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36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戊○○選任辯護人 林鴻駿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5506 、17438 號、93年度偵緝字第792號)及移送併辦(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發查字第68號、94年度偵字第7668、4327、11009 、19243 、25195 、25197、26291 號、95年度偵字第11276 號、95年度偵字第11276 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4878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3300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70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戊○○連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附表一編號4 至21、23至25所示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上偽造之印文,及如附表二編號5 至21所示偽造之印章,均沒收。又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捌月。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22所示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上偽造之印文,及如附表二編號1 至4 、22至24所示偽造之印章,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附表一所示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上偽造之印文,及如附表二所示偽造之印章,均沒收。
事 實
一、戊○○自民國90年6 月間起至91年11、12月止,擔任大統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大統公司。即原「華龍人力仲介有限公司」,設高雄市○○區○○○路○ 號之6 ,業於93年3 月24日廢止公司登記)之業務經理,負責仲介國外勞工進入國內工作之業務。其明知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明定受監護人需經合格醫師診斷證明、罹患特定病症、依巴氏量表評分總分為20分以下之標準,始能申請外籍監護工,且明知如附表一所示委託其代辦申請外籍監護工之客戶,其受監護人之健康情形均不合上開標準,為賺取申請外籍監護工來臺工作後,每月可向客戶收取新臺幣(下同)1 千元之報酬,竟分別與申○○(偽造文書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上更
〈二〉字第122 號判處有期徒刑5 年確定)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先生」之成年男子,基於行使偽造公、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約定以偽造每名受監護人合於申請外籍監護工標準之診斷證明書連同巴氏量表,可得4 千元至1 萬5千元不等之代價,將上開受監護人之健保卡、國民身分證等資料交由申○○或「陳先生」,推由申○○自90年6 月間起至91年4 月16日即申○○入監服刑時止;續推由「陳先生」自91年4 月16日起接手至91年11、12月間即戊○○離職時止,均未實際帶同受監護人前往醫院接受醫師診斷,而分別偽造如附表二所示之公、私立醫院及醫師之印章,蓋用在偽填受監護人罹患特定病症之診斷證明書及總分為20分以下之巴氏量表上,而偽造如附表一所示受監護人合於申請外籍監護工標準之公、私立醫院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再由戊○○以上開偽造之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一所示之醫師及各該醫院對於病患就醫紀錄管理之正確性,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審核外籍監護工申請之正確性。嗣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察覺申請資料有異,經向各該醫院查詢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南縣調查站、高雄縣調查站分別移請臺灣高雄地方法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併辦;法務部調查局臺南調查站移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本件證人申○○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業經具結以擔保其陳述之真實性,未曾表示檢察官有何不當訊問之情形,且嗣於審判中到庭作證,已給予被告詰問證人之機會,並無顯不可信之情形,自得作為證據。
㈡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規定明確。本件證人亥○○、張偉智、陳秀靜、湯福參、張芷綺、陳昌盛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未經被告在場對質詰問;證人申○○於警詢中之陳述,則與審判中所述大致相符;證人楊珮華、壬○○、庚○○、黃建民、王均、張偉智、李麗萍、戌○○、寅○○○、玄○○、乙○○、丙○○、顏世明於警詢中之陳述,其後未再到庭予被告詰問之機會,均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且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4 等條文之規定。
惟被告及其辯護人業於本院審理中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上開證人均未表示警詢及偵查中有何不當詢問之情形,顯均出於任意性而為陳述,且被告及辯護人均未聲請傳喚上開證人到庭詰問,其對質詰問權已受保障而不行使,以之為證據並無不當,依上規定,均得作為證據。
㈢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華濟醫院、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灣橋榮民醫院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嘉義榮民醫院、高雄市立小港醫院函文,均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且具有個案性、針對性,非屬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所定之特信性文書。惟業經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各該行政機關及醫院之承辦人員,係依其業務所掌資料據以作成前開文書,其本身與被告間並無利害關係,虛偽作成之可能性極低,認以之為證據並無不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規定,均得為證據,合先敘明。
