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4013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丙○○被 告 丑○○右 一 人選任辯護人 謝國允律師被 告 甲○○被 告 丁○○被 告 壬○○被 告 辛○○上列被告等因常業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核退偵字第221 號;94年度偵字第5384、10162 、10670 、16068 、20483 、21633 號;94年度偵緝字第2304號)及追加起訴辛○○、丙○○竊盜部分(94年度偵緝字第2452、2453號;95年度偵字第90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丙○○共同犯常業竊盜電線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丑○○共同犯常業竊盜電線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甲○○連續犯搬運贓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丁○○、壬○○、辛○○均無罪。
事 實
一、丙○○前於民國90年間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0年度訴字第258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民國92年9 月13日因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分別與己○○、丑○○、子○○、李文郎、廖新進等人(己○○尚在本院審理中;子○○、李文郎、廖新進另經檢察官以94年度核退偵字第221 號另為不起訴處分),2 人或結夥3~4 人,於如附表一編號3~10、12~21 、23~25 號及附表二所示之時、地及方式,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竊盜犯意聯絡,竊取台電公司所有之電纜線,前後共計68次,所竊得之財物均變賣或直接花用,並賴以維生,而恃為常業。
二、丑○○與子○○、己○○、丙○○等人,或2 人、或結夥3人,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竊盜犯意聯絡,於如附表一編號1 、2 、12~14 、24~26 號所示之時、地及方式,竊取台電公司所有之電纜線,前後共計8 次,所竊得之財物均變賣花用,並賴以維生,而以之為常業。
三、甲○○前因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以93年簡字第587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以93年度訴字第
246 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確定,並經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4 月,於民國94年5 月24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獄,現仍在假釋中(未構成累犯),其明知子○○持有之如附表一編號11、22、及與丑○○共同持有同表編號26所示之
PVC 風雨線,均係竊盜所得之贓物,竟仍基於搬運贓物之概括犯意,連續於:㈠、93年5 月12日前某日,至高雄縣杉林鄉集來村杉甲幹29-1左13至16號A1電桿,騎乘車牌號碼不詳之機車(下稱前揭機車)搭載子○○,並搬運子○○所竊得200 公尺風雨線,與子○○同至某不詳地點變賣(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犯罪事實)。㈡、93年5 月間某日,至高雄縣杉林鄉集來村新火山高分14 號 至15號電桿,騎乘前揭機車搭載子○○,並搬運子○○所竊125 公尺風雨線,與子○○同至某不詳地點變賣(如同表所示22號犯罪事實)。㈢、93年5 月間某日,至高雄縣杉林鄉集來村通仙巷某產業道路鐵皮屋,與子○○、丑○○2 人一同削去風雨線外之絕緣體,再騎乘前揭機車搬運長度不詳之電纜線1 批,再與子○○同至張展銘所經營、位於屏東縣里港鄉中和村中南1 之30號「高源環保企業行」變賣(如同表所示26號犯罪事實,張展銘涉犯贓物部分,經台灣屏東地方法院以94年度易字第542 號退回併案後,另由公訴人處理)。
四、案經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追加起訴報告機關:同上分局)。
理 由
一、程序事項:
(一)按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相牽連之犯罪」,係指同法第7 條所列之相牽連之案件,且必為可以獨立之新訴,並非指有方法與結果之牽連關係者而言。查本案原係公訴人就被告己○○等竊盜案件起訴在卷,又於本院第一審審理言詞辯論終結前,就共同被告辛○○、丙○○涉嫌同犯竊盜案件向已繫屬前案之本院追加起訴(94年度偵緝字第2452、2453號;95年度偵字第9093號),因追加部分係獨立之新訴,且與本案繫屬部分為「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相牽連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 項、第25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追加起訴之程序,應認合法,本院自得就公訴人追加起訴部分審理,合先敘明。
(二)被告丑○○警詢中自白之證據能力:①公訴人認被告丑○○於警詢中就附表一編號5~10、15~17
號(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10、16~18 號)共同竊盜電線犯行已經自白,係以被告94年1 月24日下午1 時30分警詢筆錄為其所據。
②惟按被告自白非出於不正方法取得,且與事實相符者,得
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即被告自白須符任意性、真實性要件,始具證據能力。又被告之自白與事實是否相符,須依具體情事,如現場跡象、被害人指供或調查其他之必要證據,以認定之,不能憑空臆測,認為與事實相符,而採為判決基礎(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170 號判例參照)。
③被告辯護人固未主張偵查人員有以強暴、脅迫等不正方法
取證,惟抗辯該日下午1 時30分警詢未錄音錄影,又被告於警詢當日就筆錄記載上開地點、件數並未供述承認犯行,僅有言明到現場後,才能記憶,應認被告供述與筆錄記載內容不符等語。
④查被告於94年1 月27日為警借提偵訊及赴行竊現場查證,
於同日上午11時45分詢問時,被告否認涉案,中午用餐後,下午1 時30分許繼續詢問,經警提示丙○○筆錄及警製表格後,就共犯丙○○自白如附表一編號5~10、15~17 、
12 、13 、24、25(此揭部分案發地點均在台南縣南化鄉)及高雄縣田寮鄉七星村內湖高分42分7 右1~3 電桿等14件犯罪事實時,該次警詢筆錄記載:「丙○○供述竊案中在台南縣所犯竊案我有參與共同犯案,惟在高雄縣田寮鄉七星村之竊案,我並無參與共同犯案」等語(旗警刑移
162 號卷第26頁),然被告並未說明具體行竊次數,亦表示要到現場看才知道,嗣被告偕員警外出逐一實地查證確認完畢返回警局後,於同日下午6 時30分許,警詢中略稱:「如附表一編號12、13、24、25號4 件均由伊與己○○、丙○○3 人共同竊盜電纜線1 批,其他地點均是己○○、丙○○自行犯案」等語(94核退偵字第105 頁),此節有卷附上開警詢筆錄為佐,並經證人即筆錄製作員警龔裕原到庭證述明確(本院95年5 月1 日準備程序筆錄)。而查,被告午後1 時30分警詢筆錄製作時點係在外出查訪失竊地點前,員警詢問方式僅憑提示共犯丙○○同年1 月8日警詢筆錄或警製表格為據,客觀上僅能從書面供述或員警言詞轉述知悉地點及件數,並未有地圖標示可供參酌,亦無附卷現場指認照片可憑回復記憶,而上開竊案事實筆錄或警製表格中僅標明失竊電線桿號,常人亦並不能辨識確實地點,且被告當次詢問中亦明白表示要到現場模擬後,才能知道是否參與犯行,同據證人寅○○○○證述如前,故當次警詢筆錄記載被告自認:「台南縣犯案部分有參與」云云,是否與被告當時供述真意相符,已非無疑,即不能逕以認定被告已自白上揭13件案發地點在台南縣境內之全部犯行,公訴人援以該次警詢筆錄,而認定被告均自白上揭犯行,恐有誤解被告警詢供述真意。再者,嗣被告同日再偕警外出查案,於下午6 時30分許製作第2 次警詢筆錄之際,其既經外出實地查證後,對查訪地點與其記憶行竊地點互核之後所為供述,因有憑據喚回記憶,且被告亦未全部否認上揭犯行,並無規避警方查緝竊盜犯嫌之意,則被告外出查證後所承認行竊地點,而認與供述事實相符,認符合其當日自白真意,堪以採信。故辯護意旨抗辯被告丑○○94年1 月27日下午1 時30分警詢筆錄記載被告自白如附表一編號5~10、15~17 竊盜犯行與被告供述相左,為有理由;公訴人認被告就此部分已為自白尚容有誤會,即有關被告涉嫌此部分竊盜犯行警詢筆錄之記載內容與其當時本人供述真實性有違,自不得為本件審理證據。末以,雖證人龔裕原明確指證當日警詢均有依法連續錄音,然本院遍尋移送卷證,並未附有該日下午1 時30分警詢錄音帶,惟當事人及辯護人就此並未聲請調查,又本院既認被告就涉案同表編號5~10、15~17 部分之警詢筆錄欠乏自白真實性,而不足採信,即無再行勘驗錄音帶再究實際問答經過必要,附此敘明。
(三)共同被告丙○○警詢陳述關於被告丑○○部分:此係被告丑○○以外之人審判外之言詞陳述,且經被告丑○○辯護人當庭否認其證據能力(本院95年2 月21日準備程序筆錄),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本不得作為證據。又其雖於94年1 月8 日警詢中指述上開14件竊盜事實均係與己○○、丑○○共同犯之等語(同上警卷第16頁),然嗣於94年3 月18日偵查中結稱:「丑○○好像有1 、2次沒有和我及己○○一起偷」等語(94偵5384號第41頁),復於審理中結稱:「警、偵訊所言實在,丑○○確有幾件沒有去,那幾件記不得了,94年1 月8 日警詢中部分,丑○○只跟我去1 次剪了3 個地方」等語(本院95年5 月
25 日 審判筆錄第26~27 頁),其先後就被告丑○○涉案部分並不一致,惟丙○○分別與己○○、丑○○、子○○、李文郎、廖新進等人行竊電線,每次人數及共犯組合不一,又其本身連續犯案件數達70餘件,而犯案時間集中在93年5 月間,距查獲受訊之94年1 月間,已逾半年,受訊時對之前短時間內緊密發生數件事實印象難免模糊,尚難逕認警詢所言有何有特別可信情形,公訴人就其先後供述不符部分復未指明證人警詢陳述有何較有可信特別情形,未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規定,仍不得作為審理之證據。
二、訊據被告丙○○及丑○○對於附表一、二所示共同竊盜電線等物事實,被告甲○○對上開搬運贓物電線事實,各坦承不諱,而台電公司電纜線失竊情形,亦有台電公司台南區營業處94年5 月12日D 台南字第094050035 號、同公司鳳山區營業處94年6 月13日D 鳳山市字0000-0000 號等函檢附之如附表所示報案三聯單、失竊現場(調查)報告表、證明書等附卷可稽(被告等人於本院審理時同意有證據能力,依同法第
159 條之5 第1 項之規定,得採為認定被告犯罪之證據),亦有證人即被害人台電公○○○區○○○○路失竊承辦員乙○○○○○區○○○○路巡修員庚○○、杉林服務處技工癸○○警詢陳述在卷可憑,並與共犯己○○、子○○、李文郎、許天福等人於警詢、偵查或本院審理中陳述情節相符(各參見附表所引證據出處,此開被害人、證人及共犯等在警詢中陳述或偵查中具結陳述,雖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但均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同意有證據能力,或係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復無顯然不可信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5 第1 項、第159 條之1 第2 項等規定,得採為認定渠等犯行之證據)。此外,復有現場照片、警卷所附監視錄影帶翻拍照片,均核與被告等人自白相符,渠自白堪以採信。是以,被告丙○○、丑○○等人此部分竊盜犯行及被告甲○○搬運贓物犯行罪證明確,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刑法上之所謂常業犯,係指反覆以實施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510 號判例可資參照)。又刑法上規定之常業犯,只須有賴某種犯罪為業之意思,而有事實上之表現為已足,不以犯罪時間之長短為認定之標準(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916號判決、89年度台上字第3284號判決參照)。查被告被告丙○○本件上開竊盜犯行,行竊時間自93年1 月至5 月,犯行多達68件,次數繁多,所竊取台電公司電纜線數量龐大,價值甚鉅,顯有反覆實施同種類竊盜之犯罪行為;另被告丑○○所為上開93年2 月至5 月間竊盜犯行,其中多數密集集中於同年5 月,共計行竊8 次,並與反覆實施竊取電線犯行之共犯子○○、丙○○、己○○等人共同為之,亦應認同有常業竊盜之犯意聯絡,而恃此為生活憑據。又渠等於行竊得手後銷贓,得款朋分花用,業據被告丙○○、丑○○自白明確在卷(本院95年5 月25日審判筆錄第26、34頁),以所竊電線數量及價值觀之,渠所分得金額應非少,渠於犯案期間之93年度間復均無其他營業或在職收入,核與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高雄縣分局95年4 月11日南區國稅高縣二字第0950020874號、同分局95年5 月1 日南區國稅高縣二字第0950024313號函所示渠2 人該年度均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乙節,足認被告
2 人當時並無正業,亦無證據認有其他收入來源,又上開行竊時間之密接,顯係以行竊所得為其生活主要憑藉,而有以此種竊盜謀生之意思,渠係以犯竊盜為常業,至為明確。是被告丙○○辯稱:93年間任職水泥工,不是常業竊盜云云(95年5 月1 日準備程序筆錄、同月25日審判筆錄第49頁),尚非可採。
四、論罪:
(一)台電公司係應一般需用供給電能之事業經營者,為電業經營者,其所架設之電纜線,係供傳輸電力之用,應屬電業法所稱之供電設備無訛,是核被告丙○○、丑○○於附表
一、二所示竊取台電公司電線行為,均係犯電業法第105條之竊取供電設備罪,應依刑法第322 條之常業竊盜罪處斷。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49 條第2 項之搬運贓物罪。
(二)被告丑○○與子○○2 人間,就附表一所示1 、2 、26號犯行;被告己○○、子○○及丙○○間,就同表所示3 、
4 號犯行;被告己○○與丙○○間,就同表所示5~10、15~21 、23號犯行;被告丙○○、丑○○與己○○間,就同表所示12~14 、24、25號犯行;被告丙○○與子○○、廖新進、李文郎等人間,就附表二所示犯行,各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三)被告甲○○3 次搬運贓物犯行,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罪名,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被告甲○○應論以連續搬運贓物一罪,並加重其刑。另被告丑○○、丙○○竊盜電線犯行,並依電業法第105 條規定,從刑法之規定加重處斷。
