於行為人之故意,否則尚不為罪(最高法院83年臺上字第4931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關於公司法部分:起訴意旨另以:被告盧翔宇、傅國華、徐文瑞、陳致安、王峰緒、劉振企、戴文宗等人共同基於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之常業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明知依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之規定,公司申請變更資本額登記時,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應實際繳納,不得僅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竟仍於下列期間,在股東並未實際繳納公司資本額情況下,而仍檢同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等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提出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之申請,分別於(一)90年6 月間,籌備資本額為1 千萬元,負責人為被告徐文瑞之亞星世紀公司,致主管機關於90年6 月29日核准亞星世紀公司之設立登記(被告傅國華、徐文瑞成立犯罪部分除外,該部分均如前所述);

(二)91年7 月間,籌備資本額2 億元,負責人為被告傅國華之水果叢林公司,致主管機關於91年7 月10日核准水果叢林公司之設立登記(被告傅國華、徐文瑞成立犯罪部分除外,該部分均如前所述);(三)92年8 月間,籌備資本額為

3 百萬元,負責人為被告戴文宗之浩穎公司,致主管機關於92年8 月15日核准浩穎公司之設立登記(被告傅國華、徐文瑞及戴文宗成立犯罪部分除外,該部分均如前所述);(四)93年2 月間,籌備資本額為1 百萬元,負責人為被告王峰緒之禾新公司,致主管機關於93年2 月22日核准禾新公司之設立登記(被告傅國華、徐文瑞及王峰緒成立犯罪部分除外,該部分均如前所述);(五)93年2 月間,籌備資本額為

1 百萬元,負責人為被告陳致安之乾陞宏公司,致主管機關於93 年2月24日核准乾陞宏公司之設立登記(被告傅國華、徐文瑞及陳致安成立犯罪部分除外,該部分如前所述);(六)93年8 月間,籌備資本額為1,百萬元,負責人為被告劉振企之日豐公司,致主管機關於93年8 月11日核准日豐公司之設立登記(被告傅國華、徐文瑞及劉振企成立犯罪部分除外,該部分均如前所述);因認被告盧翔宇、傅國華、徐文瑞、戴文宗、王峰緒、陳致安、劉振企除其等上揭經本院認成立犯罪者外,均另涉犯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嫌云云。惟訊之被告盧翔宇、傅國華、徐文瑞、戴文宗、王峰緒、陳致安、劉振企均否認有何上揭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嫌,又遍查檢察官所據之卷附證據,均尚不足證明被告盧翔宇、傅國華、徐文瑞、戴文宗、王峰緒、陳致安、劉振企涉有上揭起訴意旨所載之犯行,亦即本院認為依據檢察官所舉之證據,仍存有合理之懷疑,尚未到達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盧翔宇、傅國華、徐文瑞、戴文宗、王峰緒、陳致安、劉振企有上揭犯行,揆諸上開法律規定及判例意旨,本應對上揭被告為無罪之諭知,惟依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起訴意旨認該部分與上開論罪科刑部分有牽連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三、關於證券交易法部分:

(一)起訴意旨復略以:被告盧翔宇、傅國華、徐文瑞等40人共同基於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之常業犯意聯絡,分別於92年間、93年5 月間、92年間,各由被告賴亭文、被告陳致安與王敏熏、被告王曉琴出面接洽介紹徐俊龍、闕耀宗、洪慧芳購分別以14萬元、40萬元、不詳金額,購買亞太智通公司股票(居間買賣水果叢林公司股票成罪部分,業如前述)、領袖世界公司股權、不詳數量股票;因認被告盧翔宇、傅國華、徐文瑞等40人另涉犯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罪嫌及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 項、第44條第1 項之規定,而應同法第171 條、第175 條之規定論處云云(見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 、38)。然查:

1、證人徐俊龍於本院審理時證謂:(你是否有買領袖世界公司、亞太智通公司……的股票?)……亞太智通公司的股票是一個朋友賴亭文跟我借錢,她沒有錢還我,就拿了二張亞太智通公司的股票給我,她跟我說他們公司在美國會上市,股票賣出去賺的錢就等於她跟我借的錢就可以不用算了,……(徐文瑞及傅國華是否有向你介紹亞太智通公司的股票?)沒有,我是投資水果叢林公司。……(你剛才說亞太智通公司的股票,是否是借錢的抵押品?)也不算是抵押品,她向我借錢之後,她沒有錢可以還我,並不是她叫我投資亞太智通公司的股票。……」等語(見本院

〈七〉卷第45頁、第47 頁 至第49頁),核與其於警詢時證述:於92年2 月間,因其朋友被告賴亭文向其借14萬元,之後被告賴亭文將所購買的二張亞太智通公司股票出讓給其做為借款的依據,表示未來再將股票賣掉來再還其錢等語大致相合(見A4卷第226 頁),足見徐俊龍係因被告賴亭文為清償對徐俊龍之債務,始將上揭亞太智通公司股票交予徐俊龍供作擔保,易言之,徐俊龍並未因被告賴亭文之介紹而有何投資上揭亞太智通公司股票之情事,此外,亦查無被告賴亭文向徐俊龍借貸上揭款項有何實施詐術之情事,是以,就該部分而言,自難認被告賴亭文有何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及違反證券券交易法第20條第1 項、第44條第1 項之犯行。

2、另查,證人闕耀宗於警詢時雖證稱:其於93年5 月間任職於乾陞宏公司,在被告陳致安之要求,為了業績向友人商借40萬元交予被告陳致安、王敏熏購買領袖世界公司云云(見A4卷第432 頁),然其於本院審理時卻另證述:「(你是否有購買領袖世界公司的股票?)沒有。(你是否有陪同陳瓊琦去乾陞宏公司應徵工作?)有。(當時該公司負責人陳致安是否有向你或陳瓊琦推銷領袖世界公司的股票?)我們是一起去那邊上班的,但是公司實際上的經營到底是怎麼樣我也不知道,陳致安有給我們領袖世界公司的資料叫我們閱讀,去跟親友推薦,陳致安說買的人會賺錢,我有跟我的親友推薦,我的親友有買,我自己沒有買,有抽佣,但是抽多少錢我已經忘記了,我推銷出去的將近80萬元,……(領袖世界公司是否有分發股利給投資人?)我不瞭解,因為我也沒有買。……(你在民國93年9月23日在調查局訊問時說你交40萬元是為了個人及公司的業績所以借了40萬元而放在公司,並不是為了個人的買賣股票,有何意見?)……賴廷齊(哪一個齊字我不知道)先生跟銀行貸款80萬元,後來我推薦他買了40萬元的股票,後來因為公司與另一家公司有在比賽,我們的業績不夠,所以又跟賴廷齊拿了另外的40萬元來貼補公司這個月的業績,我想說下個月如果有新的業績進來的話,我就把40萬元的錢還給賴廷齊,下個月我就少報40萬元的業績,就是提前一個月先申報的意思,但是錢拿出去之後就沒有消息了,因為我們就離職了,所以這個40萬元是用賴廷齊的名義買的,我之後私下有還賴廷齊這40萬元,這40萬元我們並沒有拿到公司給我們的股票。……(你為何要提告?)因為我覺得錢有去無回,我不甘心,因為我後來給賴廷齊40萬元,我覺得公司至少要給我股票讓我心情舒服一點。……」等語(見本院〈七〉卷第175 頁至第177 頁),可知闕耀宗係因不甘賠償客戶金錢,始於警詢證稱其為業績而以40萬元投資領袖世界公司,事實上其並未出資投資領袖世界公司乙節,自難認被告陳致安、王敏熏有何介紹闕耀宗投資領袖世界公司股權之事實。

3、又遍查卷附之證據,均查無得以證明洪慧芳曾因他人介紹而購買股上揭股票或股權之情事,此外,亦查無被告王曉琴曾出面介紹洪慧芳購買上揭股票、股權,顯難認被告王曉琴有何介紹洪慧芳投資領袖世界公司股權之情事。

4、綜上,檢察官所據之卷附證據,均尚不足證明被告賴亭文、被告陳致安與王敏熏、被告王曉琴,分別有上揭起訴意旨所述出面向介紹徐俊龍、闕耀宗、洪慧芳投資上揭股票或股權之情事,自難認被告盧翔宇、傅國華、徐文瑞等40人有何有上揭起訴意旨所載之犯行,亦即本院認為依據檢察官所舉之證據,仍存有合理之懷疑,尚未到達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盧翔宇、傅國華、徐文瑞等40人有上揭犯行,揆諸上開法律規定及判例意旨,本應對被告盧翔宇、傅國華、徐文瑞等40人為無罪之諭知,惟依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起訴意旨認該部分與上開論罪科刑部分有牽連犯、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二)起訴及併案意旨另略以:被告戴文宗等37人與被告盧翔宇、傅國華、徐文瑞共同基於違反有價證券之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行為之規定及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竟仍以幹部教導旗下業務員以「陌生開發」之方式,利用網路聊天、街頭問卷、電話訪問或參加婚友社交友之方式結交不特定人士,再以「熱絡、邀約、佈線、破題、完款」等推銷技巧,或以二人或多人為一組之方式,將不特定之對象帶至公司或不特定地點,再由幹部或其他業務人員假藉係任職於亞太智通公司或水果叢林公司,而對不特定對象散播亞太智通公司、水果叢林公司或領袖世界公司之營運績效良好,股價即將因上市、上櫃買賣而大漲致有利可圖,非常值得投資,且領袖世界公司所投資之6 家子公司營收皆已超越預期成長比率,每股股票將於93年間無償配發1 股股利等不實資訊,向不特定投資人推銷販售亞太智通公司、水果叢林公司及領袖世界公司之股票;然而(1)亞太智通公司、水果叢林公司及領袖世界公司等3 家公司並未申請股票公開發行,亦未經證券承銷商輔導或推薦,更未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上市買賣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審查程序,而不符合有價證券上市或上櫃買賣之資格;(2)水果叢林公司因經營不善,所開設之營業據點除臺南百浬餱分公司外,均已逐一關閉而停止營業;(3)領袖世界公司係設於模里西斯共和國之紙上公司,並未實際營運,而領袖世界公司並未曾投資佑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亞太智通公司、上海億眾智通有限公司、上海資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聯想智通國際旅行社、煙台金球智通有限公司,且上開6 家公司與領袖世界公司間,並無直接之投資關係,而其中上海資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更僅係規劃中之公司,尚未實際成立,又領袖世界公司以1 比1 所配發之股利,更僅是股票分割,並非獲利豐厚之盈餘分配;卻由如附表三所示直接接洽之人,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向如附表三所示之投資人,以誇大不實之宣傳方式誘使不特定之投資人誤以為亞太智通公司、水果叢林公司及領袖世界公司皆有美好之願景而高估每股股票之價值,致使如附表三所示之投資人陷於錯誤,以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購買如附表三所示之股票或股權(被告盧翔宇就交易領袖世界公司、亞太智通公司股票股權部分成立本罪部分及被告傅國華、徐文瑞成立本罪部分,業如前述);因認被告陳致安等37人另涉犯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罪、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之詐偽罪;被告盧翔宇則就交易水果叢林公司股票或股權部分,另涉犯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罪、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之詐偽罪云云。然訊之被告盧翔宇及被告戴文宗等37人均堅決否認有何上揭起訴意旨所述之犯嫌,被告戴文宗等37人辯稱:其等係因相信被告盧翔宇、傅國華、徐文瑞之介紹才相信亞太智通公司、水果叢林公司、領袖世界公司營運業績不錯,被告傅國華、徐文瑞曾找被告盧翔宇到公司說明亞太智通公司、領袖世界公司之營運情況及遠景,當時被告盧翔宇、傅國華、徐文瑞有提供亞太智通公司上市上櫃資料及營運之相關資料,讓其等認為亞太智通公司營運不錯,領袖世界公司前景很好,且亞太智通公司曾獲金峰獎,相關財經雜誌亦介紹亞太智通公司之營業消息,是其等當時認為亞太智通公司、水果叢林公司、領袖世界公司均值得投資,並無欺騙投資人之意思;被告盧翔宇則辯稱:其與上揭交易水果叢林公司股票或股權沒有關係等語。經查:

1、關於由如附表二所示接洽之行為人,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向如附表二所示之投資人,以如附表二所示之居間購買上揭股票、股權之方式,致使如附表二所示之投資人以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購買如附表二所示之股票或股權之事實,如前所述,固得以認定(被告戴文宗等37人成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部分,詳見前述)。

2、惟查,觀之被告戴文宗等37人均非亞太智通公司或領袖世界公司之員工,亦均非水果叢林公司之實際負責經營核心人員,則被告戴文宗等37人顯然無法直接知悉亞太智通公司、水果叢林公司或領袖世界公司之實際營運狀況,衡之常情,其等僅能藉由其他資訊以瞭解水果叢林公司、亞太智通公司或領袖世界公司之實際營運情形。再者,被告盧翔宇、傅國華、徐文瑞均不否認關於被告盧翔宇曾至公司提供相關資料向業務員說明亞太智通公司、領袖世界公司之營運及遠景;復以觀之卷附被告盧翔宇提供之亞太智通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營業規劃書及領袖世界國際企業集團營業規劃書各1 份(見本院〈二〉卷第516 頁至第605頁),該營業規劃書載有亞太智通公司集團、領袖世界集團之相關公司資料,其營運團隊、組織及合作夥伴之組成優秀,以及營運策略、市場行銷之發展前景甚佳,復介紹亞太智通公司、領袖世界公司產品之優勢,又檢附Linuxe

r 雜誌、卓越雜誌、商業週刊等報章雜誌之報導,說明亞太智通公司、領袖世界公司之營運優勢及前景,並詳載20

04、2005、2006年亞太智通公司均有高度成長及高額業績之事項等內容,另參酌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昌證券公司)曾於91年1 月2 日向亞太智通公司提報「上櫃時程暨股權規劃建議書」建議亞太智通公司可申請上櫃後,亞太智通公司復於91年10月間與永昌證券公司訂立股票上市、上櫃輔導契約,而由永昌證券公司受亞太智通公司委託申請股票上市上櫃,並辦理股票上市、上櫃之規劃、輔導暨評估等事宜等情,有被告盧翔宇所提供之永昌證券公司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上櫃時程暨股權規劃建議書」、亞太智通公司股票上市、上櫃輔導契約各1 份在卷可憑(見本院〈一〉卷第172 頁至第175 頁;本院〈二〉卷第606 頁至第634 頁),又酌以中華民國傑出企業管理人協會確曾於92年間頒發亞太智通公司金峰獎乙節,有臺灣商會聯合資訊網之2003年金峰獎得獎名單1 份附卷可據(見本院〈十七〉卷第4 頁、第5 頁),衡之常情,一般人見到上揭公司資料及報章雜誌之報導,均應會認亞太智通公司、領袖世界公司之營業業績良好,營運前景看好,是上揭被告戴文宗等37人辯陳:其等係因被告盧翔宇、傅國華、徐文瑞之介紹及提供上揭資料,而認亞太智通公司及領袖世界公司業績及前景甚佳等語,並非無據;再酌以被告陳致安、王敏熏、張仕旻、吳玉葉、蔡建林、何東岳、邱欽姿、何宜靜、呂育龍、李宗傑、郭祥麟、陳月英、賴靜茹、陳雅君、曾美瑜、翁凌瑄、鄭懿茵、王曉琴、陳冠蘭、穆淑蓁、吳采融、李玉美、陳珮娸、張忠昌、賴亭文等人自身亦曾購買亞太智通公司股票、領袖世界公司股權或水果叢林公司股權或股權等節,業經上揭被告供述在卷(見本院〈一〉卷第168 頁、第207 頁、第210 頁;本院〈五〉卷第19頁、第42頁、第43頁、第83頁、第124 頁、第416 頁;A4卷第97頁反面、第98頁、第191 頁反面;A24 卷第624 頁至第626 頁、第628 頁、第636 頁至第63

8 頁、第645 頁、第647 頁、第648 頁;C1卷第78頁;F3卷第28頁),衡情,倘非上揭被告等係認亞太智通公司、水果叢林公司或領袖世界公司之營運、前景不錯,其等豈會購買亞太智通公司股票、領袖世界公司股權或水果叢林公司股權或股權,此外,亦查無證據可證被告戴文宗等37人知悉亞太智通公司、水果叢林公司、領袖世界公司當時之營運係屬不佳之情事,據上,益徵被告戴文宗等37人當時主觀上係認為亞太智通公司、水果叢林公司或領袖世界公司之營運或前景不錯之事實。則被告戴文宗等37人當時既認水果叢林公司、亞太智通公司或領袖世界公司之營運業績可期,其等推薦客戶購買該等公司之股票或股權,自難認有何詐欺之犯意可言;是觀之上揭最高法院之見解,自難對被告戴文宗等37人以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罪、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之詐偽罪相繩。至被告戴文宗等37人間以「陌生開發」之方式,利用網路聊天、街頭問卷、電話訪問或參加婚友社交友之方式結交不特定人士,再以「熱絡、邀約、佈線、破題、完款」等推銷技巧,或以二人或多人為一組之方式,將不特定之對象帶至公司或不特定地點,向客戶說明亞太智通公司、水果叢林公司或領袖世界公司之營運績效良好,股價即將因上市、上櫃買賣有利可圖,值得投資,向投資人推銷販售亞太智通公司、水果叢林公司及領袖世界公司股票或股權之情事,雖為被告戴文宗等37人所不爭執,然上揭向客戶銷售上揭股票、股權之方式,性質上係屬為推銷上揭股票、股權之行銷策略之手法,於商業活動中尚非少見,又被告陳致安等37人之上揭行銷手法或屬可議,然以國內股市蓬勃發展之情況及投資理財觀念普及之程度,一般人均能瞭解投資風險之概念,即獲利高,相對風險必然增加,此亦應為本件投資人有所認知,於投資時自應有所判斷,是自難遽認上揭被告戴文宗等37人推銷客戶之行銷手法等同詐術行為,況被告戴文宗等37人既無行使詐術之意思,已如前述,被告戴文宗等37人之上揭行銷手法,自仍與刑法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迥不相眸,尚難逕以被告戴文宗等37人有上揭行銷方式,即認被告戴文宗等37人有詐欺犯行,否則將有礙社會商業活動之正常發展。

3、再查,被告盧翔宇並非水果叢林公司之負責人或職員,於主觀上,其並無推薦水果叢林公司股票或股權之動機,又依據檢察官所舉之證據,無法證明被告盧翔宇與被告傅國華、徐文瑞間,有仲介交易水果叢林公司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亦無法證明亞太智通公司或領袖世界公司之職員有仲介交易水果叢林公司股票或股權之情事,則自難認被告盧翔宇有上揭起訴意旨所述居間交易水果叢林公司股票或股權之犯行。

4、綜上,關於起訴意旨認被告戴文宗等37人、被告盧翔宇,各另涉犯上揭犯嫌部分,本院認為依據檢察官所舉之證據,仍存有合理之懷疑,尚未到達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戴文宗等37人、被告盧翔宇各有上揭犯行,揆諸上開法律規定及判例意旨,本應對被告戴文宗等37人、被告盧翔宇均為無罪之諭知,惟依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起訴意旨認該部分與上開論罪科刑部分有牽連犯或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 項、第44條第1 項後段、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第17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條第1 項、第214 條、第42條第3 項、第55條、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56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2項、第47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款、第7 條、第9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媛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陳筱雯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祝君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公司法第9條第1項: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證券交易法第20條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發行人依本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

違反第1 項規定者,對於該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或出賣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委託證券經紀商以行紀名義買入或賣出之人,視為前項之取得人或出賣人。

證券交易法第44條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證券商分支機構之設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

外國證券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

證券商及其分支機構之設立條件、經營業務種類、申請程序、應檢附書件等事項之設置標準與其財務、業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規則有關外匯業務經營之規定,主管機關於訂定或修正時,應洽商中央銀行意見。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20條第1 項、第2 項、第155 條第1 項、第2項 、第