二、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被告之辯解: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有經手代辦如附表一所示申請外籍監護工之案件,及委請另案被告申○○、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先生」之男子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並據以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外籍監護工來臺工作後,每月可向客戶收取1 千元之報酬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行使偽造公、私文書犯行。辯稱: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均係申○○、「陳先生」所偽造,我都不知情云云;辯護人則稱被告並不知申○○、「陳先生」所提供之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係偽造,自無行使偽造文書之犯意等語。經查:
㈠ 被告戊○○於前揭時間在大統公司任職,負責仲介國外勞工進入國內之業務,承辦如附表一所示客戶申請外籍監護工之案件,於收取客戶之受監護人身分證、健保卡等證件及費用後,即以每件4 千至1 萬5 千元之代價,將受監護人前開證件交予申○○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先生」之成年男子,委由申○○或「陳先生」提供如附表一所示合於申請外籍監護工標準之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並據以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外籍監護工來臺工作後,每月可向客戶收取1千元之報酬等情,業據被告自承在卷(院二卷第348 、349頁),且經證人即另案被告申○○於本院審理中證述綦詳(院二卷第490 頁),復據證人亥○○、張偉智、陳秀靜、湯福參、張芷綺、陳昌盛、楊珮華、壬○○、庚○○、黃建民、王均、李麗萍、戌○○、寅○○○、乙○○、丙○○、顏世明分別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明確,互核大致相符。而如附表一所示之醫院、醫師名義所核發之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均屬偽造等情,業經證人申○○證稱華濟醫院、嘉義榮民醫院、灣橋榮民醫院名義之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均係其所偽造(院二卷第488 頁),並有卷附各該醫院回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查詢函文、各醫院平時核發之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樣本、偽造之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附卷可稽,此部分事實自堪認定。
㈡ 證人申○○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戊○○是在90年左右委託我去辦理申請外勞用的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他沒有指定要哪家醫院的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由我自行決定。我沒有實際帶受監護人去醫院看診,若實際帶受監護人去看診並開診斷證明,費用不超過500 元,戊○○每件則給我4 千至1萬5 千元之報酬,每件要求多少報酬是視我心情而定(院二卷第488 至492 頁)。被告既以代辦外籍監護工之申請為其業務,對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明定受監護人需經合格醫師診斷證明、罹患特定病症、依巴氏量表評分總分為20分以下之標準,始能申請外籍監護工,及經醫師診斷出具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之費用不過500 元等情,當知之甚詳。其竟依申○○任意要求,而以顯不相當之4 千至1 萬5 千元之高價委由申○○取得合於申請外籍監護工標準之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其對於受監護人顯然不合前開申請資格,而申○○所提供之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所載內容顯然不實,應屬偽造等情,自有認識。
㈢ 被告雖辯稱:因曾經親眼見到申○○帶我們公司的病患去看診後,真的有開出診斷證明書,以為申○○跟醫師很熟,比較容易取得合格之診斷證明書,並不知道他是以偽造的方式取得云云。然證人申○○證稱:要辦理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必須有病人的身分證影本、健保卡正本,從我收到證件到完成偽造證明,僅需3 天至1 週的時間,都是我交偽造的證明給戊○○時,他直接交錢給我,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病患的住址是依戊○○給的身分證上記載,至於病患的聯絡電話則幾乎沒有給過,有時候證件不齊,我會向戊○○要,他有說好,但沒有拿給我,我們已經形成默契,他給我身分證或健保卡,我就知道是要開診斷證明書等語(院二卷第488 至
492 頁)。被告戊○○明知要取得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需有受監護人之身分證影本及健保卡正本,帶同受監護人本人前往醫院看診,始能由醫師開具。竟未備齊證件,又未補送,則申○○在證件不齊之情形下,如何取得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復未提供受監護人之聯絡電話,則申○○如何聯絡受監護人前往醫院看診;又自收受受監護人之證件,至交付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予被告,最短僅需3 天時間,則申○○如何能在3 天內完成聯絡受監護人、約定看診時間、前往看診、開立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等手續,顯見被告必知悉申○○並未實際帶同受監護人前往醫院看診,所交付之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應係偽造,為賺取報酬,仍委由申○○偽造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據以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外籍監護工甚明。