(四)被告丙○○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0年度訴字第258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民國92年9 月13日因縮短刑期執行完畢乙節,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紙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之規定,加重其刑。又同時有2 種以上刑之加重事由(該當電業法第105 條、刑法第47條),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加重其刑。
五、量刑:爰審酌被告丙○○等人均正值盛年,卻不思以合法正當途徑賺取所得,竟分別竊取台電公司電線或他人財物,及事後搬運贓物,竊盜次數非少,及所竊得之財物價值非微,,侵害公共用電安全及他人財產法益,又持利器竊盜之情形,嚴重危害社會治安,行為誠屬不該,惟念被告丑○○、丙○○犯後始終坦承本件犯行,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對甲○○搬運贓物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沒收:被告丙○○等人資以行竊電線犯罪所用之破壞剪、鋼釘等工具,雖為共犯丙○○、子○○等所有,然均未扣案,或已經丟棄,經被告丙○○供述在卷(94偵5384號卷第42頁),為免執行困難,均不宣告沒收之。
七、被告丑○○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丑○○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竊盜犯意,與子○○、己○○、丙○○等人共同基於上開常業竊盜之犯意聯絡,或2 人、或3 人,於如附表一編號5~10、15~17 號所示之時、地及方式,竊取台電公司所有之電纜線,因認此部分同涉刑法第322 條之常業竊盜犯嫌。
(二)按認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均定有明文。又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之辯解,縱屬不能成立,仍非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831號判例、同院91年度台上字第206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被告丑○○被訴如附表一編號5~10、15~17 號竊盜電線部分:公訴人此部分證據主要係以:被告丑○○94年1 月27日警詢及同年3 月24日偵查中自白、共同被告丙○○94年
1 月8 日警詢陳述及同年3 月18日偵查結證、證人即台電公司代理人乙○○指述為其證據。訊之被告丑○○堅決否認此部分犯行,辯稱:並未同丙○○、己○○參與此部分犯行,伊未曾到過這些地方,只有跟李、邱2 人去過台南縣南化鄉1 次,同1 天偷3 、4 處等語(94偵5384號第50頁、本院95年2 月21日、95年5 月1 日準備程序筆錄)。
經查:
①被告丑○○94年1 月27日下午1 時30分第1 次警詢筆錄因
與被告自白真實性要件有違,不足採信,已如前述,自不得資以認定被告此部分犯行。又觀被告丑○○同年3 月24日偵查中所自白,與94年1 月27日外出指認查證行竊地點相符,惟所自白竊盜犯行僅限縮於同表編號12、13、24、25號等事實,亦不能將自白延伸其他時、地犯行,應認被告就被訴如附表一編號5~10、15~17 竊盜犯行自始均未曾自白與己○○、丙○○共同犯之。
②再者,共同被告丙○○94年1 月8 日警詢陳述經本院認定
無證據能力,亦如前述。又丙○○94年3 月18日偵查結證:「94年1 月8 日警詢筆錄所載屬實,... ,丑○○好像有1 、2 次沒有和我及己○○一起偷」等語(94偵5384號卷第41頁),與其95年5 月25日審判中結稱:「丑○○不是每次去南化鄉偷電線都去,他只去1 次,那次我們剪了
3 個地方」等語(本院同日審判筆錄第26頁),均已證述被告丑○○並非每次均與伊及己○○共同行竊,亦核與同案被告己○○本院同日審理中結證:「有去過南化鄉偷電線,丑○○不是每次都去,只有在車上被拍到那次」等語相符(同上審判筆錄第28頁以下),則上開證人所言均與被告丑○○於94年3 月24日偵查中所辯:「只有跟李、邱
2 人去過1 次,同1 天偷南化鄉3 、4 處」等語契合(同偵卷第50頁),公訴人以證人丙○○上開偵查中結證之詞,已認定被告丑○○此部分犯行,亦乏所據。
③末以,台電公司代理人乙○○警詢中指述只能證明電線遭
竊情形,惟並未指述竊盜行為人,自不能資以證明被告丑○○係行竊者之積極證據。綜上所述,關於被告丑○○被訴如附表一編號6~10、15~17 號竊盜犯行,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難於達到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資為認定被告丑○○此部分行竊犯行,惟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開起訴科刑部分,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故就此部分,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八、被告丁○○、壬○○、辛○○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①被告丁○○、壬○○、辛○○3 人與子○○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聯絡,於93年5月24日前之5 月間某日,結夥4 人,由丁○○騎乘車牌號碼不詳之機車1 部搭載子○○,另辛○○、壬○○2 人則徒步前往高雄縣○○鄉○○村○○道路內寮高分27號電桿,由子○○利用其所有之腳踏釘爬上電桿,並持其所有,客觀上對人生命、身體足以構成威脅之破壞剪1 把,剪下台電公司所有之PVC 風雨線105 公尺(價值新台幣1,943元),丁○○、辛○○、壬○○3 人則負責收取剪下之電纜線,得手後,將之變賣至屏東縣里港鄉某不詳資源回收場;②又被告辛○○與丙○○、己○○共同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於93年5 月間某日,結夥3 人,由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貨車搭載丙○○、辛○○,至台南縣楠西鄉龜丹村鐵谷高分1 至6 號電桿後,先行駕車離開,由丙○○利用其所有之「三分鐵支」插入電桿之維修洞內爬上電桿,並持其所有,客觀上對人生命、身體足以構成威脅之鐵剪1 把,剪下台電公司所有之PVC 銅線1 批(長度不詳,價值16,000元),再與辛○○一同收取剪下之電纜線,收妥後,聯絡己○○駕駛上開車輛載運至屏東縣里港鄉某不詳資源回收場變賣等節,因認被告丁○○、辛○○、壬○○3 人與子○○等共同涉犯電業法第105 條、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4 、3 款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嫌等語。
(二)公訴人認被告丁○○、辛○○、壬○○3 人共同涉犯上開公訴意旨①部分加重竊盜電線罪嫌,係以共犯子○○指述及台電公司鳳山區營業處94年6 月13日D 鳳山市字第0000-0000 號函為其論罪;被告辛○○另涉同旨②所述犯行,則以被害人台電公司代理人乙○○指訴、台電公司函附報案三聯單、失竊現場調查報告表、共同被告丙○○偵查中結證之詞為起訴所憑依據。惟訊據被告丁○○、辛○○、壬○○2 人均矢口否認有前揭竊盜犯行,同辯稱:未與子○○、丙○○、己○○等人去偷剪台電公司電線等語。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又按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第156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共同被告雖處於同一訴訟程序而同時接受審理,然其訴訟客體仍屬各別,即分別為刑罰權之對象,故共同被告對其被訴案件,其證據之調查,各自獨立實施,即證據之價值應分別判斷;若共同被告具有共犯關係者,其證據資料大體上具有共通性,共同被告不利於己之陳述,固得採為其他共同被告犯罪之證據,惟此項不利之陳述,須無瑕疵可指,而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始得採為其他共同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419 號、31年上字第2423號判例參照:同院93年度台上字第2729判決意旨參照)。又數共同正犯自白而對其他共犯為不利陳述,本質均屬共同正犯自白,而為各別對其他共犯不利之單一指述,自應仍有其他積極證據補強,尚不得以數共同正犯自白互為補強證據,而資認定其他共犯犯罪。(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199號、90年度台上字第6049號判決理由參照)
(四)公訴意旨所認被告丁○○、辛○○、壬○○前旨①共同竊盜電線之事實,固據共犯子○○就上開高雄縣杉林鄉月眉村電線竊盜部分於偵查中結稱:「有跟壬○○、辛○○、丁○○一起去杉林鄉月眉村附近偷電纜線,是我爬上去剪,其餘3 人在下面撿」等語(94年度核退偵字第221 號第
124 、225 頁),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確實有與壬○○、辛○○、丁○○等人在93年不明時間,由丁○○帶我去他家後面偷剪電線」等語(本院95年5 月25日審判筆錄第
9 頁以下);另就被告辛○○所涉前旨②台南縣楠西鄉龜丹村電線竊盜部分,共同被告丙○○於偵查中亦稱:「辛○○只有與我和己○○偷過一次,是在龜丹村鐵谷」等語(94年度偵字5384卷第41頁),共同被告己○○於本院審理中結稱:「我有開車載辛○○、丙○○去台南楠西鄉剪電線」等語(同前審判筆錄第19頁以下),然依上開說明,共犯子○○、丙○○、己○○之證述不得作為被告丁○○、壬○○、辛○○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五)惟查前旨①被告3 人與共犯子○○涉嫌共竊盜犯罪事實,共犯子○○於偵查,就與何人共同行竊、次數及到場方式等情節,前後分別所述:①(偵查中)「有跟壬○○、辛○○、丁○○一起去偷電纜線」、(審理中)「壬○○沒有跟我去剪(電線),但有與我、辛○○一起去賣」、「我的意思是辛○○等人有跟我一起去剪」等語;②(偵查中)「我們4 人一起去」、(審理中)「他們是分次分別一起去偷的」、「(為何偵訊時說是一起去偷的?)因為我的部分很多件,我也記不太清楚」、「確實有一起去偷」、「與他們偷電線不只1 次」等語;③(偵查中)「丁○○騎一部機車載我過去,辛○○、壬○○走路過去」、(審理中)「我與丁○○分騎2 部機車一起去剪電線,辛○○、壬○○沒有機車,我載他們其中1 人,另1 人由丁○○載」等語(均參見同前偵訊、審判筆錄),其供述反覆不相一致,先後不一致,彼此歧異,亦無其他證據補強而得確信,已有明顯瑕疵存在,即難單憑其證人供述認定被告丁○○等3 人有與子○○於93年5 月間在高雄縣杉林鄉月眉村共同竊盜電線犯行,而不能資認起訴意旨與事實相符。另就被告辛○○被訴前旨②犯罪事實,共同被告丙○○、己○○均僅泛稱:有與辛○○去台南縣楠西鄉龜丹村電線竊盜電線1 次云云,同無法明確具體被告辛○○之涉案情節,渠共同被告此開空泛指證,自亦不得作為被告辛○○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
(六)再者,被害人台電公司代理人乙○○指訴、台電公司上開函及檢附報案三聯單、失竊現場調查報告表等證據,僅能證明上開路段電線有遭竊取之被害事實,被害人乙○○並未指訴被告丁○○等3 人係本件竊盜電線行為人,則此開證據亦無從佐認被告丁○○等3 人有參與前揭竊盜犯行待證事實,自不得憑此資為共犯子○○、丙○○、己○○自白之補強證據,而作為不利被告丁○○等3 人的認定。
(七)綜上所述,本件僅有共犯子○○、己○○、丙○○證述被告有參與竊盜電線犯行,而共犯子○○證述仍存有瑕疵,共同被告己○○、丙○○指述空泛未明確,均如上述,就其他方面調查,委無其他必要之證據,認渠等證述與事實相符,揆諸上開說明,自不能證明被告有公訴人指訴之竊盜罪嫌,被告丁○○、壬○○、辛○○犯罪則屬不能證明,自應均諭知無罪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項前段,電業法第105 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6條、第322 條、第349 條第2 項、第47條、第70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14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謝雨真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謝群育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電業法第105 條竊盜或損壞電桿、電線、變壓器或其他供電設備者,依刑法之規定從重處斷。
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 ,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0 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 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刑法第322條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49條第2項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犯 罪 事 實 │ 證 據 │證據出處 │├────────────┼──────────┼───────────┤│1 │㈠、被告丑○○於94年│㈠、94.01.27(第2次) │├────────────┤ 1月27日警詢中之 │ 警訊(94核退偵221 ││時間:93年5月12日前某日 │ 自白。 │ 偵卷第105-106(3)││地點:高雄縣杉林鄉集來村│ │ 、107頁)。 ││ 產業道路新火山高分│ │ ││ 30左1號電桿 │㈡、被告丑○○於94年│㈡、94.05.19偵訊(94核││方式:子○○、丑○○基於│ 5月19日、94年10 │ 退偵字221偵卷第203││ 共同竊盜之犯意聯絡│ 月13日偵查中之自│ -204頁); ││ ,由子○○以腳踏釘│ 白及結證。 │ 94.10.13偵訊(94核││ 爬上電桿,持其所有│ │ 退偵221偵卷第448頁││ 客觀上威脅人身安全│ │ 反面、449頁。) ││ 足供兇器使用之破壞│㈢、證人即同案被告劉│㈢、94核退偵字221偵卷 ││ 剪剪下電纜,丑○○│ 旗坪於94年6 月14│ 第224 、227 頁。 ││ 負責收妥電纜線(攜│ 日偵查中之證述。│ ││ 帶兇器竊盜) │ │ ││竊得:台電公司PVC 風雨線│ │ ││ 共117 公尺(價值新│㈣、台電公司鳳山區營│㈣、94核退偵字221偵卷 ││ 台幣【下同】3,454 │ 業處94年10月26日│ 第493-495頁; ││ 元) │ 傳真函及所附查復│1.查復資料第2點,參同 ││ │ 資料、失竊現場調│ 卷第493頁。 ││ │ 查報告表 │2.93.05.12日失竊現場調││ │ │ 查報告表,參同卷第49││ │ │ 4頁。 ││ │ │ ││ │ │ │├────────────┼──────────┼───────────┤│2 │㈠、被告丑○○於94年│㈠、94.01.27(第2次) │├────────────┤ 1 月27日警詢中之│ 警訊(94核退偵221 ││時間:93年2月5日前某日 │ 自白。 │ 偵卷221偵卷第105-1││地點:高雄縣杉林鄉集來村│ │ 06(2)、107頁)。││ 新火山高分32左7至 │ │ ││ 左8號電桿 │㈡、被告丑○○於94年│㈡、94.05.19偵訊(94核││方式:子○○、丑○○基於│ 5 月19日、94年 │ 退偵字221偵卷第203││ 共同竊盜之犯意聯絡│ 10月13日偵查中之│ -204頁); ││ ,由子○○以腳踏釘│ 自白及結證之詞。