157 條之1 第1 項或第2 項規定。

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雇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

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

犯前項之罪,其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 千5 百萬元以上5 億元以下罰金。犯第1 項或第2 項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1 項或第2 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 項或第2 項之罪,其犯罪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如損及證券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 項或第2 項之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應負損害賠償金額者外,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證券交易法第175條違反第18條第1 項、第22條、第28條之2 第1 項、第43條第1 項、第43條之1 第2 項、第3 項、第43條之5 第2 項、第3 項、第43條之6 第1 項、第44條第1 項至第3 項、第60條第1 項、第62條第1 項、第93條、第96條至第98條、第116 條、第120 條或第

160 條之規定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80 萬元以下罰金。附表一:

┌──┬────┬───────────────┬────┐│編號│ 被 告 │ 任職公司及期間 │ 備 註 │├──┼────┼───────────────┼────┤│1 │ 盧翔宇 │自90年8 月13日起至94年9 月2 日│ ││ │ │止,任職於亞太智通公司 │ │├──┼────┼───────────────┼────┤│2 │ 傅國華 │1.自90年9 月28日起至91年11月1 │ ││ │ │ 日止,任職於亞星世紀公司。 │ ││ │ │2.93年4 月8 日起至95年4 月19日│ ││ │ │ 止,任職於水果叢林公司 │ │├──┼────┼───────────────┼────┤│3 │ 徐文瑞 │1.自90年8月31日起至93年10月27 │ ││ │ │ 日止,任職於亞星世紀公司 │ ││ │ │2.自94年4月15日起至95年4月19日│ ││ │ │ 止,任職於水果叢林公司 │ │├──┼────┼───────────────┼────┤│4 │ 陳致安 │1.自91年9月18日起至92年2月6日 │ ││ │ │ 止,任職於亞星世紀公司 │ ││ │ │2.自92年2月12日起至93年2月27日│ ││ │ │ 止任職於水果叢林公司 │ ││ │ │3.自93年4月9日起至93年10月27日│ ││ │ │ 止任職於乾陞宏公司 │ │├──┼────┼───────────────┼────┤│5 │ 王敏熏 │1.自90年9 月間起至92年2 月6 日│ ││ │ │ 止,任職於亞星世紀公司。 │ ││ │ │2.92年2月12日起至93年2月27日止│ ││ │ │ ,任職於水果叢林公司 │ ││ │ │3.自93年3月30日起至93年10月27 │ ││ │ │ 日止,任職於乾陞宏公司。 │ │├──┼────┼───────────────┼────┤│6 │ 王峰緒 │1.自90年9月28日起至91年11月1日│ ││ │ │ 止,任職於亞星世紀公司 │ ││ │ │2.自91年11月1日起至93年2月27日│ ││ │ │ 止,任職於水果叢林公司 │ ││ │ │3.自93年3月2日起至93年10月26日│ ││ │ │ 止,任職於禾新實業公司。 │ │├──┼────┼───────────────┼────┤│7 │ 劉振企 │1.自90年9月28日起至91年3月1日 │ ││ │ │ 止及91年11月7日起至92年6月26│ ││ │ │ 日止,任職於亞星世紀公司。 │ ││ │ │2.自92年6月26日起至93年2月27日│ ││ │ │ 止,任職於水果叢林公司 │ ││ │ │3.自93年3月2日起至93年8月31日 │ ││ │ │ 止,任職於禾新實業公司 │ ││ │ │4.自93年8月26日起至93年12月1日│ ││ │ │ 止,任職於日豐行銷公司 │ │├──┼────┼───────────────┼────┤│8 │ 戴文宗 │自92年8月19日起至93年10月5日止│ ││ │ │,任職於浩穎企業公司 │ │├──┼────┼───────────────┼────┤│9 │ 張仕旻 │1.自90年初起至91年11月1 日止,│ ││ │ │ 任職於亞星世紀公司 │ ││ │ │2.自91年11月1日起至92年4月21日│ ││ │ │ 止,任職於水果叢林公司 │ │├──┼────┼───────────────┼────┤│10 │ 張齋烽 │1.自91年11月1日起至93年2月23日│ ││ │ │ 止,任職於水果叢林公司 │ ││ │ │2.自93年2月26日起至93年10月26 │ ││ │ │ 日止,任職於浩穎企業公司 │ │├──┼────┼───────────────┼────┤│11 │ 黃聖斌 │1.自92年間起至92年1月10日止, │ ││ │ │ 及自92年7月23日起至93年2月27│ ││ │ │ 日止,任職於水果叢林公司 │ ││ │ │2.自92年2月6日起至92年6月26日 │ ││ │ │ 止,任職於亞星世紀公司 │ ││ │ │3.自93年3月2日起至93年10月26日│ ││ │ │ 止,任職於禾新實業公司 │ │├──┼────┼───────────────┼────┤│12 │ 吳玉葉 │自91年9 月1 日起至92年3 月間,│ ││ │ │,任職於亞星世紀公司 │ │├──┼────┼───────────────┼────┤│13 │ 郭祥麟 │1.自90年11月2日起至91年3月1日 │ ││ │ │ 止,及自91年11月7日起至92年 │ ││ │ │ 6月26日止任職於亞星世紀公司 │ ││ │ │2.自92年6月26日起至93年2月23日│ ││ │ │ 止,任職於水果叢林公司 │ ││ │ │3.自93年2月26日起至93年10月26 │ ││ │ │ 日止,任職於浩穎企業公司 │ │├──┼────┼───────────────┼────┤│14 │ 陳月英 │自90年7 月間起至92年6 月26日止│ ││ │ │,任職於水果叢林公司 │ │├──┼────┼───────────────┼────┤│15 │ 林恩佑 │1.自90年間起至93年2 月27日止,│ ││ │ │ 任職於水果叢林公司。 │ ││ │ │2.自93年3月30日起至93年10月26 │ ││ │ │ 日止,任職於乾陞宏公司 │ │├──┼────┼───────────────┼────┤│16 │ 賴靜茹 │1.自90年9月28日起至91年3月1日 │ ││ │ │ 止,任職於亞星世紀公司 │ ││ │ │2.自92年6月3日起至93年2月27日 │ ││ │ │ 止,任職於水果叢林公司 │ ││ │ │3.自93年3月2日起至93年8月31日 │ ││ │ │ 止,任職於禾新實業公司 │ ││ │ │4.自93年8月26日起至93年12月1日│ ││ │ │ 止,任職於日豐行銷公司 │ │├──┼────┼───────────────┼────┤│17 │ 陳雅君 │自93年7月15日起至93年12月1日止│ ││ │ │,任職於日豐行銷公司 │ │├──┼────┼───────────────┼────┤│18 │ 曾美瑜 │自92年9月間起至92年12月12日止 │ ││ │ │任職於水果叢林公司 │ │├──┼────┼───────────────┼────┤│19 │ 翁凌瑄 │自91年10月8日起至92年1月10日止│ ││ │ │,任職於水果叢林公司 │ │├──┼────┼───────────────┼────┤│20 │ 鄭懿茵 │自91年11月下旬起至92年3月6日止│ ││ │ │,任職於水果叢林公司 │ │├──┼────┼───────────────┼────┤│21 │ 蔡建林 │自92年1月10日起至92年2月12日止│ ││ │ │,任職於水果叢林公司 │ │├──┼────┼───────────────┼────┤│22 │ 何東岳 │91年6月下旬起至92年2月上旬止任│ ││ │ │職於亞星世紀公司 │ │├──┼────┼───────────────┼────┤│23 │ 吳美琴 │1.自90年9月28日起至91年1月23日│ ││ │ │ 止、自91年10月10日起至91年11│ ││ │ │ 月1日止及自92年1月14日起至92│ ││ │ │ 年6 月26日止,任職於亞星世紀│ ││ │ │ 公司 │ ││ │ │2.自91年11月1日起至92年1月10日│ ││ │ │ 止,及自92年6月26日起至92年 │ ││ │ │ 10月9日止任職於水果叢林公司 │ │├──┼────┼───────────────┼────┤│24 │ 林鴻安 │1.自91年11月18日起至92年12月2 │ ││ │ │ 日止,及自93年2月3日起至93年│ ││ │ │ 2月23日止任職於水果叢林公司 │ ││ │ │2.自93年2月26日起至93年10月26 │ ││ │ │ 日止,任職於浩穎企業公司 │ │├──┼────┼───────────────┼────┤│25 │ 王曉琴 │1.自91年9 月間起至92年2 月6 日│ ││ │ │ 止,任職於亞星世紀公司 │ ││ │ │2.自92年2月12日起至93年2月27日│ ││ │ │ 止,任職於水果叢林公司 │ ││ │ │3.自93年3月30日起至93年9月1日 │ ││ │ │ 止,任職於乾陞宏公司 │ │├──┼────┼───────────────┼────┤│26 │ 陳冠蘭 │1.自92年1月14日起至92年6月26日│ ││ │ │ 止,任職於亞星世紀公司 │ ││ │ │2.自92年6月26日起至92年11月5日│ ││ │ │ 止,任職於水果叢林公司 │ │├──┼────┼───────────────┼────┤│27 │ 林秀鳳 │自91年中旬起至91年12月間任職於│ ││ │ │亞星世紀公司 │ │├──┼────┼───────────────┼────┤│28 │ 邱欽姿 │1.自90年11月2日起至91年3月1日 │ ││ │ │ 止任職於亞星世紀公司 │ ││ │ │2.自91年11月1日起至93年2月17日│ ││ │ │ 止,任職於水果叢林公司 │ ││ │ │3.自93年8月26日起至93年12月1日│ ││ │ │ 止,任職於日豐行銷公司 │ │├──┼────┼───────────────┼────┤│29 │ 洪怡君 │自91年初起至92年4月2日止任職於│ ││ │ │水果叢林公司 │ │├──┼────┼───────────────┼────┤│30 │ 穆淑蓁 │1.自92年11月起至93年2月27日止 │ ││ │ │ ,任職於水果叢林公司 │ ││ │ │2.自93年3月2日起至93年4月29日 │ ││ │ │ 止,任職於禾新實業公司 │ │├──┼────┼───────────────┼────┤│31 │ 吳采融 │91年3 、4 月間起至92年中旬,任│ ││ │ │職於水果叢林公司 │ │├──┼────┼───────────────┼────┤│32 │ 李玉美 │1.自91年中旬起至91年12月19日止│ ││ │ │ ,任職於水果叢林公司 │ ││ │ │2.自92年2月6日起至92年6月3日止│ ││ │ │ ,任職於亞星世紀公司 │ │├──┼────┼───────────────┼────┤│33 │ 陳珮娸 │1.自91年3 月底起至93年2 月27日│ ││ │ │ 止,任職於水果叢林公司 │ ││ │ │2.自93年3月30日起至93年10月27 │ ││ │ │ 日止,任職於乾陞宏公司 │ │├──┼────┼───────────────┼────┤│34 │ 許翌歆 │1.自91年6月起至91年11月1日止任│ ││ │ │ 職於亞星世紀公司 │ ││ │ │2.自91年11月1日起至92年3月5日 │ ││ │ │ 止,任職於水果叢林公司 │ │├──┼────┼───────────────┼────┤│35 │ 何宜靜 │1.自90年12月17日起至91年11月1 │ ││ │ │ 日止,任職於亞星世紀公司 │ ││ │ │2.自91年11月1日起至92年4月21日│ ││ │ │ 止,任職於水果叢林公司 │ │├──┼────┼───────────────┼────┤│36 │ 呂育龍 │自91年11月起至92年4月10日止任 │ ││ │ │職於水果叢林公司 │ │├──┼────┼───────────────┼────┤│37 │ 李宗傑 │自91年11月18日起至92年2月27日 │ ││ │ │止任職於水果叢林公司 │ │├──┼────┼───────────────┼────┤│38 │ 張忠昌 │1.自91年5月間起至91年11月1日止│ ││ │ │ 任職於亞星世紀公司 │ ││ │ │2.自91年11月1日起至92年3月20日│ ││ │ │ 止,及自92年12月12日起至95年│ ││ │ │ 3月21日止任職於水果叢林公司 │ │├──┼────┼───────────────┼────┤│39 │ 簡孟儀 │1.自90年9月28日起至91年3月1日 │ ││ │ │ 止,及自91年6月25日起至91年 │ ││ │ │ 10月1 日止,任職於亞星世紀公│ ││ │ │ 司 │ ││ │ │2.自92年8月21日起至93年2月23日│ ││ │ │ 止,任職於水果叢林公司 │ ││ │ │3.自93年2月26日起至93年8月31日│ ││ │ │ 止,任職於浩穎企業公司 │ ││ │ │4.自93年8月26日起至93年12月1日│ ││ │ │ 止,任職於日豐行銷公司 │ │├──┼────┼───────────────┼────┤│40 │ 賴亭文 │1.自90年9月28日起至91年3月1日 │ ││ │ │ 止,及自91年11月7日起至92年 │ ││ │ │ 6 月26日止,任職於亞星世紀公│ ││ │ │ 司 │ ││ │ │2.自92年6月26日起至93年2月23日│ ││ │ │ 止,任職於水果叢林公司 │ ││ │ │3.自93年2月26日起至93年4月21日│ ││ │ │ 止,任職於浩穎企業公司 │ │└──┴────┴───────────────┴────┘附表二:

