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5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常業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2298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捌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常業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追訴、審判,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2 款、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規定,於民國94年1 月11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4 月11日及6 月11日延長羈押,且禁止接見、通信。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本件被告犯嫌重大,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8 月11日起,再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李 蓓法 官 楊佩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翁淑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