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7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 男 35歲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乙○○自民國玖拾肆年陸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乙○○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涉犯刑法第272條第1項之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犯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無期徒刑以上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94年3月4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6月4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0 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陳志銘
法 官胡宜如法 官林芳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志衡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0 日