│ 94.10.13偵訊(94核││ 爬上電桿,持客觀上│ │ 退偵字221偵卷第448││ 可供兇器使用之破壞│ │ 頁反面、449頁。) ││ 剪剪下電纜,丑○○│ │ ││ 負責收妥電纜線(攜│㈢、證人即同案被告劉│㈢、94核退偵字221偵卷 ││ 帶兇器竊盜) │ 旗坪於94年6月14 │ 第226、227頁。 ││ │ 日偵查中之證 │ ││竊得:台電公司PVC風雨線 │ 述。 │ ││ 共108公尺(價值 │ │ ││ 1,998元) │㈣、台電公司鳳山區營│㈣、94核退偵字221偵卷 ││ │ 業處94年6月13日D│ 第235-349頁; ││ │ 鳳山字第0000-000│1.竊取時地器材明細表,││ │ 9 號函及所附竊取│ 參同卷第242頁。 ││ │ 時地器材明細表、│2.93.02.05日15時0分受 ││ │ 受理報案三聯單、│ 理報案三聯單,同卷第││ │ 失竊現場調查報告│ 339頁。 ││ │ 表等文件。 │3.93.02.05日失竊現場調││ │ │ 查報告表,參同卷第34││ │ │ 0頁。 ││ │ │4.被竊經過及復舊情形報││ │ │ 告表,參同卷第341頁 ││ │ │ 。 ││ │ │ ││ │ │㈤、警卷第38頁。 ││ │㈤、證人即台電公司杉│ ││ │ 林服務處技士陳龍│ ││ │ 和之指述。 │ │├────────────┼──────────┼───────────┤│3號 │㈠、證人即同案被告劉│㈠、警卷第18頁反面(20│├────────────┤ 旗坪於93年7月12 │ )。 ││時間:93年4月26日前某日 │ 日警詢中之證述。│ ││地點:高雄縣旗山鎮大林里│ │ ││ 旗林高幹270右21號 │ │ ││ 電桿 │㈡、證人即同案被告劉│㈡、94核退偵字221偵卷 ││方式:己○○、丙○○、黎│ 旗坪於94年5月10 │ 第123頁。 ││ 政揚基於共同竊盜之│ 日偵查中之具結證│ ││ 犯意聯絡,結夥3 人│ 述。 │ ││ ,由己○○駕駛車牌│ │ ││ 號碼E8-1575 號自用│㈢、證人即同案被告劉│㈢、94核退偵字221偵卷 ││ 小貨車載送子○○、│ 旗坪於94年6月14 │ 第220、222、227頁 ││ 丙○○至現場,由劉│ 日偵查中之具結證│ 。 ││ 旗坪以其所有之腳踏│ 述。 │ ││ 釘爬上電桿,持其所│ │ ││ 有客觀上可供兇器使│㈣、台電公司鳳山區營│㈣、94核退偵字221偵卷 ││ 用之破壞剪剪下電纜│ 業處94年6月13日D│ 第235-349頁; ││ ,己○○、丙○○負│ 鳳山字第0000-000│1.竊取時地器材明細表,││ 責把風(結夥3 人攜│ 9 號函及所附報案│ 參同卷第237頁。 ││ 帶兇器竊盜) │ 證明書、竊取時地│2.報案證明書,參同卷第││ │ 器材明細表。 │ 265頁。 ││竊得:台電公司PVC 風雨線│ │ ││ 246 公尺(價值 │ │ ││ 4,551 元) │ │ │├────────────┼──────────┼───────────┤│4號 │㈠、證人即同案被告劉│㈠、警卷第16頁(11)。│├────────────┤ 旗坪於93年7月12 │ ││時間:93年4月29日前某日 │ 日警詢中之證述。│ ││地點:高雄縣內門鄉溝坪村│ │ ││ 溝坪幹50號電桿 │㈡、證人即同案被告劉│㈡、94核退偵字221偵卷 ││方式:己○○、丙○○、劉│ 旗坪於94年5月10 │ 第123頁。 ││ 旗坪基於共同竊盜之│ 日於偵查中之具結│ ││ 犯意聯絡,結夥3 人│ 證述。 │ ││ ,由己○○載送劉旗│ │ ││ 坪、丙○○至現場,│㈢、證人即同案被告劉│㈢、94核退偵字221偵卷 ││ 子○○以其所有之腳│ 旗坪於94年6月14 │ 第222、227頁。 ││ 踏釘爬上電桿,持其│ 日偵查中之具結證│ ││ 所有之破壞剪剪下電│ 述。 │ ││ 纜,丙○○、己○○│ │ ││ 負責把風(結夥3 人│㈣、臺電公司鳳山區營│㈣、94核退偵字221偵卷 ││ 攜帶兇器竊盜) │ 業處94年6月13日D│ 第235-349頁; ││ │ 鳳山字第0000-000│1.竊取時地器材明細表,││竊得:台電公司PVC 風雨線│ 9 號函及所附竊取│ 參同卷第238頁。 ││ 144 公尺(價值 │ 時地器材明細表、│2.93.04.29日報案證明書││ 2,664 元) │ 報案證明書。 │ ,同卷第275頁。 ││ │ │ │├────────────┼──────────┼───────────┤│5號 │㈠、證人即同案被告李│㈠、警0162卷第15-16頁 │├────────────┤ 宏洲於94年1月8日│ (5)。 ││時間:93年4月間某日 │ 警詢中之證述。 │ ││地點:台南縣南化鄉西埔村│ │ ││ 高枝苦苓下5號A1至 │㈡、證人即台電公司台│㈡、94.02.17警訊(警01││ A5號電桿 │ 南營業處線路失竊│ 62卷第2卷第41頁) ││方式:己○○、丙○○基於│ 承辦員乙○○於警│ ││ 共同竊盜之犯意聯絡│ 詢中之證述。 │ ││ ,由己○○駕駛上開│ │ ││ 車輛搭載丙○○至現│ │ ││ 場,由丙○○利用其│ │ ││ 所有之鐵支爬上電桿│㈢、被告己○○於本院│ ││ ,並持其所有客觀上│ 審理中之自白。 │ ││ 可供兇器使用之鐵剪│ │ ││ 剪下電纜,己○○負│ │ ││ 責收妥電線(攜帶凶│ │ ││ 器竊盜) │ │ ││ │ │ ││竊得:台電公司PVC 銅線1 │ │ ││ 批,長度不詳,價值│ │ ││ 6,000元) │ │ │├────────────┼──────────┼───────────┤│6號 │㈠、證人即同案被告李│㈠、警0162號卷第15頁(│├────────────┤ 宏洲於94年1月8日│ 6)。 ││時間:93年4月間某日 │ 警詢中之證述。 │ ││地點:台南縣南化鄉西埔村│ │ ││ 高枝苦苓下8號A1至 │㈡、證人乙○○於警詢│㈡、94.02.17警訊(警01││ A6號電桿 │ 中之證述。 │ 62卷第41頁)。 ││方式:己○○、丙○○基於│ │ ││ 共同竊盜之犯意聯絡│ │ ││ ,由己○○駕駛上開│ │ ││ 車輛搭載丙○○至現│㈢、被告己○○於本院│ ││ 場,由丙○○利用其│ 審理中之自白。 │ ││ 所有鐵支爬上電桿,│ │ ││ 持其所有客觀上可供│ │ ││ 兇器使用之鐵剪剪下│㈣、電訊 (力)線 路失│警0162卷第94頁。 ││ 電纜,己○○負責收│ 竊現場調查報告表│ ││ 妥電線(攜帶兇器竊│ 、受理刑事案件報│警0162卷第95頁。 ││ 盜) │ 案三聯單 │ ││ │ │ ││竊得:台電公司PVC 銅線1 │ │ ││ 批,長度不詳,價值│ │ ││ 17,000元) │ │ │├────────────┼──────────┼───────────┤│7號 │㈠、證人即同案被告李│㈠、警0162卷第16頁(6 │├────────────┤ 宏洲於94年1月8日│)。 ││時間:93年4月間某日 │ 警詢中之證述。 │ ││地點:台南縣南化鄉玉山村│ │ ││ 柚子腳高分11之B1電│㈡、證人乙○○於警詢│㈡、94.02.17警訊(警01││ 桿 │ 中之證述。 │ 62卷第2卷第41頁) ││方式:己○○、丙○○基於│ │ ││ 共同竊盜之犯意聯絡│ │ ││ ,己○○駕駛上開車│ │ ││ 輛搭載丙○○至現場│㈢、被告己○○於本院│ ││ ,由丙○○利用其所│ 審理中之自白。 │ ││ 有之鐵支爬上電桿,│ │ ││ 持其所有客觀上可供│ │ ││ 兇器使用之鐵剪剪下│ │ ││ 電纜,己○○負責收│ │ ││ 妥電線(攜帶兇器竊│ │ ││ 盜 │ │ ││ │ │ ││竊得:台電公司PVC 銅線1 │ │ ││ 批,長度不詳,價值│ │ ││ 1,500元) │ │ │├────────────┼──────────┼───────────┤│8號 │㈠、證人即同案被告李│㈠、警0162卷第16頁(7 │├────────────┤ 宏洲於94年1月8日│)。 ││時間:93年4月間某日 │ 警詢中之證述。 │ ││地點:台南縣南化鄉玉山村│ │ ││ 北關高分194至199號│㈡、證人乙○○於警詢│㈡ 、94.02.17警訊(警 ││ 電桿 │ 中之證述。 │ 01 62 卷第2 卷第41 ││方式:己○○、丙○○基於│ │ 頁)。 ││ 共同竊盜之犯意聯絡│ │ ││ ,由己○○駕駛上開│ │ ││ 車輛搭載丙○○至現│㈢、被告己○○於本院│ ││ 場,由丙○○利用其│ 審理中之自白。 │ ││ 所有之鐵支爬上電桿│ │ ││ ,持其所有之鐵剪剪│ │ ││ 下電纜,由己○○收│㈣、電訊 (力)線 路失│警0162卷第76頁。 ││ 妥電線(攜帶兇器竊│ 竊現場調查報告表│ ││ 盜) │ │ ││ │ │ ││竊得:台電公司PVC 銅線1 │ │ ││ 批,長度不詳,價值│ │ ││ 12,000元) │ │ │├────────────┼──────────┼───────────┤│9號 │㈠、證人即同案被告李│㈠、警0162卷第16頁(8 │├────────────┤ 宏洲於94年1月8日│)。 ││時間:93年4月間某日 │ 警詢中之證述。 │ ││地點:台南縣南化鄉玉山村│ │ ││ 北關高分210至211號│㈡、證人乙○○於警詢│㈡、94.02.17警訊(警01││ 電桿 │ 中之證述。 │ 62卷第2卷第41頁) ││方式:己○○、丙○○基於│ │ ││ 共同竊盜之犯意聯絡│ │ ││ ,由己○○駕駛上開│ │ ││ 車輛搭載丙○○至現│㈢、被告己○○於本院│ ││ 場,由丙○○利用其│ 審理中之自白。 │ ││ 所有之鐵支爬上電桿│ │ ││ ,持其所有客觀上足│ │ ││ 供兇器使用之鐵剪剪│㈣、電訊(力)線路失竊│警0162卷第76頁。 ││ 下電纜,由己○○收│ 現場調查報告表 │ ││ 妥電線(攜帶兇器竊│ │ ││ 盜) │ │ ││ │ │ ││竊得:台電公司PVC銅線1 │ │ ││ 批,長度不詳,價值│ │ ││ 4,500元) │ │ │├────────────┼──────────┼───────────┤│10號 │㈠、證人即同案被告李│㈠、警0162卷第16頁(9 │├────────────┤ 宏洲於94年1月8日│)。 ││時間:93年5月12日前某日 │ 警詢中之證述。 │ ││地點:台南縣南化鄉玉山村│ │ ││ 觀音高分15號B3電桿│ │ ││ 、19號A1電桿 │㈡、證人乙○○於警詢│㈡、94.02.17警訊(警01││方式:己○○、丙○○基於│ 中之證述。 │ 62卷第41頁)。 ││ 共同竊盜之犯意聯絡│ │ ││ ,己○○駕駛上開車│ │ ││ 輛搭載丙○○至現場│ │ ││ ,由丙○○利用其所│㈢、被告己○○於本院│ ││ 有之鐵支爬上電桿,│ 審理中之自白。 │ ││ 持其所有客觀上可供│ │ ││ 兇器使用之鐵剪剪下│ │ ││ 電纜,由己○○載送│ │ ││ 電線變賣(攜帶兇器│ │ ││ 竊盜) │ │ ││ │ │ ││竊得:台電公司PVC 銅線1 │ │ ││ 批,長度不詳,價值│ │ ││ 26,000元) │ │ │├────────────┼──────────┼───────────┤│11 │㈠、證人即共犯子○○│㈠、警卷第17頁反面(32│├────────────┤ 於93年6月21日於 │ )。 ││時間:93年5月12日前某日 │ 警詢中之證述 │ ││地點:高雄縣杉林鄉集來村│ 。 │ ││ 杉甲幹29-1左13至16│ │ ││ 號電桿 │ │ ││方式:由子○○1 人下手行│㈡、被告甲○○於93年│㈡、93.07.21警訊(警卷││ 竊後,電請知情之吳│ 7月21日、94年3月│ 第62反面、63頁(2 ││ 錦華載送,同至某不│ 25日警詢中之供述│ ) ││ 詳地點販賣。(吳錦│ 及本院審理中自白│ ││ 華搬運贓物) │ 。 │ ││ │ │ ││竊得:台電公司PVC 風雨線│㈢、證人即共犯子○○│㈢、94.05.10偵訊(94核││ 200 公尺(價值 │ 於94年5月10日、 │ 退偵字221偵卷第124││ 3,700 元) │ 94年6月14日 │ 頁。); ││ │ 、94年10月19日 │ 94.06.14偵訊(94核││ │ 偵查中之具結證述│ 退偵字221偵卷第226││ │ 。 │ -227頁。) ││ │ │ 94.10.19偵訊(94 ││ │ │ 核退偵字221偵卷第 ││ │ │ 463-464頁。) ││ │ │ ││ │㈣、台電公司鳳山區營│㈣、94核退偵字221偵卷 ││ │ 業處94年6月13日D│ 第235-349頁; ││ │ 鳳山字第0000-000│1.竊取時地器材明細表,││ │ 9 號函及所附竊取│ 參同卷第243頁。 ││ │ 時地器材明細表、│2.93.05.12日15時10分受││ │ 受理報案三聯單、│ 理報案三聯單,同卷第││ │ 失竊現場調查報告│ 342頁。 ││ │ 表。 │3.93.05.12日失竊現場調││ │ │ 查報告表,參同卷第34││ │ │ 3頁。 ││ │ │ │├────────────┼──────────┼───────────┤│12號 │㈠、證人即同案被告李│㈠、警0162卷第15頁(2 │├────────────┤ 宏洲於94年1月8日│)。 ││時間:93年5 月16日上午某│ 警詢中之證述。 │ ││ 時 │ │ ││地點:台南縣南化鄉西埔村│㈡、被告(即證人)黎│㈡、94.01.27警訊(警01││ 產業道路柴湖高分11│ 政揚於94年1月27 │ 62卷第24、26頁(2 ││ B1至B2號電桿 │ 日警詢中之自白(│ )); ││方式:己○○、丙○○、黎│ 證述)及94年10月│ 94.10.13偵訊(94核││ 政揚基於共同竊盜之│ 13日偵查中之具結│ 退偵字221偵卷第448││ 犯意聯絡,由己○○│ 供述。 │ 頁反面)。 ││ 駕駛上開車輛搭載李│ │ ││ 宏洲、丑○○至現場│ │ ││ ,由丙○○利用其所│㈢、證人乙○○於警詢│㈢、94.02.17警訊(警01││ 有之鐵支爬上電桿,│ 中之證述。 │ 62卷第41頁)。 ││ 持其所有客觀上足供│ │ ││ 兇器使用之之鐵剪剪│ │ ││ 下電纜,由己○○、│ │ ││ 丑○○收妥電線(結│㈣、證人即同案被告李│㈣、94.03.18偵訊(94偵││ 夥3 人攜帶兇器竊盜│ 宏洲於94年3月18 │ 字5384偵卷第41-44 ││ ) │ 日偵查中之具結證│ 頁。) ││竊得:台電公司PVC 銅線共│ 述。 │ ││ 138 公尺(價值 │ │ ││ 3,500 元) │㈤、被告丑○○於94年│㈤、94.03.24偵訊(94偵││ │ 3 月24日偵查 │ 字5384偵卷第50-51 ││ │ 中之自白。 │ 頁。) ││ │ │ ││ │㈥、93年5 月16日中午│㈥、旗警刑移162 卷第9 ││ │ 12時40分監視錄影│ 、10頁 ││ │ 帶翻拍照片2 紙(│ ││ │ 攝得行竊後搬運贓│ ││ │ 物畫面) │ │├────────────┼──────────┼───────────┤│13號 │㈠、證人即同案被告李│㈠、警0162卷第15頁(3 │├────────────┤ 宏洲於94年1月8日│)。 ││時間:93年5月16日中午前 │ 警詢中之證述。 │ ││ 某時 │ │ ││ │㈡、被告(即證人)黎│㈡、警0162卷第24-25、2││地點:台南縣南化鄉西埔村│ 政揚於94年1月27 │6頁(3)。 ││ 產業道路柴湖高分18│ 日警詢中之自白。│ ││ C1至C2號電桿 │ │ ││方式:己○○、丙○○、黎│㈢、證人乙○○於警詢│㈢、94.02.17警訊(警01││ 政揚基於共同竊盜之│ 中之證述。 │ 62卷第2卷第41頁) ││ 犯意聯絡,由己○○│ │ ││ 駕駛上開車輛搭載李│ │ ││ 宏洲、丑○○至現場│ │ ││ ,由丙○○利用其所│㈣、證人即同案被告李│㈣、94.03.18偵訊(94偵││ 有之鐵支爬上電桿,│ 宏洲於94年3 月18│ 字5384偵卷第41-44 ││ 持其所有客觀上可供│ 日偵查中之具結證│ 頁。) ││ 兇器使用之鐵剪剪下│ 述。 │ ││ 電纜,由己○○、黎│ │ ││ 政揚收妥電線 │㈤、被告丑○○於94年│㈤、94.05.19偵訊(94核││ ( 結夥3 人攜帶兇器│ 5月19 日、94年 │ 退偵字221偵卷第203││ 竊盜) │ 10月13日偵查中之│ -205頁) ││竊得:台電公司PVC 銅線共│ 自白及具結證述)│ 94.10.13偵訊(94核││ 235.5公尺(價值 │ 。 │ 退偵字221偵卷第448││ 4,500元) │ │ 頁反面)。 ││ │ │ ││ │ │ ││ │ │ ││ │㈥、台電公司台南區營│㈥、94核退偵字221偵卷 ││ │ 業處94年5月12日D│第394-402頁; ││ │ 臺南字第00000000│1.配電線路失竊時地一覽││ │ 5 號函及所附配電│ 表,參同卷第395頁。 ││ │ 線路失竊時地一覽│2.93.05.19日10時30分受││ │ 、受理報案三聯單│ 理報案三聯單,同卷第││ │ 、失竊現場調查報│ 396頁。 ││ │ 告表。 │3.93.05.17日失竊現場調││ │ │ 查報告表,參同卷第39││ │ │ 7頁。 ││ │ │4.台南區營業處電訊線路││ │ │ 被竊經過及復舊情形報││ │ │ 告表,參同卷第398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㈦、被告丑○○於94年│㈦、94.03.24偵訊(94偵││ │ 3月24日偵查中之 │ 字5384偵卷第50-51 ││ │ 自白。 │ 頁。) ││ │ │ ││ │㈧、93年5 月16日中午│㈧、旗警刑移162 卷第9 ││ │ 12時40分監視錄影│ 、10頁 ││ │ 帶翻拍照片2 紙(│ ││ │ 攝得行竊後搬運贓│ ││ │ 物畫面) │ │├────────────┼──────────┼───────────┤│14號 │㈠、證人即同案被告李│㈠、警0162卷第15頁(1 │├────────────┤ 宏洲於94年1月8日│ )。 ││時間:93年5月間某日 │ 警詢中之證述。 │ ││地點:台南縣南化鄉西埔村│ │ ││ 產業道路柴湖高分14│㈡、被告(即證人)黎│㈡、94.01.27警訊(警01││ A1至A2號電桿 │ 政揚於94年1月27 │ 62卷第24、26頁(1 ││方式:己○○、丙○○、黎│ 日警詢中之自白(│ )); ││ 政揚基於共同竊盜之│ 證述)及94年10月│ 94.10.13偵訊(94核││ 犯意聯絡,由己○○│ 13日偵查中之具結│ 退偵字221偵卷第448││ 駕駛上開車輛搭載李│ 供述 │ 頁反面)。 ││ 宏洲、丑○○至現場│ │ ││ ,由丙○○利用其所│ │ ││ 有之鐵支爬上電桿,│㈢、證人乙○○於警詢│㈢、94.02.17警訊(警01││ 持其所有客觀上可供│ 中之證述。 │ 62卷第2卷第41頁) ││ 兇器使用之鐵剪剪下│ │ ││ 電纜,由己○○、黎│ │ ││ 政揚收妥電線(結夥│ │ ││ 3 人攜帶兇器竊盜)│㈣、證人即同案被告李│㈣、94.03.18偵訊(94偵││竊得:台電公司PVC 銅線1 │ 宏洲於94年3月18 │ 字5384偵卷第41-44 ││ 批,長度不詳,價值│ 日偵查中之具結證│ 頁。) ││ 3,500元) │ 述。 │ ││ │ │ ││ │㈤、被告丑○○於94年│㈤、94.03.24偵訊(94偵││ │ 3月24日偵查 │ 字5384偵卷第50-51 ││ │ 中之自白。 │ 頁。) ││ │ │ │├────────────┼──────────┼───────────┤│15號 │㈠、證人即同案被告李│㈠、警0162卷第16頁(10│├────────────┤ 宏洲於94年1月8日│)。 ││時間:93年5月間某日 │ 警詢中之證述。 │ ││地點:台南縣南化鄉北寮村│ │ ││ 南化高幹330 號B1至│㈡、被告己○○於本院│ ││ B2號電桿 │ 審理中之自白。 │ ││方式:己○○、丙○○基於│ │ ││ 共同竊盜之犯意聯絡│㈢、證人乙○○於警詢│㈢、94.02.17警訊(警01││ ,由己○○駕駛上開│ 中之證述。 │ 62卷第41頁)。 ││ 車輛搭載丙○○至現│ │ ││ 場,由丙○○利用其│ │ ││ 所有之鐵支爬上電桿│ │ ││ ,持其所有客觀上可│㈣、電訊 (力)線 路失│警0162卷第102頁(記載南││ 供兇器使用之鐵剪剪│ 竊現場調查報告表│化高幹330B2至B2B1)、 ││ 下電纜,由己○○收│ 、受理刑事案件報│警0162卷第103頁。 ││ 取電線(攜帶兇器竊│ 案三聯單 │ ││ 盜) │ │ ││ │ │ ││竊得:台電公司PVC 銅線1 │ │ ││ 批,長度不詳,價值│ │ ││ 13,500元) │ │ │├────────────┼──────────┼───────────┤│16號 │㈠、證人即同案被告李│㈠、警0162卷第16頁(11│├────────────┤ 宏洲於94年1月8日│)。 ││時間:93年5月間某日 │ 警詢中之證述。 │ ││地點:台南縣南化鄉北寮村│ │ ││ 南化高幹330號A1至 │㈡、被告己○○於本院│ ││ B2號電桿 │ 審理中自白。 │ ││方式:己○○、丙○○基於│ │ ││ 共同竊盜之犯意聯絡│㈢、證人乙○○於警詢│㈢、94.02.17警訊(警01││ ,由己○○駕駛上開│ 中之證述。 │ 62卷第41頁)。 ││ 車輛搭載丙○○至現│ │ ││ 場,由丙○○利用其│ │ ││ 所有之鐵支爬上電桿│ │ ││ ,持其所有之鐵剪剪│ │ ││ 下電纜,由己○○收│ │ ││ 妥電線(攜帶兇器竊│ │ ││ 盜) │ │ ││ │ │ ││竊得:台電公司PVC 銅線1 │ │ ││ 批,長度不詳,價值│ │ ││ 5,160元) │ │ │├────────────┼──────────┼───────────┤│17號 │㈠、證人即同案被告李│㈠、警0162卷第16頁(12│├────────────┤ 宏洲於94年1月8日│)。 ││時間:93年5月間某日 │ 警詢中之證述。 │ ││地點:台南縣南化鄉北寮村│ │ ││ 南化高幹330號C1至 │㈡、被告己○○本院審│ ││ C2號電桿 │ 理中自白。 │ ││方式:己○○、丙○○基於│ │ ││ 共同竊盜之犯意聯絡│㈢、證人乙○○於警詢│㈢、94.02.17警訊(警01││ ,由己○○駕駛上開│ 中之證述。 │ 62卷第2卷第41頁) ││ 車輛搭載丙○○至現│ │ ││ 場,由丙○○利用其│ │ ││ 所有之鐵支爬上電桿│ │ ││ ,持其所有之鐵剪剪│ │ ││ 下電纜,由己○○收│ │ ││ 妥電線(攜帶兇器竊│ │ ││ 盜) │ │ ││ │ │ ││竊得:台電公司PVC 銅線1 │ │ ││ 批,長度不詳,價值│ │ ││ 13,500元) │ │ │├────────────┼──────────┼───────────┤│18號 │㈠、證人即同案被告李│㈠、警0162卷第16頁(13│├────────────┤ 宏洲於94年1月8日│)。 ││時間:93年5月間某日 │ 警詢中之證述。 │ ││地點:高雄縣田寮鄉七星村│ │ ││ 內湖高分#42分6左1 │㈡、證人庚○○於警詢│㈡、94.02.17警訊(警01││ 至3號電桿 │ 中之證述。 │ 62卷第44頁)。 ││方式:己○○、丙○○基於│ │ ││ 共同竊盜之犯意聯絡│ │ ││ ,己○○駕駛上開車│㈢、證人即同案被告李│㈢、94.03.18偵訊(94偵││ 輛搭載丙○○至現場│ 宏洲於94年3 月18│ 字5384偵卷第41-44 ││ 後離開,由丙○○利│ 日偵查中之具結證│ 頁。) ││ 用其所有之鐵支爬上│ 述。 │ ││ 電桿,持其所有之鐵│ │ ││ 剪剪下電纜,再聯絡│ │ ││ 己○○載送電線變賣│ │ ││ (攜帶兇器竊盜) │ │ ││ │ │ ││竊得:台電公司PVC 銅線1 │ │ ││ 批,長度不詳,價值│ │ ││ 1,600元) │ │ │├────────────┼──────────┼───────────┤│19號 │㈠、證人即同案被告李│㈠、警0162號卷第16頁(│├────────────┤ 宏洲於94年1月8日│1)。 ││時間:93年5月間某日 │ 警詢中之證述。 │ ││地點:台南縣楠西鄉龜丹村│ │ ││ 鐵谷高分1至6號電桿│㈡、證人乙○○於警詢│㈡、94.02.17警訊(警01││方式:己○○、丙○○基於│ 中之證述。 │ 62卷第41頁)。 ││ 共同竊盜之犯意聯絡│ │ ││ ,由己○○駕駛上開│ │ ││ 車輛搭載丙○○至現│ │ ││ 場後離開,由丙○○│㈢、證人即同案被告李│㈢、94.03.18偵訊(94偵││ 利用所有客觀上可供│ 宏洲於94年3月18 │ 字5384偵卷第41-44 ││ 兇器使用之之鐵剪剪│ 日偵查中之具結證│ 頁。) ││ 下電纜,再聯絡邱運│ 述。 │ ││ 成載運電線變賣(攜│ │ ││ 帶兇器竊盜) │ │ ││竊得:台電公司PVC 銅線1 │㈣、電訊(力)線路失竊│警0162卷第61、62頁 ││ 批,長度不詳,價值│ 現場調查報告表、│ ││ 1,6000元 │ 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案三聯單 │ ││ │ │ ││ │ │ │├────────────┼──────────┼───────────┤│20號 │㈠、證人即同案被告李│㈠、警0162號卷第16-17 │├────────────┤ 宏洲於94年1月8日│ 頁(2)。 ││時間:93年5月間某日 │ 警詢中之證述。 │ ││地點:台南縣楠西鄉龜丹村│ │ ││ 溫泉高分71至72號電│㈡、證人乙○○於警詢│㈡、94.02.17警訊(警01││ 桿 │ 中之證述。 │ 62卷第41頁)。 ││方式:己○○、丙○○基於│ │ ││ 共同竊盜之犯意聯絡│ │ ││ ,己○○駕駛上開車│ │ ││ 輛搭載丙○○至現場│㈢、證人即同案被告李│㈢、94.03.18偵訊(94偵││ 後離開,由丙○○利│ 宏洲於94年3月18 │ 字5384偵卷第41-44 ││ 用其所有之鐵支爬上│ 日偵查中之具結證│ 頁。) ││ 電桿,持其所有客觀│ 述。 │ ││ 上可供兇器使用之鐵│ │ ││ 剪剪下電纜,再聯絡│ │ ││ 己○○載送電線變賣│㈣、電訊(力)線路失竊│警0162卷第61頁。 ││ (攜帶兇器竊盜) │ 現場調查報告表、│ ││竊得:台電公司PVC 銅線1 │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警0162卷第62頁。 ││ 批,長度不詳,價值│ 三聯單 │ ││ 3,500元) │ │ │├────────────┼──────────┼───────────┤│21號 │㈠、證人即同案被告李│㈠、警0162號卷第17頁(│├────────────┤ 宏洲於94年1月8日│ 3)。 ││時間:93年5月間某日 │ 警詢中之證述。 │ ││地點:台南縣楠西鄉龜丹村│ │ ││ 溫泉高分65至66號電│㈡、證人乙○○於警詢│㈡、94.02.17警訊(警01││ 桿 │ 中之證述。 │ 62卷第41頁)。 ││方式:己○○、丙○○基於│ │ ││ 共同竊盜之犯意聯絡│ │ ││ ,由己○○駕駛上開│ │ ││ 車輛搭載丙○○至現│㈢、證人即同案被告李│㈢、94.03.18偵訊(94偵││ 場後離開,由丙○○│ 宏洲於94年3月18 │ 字5384偵卷第41-44 ││ 利用其所有之鐵支爬│ 日偵查中之具結證│ 頁。) ││ 上電桿,持其所有可│ 述。 │ ││ 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 │ ││ 鐵剪剪下電纜,再聯│ │ ││ 絡己○○載送電線變│㈣、電訊(力)線路失竊│警0162卷第61,62頁 ││ 賣(攜帶兇器竊盜)│ 現場調查報告表、│ ││竊得:台電公司PVC 銅線1 │ 受理刑事案件報 │ ││ 批,長度不詳,價值│ 案三聯單 │ ││ 3,500元) │ │ │├────────────┼──────────┼───────────┤│22號 │㈠、證人即同案被告劉│㈠、93.06.21警訊(警卷│├────────────┤ 旗坪於93年6月21 │ 第11頁反面(16));││時間:93年5月間某日(發 │ 日、 │ 93.07.21警訊(警卷││ 現失竊時間為93年6 │ 同年7月12日於警 │ 第17頁反面(31))││ 月3日) │ 詢中之證述。 │ ││地點:高雄縣杉林鄉集來村│ │ ││ 產業道路新火山高分│ │ ││ 14號電桿 │㈡、證人即同案被告劉│㈡、94.10.19偵訊(94核││方式:由子○○1 人下手行│ 旗坪於94年10月19│ 退偵字221偵卷第463││ 竊後,電請知情之吳│ 日於偵查中之具結│ -464頁。) ││ 錦華載送,同至某不│ 證述。 │ ││ 詳地點販賣。(吳錦│ │ ││ 華搬運贓物) │㈢、被告甲○○於93年│㈢、93.07.21警訊(警卷││ │ 7 月21日、94年3 │ 第62反面-63頁(1))││竊得:台電公司PVC 風雨線│ 月25日警詢 │ 94.03.25警訊(94核││ 125 公尺(價值 │ 中之供述。 │ 退偵字221偵卷第146││ 2,313 元) │ │ 頁)。 ││ │ │ ││ │㈣、台電公司鳳山區營│㈣、94核退偵字221偵卷 ││ │ 業處94年6月13日D│ 第235-349頁; ││ │ 鳳山字第0000-000│1.竊取時地器材明細表,││ │ 9 號函及所附竊取│ 參同卷第242頁。 ││ │ 時地器材明細表、│2.93.06.03日14時10分受││ │ 受理報案三聯單、│ 理報案三聯單,同卷第││ │ 失竊現場調查報告│ 337頁。 ││ │ 表。 │3.93.06.03日失竊現場調││ │ │ 查報告表,參同卷第33││ │ │ 8頁。 ││ │ │ ││ │ │ │├────────────┼──────────┼───────────┤│23號 │㈠、證人即同案被告李│㈠、警0162號卷第16頁(│├────────────┤ 宏洲於94年1月8日│ 14)。 ││時間:93年5月間某日(發 │ 警詢中之證述。 │ ││ 現失竊係於93年6月 │ │ ││ 26日) │㈡、證人庚○○於警詢│㈡、94.02.17警訊(警01││地點:高雄縣田寮鄉七星村│ 中之證述。 │ 62卷第44頁)。 ││ 內湖高分#42分7右1 │ │ ││ 至3號電桿 │ │ ││方式:己○○、丙○○基於│㈢、證人即同案被告李│㈢、94.03.18偵訊(94偵││ 共同竊盜之犯意聯絡│ 宏洲於94年3月18 │ 字5384偵卷第41-44 ││ ,己○○駕駛上開車│ 日偵查中之具結證│ 頁。) ││ 輛搭載丙○○至現場│ 述。 │ ││ 後離開,由丙○○利│ │ ││ 用其所有之鐵支爬上│ │ ││ 電桿,持其所有客觀│ │ ││ 上可供兇器使用之鐵│ │ ││ 剪剪下電纜,再聯絡│ │ ││ 己○○載送電線變賣│ │ ││ (攜帶兇器竊盜) │ │ ││竊得:台電公司PVC 銅線1 │ │ ││ 批,長度不詳,價值│ │ ││ 2,560元) │ │ │├────────────┼──────────┼───────────┤│24號 │㈠、被告(即證人)黎│㈠、94.01.27(第2次) │├────────────┤ 政揚於94年1月27 │ 警訊(94核退偵221 ││時間:93年5 月16日中午前│ 日警詢中之自白(│ 偵卷第105(3)、10││ 某時許 │ 證述)。 │ 6、107頁)。 ││ │ │ ││地點:台南縣南化鄉西埔村│㈡、被告(即證人)黎│㈡、94.05.19偵訊(94核││ 產業道路柴湖高分5 │ 政揚於94年5 月19│ 退偵字221偵卷第203││ 右11B1至B4號電桿 │ 日、94年10月13日│ -205頁) ││方式:己○○、丙○○、黎│ 偵查中之自白及具│ 94.10.13偵訊(94核││ 政揚基於共同竊盜之│ 結證述 │ 退偵字221偵卷第448││ 犯意聯絡,由己○○│ │ 頁反面)。 ││ 駕駛上開車輛搭載李│ │ ││ 宏洲、丑○○至現場│㈢、台電公司台南區營│㈢、94核退偵字221偵卷 ││ ,由丙○○利用其所│ 業處94年5月12日D│ 第394-402頁; ││ 有之鐵支爬上電桿,│ 臺南字第00000000│1.南區營業處S/C轄內配 ││ 持其所有之鐵剪剪下│ 5 號函及所附電線│ 電線路失竊時地一覽表││ 電纜,由己○○、黎│ 路失竊時地一覽表│ ,參同卷第395頁。 ││ 政揚收妥電線(結夥│ 、受理報案三聯單│2.93.08.17日14時15分受││ 3 人攜帶兇器竊盜)│ 、失竊現場調查報│ 理報案三聯單,同卷第││竊得:台電公司電纜線共 │ 告表。 │ 399頁。 ││ 125.4 公尺(價值不│ │3.93.08.17日失竊現場調││ 詳) │ │ 查報告表,參同卷第40││ │ │ 0頁。 ││ │ │ ││ │㈣、被告丑○○於94年│㈣、94.03.24偵訊(94偵││ │ 3月24日偵查 │ 字5384偵卷第50-51 ││ │ 中之自白。 │ 頁。) ││ │ │ ││ │㈤、93年5 月16日中午│㈤、旗警刑移162 號卷第││ │ 12時40分監視錄影│ 9 、10頁。 ││ │ 帶翻拍照片2 紙(│ ││ │ 攝得行竊後搬運贓│ ││ │ 物畫面) │ ││ │ │ │├────────────┼──────────┼───────────┤│25號 │㈠、被告(即證人)黎│㈠、94.01.27(第2次) │├────────────┤ 政揚於94年1月27 │ 警訊(94核退偵221 ││時間:93年5 月16日中午前│ 日警詢中之自白(│ 偵卷第105(4)、10││ 某時許 │ 證述)。 │ 6、107頁)。 ││ │ │ ││地點:台南縣南化鄉西埔村│㈡、被告(即證人)黎│㈡、94.05.19偵訊(94核││ 產業道路柴湖高分5 │ 政揚於94年5月19 │ 退偵字221偵卷第203││ 右15至16號電桿 │ 日、94年10月13日│ -205頁) ││方式:己○○、丙○○、黎│ 偵查中之自白及具│ 94.10.13偵訊(94核││ 政揚基於共同竊盜之│ 結證述 │ 退偵字221偵卷第448││ 犯意聯絡,由己○○│ │ 頁反面)。 ││ 駕駛上開車輛搭載李│ │ ││ 宏洲、丑○○至現場│㈢、台電公司台南區營│㈢、94核退偵字221偵卷 ││ ,由丙○○利用其所│ 業處94年5月12日D│ 第394-402頁; ││ 有之鐵支爬上電桿,│ 臺南字第00000000│1.配電線路失竊時地一覽││ 持其所有客觀上可供│ 5 號函及所附電線│ 表,參同卷第395頁。 ││ 兇器使用之鐵剪剪下│ 路失竊時地一覽表│2.93.09.04日09時0分受 ││ 電纜,由己○○、黎│ 、受理報案三聯單│ 理報案三聯單,同卷第││ 政揚收妥電線(結夥│ 、失竊現場調查報│ 401頁。 ││ 3 人攜帶兇器竊盜)│ 告表。 │3.93.09.03日失竊現場調││竊得:台電公司電纜線共 │ │ 查報告表,參同卷第40││ 78公尺(價值不詳)│ │ 2頁。 ││ │ │ ││ │㈣、被告丑○○於94年│㈣、94.03.24偵訊(94偵││ │ 3月24日偵查 │ 字5384偵卷第50-51 ││ │ 中之自白。 │ 頁。) ││ │ │ ││ │㈤、93年5 月16日中午│㈤、旗警刑移162 號卷第││ │ 12時40分監視錄影│ 9 、10頁。 ││ │ 帶翻拍照片2 紙(│ ││ │ 攝得行竊後搬運贓│ ││ │ 物畫面) │ ││ │ │ │├────────────┼──────────┼───────────┤│26號 │㈠、被告(即證人)黎│㈠、94.01.27(第2次) │├────────────┤ 政揚於94年1月27 │ 警訊(94核退偵221 ││時間:93年5月間某日 │ 日警詢中之自白(│ 偵卷第105-106(1)││地點:高雄縣甲仙鄉某處電│ 證述)。 │ 、107頁)。 ││ 桿 │ │ ││方式:丑○○、子○○基於│㈡、被告(即證人)黎│㈡、94.05.19偵訊(94核││ 共同竊盜之犯意聯絡│ 政揚於94年5 月19│ 退偵字221偵卷第203││ ,由子○○以腳踏釘│ 日、94年10月13日│ -204頁); ││ 爬上電桿,用客觀上│ 偵查中之自白具結│ 94.10.13偵訊(94核││ 足供兇器使用之破壞│ 證述 │ 退偵字221偵卷第448││ 剪剪下電線,丑○○│ │ 頁反面)。 ││ 負責收妥電線,再電│ │ ││ 請知情之甲○○同至│㈢、證人即同案被告劉│㈢、警卷第13頁反面。 ││ 高雄縣杉林鄉集來村│ 旗坪於93年7月12 │ ││ 通仙巷某產業道路鐵│ 日警詢中之證述。│ ││ 皮屋,將電纜線絕緣│ │ ││ 體削去,再由甲○○│㈣、證人即同案被告劉│㈣、94.05.10偵訊(94核││ 與子○○同至「高源│ 旗坪於94年5 月10│ 退偵字221偵卷第123││ 環保企業行」販賣(│ 日、94年10月19日│ 、124頁。); ││ 攜帶兇器竊盜、吳錦│ 偵查中之具結證述│ 94.10.19偵訊(94核││ 華搬運贓物)。 │ 。 │ 退偵字221偵卷第463││ │ │ -464頁。) ││竊得:電纜線1 批(長度、│ │ ││ 價值均不詳) │㈤、被告(即證人)吳│㈤、93.07.21警訊(警卷││ │ 錦華於93年7月21 │ 第62反面、63頁(2 ││ │ 日、94年3月25日 │ )); ││ │ 警詢中之供述本 │ 94.03.25警訊(94核││ │ │ 退偵字221偵卷第146││ │ │ -147頁)。 ││ │ │ ││ │㈥、被告(即證人)吳│㈥、94.07.15偵訊(94核││ │ 錦華於94年7月15 │ 退偵字221偵卷第362││ │ 日偵查中之具結供│ -363頁。) ││ │ 述、本院95年5 月│ ││ │ 25日審理中自白。│ ││ │ │ ││ │㈦、台電公司鳳山區營│㈦、94核退偵字221 偵卷││ │ 業處94年6 月13日│ 第235頁以下 ││ │ D 鳳山市字 │ ││ │ 0000-0000 號函檢│ ││ │ 附附表、證明書、│ ││ │ 失竊現場調報告表│ ││ │ 等文件 │ │└────────────┴──────────┴───────────┘附表二(丙○○與另案被告李文郎、廖新進等人行竊電線部分)
┌────────────┬──────────┬───────────┐│ 犯 罪 事 實 │ 證 據 │ 證 據 出 處 │├────────────┼──────────┼───────────┤│ 1(95年度偵字第9093號追│1、證人即同案被告劉│1、警卷㈠第15頁反面。││ 加起訴書附表原編號1、16│ 旗坪於93年7月12 │ ││ 號) │ 日警詢中之證述。│ │├────────────┤2、被告丙○○於94年│2、94偵5384卷第16頁。││時間:93年1月間某日(發 │ 5月17日地檢署偵 │ ││ 現失竊係於同年4月6│ 查中之自白及本院│ ││ 日) │ 審理之自白。 │ ││地點:高雄縣杉林鄉集來村│3、證人即同案被告李│3、94核退偵字第221卷 ││ 南美高分55號電桿 │ 文郎於94年5月17 │ 第57頁反面。 ││方式:丙○○、子○○、李│ 日地檢署偵查中之│ ││ 文郎及廖新進基於共│ 證述。 │ ││ 同竊盜之犯意聯絡,│4、證人即同案被告劉│4、94核退偵字第221卷 ││ 結夥四人,由子○○│ 旗坪於94年6月14 │ 第71頁反面。 ││ 以其所有之腳踏釘爬│ 日地檢署偵查中之│ ││ 上電桿,持其所有之│ 證述。 │ ││ 破壞剪剪下電纜,李│5、臺灣電力公司鳳山│5、94核退偵字第221卷 ││ 文郎、廖新進、李宏│ 區營業處94年6月1│ 第85頁:被告等竊取 ││ 洲3人負責把風(結 │ 3日D鳳山字第9405│ 時地一覽表編號84;││ 夥3人攜帶凶器竊盜 │ -0149號函及所附 │ 第87頁:受理刑案報 ││ ) │ 被告等竊取時地一│ 案三聯單; ││竊得:PVC風雨線共110公尺│ 覽表、受理刑案報│ 第87頁反面:失竊現 ││ (價值2035元) │ 告三聯單、失竊現│ 場調查報告表。 ││ │ 場調查報告表。 │ │├────────────┼──────────┼───────────┤│ 2(原編號2號) │1、證人即同案被告劉│1、警卷㈠第17至18頁。│├────────────┤ 旗坪於93年7月12 │ ││時間:93年2月5日前某日 │ 日警詢中之證述。│ ││地點:高雄縣杉林鄉集來村│2、證人即同案被告劉│2、94核退自第221卷第7││ 新火山32左19號電桿│ 旗坪於94年6月14 │ 7頁(記載93.05月)。││方式:子○○、丙○○基於│ 日地檢署偵查中之│ ││ 共同竊盜之犯意聯絡│ 證述。 │ ││ ,由子○○以其所有│3、臺灣電力公司鳳山│3、94核退偵字第221卷 ││ 之腳踏釘爬上電桿,│ 區營業處94年6月1│ 第85頁:被告等竊取 ││ 持其所有之破壞剪剪│ 3日D鳳山字第9405│ 時地一覽表編號88;││ 下電纜,丙○○負責│ -0149號函及所附 │ 第131頁反面:受理刑││ 把風(攜帶凶器竊盜│ 被告等竊取時地一│ 案報案三聯單; ││ ) │ 覽表編號88、受理│ 第132頁:失竊現場調││竊得:PVC風雨線共223公尺│ 刑案報案三聯單、│ 查報告表; ││ (價值4126元) │ 失竊現場調查報告│ 第132頁反面:鳳山區││ │ 表、鳳山區營業處│ 營業處電訊線路被竊││ │ 電訊線路被竊經過│ 經過及復舊情形報告││ │ 及復舊情形報告表│ 表。 ││ │ 。 │ ││ │ │ ││ │4、被告丙○○於本院│ ││ │ 審理中自白。 │ │├────────────┼──────────┼───────────┤│ 3(原編號3號) │1、被告丙○○於93年│1、警卷㈠第38頁。 │├────────────┤ 6月29日警詢中及 │ ││時間:93年3月1日前某日 │ 本院審理中自白 │ ││地點:高雄縣內門鄉永富村│2、臺灣電力公司鳳山│2、94核退偵字第221卷 ││ 產業道路大埔幹20之│ 區營業處94年6月1│ 第82頁:被告等竊取 ││ 1右2號電桿 │ 3日D鳳山字第9405│ 時地一覽表編號9; ││方式:子○○、丙○○及李│ -0149號函及所附 │ 第90頁反面:報案證 ││ 文郎基於共同竊盜之│ 被告等竊取時地一│ 明書。 ││ 犯意聯絡,結夥3人 │ 覽表編號9、報案 │ ││ ,由子○○以其所有│ 證明書。 │ ││ 之腳踏釘爬上電桿,│ │ ││ 持其所有之破壞剪剪│ │ ││ 下電纜,丙○○、李│ │ ││ 文郎負責把風(結夥│ │ ││ 三人攜帶凶器竊盜)│ │ ││竊得:PVC風雨線共591公尺│ │ ││ (價值10934元) │ │ │├────────────┼──────────┼───────────┤│ 4(原編號4號) │1、被告丙○○於93年│1、警卷㈠第38頁反面。│├────────────┤ 6月29日警詢中之 │ ││時間:93年3月間某日(發 │ 自白。 │ ││ 現失竊時間為同年4 │2、被告丙○○於94年│2、94偵5384卷第21頁反││ 月12日) │ 9月16日地檢署偵 │ 面。 ││地點:高雄縣內門鄉永吉村│ 查中之自白及本院│ ││ 產業道路仁愛高幹10│ 審理之自白。 │ ││ 1號A4至A6號電桿 │3、臺灣電力公司鳳山│3、94核退偵字第221卷 ││方式:子○○、丙○○基於│ 區營業處94年9月2│ 第168頁說明二、⑴ ││ 共同竊盜之犯意聯絡│ 7日D鳳山第9409-0│ ;第169頁:報案證 ││ ,由子○○以其所有│ 302號函及所附報 │ 明書⑦。 ││ 之腳踏釘爬上電桿,│ 案證明書⑦。 │ ││ 持其所有之破壞剪剪│ │ ││ 下電纜,丙○○負責│ │ ││ 把風(攜帶凶器竊盜│ │ ││ ) │ │ ││竊得:PVC風雨線共300公尺│ │ ││ (價值5500元) │ │ │├────────────┼──────────┼───────────┤│ 5(原編號5號) │1、被告丙○○於93年│1、警卷㈠第39頁。 │├────────────┤ 6月29日警詢中之 │ ││時間:93年3月23日前某日 │ 自白及本院審理之│ ││地點:高雄縣杉林鄉月美村│ 自白。 │ ││ 產業道路枋六高分83│2、證人即同案被告劉│2、94核退偵字第221卷 ││ ‧A1至A5號電桿 │ 旗坪於94年6月14 │ 第74頁反面(記載93.││方式:子○○、丙○○基於│ 日地檢署偵查中之│ 04月,..A3至A5)。 ││ 共同竊盜之犯意聯絡│ 證述。 │ ││ ,由子○○以其所有│3、臺灣電力公司鳳山│3、94核退偵字第221卷 ││ 之腳踏釘爬上電桿,│ 區營業處94年6月1│ 第83頁:被告等竊取 ││ 持其所有之破壞剪剪│ 3日D鳳山字第9405│ 時地一覽表編號29;││ 下電纜,丙○○負責│ -0149號函及所附 │ 第99頁:受理刑案報 ││ 把風(攜帶凶器竊盜│ 被告等竊取時地一│ 案三聯單; ││ ) │ 覽表編號29、受理│ 第99頁反面:失竊現 ││竊得:PVC風雨線共474公尺│ 刑案報案三聯單、│ 場調查報告表。 ││ (價值17254元) │ 失竊現場調查報告│ ││ │ 表。 │ │├────────────┼──────────┼───────────┤│ 6(原編號6號) │1、被告丙○○於93年│1、警卷㈠第36頁。 │├────────────┤ 6月30日警詢中之 │ ││時間:93年3月23日前某日 │ 自白及本院審理之│ ││地點:高雄縣美濃鎮廣興里│ 自白。 │ ││ 產業道路雙溪高分36│2、證人即同案被告劉│2、94核退偵字第75頁反││ 左4左11號電桿 │ 旗坪於94年6月14 │ 面(記載93.04月)。 ││方式:子○○、丙○○基於│ 日地檢署偵查中之│ ││ 共同竊盜之犯意聯絡│ 證述。 │ ││ ,由子○○以其所有│3、臺灣電力公司鳳山│3、94核退偵字第221卷 ││ 之腳踏釘爬上電桿,│ 區營業處94年6月1│ 第83頁反面:被告等 ││ 持其所有之破壞剪剪│ 3日D鳳山字第9405│ 竊取時地一覽表編號││ 下電纜,丙○○負責│ -0149號函及所附 │ 50; ││ 把風(攜帶凶器竊盜│ 被告等竊取時地一│ 第107頁:受理刑案報││ ) │ 覽表編號50、受理│ 案三聯單; ││竊得:PVC風雨線共125公尺│ 刑案報案三聯單、│ 第107頁反面:失竊現││ (價值2313元) │ 失竊現場調查報告│ 場調查報告表。 ││ │ 表。 │ │├────────────┼──────────┼───────────┤│ 7(原編號7號) │1、證人即同案被告劉│1、警卷㈠第15頁反面。│├────────────┤ 旗坪於93年7月12 │ ││時間:93年3月31日前某日 │ 日警詢中之證述。│ ││地點:高雄縣○○鄉○○道│ │ ││ 路仁愛高幹96號A1、│2、被告丙○○於94年│2、94偵5384卷第16頁。││ A2號電桿 │ 5月17日地檢署偵 │ ││方式:子○○、李文郎、廖│ 查中之自白及本院│ ││ 新進及丙○○基於共│ 審理之自白。 │ ││ 同竊盜之犯意聯絡,│3、證人即同案被告李│3、94核退偵字第221卷 ││ 結夥4人,由子○○ │ 文郎於94年5月17 │ 第57頁反面。 ││ 以其所有之腳踏釘爬│ 日地檢署偵查中之│ ││ 上電桿,持其所有之│ 證述。 │ ││ 破壞剪剪下電纜,李│4、證人即同案被告劉│4、94核退偵字第71頁( ││ 文郎、廖新進、李宏│ 旗坪於94年6月14 │ 記載93.01月),另關││ 洲3人負責把風(結 │ 日地檢署偵查中之│ 於內門部分參第72頁││ 夥3人攜帶凶器竊盜 │ 證述。 │ 。 ││ ) │5、臺灣電力公司鳳山│5、94核退偵字第221卷 ││竊得:接戶電纜3CU共32公 │ 區營業處94年6月1│ 第82頁:被告等竊取 ││ 尺(價值3009元) │ 3日D鳳山字第9405│ 時地一覽表編號1; ││ │ -0149號函及所附 │ 第86頁:架空配電線 ││ │ 被告等竊取時地一│ 路巡視檢點改修明細││ │ 覽表編號1、架空 │ 表。 ││ │ 配電線路巡視檢點│ ││ │ 改修明細表。 │ │├────────────┼──────────┼───────────┤│ 8(原編號8號) │1、被告丙○○於93年│1、警卷㈠第38頁。 │├────────────┤ 6月29日警詢中之 │ ││時間:93年3月間某日(發 │ 自白及本院審理之│ ││ 現失竊係於同年4月1│ 自白。 │ ││ 2日) │2、證人即同案被告劉│2、94核退偵字第71頁反││地點:高雄縣旗山鎮中正里│ 旗坪於94年6月14 │ 面。 ││ 產業道路和平高幹13│ 日地檢署偵查中之│ ││ 號電桿 │ 證述。 │ ││方式:子○○、丙○○基於│3、臺灣電力公司鳳山│3、94核退偵字第221卷 ││ 共同竊盜之犯意聯絡│ 區營業處94年6月1│ 第82頁:被告等竊取 ││ ,由子○○以其所有│ 3日D鳳山字第9405│ 時地一覽表編號7; ││ 之腳踏釘爬上電桿,│ -0149號函及所附 │ 第89頁反面:報案證 ││ 持其所有之破壞剪剪│ 被告等竊取時地一│ 明書⑬。 ││ 下電纜,丙○○負責│ 覽表編號7、報案 │ ││ 把風(攜帶凶器竊盜│ 證明書⑬。 │ ││ ) │ │ ││竊得: PVC風雨線共147公 │ │ ││ 尺(價值2720元) │ │ │├────────────┼──────────┼───────────┤│ 9(原編號9號) │1、被告丙○○於93年│1、警卷㈠第38頁反面。│├────────────┤ 6月29日警詢中之 │ ││時間:93年3月間某日(發 │ 自白及本院審理之│ ││ 現失竊係在同年4月1│ 自白。 │ ││ 2日) │2、臺灣電力公司鳳山│2、94核退偵字第221卷 ││地點:高雄縣內門鄉永吉村│ 區營業處94年6月1│ 第82頁反面:被告等 ││ 產業道路仁愛高幹14│ 3日D鳳山字第9405│ 竊取時地一覽表編號││ 1號左6‧A2至A5號電│ -0149號函及所附 │ 14; ││ 桿 │ 被告等竊取時地一│ 第92頁反面:報案證 ││方式:子○○、丙○○基於│ 覽表編號14、報案│ 明書⑥。 ││ 共同竊盜之犯意聯絡│ 證明書⑥。 │ ││ ,由子○○以其所有│ │ ││ 之腳踏釘爬上電桿,│ │ ││ 持其所有之破壞剪剪│ │ ││ 下電纜,丙○○負責│ │ ││ 把風(攜帶凶器竊盜│ │ ││ ) │ │ ││竊得:PVC風雨線共411公尺│ │ ││ (價值7604元) │ │ │├────────────┼──────────┼───────────┤│ 10(原編號10號) │1、被告丙○○於93年│1、警卷㈠第38頁反面。│├────────────┤ 6月29日警詢中之 │ ││時間:93年3月間某日(發 │ 自白及本院審理之│ ││ 現失竊係於93年4月1│ 自白。 │ ││ 2日) │2、臺灣電力公司鳳山│2、94核退偵字第221卷 ││地點:高雄縣○○鄉○○道│ 區營業處94年6月1│ 第82頁:被告等竊取 ││ 路仁愛幹136號右B2 │ 3日D鳳山字第9405│ 時地一覽表編號13;││ 號電桿 │ -0149號函及所附 │ 第92頁:報案證明書 ││方式:子○○、丙○○基於│ 被告等竊取時地一│ ⑨。 ││ 共同竊盜之犯意聯絡│ 覽表編號13、報案│ ││ ,由子○○以其所有│ 證明書⑨。 │ ││ 之腳踏釘爬上電桿,│ │ ││ 持其所有之破壞剪剪│ │ ││ 下電纜,丙○○負責│ │ ││ 把風(攜帶凶器竊盜│ │ ││ ) │ │ ││竊得:PVC風雨線共267公尺│ │ ││ (價值4940元) │ │ │├────────────┼──────────┼───────────┤│ 11(原編號11號) │1、證人即同案被告劉│1、警卷㈠第15頁反面。│├────────────┤ 旗坪於93年7月12 │ ││時間:93年3月間某日(發 │ 日警詢中之證述。│ ││ 現失竊係於同年4月2│2、被告丙○○於93年│2、警卷㈠第38頁。 ││ 9日) │ 6月29日警詢中之 │ ││地點:高雄縣○○鄉○○道│ 自白及本院審理之│ ││ 路仁愛幹64號電桿 │ 自白。 │ ││方式:子○○、丙○○基於│3、證人即同案被告劉│3、94核退偵字第221卷 ││ 共同竊盜之犯意聯絡│ 旗坪於94年6月14 │ 第71頁反面。 ││ ,由子○○以其所有│ 日地檢署偵查中之│ ││ 之腳踏釘爬上電桿,│ 證述。 │ ││ 持其所有之破壞剪剪│4、臺灣電力公司鳳山│4、94核退偵字第221卷 ││ 下電纜,丙○○負責│ 區營業處94年6月1│ 第82頁:被告等竊取 ││ 把風(攜帶凶器竊盜│ 3日D鳳山字第9405│ 時地一覽表編號4; ││ ) │ -0149號函及所附 │ 第88頁:報案證明書 ││竊得:PVC風雨線共315公尺│ 被告等竊取時地一│ ⑦。 ││ (價值5828元) │ 覽表編號4、報案 │ ││ │ 證明書⑦。 │ │├────────────┼──────────┼───────────┤│ 12(原編號12號) │1、被告丙○○於93年│1、警卷㈠第37頁反面至│├────────────┤ 6月29日警詢中之 │ 38頁。 ││時間:93年3月間某日(發 │ 自白及本院審理之│ ││ 現失竊係於同年4月2│ 自白。 │ ││ 9日) │2、證人即同案被告劉│2、94核退偵字第221卷 ││地點:高雄縣旗山鎮中正里│ 旗坪於94年5月10 │ 第27頁反面。 ││ 產業道路雞油腳幹31│ 日於地檢署偵查中│ ││ 左A2至A4號電桿 │ 之證述。 │ ││方式:子○○、丙○○基於│3、證人即同案被告劉│3、94核退偵字第221卷 ││ 共同竊盜之犯意聯絡│ 旗坪於94年6月14 │ 第71頁反面。 ││ ,由子○○以其所有│ 日地檢署偵查中之│ ││ 之腳踏釘爬上電桿,│ 證述。 │ ││ 持其所有之破壞剪剪│4、臺灣電力公司鳳山│4、94核退偵字第221卷 ││ 下電纜,丙○○負責│ 區營業處94年6月1│ 第82頁:被告等竊取 ││ 把風(攜帶凶器竊盜│ 3日D鳳山字第9405│ 時地一覽表編號5; ││ ) │ -0149號函及所附 │ 第88頁反面:報案證 ││竊得:PVC風雨線共237公尺│ 被告等竊取時地一│ 明書④。 ││ (價值4375元) │ 覽表編號5、報案 │ ││ │ 證明書④。 │ │├────────────┼──────────┼───────────┤│ 13(原編號13號) │1、被告丙○○於93年│1、警卷㈠第38頁。 │├────────────┤ 6月29日警詢中之 │ ││時間:93年3月間某日(發 │ 自白及本院審理之│ ││ 現失竊係於同年4月2│ 自白。 │ ││ 9日) │2、證人即同案被告劉│2、94核退偵字第221卷 ││地點:高雄縣旗山鎮中正里│ 旗坪於94年5月10 │ 第27頁反面。 ││ 產業道路中益高幹25│ 日於地檢署偵查中│ ││ 右22‧A1至A2號電桿│ 之證述。 │ ││方式:子○○、丙○○基於│3、證人即同案被告劉│3、94核退偵字第221卷 ││ 共同竊盜之犯意聯絡│ 旗坪於94年6月14 │ 第71頁反面。 ││ ,由子○○以其所有│ 日地檢署偵查中之│ ││ 之腳踏釘爬上電桿,│ 證述。 │ ││ 持其所有之破壞剪剪│4、臺灣電力公司鳳山│4、94核退偵字第221卷 ││ 下電纜,丙○○負責│ 區營業處94年6月1│ 第82頁:被告等竊取 ││ 把風(攜帶凶器竊盜│ 3日D鳳山字第9405│ 時地一覽表編號6; ││ ) │ -0149號函及所附 │ 第89頁:報案證明書 ││竊得:PVC風雨線共210公尺│ 被告等竊取時地一│ 8。 ││ (價值3885元) │ 覽表編號6、報案 │ ││ │ 證明書8。 │ │├────────────┼──────────┼───────────┤│ 14(原編號14號) │1、證人即同案被告劉│1、警卷㈠第15頁反面至│├────────────┤ 旗坪於93年7月12 │ 16頁。 ││時間:93年3、4月間某日(│ 日警詢中之證述。│ ││ 發現失竊係於同年4 │2、被告丙○○於93年│2、警卷㈠第38至39頁。││ 月29日) │ 6月29日警詢中之 │ ││地點:高雄縣旗山鎮圓富里│ 自白。 │ ││ 富興路仁愛幹10號電│3、被告丙○○於94年│3、94偵5384卷第16頁。││ 桿 │ 5月17日地檢署偵 │ ││方式:子○○、丙○○基於│ 查中之自白及本院│ ││ 共同竊盜之犯意聯絡│ 審理之自白。 │ ││ ,由子○○以其所有│4、臺灣電力公司鳳山│4、94核退偵字第221卷 ││ 之腳踏釘爬上電桿,│ 區營業處94年6月1│ 第82頁:被告等竊取 ││ 持其所有之破壞剪剪│ 3日D鳳山字第9405│ 時地一覽表編號8; ││ 下電纜,丙○○負責│ -0149號函及所附 │ 第90頁:報案證明書 ││ 把風(攜帶凶器竊盜│ 被告等竊取時地一│ ②。 ││ ) │ 覽表編號8、報案 │ ││竊得:PVC風雨線共150公尺│ 證明書②。 │ ││ (價值2775元) │ │ │├────────────┼──────────┼───────────┤│ 15(原編號15號) │1、被告丙○○於93年│ 1、警卷㈠第38頁。 │├────────────┤ 6月29日警詢中之 │ ││時間:93年3月間某日(發 │ 自白及本院審理之│ ││ 現失竊係於同年4月 │ 自白。 │ ││ 29日) │2、臺灣電力公司鳳山│2、94核退偵字第221卷 ││地點:高雄縣旗山鎮圓富里│ 區營業處94年6月1│ 第82頁:被告等竊取 ││ 大埔高分4右4‧A2至│ 3日D鳳山字第9405│ 時地一覽表編號10;││ A4號電桿 │ -0149號函及所附 │ 第91頁:報案證明書 ││方式:子○○、丙○○基於│ 被告等竊取時地一│ ⑤。 ││ 共同竊盜之犯意聯絡│ 覽表編號10、報案│ ││ ,由子○○以其所有│ 證明書⑤。 │ ││ 之腳踏釘爬上電桿,│ │ ││ 持其所有之破壞剪剪│ │ ││ 下電纜,丙○○負責│ │ ││ 把風(攜帶凶器竊盜│ │ ││ ) │ │ ││竊得:PVC風雨線共195公尺│ │ ││ (價值3608元) │ │ │├────────────┼──────────┼───────────┤│ 16(原編號17號) │1、被告丙○○於93年│1、警卷㈠第39頁。 │├────────────┤ 6月29日警詢中之 │ ││時間:93年4月6日前之4月 │ 自白及本院審理之│ ││ 間某日 │ 自白。 │ ││地點:高雄縣杉林鄉月美村│2、證人即同案被告劉│2、94核退偵字第221卷 ││ 產業道路觀音高分37│ 旗坪於94年6月14 │ 第72頁反面、第74頁││ ‧A2至A4號電桿 │ 日地檢署偵查中之│ 反面。 ││方式:子○○、丙○○基於│ 證述。 │ ││ 共同竊盜之犯意聯絡│3、臺灣電力公司鳳山│3、94核退偵字第221卷 ││ ,由子○○以其所有│ 區營業處94年6月1│ 第83頁:被告等竊取 ││ 之腳踏釘爬上電桿,│ 3日D鳳山字第9405│ 時地一覽表編號27;││ 持其所有之破壞剪剪│ -0149號函及所附 │ 第97頁:受理刑案報 ││ 下電纜,丙○○負責│ 被告等竊取時地一│ 案三聯單; ││ 把風(攜帶凶器竊盜│ 覽表編號27、受理│ 第97頁反面:現場調 ││ ) │ 刑案報案三聯單、│ 查報告表⑦。 ││竊得:PVC風雨線共119公尺│ 現場調查報告表⑦│ ││ (價值4332元) │ 。 │ │├────────────┼──────────┼───────────┤│ 17(原編號18號) │1、被告丙○○於93年│1、警卷㈠第35頁反面至│├────────────┤ 6月30日警詢中之 │ 36頁。 ││時間:93年4月6日前之4月 │ 自白及本院審理之│ ││ 間某日 │ 自白。 │ ││地點:高雄縣杉林鄉月美村│2、證人即同案被告劉│2、94核退偵字第221卷 ││ 產業道路內寮高分10│ 旗坪於94年6月14 │ 第75頁反面。 ││ 5-1‧A1至A5號電桿 │ 日地檢署偵查中之│ ││方式:子○○、丙○○基於│ 證述。 │ ││ 共同竊盜之犯意聯絡│3、臺灣電力公司鳳山│3、94核退偵字第221卷 ││ ,由子○○以其所有│ 區營業處94年6月1│ 第83頁反面:被告等 ││ 之腳踏釘爬上電桿,│ 3日D鳳山字第9405│ 竊取時地一覽表編號││ 持其所有之破壞剪剪│ -0149號函及所附 │ 47; ││ 下電纜,丙○○負責│ 被告等竊取時地一│ 第106頁:受理刑案報││ 把風(攜帶凶器竊盜│ 覽表編號47、受理│ 案三聯單; ││ ) │ 刑案報案三聯單、│ 第106頁反面:現場調││竊得:PVC風雨線共118公尺│ 現場調查報告表④│ 查報告表④。 ││ (價值4295元) │ 。 │ │├────────────┼──────────┼───────────┤│ 18(原編號19號) │1、證人即同案被告劉│1、警卷㈠第11頁。 │├────────────┤ 旗坪於93年6月21 │ ││時間:93年4月8日前某日 │ 日警詢中之證述。│ ││地點:高雄縣甲仙鄉大隆村│2、證人即同案被告劉│2、94核退偵字第221卷 ││ 產業道路頂厝高分35│ 旗坪於94年6月14 │ 第76頁(記載93.05月││ 左分1號電桿 │ 日地檢署偵查中之│ )。 ││方式:子○○、李文郎、廖│ 證述。 │ ││ 新進及丙○○基於共│3、臺灣電力公司鳳山│3、94核退偵字第221卷 ││ 同竊盜之犯意聯絡,│ 區營業處94年6月1│ 第84頁:被告等竊取 ││ 結夥4人,由子○○ │ 3日D鳳山字第9405│ 時地一覽表編號60;││ 以其所有之腳踏釘爬│ -0149號函及所附 │ 第114頁:受理刑案報││ 上電桿,持其所有之│ 被告等竊取時地一│ 案三聯單; ││ 破壞剪剪下電纜,李│ 覽表編號60、受理│ 第114頁反面:現場調││ 文郎、廖新進、李宏│ 刑案報案三聯單、│ 查報告表。 ││ 洲3人負責把風(結 │ 現場調查報告表。│ ││ 夥3人攜帶凶器竊盜 │ │ ││ ) │4、被告丙○○於本院│ ││竊得:PVC風雨線共369公尺│ 審理中自白。 │ ││ (價值6827元) │ │ │├────────────┼──────────┼───────────┤│ 19(原編號20號) │1、證人即同案被告劉│1、警卷㈠第16頁。 │├────────────┤ 旗坪於93年7月12 │ ││時間:93年4月12日前某日 │ 日警詢中之證述。│ ││地點:高雄縣內門鄉永興村│2、證人即同案被告劉│2、94核退偵字第221卷 ││ 產業道路藤坑幹11號│ 旗坪於94年6月14 │ 第75頁。 ││ 電桿 │ 日地檢署偵查中之│ ││方式:子○○、丙○○基於│ 證述。 │ ││ 共同竊盜之犯意聯絡│3、臺灣電力公司鳳山│3、94核退偵字第221卷 ││ ,由子○○以其所有│ 區營業處94年6月1│ 第83頁:被告等竊取 ││ 之腳踏釘爬上電桿,│ 3日D鳳山字第9405│ 時地一覽表編號38;││ 持其所有之破壞剪剪│ -0149號函及所附 │ 第102頁:報案證明書││ 下電纜,丙○○負責│ 被告等竊取時地一│ ②(記載藤坑#11A1 ││ 把風(攜帶凶器竊盜│ 覽表編號38、報案│ 至A2)。 ││ ) │ 證明書②。 │ ││竊得:PVC風雨線共147公尺│ │ ││ (價值2772元) │4、被告丙○○於本院│ ││ │ 審理中自白。 │ │├────────────┼──────────┼───────────┤│20(原編號21號) │1、證人即同案被告劉│1、警卷㈠第10頁反面。│├────────────┤ 旗坪於93年6月21 │ ││時間:93年4月12日前某日 │ 日警詢中之證述。│ ││地點:高雄縣內門鄉永富村│2、被告丙○○於94年│2、94偵5384卷第16頁反││ 產業道路仁愛幹57左│ 5月17日地檢署偵 │ 面。 ││ 1至左3號電桿 │ 查中之自白及本院│ ││方式:子○○、李文郎、廖│ 審理之自白。 │ ││ 新進及丙○○基於共│3、證人即同案被告劉│3、94核退偵字第221卷 ││ 同竊盜之犯意聯絡,│ 旗坪於94年6月14 │ 第75頁。 ││ 結夥4人,由子○○ │ 日地檢署偵查中之│ ││ 以其所有之腳踏釘爬│ 證述。 │ ││ 上電桿,持其所有之│4、臺灣電力公司鳳山│4、94核退偵字第221卷 ││ 破壞剪剪下電纜,李│ 區營業處94年6月1│ 第83頁反面:被告等 ││ 文郎、廖新進、李宏│ 3日D鳳山字第9405│ 竊取時地一覽表編號││ 洲3人負責把風(結 │ -0149號函及所附 │ 42; ││ 夥3人攜帶凶器竊盜 │ 被告等竊取時地一│ 第105頁:報案證明書││ ) │ 覽表編號42、報案│ ④。 ││竊得:PVC風雨線共276公尺│ 證明書④。 │ ││ (價值5106元) │ │ │├────────────┼──────────┼───────────┤│ 21(原編號22號) │1、證人即同案被告劉│1、警卷㈠第11頁反面。│├────────────┤ 旗坪於93年6月21 │ ││時間:93年4月12日前某日 │ 日警詢中之證述。│ ││地點:高雄縣內門鄉金竹村│2、證人即同案被告李│2、警卷㈠第30頁。 ││ 金竹高分17至18左1 │ 文郎於93年6月2日│ ││方式:子○○、李文郎、廖│ 警詢中之證述。 │ ││ 新進及丙○○基於共│3、被告丙○○於94年│3、94偵5384卷第16頁反││ 同竊盜之犯意聯絡,│ 5月17日地檢署偵 │ 面。 ││ 結夥4人,由子○○ │ 查中之自白及本院│ ││ 以其所有之腳踏釘爬│ 審理之自白。 │ ││ 上電桿,持其所有之│4、證人即同案被告李│4、94核退偵字第221卷 ││ 破壞剪剪下電纜,李│ 文郎於94年5月17 │ 第58頁反面。 ││ 文郎、廖新進、李洪│ 日本署偵查中之證│ ││ 洲3人負責把風(結 │ 述。 │ ││ 夥3人攜帶凶器竊盜 │5、證人即同案被告劉│5、94核退偵字第221卷 ││ ) │ 旗坪於94年6月14 │ 第75頁反面。 ││竊得:PVC風雨線共276公尺│ 日地檢署偵查中之│ ││ (價值5106元) │ 證述。 │ ││ │6、臺灣電力公司鳳山│6、94核退偵字第221卷 ││ │ 區營業處94年6月1│ 第84頁:被告等竊取 ││ │ 3日D鳳山字第9405│ 時地一覽表編號56;││ │ -0149號函及所附 │ 第111頁反面:報案證││ │ 被告等竊取時地一│ 明書③。 ││ │ 覽表編號56、報案│ ││ │ 證明書③。 │ │├────────────┼──────────┼───────────┤│ 22(原編號23號) │1、被告丙○○於93年│1、警卷㈠第38頁反面。│├────────────┤ 6月29日警詢中之 │ ││時間:93年4月12日前之4月│ 自白。 │ ││ 間某日 │2、被告丙○○於94年│2、94偵5384卷第16頁反││地點:高雄縣內門鄉溝坪村│ 5月17日地檢署偵 │ 面。 ││ 產業道路藤坑幹11號│ 查中之自白及本院│ ││ A1至A2號電桿 │ 審理之自白。 │ ││方式:子○○、丙○○基於│3、證人即同案被告劉│3、94核退偵字第221卷 ││ 共同竊盜之犯意聯絡│ 旗坪於94年6月14 │ 第72頁反面。 ││ ,由子○○以其所有│ 日地檢署偵查中之│ ││ 之腳踏釘爬上電桿,│ 證述。 │ ││ 持其所有之破壞剪剪│4、臺灣電力公司鳳山│4、94核退偵字第221卷 ││ 下電纜,丙○○負責│ 區營業處94年6月1│ 第82頁反面:被告等 ││ 把風(攜帶凶器竊盜│ 3日D鳳山字第9405│ 竊取時地一覽表編號││ ) │ -0149號函及所附 │ 22; ││竊得:PVC風雨線共306公尺│ 被告等竊取時地一│ 第96頁:報案證明書 ││ (價值5661元) │ 覽表編號22、報案│ ②。 ││ │ 證明書②。 │ │├────────────┼──────────┼───────────┤│ 23(原編號24號) │1、被告丙○○於93年│1、警卷㈠第38頁反面至│├────────────┤ 6月29日警詢中之 │ 39頁。 ││時間:93年4月12日前之4月│ 自白及本院審理之│ ││ 間某日 │ 自白。 │ ││地點:高雄縣內門鄉溝坪村│2、證人即同案被告劉│2、94核退偵字第221卷 ││ 產業道路藤坑幹13號│ 旗坪於94年6月14 │ 第72頁反面。 ││ 右9號電桿 │ 日地檢署偵查中之│ ││方式:子○○、丙○○基於│ 證述。 │ ││ 共同竊盜之犯意聯絡│3、臺灣電力公司鳳山│3、94核退偵字第221卷 ││ ,由子○○以其所有│ 區營業處94年6月1│ 第82頁反面:被告等 ││ 之腳踏釘爬上電桿,│ 3日D鳳山字第9405│ 竊取時地一覽表編號││ 持其所有之破壞剪剪│ -0149號函及所附 │ 23; ││ 下電纜,丙○○負責│ 被告等竊取時地一│ 第96頁:報案證明書 ││ 把風(攜帶凶器竊盜│ 覽表編號23、報案│ ①。 ││ ) │ 證明書①。 │ ││竊得:PVC風雨線共558公尺│ │ ││ (價值10323元) │ │ │├────────────┼──────────┼───────────┤│ 24(原編號25號) │1、被告丙○○於93年│1、警卷㈠第39頁。 │├────────────┤ 6月29日警詢中之 │ ││時間:93年4月12日前之4月│ 自白及本院審理之│ ││ 間某日 │ 自白。 │ ││地點:高雄縣內門鄉溝坪村│2、證人即同案被告劉│2、94核退偵字第221卷 ││ 產業道路藤坑幹42右│ 旗坪於94年6月14 │ 第72頁反面。 ││ 16左5‧A1至A3號電 │ 日地檢署偵查中之│ ││ 桿 │ 證述。 │ ││方式:子○○、丙○○基於│3、臺灣電力公司鳳山│3、94核退偵字第221卷 ││ 共同竊盜之犯意聯絡│ 區營業處94年6月1│ 第82頁反面:被告等 ││ ,由子○○以其所有│ 3日D鳳山字第9405│ 竊取時地一覽表編號││ 之腳踏釘爬上電桿,│ -0149號函及所附 │ 24; ││ 持其所有之破壞剪剪│ 被告等竊取時地一│ 第96頁:報案證明書 ││ 下電纜,丙○○負責│ 覽表編號24、報案│ ⑫。 ││ 把風(攜帶凶器竊盜│ 證明書⑫。 │ ││ ) │ │ ││竊得:PVC風雨線共192公尺│ │ ││ (價值3552元) │ │ │├────────────┼──────────┼───────────┤│ 25(原編號26號) │1、證人即同案被告劉│1、警卷㈠第10頁反面。│├────────────┤ 旗坪於93年6月21 │ ││時間:93年4月14日前某日 │ 日警詢中之證述。│ ││地點:高雄縣內門鄉永富村│2、被告丙○○於94年│2、94偵5384卷第16頁反││ 大埔高分4左4號電桿│ 5月17日地檢署偵 │ 面。 ││ 。 │ 查中之自白及本院│ ││方式:子○○、李文郎及李│ 審理之自白。 │ ││ 宏洲基於共同竊盜之│3、證人即同案被告劉│3、94核退偵字第221卷 ││ 犯意聯絡,結夥3人 │ 旗坪於94年6月14 │ 第75頁。 ││ ,由子○○以其所有│ 日地檢署偵查中之│ ││ 之腳踏釘爬上電桿,│ 證述。 │ ││ 持其所有之破壞剪剪│4、臺灣電力公司鳳山│4、94核退偵字第221卷 ││ 下電纜,李文郎、李│ 區營業處94年6月1│ 第83頁:被告等竊取 ││ 宏洲2人負責把風( │ 3日D鳳山字第9405│ 時地一覽表編號32;││ 結夥3人攜帶凶器竊 │ -0149號函及所附 │ 第100頁反面:報案證││ 盜) │ 被告等竊取時地一│ 明書⑤。 ││竊得:PVC風雨線共195公尺│ 覽表編號32、報案│ ││ (價值3608元) │ 證明書⑤。 │ │├────────────┼──────────┼───────────┤│ 26(原編號28號) │1、證人即同案被告劉│1、警卷㈠第16頁。 │├────────────┤ 旗坪於93年7月12 │ ││時間:93年4月26日前某日 │ 日警詢中之證述。│ ││地點:高雄縣旗山鎮大林里│2、證人即同案被告劉│2、94核退偵字第221卷 ││ 產業道路旗林高幹27│ 旗坪於94年6月14 │ 第75頁。 ││ 0右14‧A3至A5號電 │ 日地檢署偵查中之│ ││ 桿 │ 證述。 │ ││方式:子○○、丙○○基於│3、臺灣電力公司鳳山│3、94核退偵字第221卷 ││ 共同竊盜之犯意聯絡│ 區營業處94年6月1│ 第82頁反面:被告等 ││ ,由子○○以其所有│ 3日D鳳山字第9405│ 竊取時地一覽表編號││ 之腳踏釘爬上電桿,│ -0149號函及所附 │ 25; ││ 持其所有之破壞剪剪│ 被告等竊取時地一│ 第96頁反面:報案證 ││ 下電纜,丙○○負責│ 覽表編號25、報案│ 明書③。 ││ 把風(攜帶凶器竊盜│ 證明書③。 │ ││ ) │ │ ││竊得:PVC風雨線共300公尺│4、被告丙○○於本院│ ││ (價值5550元) │ 審理中自白。 │ │├────────────┼──────────┼───────────┤│ 27(原編號30號) │1、被告丙○○於93年│1、警卷㈠第39頁。 │├────────────┤ 6月29日警詢中之 │ ││時間:93年4月26日前之4月│ 自白及本院審理之│ ││ 間某日 │ 自白。 │ ││地點:高雄縣旗山鎮大林里│2、證人即同案被告劉│2、94核退偵字第221卷 ││ 旗林幹270右19至20 │ 旗坪於94年6月14 │ 第72頁反面。 ││ 號電桿 │ 日地檢署偵查中之│ ││方式:子○○、丙○○基於│ 證述。 │ ││ 共同竊盜之犯意聯絡│3、臺灣電力公司鳳山│3、94核退偵字第221卷 ││ ,由子○○以其所有│ 區營業處94年6月1│ 第82頁反面:被告等 ││ 之腳踏釘爬上電桿,│ 3日D鳳山字第9405│ 竊取時地一覽表編號││ 持其所有之破壞剪剪│ -0149號函及所附 │ 26; ││ 下電纜,丙○○負責│ 被告等竊取時地一│ 第96頁反面:報案證 ││ 把風(攜帶凶器竊盜│ 覽表編號26、報案│ 明書②。 ││ ) │ 證明書②。 │ ││竊得:PVC風雨線共246公尺│ │ ││ (價值4551元) │4、被告丙○○於本院│ ││ │ 審理中自白。 │ │├────────────┼──────────┼───────────┤│ 28(原編號31號) │1、證人即同案被告劉│1、警卷㈠第16頁至16頁│├────────────┤ 旗坪於93年7月12 │ 反面。 ││時間:93年4 月29日前某日│ 日警詢中之證述。│ ││地點:高雄縣內門鄉溝坪村│2、證人即同案被告劉│2、94核退偵字第221卷 ││ 溝坪幹26左22號電桿│ 旗坪於94年6月14 │ 第76至76頁反面(記 ││方式:子○○、丙○○基於│ 日地檢署偵查中之│ 載93.05月)。 ││ 共同竊盜之犯意聯絡│ 證述。 │ ││ ,由子○○以其所有│3、臺灣電力公司鳳山│3、94核退偵字第221卷 ││ 之腳踏釘爬上電桿,│ 區營業處94年6月1│ 第84頁反面:被告等 ││ 持其所有之破壞剪剪│ 3日D鳳山字第9405│ 竊取時地一覽表編號││ 下電纜,丙○○負責│ -0149號函及所附 │ 72; ││ 把風(攜帶凶器竊盜│ 被告等竊取時地一│ 第120頁:報案證明書││ ) │ 覽表編號72、報案│ ⑨。 ││竊得:PVC風雨線共383公尺│ 證明書⑨。 │ ││ (價值7086元) │ │ ││ │4、被告丙○○於本院│ ││ │ 審理中自白。 │ │├────────────┼──────────┼───────────┤│ 29(原編號32號) │1、證人即同案被告劉│1、警卷㈠第16頁反面。│├────────────┤ 旗坪於93年7月12 │ ││時間:93年4月29日前某日 │ 日警詢中之證述。│ ││地點:高雄縣內門鄉溝坪村│2、證人即同案被告劉│2、94核退偵字第221卷 ││ 溝坪幹54號電桿 │ 旗坪於94年6月14 │ 第76頁反面(記載93.││方式:子○○、丙○○基於│ 日地檢署偵查中之│ 05月)。 ││ 共同竊盜之犯意聯絡│ 證述。 │ ││ ,由子○○以其所有│3、臺灣電力公司鳳山│3、94核退偵字第221卷 ││ 之腳踏釘爬上電桿,│ 區營業處94年6月1│ 第84頁反面:被告等 ││ 持其所有之破壞剪剪│ 3日D鳳山字第9405│ 竊取時地一覽表編號││ 下電纜,丙○○負責│ -0149號函及所附 │ 73; ││ 把風(攜帶凶器竊盜│ 被告等竊取時地一│ 第120頁反面:報案證││ ) │ 覽表編號73、報案│ 明書⑬。 ││竊得:PVC風雨線共99公尺 │ 證明書⑬。 │ ││ (價值1832元) │ │ ││ │4、被告丙○○於本院│ ││ │ 審理中自白。 │ │├────────────┼──────────┼───────────┤│ 30(原編號33號) │1、證人即同案被告劉│1、警卷㈠第16頁。 │├────────────┤ 旗坪於93年7月12 │ ││時間:93年4月29日前4月間│ 日警詢中之證述。│ ││ 某日 │2、被告丙○○於94年│2、94偵5384卷第16頁。││地點:高雄縣○○鄉○○道│ 5月17日地檢署偵 │ ││ 路仁愛幹136號電桿 │ 查中之自白及本院│ ││方式:子○○、丙○○基於│ 審理之自白。 │ ││ 共同竊盜之犯意聯絡│3、證人即同案被告劉│3、94核退偵字第221卷 ││ ,由子○○以其所有│ 旗坪於94年6月14 │ 第74頁反面至75頁。││ 之腳踏釘爬上電桿,│ 日地檢署偵查中之│ ││ 持其所有之破壞剪剪│ 證述。 │ ││ 下電纜,丙○○負責│4、臺灣電力公司鳳山│4、94核退偵字第221卷 ││ 把風(攜帶凶器竊盜│ 區營業處94年6月1│ 第83頁:被告等竊取 ││ ) │ 3日D鳳山字第9405│ 時地一覽表編號35;││竊得:PVC風雨線共267公尺│ -0149號函及所附 │ 第101頁:報案證明書││ (價值4940元) │ 被告等竊取時地一│ ⑨。 ││ │ 覽表編號35、報案│ ││ │ 證明書⑨。 │ │├────────────┼──────────┼───────────┤│ 31(原編號34號) │1、被告丙○○於93年│1、警卷㈠第38頁。 │├────────────┤ 6月29日警詢中之 │ ││時間:93年4月29日日前之4│ 自白及本院審理之│ ││ 月間某日 │ 自白。 │ ││地點:高雄縣○○鄉○○道│2、臺灣電力公司鳳山│2、94核退偵字第221卷 ││ 路仁愛幹45-1右A2、│ 區營業處94年6月1│ 第82頁:被告等竊取 ││ A3至A4號電桿 │ 3日D鳳山字第9405│ 時地一覽表編號11;││方式:子○○、丙○○基於│ -0149號函及所附 │ 第91頁反面:報案證 ││ 共同竊盜之犯意聯絡│ 被告等竊取時地一│ 明書⑥。 ││ ,由子○○以其所有│ 覽表編號11、報案│ ││ 之腳踏釘爬上電桿,│ 證明書⑥。 │ ││ 持其所有之破壞剪剪│ │ ││ 下電纜,丙○○負責│ │ ││ 把風(攜帶凶器竊盜│ │ ││ ) │ │ ││竊得:PVC風雨線共288公尺│ │ ││ (價值5328元) │ │ │├────────────┼──────────┼───────────┤│ 32(原編號36號) │1、證人即同案被告劉│1、警卷㈠第10頁反面。│├────────────┤ 旗坪於93年6月21 │ ││時間:93年4月29日前之4月│ 日警詢中之證述。│ ││ 間某日 │2、被告丙○○於94年│2、94偵5384卷第16頁反││地點:高雄縣內門鄉永富村│ 5月17日地檢署偵 │ 面。 ││ 大埔幹20-1右8號電 │ 查中之自白及本院│ ││ 桿 │ 審理之自白。 │ ││方式:子○○、李文郎、廖│3、證人即同案被告劉│3、94核退偵字第221卷 ││ 新進及丙○○基於共│ 旗坪於94年6月14 │ 第75頁。 ││ 同竊盜之犯意聯絡,│ 日地檢署偵查中之│ ││ 結夥4人,由子○○ │ 證述。 │ ││ 以其所有之腳踏釘爬│4、臺灣電力公司鳳山│4、94核退偵字第221卷 ││ 上電桿,持其所有之│ 區營業處94年6月1│ 第83頁反面:被告等 ││ 破壞剪剪下電纜,李│ 3日D鳳山字第9405│ 竊取時地一覽表編號││ 文郎、廖新進、李宏│ -0149號函及所附 │ 40; ││ 洲3人負責把風(結 │ 被告等竊取時地一│ 第103頁:報案證明書││ 夥3人攜帶凶器竊盜 │ 覽表編號40、報案│ 5; ││ ) │ 證明書5、受理刑 │ 第103頁反面:受理刑││竊得:PVC風雨線共591公尺│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價值10934元) │ 、現場調查報告表│ 第104頁:現場調查報││ │ ⑤。 │ 告表⑤。 │├────────────┼──────────┼───────────┤│ 33(原編號37號) │1、被告丙○○於93年│1、警卷㈠第38頁反面。│├────────────┤ 6月29日警詢中之 │ ││時間:93年4月間某日 │ 自白及本院審理之│ ││地點:高雄縣內門鄉永富村│ 自白。 │ ││ 產業道路王爺高幹47│2、臺灣電力公司鳳山│2、94核退偵字第221卷 ││ 右2左1號電桿 │ 區營業處94年6月1│ 第82頁反面:被告等 ││方式:子○○、丙○○基於│ 3日D鳳山字第9405│ 竊取時地一覽表編號││ 共同竊盜之犯意聯絡│ -0149號函及所附 │ 16。 ││ ,由子○○以其所有│ 被告等竊取時地一│ ││ 之腳踏釘爬上電桿,│ 覽表編號16。 │ ││ 持其所有之破壞剪剪│ │ ││ 下電纜,丙○○負責│ │ ││ 把風(攜帶凶器竊盜│ │ ││ ) │ │ ││竊得:接戶電纜20公尺(價│ │ ││ 值1824元) │ │ │├────────────┼──────────┼───────────┤│ 34(原編號38號) │1、被告丙○○於93年│1、警卷㈠第39頁。 │├────────────┤ 6月29日警詢中之 │ ││時間:93年4月間某日 │ 自白及本院審理之│ ││地點:高雄縣甲仙鄉寶隆村│ 自白。 │ ││ 滴水高分29左A2至A5│2、證人即同案被告李│2、94核退偵字第221卷 ││ 號電桿 │ 文郎於94年5月17 │ 第58頁。 ││方式:子○○、丙○○基於│ 日地檢署偵查中之│ ││ 共同竊盜之犯意聯絡│ 證述。 │ ││ ,由子○○以其所有│3、證人即同案被告劉│3、94核退偵字第221卷 ││ 之腳踏釘爬上電桿,│ 旗坪於94年6月14 │ 第74頁反面。 ││ 持其所有之破壞剪剪│ 日地檢署偵查中之│ ││ 下電纜,丙○○負責│ 證述。 │ ││ 把風(攜帶凶器竊盜│4、臺灣電力公司鳳山│4、94核退偵字第221卷 ││ ) │ 區營業處94年6月1│ 第83頁:被告等竊取 ││竊得:PVC風雨線1批(長度│ 3日D鳳山字第9405│ 時地一覽表編號30。││ 、價值均不詳,遭剪│ -0149號函及所附 │ ││ 斷未取走) │ 被告等竊取時地一│ ││ │ 覽表編號30。 │ │├────────────┼──────────┼───────────┤│ 35(原編號39號) │1、證人即同案被告劉│1、警卷㈠第16頁。 │├────────────┤ 旗坪於93年7月12 │ ││時間:93年3、4月間某日 │ 日警詢中之證述。│ ││地點:高雄縣○○鄉○○道│2、被告丙○○於93年│2、警卷㈠第38頁至38頁││ 路龍眼幹3右11號電 │ 6月29日警詢中之 │ 反面。 ││ 桿 │ 自白。 │ ││方式:子○○、丙○○基於│3、被告丙○○於94年│3、94偵5384卷第16頁。││ 共同竊盜之犯意聯絡│ 5月17日地檢署偵 │ ││ ,由子○○以其所有│ 查中之自白及本院│ ││ 之腳踏釘爬上電桿,│ 審理之自白。 │ ││ 持其所有之破壞剪剪│4、證人即同案被告劉│4、94核退偵字第221卷 ││ 下電纜,丙○○負責│ 旗坪於94年6月14 │ 第74頁反面。 ││ 把風(攜帶凶器竊盜│ 日地檢署偵查中之│ ││ ) │ 證述。 │ ││竊得:PVC風雨線共330公尺│5、臺灣電力公司鳳山│5、94核退偵字第221卷 ││ (價值6105元) │ 區營業處94年6月1│ 第83頁:被告等竊取 ││ │ 3日D鳳山字第9405│ 時地一覽表編號33。││ │ -0149號函及所附 │ ││ │ 被告等竊取時地一│ ││ │ 覽表編號33。 │ │├────────────┼──────────┼───────────┤│ 36(原編號40號) │1、證人即同案被告劉│1、警卷㈠第16頁。 │├────────────┤ 旗坪於93年7月12 │ ││時間:93年4月間某日 │ 日警詢中之證述。│ ││地點:高雄縣內門鄉永興村│2、證人即同案被告劉│2、94核退偵字第221卷 ││ 仁愛幹156右3號電桿│ 旗坪於94年6月14 │ 第75頁。 ││方式:子○○、丙○○基於│ 日地檢署偵查中之│ ││ 共同竊盜之犯意聯絡│ 證述。 │ ││ ,由子○○以其所有│3、臺灣電力公司鳳山│3、94核退偵字第221卷 ││ 之腳踏釘爬上電桿,│ 區營業處94年6月1│ 第83頁:被告等竊取 ││ 持其所有之破壞剪剪│ 3日D鳳山字第9405│ 時地一覽表編號36。││ 下電纜,丙○○負責│ -0149號函及所附 │ ││ 把風(攜帶凶器竊盜│ 被告等竊取時地一│ ││ ) │ 覽表編號36。 │ ││竊得:PVC風雨線共15公尺 │ │ ││ (價值 1368元) │4、被告丙○○於本院│ ││ │ 審理中自白。 │ │├────────────┼──────────┼───────────┤│ 37(原編號41號) │1、證人即同案被告劉│1、警卷㈠第11頁反面。│├────────────┤ 旗坪於93年6月21 │ ││時間:93年4月間某日 │ 日警詢中之證述。│ ││地點:高雄縣甲仙鄉寶隆村│2、證人即同案被告李│2、警卷㈠第27頁反面、││ 滴水高分49號電桿 │ 文郎於93年6月2日│ 第29頁反面。 ││方式:子○○、李文郎、廖│ 警詢中之證述。 │ ││ 新進及丙○○基於共│3、證人即同案被告李│3、94核退偵字第221卷 ││ 同竊盜之犯意聯絡,│ 文郎於94年5月17 │ 第58頁。 ││ 結夥4人,由子○○ │ 日地檢署偵查中之│ ││ 以其所有之腳踏釘爬│ 證述。 │ ││ 上電桿,持其所有之│4、證人即同案被告劉│4、94核退偵字第221卷 ││ 破壞剪剪下電纜,李│ 旗坪於94年6月14 │ 第75頁至75頁反面。││ 文郎、廖新進、李宏│ 日地檢署偵查中之│ ││ 洲3人負責把風,得 │ 證述。 │ ││ 手後贓物遺留現場(│5、臺灣電力公司鳳山│5、94核退偵字第221卷 ││ 結夥3人攜帶凶器竊 │ 區營業處94年6月1│ 第83頁反面:被告等 ││ 盜)。 │ 3日D鳳山字第9405│ 竊取時地一覽表編號││竊得:PVC風雨線1批(長度│ -0149號函及所附 │ 43。 ││ 、價值均不詳) │ 被告等竊取時地一│ ││ │ 覽表編號43。 │ ││ │ │ ││ │6、被告丙○○於本院│ ││ │ 審理中自白。 │ │├────────────┼──────────┼───────────┤│ 38(原編號42號) │1、被告丙○○於93年│1、警卷㈠第36頁。 │├────────────┤ 6月30日警詢中之 │ ││時間:93年4月間某日 │ 自白及本院審理之│ ││地點:高雄縣美濃鎮中圳里│ 自白。 │ ││ 產業道路齋堂高分(│2、證人即同案被告劉│2、94核退偵字第221卷 ││ 移送附表誤載為「齊│ 旗坪於94年6月14 │ 第75頁反面。 ││ 壹」高分)9-1左6右│ 日地檢署偵查中之│ ││ 8號電桿 │ 證述。 │ ││方式:子○○、丙○○基於│3、臺灣電力公司鳳山│3、94核退偵字第221卷 ││ 共同竊盜之犯意聯絡│ 區營業處94年6月1│ 第83頁反面:被告等 ││ ,由子○○以其所有│ 3日D鳳山字第9405│ 竊取時地一覽表編號││ 之腳踏釘爬上電桿,│ -0149號函及所附 │ 48。 ││ 持其所有之破壞剪剪│ 被告等竊取時地一│ ││ 下電纜,丙○○負責│ 覽表編號48。 │ ││ 把風,得手後贓物遺│ │ ││ 留現場(攜帶凶器竊│ │ ││ 盜)。 │ │ ││竊得:PVC風雨線1批(長度│ │ ││ 、價值均不詳,遭剪│ │ ││ 斷未取走) │ │ │├────────────┼──────────┼───────────┤│ 39(原編號43號) │1、被告丙○○於93年│1、警卷㈠第36頁。 │├────────────┤ 6月30日警詢中之 │ ││時間:93年4月間某日 │ 自白及本院審理之│ ││地點:高雄縣美濃鎮廣興里│ 自白。 │ ││ 產業道路雙溪高分36│2、證人即同案被告劉│2、94核退偵字第221卷 ││ 左7號電桿 │ 旗坪於94年6月14 │ 第75頁反面。 ││方式:子○○、丙○○基於│ 日地檢署偵查中之│ ││ 共同竊盜之犯意聯絡│ 證述。 │ ││ ,由子○○以其所有│3、臺灣電力公司鳳山│3、94核退偵字第221卷 ││ 之腳踏釘爬上電桿,│ 區營業處94年6月1│ 第83頁反面:被告等 ││ 持其所有之破壞剪剪│ 3日D鳳山字第9405│ 竊取時地一覽表編號││ 下電纜,丙○○負責│ -0149號函及所附 │ 49。 ││ 把風,得手後贓物遺│ 被告等竊取時地一│ ││ 留現場(攜帶凶器竊│ 覽表編號49。 │ ││ 盜) │ │ ││竊得:PVC風雨線1批(長度│ │ ││ 、價值均不詳) │ │ │├────────────┼──────────┼───────────┤│ 40(原編號50號) │1、證人即同案被告劉│1、警卷㈠第16頁反面至│├────────────┤ 旗坪於93年7月12 │ 17頁。 ││時間:93年5月12日前某日 │ 日警詢中之證述。│ ││地點:高雄縣杉林鄉月美村│2、被告丙○○於94年│2、94偵5384卷第17頁。││ 產業道路內寮高分33│ 5月17日地檢署偵 │ ││ 左3號電桿 │ 查中之自白及本院│ ││方式:子○○、丙○○基於│ 審理之自白。 │ ││ 共同竊盜之犯意聯絡│3、證人即同案被告劉│3、94核退偵字第221卷 ││ ,由子○○以其所有│ 旗坪於94年6月14 │ 第76頁反面。 ││ 之腳踏釘爬上電桿,│ 日地檢署偵查中之│ ││ 持其所有之破壞剪剪│ 證述。 │ ││ 下電纜,丙○○負責│4、臺灣電力公司鳳山│4、94核退偵字第221卷 ││ 把風(攜帶凶器竊盜│ 區營業處94年6月1│ 第85頁:被告等竊取 ││ ) │ 3日D鳳山字第9405│ 時地一覽表編號80;││竊得:PVC風雨線共94公尺 │ -0149號函及所附 │ 第123頁:受理刑案報││ (價值1739元) │ 被告等竊取時地一│ 案三聯單; ││ │ 覽表編號80、受理│ 第124頁:現場調查報││ │ 刑案報案三聯單、│ 告表⑤。 ││ │ 現場調查報告表⑤│ ││ │ 。 │ │├────────────┼──────────┼───────────┤│ 41(原編號53號) │1、證人即同案被告劉│1、警卷㈠第17頁。 │├────────────┤ 旗坪於93年7月12 │ ││時間:93年5月間某日 │ 日警詢中之證述。│ ││地點:高雄縣杉林鄉集來村│2、證人即同案被告劉│2、94核退偵字第221卷 ││ 產業道路新火山19至│ 旗坪於94年6月14 │ 第77頁。 ││ 19-1號電桿 │ 日地檢署偵查中之│ ││方式:子○○、丙○○基於│ 證述。 │ ││ 共同竊盜之犯意聯絡│3、臺灣電力公司鳳山│3、94核退偵字第221卷 ││ ,由子○○以其所有│ 區營業處94年6月1│ 第85頁:被告等竊取 ││ 之腳踏釘爬上電桿,│ 3日D鳳山字第9405│ 時地一覽表編號86;││ 持其所有之破壞剪剪│ -0149號函及所附 │ 第129頁反面:受理刑││ 下電纜,丙○○負責│ 被告等竊取時地一│ 案報案三聯單; ││ 把風(攜帶凶器竊盜│ 覽表編號86、受理│ 第130頁:現場調查報││ ) │ 刑案報案三聯單、│ 告表2。 ││竊得:PVC風雨線共101公尺│ 現場調查報告表2 │ ││ (價值1869元) │ 。 │ ││ │ │ ││ │4、被告丙○○於本院│ ││ │ 審理中自白。 │ │├────────────┼──────────┼───────────┤│ 42(原編號54號) │1、證人即同案被告劉│1、警卷㈠第11頁。 │├────────────┤ 旗坪於93年6月21 │ ││時間:93年5月間某日 │ 日警詢中之證述。│ ││地點:高雄縣甲仙鄉大隆村│2、證人即同案被告劉│2、94核退偵字第221卷 ││ 產業道路頂厝高分41│ 旗坪於94年6月14 │ 第76頁。 ││ -A2至A3號電桿 │ 日地檢署偵查中之│ ││方式:子○○、李文郎、廖│ 證述。 │ ││ 新進及丙○○基於共│3、臺灣電力公司鳳山│3、94核退偵字第221卷 ││ 同竊盜之犯意聯絡,│ 區營業處94年6月1│ 第84頁:被告等竊取 ││ 結夥4人,由子○○ │ 3日D鳳山字第9405│ 時地一覽表編號61。││ 以其所有之腳踏釘爬│ -0149號函及所附 │ ││ 上電桿,持其所有之│ 被告等竊取時地一│ ││ 破壞剪剪下電纜,李│ 覽表編號61。 │ ││ 文郎、廖新進、李宏│ │ ││ 洲3人負責把風,但 │4、被告丙○○於本院│ ││ 得手後遺留現場(結│ 審理中自白。 │ ││ 夥3人攜帶凶器竊盜 │ │ ││ ) │ │ ││竊得:PVC風雨線1批(長度│ │ ││ 、價值均不詳) │ │ │├────────────┼──────────┼───────────┤│ 43(原編號55號) │1、證人即同案被告劉│1、警卷㈠第11頁反面。│├────────────┤ 旗坪於93年6月21 │ ││時間:93年5月間某日 │ 日警詢中之證述。│ ││地點:高雄縣內門鄉金竹村│2、證人即同案被告李│2、警卷㈠第29頁反面至││ 金竹高分12號電桿 │ 文郎於93年6月2日│ 30頁。 ││方式:子○○、李文郎、廖│ 警詢中之證述。 │ ││ 新進及丙○○基於共│3、被告丙○○於94年│3、94偵5384卷第17頁。││ 同竊盜之犯意聯絡,│ 5月17日地檢署偵 │ ││ 結夥4人,由子○○ │ 查中之自白及本院│ ││ 以其所有之腳踏釘爬│ 審理之自白。 │ ││ 上電桿,持其所有之│4、證人即同案被告李│4、94核退偵字第221卷 ││ 破壞剪剪下電纜,李│ 文郎於94年5月17 │ 第58頁反面。 ││ 文郎、廖新進、李宏│ 日地檢署偵查中之│ ││ 洲3人負責把風(結 │ 證述。 │ ││ 夥3人攜帶凶器竊盜 │5、證人即同案被告劉│5、94核退偵字第221卷 ││ ) │ 旗坪於94年6月14 │ 第76頁。 ││竊得:PVC風雨線共240公尺│ 日地檢署偵查中之│ ││ (價值4440元) │ 證述。 │ ││ │6、臺灣電力公司鳳山│6、94核退偵字第221卷 ││ │ 區營業處94年6月1│ 第84頁反面:被告等 ││ │ 3日D鳳山字第9405│ 竊取時地一覽表編號││ │ -0149號函及所附 │ 70。 ││ │ 被告等竊取時地一│ ││ │ 覽表編號70。 │ ││ │ │ ││ │7、被告丙○○於本院│ ││ │ 審理中自白。 │ │├────────────┼──────────┼───────────┤│ 44(原編號56號) │1、證人即同案被告劉│1、警卷㈠第16頁反面。│├────────────┤ 旗坪於93年7月12 │ ││時間:93年5月間某日 │ 日警詢中之證述。│ ││地點:高雄縣內門鄉溝坪村│2、證人即同案被告劉│2、94核退偵字第221卷 ││ 溝坪幹37右13號電桿│ 旗坪於94年6月14 │ 第76頁反面。 ││方式:子○○、丙○○基於│ 日地檢署偵查中之│ ││ 共同竊盜之犯意聯絡│ 證述。 │ ││ ,由子○○以其所有│3、臺灣電力公司鳳山│3、94核退偵字第221卷 ││ 之腳踏釘爬上電桿,│ 區營業處94年6月1│ 第84頁反面:被告等 ││ 持其所有之破壞剪剪│ 3日D鳳山字第9405│ 竊取時地一覽表編號││ 下電纜,丙○○負責│ -0149號函及所附 │ 74。 ││ 把風(攜帶凶器竊盜│ 被告等竊取時地一│ ││ ) │ 覽表編號74。 │ ││竊得:PVC風雨線共150公尺│ │ ││ (價值2775元) │ │ │├────────────┼──────────┼───────────┤│ 45(原編號57號) │1、證人即同案被告劉│1、警卷㈠第16頁反面。│├────────────┤ 旗坪於93年7月12 │ ││時間:93年5月間某日 │ 日警詢中之證述。│ ││地點:高雄縣內門鄉永興村│2、證人即同案被告劉│2、94核退偵字第221卷 ││ 產業道路藤坑高幹19│ 旗坪於94年6月14 │ 第76頁反面。 ││ 號電桿 │ 日地檢署偵查中之│ ││方式:子○○、丙○○基於│ 證述。 │ ││ 共同竊盜之犯意聯絡│3、臺灣電力公司鳳山│3、94核退偵字第221卷 ││ ,由子○○以其所有│ 區營業處94年6月1│ 第84頁反面:被告等 ││ 之腳踏釘爬上電桿,│ 3日D鳳山字第9405│ 竊取時地一覽表編號││ 持其所有之破壞剪剪│ -0149號函及所附 │ 77。 ││ 下電纜,丙○○負責│ 被告等竊取時地一│ ││ 把風(攜帶凶器竊盜│ 覽表編號77。 │ ││ ) │ │ ││竊得:PVC風雨線共300公尺│4、被告丙○○於本院│ ││ (價值5550元) │ 審理中自白。 │ │├────────────┼──────────┼───────────┤│ 46(原編號67號) │1、證人即同案被告劉│1、警卷㈠第17頁。 │├────────────┤ 旗坪於93年7月12 │ ││時間:93年5月間某日(發 │ 日警詢中之證述。│ ││ 現失竊係於同年6月 │2、被告丙○○於94年│2、94偵5384卷第17頁。││ 3日) │ 5月17日地檢署偵 │ ││地點:高雄縣○○鄉○○道│ 查中之供述及本院│ ││ 路內寮高分30號電桿│ 審理之自白。 │ ││方式:子○○、丙○○基於│3、證人即同案被告劉│3、94核退偵字第221卷 ││ 共同竊盜之犯意聯絡│ 旗坪於94年6月14 │ 第77頁。 ││ ,由子○○以其所有│ 日地檢署偵查中之│ ││ 之腳踏釘爬上電桿,│ 證述。 │ ││ 持其所有之破壞剪剪│4、臺灣電力公司鳳山│4、94核退偵字第221卷 ││ 下電纜,丙○○負責│ 區營業處94年6月1│ 第85頁:被告等竊取 ││ 把風(攜帶凶器竊盜│ 3日D鳳山字第9405│ 時地一覽表編號85;││ ) │ -0149號函及所附 │ 第128頁反面:受理刑││竊得:PVC風雨線共50公尺 │ 被告等竊取時地一│ 案報案三聯單; ││ (價值925元) │ 覽表編號85、受理│ 第129頁:現場調查報││ │ 刑案報案三聯單、│ 告表4。 ││ │ 現場調查報告表4 │ ││ │ 。 │ │├────────────┼──────────┼───────────┤│ 47(原編號68號) │1、證人即同案被告劉│1、警卷㈠第17頁。 │├────────────┤ 旗坪於93年7月12 │ ││時間:93年5間某日(發現 │ 日警詢中之證述。│ ││ 失竊係於同年6月15 │2、證人即同案被告劉│2、94核退偵字第221卷 ││ 日) │ 旗坪於94年6月14 │ 第77頁。 ││地點:高雄縣杉林鄉新火山│ 日地檢署偵查中之│ ││ 32左6號電桿 │ 證述。 │ ││方式:子○○、丙○○基於│3、臺灣電力公司鳳山│3、94核退偵字第221卷 ││ 共同竊盜之犯意聯絡│ 區營業處94年6月1│ 第85頁:被告等竊取 ││ ,由子○○以其所有│ 3日D鳳山字第9405│ 時地一覽表編號87;││ 之腳踏釘爬上電桿,│ -0149號函及所附 │ 第130頁反面:受理刑││ 持其所有之破壞剪剪│ 被告等竊取時地一│ 案報案三聯單; ││ 下電纜,丙○○負責│ 覽表編號87、受理│ 第131頁:現場調查報││ 把風(攜帶凶器竊盜│ 刑案報案三聯單、│ 告表1。 ││ ) │ 現場調查報告表1 │ ││竊得:PVC風雨線共108公尺│ 。 │ ││ (價值1998元) │ │ ││ │4、被告丙○○於本院│ ││ │ 審理中自白。 │ │├────────────┴──────────┴───────────┤│ 註:原併案意旨書附表27(同35)、29、44~49、51~52、58~65、66、69~ ││ 70,分別與本件附表一編號4、3、5~10、12~13、14~21、23、24~25號││ 所載犯罪事實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