┌──┬───┬────┬───┬────┬────┬────────────────────┐│編號│投資人│直接接洽│ 時間 │股票(股│金額(元)│ 仲介買賣經過 ││ │ │之行為人│ │權)數量│ │ │├──┼───┼────┼───┼────┼────┼────────────────────┤│1 │鍾進中│羅玉娟、│87年間│亞太智通│103萬6千│鍾進中於87年間參加新竹市「怡心社」認識羅││ │ │自稱羅玉│ │公司股票│元 │玉娟,經由羅玉娟介紹認識自稱羅玉娟姊夫之││ │ │娟姊夫之│ │27 張 │ │男子。渠等共同向鐘進中表示亞太智通公司股││ │ │男子 │ │ │ │票投資遠景非常看好,值得投資等詞,向其推││ │ │ │ │ │ │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鍾進中遂透過羅玉娟辦││ │ │ │ │ │ │理貸款,以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2 │李名豐│吳玉葉、│90年6 │水果叢林│20萬元 │李名豐於90年6 月間參加「長虹婚友社」認識││ │ │賴慧甄 │月間 │公司股票│ │賴慧甄後,賴慧甄不斷鼓吹水果叢林公司股票││ │ │ │ │1萬5千股│ │,且以水果叢林公司股票投資遠景非常看好等││ │ │ │ │ │ │詞,向其推薦投資水果叢林公司,李名豐遂分││ │ │ │ │ │ │3次 交付左列金額之現金予被告吳玉葉,購買││ │ │ │ │ │ │左列公司股票。 │├──┼───┼────┼───┼────┼────┼────────────────────┤│3 │李仕任│戴文宗、│90年間│亞太智通│8萬元 │李仕任於90年間參加「長青婚友社」認識沈意││ │ │沈意蘋 │ │公司股票│ │蘋,經沈意蘋介紹認識被告戴文宗,被告戴文││ │ │ │ │2張 │ │宗向李仕任推銷亞太智通公司股票,表示投資││ │ │ │ │ │ │遠景非常看好,且股票即將上市等詞,向其推││ │ │ │ │ │ │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李仕任遂交付左列金額││ │ │ │ │ │ │之現金予被告戴文宗,購買左列股票。 │├──┼───┼────┼───┼────┼────┼────────────────────┤│4 │陳建良│沈意蘋 │90年間│水果叢林│45萬元、│陳建良於90年間因水果叢林公司之業務員沈意││ │ │ │ │公司股票│17萬元,│蘋主動聯繫認識沈意蘋,沈意蘋不斷介紹其水││ │ │ │ │6張、亞 │共62萬元│果叢林公司股票、亞太智通公司股票投資遠景││ │ │ │ │太智通公│ │非常看好,股票上市後會大漲等詞,陳建良分││ │ │ │ │司股票6 │ │別匯款45萬元、17萬元購買水果叢林公司股票││ │ │ │ │張 │ │、亞太智通公司股票各6 張。 │├──┼───┼────┼───┼────┼────┼────────────────────┤│5 │莊媖媚│年籍姓名│90年間│亞太智通│13萬6千 │莊媖媚於90年間因打工認識綽號「佳芬」之女││ │ │不詳綽號│ │公司股票│元 │子,她有一天打電話表示其在水果叢林公司任││ │ │「佳芬」│ │2張 │ │職,該公司所販售之亞太智通公司股票投資遠││ │ │之女子 │ │ │ │景非常看好,且股票即將上市,上市後股價會││ │ │ │ │ │ │漲到100 多元等詞,向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 │ │ │ │ │ │司,其遂交付左列金額之現金予綽號「佳芬」││ │ │ │ │ │ │之女子購買左列股票。 │├──┼───┼────┼───┼────┼────┼────────────────────┤│6 │鄭科閩│羅玉娟、│90年9 │亞太智通│22萬元 │鄭科閩於90年9月間參加「怡心社」交友聯誼 ││ │ │年籍姓名│月間 │公司股票│ │社認識羅玉娟,再由羅玉娟帶鄭科閔至乾陞宏││ │ │不詳自稱│ │5張 │ │公司認識自稱羅玉娟姐夫之男子,羅玉娟與該││ │ │羅玉娟「│ │ │ │名自稱羅玉娟姊夫之男子,向其推薦亞太智通││ │ │姊夫」之│ │ │ │公司股票,表示投資遠景非常看好,值得投資││ │ │男子 │ │ │ │,鄭科閔遂以左列金額購買左列之股票。 ││ │ │ │ │ │ │ │├──┼───┼────┼───┼────┼────┼────────────────────┤│7 │劉育惠│張仕旻 │90年9 │亞太智通│29萬8千 │劉育惠專科同學被告張仕旻於90年9 月間向劉││ │ │ │月間 │公司股票│元 │育惠推薦水果叢林公司及亞太智通公司之股票││ │ │ │ │2張、水 │ │,表示投資遠景非常看好,且股票上市後股價││ │ │ │ │果叢林公│ │會大漲等詞,向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水││ │ │ │ │司股票3 │ │果叢林公司,劉育惠遂匯款左列金額購買左列││ │ │ │ │張 │ │股票。 │├──┼───┼────┼───┼────┼────┼────────────────────┤│8 │李錦禧│羅玉娟、│90年9 │水果叢林│84萬元 │李錦禧於90年9 月間在臺中市「長虹生活諮詢││ │ │傅國華 │月間 │公司股票│ │顧問公司」認識羅玉娟,經由羅玉娟介紹認識││ │ │ │ │6張 │ │被告傅國華,渠等共同以水果叢林公司之股票││ │ │ │ │ │ │投資遠景非常看好,值得投資等詞,向其推薦││ │ │ │ │ │ │投資水果叢林公司,李錦禧遂以左列金額購買││ │ │ │ │ │ │左列股票。 │├──┼───┼────┼───┼────┼────┼────────────────────┤│9 │林育弘│吳玉葉、│90年底│水果叢林│10萬元 │林育弘於90年底參加「中華民國單身促進協會││ │ │鄭佩玲 │ │公司股票│ │喜悅生活諮詢」的認識鄭佩玲,再由鄭佩玲認││ │ │ │ │3萬股 │ │識被告吳玉葉,該2 人共同以水果叢林公司之││ │ │ │ │ │ │股票投資遠景非常看好等詞,向其推薦投資水││ │ │ │ │ │ │果叢林公司,林育弘遂以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 │ │ │ │ │ │票。 │├──┼───┼────┼───┼────┼────┼────────────────────┤│10 │范澄志│羅玉娟、│90年底│亞太智通│48萬元 │范澄志於90年底參加「怡心交友聯誼社」認識││ │ │年籍姓名│ │公司股票│ │羅玉娟,經由羅玉娟介紹認識其姊夫。羅玉娟││ │ │不詳自稱│ │8張 │ │與自稱其姊夫之男子2 人一同推薦亞太智通公││ │ │羅玉娟姊│ │ │ │司股票,表示投資遠景非常看好、值得投資,││ │ │夫之男子│ │ │ │且股票即將上市等詞,范澄志遂以左列金額,││ │ │ │ │ │ │購買左列股票。 │├──┼───┼────┼───┼────┼────┼────────────────────┤│11 │黃淑誼│張齋烽、│91年初│亞太智通│31萬2千 │黃淑誼、黃貴楠於因至水果叢林公司應徵內勤││ │黃貴楠│吳玉葉 │ │公司股票│元 │人員;進入公司後,在被告張齋烽、吳玉葉之││ │ │ │ │8張 │ │鼓吹下,黃淑誼與其弟弟黃貴楠以左列金額購││ │ │ │ │ │ │買左列股票。 │├──┼───┼────┼───┼────┼────┼────────────────────┤│12 │呂育龍│林鴻安 │91年1 │亞太智通│39萬元 │呂育龍於91年1 月間至水果叢林公司台南分店││ │ │ │月間 │公司股票│ │任職,被告林鴻安向呂育龍推薦亞太智通公司││ │ │ │ │10 張 │ │股票,表示公司的投資利潤很好,且即將上市││ │ │ │ │ │ │等詞,呂育龍遂以交付左列金額予被告林鴻安││ │ │ │ │ │ │,購買左列股票。 │├──┼───┼────┼───┼────┼────┼────────────────────┤│13 │陳德明│黃聖斌、│91年1 │亞太智通│30萬元、│陳德明於91年1 月間參加臺中市「中華民國單││ │ │陳曉蘭 │月間 │公司股票│ │身福利協進會」認識陳曉蘭,經由陳曉蘭介紹││ │ │子 │ │8 張 │ │認識被告黃聖斌,被告黃聖斌表示亞太智通公││ │ │ │ │ │ │司股票投資遠景非常看好,且股票即將上市會││ │ │ │ │ │ │大漲等詞,向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陳德││ │ │ │ │ │ │明遂以30萬元購買左列股票。 │├──┼───┼────┼───┼────┼────┼────────────────────┤│13-1│陳德明│陳曉蘭、│91年1 │水果叢林│50萬元,│陳德明於91年1 月間參加臺中市「中華民國單││ │ │年籍姓名│月間 │公司股票│ │身福利協進會」認識陳曉蘭,經由陳曉蘭介紹││ │ │不詳自稱│ │4 張 │ │認識其堂哥,該名男子又向我推銷水果叢林公││ │ │陳曉蘭「│ │ │ │司股票,向其推薦投資水果叢林公司,陳德明││ │ │堂哥」之│ │ │ │遂以50萬元購買左列股票。 ││ │ │男子 │ │ │ │ │├──┼───┼────┼───┼────┼────┼────────────────────┤│14 │林世閎│吳玉葉、│91年2 │水果叢林│43萬5千 │林世閎於91年2 月間在臺南市的婚友社認識鄭││ │ │鄭佩玲 │月間 │公司股權│元 │佩玲,鄭佩玲介紹認識被告吳玉葉,渠等2 人││ │ │ │ │6單位 │ │推銷購買水果叢林特別股,可以獲利甚豐等詞││ │ │ │ │ │ │,致林世閎以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權。 │├──┼───┼────┼───┼────┼────┼────────────────────┤│15 │陳義方│郭祥麟、│91年4 │水果叢林│22萬5 千│陳義方於91年4月間參加「長虹交友聯誼社」 ││ │ │沈意蘋 │月間 │公司股票│元 │認識沈意蘋,經沈意蘋介紹認識被告郭祥麟,││ │ │ │ │2 張 │ │渠2 人共同以水果叢林公司股票投資遠景非常││ │ │ │ │ │ │看好、值得投資等詞,推薦陳義方購買水果叢││ │ │ │ │ │ │林公司股票,陳義方遂以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 │ │ │ │ │ │票。 │├──┼───┼────┼───┼────┼────┼────────────────────┤│15-1│陳義方│沈意蘋、│91年4 │亞太智通│31萬2 千│陳義方於91年4月間參加「長虹交友聯誼社」 ││ │ │年籍不詳│月間 │公司股票│元 │認識沈意蘋,經沈意蘋介紹認識自稱「陳先生││ │ │自稱「陳│ │8 張 │ │」之人,該2 人共同以亞太智通公司股票投資││ │ │先生」之│ │ │ │遠景非常看好、值得投資,且股票即將上市等││ │ │人 │ │ │ │詞,推薦陳義方購買亞太智通公司股票,陳義││ │ │ │ │ │ │方遂交付左列額購買左列亞太智通公司股票。│├──┼───┼────┼───┼────┼────┼────────────────────┤│16 │連建賀│劉振企、│91年4 │水果叢林│16萬8千 │連建賀於91年4 月間參臺中市「怡心社」交友││ │ │申明麗 │月間 │公司股權│元、21萬│社認識申明麗,經介紹認識被告劉振企,渠等││ │ │ │ │2張、亞 │6千元, │2 人表示水果叢林公司股票投資遠景非常看好││ │ │ │ │太智通公│共38萬4 │,獲利良好,連建賀遂交付現金16萬8 千元予││ │ │ │ │司股票4 │千元 │申明麗購買水果叢林公司股票2 張;後來被告││ │ │ │ │張 │ │劉振企又以亞太智通公司股票投資遠景非常看││ │ │ │ │ │ │好,股票上市後股價會大漲等詞,推薦連建賀││ │ │ │ │ │ │購買亞太智通公司股票,連建賀遂交付現金21││ │ │ │ │ │ │萬6 千元予被告劉振企,購買亞太智通公司股││ │ │ │ │ │ │票4 張。 │├──┼───┼────┼───┼────┼────┼────────────────────┤│17 │林宏璩│陳佩娸、│91年5 │亞太智通│46萬5千 │林宏璩於91年5 月因被告陳佩娸電訪認識被告││ │ │吳玉葉 │月間 │公司股票│元 │陳佩娸,嗣經被告陳珮娸介紹被告吳玉葉,該││ │ │ │ │5張、水 │ │2 人共同鼓吹林宏璩購買水果叢林公司及亞太││ │ │ │ │果叢林公│ │智通公司股票,林宏璩遂共匯款左列金額以購││ │ │ │ │司股權2.│ │買左列股票、股權。 ││ │ │ │ │5張 │ │ │├──┼───┼────┼───┼────┼────┼────────────────────┤│18 │廖志勝│郭祥麟、│91年5 │亞太智通│9萬8千元│廖志勝於91年5 月間參加臺中市「長青交友聯││ │ │沈意蘋 │月間 │公司股票│、45萬元│誼社」認識沈意蘋,經沈意蘋介紹認識被告郭││ │ │ │ │1張、水 │,共54萬│祥麟,渠2 人表示亞太智通公司及水果叢林公││ │ │ │ │果叢林公│8千元 │司股票投資遠景非常看好、值得投資,且亞太││ │ │ │ │司股票3 │ │智通公司股票即將上市等詞,向廖志勝推薦亞││ │ │ │ │張 │ │太智通公司、水果叢林公司股票,廖志勝遂以││ │ │ │ │ │ │匯款方式交付左列股票,購買左列股票。 │├──┼───┼────┼───┼────┼────┼────────────────────┤│19 │詹智鈞│劉冠伶 │91年間│水果叢林│45萬元 │詹智鈞於91年間透過婚友社認識劉冠伶,劉冠││ │ │ │ │公司股票│ │伶鼓吹詹智鈞購買水果叢林公司股票,詹智鈞││ │ │ │ │6張 │ │遂以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19-1│詹智鈞│劉振企 │91年間│亞太智通│23萬元,│詹智鈞於91年間透過婚友社認識劉冠伶,劉冠││ │ │ │ │公司股票│ │伶介紹認識被告劉振企,被告劉振企以亞太智││ │ │ │ │5 張 │ │通公司股票投資利潤很好,且該公司股票即將││ │ │ │ │ │ │上市等詞,向詹智鈞推薦亞太智通公司股票,││ │ │ │ │ │ │詹智鈞遂以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20 │王繹舒│李宗傑 │91年間│亞太智通│7萬8千元│王繹舒於91年間因被告李宗傑介紹表示亞太智││ │ │ │ │公司股票│ │通公司股票,表示投資利潤很好,且股票即將││ │ │ │ │1張 │ │上市,值得投資等詞,向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 │ │ │ │ │ │公司,王繹舒遂將左列金額交予被告李宗傑,││ │ │ │ │ │ │購買左列股票。 │├──┼───┼────┼───┼────┼────┼────────────────────┤│21 │林健良│許翌歆、│91年間│亞太智通│27萬2千 │林健良於91年間因被告許翌欣電訪而認識許翌││ │ │年籍姓名│ │公司股票│元 │歆,並透過被告許翌欣認識自稱許翌歆姐夫之││ │ │不詳自稱│ │4張 │ │男子,該2 人表示亞太智通公司股票利益非常││ │ │許翌歆姊│ │ │ │不錯,將來遠景非常看好,向林健良推薦投資││ │ │夫之男子│ │ │ │亞太智通公司股票,林健良遂向臺新銀行辦理││ │ │ │ │ │ │貸款後,交付左列金額予被告予許翌欣,購買││ │ │ │ │ │ │左列股票。 │├──┼───┼────┼───┼────┼────┼────────────────────┤│22 │陳元國│陳月英、│91年間│水果叢林│共投資32│被告吳美琴於91年間帶陳元國到任職的水果叢││ │ │吳美琴 │ │公司股票│萬元購買│林公司認識被告陳月英,該2 人共同鼓吹陳元││ │ │ │ │2張 │水果叢林│國投資水果叢林公司股票,陳元國遂交付左列││ │ │ │ │ │公司、亞│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 │ │ │ │ │太智通公│ ││ │ │ │ │ │司股票 │ │├──┼───┼────┼───┼────┼────┼────────────────────┤│22-1│陳元國│吳美琴 │91年間│亞太智通│共投資32│被告吳美琴於91年間介紹陳元國投資亞太智通││ │ │ │ │公司股票│萬元購買│公司股票,陳元國遂交付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 │ │ │ │1張 │亞太智通│票。 ││ │ │ │ │ │公司、水│ ││ │ │ │ │ │果叢林公│ ││ │ │ │ │ │司股票 │ │├──┼───┼────┼───┼────┼────┼────────────────────┤│23 │王榮昌│張仕旻、│91年間│亞太智通│27萬2千 │王榮昌於91年間因任職於水果叢林公司之陳佩││ │ │陳佩瑜 │ │公司股票│元 │瑜電訪認識陳佩瑜,並透過陳珮瑜認識被告張││ │ │ │ │4張 │ │仕旻,被告張仕旻以亞太智通公司股票投資遠││ │ │ │ │ │ │景非常看好等詞向王榮昌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 │ │ │ │ │ │司股票,王榮昌遂至臺新銀行崇德分行辦理貸││ │ │ │ │ │ │款後,由陳珮瑜代為領出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 │ │ │ │ │ │票。 │├──┼───┼────┼───┼────┼────┼────────────────────┤│24 │吳建和│曾桂娟 │91年間│亞太智通│35萬元 │吳建和於91年間參加「長青婚友社」認識曾桂││ │ │ │ │公司股票│ │娟,因曾桂娟之介紹而交付左列金額之現金予││ │ │ │ │5張 │ │曾桂娟購買左列股票。 │├──┼───┼────┼───┼────┼────┼────────────────────┤│25 │馮淑棉│張仕旻、│91年間│亞太智通│共147萬 │馮淑棉於91年間因任職於水果叢林公司之陳佩││ │ │陳佩瑜 │ │公司股票│元 │瑜電訪而認識陳佩瑜,並透過陳珮瑜認識被告││ │ │ │ │、領袖世│ │張仕旻,被告張仕旻以亞太智通公司股票投資││ │ │ │ │界公司股│ │利益非常不錯,將來遠景看好等詞,向馮淑棉││ │ │ │ │權計17張│ │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股票、領袖世界公司股││ │ │ │ │ │ │權,馮淑棉遂以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票、股權││ │ │ │ │ │ │。 │├──┼───┼────┼───┼────┼────┼────────────────────┤│26 │陳建興│陳月英、│91年間│水果叢林│共出資15│陳建興於91年間參加「中華民國單身福利協進││ │ │陳冠蘭、│ │公司股票│2 萬元購│會」認識被告吳美琴,被告吳美琴帶陳建興認││ │ │吳美琴 │ │4 張 │買水果叢│識被告陳月英、陳冠蘭,該3 人表示水果叢林││ │ │ │ │ │林公司、│公司股票投資遠景非常看好等詞,陳建興遂交││ │ │ │ │ │亞太智通│付左列金額投資左列股票。 ││ │ │ │ │ │公司股票│ │├──┼───┼────┼───┼────┼────┼────────────────────┤│26-1│陳建興│陳冠蘭、│91年間│亞太智通│共出資15│陳建興於91年間參加「中華民國單身福利協進││ │ │吳美琴 │ │公司股票│2 萬元購│會」而認識被告吳美琴,被告吳美琴帶陳建興││ │ │ │ │18張 │買亞太智│認識被告陳冠蘭,被告吳美琴、陳冠蘭向陳建││ │ │ │ │ │通公司、│興表示亞太智通公司股票遠景看好等詞,陳建││ │ │ │ │ │水果叢林│興遂交付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 │ │ │ │ │公司股票│ │├──┼───┼────┼───┼────┼────┼────────────────────┤│27 │羅明義│劉振企、│91年間│亞太智通│20萬4千 │羅明義於91年間透過臺中市「松田企業諮詢顧││ │ │真實姓名│ │公司股票│元 │問中心」認識1 名女子,經由該女子介紹認識││ │ │年籍不詳│ │3張 │ │被告劉振企,渠2 人表示亞太智通公司股票投││ │ │之女子 │ │ │ │資利潤很好,且股票將於93年上市等詞,向其││ │ │ │ │ │ │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羅明義遂以左列金額││ │ │ │ │ │ │購買左列股票。 │├──┼───┼────┼───┼────┼────┼────────────────────┤│28 │梁原華│劉振企、│91年間│亞太智通│40萬元 │梁原華於91年間透過臺中市「松田企業」婚友││ │ │邱小慧 │ │公司股票│ │社認識自稱邱小慧,經邱小慧介紹認識劉振企││ │ │ │ │6張 │ │,渠等2 人向梁原華表示亞太智通公司股票投││ │ │ │ │ │ │資利潤很好,且該公司股票即將上市等詞,向││ │ │ │ │ │ │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梁原華遂以左列之││ │ │ │ │ │ │價金購買左列股票。 │├──┼───┼────┼───┼────┼────┼────────────────────┤│29 │彭仁建│羅玉娟、│91年6 │亞太智通│20萬元 │彭仁建於91年6 月間參加「中華民國單身福利││ │ │年籍姓名│月間 │公司股票│ │協進會」認識羅玉娟,再由羅玉娟帶彭仁建至││ │ │不詳自稱│ │3張 │ │乾陞宏公司認識自稱羅玉娟姐夫之男子,羅玉││ │ │羅玉娟「│ │ │ │娟及該名男子向彭仁建推薦亞太智通公司股票││ │ │姊夫」之│ │ │ │,表明該公司投資遠景非常看好,值得投資,││ │ │男子 │ │ │ │彭仁建遂以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30 │楊政凱│邱欽姿 │91年6 │水果叢林│22萬5千 │楊政凱於91年6 月間,因水果叢林公司之業務││ │ │ │月間 │公司股票│元、7萬8│員被告邱欽姿電訪認識被告邱欽姿,被告邱欽││ │ │ │ │3張、亞 │千元 │姿表示水果叢林股票、亞太智通公司股票投資││ │ │ │ │太智通公│ │遠景非常看好,股票上市後會大漲等詞,向其││ │ │ │ │司股票2 │ │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水果叢林公司,楊政││ │ │ │ │張 │ │凱遂以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31 │李大同│傅國華、│91年9 │水果叢林│22萬5千 │李大同於91年9 月初,經年籍姓名不詳之百浬││ │ │年籍姓名│月初 │公司股票│元 │餱經銷人員介紹至位於臺南市○○○路○段77││ │ │不詳男女│ │1萬5千股│ │號百浬餱臺南總經銷,並至臺南市○○路○段││ │ │各1 名 │ │ │ │41 號 被告傅國華店內,在店內1 名年籍不詳││ │ │ │ │ │ │男子介紹水果叢林公司利潤好,李大同遂以左││ │ │ │ │ │ │列價金向另1 名年籍不詳之女子洽購處左列股││ │ │ │ │ │ │票。 │├──┼───┼────┼───┼────┼────┼────────────────────┤│32 │余朝訓│陳曉蘭、│91年9 │水果叢林│42萬元 │余朝訓於91年9 月間透過朋友陳曉蘭認識任職││ │ │年籍姓名│月間 │公司股票│ │於水果叢林公司之自稱「陳先生」之男子,陳││ │ │不詳自稱│ │6張 │ │曉蘭與該男子以水果叢林公司股票投資遠景非││ │ │「陳先生│ │ │ │常看好,且股票上市後股價會大漲等詞,向其││ │ │」之人 │ │ │ │推薦投資水果叢林公司,余朝訓遂以匯左列金││ │ │ │ │ │ │額購買左列股票。 │├──┼───┼────┼───┼────┼────┼────────────────────┤│33 │鄧文祥│何宜靜 │91年9 │水果叢林│26萬元 │鄧文祥於91年9 月間因水果叢林公司業務員何││ │ │ │月間 │公司股票│ │宜靜電訪而認識何宜靜,何宜靜表示水果叢林││ │ │ │ │2張、亞 │ │公司股票投資遠景非常看好,且在臺中、臺南││ │ │ │ │太智通公│ │均有門市,獲利很好等詞,向鄧文祥推薦投資││ │ │ │ │司股票1 │ │水果叢林公司股票,後來何宜靜再以水果叢林││ │ │ │ │張 │ │公司有轉投資亞太智通公司,且在大陸很多企││ │ │ │ │ │ │業都用該公司的軟體,訂單很多,投資遠景非││ │ │ │ │ │ │常看好,值得投資,且股票上市後股價會大漲││ │ │ │ │ │ │等詞,向鄧文祥推薦購買亞太智通公司股票,││ │ │ │ │ │ │鄧文祥遂以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34 │洪昭棋│鄭巧玲、│91年9 │亞太智通│29萬8千 │洪昭棋於91年9 月間參加「誼軒交友社」認識││ │ │沈筱恩、│月間 │公司股票│元 │鄭巧玲與沈筱恩後,經由鄭巧玲與沈筱恩介紹││ │ │年籍姓名│ │6張 │ │認識自稱其等姊夫之男子,渠等共同以亞太智││ │ │不詳自稱│ │ │ │通公司股票投資遠景非常看好,且股票即將上││ │ │鄭巧玲姊│ │ │ │市等詞,向洪昭棋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股票││ │ │夫之男子│ │ │ │,洪昭棋遂以匯款方式交付左列金額購買左列││ │ │ │ │ │ │股票。 │├──┼───┼────┼───┼────┼────┼────────────────────┤│35 │林文廷│年籍姓名│91年10│水果叢林│共30萬元│林文廷於91年10月間透過朋友介紹認識水果叢││ │ │不詳之人│月間 │公司股票│ │林公司之經理,該經理以水果叢林公司及亞太││ │ │ │ │1張、亞 │ │智通公司的營運非常好,向林文廷推薦亞太智││ │ │ │ │太智通公│ │通公司、水果叢林公司股票,林文廷遂匯款至││ │ │ │ │司股票1 │ │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 │ │ │ │張 │ │ │├──┼───┼────┼───┼────┼────┼────────────────────┤│36 │許勝興│林秀鳳、│91年10│亞太智通│4萬6千元│許勝興於91年10月間參加臺中婚友聯誼社認識││ │ │陳致安 │月間 │公司股票│ │被告林秀鳳,經由被告林秀鳳介紹認識被告陳││ │ │ │ │1張 │ │致安,渠2 人共同以亞太智通公司股票投資遠││ │ │ │ │ │ │景非常看好、值得投資等詞,向許勝興介紹投││ │ │ │ │ │ │資亞太智通公司股票,許勝興遂交付左列金額││ │ │ │ │ │ │予被告陳致安購買左列股票。 │├──┼───┼────┼───┼────┼────┼────────────────────┤│37 │陳阿明│王敏熏 │91年11│亞太智通│27萬2千 │陳阿明於91年11月間因許勝興之介紹認識被告││ │ │ │月間 │公司股票│元 │王敏熏,被告王敏熏向其表示亞太智通公司股││ │ │ │ │4張 │ │票投資遠景非常看好,獲利很好,可以高價賣││ │ │ │ │ │ │出等詞,向陳阿明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股票││ │ │ │ │ │ │,陳阿明遂以現金交付左列予被告王敏熏購買││ │ │ │ │ │ │左列股票。 │├──┼───┼────┼───┼────┼────┼────────────────────┤│38 │朱元寶│林秀鳳、│91年11│亞太智通│45萬8千 │朱元寶於91年11月間參加「怡心社」交友聯誼││ │ │年籍姓名│月間 │公司股票│元 │社認識被告林秀鳳,被告林秀鳳又介紹其認識││ │ │不詳自稱│ │11張 │ │1 名自稱林秀鳳乾哥哥之劉姓男子,該2 人向││ │ │林秀鳳乾│ │ │ │其推薦亞太智通公司股票,表示該公司投資遠││ │ │哥哥之「│ │ │ │景非常看好等詞鼓吹其投資,朱元寶遂以左列││ │ │劉先生」│ │ │ │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39 │郭文德│邱鵬勳 │91年11│亞太智通│48萬元 │郭文德於91年11月間透過朋友陳證平介紹認識││ │ │ │月間 │公司股票│ │邱鵬勳,邱鵬勳向其鼓吹亞太智通公司及水果││ │ │ │ │4張、水 │ │叢林公司股票,表示投資利潤很好,且股票即││ │ │ │ │果叢林公│ │將上市等詞,郭文德遂以現金交付左列金額予││ │ │ │ │司股權2 │ │邱鵬勳購買左列股票及股權。 ││ │ │ │ │張 │ │ │├──┼───┼────┼───┼────┼────┼────────────────────┤│40 │趙進昌│王曉彤、│91年11│亞太智通│32萬5千 │趙進昌於91年11月間因水果叢林公司之業務員││ │ │王慧婷、│月間 │公司股票│元 │王曉彤電訪而認識王曉彤,經王曉彤認識自稱││ │ │年籍姓名│ │5張 │ │其姊夫之男子及業務員王慧婷,渠3 人共同以││ │ │不詳自稱│ │ │ │亞太智通公司股票投資利潤很好,且股票即將││ │ │王曉彤姊│ │ │ │上市等詞,向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股票,││ │ │夫之男子│ │ │ │趙進昌遂至銀行辦理貸款,交付左列金額購買││ │ │ │ │ │ │左列股票。 │├──┼───┼────┼───┼────┼────┼────────────────────┤│41 │施耀宗│邱欽姿、│91年11│亞太智通│35萬元 │施耀宗於91年11月間因被告邱欽姿電訪而認識││ │ │劉振企 │月間 │公司股票│ │被告邱欽姿,經被告邱欽姿認識被告劉振企,││ │ │ │ │5張 │ │渠2 人表示亞太智通公司股票投資利潤很好,││ │ │ │ │ │ │且股票即將上市等詞,向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 │ │ │ │ │ │公司股票,施耀宗遂至銀行辦理貸款,交付左││ │ │ │ │ │ │列金額予被告邱欽姿購買左列股票。 │├──┼───┼────┼───┼────┼────┼────────────────────┤│42 │謝巧惠│吳玉葉 │91年11│亞太智通│6萬8千元│謝巧惠於91年11月間因被告吳玉葉電訪而認識││ │ │ │月間 │公司股票│ │被告吳玉葉,被告吳玉葉向其表示亞太智通公││ │ │ │ │1張 │ │司股票投資遠景非常看好,且股票即將上市,││ │ │ │ │ │ │上市後股價會大漲等詞,致謝巧惠交付左列金││ │ │ │ │ │ │額予吳玉葉,購買左列股票。 │├──┼───┼────┼───┼────┼────┼────────────────────┤│43 │蔡明憲│洪怡君、│91年12│亞太智通│68萬元 │蔡明憲於91年12月間經由「和信兩性交友會」││ │ │吳玉葉 │月間 │公司股票│ │認識被告洪怡君,再由被告洪怡君認識被告吳││ │ │ │ │10 張 │ │玉葉,該2 人以亞太智通公司及水果叢林公司││ │ │ │ │ │ │之股票投資遠景非常看好,值得投資,且以後││ │ │ │ │ │ │股票上市後股價會大漲等詞,蔡明憲遂至銀行││ │ │ │ │ │ │貸款交付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44 │江柏樑│張仕旻、│91年12│亞太智通│30萬元、│江柏樑於91年12月間因何宜靜電訪而認識何宜││ │ │何宜靜 │月間 │公司股票│18萬元 │靜,並透過何宜靜認識被告張仕旻,該2 人以││ │ │ │ │3張、水 │ │亞太智通公司、水果叢林公司股票投資遠景非││ │ │ │ │果叢林公│ │常看好等詞,向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水││ │ │ │ │司股票1 │ │果叢林公司股票,江柏樑遂以左列金額購買左││ │ │ │ │張 │ │列股票。 │├──┼───┼────┼───┼────┼────┼────────────────────┤│45 │林鈞東│林秀鳳、│91年12│亞太智通│20萬4千 │林鈞東於91年12月間參加「中華民國單身福利││ │ │年籍姓名│月間 │公司股票│元 │協進會」認識被告林秀鳳,再由被告林秀鳳認││ │ │不詳自稱│ │3張 │ │識1 名自稱林秀鳳乾哥哥之男子,該2 人共同││ │ │林秀鳳乾│ │ │ │向林鈞東表示亞太智通公司股票投資遠景非常││ │ │哥哥之男│ │ │ │看好,值得投資,林鈞東遂以左列金額購買左││ │ │子 │ │ │ │列股票。 │├──┼───┼────┼───┼────┼────┼────────────────────┤│46 │徐首意│黃麗芳 │91年底│亞太智通│40萬8千 │徐首意於91年底參加新竹市「怡心社」婚友社││ │ │ │ │公司股票│元 │認識黃麗芳,黃麗芳向其推銷亞太智通公司股││ │ │ │ │6張 │ │票,表示投資利潤很好,且該公司股票即將上││ │ │ │ │ │ │市,徐首意遂至銀行辦理貸款,以交付左列金││ │ │ │ │ │ │額購買左列股票。 │├──┼───┼────┼───┼────┼────┼────────────────────┤│47 │林附蔚│洪怡君 │91年底│亞太智通│7萬8千元│林附蔚於91年底經由和信交友社認識被告洪怡││ │ │ │ │公司股票│ │君,被告洪怡君向其鼓吹亞太智通公司股票,││ │ │ │ │2張 │ │表示公司投資利潤很好,且公司股票將要上市││ │ │ │ │ │ │等詞,向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林附蔚遂││ │ │ │ │ │ │交付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48 │吳啟銘│陳珮娸、│91年底│水果叢林│80萬元 │吳啟銘於91年底因被告陳珮娸電訪而認識被告││ │ │吳玉葉 │ │公司股票│ │陳佩娸,被告陳佩娸一直向其推薦水果叢林公││ │ │ │ │3萬股 │ │司股票,表示投資遠景非常看好且股票即將上││ │ │ │ │ │ │市,上市後股價會大漲等詞,吳啟銘遂交付左││ │ │ │ │ │ │列金額予陳珮娸購買左列股票。 │├──┼───┼────┼───┼────┼────┼────────────────────┤│49 │蘇俊生│黃麗芳 │91年底│亞太智通│11萬8千 │蘇俊生於00年底因學生黃麗芳表示要幫其賺錢││ │ │ │ │公司股票│元 │,蘇俊生遂匯款交付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 │ │ │4張 │ │ ││ │ │ │ │ │ │ │├──┼───┼────┼───┼────┼────┼────────────────────┤│50 │莊惠琪│黃淑誼、│92年1 │亞太智通│7萬8千元│莊惠琪於92年1 月間透過朋友黃淑誼介紹認識││ │ │年籍姓名│月間 │公司股票│ │1 名男子,該名男子表示亞太智通公司股票投││ │ │不詳之男│ │2張 │ │資遠景非常看好,且股票即將上市,上市後股││ │ │子 │ │ │ │價會大漲等詞,向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 │ │ │ │ │ │莊惠琪遂交付左列金額予黃淑誼購買左列股票││ │ │ │ │ │ │。 │├──┼───┼────┼───┼────┼────┼────────────────────┤│51 │蘇淑珍│張齋烽、│92年1 │亞太智通│15萬6千 │蘇淑珍於92年1 月間透過朋友黃淑誼認識被告││ │ │黃淑誼 │月間 │公司股票│元 │張齋烽,該2 人向蘇淑珍表示亞太智通公司股││ │ │ │ │4張 │ │票投資遠景非常看好,且股票上市後股價會大││ │ │ │ │ │ │漲等詞,向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蘇淑珍││ │ │ │ │ │ │遂以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52 │許志雄│黃聖斌 │92年1 │亞太智通│150萬元 │許志雄於92年1月間透過朋友張伯如介紹認識 ││ │ │ │月間 │公司股票│ │被告黃聖斌,被告黃聖斌表示亞太智通公司股││ │ │ │ │35張 │ │票投資遠景非常看好,且股票上市後會大漲等││ │ │ │ │ │ │詞,向許志雄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許志雄││ │ │ │ │ │ │遂以匯款方式交付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53 │蔡榮富│賴靜茹、│92年1 │亞太智通│21萬元 │蔡榮富於92年1月間參加「中華民國單身福利 ││ │ │劉振企 │月間 │公司股票│ │協進會」認識被告賴靜茹,透過被告賴靜茹介││ │ │ │ │6張 │ │紹認識被告劉振企,渠2 人向蔡榮富表示亞太││ │ │ │ │ │ │智通公司有投資大陸市場,且公司營運狀況很││ │ │ │ │ │ │好等詞,建議投資亞太智通公司股票,蔡榮富││ │ │ │ │ │ │遂以現金交付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54 │鄭榮德│陳珮娸、│92年1 │亞太智通│13萬6千 │鄭榮德於92年1 月間透過被告陳珮娸認識自稱││ │ │年籍姓名│月間 │公司股票│元 │「林鴻安」之人,被告陳珮娸與該自稱「林鴻││ │ │不詳自稱│ │2張 │ │安」之人向鄭榮德介紹亞太智通公司有投資大││ │ │「林鴻安│ │ │ │陸市場,公司營運狀況良好等詞,向其推薦投││ │ │」之人 │ │ │ │資亞太智通公司,鄭榮德遂以左列金額,購買││ │ │ │ │ │ │左列股票。 │├──┼───┼────┼───┼────┼────┼────────────────────┤│55 │李士賢│王敏熏 │92年1 │亞太智通│10萬元 │李士賢於92年1 月間因被告王敏熏介紹亞太智││ │ │ │月間 │公司股票│ │通公司股票投資遠景非常看好,且股票即將上││ │ │ │ │4張 │ │市,上市後股價會大漲等詞,李士賢遂經由朋││ │ │ │ │ │ │友林玉釵以現金交付左列金額予被告王敏熏,││ │ │ │ │ │ │購買左列股票。 │├──┼───┼────┼───┼────┼────┼────────────────────┤│56 │陳伯漢│邱鵬勳 │92年2 │亞太智通│31萬9千 │92年2月間透過水果叢林公司業務員邱鵬勳介 ││ │ │ │月間 │公司股票│元 │紹至水果叢林公司擔任業務員,邱鵬勳以亞太││ │ │ │ │6張、水 │ │智通公司及水果叢林公司股票投資遠景非常看││ │ │ │ │果叢林公│ │好,值得投資,且以後上市股價會大漲等詞,││ │ │ │ │司股票1 │ │向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水果叢林公司,││ │ │ │ │張 │ │陳伯漢遂交付左列金額予邱鵬勳,購買左列股││ │ │ │ │ │ │票。 │├──┼───┼────┼───┼────┼────┼────────────────────┤│57 │徐俊龍│戴文宗 │92年2 │水果叢林│60萬元 │徐俊龍於92年2月間經朋友介紹認識被告戴文 ││ │ │ │月間 │公司股票│ │宗,被告戴文宗介紹徐俊龍投資水果叢林公司││ │ │ │ │4張 │ │,徐俊龍遂以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58 │鄒貴榕│李玉美、│92年2 │亞太智通│54萬4千 │鄒貴榕於92年2 月間透過朋友被告李玉美介紹││ │ │黃聖斌 │月間 │公司股票│元 │認識被告黃聖斌,該2 人向鄒貴容鼓吹亞太智││ │ │ │ │8張 │ │通公司股票,表示該公司營運狀況很好,且股││ │ │ │ │ │ │票即將上市上櫃、大陸亦有分公司,營收相當││ │ │ │ │ │ │不錯,鄒貴容遂匯出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票。│├──┼───┼────┼───┼────┼────┼────────────────────┤│59 │潘俊鋒│穆淑蓁 │92年2 │亞太智通│19萬2千 │潘俊鋒於92年2 月間經由網路聊天室認識網友││ │ │ │月間 │公司股票│元 │被告穆淑蓁,被告穆淑蓁推薦亞太智通公司股││ │ │ │ │2張 │ │票,表示該公司投資遠景看好,值得投資,且││ │ │ │ │ │ │以後股票上市後股價會大漲,潘俊鋒遂交付左││ │ │ │ │ │ │列金額之現金予被告穆淑蓁購買左列股票。 │├──┼───┼────┼───┼────┼────┼────────────────────┤│60 │蘇立人│蔡建林、│92年3 │亞太智通│7萬8千元│蘇立人於92年3 月間透過朋友被告蔡建林認識││ │ │真實姓名│月間 │公司股票│ │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該男子與被告蔡建林2 ││ │ │年籍不詳│ │2張 │ │人以亞太智通公司股票投資遠景非常看好,且││ │ │之男子 │ │ │ │股票上市後股價會大漲等詞,介紹蘇立人購買││ │ │ │ │ │ │亞太智通公司股票,蘇立人遂以現金交付左列││ │ │ │ │ │ │金額予被告蔡建林購買左列股票。 │├──┼───┼────┼───┼────┼────┼────────────────────┤│61 │邱國晏│邱欽姿、│92年初│投資亞太│1至2萬元│邱國晏於92年初因水果叢林公司職員被告邱欽││ │ │張忠昌、│ │智通公司│ │姿電訪認識被告邱欽姿,經邱欽姿介紹認識被││ │ │王慧雄 │ │ │ │告張忠昌見面,被告張忠昌介紹亞太智通公司││ │ │ │ │ │ │,同時又遇到同鄉好友王慧雄,之後邱國晏在││ │ │ │ │ │ │王慧雄鼓吹下交付現金1 、2 萬元予被告邱欽││ │ │ │ │ │ │姿投資亞太智通公司。 │├──┼───┼────┼───┼────┼────┼────────────────────┤│62 │何豐年│戴文宗 │92年初│亞太智通│33萬4千 │何豐年於92年初因電訪至水果叢林公司公司參││ │ │ │ │公司股票│元 │觀時認識被告戴文宗,被告戴文宗向其表示亞││ │ │ │ │4張、水 │ │太智通公司及水果叢林公司股票將來上市後非││ │ │ │ │果叢林公│ │常看好等詞,向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水││ │ │ │ │司股票3 │ │果叢林公司,何豐年遂匯款左金額購買左列股││ │ │ │ │張 │ │票。 │├──┼───┼────┼───┼────┼────┼────────────────────┤│63 │黃雯禧│曾桂娟 │92年初│亞太智通│23萬元 │黃雯禧於92年初因朋友曾桂娟打電話向其推銷││ │ │ │ │公司股票│ │亞太智通公司股票,表示投資遠景非常看好,││ │ │ │ │6張 │ │且股票上市後股價會大漲等詞,向其推薦投資││ │ │ │ │ │ │亞太智通公司,黃雯禧遂交付左列金額予曾桂││ │ │ │ │ │ │娟購買左列股票。 │├──┼───┼────┼───┼────┼────┼────────────────────┤│64 │卓以立│張仕旻 │92年初│亞太智通│12萬元 │卓以立於92年初被告張仕旻打電話向其表示亞││ │ │ │ │公司股票│ │太智通公司股票投資遠景非常看好,且股票上││ │ │ │ │2張 │ │市後股價會大漲等詞,向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 │ │ │ │ │ │公司,卓以立遂匯款左列金額至被告張仕旻只││ │ │ │ │ │ │指定之帳戶購買左列股票。 │├──┼───┼────┼───┼────┼────┼────────────────────┤│65 │易謀宏│張仕旻、│92年初│水果叢林│20萬元 │易謀宏於92年初因何宜靜打電話向其推薦水果││ │ │何宜靜 │ │公司股票│ │叢林公司股票,表示投資獲利不錯等詞,並又││ │ │ │ │數量不詳│ │介紹認識張仕旻,被告張仕旻以亞太智通公司││ │ │ │ │、亞太智│ │之股票投資遠景非常看好等詞,向其推薦亞太││ │ │ │ │通公司股│ │智通公司股票,易謀宏遂交付左列金額購買左││ │ │ │ │票1張 │ │列股票。 │├──┼───┼────┼───┼────┼────┼────────────────────┤│66 │古曜碩│洪慧芳、│92年初│亞太智通│14萬元 │古曜碩於92年初在私人海灘餐廳認識洪慧芳,││ │ │陳致安、│ │公司股票│ │之後洪慧芳介紹認識被告陳致安、王敏熏,被││ │ │王敏熏 │ │4張 │ │告陳致安、王敏熏與洪慧芳3 人共同以亞太智││ │ │ │ │ │ │通公司股票投資遠景非常看好,且股票上市後││ │ │ │ │ │ │股價會大漲等詞,向其推薦亞太智通公司股票││ │ │ │ │ │ │,其遂交付左列金額現金予洪慧芳,購買左列││ │ │ │ │ │ │股票。 │├──┼───┼────┼───┼────┼────┼────────────────────┤│67 │洪慧姬│王曉琴、│92年初│亞太智通│20萬4千 │洪慧姬於92年初透過同學被告王曉琴介紹認識││ │ │王敏熏、│ │公司股票│元 │被告王敏熏、陳致安,該3 人共同以亞太智通││ │ │陳致安 │ │3張 │ │公司股票投資遠景非常看好,且股票上市後股││ │ │ │ │ │ │價會大漲等詞,向其推薦亞太智通公司股票,││ │ │ │ │ │ │其遂至臺新銀行崇德分行辦理貸款以給付左列││ │ │ │ │ │ │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68 │劉紹謙│劉振企 │92年初│亞太智通│36萬元 │劉紹謙於92年初透過朋友詹智鈞介紹認識被告││ │ │ │ │公司股票│ │劉振企,被告劉振企以亞太智通公司股票將來││ │ │ │ │5張 │ │上市後非常看好等詞,向其介紹投資亞太智通││ │ │ │ │ │ │公司股票,其遂以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69 │呂俊杰│陳致安、│92年初│亞太智通│17萬元 │呂俊杰於92年初透過婚友社認識被告王曉琴,││ │ │王敏熏、│ │公司股票│ │經由被告王曉琴介紹認識被告王敏熏及陳致安││ │ │王曉琴 │ │2張 │ │,渠3 人共同以亞太智通公司股票投資遠景非││ │ │ │ │ │ │常看好等詞,向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其││ │ │ │ │ │ │遂以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70 │李建鋒│戴文宗、│92年初│亞太智通│76萬5千 │李建鋒於92年初透過「愛禮婚友社」認識被告││ │ │賴亭文 │ │公司股票│元 │賴亭文後,經由被告賴亭認識被告戴文宗,被││ │ │ │ │9張 │ │告賴亭文、戴文宗向其表示亞太智通公司股票││ │ │ │ │ │ │將來上市後非常看好等詞,向其推薦投資亞太││ │ │ │ │ │ │智通公司,其遂以匯款及交付現金之方式支付││ │ │ │ │ │ │左列金額購買左列左列股票。 │├──┼───┼────┼───┼────┼────┼────────────────────┤│71 │黃挺豪│賴亭文 │92年初│亞太智通│共140 多│黃挺豪於92年初參加「誼軒社」認識被告賴亭││ │ │郭文凱 │ │公司股票│萬元 │文後,經由被告賴亭文介紹認識郭文凱,渠2 ││ │ │ │ │14張及領│ │人向其推銷亞太智通公司與領袖世界公司股票││ │ │ │ │袖世界公│ │,表示股票非常看好,即將上市等詞,其遂向││ │ │ │ │司股權1 │ │銀行辦理貸款,分別以匯款及交付現金方式支││ │ │ │ │張 │ │付左列金額予被告賴亭購買左列股票。 │├──┼───┼────┼───┼────┼────┼────────────────────┤│72 │陳金發│吳美琴、│92年4 │亞太智通│25萬5千 │陳金發於92年4 月間透過「禧豔生活資訊廣場││ │ │李欣怡 │月間 │公司股票│元 │」認識被告吳美琴,又透過被告吳美琴認識李││ │ │ │ │3張 │ │欣怡,被告吳美琴與李欣怡一同向陳金發鼓吹││ │ │ │ │ │ │亞太智通公司股票投資遠景非常看好等詞,向││ │ │ │ │ │ │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陳金發遂以左列金││ │ │ │ │ │ │額購買左列股票。 │├──┼───┼────┼───┼────┼────┼────────────────────┤│73 │陳建宏│賴亭文、│92年4 │亞太智通│以42萬5 │陳建宏於92年4 月間由婚友社認識被告賴亭文││ │ │郭祥麟 │月間 │公司股票│千元 │,經由被告賴亭文介紹認識被告郭祥麟,渠2 ││ │ │ │ │5千股 │ │人向其表示亞太智通公司從事軟設計,預計93││ │ │ │ │ │ │年底上櫃,是很賺錢及前景好的公司,建議投││ │ │ │ │ │ │資亞太智通公司股票,其遂向銀行貸款,以匯││ │ │ │ │ │ │款及支付現金方式支付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 │ │ │ │ │。 │├──┼───┼────┼───┼────┼────┼────────────────────┤│74 │陳山裕│吳采融、│92年4 │亞太智通│56萬元(│陳山裕於92年4 月間從網路認識被告吳采融,││ │ │陳宗漢(│月間 │公司股票│已還款13│經被告吳采融介紹認識陳宗漢,渠等2 人向其││ │ │陳宗漢部│ │數量不詳│萬5千元 │表示亞太智通公司股票投資遠景非常看好等詞││ │ │分業經臺│ │ │) │,向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陳山裕遂匯出││ │ │灣高等法│ │ │ │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 │ │院96年度│ │ │ │ ││ │ │金上訴字│ │ │ │ ││ │ │第2011號│ │ │ │ ││ │ │判決有罪│ │ │ │ ││ │ │確定) │ │ │ │ │├──┼───┼────┼───┼────┼────┼────────────────────┤│75 │余俊坤│年籍姓名│92年5 │亞太智通│40萬元 │余俊坤於92年5月間因透過不詳人士介紹,表 ││ │ │不詳之人│月間 │公司股票│ │示亞太智通公司股票投資遠景非常看好,且股││ │ │ │ │4張 │ │票即將上市等詞,向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 │ │ │ │ │ │,余俊坤遂轉帳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76 │顏國巽│李明蕙、│92年6 │亞太智通│34萬元 │顏國巽於92年6 月間透過朋友介紹認識李明蕙││ │ │簡志清 │月間 │公司股票│ │後,經李明蕙介紹認識簡志清,簡志清表示亞││ │ │ │ │4張 │ │太智通公司股票投資遠景非常看好,且股票即││ │ │ │ │ │ │將上市等詞,向其推薦亞太智通公司股票,其││ │ │ │ │ │ │遂以匯款及交付現金之方式購買左列股票。 │├──┼───┼────┼───┼────┼────┼────────────────────┤│77 │葉義信│陳珮娸 │92年6 │水果叢林│23萬元 │葉義信於92年6 月間因水果叢林公司之業務員││ │ │ │月間 │公司股權│ │被告陳珮娸電訪而認識被告陳珮娸,被告表示││ │ │ │ │3張 │ │水果叢林公司股票投資遠景非常看好,值得投││ │ │ │ │ │ │資.且股票上市後會大漲等詞,向其推薦投資││ │ │ │ │ │ │水果叢林公司,其遂以左列金額投資左列股權││ │ │ │ │ │ │。 │├──┼───┼────┼───┼────┼────┼────────────────────┤│78 │梅繼榮│郭祥麟、│92年中│亞太智通│42萬5千 │梅繼榮於92年中參加「怡心社」認識年籍姓名││ │ │年籍姓名│旬 │公司股票│元 │不詳自稱「賴亭文」之女子,經由該女子介紹││ │ │不詳自稱│ │5張 │ │認識被告郭祥麟,該女子與被告郭祥麟推薦梅││ │ │「賴亭文│ │ │ │繼榮購買亞太智通公司股票,表示該公司將來││ │ │」之女子│ │ │ │上市後非常看好,梅繼榮遂以左列金額購買左││ │ │ │ │ │ │列股票。 │├──┼───┼────┼───┼────┼────┼────────────────────┤│79 │蔡承宏│林鴻安、│92年間│亞太智通│50萬元 │蔡承宏於92年間透過朋友呂育龍介紹認識被告││ │ │呂育龍 │ │公司股票│ │林鴻安,該2 人表示亞太智通公司及水果叢林││ │ │ │ │3張、水 │ │司股票投資利潤非常好,且該等公司股票即將││ │ │ │ │果叢林公│ │上市等詞,向其推薦亞太智通公司、水果叢林││ │ │ │ │司股票2 │ │公司股票,其經貸款後共交付左列金額之現金││ │ │ │ │張 │ │予被告林鴻安購買左列股票。 │├──┼───┼────┼───┼────┼────┼────────────────────┤│80 │邱志雄│劉冠伶、│92年間│亞太智通│15萬6千 │邱志雄於92年間透過朋友劉冠伶介紹認識其於││ │ │年籍姓名│ │公司股票│元 │臺中工作之表哥,該2 人向我鼓吹亞太智通公││ │ │不詳自稱│ │4張 │ │司股票投資利潤非常好,且即將上市等詞,向││ │ │劉冠伶表│ │ │ │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邱志雄遂交付左列││ │ │哥之男子│ │ │ │金額之現金予劉冠伶購買左列股票。 │├──┼───┼────┼───┼────┼────┼────────────────────┤│81 │吳維哲│呂育龍 │92年間│亞太智通│54萬8千 │吳維哲於92年間因軍中朋友呂育龍鼓吹而以左││ │ │ │ │公司股票│元 │列金額購買亞太智通公司未上市股票2 張,後││ │ │ │ │2張、水 │ │因呂育龍又不斷鼓吹,其又貸款左列金額購買││ │ │ │ │果叢林公│ │左列水果叢林公司股票。 ││ │ │ │ │司股票2 │ │ ││ │ │ │ │張 │ │ │├──┼───┼────┼───┼────┼────┼────────────────────┤│82 │許晏青│陳致安、│92年間│亞太智通│40萬餘元│許晏青於92年間透過高中同學被告曾美瑜介紹││ │ │曾美瑜 │ │公司股票│ │認識被告陳致安,渠2 人以亞太智通公司將上││ │ │ │ │4張 │ │市及上市後獲利狀況甚佳等詞,向其推薦投資││ │ │ │ │ │ │亞太智通公司,許晏青遂經由曾美瑜幫忙向銀││ │ │ │ │ │ │行貸款後以支付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83 │章世芳│戴文宗 │92年間│亞太智通│39萬元 │章世芳於92年間,因基隆海事學校的學長被告││ │ │ │ │公司股票│ │戴文宗向其推銷亞太智通公司股票,表示投資││ │ │ │ │5張 │ │利益很好,且股票即將上市等詞,向其推薦投││ │ │ │ │ │ │資亞太智通公司,章世芳遂辦理貸款匯出左列││ │ │ │ │ │ │金額至戴文宗指示帳戶內,購買左列股票。 │├──┼───┼────┼───┼────┼────┼────────────────────┤│84 │洪志明│林恩佑 │92年8 │亞太智通│34萬元 │洪志明於92年8 月間透過網路交友認識被告林││ │ │ │月間 │公司股票│ │恩佑,被告林恩佑向其表示亞太智通公司股票││ │ │ │ │4張 │ │投資遠景看好,該公司股票即將上市等詞,向││ │ │ │ │ │ │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洪志明遂匯款左列││ │ │ │ │ │ │金額至被告林恩佑所指定之帳戶,購買左列股││ │ │ │ │ │ │票。 │├──┼───┼────┼───┼────┼────┼────────────────────┤│85 │涂森傑│吳玉芳、│92年9 │亞太智通│34萬元 │涂森傑於92年9 月間透過網路認識吳玉芳,經││ │ │陳宗漢(│月間 │公司股票│ │由吳玉芳介紹認識陳宗漢,陳宗漢、吳玉芳向││ │ │均業經灣│ │4張 │ │涂森傑表示亞太智通公司股票投資遠景非常看││ │ │高等院96│ │ │ │好,值得投資,且股票即將上市等詞,涂森傑││ │ │年度金上│ │ │ │遂以左列金額購買左列之股票。 ││ │ │訴第2011│ │ │ │ ││ │ │號判決有│ │ │ │ ││ │ │罪確定)│ │ │ │ │├──┼───┼────┼───┼────┼────┼────────────────────┤│86 │甘志堅│吳采融 │92年9 │亞太智通│51萬元 │甘志堅於92年9 月間透過網路交友認識被告吳││ │ │ │月間 │公司股票│ │采融,被告吳采融向其表示亞太智通公司股票││ │ │ │ │6張 │ │投資遠景非常看好值得投資,其遂至銀行貸款││ │ │ │ │ │ │支付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87 │陳俊嘉│吳美娟、│92年9 │亞太智通│34萬元、│陳俊嘉於92年9 月間透過網路認識吳美娟後,││ │ │陳宗漢、│月間 │公司股票│70萬2千 │經吳美娟介紹認識她舅舅陳宗漢。陳宗漢與吳││ │ │陳致安、│ │4張、領 │元 │美娟2 人共同以亞太智通公司股票投資遠景非││ │ │王敏熏、│ │袖世界公│ │常看好,且股票即將上市等詞,向其推薦亞太││ │ │王曉琴 │ │司股權7 │ │智通公司股票,其遂匯款34萬元至陳宗漢指定││ │ │ │ │張 │ │之帳戶,購買左列之亞太智通公司股票;又透││ │ │ │ │ │ │過國中學妹被告王曉琴認識被告陳致安、王敏││ │ │ │ │ │ │熏,被告王曉琴、陳致安、王敏熏等3 人一同││ │ │ │ │ │ │以領袖世界公司股票投資遠景非常看好,值得││ │ │ │ │ │ │投資等詞,向其推薦投領袖世界公司,其遂支││ │ │ │ │ │ │付70萬2 千元購買左列領袖世界公司股權。 │├──┼───┼────┼───┼────┼────┼────────────────────┤│88 │何嘉吉│黃瓊珍、│92年10│亞太智通│25萬5千 │何嘉吉於92年10月間在臺中市認識黃瓊珍,透││ │ │潘憲雄 │月間 │公司股票│元 │過黃瓊珍認識潘憲雄。渠等以亞太智通公司股││ │ │ │ │3張 │ │票將要上市,若購買1 張可賺2 、30萬元等詞││ │ │ │ │ │ │,其向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其遂左列金││ │ │ │ │ │ │額購買左列股票。 │├──┼───┼────┼───┼────┼────┼────────────────────┤│89 │詹銘豐│陳致安、│92年10│亞太智通│85萬元 │詹銘豐於92年10月底經由曾美嘉介紹認識被告││ │ │曾美瑜 │月底 │公司股票│ │曾美瑜、陳致安,被告曾美瑜、陳致安以亞太││ │ │ │ │10張 │ │智通公司上市後獲利豐厚等詞,遊說其投資亞││ │ │ │ │ │ │太智通公司股票,詹銘豐遂提款並貸款支付左││ │ │ │ │ │ │列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90 │辛名士│魏惠子、│92年10│亞太智通│28萬8千 │辛名士於92年10月間透過網路交友認識魏惠子││ │ │陳俊翰 │月間 │公司股票│元 │,經魏惠子介紹認識其表哥陳俊翰,該2人表 ││ │ │ │ │3張 │ │示亞太智通公司股票將來上市後非常看好,向││ │ │ │ │ │ │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其遂匯款左列金額││ │ │ │ │ │ │至陳俊翰所指定之帳戶購買左列股票。 │├──┼───┼────┼───┼────┼────┼────────────────────┤│91 │白根州│陳致安 │92年10│亞太智通│7萬8千元│白根州於92年10月間透過同事林玉釵介紹認識││ │ │ │月間 │公司股票│ │被告陳致安,被告陳致安以亞太智通公司股票││ │ │ │ │2張 │ │投資遠景非常看好,且股票上市後股價會大漲││ │ │ │ │ │ │等詞,向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其遂交付││ │ │ │ │ │ │左列金額之現金予被告陳致安購買左列股票。││ │ │ │ │ │ │ │├──┼───┼────┼───┼────┼────┼────────────────────┤│92 │賴瑢豐│戴文宗、│92年11│亞太智通│60萬元、│賴瑢豐於92年11月間參加「中華民國單身福利││ │ │沈衍亨 │月 │公司股票│72萬元,│協進會」認識沈衍亨,經由沈衍亨介紹認識被││ │ │ │ │6張、領 │共132萬 │告戴文宗,渠等向其表示亞太智通公司股票即││ │ │ │ │袖世界公│元 │將上市上櫃,股票必定獲利數倍等詞,向其推││ │ │ │ │司股權5 │ │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領袖世界公司,賴瑢豐││ │ │ │ │千股 │ │遂以轉帳及給付現金之方式支付左列金額購買││ │ │ │ │ │ │左列股票及股權。 │├──┼───┼────┼───┼────┼────┼────────────────────┤│93 │陳月香│陳致安 │92年11│亞太智通│7萬8千元│陳月香於92年11月間因姪女的朋友被告陳致安││ │ │ │月間 │公司股票│ │向其表示亞太智通公司股票投資利益很好等詞││ │ │ │ │2張 │ │,向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其遂透過姪女││ │ │ │ │ │ │以現金交付左列金額予被告陳致安購買左列股││ │ │ │ │ │ │票。 │├──┼───┼────┼───┼────┼────┼────────────────────┤│94 │李彥輝│張穎潔、│92年11│領袖世界│38萬4千 │李彥輝於92年11月間認識網友張穎潔,經張穎││ │ │張朝東 │月間 │公司股權│元 │潔介紹認識其叔叔張朝東。張朝東向其說明領││ │ │ │ │4千股 │ │袖世界公司現況,且預估該公司獲利甚豐,即││ │ │ │ │ │ │將上市等詞,向其推薦投資領袖世界公司,其││ │ │ │ │ │ │遂以交付現金及貸款支付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 │ │ │ │ │ │權。 │├──┼───┼────┼───┼────┼────┼────────────────────┤│95 │吳文芯│吳郁雯 │92年12│領袖世界│38萬4千 │吳文芯於92年12月間,因任職於乾陞宏公司之││ │ │ │月間 │公司股權│元 │友人吳郁雯以亞太智通公司規劃即將上市,獲││ │ │ │ │1張 │ │利甚豐,且商業週刊曾刊登該公司董事長盧翔││ │ │ │ │ │ │宇與亞洲前十大企業合影照片及介紹該公司為││ │ │ │ │ │ │優良企業,顯示該公司極具發展潛能值得投資││ │ │ │ │ │ │等詞,向其推薦投資領袖世界公司,其遂至銀││ │ │ │ │ │ │行貸款支付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權。 │├──┼───┼────┼───┼────┼────┼────────────────────┤│96 │林正杰│陳致安、│92年12│領袖世界│76萬8千 │林正杰於92年12月間透過網路交友認識被告王││ │ │王敏熏、│月間 │公司股權│元 │曉琴,透過被告王曉琴介紹認識洪慧芳,又介││ │ │王曉琴、│ │8千股 │ │紹其認識被告陳致安、王敏熏,渠等4 人一同││ │ │洪慧芳 │ │ │ │以領袖世界公司之美國未上市股票投資遠景非││ │ │ │ │ │ │常看好,且即將上市等詞,向其推薦投資領袖││ │ │ │ │ │ │世界公司,其遂匯款左列金額至陳致安指定之││ │ │ │ │ │ │帳戶購買左列股權。 │├──┼───┼────┼───┼────┼────┼────────────────────┤│97 │李國正│李玉美、│92年底│亞太智通│24萬元 │李國正於92年底參加單身聯誼會認識被告李玉││ │ │黃聖斌 │ │公司股票│ │美,再由被告李玉美介紹認識被告黃聖斌,被││ │ │ │ │3張 │ │告黃聖斌向其表示我亞太智通公司不錯,即將││ │ │ │ │ │ │上市等詞向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其遂至││ │ │ │ │ │ │銀行辦理貸款後,將左列金額匯入黃聖斌指定││ │ │ │ │ │ │之帳戶內購買左列股票。 │├──┼───┼────┼───┼────┼────┼────────────────────┤│98 │張智評│洪藝瑄、│92年底│領袖世界│48萬元 │張智評於92年底透過網路交友認識洪藝瑄,再││ │ │年籍姓名│ │公司股權│ │經由洪藝瑄認識1 名年籍不詳之男子,該2 人││ │ │不詳之男│ │5千股 │ │一同以領袖世界公司股票將來上市後非常看好││ │ │子 │ │ │ │等詞,向其推薦投資領袖世界公司,張智評遂││ │ │ │ │ │ │辦貸款匯款左列金額至洪藝瑄指定之帳戶購買││ │ │ │ │ │ │左列股權。 │├──┼───┼────┼───┼────┼────┼────────────────────┤│99 │吳雅婷│王敏熏、│92年底│領袖世界│19萬2千 │吳雅婷於92年底透過網路交友認識陳秀筠,經││ │ │陳秀筠 │ │公司股權│元 │陳秀筠介紹認識被告王敏熏,渠2 人一同以領││ │ │ │ │2千股 │ │袖世界公司股票將來上市後非常看好等詞向其││ │ │ │ │ │ │推薦投資領袖世界公司,其遂交付左列金額之││ │ │ │ │ │ │現金予陳秀筠購買左列股權。 │├──┼───┼────┼───┼────┼────┼────────────────────┤│100 │林樹宏│李佩姍、│不詳時│亞太智通│38萬4千 │林樹宏於不詳時間透過網路交友認識李佩姍,││ │ │陳智育 │間 │公司股票│元 │經李佩姍介紹認識陳智育,渠2 人向林樹宏推││ │ │ │ │4張 │ │薦亞太智通公司股票,表示公司投資遠景非常││ │ │ │ │ │ │看好,值得投資等詞,向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 │ │ │ │ │ │公司,其遂至銀行辦理貸款支付左列金額,購││ │ │ │ │ │ │買左列股票。 │├──┼───┼────┼───┼────┼────┼────────────────────┤│101 │楊宛倫│吳郁雯 │93年1 │領袖世界│19萬2千 │楊宛倫於93年1 月間,任職於乾陞宏公司之友││ │ │ │月間 │公司股權│元 │人吳郁雯約其喝茶,吳郁雯向其表示亞太智通││ │ │ │ │2千股 │ │公司規劃於95年間上市,商業週刊曾刊登該公││ │ │ │ │ │ │司董事長盧翔宇與亞洲前十大企業合影照及介││ │ │ │ │ │ │紹該公司為優良企業,顯示該公司極具發展潛││ │ │ │ │ │ │能值得投資等詞,向其推薦投資領袖世界公司││ │ │ │ │ │ │,楊宛倫遂至銀行申辦貸款後,支付左列金額││ │ │ │ │ │ │購買左列股權。 │├──┼───┼────┼───┼────┼────┼────────────────────┤│102 │陳桂碧│盧翔宇、│93年1 │領袖世界│19萬2千 │陳桂碧於93年1 月底因任職於傅國華經營之禾││ │ │傅國華 │月底 │公司股權│元 │新公司,盧翔宇、傅國華透過公司主管向其表││ │ │ │ │2千股 │ │示即將於境外成立領袖世界集團公司,以後會││ │ │ │ │ │ │賺錢,推薦其投資領袖世界公司,陳桂碧遂以││ │ │ │ │ │ │左列價金購買左列股權。 │├──┼───┼────┼───┼────┼────┼────────────────────┤│103 │陳靜音│盧翔宇、│93年1 │領袖世界│19萬2千 │陳靜音於93年1 月底因任職於傅國華經營新公││ │ │傅國華 │月底 │公司股權│元 │司,盧翔宇、傅國華透過公司主管表示即將於││ │ │ │ │2千股 │ │境外成立領袖世界集團公司,以後會賺錢,推││ │ │ │ │ │ │薦其投資領袖世界公司,陳靜音遂以左列價金││ │ │ │ │ │ │購買左列股權。 │├──┼───┼────┼───┼────┼────┼────────────────────┤│104 │曾合坤│簡孟儀、│93年2 │領袖世界│21萬5千 │曾合坤於93年2 月間透過被告簡孟儀認識被告││ │ │郭祥麟 │月間 │公司股權│元 │郭祥麟,該2 人共同以領袖世界公司股票將來││ │ │ │ │2千股 │ │上市後非常看好等詞,向其推薦投資領袖世界││ │ │ │ │ │ │公司,其遂銀行辦理貸款後,將貸得款項支付││ │ │ │ │ │ │左列金額交予被告簡孟儀購買左列股權。 │├──┼───┼────┼───┼────┼────┼────────────────────┤│105 │陳秀筠│陳致安、│93年2 │領袖世界│38萬4千 │陳秀筠於93年2月間進入「乾陞宏公司」任職 ││ │ │王敏熏、│月間 │公司股權│元 │,被告陳致安、王敏熏與洪慧芳向其表示領袖││ │ │洪慧芳 │ │2張 │ │世界公司股票即將於美國上市,且投資利益不││ │ │ │ │ │ │錯等詞,向其推薦投資領袖世界公司,陳秀筠││ │ │ │ │ │ │遂交付左列金額之現金予洪慧芳,購買左列股││ │ │ │ │ │ │票。 │├──┼───┼────┼───┼────┼────┼────────────────────┤│106 │林于恆│簡孟儀、│93年3 │領袖世界│57萬6 千│林于恆於93年3 月間因被告簡孟儀打電而認識││ │ │郭祥麟 │月間 │公司股權│元 │被告簡孟儀,透過被告簡孟儀認識被告郭祥麟││ │ │ │ │6千股 │ │,被告郭祥麟、簡孟儀向林于恆表示領袖世界││ │ │ │ │ │ │公司獲利甚佳等詞,向其推薦投資領袖世界公││ │ │ │ │ │ │司,林于恆遂以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權。 │├──┼───┼────┼───┼────┼────┼────────────────────┤│107 │江晟輝│張齋烽、│93年3 │領袖世界│57萬6千 │江晟輝於93年3 月間透過網路聊天室認識李怡││ │ │李怡圻 │月間 │公司股權│元 │圻,經李怡圻介紹被告張齋烽,渠等以雜誌對││ │ │ │ │13 張 │ │被告盧翔宇之報導及領袖世界網站向江晟輝表││ │ │ │ │ │ │示,亞太智通公司即將上市,上市後股價將上││ │ │ │ │ │ │漲等詞,向其推薦投資領袖世界公司,江晟輝││ │ │ │ │ │ │遂以匯款、貸款支付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權。│├──┼───┼────┼───┼────┼────┼────────────────────┤│108 │徐元章│鄭國宗、│93年3 │領袖世界│134萬4千│徐元章於93年3 月4 日透過舊識鄭國宗介紹認││ │ │賴俊余 │月間 │公司股權│元 │識賴俊余,渠等以領袖世界集團股票最快將於││ │ │ │ │14張 │ │94年在美國上市,將來漲幅有3-5 成等詞,向││ │ │ │ │ │ │其推薦投資領袖世界公司,徐元章遂至銀行貸││ │ │ │ │ │ │款以支付左列金額購得左列股權。 │├──┼───┼────┼───┼────┼────┼────────────────────┤│109 │楊馥穗│陳致安、│93年4 │領袖世界│76萬8千 │楊馥穗於93年4 月間透過陳秀筠認識被告陳致││ │ │王敏熏、│月間 │公司股權│元 │安、王敏熏,被告陳致安、王敏熏推薦其購買││ │ │陳秀筠 │ │8千股 │ │領袖世界公司股票,表示將來上市後非常看好││ │ │ │ │ │ │,其遂由陳秀筠帶至銀行辦理貸款將左列金額││ │ │ │ │ │ │交予陳秀筠,購買左列股權。 │├──┼───┼────┼───┼────┼────┼────────────────────┤│110 │范忠偉│賴亭文 │93年4 │亞太智通│42萬元 │范忠偉於93年4 月間透過交友社認識被告賴亭││ │ │ │月間 │公司股票│ │文,被告賴亭文推銷亞太智通公司股票,表示││ │ │ │ │6張 │ │亞太智通公司遠景非常看好,且明年即將上市││ │ │ │ │ │ │等詞,向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范忠偉遂││ │ │ │ │ │ │至銀行貸款支付左列金額予被告賴亭文,購買││ │ │ │ │ │ │左列股票。 │├──┼───┼────┼───┼────┼────┼────────────────────┤│111 │陳瓊琦│陳致安、│93年5 │領袖世界│40萬元 │陳瓊琦於93年5 月至乾陞宏公司任職,因朋友││ │ │王敏熏、│月間 │公司股權│ │被告王曉琴認識被告陳致安、王敏熏,該3 人││ │ │王曉琴 │ │2 張 │ │一同向其表示領袖世界公司即將在美國上市、││ │ │ │ │ │ │利潤很好,可配息配股等詞,向其推薦投資領││ │ │ │ │ │ │袖世界公司,陳瓊琦遂支付左列金額投資左列││ │ │ │ │ │ │股權。 │├──┼───┼────┼───┼────┼────┼────────────────────┤│112 │楊祥宜│洪慧芳、│93年5 │領袖世界│28萬8千 │楊祥宜於93年5 月間透過朋友陳秀筠認識被告││ │ │陳秀筠、│月間 │公司股權│元 │王敏熏、陳致安與洪慧芳,該3 人在一次聚 ││ │ │姓名不詳│ │3千股 │ │會中向其表示領袖世界集團之股票投資利益很││ │ │男子、女│ │ │ │好等詞向其推薦投資領袖世界公司,其遂以現││ │ │子各1 名│ │ │ │金及辦理貸款支付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權。│├──┼───┼────┼───┼────┼────┼────────────────────┤│113 │王典龍│陳致安、│93年6 │領袖世界│120萬元 │王典龍於93年6 月間透過朋友被告陳瓊琦介紹││ │ │陳瓊琦 │月間 │公司股權│ │認識被告陳致安,渠等2 人向其表示很多人都││ │ │ │ │1張 │ │有買該公司股票,且即將在美國上市,可獲利││ │ │ │ │ │ │甚豐等詞,向其推薦投資領袖世界公司,王典││ │ │ │ │ │ │龍遂貸款交付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權。 │├──┼───┼────┼───┼────┼────┼────────────────────┤│114 │卓宜伯│陳致安、│93年6 │領袖世界│50萬元 │卓宜伯於93年6 月間透過朋友被告陳瓊琦介紹││ │ │陳瓊琦 │月間 │公司股權│ │認識被告陳致安,被告陳致安以雜誌介紹領袖││ │ │ │ │1張 │ │世界公司前景,且將在美國上市,可獲利甚豐││ │ │ │ │ │ │等詞,向其推薦投資領袖世界公司,卓宜伯遂││ │ │ │ │ │ │以現金交付左列金額予被告陳瓊琦轉交被告陳││ │ │ │ │ │ │致安,購買左列股權。 │├──┼───┼────┼───┼────┼────┼────────────────────┤│115 │廖建順│賴靜茹 │93年中│領袖世界│57萬6千 │廖建順於93年中透過臺中市「松田企業諮詢顧││ │ │ │ │公司股權│元 │問中心」( 婚友社) 認識被告賴靜茹,被告賴││ │ │ │ │6張 │ │靜茹鼓吹其投資領袖世界公司股票,表示投資││ │ │ │ │ │ │領袖世界公司可以配股甚豐,廖建順遂以現金││ │ │ │ │ │ │、貸款方式支付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權。 │├──┼───┼────┼───┼────┼────┼────────────────────┤│116 │鄭凱文│陳雅君、│93年間│領袖世界│79萬元 │鄭凱文於93年間因當時的女友被告陳雅君任職││ │ │李建安、│ │公司股權│ │於日豐公司,經被告陳雅君介紹認識李建安、││ │ │李曉玲 │ │4張 │ │李曉玲等人,渠等一同向其表示領袖世界公司││ │ │ │ │ │ │即將在美上市,投資領袖世界公司可得獲利豐││ │ │ │ │ │ │厚等詞,並播放該公司負責人曾參加頒獎節目││ │ │ │ │ │ │之影片向其推薦投資領袖世界公司,其遂匯款││ │ │ │ │ │ │並貸款支付左列金額,投資左列股權。 │├──┼───┼────┼───┼────┼────┼────────────────────┤│117 │蔡麗君│陳致安、│不詳時│亞太智通│35萬元 │蔡麗君於不詳時間因被告曾美瑜、陳致安向其││ │ │曾美瑜 │間 │公司股票│ │表示亞太智通公司股票投資遠景非常看好,即││ │ │ │ │4張 │ │將上市,獲利豐厚等詞,向其推薦投資亞太智││ │ │ │ │ │ │通公司,蔡麗君遂由被告曾美瑜帶至銀行辦理││ │ │ │ │ │ │貸款支付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118 │張世金│郭祥麟、│93年7 │領袖世界│58萬1千 │張世金於93年7 月間,因參加位於臺中火車站││ │ │李秀年、│月間 │公司股權│元 │前的婚友社而認識李秀年,透過李秀年介紹認││ │ │鄒寶盈 │ │6張 │ │識鄒寶盈及被告郭祥麟,渠等以雜誌上刊登被││ │ │ │ │ │ │告盧翔宇專訪,並表示領袖世界公司前景看好││ │ │ │ │ │ │等詞,向其推薦投資領袖世界公司,張世金遂││ │ │ │ │ │ │先後交付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權。 │├──┼───┼────┼───┼────┼────┼────────────────────┤│119 │陳志樺│郭祥麟、│93年7 │領袖世界│30萬元 │陳志樺於93年7 月間在網路上認識被告簡孟儀││ │ │簡孟儀、│月間 │公司股權│ │,經被告簡孟儀介紹認識被告郭祥麟、劉振企││ │ │劉振企 │ │3單位 │ │,渠等一同以領袖世界公司將在美國上市,需││ │ │ │ │ │ │要大股東認股來支持老闆被告盧翔宇等詞,向││ │ │ │ │ │ │其推薦投資領袖世界公司,陳志樺遂至銀行辦││ │ │ │ │ │ │理貸款支付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權。 │├──┼───┼────┼───┼────┼────┼────────────────────┤│120 │黃耀慶│闕耀宗 │93年8 │亞太智通│8萬5千元│黃耀慶於93年8 月間透過朋友闕耀宗邀約至乾││ │ │ │月間 │公司股票│ │陞宏公司,經闕耀宗介紹以左列金額購買左列││ │ │ │ │1張 │ │股票。 │├──┼───┼────┼───┼────┼────┼────────────────────┤│121 │劉明廉│闕耀宗 │93年8 │亞太智通│49萬1千 │劉明廉於93年8 月間透過朋友闕耀宗邀約至乾││ │ │ │月間 │公司股票│元 │陞宏公司,經闕耀宗向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 │ │ │ │1 張、領│ │司、領袖世界公司,劉明廉遂以左列金額購買││ │ │ │ │袖世界公│ │左列股票股票、股權。 ││ │ │ │ │司股權1 │ │ ││ │ │ │ │張 │ │ │├──┼───┼────┼───┼────┼────┼────────────────────┤│122 │周俊宏│簡孟儀、│93年8 │領袖世界│60萬元 │周俊宏於93年8 月間參加「中華民國單身福利││ │ │郭祥麟、│月間 │公司股權│ │協進會」認識被告簡孟儀,經由被告簡孟儀介││ │ │劉振企 │ │1萬股 │ │紹認識被告郭祥麟、劉振企,渠等一同向周俊││ │ │ │ │ │ │宏表示領袖世界公司遠景非常看好等詞,向其││ │ │ │ │ │ │推薦投資領袖世界公司,周俊宏遂以左列金額││ │ │ │ │ │ │購買左列股權。 │├──┼───┼────┼───┼────┼────┼────────────────────┤│123 │林琪硯│盧翔宇、│94年1 │領袖世界│96萬元 │林琪硯於94年1 月間因被告盧翔宇與賴俊余、││ │ │賴俊余、│月間 │公司股權│ │楊鎮帆、張焰燃向其推薦投資領袖世界公司,││ │ │楊鎮帆、│ │2萬股 │ │林琪硯遂至銀行貸款支付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 │ │張焰燃 │ │ │ │權。 │├──┼───┼────┼───┼────┼────┼────────────────────┤│124 │駱競勇│戴文宗 │不詳時│亞太智通│不詳金額│駱競勇於不詳時間,因被告戴文宗向其表示亞││ │ │ │間 │公司股票│ │太智通公司股票投資利益很好,且股票將於93││ │ │ │ │不詳數量│ │年底上市等詞,向其向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 │ │ │ │ │ │司,駱競勇遂以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125 │張雯雅│曾美瑜 │不詳時│亞太智通│不詳金額│張雯雅於不詳時間,因被告曾美瑜,向其表示││ │ │ │間 │公司股票│ │司投資亞太智通公司前景看好,且該公司股票││ │ │ │ │2張 │ │即將上市等詞,向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 │ │ │ │ │ │張雯雅遂以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126 │葉乃嘉│曾美瑜 │不詳時│亞太智通│不詳金額│葉乃嘉於不詳時間,因被告曾美瑜向向其表示││ │ │ │間 │公司股票│ │投資前景看好,且股票即將上市等詞,向其推││ │ │ │ │2張 │ │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葉乃嘉遂以左列金額,││ │ │ │ │ │ │購買左列股票。 │├──┼───┼────┼───┼────┼────┼────────────────────┤│127 │許玉鍾│曾美瑜 │不詳時│亞太智通│不詳金額│許玉鍾於不詳時間,因被告曾美瑜向其表示投││ │ │ │間 │公司股票│ │資亞太智通公司前景看好,且股票即將上市等││ │ │ │ │2張 │ │詞,向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許玉鍾遂支││ │ │ │ │ │ │付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128 │許麗芬│曾美瑜 │不詳時│亞太智通│不詳金額│許麗芬於不詳時間,因被告曾美瑜向其表示投││ │ │ │間 │公司股票│ │資亞太智通公司前景看好,且股票即將上市等││ │ │ │ │6張 │ │詞,向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許麗芬遂支││ │ │ │ │ │ │付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129 │張惠美│曾美瑜 │不詳時│亞太智通│不詳金額│張惠美於不詳時間,因被告曾美瑜向其表示投││ │ │ │間 │公司股票│ │資亞太智通公司前景看好,且股票即將上市等││ │ │ │ │6張 │ │詞,向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張惠美遂支││ │ │ │ │ │ │付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130 │張凱羚│鄭懿茵 │不詳時│亞太智通│不詳金額│張凱羚於不詳時間,因被告鄭懿茵向其表示投││ │ │ │間 │公司股票│ │資亞太智通公司前景看好,且股票即將上市等││ │ │ │ │數量不詳│ │詞,向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張凱羚遂支││ │ │ │ │ │ │付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131 │蘇紋嬉│蔡建林 │不詳時│亞太智通│不詳金額│蘇紋嬉於不詳時間,因被告蔡建林向其表示投││ │ │ │間 │公司股票│ │資亞太智通公司前景看好,且股票即將上市等││ │ │ │ │數量不詳│ │詞,向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蘇紋嬉遂支││ │ │ │ │ │ │付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132 │梁啟民│張齋烽 │不詳時│亞太智通│不詳金額│梁啟民於不詳時間,因被告張齋烽向其表示投││ │ │ │間 │公司股票│ │資亞太智通公司前景看好,且股票即將上市等││ │ │ │ │數量不詳│ │詞,向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梁啟民遂支││ │ │ │ │ │ │付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133 │黃金珍│林恩佑 │不詳時│亞太智通│不詳金額│黃金珍於不詳時間,因被告林恩佑向其表示投││ │ │ │間 │公司股票│ │資亞太智通公司前景看好,且股票即將上市等││ │ │ │ │數量不詳│ │詞,向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黃金珍遂支││ │ │ │ │ │ │付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134 │沈清文│賴靜茹 │不詳時│亞太智通│不詳金額│沈清文於不詳時間,因被告賴靜茹向向其表示││ │ │ │間 │公司股票│ │投資亞太智通公司、領袖世界公司前景看好,││ │ │ │ │及領袖世│ │且股票即將上市等詞,向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 │ │ │ │界公司股│ │公司、領袖世界公司,沈清文遂支付左列金額││ │ │ │ │權數量不│ │購買左列股票、股權。 ││ │ │ │ │詳 │ │ │├──┼───┼────┼───┼────┼────┼────────────────────┤│135 │陳錦宏│賴靜茹 │不詳時│亞太智通│不詳金額│陳錦宏於不詳時間,因被告賴靜茹向其表示投││ │ │ │間 │公司股票│ │資亞太智通公司、領袖世界公司前景看好,且││ │ │ │ │及領袖世│ │股票即將上市等詞,向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 │ │ │ │界公司股│ │司、領袖世界公司,陳錦宏遂支付左列金額購││ │ │ │ │權數量不│ │買左列股票、股權。 ││ │ │ │ │詳 │ │ │├──┼───┼────┼───┼────┼────┼────────────────────┤│136 │陳嘉正│李宗傑 │不詳時│亞太智通│不詳金額│陳嘉正於不詳時間,因被告李宗傑向其表示投││ │ │ │間 │公司股票│ │資亞太智通公司、領袖世界公司前景看好,且││ │ │ │ │及領袖世│ │股票即將上市等詞,亞太智通公司、領袖世界││ │ │ │ │界公司股│ │公司,陳嘉正遂支付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 │ │ │權數量不│ │股權。 ││ │ │ │ │詳 │ │ │└──┴───┴────┴───┴────┼────┴────────────────────┤

