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選訴字第9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蘇精哲律師
徐建光律師王建元律師被 告 丙○○選任辯護人 蘇志成律師被 告 乙○○選任辯護人 蘇志成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農會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民國94年12月12日以94年度選訴字第9 號刑事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陳振嘉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等因違反農會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為簡式審判程序,茲因被告否認犯行,本院認為宜撤銷前揭簡式審判程序,由本院合議庭仍以通常程序進行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陳明呈法 官 陳振嘉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