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5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男 36歲被 告 乙○○ 男 48歲上列被告因常業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2298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乙○○均自民國玖拾肆年陸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被告甲○○、乙○○因常業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被告甲○○、乙○○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恐有勾串共犯之虞,非予羈押,顯難追訴、審判,並有羈押之必要,分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
2 款、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規定,均於民國94年1 月11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4 月11日延長羈押,且均禁止接見、通信。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本件被告犯嫌重大,尚有其他事證未及調查,未經交互詰問審理,且有勾串共犯之可能性,是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94年6 月11日起,再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李 蓓法 官 楊佩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翁淑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