│交易亞太智通公司、水果叢林公司股票或股權及領袖世界││公司股權部分之金額逾5千萬元。 ││交易亞太智通公司股票、領袖世界公司股權部分之金額逾││4千萬元。 │└─────────────────────────┘附表三(檢察官起訴暨移送併案審理之範圍):

┌──┬───┬────┬───┬────┬────┬───────┐│編號│投資人│直接接洽│ 時間 │股票(股│金額(元)│ 備 註 ││ │ │之行為人│ │權)數量│ │ ││ │ │ │ │ │ │ │├──┼───┼────┼───┼────┼────┼───────┤│1 │蔡明憲│洪怡君、│91年12│亞太智通│68萬元 │ ││ │ │吳玉葉 │月間 │公司股票│ │ ││ │ │ │ │10張 │ │ │├──┼───┼────┼───┼────┼────┼───────┤│2 │鄭科閩│羅玉娟、│90年9 │亞太智通│22萬元 │ ││ │ │自稱羅玉│月間 │公司股票│ │ ││ │ │娟「姊夫│ │5張 │ │ ││ │ │」之男子│ │ │ │ │├──┼───┼────┼───┼────┼────┼───────┤│3 │徐俊龍│賴亭文 │92年2 │亞太智通│14萬元 │ ││ │ │ │月間 │公司股票│ │ ││ │ │ │ │2張、水 │ │ ││ │ │ │ │果叢林公│ │ ││ │ │ │ │司股票2 │ │ ││ │ │ │ │張 │ │ │├──┼───┼────┼───┼────┼────┼───────┤│4 │鄒貴榕│李玉美、│92年2 │亞太智通│54萬4千 │ ││ │ │黃聖斌 │月間 │公司股票│元 │ ││ │ │ │ │8張 │ │ │├──┼───┼────┼───┼────┼────┼───────┤│5 │朱元寶│林秀鳳、│91年11│亞太智通│45萬8千 │ ││ │ │自稱林秀│月間 │公司股票│元 │ ││ │ │鳳乾哥哥│ │11 張 │ │ ││ │ │之「劉先│ │ │ │ ││ │ │生」 │ │ │ │ │├──┼───┼────┼───┼────┼────┼───────┤│6 │彭仁建│羅玉娟、│91年6 │亞太智通│20萬元 │ ││ │ │自稱羅玉│月間 │公司股票│ │ ││ │ │娟「姊夫│ │3張 │ │ ││ │ │」之男子│ │ │ │ │├──┼───┼────┼───┼────┼────┼───────┤│7 │江柏樑│何宜靜、│91年12│亞太智通│30萬元、│ ││ │ │張仕旻 │月間 │公司股票│18萬元 │ ││ │ │ │ │3張、水 │ │ ││ │ │ │ │果叢林公│ │ ││ │ │ │ │司股票1 │ │ ││ │ │ │ │張 │ │ │├──┼───┼────┼───┼────┼────┼───────┤│8 │蘇淑珍│黃淑誼、│92年1 │亞太智通│15萬6千 │ ││ │ │張齋烽 │月23日│公司股票│元 │ ││ │ │ │ │4張 │ │ │├──┼───┼────┼───┼────┼────┼───────┤│9 │蘇立人│蔡建林及│92年3 │亞太智通│7萬8千元│ ││ │ │真實姓名│月間 │公司股票│ │ ││ │ │年籍不詳│ │2張 │ │ ││ │ │之男子 │ │ │ │ │├──┼───┼────┼───┼────┼────┼───────┤│10 │陳阿明│王敏熏 │91年11│亞太智通│27萬2千 │ ││ │ │ │月間 │公司股票│元 │ ││ │ │ │ │4張 │ │ │├──┼───┼────┼───┼────┼────┼───────┤│11 │余朝訓│陳曉蘭、│91年9 │水果叢林│42萬元 │ ││ │ │陳致安 │月間 │公司股票│ │ ││ │ │ │ │6張 │ │ │├──┼───┼────┼───┼────┼────┼───────┤│12 │鄧文祥│何宜靜 │91年9 │水果叢林│26萬元 │ ││ │ │ │月間 │公司股票│ │ ││ │ │ │ │2張、亞 │ │ ││ │ │ │ │太智通公│ │ ││ │ │ │ │司股票1 │ │ ││ │ │ │ │張 │ │ │├──┼───┼────┼───┼────┼────┼───────┤│13 │楊政凱│邱欽姿 │91年6 │水果叢林│22萬5千 │ ││ │ │ │月間 │公司股票│元、7萬8│ ││ │ │ │ │3張、亞 │千元 │ ││ │ │ │ │太智通公│ │ ││ │ │ │ │司股票2 │ │ ││ │ │ │ │張 │ │ │├──┼───┼────┼───┼────┼────┼───────┤│14 │許志維│黃聖斌 │92年1 │亞太智通│150萬元 │ ││ │ │ │月間 │公司股票│ │ ││ │ │ │ │35張 │ │ │├──┼───┼────┼───┼────┼────┼───────┤│15 │白根州│陳致安 │92年10│亞太智通│7萬8千元│ ││ │ │ │月間 │公司股票│ │ ││ │ │ │ │2張 │ │ │├──┼───┼────┼───┼────┼────┼───────┤│16 │林鈞東│林秀鳳及│91年12│亞太智通│20萬4千 │ ││ │ │自稱林秀│月間 │公司股票│元 │ ││ │ │鳳乾哥哥│ │3張 │ │ ││ │ │之男子 │ │ │ │ │├──┼───┼────┼───┼────┼────┼───────┤│17 │邱國晏│邱欽姿、│92年初│亞太智通│6萬元 │ ││ │ │張忠昌、│ │公司股票│ │ ││ │ │王慧雄 │ │3千股 │ │ │├──┼───┼────┼───┼────┼────┼───────┤│18 │林文廷│「水果叢│91年10│水果叢林│共30萬元│ ││ │ │林公司經│月間 │公司股票│ │ ││ │ │理」 │ │1張、亞 │ │ ││ │ │ │ │太智通公│ │ ││ │ │ │ │司股票1 │ │ ││ │ │ │ │張 │ │ │├──┼───┼────┼───┼────┼────┼───────┤│19 │蔡榮富│賴靜茹、│92年1 │亞太智通│21萬元 │ ││ │ │劉振企 │月間 │公司股票│ │ ││ │ │ │ │6張 │ │ │├──┼───┼────┼───┼────┼────┼───────┤│20 │林附蔚│洪怡君 │91年底│亞太智通│7萬8千元│ ││ │ │ │ │公司股票│ │ ││ │ │ │ │2張 │ │ │├──┼───┼────┼───┼────┼────┼───────┤│21 │蔡承宏│林鴻安、│92年間│亞太智通│50萬元 │ ││ │ │呂育龍 │ │公司股票│ │ ││ │ │ │ │3張、水 │ │ ││ │ │ │ │果叢林公│ │ ││ │ │ │ │司股票2 │ │ ││ │ │ │ │張 │ │ │├──┼───┼────┼───┼────┼────┼───────┤│22 │邱志雄│劉冠伶及│92年間│亞太智通│15萬6千 │ ││ │ │其表哥 │ │公司股票│元 │ ││ │ │ │ │4張 │ │ │├──┼───┼────┼───┼────┼────┼───────┤│23 │蘇俊生│黃麗芳 │91年底│亞太智通│11萬8千 │ ││ │ │ │ │公司股票│元 │ ││ │ │ │ │4張 │ │ │├──┼───┼────┼───┼────┼────┼───────┤│24 │吳維哲│呂育龍 │92年間│亞太智通│54萬8千 │ ││ │ │ │ │公司股票│元 │ ││ │ │ │ │2張、水 │ │ ││ │ │ │ │果叢林公│ │ ││ │ │ │ │司股票2 │ │ ││ │ │ │ │張 │ │ │├──┼───┼────┼───┼────┼────┼───────┤│25 │黃淑誼│張齋烽、│91年初│亞太智通│31萬2千 │ ││ │黃貴楠│吳玉葉 │ │公司股票│元 │ ││ │ │ │ │8張 │ │ │├──┼───┼────┼───┼────┼────┼───────┤│26 │呂育龍│林鴻安 │91年1 │亞太智通│39萬元 │ ││ │ │ │月間 │公司股票│ │ ││ │ │ │ │10張 │ │ │├──┼───┼────┼───┼────┼────┼───────┤│27 │王繹舒│李宗傑 │91年間│亞太智通│7萬8千元│ ││ │ │ │ │公司股票│ │ ││ │ │ │ │1張 │ │ │├──┼───┼────┼───┼────┼────┼───────┤│28 │郭文德│邱鵬勳 │91年11│亞太智通│48萬元 │ ││ │ │ │月間 │公司股票│ │ ││ │ │ │ │4張、水 │ │ ││ │ │ │ │果叢林公│ │ ││ │ │ │ │司股權2 │ │ ││ │ │ │ │張 │ │ │├──┼───┼────┼───┼────┼────┼───────┤│29 │林宏璩│陳佩娸、│91年5 │亞太智通│46萬5千 │ ││ │ │吳玉葉 │月間 │公司股票│元 │ ││ │ │ │ │5張、水 │ │ ││ │ │ │ │果叢林公│ │ ││ │ │ │ │司股權2.│ │ ││ │ │ │ │5張 │ │ │├──┼───┼────┼───┼────┼────┼───────┤│30 │鄭榮德│林鴻安 │92年1 │亞太智通│13萬6千 │ ││ │ │ │月間 │2張 │元 │ │├──┼───┼────┼───┼────┼────┼───────┤│31 │劉育惠│張仕旻 │90年9 │亞太智通│29萬8千 │ ││ │ │ │月間 │公司股票│元 │ ││ │ │ │ │2張、水 │ │ ││ │ │ │ │果叢林公│ │ ││ │ │ │ │司股票3 │ │ ││ │ │ │ │張 │ │ │├──┼───┼────┼───┼────┼────┼───────┤│32 │陳伯漢│邱鵬勳 │92年2 │亞太智通│31萬9千 │ ││ │ │ │月間 │公司股票│元 │ ││ │ │ │ │6張、水 │ │ ││ │ │ │ │果叢林公│ │ ││ │ │ │ │司股票1 │ │ ││ │ │ │ │張 │ │ │├──┼───┼────┼───┼────┼────┼───────┤│33 │謝巧惠│吳玉葉 │91年11│亞太智通│6萬8千元│ ││ │ │ │月1日 │公司股票│ │ ││ │ │ │ │1張 │ │ │├──┼───┼────┼───┼────┼────┼───────┤│34 │莊惠琪│黃淑誼、│92年1 │亞太智通│7萬8千元│ ││ │ │百浬餱餐│月間 │公司股票│ │ ││ │ │廳某男性│ │2張 │ │ ││ │ │員工 │ │ │ │ │├──┼───┼────┼───┼────┼────┼───────┤│35 │李士賢│王敏熏 │92年1 │亞太智通│10萬元 │ ││ │ │ │月8日 │公司股票│ │ ││ │ │ │ │4張 │ │ │├──┼───┼────┼───┼────┼────┼───────┤│36 │吳啟銘│陳珮娸、│91年底│水果叢林│80萬元 │ ││ │ │吳玉葉 │ │公司股票│ │ ││ │ │ │ │3萬股 │ │ │├──┼───┼────┼───┼────┼────┼───────┤│37 │陳瓊琦│陳致安、│93年5 │領袖世界│40萬元 │ ││ │ │王敏熏 │月3日 │公司股權│ │ ││ │ │ │ │數量不詳│ │ │├──┼───┼────┼───┼────┼────┼───────┤│38 │闕耀宗│陳致安、│93年5 │領袖世界│金額不詳│ ││ │ │王敏熏 │月3日 │公司股權│ │ ││ │ │ │ │數量不詳│ │ │├──┼───┼────┼───┼────┼────┼───────┤│39 │陳秀筠│陳致安、│93年2 │領袖世界│38萬4千 │ ││ │ │王敏熏、│月間 │公司股票│元 │ ││ │ │洪慧芳 │ │4張 │ │ │├──┼───┼────┼───┼────┼────┼───────┤│40 │何豐年│戴文宗 │92年初│亞太智通│33萬4千 │ ││ │ │ │ │公司股票│元 │ ││ │ │ │ │4張、水 │ │ ││ │ │ │ │果叢林公│ │ ││ │ │ │ │司股票3 │ │ ││ │ │ │ │張 │ │ │├──┼───┼────┼───┼────┼────┼───────┤│41 │林健良│許翌歆、│91年間│亞太智通│27萬2千 │ ││ │ │自稱許翌│ │公司股票│元 │ ││ │ │歆姊夫之│ │4張 │ │ ││ │ │男子 │ │ │ │ │├──┼───┼────┼───┼────┼────┼───────┤│42 │馮淑棉│陳珮娸、│91年間│亞太智通│共147萬 │ ││ │ │張仕旻 │ │公司股票│元 │ ││ │ │ │ │、領袖世│ │ ││ │ │ │ │界公司股│ │ ││ │ │ │ │權計17張│ │ │├──┼───┼────┼───┼────┼────┼───────┤│43 │黃雯禧│曾桂娟 │92年初│亞太智通│23萬元 │ ││ │ │ │ │公司股票│ │ ││ │ │ │ │6張 │ │ │├──┼───┼────┼───┼────┼────┼───────┤│44 │陳維信│陳月英、│91年間│亞太智通│32萬元 │ ││ │ │吳美琴 │ │公司股票│ │ ││ │ │ │ │1張、水 │ │ ││ │ │ │ │果叢林公│ │ ││ │ │ │ │司股票2 │ │ ││ │ │ │ │張 │ │ │├──┼───┼────┼───┼────┼────┼───────┤│45 │王榮昌│陳珮娸、│91年間│亞太智通│27萬2千 │ ││ │ │張仕旻 │ │公司股票│元 │ ││ │ │ │ │4張 │ │ │├──┼───┼────┼───┼────┼────┼───────┤│46 │卓以立│張仕旻 │92年初│亞太智通│12萬元 │ ││ │ │ │ │公司股票│ │ ││ │ │ │ │2張 │ │ │├──┼───┼────┼───┼────┼────┼───────┤│47 │易謀宏│何宜靜、│92年初│水果叢林│20萬元 │ ││ │ │張仕旻 │ │公司股票│ │ ││ │ │ │ │數量不詳│ │ ││ │ │ │ │、亞太智│ │ ││ │ │ │ │通公司股│ │ ││ │ │ │ │票1張 │ │ │├──┼───┼────┼───┼────┼────┼───────┤│48 │古曜碩│洪慧芳、│92年初│亞太智通│14萬元 │ ││ │ │陳致安、│ │公司股票│ │ ││ │ │王敏熏 │ │4張 │ │ │├──┼───┼────┼───┼────┼────┼───────┤│49 │洪慧姬│王曉琴、│92年初│亞太智通│20萬4千 │ ││ │ │王敏熏、│ │公司股票│元 │ ││ │ │陳致安 │ │3張 │ │ │├──┼───┼────┼───┼────┼────┼───────┤│50 │李國正│李玉美、│92年底│亞太智通│24萬元 │ ││ │ │黃聖斌 │ │公司股票│ │ ││ │ │ │ │3張 │ │ ││ │ │ │ │ │ │ │├──┼───┼────┼───┼────┼────┼───────┤│51 │劉紹謙│劉振企 │92年初│亞太智通│36萬元 │ ││ │ │ │ │公司股票│ │ ││ │ │ │ │5張 │ │ │├──┼───┼────┼───┼────┼────┼───────┤│52 │吳建和│曾桂娟 │91年間│亞太智通│35萬元 │ ││ │ │ │ │公司股票│ │ ││ │ │ │ │5張 │ │ │├──┼───┼────┼───┼────┼────┼───────┤│53 │潘俊鋒│穆淑蓁 │92年2 │亞太智通│19萬2千 │ ││ │ │ │月間 │公司股票│元 │ ││ │ │ │ │2張 │ │ │├──┼───┼────┼───┼────┼────┼───────┤│54 │李名豐│賴慧甄、│90年6 │水果叢林│20萬元 │ ││ │ │吳玉葉 │月間 │公司股票│ │ ││ │ │ │ │1萬5千股│ │ │├──┼───┼────┼───┼────┼────┼───────┤│55 │林育弘│鄭佩玲、│90年底│水果叢林│10萬元 │ ││ │ │吳玉葉 │ │公司股票│ │ ││ │ │ │ │1萬股 │ │ │├──┼───┼────┼───┼────┼────┼───────┤│56 │楊馥穗│陳致安、│93年4 │領袖世界│76萬8千 │ ││ │ │王敏熏、│月間 │公司股權│元 │ ││ │ │陳秀筠 │ │8千股 │ │ │├──┼───┼────┼───┼────┼────┼───────┤│57 │呂俊杰│陳致安、│92年初│亞太智通│17萬元 │ ││ │ │王敏熏、│ │公司股票│ │ ││ │ │王曉琴 │ │2張 │ │ │├──┼───┼────┼───┼────┼────┼───────┤│58 │甘志堅│吳采融 │92年9 │亞太智通│51萬元 │ ││ │ │ │月間 │公司股票│ │ ││ │ │ │ │6張 │ │ │├──┼───┼────┼───┼────┼────┼───────┤│59 │范忠偉│賴亭文 │93年4 │亞太智通│42萬元 │ ││ │ │ │月間 │公司股票│ │ ││ │ │ │ │6張 │ │ │├──┼───┼────┼───┼────┼────┼───────┤│60 │何嘉吉│黃瓊珍、│92年10│亞太智通│25萬5千 │ ││ │ │潘憲雄 │月間 │公司股票│元 │ ││ │ │ │ │3張 │ │ │├──┼───┼────┼───┼────┼────┼───────┤│61 │陳俊嘉│吳美娟、│92年9 │亞太智通│34萬元、│ ││ │ │陳宗漢、│月間 │公司股票│70萬2千 │ ││ │ │陳致安、│ │4張、領 │元 │ ││ │ │王敏熏、│ │袖世界公│ │ ││ │ │王曉琴 │ │司股權7 │ │ ││ │ │ │ │張 │ │ │├──┼───┼────┼───┼────┼────┼───────┤│62 │顏國巽│李明蕙、│92年6 │亞太智通│34萬元 │ ││ │ │簡志清 │月間 │公司股票│ │ ││ │ │ │ │4張 │ │ │├──┼───┼────┼───┼────┼────┼───────┤│63 │陳建興│陳月英、│91年間│水果叢林│152萬元 │ ││ │ │陳冠蘭、│ │公司股票│ │ ││ │ │吳美琴 │ │7張、亞 │ │ ││ │ │ │ │太智通公│ │ ││ │ │ │ │司股票18│ │ ││ │ │ │ │張 │ │ │├──┼───┼────┼───┼────┼────┼───────┤│64 │曾合坤│簡孟儀、│93年2 │領袖世界│21萬5千 │ ││ │ │郭祥麟 │月間 │公司股權│元 │ ││ │ │ │ │2千股 │ │ │├──┼───┼────┼───┼────┼────┼───────┤│65 │張智評│陳致安、│92年底│領袖世界│48萬元 │ ││ │ │洪藝瑄 │ │公司股權│ │ ││ │ │ │ │5千股 │ │ │├──┼───┼────┼───┼────┼────┼───────┤│66 │林正杰│陳致安、│92年12│領袖世界│76萬8千 │ ││ │ │王敏熏、│月間 │公司股權│元 │ ││ │ │王曉琴、│ │8千股 │ │ ││ │ │洪慧芳 │ │ │ │ │├──┼───┼────┼───┼────┼────┼───────┤│67 │洪志明│林恩佑 │92年8 │亞太智通│34萬元 │ ││ │ │ │月間 │公司股票│ │ ││ │ │ │ │4張 │ │ │├──┼───┼────┼───┼────┼────┼───────┤│68 │李建鋒│戴文宗、│92年初│亞太智通│76萬5千 │ ││ │ │賴亭文 │ │公司股票│元 │ ││ │ │ │ │9張 │ │ │├──┼───┼────┼───┼────┼────┼───────┤│69 │陳金發│吳美琴、│92年4 │亞太智通│25萬5千 │ ││ │ │李欣怡 │月間 │公司股票│元 │ ││ │ │ │ │3張 │ │ │├──┼───┼────┼───┼────┼────┼───────┤│70 │梅繼榮│賴亭文、│92年中│亞太智通│42萬5千 │ ││ │ │郭祥麟 │ │公司股票│元 │ ││ │ │ │ │5張 │ │ │├──┼───┼────┼───┼────┼────┼───────┤│71 │涂森傑│吳微如、│92年9 │亞太智通│34萬元 │ ││ │ │陳宗漢 │月間 │公司股票│ │ ││ │ │ │ │4張 │ │ │├──┼───┼────┼───┼────┼────┼───────┤│72 │楊祥宜│陳致安、│93年5 │領袖世界│28萬8千 │ ││ │ │王敏熏、│月間 │公司股權│元 │ ││ │ │洪慧芳、│ │3千股 │ │ ││ │ │陳秀筠 │ │ │ │ │├──┼───┼────┼───┼────┼────┼───────┤│73 │吳雅婷│王敏熏、│92年底│領袖世界│19萬2千 │ ││ │ │陳秀筠 │ │公司股權│元 │ ││ │ │ │ │2千股 │ │ │├──┼───┼────┼───┼────┼────┼───────┤│74 │葉義信│陳珮娸 │92年6 │水果叢林│23萬元 │ ││ │ │ │月間 │公司股權│ │ ││ │ │ │ │3張 │ │ │├──┼───┼────┼───┼────┼────┼───────┤│75 │廖志勝│郭祥麟、│91年5 │亞太智通│9萬8千元│ ││ │ │沈意蘋 │月間 │公司股票│、45萬元│ ││ │ │ │ │1張、水 │,共54萬│ ││ │ │ │ │果叢林公│8千元 │ ││ │ │ │ │司股票3 │ │ ││ │ │ │ │張 │ │ │├──┼───┼────┼───┼────┼────┼───────┤│76 │陳月香│陳致安 │92年11│亞太智通│7萬8千元│ ││ │ │ │月間 │公司股票│ │ ││ │ │ │ │2張 │ │ │├──┼───┼────┼───┼────┼────┼───────┤│77 │章世芳│戴文宗 │92年間│亞太智通│39萬元 │ ││ │ │ │ │公司股票│ │ ││ │ │ │ │5張 │ │ │├──┼───┼────┼───┼────┼────┼───────┤│78 │陳德明│陳曉蘭、│91年1 │亞太智通│30萬元、│ ││ │ │黃聖斌、│月間 │公司股票│50萬元,│ ││ │ │自稱陳曉│ │8張、水 │共80萬元│ ││ │ │蘭「堂哥│ │果叢林公│ │ ││ │ │」之男子│ │司股票4 │ │ ││ │ │ │ │張 │ │ │├──┼───┼────┼───┼────┼────┼───────┤│79 │陳義方│沈意蘋、│91年4 │亞太智通│31萬2千 │ ││ │ │郭祥麟、│月間 │公司股票│元、22萬│ ││ │ │陳致安 │ │8張、水 │5千元, │ ││ │ │ │ │果叢林公│共53萬7 │ ││ │ │ │ │司股票2 │千元 │ ││ │ │ │ │張 │ │ │├──┼───┼────┼───┼────┼────┼───────┤│80 │辛名士│魏惠子、│92年10│亞太智通│28萬8千 │ ││ │ │陳俊翰 │月間 │公司股票│元 │ ││ │ │ │ │3張 │ │ │├──┼───┼────┼───┼────┼────┼───────┤│81 │林樹宏│李佩姍、│不詳時│亞太智通│38萬4千 │ ││ │ │陳智育 │間 │公司股票│元 │ ││ │ │ │ │4張 │ │ │├──┼───┼────┼───┼────┼────┼───────┤│82 │范澄志│羅玉娟、│90年底│亞太智通│48萬元 │ ││ │ │自稱羅玉│ │公司股票│ │ ││ │ │娟姊夫之│ │8張 │ │ ││ │ │男子 │ │ │ │ ││ │ │ │ │ │ │ │├──┼───┼────┼───┼────┼────┼───────┤│83 │黃挺豪│郭文凱、│92年初│亞太智通│共200萬 │ ││ │ │賴亭文 │ │公司股票│元 │ ││ │ │ │ │及領袖世│ │ ││ │ │ │ │界公司股│ │ ││ │ │ │ │權數量不│ │ ││ │ │ │ │詳 │ │ │├──┼───┼────┼───┼────┼────┼───────┤│84 │趙進昌│王曉彤、│91年11│亞太智通│32萬5千 │ ││ │ │王慧婷、│月間 │公司股票│元 │ ││ │ │自稱王曉│ │5張 │ │ ││ │ │彤姊夫之│ │ │ │ ││ │ │男子 │ │ │ │ │├──┼───┼────┼───┼────┼────┼───────┤│85 │施耀宗│邱欽姿、│91年11│亞太智通│35萬元 │ ││ │ │劉振企 │月間 │公司股票│ │ ││ │ │ │ │5張 │ │ │├──┼───┼────┼───┼────┼────┼───────┤│86 │許勝興│林秀鳳、│91年10│亞太智通│4萬6千元│ ││ │ │陳致安 │月間 │公司股票│ │ ││ │ │ │ │1張 │ │ │├──┼───┼────┼───┼────┼────┼───────┤│87 │洪昭棋│鄭巧玲、│91年9 │亞太智通│29萬8千 │ ││ │ │沈筱恩、│月間 │公司股票│元 │ ││ │ │自稱鄭巧│ │6張 │ │ ││ │ │玲姊夫之│ │ │ │ ││ │ │男子 │ │ │ │ │├──┼───┼────┼───┼────┼────┼───────┤│88 │李仕任│沈意蘋、│90年間│亞太智通│8萬元 │ ││ │ │戴文宗 │ │公司股票│ │ ││ │ │ │ │2張 │ │ │├──┼───┼────┼───┼────┼────┼───────┤│89 │陳建良│沈意蘋 │90年間│水果叢林│45萬元、│ ││ │ │ │ │公司股票│17萬元,│ ││ │ │ │ │6張、亞 │共62萬元│ ││ │ │ │ │太智通公│ │ ││ │ │ │ │司股票6 │ │ ││ │ │ │ │張 │ │ │├──┼───┼────┼───┼────┼────┼───────┤│90 │羅明義│劉振企、│91年間│亞太智通│20萬4千 │ ││ │ │真實姓名│ │公司股票│元 │ ││ │ │年籍不詳│ │3張 │ │ ││ │ │之女子 │ │ │ │ │├──┼───┼────┼───┼────┼────┼───────┤│91 │梁原華│邱欽姿、│91年間│亞太智通│40萬元 │ ││ │ │劉振企 │ │公司股票│ │ ││ │ │ │ │6張 │ │ │├──┼───┼────┼───┼────┼────┼───────┤│92 │徐首意│黃麗芳 │91年底│亞太智通│40萬8千 │ ││ │ │ │ │公司股票│元 │ ││ │ │ │ │6張 │ │ │├──┼───┼────┼───┼────┼────┼───────┤│93 │詹智鈞│劉冠伶、│91年間│水果叢林│45萬元、│ ││ │ │劉振企 │ │公司股票│23萬元,│ ││ │ │ │ │6張、亞 │共68萬元│ ││ │ │ │ │太智通公│ │ ││ │ │ │ │司股票5 │ │ ││ │ │ │ │張 │ │ │├──┼───┼────┼───┼────┼────┼───────┤│94 │連建賀│申明麗、│91年4 │水果叢林│16萬8千 │ ││ │ │劉振企 │月間 │公司股權│元、21萬│ ││ │ │ │ │2張、亞 │6千元, │ ││ │ │ │ │太智通公│共38萬4 │ ││ │ │ │ │司股票4 │千元 │ ││ │ │ │ │張 │ │ │├──┼───┼────┼───┼────┼────┼───────┤│95 │莊媖媚│綽號「佳│90年間│亞太智通│13萬6千 │ ││ │ │芬」之女│ │公司股票│元 │ ││ │ │子 │ │2張 │ │ │├──┼───┼────┼───┼────┼────┼───────┤│96 │鍾進中│羅玉娟、│87年間│亞太智通│103萬6千│ ││ │ │自稱羅玉│ │公司股票│元 │ ││ │ │娟姊夫之│ │27張 │ │ ││ │ │男子 │ │ │ │ │├──┼───┼────┼───┼────┼────┼───────┤│97 │李錦禧│羅玉娟、│90年9 │水果叢林│84萬元 │ ││ │ │傅國華 │月間 │公司股票│ │ ││ │ │ │ │6張 │ │ │├──┼───┼────┼───┼────┼────┼───────┤│98 │賴瑢豐│沈衍亨、│92年11│亞太智通│60萬元、│ ││ │ │戴文宗 │月 │公司股票│72萬元,│ ││ │ │ │ │6張、領 │共132萬 │ ││ │ │ │ │袖世界公│元 │ ││ │ │ │ │司股權5 │ │ ││ │ │ │ │千股 │ │ │├──┼───┼────┼───┼────┼────┼───────┤│99 │許晏青│陳致安、│92年10│亞太智通│17萬元 │ ││ │ │曾美瑜 │月間 │公司股票│ │ ││ │ │ │ │4張 │ │ │├──┼───┼────┼───┼────┼────┼───────┤│100 │黃耀慶│闕耀宗 │93年8 │亞太智通│8萬5千元│ ││ │ │ │月間 │公司股票│ │ ││ │ │ │ │1張 │ │ │├──┼───┼────┼───┼────┼────┼───────┤│101 │劉明廉│闕耀宗 │93年8 │亞太智通│49萬1千 │ ││ │ │ │月間 │公司股票│元 │ ││ │ │ │ │1張、領 │ │ ││ │ │ │ │袖世界公│ │ ││ │ │ │ │司股權1 │ │ ││ │ │ │ │張 │ │ │├──┼───┼────┼───┼────┼────┼───────┤│102 │廖建順│賴靜茹 │93年中│領袖世界│57萬6千 │ ││ │ │ │ │公司股權│元 │ ││ │ │ │ │6張 │ │ │├──┼───┼────┼───┼────┼────┼───────┤│103 │林駿頡│簡孟儀、│93年3 │領袖世界│57萬6千 │ ││ │ │郭祥麟 │月間 │公司股權│元 │ ││ │ │ │ │6千股 │ │ │├──┼───┼────┼───┼────┼────┼───────┤│104 │李彥輝│張穎潔、│92年11│領袖世界│38萬4千 │ ││ │ │張朝東 │月間 │公司股權│元 │ ││ │ │ │ │4千股 │ │ │├──┼───┼────┼───┼────┼────┼───────┤│105 │楊宛倫│吳郁雯 │93年1 │領袖世界│19萬2千 │ ││ │ │ │月間 │公司股權│元 │ ││ │ │ │ │2千股 │ │ │├──┼───┼────┼───┼────┼────┼───────┤│106 │吳文芯│吳郁雯 │92年12│領袖世界│38萬4千 │ ││ │ │ │月間 │公司股權│元 │ ││ │ │ │ │4千股 │ │ │├──┼───┼────┼───┼────┼────┼───────┤│107 │周俊宏│簡孟儀、│93年8 │領袖世界│96萬元 │ ││ │ │郭祥麟、│月間 │公司股權│ │ ││ │ │劉振企 │ │1萬股 │ │ │├──┼───┼────┼───┼────┼────┼───────┤│108 │陳建宏│賴亭文、│92年4 │亞太智通│42萬5千 │ ││ │ │張齋烽 │月間 │公司股票│元 │ ││ │ │ │ │5千股 │ │ │├──┼───┼────┼───┼────┼────┼───────┤│109 │鄭凱文│陳雅君、│93年間│領袖世界│79萬元 │ ││ │ │李建安、│ │公司股權│ │ ││ │ │自稱李曉│ │4張 │ │ ││ │ │玲之人 │ │ │ │ │├──┼───┼────┼───┼────┼────┼───────┤│110 │蔡麗君│陳致安、│不詳時│亞太智通│35萬元 │ ││ │ │曾美瑜 │間 │公司股票│ │ ││ │ │ │ │4張 │ │ │├──┼───┼────┼───┼────┼────┼───────┤│111 │詹銘豐│曾美瑜、│92年10│亞太智通│85萬元 │ ││ │ │陳致安 │月底 │公司股票│ │ ││ │ │ │ │10 張 │ │ │├──┼───┼────┼───┼────┼────┼───────┤│112 │張世金│郭祥麟、│93年7 │領袖世界│58萬1千 │ ││ │ │李秀年、│月間 │公司股權│元 │ ││ │ │鄒寶盈 │ │6張 │ │ │├──┼───┼────┼───┼────┼────┼───────┤│113 │陳桂碧│盧翔宇、│93年1 │領袖世界│19萬2千 │ ││ │ │傅國華 │月底 │公司股權│元 │ ││ │ │ │ │2千股 │ │ │├──┼───┼────┼───┼────┼────┼───────┤│114 │陳靜音│盧翔宇、│93年1 │領袖世界│19萬2千 │ ││ │ │傅國華 │月底 │公司股權│元 │ ││ │ │ │ │2千股 │ │ │├──┼───┼────┼───┼────┼────┼───────┤│115 │江晟輝│張齋烽、│93年3 │領袖世界│57萬6千 │ ││ │ │李怡圻 │月間 │公司股權│元 │ ││ │ │ │ │13張 │ │ │├──┼───┼────┼───┼────┼────┼───────┤│116 │王典龍│陳致安、│93年6 │領袖世界│120萬元 │ ││ │ │陳瓊琦 │月間 │公司股權│ │ ││ │ │ │ │1張 │ │ │├──┼───┼────┼───┼────┼────┼───────┤│117 │卓宜伯│陳致安、│93年6 │領袖世界│50萬元 │ ││ │ │陳瓊琦 │月間 │公司股權│ │ ││ │ │ │ │1張 │ │ │├──┼───┼────┼───┼────┼────┼───────┤│118 │陳山裕│吳采融、│92年4 │亞太智通│56萬元 │ ││ │ │陳宗漢 │月間 │公司股票│ │ ││ │ │ │ │數量不詳│ │ │├──┼───┼────┼───┼────┼────┼───────┤│119 │林世閎│鄭佩玲、│91年2 │水果叢林│43萬5千 │ ││ │ │吳玉葉 │月間 │公司股權│元 │ ││ │ │ │ │6單位 │ │ │├──┼───┼────┼───┼────┼────┼───────┤│120 │陳志樺│郭祥麟、│93年7 │領袖世界│30萬元 │ ││ │ │簡孟儀、│月間 │公司股權│ │ ││ │ │劉振企 │ │3單位 │ │ │├──┼───┼────┼───┼────┼────┼───────┤│121 │李大同│傅國華、│91年9 │水果叢林│22萬5千 │ ││ │ │張忠昌 │月初 │公司股票│元 │ ││ │ │ │ │1萬5千股│ │ │├──┼───┼────┼───┼────┼────┼───────┤│122 │駱競勇│戴文宗 │不詳時│亞太智通│不詳金額│ ││ │ │ │間 │公司股票│ │ ││ │ │ │ │數量不詳│ │ ││ │ │ │ │ │ │ │├──┼───┼────┼───┼────┼────┼───────┤│123 │張雯雅│曾美瑜 │不詳時│亞太智通│不詳金額│ ││ │ │ │間 │公司股票│ │ ││ │ │ │ │2張 │ │ │├──┼───┼────┼───┼────┼────┼───────┤│124 │葉乃嘉│曾美瑜 │不詳時│亞太智通│不詳金額│ ││ │ │ │間 │公司股票│ │ ││ │ │ │ │2張 │ │ │├──┼───┼────┼───┼────┼────┼───────┤│125 │許玉鍾│曾美瑜 │不詳時│亞太智通│不詳金額│ ││ │ │ │間 │公司股票│ │ ││ │ │ │ │2張 │ │ │├──┼───┼────┼───┼────┼────┼───────┤│126 │許麗芬│曾美瑜 │不詳時│亞太智通│不詳金額│ ││ │ │ │間 │公司股票│ │ ││ │ │ │ │6張 │ │ │├──┼───┼────┼───┼────┼────┼───────┤│127 │張惠美│曾美瑜 │不詳時│亞太智通│不詳金額│ ││ │ │ │間 │公司股票│ │ ││ │ │ │ │6張 │ │ │├──┼───┼────┼───┼────┼────┼───────┤│128 │張凱羚│鄭懿茵 │不詳時│亞太智通│不詳金額│ ││ │ │ │間 │公司股票│ │ ││ │ │ │ │數量不詳│ │ │├──┼───┼────┼───┼────┼────┼───────┤│129 │蘇紋嬉│蔡建林 │不詳時│亞太智通│不詳金額│ ││ │ │ │間 │公司股票│ │ ││ │ │ │ │數量不詳│ │ │├──┼───┼────┼───┼────┼────┼───────┤│130 │梁啟民│張齋烽 │不詳時│亞太智通│不詳金額│ ││ │ │ │間 │公司股票│ │ ││ │ │ │ │數量不詳│ │ │├──┼───┼────┼───┼────┼────┼───────┤│131 │洪慧芳│王曉琴 │92年初│亞太智通│不詳金額│ ││ │ │ │ │公司股票│ │ ││ │ │ │ │及領袖世│ │ ││ │ │ │ │界公司股│ │ ││ │ │ │ │權數量不│ │ ││ │ │ │ │詳 │ │ │├──┼───┼────┼───┼────┼────┼───────┤│132 │黃金珍│林恩佑 │不詳時│亞太智通│不詳金額│ ││ │ │ │間 │公司股票│ │ ││ │ │ │ │數量不詳│ │ │├──┼───┼────┼───┼────┼────┼───────┤│133 │沈清文│賴靜茹 │不詳時│亞太智通│不詳金額│ ││ │ │ │間 │公司股票│ │ ││ │ │ │ │及領袖世│ │ ││ │ │ │ │界公司股│ │ ││ │ │ │ │權數量不│ │ ││ │ │ │ │詳 │ │ │├──┼───┼────┼───┼────┼────┼───────┤│134 │陳錦宏│賴靜茹 │不詳時│亞太智通│不詳金額│ ││ │ │ │間 │公司股票│ │ ││ │ │ │ │及領袖世│ │ ││ │ │ │ │界公司股│ │ ││ │ │ │ │權數量不│ │ ││ │ │ │ │詳 │ │ │├──┼───┼────┼───┼────┼────┼───────┤│135 │陳嘉正│李宗傑 │不詳時│亞太智通│不詳金額│ ││ │ │ │間 │公司股票│ │ ││ │ │ │ │及領袖世│ │ ││ │ │ │ │界公司股│ │ ││ │ │ │ │權數量不│ │ ││ │ │ │ │詳 │ │ │└──┴───┴────┴───┴────┴────┴───────┘

裁判日期:2011-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