被告所辯並不知情云云,顯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㈣ 至如附表一編號5 至8 、10至21、24至25所示即以高雄市立小港醫院、阮綜合醫院之名義開立之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亦屬偽造乙節,有各該醫院回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查詢函文在卷可參。上開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亦係被告原欲委請另案被告申○○提供,惟因申○○業於91年4 月16日入監服刑,被告始續委請申○○所任職之公司內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先生」之成年男子辦理等情,為被告所自承,並經證人申○○證述屬實。該等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既係被告原欲委請申○○提供,則各該受監護人均不符申請外籍監護工標準、被告所給付之代價顯不相當、未備齊證件、未提供聯絡電話、所需時間顯不足以帶同受監護人看診後開具診斷證明書之情形,即與申○○入監前受託偽造如附表一編號1 至
4 、9 、22、23所示各件情形相同。足認被告對於該「陳先生」亦未實際帶同受監護人前往醫院看診,所交付之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係偽造之情,亦必知悉,仍為賺取報酬,續委由「陳先生」偽造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據以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外籍監護工無疑。被告辯稱對此亦不知情云云,無非臨訟圖卸飾詞,亦無可採。
㈤ 綜上所述,被告明知受監護人之資格不符,亦知悉另案被告申○○、自稱「陳先生」之不詳男子並未實際帶同受監護人看診,而係偽造各該醫院、醫師印章後,蓋用於偽填稱受監護人合於申請外籍監護工不實內容之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竟為賺取報酬,以上開偽造之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外籍監護工而行使之,自足以生損害於各該醫師及各該醫院對於病患就醫紀錄管理之正確性,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審核外籍家庭監護工申請之正確性。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有關新舊法之比較,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被告於前開行為後,刑法第10條第2 項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 月1 日施行。茲就刑法修正前、後相關條文綜其全部罪刑結果比較如下:
⒈公務員之定義:
修正前刑法第10條第2 項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修正後同項則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而所謂公文書,係指公務員基於身分關係,於職務上所製作之文書而言。公立醫院之醫師,依修正前刑法第10條第2 項規定,係刑法上之公務員,就其職務上所製作之診斷證明書,應屬刑法上第211 條之公文書。然依修正後刑法第10條第2 項規定,公立醫院醫師於公立醫院服務,原非依據何種公法法令,其看診及開具診斷證明書等職務亦與一般私立醫院醫師無異,本無何種法定職務權限,亦非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自難認公立醫院醫師仍屬修正後該項所定之公務員。是刑法修正後,公立醫院醫師就看診、開立診斷證明書之行為,既已非屬刑法上之公務員,其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巴氏量表等文書,自非公文書,而僅屬刑法第210 條所稱之私文書。本件被告委由申○○偽造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嘉義榮民醫院、灣橋榮民醫院;委由「陳先生」偽造高雄市立小港醫院(委託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經營)之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倘依舊法應成立刑法第211條之偽造公文書罪,法定本刑為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然依新法僅成立同法第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法定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似以適用新法對於被告較為有利。
⒉連續犯之刪除:
惟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修正後則刪除該條連續犯之規定。另按連續犯之成立,除主觀上須基於一個概括之犯意外,客觀上須先後數行為,逐次實施而具連續性,侵害數個同性質之法益,其每一前行為與次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構成同一之罪名,始足當之;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90年度臺上字第6470、489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同時偽造同一被害人之多件同類文書或多張票據時,其被害法益仍屬單一,應論以單純一罪(50年臺上字第1225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被告委由申○○、「陳先生」分別偽造華濟醫院、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嘉義榮民醫院、灣橋榮民醫院、高雄市立小港醫院(委託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經營)、阮綜合醫院之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所偽造同一醫院、同一醫師名義之前開同類文書,被害人同一,固屬單純一罪。然所偽造不同醫院、不同醫師之前開文書,被害人並非相同,自90年
6 月間起至91年11、12月止,其間並因申○○入監服刑,改由「陳先生」續為偽造前開文書,且各件受監護人均非相同,實難認係同一代辦申請外籍監護工業務上之部分行為,亦難認係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並非薄弱,其每一前行為與次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構成同一之罪名,應分別成立刑法第210 條偽造私文書、第211 條偽造公文書之連續犯,而非接續犯。然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既經刪除,如依新法規定,則應依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
