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選訴字第9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鄭國安律師
吳麗珠律師許瑜容律師被 告 丁○○
乙○○共 同選任辯護人 蘇精哲律師
王建元律師被 告 丙○○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農會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民國94年12月12日以94年度選訴字第9 號刑事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等因違反農會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為簡式審判程序,茲因被告均否認犯行,本院認為宜撤銷前揭簡式審判程序,由本院合議庭仍以通常程序進行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陳明呈法 官 陳振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