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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7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5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男 36歲被 告 乙○○ 男 48歲被 告 丙○○ 男 47歲上列被告因常業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2298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乙○○、丙○○均自民國玖拾肆年肆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被告甲○○、乙○○、丙○○因常業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被告甲○○、乙○○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三人恐有勾串共犯之虞,非予羈押,顯難追訴、審判,並有羈押之必要,分別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規定,均於民國94年1 月11日執行羈押,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本件被告犯嫌重大,尚有其他事證未及調查,未經交互詰問審理,且有勾串共犯之可能性,是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94年4 月11日起,再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呂憲雄法 官 楊佩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翁淑珮

裁判案由:常業竊盜等
裁判日期:2005-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