⒊綜合比較之結果:
倘依修正後刑法第10條第2 項規定,偽造公立醫院醫師名義之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僅成立偽造私文書罪,已如前述。然依修正後刑法已無連續犯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之規定,而應依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而偽造公文書罪之法定本刑為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偽造私文書罪之法定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則偽造私文書如有三罪以上,依數罪併罰之結果,其法定刑之上限(15年)已較論以連續偽造公文書並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之刑度(10年6 月)為高。本件經綜合比較之結果,以整體適用修正前之舊法,論以偽造公文書、並依連續犯之例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較有利於被告,自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整體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㈡ 次按凡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某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該犯罪行為者,均為刑法上之共同正犯。換言之,行為人如係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縱非該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仍無礙於共同正犯罪責之成立,應就彼此犯意聯絡範圍內之全部犯罪結果共負責任(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179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戊○○明知另案被告申○○、自稱「陳先生」之不詳成年男子均未實際帶同受監護人至醫院看診,而係以偽造方式提供合於申請外籍監護工標準之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為賺取報酬,仍以顯不相當之代價向申○○、「陳先生」取得上開偽造之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據以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外籍監護工而行使,自係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應就申○○及「陳先生」偽造公、私文書部分之犯行共負責任。核被告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211 條之偽造公文書;同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起訴及移送併辦意旨就被告行使偽造如附表一所示華濟醫院、阮綜合醫院等私立醫院醫師開具之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部分,論以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固無違誤;惟就被告行使偽造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嘉義榮民醫院、灣橋榮民醫院、高雄市立小港醫院(委託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經營)等公立醫院醫師開具之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部分,亦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則有未恰,此部分應變更起訴法條,論以刑法第216 條、第211 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被告就偽造公、私文書部分犯行,與另案被告申○○、綽號「陳先生」之不詳男子,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至行使偽造公、私文書部分犯行,申○○及「陳先生」均未與被告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應由被告自負行使上開偽造文書之責。其偽造公、私印章,分屬偽造公、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共同偽造公、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單獨行使偽造公、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應論以單獨行使偽造公、私文書罪。又被告先後多次單獨行使偽造公、私文書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均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分別論以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一罪,各加重其刑。所犯上開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移送併辦部分即行使如附表一編號4 至25之偽造文書犯行,雖未據起訴,惟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即行使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之偽造文書犯行,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㈢ 本院審酌被告貪圖代辦申請外籍監護工之報酬,明知受監護人不符標準,竟推由申○○、綽號「陳先生」之不詳男子,以偽造之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外籍監護工,嚴重影響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對於引進外籍勞工比例估算之正確性,使不符申請標準者亦能輕易申請外籍監護工,進而影響本國勞工之就業機會;另使各醫院及醫師開具診斷證明書之公信力遭受質疑,損及各該文書之信用性,犯罪所生危害非輕。事後飾詞狡辯,否認犯行,猶辯稱係在幫助客戶家庭解決無力僱請家庭監護工之問題,難認有何悔意,犯罪後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認檢察官具體求處有期徒刑2 年,應屬適當,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如附表一所示之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業送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檔存,非被告或其共犯所有,毋庸宣告沒收;惟其上偽造之印文,及附表三所示偽造醫院、醫師之印章,雖未扣案,但無證據足認業已滅失,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移送併辦退回部分:
㈠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3年度偵字第4878號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戊○○受客戶戌○○委託,為受監護人潘繼臨申請外籍監護工,竟委由申○○偽造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之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據以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外籍監護工,牟取不法之利益,並以此為業,另犯刑法第34
0 條之常業詐欺罪等語。惟按刑法上詐欺取財罪之成立,須行為人施以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因而交付財物。本件被告戊○○雖明知受監護人潘繼臨不合申請外籍監護工之標準,而委由申○○偽造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合格之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據以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外籍監護工,並於外籍監護工來臺工作後,每月向委託之客戶戌○○收取
1 千元之報酬。然其既受戌○○之委託代為申請外籍監護工,亦確有依約代為申請外籍監護工,且依其約定,係於外籍監護工開始工作後,始按月收取報酬,並無施以詐術可言,客戶戌○○縱交付報酬予被告,亦係因已獲得外籍監護工監護所提供之勞務,而依約交付對價,非因被告施以詐術使其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自與刑法之詐欺罪無涉,遑論構成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罪。此部分移送併辦之事實與起訴部分既無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即無從併予審理,自應退回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
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4年度偵字第11009 號移送併辦意旨則以:被告戊○○於明知張偉智(已另行判決確定)於91年2 月中旬在大統公司附近,以3 千元之代價,委託其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理客戶玄○○之母親即受監護人羅邱格(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羅格)申請外籍監護工一案,並交付偽造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嘉義榮民醫院「周振興」醫師所開立之羅邱格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詎被告為圖酬勞,竟偽刻「大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月蘭」及仲介師「陳昌盛」之印章,再將上開偽刻之印章蓋於張偉志所交付之申請表上,於同年月26日持該偽造之申請表及上開偽造之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外籍監護工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大統公司、林月蘭、陳昌盛、周振興及嘉義榮民醫院對醫院診斷證明書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戊○○此部分另涉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罪嫌,且與起訴事實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聲請併案審理。然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此部分聲請併辦之犯行,辯稱:並未承辦該件申請等語。經查:證人玄○○於警詢中證稱:本件申請案均係由張偉智包攬辦理,我並未填寫聘請外籍監護工之申請表,診斷證明書也是張偉智取得,我母親羅邱格並未至嘉義榮民醫院體檢,究竟如何取得診斷證明書,我不知道,係仲介公司包攬的等語(見偵八卷第111 頁);證人張偉智則於偵查中證稱:我是以3 千元請戊○○幫我向勞委會送件,戊○○可能認為診斷證明書是真的等語,足認本件申請案係由客戶玄○○直接與張偉智接洽,並非委託被告戊○○辦理,戊○○不過代為送件,對於檢附之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並未經手,所辯尚非無據。又依卷內資料,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明知該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係屬偽造,仍加以行使。此外,本院經依辯護人聲請,向高雄市政府調取大統公司變更登記表(院二卷第374 頁),當庭勘驗卷附本件受監護人羅邱格申請外籍監護工之申請書(院二卷第359 頁)及前開大統公司變更登記表上「大統國際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月蘭」之印文。經目視比對結果,無論大小、字體均十分接近,形式比對應屬相同,有前開申請書、變更登記表及本院勘驗筆錄在卷為憑(院二卷第497 頁)。該申請書上之「大統國際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月蘭」印文既與變更登記申請書上留存印鑑之印文相同,自難認定被告戊○○有何偽造上開印章、印文及申請書之事實。此外,檢察官復未舉證證明被告確有此部分移送併辦之犯行,本院亦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此部分犯行,無從併案審理,自應退回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修正前刑法第56條、刑法第216條、第210 條、第211 條、第219 條、第51條第5 款、第9 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李 蓓法 官 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國龍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1 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
┌───┬────┬──┬────┬────┬───┬───┬───┬───┬─────┐│ 編號 │ 案號 │掛號│仲介公司│申請客戶│受監護│醫院及│證物及│代 價│印文數目 ││ │ 行為人 │日期│及承辦人│ │人 │醫師 │證人 │ │(枚) │├───┼────┼──┼────┼────┼───┼───┼───┼───┼─────┤│ │高雄地檢│91年│高雄市盟│酉○○ │劉陳玉│華濟醫│聘僱外│2萬元 │華濟醫院:││1 │93偵4106│04月│翔實業有│ │守(母│院 │籍監護│ │2 ││ │申○○ │16日│限公司 │ │女) │李明憲│工專用│ │神經內科醫││ │ │ │戊○○ │ │ │唐詳 │診斷證│ │師唐詳:16││ │ │ │ │ │ │梁啟源│明書及│ │神經內科醫││ │ │ │ │ │ │ │巴氏量│ │師梁啟源:││ │ │ │ │ │ │ │表 │ │11枚 ││ │ │ │ │ │ │ │證人 │ │院長李明憲││ │ │ │ │ │ │ │酉○○│ │:1 │├───┼────┼──┼────┼────┼───┼───┼───┼───┼─────┤│2 │高雄地檢│90年│高雄市華│庚○○ │唐嘉禾│華濟醫│聘僱外│一萬五│華濟醫院:││ │93偵1550│08月│龍人力仲│ │(父女│院 │籍監護│千元 │2 ││ │6 │13日│介公司開│ │) │李明憲│工專用│ │神經內科醫││ │申○○ │ │發專員侯│ │ │吳尚德│診斷證│ │師吳尚德:││ │ │ │承讚 │ │ │梁啟源│明書及│ │15 ││ │ │ │ │ │ │ │巴氏量│ │神經內科 ││ │ │ │ │ │ │ │表 │ │醫師梁啟源││ │ │ │ │ │ │ │證人 │ │:1 ││ │ │ │ │ │ │ │庚○○│ │院長李明憲││ │ │ │ │ │ │ │ │ │:1 │├───┼────┼──┼────┼────┼───┼───┼───┼───┼─────┤│3 │高雄地檢│90年│高雄市大│壬○○ │張黃愛│華濟醫│聘僱家│不詳 │華濟醫院:││ │93偵1743│08月│統國際有│ │玉(母│院 │庭外籍│ │2 ││ │8 │22日│限公司 │ │子) │吳尚德│監護工│ │神經內科醫││ │93偵緝79│ │業務經理│ │ │梁啟源│專用診│ │師吳尚德:││ │2 │ │戊○○ │ │ │李明憲│斷證明│ │15 ││ │申○○ │ │ │ │ │ │書及巴│ │神經內科 ││ │ │ │ │ │ │ │氏量表│ │醫師梁啟源││ │ │ │ │ │ │ │證人 │ │:1 ││ │ │ │ │ │ │ │壬○○│ │院長李明憲││ │ │ │ │ │ │ │ │ │:1 │├───┼────┼──┼────┼────┼───┼───┼───┼───┼─────┤│ │嘉義地檢│91年│大統國際│戌○○ │潘繼臨│灣橋榮│聘僱家│不詳 │灣橋榮民醫││4 │93偵字48│08月│有限公司│ │(父子)│民醫院│庭外籍│ │院:2 ││ │78 │05日│業務經理│ │ │院 │監護工│ │院長宋定宇││ │申○○ │ │戊○○ │ │ │宋定宇│專用診│ │:1 ││ │ │ │ │ │ │李世明│斷證明│ │內科主任李││ │ │ │ │ │ │蔡宏津│書及巴│ │世明: ││ │ │ │ │ │ │ │氏量表│ │內科蔡宏津││ │ │ │ │ │ │ │證人 │ │:16 ││ │ │ │ │ │ │ │戌○○│ │ │├───┼────┼──┼────┼────┼───┼───┼───┼───┼─────┤│5 │高雄地檢│91年│大統國際│寅○○○│張簡水│高雄市│聘僱家│5千元 │高雄市立小││ │94發查68│07月│有限公司│ │黃(父│立小港│庭外籍│ │港醫院( 委││ │94偵2629│01日│經理侯承│ │子) │醫院( │監護工│ │託財團法人││ │1 │ │讚 │ │ │委託財│專用診│ │私立高雄醫││ │真實姓名│ │ │ │ │團法人│斷證明│ │學大學經營││ │年籍不詳│ │ │ │ │私立高│書及巴│ │) :1 ││ │自稱「陳│ │ │ │ │雄醫學│氏量表│ │院長張肇松││ │先生」之│ │ │ │ │大學經│證人 │ │:1 ││ │成年男子│ │ │ │ │營) │張簡慶│ │診治醫師陳││ │ │ │ │ │ │張肇松│文 │ │嘉炘:20 ││ │ │ │ │ │ │陳嘉炘│ │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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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委託財團法││ │ │ │ │ │ │ │ │ │人私立高雄││ │ │ │ │ │ │ │ │ │醫學大學經││ │ │ │ │ │ │ │ │ │營)騎 縫章││ │ │ │ │ │ │ │ │ │:1 │├───┼────┼──┼────┼────┼───┼───┼───┼───┼─────┤│11 │高雄地檢│91年│大統國際│辰○○ │紀來真│高雄市│聘僱家│不詳 │高雄市立小││ │94偵2629│05月│有限公司│ │(父子│立小港│庭外籍│ │港醫院( 委││ │1 │23日│經理侯承│ │) │醫院( │監護工│ │託財團法人││ │真實姓名│ │讚 │ │ │委託財│專用診│ │私立高雄醫││ │年籍不詳│ │ │ │ │團法人│斷證明│ │學大學經營││ │自稱「陳│ │ │ │ │私立高│書及巴│ │) :2 ││ │先生」之│ │ │ │ │雄醫學│氏量表│ │院長張肇松││ │成年男子│ │ │ │ │大學經│證人 │ │診斷證明妻││ │ │ │ │ │ │營) │辰○○│ │專用:1 ││ │ │ │ │ │ │張肇松│ │ │高雄市立小││ │ │ │ │ │ │邱怡文│ │ │港醫院 (委││ │ │ │ │ │ │蔡哲嘉│ │ │託財團法人││ │ │ │ │ │ │ │ │ │私立高雄醫││ │ │ │ │ │ │ │ │ │學大學經營││ │ │ │ │ │ │ │ │ │)騎縫章:││ │ │ │ │ │ │ │ │ │1 │├───┼────┼──┼────┼────┼───┼───┼───┼───┼─────┤│12 │高雄地檢│91年│大統國際│未○○ │鄒和妹│高雄市│聘僱家│不詳 │高雄市立小││ │94偵2629│06月│有限公司│ │(母女│立小港│庭外籍│ │港醫院( 委││ │1 │25日│經理侯承│ │) │醫院( │監護工│ │託財團法人││ │真實姓名│ │讚 │ │ │委託財│專用診│ │私立高雄醫││ │年籍不詳│ │ │ │ │團法人│斷證明│ │學大學經營││ │自稱「陳│ │ │ │ │私立高│書及巴│ │) :1 ││ │先生」之│ │ │ │ │雄醫學│氏量表│ │院長張肇松││ │成年男子│ │ │ │ │大學經│證人 │ │診斷證明書││ │ │ │ │ │ │營) │未○○│ │專用:1 ││ │ │ │ │ │ │張肇松│ │ │高雄市立小││ │ │ │ │ │ │王郁苓│ │ │港醫院 (委││ │ │ │ │ │ │ │ │ │託財團法人││ │ │ │ │ │ │ │ │ │私立高雄醫││ │ │ │ │ │ │ │ │ │學大學經營││ │ │ │ │ │ │ │ │ │)騎縫章:││ │ │ │ │ │ │ │ │ │1 │├───┼────┼──┼────┼────┼───┼───┼───┼───┼─────┤│13 │高雄地檢│91年│大統國際│天○○ │鄭連(│高雄市│聘僱家│不詳 │高雄市立小││ │94偵2629│06月│有限公司│ │父子)│立小港│庭外籍│ │港醫院( 委││ │1 │11日│經理侯承│ │ │醫院( │監護工│ │託財團法人││ │真實姓名│ │讚 │ │ │委託財│專用診│ │私立高雄醫││ │年籍不詳│ │ │ │ │團法人│斷證明│ │學大學經營││ │自稱「陳│ │ │ │ │私立高│書及巴│ │) :2 ││ │先生」之│ │ │ │ │雄醫學│氏量表│ │院長張肇松││ │成年男子│ │ │ │ │大學經│證人 │ │診斷證明書││ │ │ │ │ │ │營) │天○○│ │專用:1 ││ │ │ │ │ │ │張肇松│ │ │高雄市立小││ │ │ │ │ │ │邱怡文│ │ │港醫院 (委││ │ │ │ │ │ │蔡哲嘉│ │ │託財團法人││ │ │ │ │ │ │ │ │ │私立高雄醫││ │ │ │ │ │ │ │ │ │學大學經營││ │ │ │ │ │ │ │ │ │)騎縫章:││ │ │ │ │ │ │ │ │ │1 │├───┼────┼──┼────┼────┼───┼───┼───┼───┼─────┤│14 │高雄地檢│91年│大統國際│卯○○ │陳曾冉│高雄市│聘僱家│不詳 │高雄市立小││ │94偵2629│04月│有限公司│ │妹(祖│立小港│庭外籍│ │港醫院( 委││ │1 │29日│經理侯承│ │孫) │醫院( │監護工│ │託財團法人││ │真實姓名│ │讚 │ │ │委託財│專用診│ │私立高雄醫││ │年籍不詳│ │ │ │ │團法人│斷證明│ │學大學經營││ │自稱「陳│ │ │ │ │私立高│書及巴│ │) :2 ││ │先生」之│ │ │ │ │雄醫學│氏量表│ │院長張肇松││ │成年男子│ │ │ │ │大學經│證人 │ │診斷證明書││ │ │ │ │ │ │營) │卯○○│ │專用:1 ││ │ │ │ │ │ │張肇松│ │ │高雄市立小││ │ │ │ │ │ │邱怡文│ │ │港醫院(委 ││ │ │ │ │ │ │蔡哲嘉│ │ │託財團法人││ │ │ │ │ │ │ │ │ │私立高雄醫││ │ │ │ │ │ │ │ │ │學大學經營││ │ │ │ │ │ │ │ │ │)騎縫章:1│├───┼────┼──┼────┼────┼───┼───┼───┼───┼─────┤│15 │高雄地檢│91年│大統國際│癸○○ │張李定│高雄市│聘僱家│不詳 │高雄市立小││ │94偵2629│04月│有限公司│ │妹(母│立小港│庭外籍│ │港醫院( 委││ │1 │21日│經理侯承│ │女) │醫院( │監護工│ │託財團法人││ │真實姓名│ │讚 │ │ │委託財│專用診│ │私立高雄醫││ │年籍不詳│ │ │ │ │團法人│斷證明│ │學大學經營││ │自稱「陳│ │ │ │ │私立高│書及巴│ │) :2 ││ │先生」之│ │ │ │ │雄醫學│氏量表│ │院長張肇松││ │成年男子│ │ │ │ │大學經│證人 │ │診斷證明書││ │ │ │ │ │ │營) │癸○○│ │專用:1 ││ │ │ │ │ │ │張肇松│ │ │高雄市立小││ │ │ │ │ │ │邱怡文│ │ │港醫院 (委││ │ │ │ │ │ │蔡哲嘉│ │ │託財團法人││ │ │ │ │ │ │ │ │ │私立高雄醫││ │ │ │ │ │ │ │ │ │學大學經營││ │ │ │ │ │ │ │ │ │)騎縫章:││ │ │ │ │ │ │ │ │ │1 │├───┼────┼──┼────┼────┼───┼───┼───┼───┼─────┤│16 │高雄地檢│91年│大統國際│巳○○ │陳曾增│高雄市│聘僱家│不詳 │高雄市立小││ │94偵2629│05月│有限公司│ │妹(母│立小港│庭外籍│ │港醫院( 委││ │1 │28日│經理侯承│ │子) │醫院( │監護工│ │託財團法人││ │真實姓名│ │讚 │ │ │委託財│專用診│ │私立高雄醫││ │年籍不詳│ │ │ │ │團法人│斷證明│ │學大學經營││ │自稱「陳│ │ │ │ │私立高│書及巴│ │) :2 ││ │先生」之│ │ │ │ │雄醫學│氏量表│ │院長張肇松││ │成年男子│ │ │ │ │大學經│證人 │ │診斷證明書││ │ │ │ │ │ │營) │巳○○│ │專用:1 ││ │ │ │ │ │ │張肇松│ │ │高雄市立小││ │ │ │ │ │ │蔡哲嘉│ │ │港醫院 (委││ │ │ │ │ │ │ │ │ │託財團法人││ │ │ │ │ │ │ │ │ │私立高雄醫││ │ │ │ │ │ │ │ │ │學大學經營││ │ │ │ │ │ │ │ │ │)騎縫章:││ │ │ │ │ │ │ │ │ │1 │├───┼────┼──┼────┼────┼───┼───┼───┼───┼─────┤│17 │高雄地檢│91年│大統國際│子○○ │林銹桂│高雄市│聘僱家│不詳 │高雄市立小││ │94偵2629│05月│有限公司│ │(祖孫│立小港│庭外籍│ │港醫院( 委││ │1 │23日│經理侯承│ │) │醫院( │監護工│ │託財團法人││ │真實姓名│ │讚 │ │ │委託財│專用診│ │私立高雄醫││ │年籍不詳│ │ │ │ │團法人│斷證明│ │學大學經營││ │自稱「陳│ │ │ │ │私立高│書及巴│ │) :2 ││ │先生」之│ │ │ │ │雄醫學│氏量表│ │院長張肇松││ │成年男子│ │ │ │ │大學經│證人 │ │診斷證明書││ │ │ │ │ │ │營) │子○○│ │專用:1 ││ │ │ │ │ │ │張肇松│ │ │高雄市立小││ │ │ │ │ │ │邱怡文│ │ │港醫院 (委││ │ │ │ │ │ │蔡哲嘉│ │ │託財團法人││ │ │ │ │ │ │ │ │ │私立高雄醫││ │ │ │ │ │ │ │ │ │學大學經營││ │ │ │ │ │ │ │ │ │)騎縫章:││ │ │ │ │ │ │ │ │ │1 │├───┼────┼──┼────┼────┼───┼───┼───┼───┼─────┤│18 │高雄地檢│91年│大統國際│甲○○ │王陳玉│高雄市│聘僱家│不詳 │高雄市立小││ │94偵2629│04月│有限公司│ │女(母│立小港│庭外籍│ │港醫院( 委││ │1 │12日│經理侯承│ │子) │醫院( │監護工│ │託財團法人││ │真實姓名│ │讚 │ │ │委託財│專用診│ │私立高雄醫││ │年籍不詳│ │ │ │ │團法人│斷證明│ │學大學經營││ │自稱「陳│ │ │ │ │私立高│書及巴│ │) :1 ││ │先生」之│ │ │ │ │雄醫學│氏量表│ │院長張肇松││ │成年男子│ │ │ │ │大學經│證人 │ │診斷證明書││ │ │ │ │ │ │營) │甲○○│ │專用:1 ││ │ │ │ │ │ │張肇松│ │ │高雄市立小││ │ │ │ │ │ │陳嘉炘│ │ │港醫院 (委││ │ │ │ │ │ │ │ │ │託財團法人││ │ │ │ │ │ │ │ │ │私立高雄醫││ │ │ │ │ │ │ │ │ │學大學經營││ │ │ │ │ │ │ │ │ │)騎縫章:││ │ │ │ │ │ │ │ │ │1 │├───┼────┼──┼────┼────┼───┼───┼───┼───┼─────┤│19 │高雄地檢│91年│大統國際│宙○○ │顏壽山│高雄市│聘僱家│不詳 │高雄市立小││ │94偵2629│05月│有限公司│ │(父子│立小港│庭外籍│ │港醫院( 委││ │1 │10日│經理侯承│ │) │醫院( │監護工│ │託財團法人││ │真實姓名│ │讚 │ │ │委託財│專用診│ │私立高雄醫││ │年籍不詳│ │ │ │ │團法人│斷證明│ │學大學經營││ │自稱「陳│ │ │ │ │私立高│書及巴│ │) :1 ││ │先生」之│ │ │ │ │雄醫學│氏量表│ │院長張肇松││ │成年男子│ │ │ │ │大學經│證人 │ │診斷證明書││ │ │ │ │ │ │營) │宙○○│ │專用:1 ││ │ │ │ │ │ │張肇松│ │ │高雄市立小││ │ │ │ │ │ │王郁苓│ │ │港醫院 ( ││ │ │ │ │ │ │ │ │ │委託財團法││ │ │ │ │ │ │ │ │ │人私立高雄││ │ │ │ │ │ │ │ │ │醫學大學經││ │ │ │ │ │ │ │ │ │營)騎 縫章││ │ │ │ │ │ │ │ │ │:1 │├───┼────┼──┼────┼────┼───┼───┼───┼───┼─────┤│20 │高雄地檢│91年│大統國際│宇○○ │簡李來│高雄市│聘僱家│不詳 │高雄市立小││ │94偵2629│05月│有限公司│ │春(母│立小港│庭外籍│ │港醫院( 委││ │1 │06日│經理侯承│ │女) │醫院( │監護工│ │託財團法人││ │真實姓名│ │讚 │ │ │委託財│專用診│ │私立高雄醫││ │年籍不詳│ │ │ │ │團法人│斷證明│ │學大學經營││ │自稱「陳│ │ │ │ │私立高│書及巴│ │) :2 ││ │先生」之│ │ │ │ │雄醫學│氏量表│ │院長張肇松││ │成年男子│ │ │ │ │大學經│證人 │ │診斷證明書││ │ │ │ │ │ │營) │宇○○│ │專用:1 ││ │ │ │ │ │ │張肇松│ │ │高雄市立小││ │ │ │ │ │ │邱怡文│ │ │港醫院 ( ││ │ │ │ │ │ │蔡哲嘉│ │ │委託財團法││ │ │ │ │ │ │ │ │ │人私立高雄││ │ │ │ │ │ │ │ │ │醫學大學經││ │ │ │ │ │ │ │ │ │營)騎 縫章││ │ │ │ │ │ │ │ │ │:1 │├───┼────┼──┼────┼────┼───┼───┼───┼───┼─────┤│21 │高雄地檢│91年│大統國際│午○○○│黃船柱│高雄市│聘僱家│不詳 │高雄市立小││ │94偵2629│08月│有限公司│ │(翁媳│立小港│庭外籍│ │港醫院( 委││ │1 │07日│經理侯承│ │) │醫院( │監護工│ │託財團法人││ │真實姓名│ │讚 │ │ │委託財│專用診│ │私立高雄醫││ │年籍不詳│ │ │ │ │團法人│斷證明│ │學大學經營││ │自稱「陳│ │ │ │ │私立高│書及巴│ │) :2 ││ │先生」之│ │ │ │ │雄醫學│氏量表│ │院長鍾育志││ │成年男子│ │ │ │ │大學經│證人 │ │診斷證明書││ │ │ │ │ │ │營) │張侯淑│ │專用:1 ││ │ │ │ │ │ │鍾育志│雲 │ │高雄市立小││ │ │ │ │ │ │戴志達│ │ │港醫院 ( ││ │ │ │ │ │ │許錦田│ │ │委託財團法││ │ │ │ │ │ │ │ │ │人私立高雄││ │ │ │ │ │ │ │ │ │醫學大學經││ │ │ │ │ │ │ │ │ │營)騎 縫章││ │ │ │ │ │ │ │ │ │:1 │├───┼────┼──┼────┼────┼───┼───┼───┼───┼─────┤│22 │高雄地檢│89年│大統國際│丁○○ │吳文正│阮綜合│聘僱家│不詳 │阮綜合醫院││ │94偵2629│10月│有限公司│ │(父子│醫院 │庭外籍│ │:1 ││ │1 │05日│經理侯承│ │) │阮仲洲│監護工│ │阮仲洲:1 ││ │申○○ │ │讚 │ │ │黃光聖│專用診│ │醫師黃光聖││ │ │ │ │ │ │ │斷證明│ │ ││ │ │ │ │ │ │ │書及巴│ │ ││ │ │ │ │ │ │ │氏量表│ │ ││ │ │ │ │ │ │ │證人 │ │ ││ │ │ │ │ │ │ │丁○○│ │ │├───┼────┼──┼────┼────┼───┼───┼───┼───┼─────┤│23 │高雄地檢│90年│大統國際│乙○○ │任俠(│高雄市│聘僱家│不詳 │高雄市立小││ │94偵2519│09月│有限公司│ │父女)│立小港│庭外籍│ │港醫院( 委││ │7 │26日│經理侯承│ │ │醫院( │監護工│ │託財團法人││ │真實姓名│ │讚 │ │ │委託財│專用診│ │私立高雄醫││ │年籍不詳│ │ │ │ │團法人│斷證明│ │學大學經營││ │自稱「陳│ │ │ │ │私立高│書及巴│ │) :1 ││ │先生」之│ │ │ │ │雄醫學│氏量表│ │院長張肇松││ │成年男子│ │ │ │ │大學經│證人 │ │診斷證明書││ │ │ │ │ │ │營) │乙○○│ │專用:1 ││ │ │ │ │ │ │張肇松│ │ │高雄市立小││ │ │ │ │ │ │陳嘉炘│ │ │港醫院 ( ││ │ │ │ │ │ │ │ │ │委託財團法││ │ │ │ │ │ │ │ │ │人私立高雄││ │ │ │ │ │ │ │ │ │醫學大學經││ │ │ │ │ │ │ │ │ │營)騎 縫章││ │ │ │ │ │ │ │ │ │:1 │├───┼────┼──┼────┼────┼───┼───┼───┼───┼─────┤│24 │台南地檢│91年│大統國際│天○○ │鄭連(│高群市│聘僱家│不詳 │高雄市立小││ │署95偵70│06月│有限公司│ │父子)│立小港│庭外籍│ │港醫院(委 ││ │42號 │11日│業務經理│ │ │醫院(│監護工│ │托財團法人││ │真實姓名│ │戊○○ │ │ │委託財│專用診│ │私立高雄醫││ │年籍不詳│ │ │ │ │團法人│斷證明│ │學大學經營││ │自稱「陳│ │ │ │ │私立高│書及巴│ │):1 ││ │先生」之│ │ │ │ │雄醫大│氏量表│ │院長張肇松││ │成年男子│ │ │ │ │學經營│吳一鳴│ │:1 ││ │ │ │ │ │ │) │ │ │診治醫師邱││ │ │ │ │ │ │張肇松│ │ │怡文:20 ││ │ │ │ │ │ │邱怡文│ │ │診治醫師蔡││ │ │ │ │ │ │蔡哲嘉│ │ │哲嘉:1 │├───┼────┼──┼────┼────┼───┼───┼───┼───┼─────┤│25 │高雄地檢│90年│高雄市大│丙○○ │鍾騰飛│高雄市│聘僱家│2萬元 │高雄市立小││ │95偵1127│11月│統國際有│ │(父女│立小港│庭外籍│ │港醫院(委 ││ │6號 │14 │限公司 │ │) │醫院(│監護工│ │託財團法人││ │真實姓名│ │業務經理│ │ │委託財│專用診│ │私立高雄醫││ │年籍不詳│ │戊○○ │ │ │團法人│斷證明│ │學大攣經營││ │自稱「陳│ │ │ │ │私立高│書及巴│ │):1 ││ │先生」之│ │ │ │ │雄醫學│氏量表│ │院長張肇松││ │成年男子│ │ │ │ │大學經│ │ │:1 ││ │ │ │ │ │ │營) │ │ │診治醫師陳││ │ │ │ │ │ │張肇松│ │ │嘉炘: 20 ││ │ │ │ │ │ │陳嘉圻│ │ │ │└───┴────┴──┴────┴────┴───┴───┴───┴───┴─────┘附表二(偽造之印章):
1. 「華濟醫院」
2. 「院長李明憲」
3. 「神經內科醫師唐詳」
4. 「神經內科醫師梁啟源」
5. 「灣橋榮民醫院」
6. 「院長宋定宇」
7. 「內科主任李世明」
8. 「內科蔡宏津」
9. 「高雄市立小港醫院(委託財團法人高雄醫學大學經營)」
10.「院長張肇松」
11.「院長張肇松診斷證明專用章」
12.「診治醫師陳嘉炘」
13.「診治醫師蔡哲嘉」
14.「醫師邱怡文」
15.「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嘉義榮民醫院」
16.「院長鍾育志診斷證明專用」
17.「診斷證明專用院長王升任」
18.「精神科主任王家麟」
19.「精神科尹可文」
20.「精神科林英齡」
21.「內科主任周振興」
22.「阮綜合醫院」
23.「阮仲洲」
24.「醫師黃光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